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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3年1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4/1/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八条中的“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较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五)删去第二十九条。(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较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内容为: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议内容如下: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40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好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资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指导意见》规定,在向优先股是支付约定的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好了优先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先权;优先股东优先于普通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剩余资产应优先向优先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清算金额。当然,在享受“优先”的同时,优先股的表决权却有所限制,原则上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没有表决权。对于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指导意见》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采用固定股息、强制分红、可累积、不可参与等条款;公开发行的主体范围将由证监会另行确定。《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发行规模从股数和筹资金额两个维度设置了上限,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一批法律的议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决定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围绕落实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修改一批法律的议案,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会议认为,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新一届政府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等事项,要按照及时跟进、审慎稳妥的原则,加快推进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为此,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对进出口关税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的决定草案。通过修订以上法律法规,使今年以来推出的完善生产经营活动许可及资质资格认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措施在法律层面得到落实,简政放权、放管并重,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让各项改革在法律的好下顺利推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试点使用卢布。2013年12月9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准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正式成为中国一个卢布使用试点市,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允许一种外币在中国某个特定地域行使与主权货币(人民币)同等功能的货币。(信息来源:新华社)
7、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3日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日前公布,将其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2013年12月24日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日前公布,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行政法规,主要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要求,删除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同时,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12月2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监管协作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决定》的发布,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标志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最高法: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2013年12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0日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是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较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12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北京等10个省市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进行,内容主要包括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完善陪审工作机制等有关方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上线开通。2013年12月13日消息,由中国法院网开办的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日前正式上线开通,公众将可通过该网站观看到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实况。这既为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开辟了重要窗口,也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有效平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部署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2013年12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动员部署会,从现在起到2014年6月,全国法院将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针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等十大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鉴于新消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保底赔偿、赔一罚二、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通知》为此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要提供诉讼便利,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较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四要实现快审快结,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保持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专业率。新消法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通知》为此明确强调,新消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既要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当事人商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明确消费者的初步举证的义务,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通知》明确要求,新消法施行后,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的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慎重受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案件起诉条件有所不同。此外,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还涉及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的承担、债权清偿、裁判执行等新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边办案边研究边总结,注意积累有益经验,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积累经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有七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质证程序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统一规范。《质证程序规定》共二十六条,涵盖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规定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总结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并要求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五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六是确立举证时限制度。针对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随时提出,影响质证乃至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现象,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七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上规定对于加强对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的力度,扩大争议各方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的参与,提高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品质和法治内涵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检修订工作规则。2013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印发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则》。新修订的工作规则增加了“监督制度”一章,在内部监督方面,强调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执法环节、内部管理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在外部监督方面,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推行网上公开、网上查询等措施,加强网络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高度重视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最高检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2013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检近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从2014年1月开始,用一年时间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方案的要求,检察业务部门将按照办案数量和检察官队伍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若干名主任检察官。每名主任检察官都将配备若干名其他检察官和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织,设立相应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主任检察官为办案组织的负责人,对案件办理负主要责任。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独立作出。属于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对其决定负责。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则主要负责案件审核、案件办理和行政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2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出发,以投资者需求和合法权益好为导向,针对长期以来投资者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是指导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紧紧围绕中小投资者较关心的收益回报权、知情权、参与监督权和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做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意见》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构建了九方面80多项政策举措,有不少制度创新和改革亮点。全面落实《意见》各项制度安排,必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提高资本市场内在质量和运行效率,提升市场投资价值,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这是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商务部就《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12月9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就《摄影服务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办法规定,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责任和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25日消息,为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便利化,完善监管措施,商务部日前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商务部:生猪屠宰监管移交农业部。2013年12月25日消息,商务部与农业部近日完成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工作。商务部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2013年12月4日消息,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提出明确要求,增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意见》要求各级环保、公安部门强化执法联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环保部门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公安部门具备侦办和审讯经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意见》要求各级环保和公安部门建立完善三个制度、四个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奖惩机制。要求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12月29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2月4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颁布实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信息来源:新华社)
26、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并提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五不准”。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4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补充规定。新规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暂停验照。2013年12月13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决定我国现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将改为年度报告制度,2014年1月1日起将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国家信访局: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2013年12月4日消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日前表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将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中国证监会制订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3年12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规定明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12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消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改革和规范定价与配售方式,进一步提高新股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本次修订对《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取消行政限价手段,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提高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程度;二是提高网下配售比例,调整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的限制,发挥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定价作用,加强对定价和配售的市场化约束;三是调整回拨机制,改进网上配售方式,尊重网上投资者认购意愿;四是提高发行承销全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监管、记入诚信档案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事后问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北京仲裁委员会启动首例全内资重点工程争议评审项目。2013年12月4日消息,“中国航信北京顺义高科技产业园区项目争议评审机制”日前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启动,北仲副主任王红松表示,这是国内第一起运用市场化手段启动的全部是内资且属于国家重点工程的争议评审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或进行中,由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就当事人之间因工程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它通过“细致分割”的方式实时解决争议,及时化解小争议,防止争议扩大,避免因争议导致工程的拖延、损失和浪费,从而好工程顺利进行。相对于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具有实时性、专业性、快捷性、灵活性及经济性等优势,通过先期解决纠纷甚或将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成功解决了许多大型工程项目纠纷,为降低工程纠纷解决成本和完善工程管理提供了新机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安徽法院统一刑事裁判文书样式。2013年12月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作《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规范及样式》,启动规范全省三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工作。《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规范及样式》内容具体全面,各类文书之间保持相对完整性。其中,裁判文书类样式44种,决定类文书23种,报告类文书17种,笔录类文书13种,证票类5种,书函类14种,通知类29种,其他类15种。各类文书后均附有制作说明及法律依据,一目了然,方便实用。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求保持首部、事实证据、理由、结论和尾部统一结构的前提下,客观全面反映从立案到裁判的审判流程,把刑事审判工作的流程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方面,要求用朴素的语言把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讲清楚,说明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从个案中领会法律精神,感受法律的专业和尊严,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皖北拟试点“地随人走” 农村退宅青年或有住房公积金。2013年12月13日消息,安徽省节约集约用地现场会日前召开,在争得中央同意后,安徽将探索在皖北地区实施“人地挂钩”试点,缓解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等问题。具体操作来说,要突出推进人的城镇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同时要尽快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宅基地整治复垦,要尊重农民意愿,提高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5万元/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民进城买房、土地复垦等。复垦后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仍归进城农民所有,以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农村适婚青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村适婚青年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可按照一定标准,建立公积金账户,专项用于进城购房补助。(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6、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9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会议强调,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简化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管部门服务功能。要依法规范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严格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化解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能力。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等各项制度,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营造健康有序发展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7、合肥市中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2013年12月11日消息,合肥市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日前就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因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到场,该院首次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依法通知了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派专人作为该未成年被告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好了该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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