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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3年10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3/11/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经过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继制定旅游法之后,本届常委会通过的第二部维护消费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法律。在审议和修改这部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与兼顾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关系,重点规范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希望有关方面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工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10月3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提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界定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指导意见提出,购买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意见指出,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好、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国务院2013年10月8日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强财政扶贫等保民生资金管理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审议通过《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指出,随着我国畜禽养殖量不断扩大,养殖污染已成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养殖污染防治,对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有效预防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要强化激励措施,鼓励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统筹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养殖者污染防治责任,扶持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使畜禽养殖污染明显改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10月16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意见》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明确对医疗服务实行“非禁即入”,鼓励开发长期护理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意见》还规定了诸多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10月19日消息,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办法》总结吸纳全国60余个不同类型大中城市的经验做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并对随军家属范围界定、安置原则、军地职责、安置方式、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较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较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较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稳妥审理“影子银行”案防金融风险。2013年10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指出,法院要通过依法稳妥审理金融借款、票据等传统银行类金融案件和信托、委托理财等“影子银行”类金融案件,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晓明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慎处理改革措施引发的利益冲突和责任分配。要通过依法审理股权转让、公司诉讼、破产重整等商事案件,促进产能过剩的化解和生产要素的流动整合,实现优胜劣汰和结构升级。(信息来源:新华社)
8、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10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公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较重要、较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近3年诉前临时禁令等裁定支持率高于85%。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近年来积极采取五项主要措施,坚定不移地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近3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人民法院采取的五项主要措施,主要体现在提高司法救济实效性、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依法制裁严重侵权行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等五个方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为指导办案并警示不法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较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宝马股份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试点方案要求深化司法公开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2013年10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在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等省市部分法院开展上述两项改革的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通过打造与社会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及时、全面、便捷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供服务与好,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现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好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要求,试点法院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保持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院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2013年10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王佳佳强迫卖淫案、杨宗樑强奸案、关天翼猥亵儿童案等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指导办案实践,并震慑不法分子。(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2013年10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此举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有益尝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意见。2013年10月27日消息,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共34条,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以“较高限度保护”、“较低限度容忍”为指导思想,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意见》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较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院出台意见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2013年10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意见》全文共计9个部分45个条文1万余字,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几乎涵盖人民法院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所有工作领域,系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认真总结提炼以往历届党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调查研究后形成的一份纲领性文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2013年10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近日下发《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意见称,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等违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报请、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根据意见,未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对于侦查违法情形,综合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2013年10月30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上海自贸区开出首份负面清单 为我国第一次用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对华投资。2013年10月2日消息,2013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日前出炉。按照“非禁止即开放”原则,这一清单之外的行业及项目全都开放。这是中国第一次用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对华投资。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按照规定,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中国工会十六大新闻发布会:我国基本建成劳动法律体系。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2013年10月18日开幕,根据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介绍,目前,一个多层次的好劳动者权益和工会权益、推动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研发五项研发费用可税前扣除。2013年10月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项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加计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来实施的。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2013年10月23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环保部就《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2013年10月8日消息,环保部日前就《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将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10类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级。其中,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将被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此外,对环保不良企业将实施9类惩戒措施。企业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国土资源部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10月10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就《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相关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地质环境监测信息。(信息来源:新华社)
24、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1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近日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该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规定》明确,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10月14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管理办法,今后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办法还规定,沐浴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应遵守旅馆业有关规定。沐浴场所应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沐浴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10月19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该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2001年6月6日发布的《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的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国家税务总局:以退抵欠不属行政强制执行。2013年10月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问题进行了明确,认为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公告指出,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修改后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27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对外发布修改后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国家工商总局:退役士兵干个体三年免收费。2013年10月29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国家林业局就《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013年10月29日消息,国家林业局近日就《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须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档案制度,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八种情形。其中,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需要征收林地的,应当提供用地单位与被征收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征收林地补偿协议;政府统一征地的,对集体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征收集体林地补偿依据标准及补偿落实说明的正式文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3年10月30日消息,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此外,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诗词每十行按1000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按照《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既可以直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转交。《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中国人民银行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9日消息,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但是,当天及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暂时进出境的,依据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重量超过200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2013年10月2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表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贷款基础利率的指定发布人,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这意味着贷款定价基准由中央银行确定向市场决定平稳过渡。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信息来源:新华社)
34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扩至9省份。2013年10月29日消息,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日前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通过平台可查到三方面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提示是注册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是否有逾期记录的提示性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概要为注册用户提供其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查询记录的汇总信息,个人信用报告则涵盖明细信息。公共记录包括欠税记录、强制执行记录、民事判决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等。当日查询,次日反馈查询结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9日消息,银监会近日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外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代表处等的设立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征求意见稿明确,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同时要求,这些股东不能存在的情形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及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6、银监会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10日消息,银监会日前发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依据征求意见稿,自然人可以参股除贷款公司以外的其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只能是符合条件中外金融机构。自然人在参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该机构股本总额的2%;在参股村镇银行时,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在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时,当地农民可作为发起人,单个农民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在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亦有多方面要求。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或理事,还须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7、银监会印发《关于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19日消息,银监会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把信贷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创业作为重点,立足其贷款需求多样化的趋势,创新符合实际需求的服务产品。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开办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消费、返乡创业和困难救助等贷款新品种,全面覆盖生产生活需要。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存款、贷款、汇兑、转账、信用卡、理财、信息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让进城务工人员同等享受现代金融发展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证监会:证监局行政处罚案须备案。2013年10月14日消息,证监会日前表示,36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报证监会备案并全面复核。证监会负责备案的部门将适用统一的标准对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每一个案件的主要事实、事实定性、责任区分、量罚的适当性、审理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核。派出机构对认定或处理意见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再次备案。为防范地方保护主义,证监会还确立了案件提审和指定管辖制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9、证监会批复上交所修订《交易规则》。2013年10月19日消息,为好资本创新业务的规范开展,上交所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获证监会批复。本次修订将A股、B股和基金的大宗交易门槛调低至原有标准的60%左右,国债和债券回购的大宗交易门槛也将调低至其他债券的相同标准。增加大宗交易申报类型,提供固定价格申报。修订新增“固定价格申报”类型,交易双方可以选择由市场形成的收盘价或者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交易。延长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接受时段。修订在现有的大宗交易时段基础上,将增加16:00—17:00的大宗交易时段,在该时段内可接受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所达成交易于次一交易日进入清算交收程序。完善债券分期偿还业务规则。修订增设专节对债券分期偿还业务进行规范,对偿还方式、计价单位、交易单位、除权处理等具体事宜作出了特殊规定。提高集中竞价系统债券单笔申报较大数量。修订将集中竞价系统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单笔申报较大数量,由1万手提高为10万手,即1亿元面值。明确债券ETF、交易型货币基金和黄金ETF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安徽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2013年10月3日消息,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产业政策,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首位产业,在不违背现行财税政策、不造成恶性竞争的前提下,制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管理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省好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9日消息,《安徽省好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好性住房包括具有好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好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好房,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好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好性住房。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将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征集意见。2013年10月9日消息,安徽省法制办日前就《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条例(草案)》还增加了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治超’义务,根据规定,安徽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逐步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3、安徽多项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13年10月9日消息,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从工商登记、资金扶持、人才培养、解决用地等七个方面,拿出20条具体政策措施,给予中小微企业实实在在的扶持。在降低企业设立门槛方面,《意见》明确,创办中小微企业,对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可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街道、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工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意见》鼓励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允许中小微企业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可以将依法取得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准可向多家银行借款,可向其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较高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省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给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贷款额度上限在国家规定20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宿州在全国率先“试水”土地流转信托。2013年10月19日消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政府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日前推出国内一个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中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该信托项目期限为12年,首期流转面积5400亩,流转后用于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土地流转信托是指以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个人将合法拥有或具有处置权限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包括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定期获得信托收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5、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2013年10月19日消息,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力争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保持全省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保持小微企业申请担保获得率与服务覆盖率明显提升。(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6、安徽省下调部分公证收费标准。2013年10月19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和省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降低公证收费中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部分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通知明确,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部分,按1.2%收取;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费。(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7、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就《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2013年10月27日消息,安徽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就《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从完善扶持政策、强化监管机制等方面对暂行办法作出修改,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以再担保为主要形式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散机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属地监管,并建立监管责任制。省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应设立融资担保专项扶持资金,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融资担保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应与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开户银行应根据监管合作协议履行监管责任。草案提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统一由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注册资本较低限额由500万元大幅提升至1亿元。在县域范围内从事小额融资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为方便企业办事,草案提出取消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控股股东等事项的审批,改为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公司住所、修改章程等事项下放至设区的市监管部门办理。针对担保机构资本闲置、收益较低的突出现象,草案提出对监管评价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适当将其投资占净资产比例限额由20%放宽至35%。(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8、合肥市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监管。2013年10月11日消息,《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概念,指预售人将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等预购房款。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而擅自或变相预售,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9、合肥市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2013年10月15日消息,合肥市房产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备案管理。根据《通知》,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动到外地、购房贷款未获批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或购房者已故继承人申请退房的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可以共同申请注销合同备案;而直系亲属、配偶之间的变更,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需变更,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需要变更合同备案的,则可以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但对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已超过三个月、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超过六个月且无特殊理由、已办理预告登记未注销、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的购房者,将不再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针对融资性备案,《通知》要求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义进行套取贷款、借款担保等融资行为。而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大陆司法判决首次获得新加坡法院执行。2013年10月26日消息,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亚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在新加坡高等法院获得执行,这是新加坡法院首次执行中国大陆司法判决。目前中国大陆与新加坡并未签署任何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此次判决在新加坡得到承认和执行,无疑为中国企业在新加坡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先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1、江苏出台意见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2013年10月27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要重视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更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围绕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被害人陈述的提取,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意见》规定,对于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对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好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损失数额应为在案发前后不能归还的本金总额,该数额是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在集资诈骗罪中,损失数额为案发前不能归还的数额,即诈骗犯罪数额,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该数额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2、广西成立反保险欺诈中心。2013年10月14日消息,广西公安厅与广西保监局日前联合成立广西反保险欺诈中心。该中心将促进保险业和公安机关的紧密合作,联合打击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3、广东五华法院判决书附图表多用于土地承包相邻关系人身损害合同之债。2013年10月14日消息,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在山林土地承包、相邻关系与地理位置、空间方位相关的纠纷中,把方位图、测绘图一并附随在判决书里,此外该院还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工伤等人身损害、合同之债等类型案件中引进表格,各项标准和结果一目了然。仅2013年上半年共有27份这样的裁判文书附图,这些案件,无一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4、河南公布三罪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10月27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敲诈勒索、诈骗和挪用公款3个罪名犯罪数额较新认定标准。其中,敲诈勒索3000元、诈骗5000元、挪用公款3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5、青岛世园审判庭挂牌成立。2013年10月28日消息,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九水人民法庭(世园审判庭)日前挂牌成立,九水法庭(世园审判庭)负责区域内的各类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专职审理与世园会园区建设、周边环境整治相关的民事案件,与世园会相关的旅游、餐饮、住宿服务类民事案件以及与世园会相关的商事合同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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