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规划。2013年11月3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日前公布,立法规划将立法项目分为3类。第一类是指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47件,其中包括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等修改法律33件,新制定法律14件。目前已通过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4件,已提请审议的项目有修改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制定资产评估法等4件;第二类是指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修改文物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21件;第三类是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立法条件尚不是具备、需要有关方面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包括财政税收、国家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信息来源:新华社)
2、国务院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2013年11月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会议要求,要把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使假冒侵权者因信用不良“处处受限”。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裁量、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管理、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问责,让执法行为受到社会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专业。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加快清理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有关事项的整理交接,保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平稳推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年11月2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办法》对国际收支统计范围作出了重新规定,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发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28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规划入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11月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全文共计11个方面,涵括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干部管理工作,加强法院党建工作,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等内容,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针对性、前瞻性和操作性较强,是当前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介绍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2013年11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截至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纳入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这些名单信息,均系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设定的条件、标准,通过法定程序,依职权作出认定,统一录入到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会生存空间大幅度缩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2013年11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国法院公布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并公布了5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实践办案,震慑潜在不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院首提直接言词原则法官需亲听当事人陈述。2013年11月6日消息,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日前召开,最高院就《关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首次提出“直接言词原则”,同时提出要保持死刑案件“零差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1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2013年1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日前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就光大证券“八·一六”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2013年11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明确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知》特别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光大证券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全文共计七条,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解释》第六条强调,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解释》第七条特别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11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实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为检察机关全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在监督范围上,民诉监督规则分别设置专章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并细化监督条件、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立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新格局。在监督方式上,对民诉法新规定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进行分类,明确不同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和程序。在监督手段上,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为充分好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申请检察监督权利,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列举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便于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明确了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院和部门,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并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规则同时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程序,对于案件受理、审查、监督方式的适用、案件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设置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着力保持监督质量和效率。此外,规则还从多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约束,如设专章规定检察人员办案回避制度;确立“受审分离”原则,实行案件受理与办理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负责;设专章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5、最高法:建知识产权法院尚无时间表。2013年11月24日消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新构想后,最高法正在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一事进行研究部署,并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目前各省份尚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门法院,部分省市已建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大工程,涉及人员、财力等各个方面情况,所以最高法要对全国各省份的情况进行多次调研并开会研究才能确定方案。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需要较长时间,尚无具体时间表。(信息来源:新京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3年11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该批共六个指导性案例,民事案例四个,行政案例两个。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个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的,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销售者出售汽车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这对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经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引领意义。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在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贯彻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利于依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够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旨在明确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套牌使用的法律责任。该案例裁判要点明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例进一步细化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价值导向是通过增加机动车号牌出借人的违法成本,遏制机动车套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机动车管理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这不仅符合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立法精神,而且有利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旨在明确人民防空法与好性住房相关优惠规定的法律适用关系。该案例明确了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好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规定。该案例贯彻了人民防空法的要求,有利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机关直接将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法律适用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意见规范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2013年11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有力解决了依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法律适用问题,将对有效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势头,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11月24日消息,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好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全文共计5部分27条,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司法理念、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观念基础,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防范冤假错案,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院首次发布英文版年度报告(白皮书)。2013年11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英文版《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首次公开发布中文版年度报告(白皮书),今年已是第四次发布。今年在中文版白皮书的基础上,首次公开发布英文版白皮书,开启了人民法院向国际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介绍工作情况的良好开端。这是新中国64年司法历史的第一次,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创,更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一件大事,对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2013年11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系统逐步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2013年11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部署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会议认为,司法公开是保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关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成立新闻局和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在全国确定2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等,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方面,《意见》要求,要通过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开发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大力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意见》强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明确要求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在推进执行信息公开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向公众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同时废止。《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规定》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等四种情形,裁判文书可以不在互联网公布。对于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规定》规定三种情况可以进行匿名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同时,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最高检部署检察机关“网上办案”。2013年11月1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召开会议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着力搭建起一个四级检察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执法办案平台,以推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信息来源:新华社)
25、公安部通知要求对暴力伤医行为坚决“零容忍”。2013年11月1日消息,针对近期发生的多起侵害医务人员案件的情况,公安部日前专门下发通知提出要求,并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做出部署。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侵害医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公安部下力解决办户口难。2013年11月6日消息,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座谈会日前召开,会议指出,省级公安机关要运用人口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一人多户”、“一人多证”、随意更改信息等问题。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追究责任;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国务院法制办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2013年11月20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删除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人口健康信息。《办法》明确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含中医药机构)是人口健康信息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相应的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利用、质量控制与信息安全保护要求。(信息来源:法制晚报)
28、商务部计划年内完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并上报国务院。2013年11月4日消息,商务部近日就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修改反垄断法”议案作出正式回复,回复中商务部明确表示赞同代表所提出修改反垄断法的建议,并且将积极推动反垄断法修订工作,计划今年内完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并上报国务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商务部就《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2013年11月7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就《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规定,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陈述会、启动会等会议发言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属于公开信息。(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国土部要求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机关办公用地拟有偿使用。2013年11月1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透露,该部起草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社会好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规定提出,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申请宅基地的需求,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复垦和利用。规定同时提出,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的区域,必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经项目区内90%以上的群众同意。(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紧急通知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2013年11月24日消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正确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住建部不再审批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2013年11月1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自2013年10月16日起,住建部不再受理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此前已经受理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办理。根据《通知》,今后,住建部仅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不再承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3年11月20日消息,环保部日前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报告表的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属于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的内容。指南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国家发改委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3年11月2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办法指出,向发改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2013年11月28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中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为“三无”病人应急救治提供了诊疗规范。有较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规范》对需要急救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收治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规范》只是针对各种急危重伤病的较基础和较必须的治疗手段,而不追求急救技术的高精尖,也不考虑生命体征平稳后的下一步治疗。同时,《规范》从院前医疗急救、医院急诊科和重症医学科三个环节入手,对急危重伤病的标准和诊疗措施从技术层面予以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中国人民银行推出货币政策新工具——常备借贷便利。2013年11月8日消息,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是央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有助于有效调节市场流动性供给,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防范金融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013年11月7日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现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工作重点对《办法》中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职责分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准入条件等内容进行了微调。一是将《办法》中对注册设备监理师的人数要求,由原来的“甲级不少于30人、乙级不少于10人”修改为“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5人”;二是明确规定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必须是已经获得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8、国家质检总局启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2013年11月19日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启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工作,提出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形成送审稿。研究制定《消费品安全法》是弥补现行法制不足的重大举措,旨在从制度设计上强化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减少和防止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1日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4年4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有机产品,国家将推行统一的有机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管理监督。(信息来源:新华社)
40、国家安监总局就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013年11月21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就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1、国家铁路局就《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2013年11月21日消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规范铁路行政处罚工作,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可处以相应罚款。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征求意见的,还有《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共4部规章。(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国家体育总局就《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11月30日消息,国家体育总局日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3、国家邮政局就《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2013年11月30日消息,国家邮政局日前就《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的将受到处罚。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4、中国银监会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11月15日消息,银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办法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托管业务行政审批。对作为证券投资基金及QFII托管方的中资行来说,意味着此项业务不仅大型中资行可做,小型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同样可做。新办法取消的项目还包括:取消中资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行政许可,由中资行在设立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决定延期一次,以报告有关情况替代行政许可;取消中资行分支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取消中资行信用卡章程审批项目,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规则以及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新办法还进一步明晰中资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制订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注重对申请人职业操守、工作经验和从业记录的考察,防止核心管理岗位或重大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因专业知识、合规意识、职业操守存在瑕疵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问题;细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人员“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更替时产生经营风险。(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5、中国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2013年11月21日消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修订后的守则对银监会工作人员处理与国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单位、同事及家庭成员的关系作出了规范,同时在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建设及保持良好精神面貌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6、中国银监会修订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4日消息,银监会日前修订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中国银监会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8日消息,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8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不能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办法》同时规定,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不能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8、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4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保险消费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可以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根据《办法》,消费者有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和面谈五种投诉方式。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对于情况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9、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是本次改革的重点:一是审核理念市场化。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二是融资方式市场化。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三是发行节奏更加市场化。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四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市场化。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五是约束机制市场化。比如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承诺,一定期限内减持价与发行价挂钩等。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次改革的宗旨。《意见》从五个方面制定措施,加强投资者保护:一是促进发行人使用浅白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情况,加强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明明白白投资。二是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三是新股配售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购踊跃,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较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等。五是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0、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11月30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新准则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明确未公开发行证券的券商,应遵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准则中“公开披露信息”章节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报送证监会,同时编制向社会披露的公司信息,并连同审计报告和不含附注的财务报表,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券商应在执行本准则的同时,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1、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我国人身保险业第一套重疾表。2013年11月15日消息,中国精算师协会日前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这是我国人身保险业第一套重疾表,对于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具有深远影响。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而确认患重大疾病的概率,主要用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定价和准备金评估。在该套重疾表的编制过程中,采用了高达7500万条的样本保单量。从2013年12月31日起,保监会将以该重疾表作为准备金评估用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全国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2013年11月21日消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召开成立全国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会议。行风监督委员会的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推荐的基层优秀人士13人组成,任期两年。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全国律协行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向全国律协提出加强和改进律师行风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社会群众对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及时反映律师在诚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3、众安保险公司联合阿里巴巴推出国内首款网络保持金保险。2013年11月28日消息,众安保险公司联合阿里巴巴日前推出一个保险产品“众乐宝—保持金计划”,这是国内首款网络保持金保险,它将为淘宝集市平台加入消保协议的卖家履约能力提供保险,在保持给予买家良好购物好的同时,帮卖家减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4、安徽省立法完善水上交通救助机制。2013年11月3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专章对水上救助作出细致规定。《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水上救助工作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水上搜救队伍,并将水上救助纳入政府应急好体系。《条例》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组建专业队伍参与水上搜救,并规定,对在水上救助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5、安徽省出台全国首部规范专题询问的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2013年11月3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从操作层面对专题询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规定,这是全国首部规范专题询问的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不仅将省人大代表列入询问人范围,还规定省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提出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办法》明确指出,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为防止专题询问出现“重形式、走过场”,《办法》强调“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6、安徽省一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宣州成立村民变股民 资产变股份。2013年11月3日消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正式登记注册,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办事处花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式成立,成为安徽省第一家经过工商登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初步实现“村民变股民、资产变股份”,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7、安徽高院公布首批失信者黑名单。2013年11月3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公布首批1767名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其中有个人,也有公司和单位。据安徽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后,法院会及时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8、安徽省明确要求征地信息公开。2013年11月6日消息,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进一步明确,各类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必须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在同级政府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批准后,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的主体应是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应是市、县政府或者市、县国土部门。被征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应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上公告;被征收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除了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告外,还应在有关村民小组公共场所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不主动、不及时公开或无故拒绝拖延、不按规定公开者,将被严格追究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9、安徽20县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流转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2013年11月14日消息,安徽日前出台《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20个县、区作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示范试点,试点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未来还将建设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同时,安徽省还建立了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此外,安徽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0、《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2013年11月24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日前通过《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所指的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61、安徽省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4日消息,《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办法》从见习基地申报认定、见习管理、见习补贴资金管理、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办法》说明要取消户籍限制,将见习人员范围扩大为:本地登记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办法》还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承担5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标准上适当提高生活补助。此外,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比例不低于30%,促进见习人员尽快实现就业。(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62、《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后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3日消息,修订后的《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日前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的内容包括车辆上不得加装射灯,路灯照明下不得使用远光灯、货车、大型客运车辆禁止上高架道路和立交桥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63、合肥法制办就《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2013年11月9日消息,合肥法制办日前就《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管理场所内举办的日常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不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合肥市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将予以取缔,并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64、合肥市将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2013年11月30日消息,合肥市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由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总承包人、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开工前支付,发包人足额支付预付款后,监理人才能下达工程开工令。工资专户资金只可用于本工程项目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开工后,每月25 日前,总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审核确认后,次月10 日前从工资专户直接划转款项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程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结算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确定没有工资拖欠,余额才能划至总承包人账户。(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65、上海高院切实解决“立案难”。 2013年11月1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日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案难”问题进行深入查摆,深刻剖析,明确把解决“立案难”,特别是“年底立案难”问题作为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依法好群众诉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立行立改,一抓到底。上海高院党组要求,从即日起,全市三级法院要坚决制止在年底以及季度末、月末控制立案,凡是符合条件应该立案的,要坚决按照规定及时立案。坚决纠正为追求审判质效排名在年底、月底不收案的错误做法。如有投诉,一经查实,将在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上海高院党组还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66、上海自贸区法庭挂牌成立。2013年11月6日消息,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日前挂牌成立,自贸区法庭将结合自贸区创新改革的定位和特点,主要以审理与自贸区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为主,其职能一方面是通过集约审理、专项审判,保持涉自贸区相关案件得到公正、专业的审理;另一方面通过强化调研,总结研究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同时通过加强法制宣传等举措,维护自贸区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作为相关案件的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于此前制定了《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司法好的方案》,并同步成立了自贸区司法问题应对小组和研究小组。该院还在民六庭(金融审判庭)中设立了专项合议庭,依法集中审理涉自贸区相关二审案件及重大一审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7、上海高院与市工商局共享案件当事人信息。2013年11月30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集中查询工商信息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法院集中查询当事人工商信息、法院定期向工商部门通报相关当事人信息等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推进执行联动和社会诚信建设。集中查询工商信息是指上海三级法院通过网络数据交换方式“点对点”集中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市工商局一次性反馈包括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基本情况,股东信息,股权冻结、抵押,动产质押,对外投资,变更登记等诸多信息,使执行法官更快速、更深入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是指法院定期向市工商局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知识产权侵权企业、曾有犯罪记录等个人禁止担任企业高管名单等信息,市工商局据此在企业开办、对外投资、批准担任高管等环节进一步依法加强审批和监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3年11月11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通过明确不同经营行为效力和司法保护范围,积极引导和规范三类企业经营行为。《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三类企业业务范围内的合法经营将予以保护。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不同于企业拆借,其借款合同有效;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超越业务范围,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开展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以外的金融业务,超越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此外,担保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典当行向当户提供借款,当户未提供当物的,系信用贷款,典当合同无效。为引导典当行业规范经营,《解答》规定,典当行不能预扣利息或综合费。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或综合费的,当户主张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当金数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在认定“当期届满后不赎当,当物归典当行享有”的约定效力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以下情形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当物价值在不足3万元的,约定有效;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约定无效。此外,典当行请求当户给付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的,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不予支持;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在绝当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典当行在绝当后超出六个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绝当期满后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9、浙江通过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2013年11月28日消息,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首先在浙江问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关于利率问题,《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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