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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1年6月法律信息(2)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7/5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6、司法部:着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贡献。2021年6月5日消息,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司法部表示,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着力满足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鉴定需求,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自此,国家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2015年12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密切配合,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坚持以高资质、高水平为导向,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事项范围、审核登记程序、监督管理工作等建立基本框架、作出总体设计、明确工作路径,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专业领域广、部门多、技术复杂,准入登记工作审核难度大等情况,2016年10月,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将专家评审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必备环节,通过严把准入关保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水平。2018年6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着力规范专家评审工作,为公正、客观、准确评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明确指引。针对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等问题,2018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在全面梳理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情况基础上,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督促机构少、力量薄弱的省份,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200家、鉴定人3300余名,已实现除西藏自治区外的省域全覆盖,有力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范围和事项不够细化等问题,2019年5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针对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司法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自2017年以来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历时两年,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为引导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打下良好基础。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方法不断更新和复杂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修订《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加强鉴定人教育培训力度,着力强化法治思维,提高能力素质。根据疫情防控形势,2020年12月8日至10日,举办了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在线培训班。来自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0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取得良好效果。积极参与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2019年1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为解决检察公益诉讼中费用高难题,遴选推荐首批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鉴定机构,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选择委托。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2018年6月,印发《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目标,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的一体化,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2019年10月24日,司法部和山东大学共同组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通过部校合作,建立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及技术体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推动京津冀三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政策协同,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彰显司法鉴定职能作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司法部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 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好。司法部与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6月9日联合举办“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新闻发布会。自今年5月至2023年5月,司法部将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好农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重点,根据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开展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持续扎实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以法律服务和法治好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层治理基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初步形成多元化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乡村群众获得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精准专业,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地区的满意率进一步提升。日前,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作出安排部署。通知着重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5项务实举措。一是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包括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补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短板;以司法所为依托,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司法所一体谋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综合运用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好困难群众获得优良法律援助。包括突出农民工、特殊群体、易返贫致贫户“三类服务对象”;推广优先办、重点办、协作办的“三办”工作方法;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衔接,深化“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鼓励引导更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等三项精准服务。三是促进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包括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开展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开展党建工作强的百家律师事务所与百个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公证进乡村”和“千家鉴定机构进农村”活动,推进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四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包括开展宪法、民法典主题普法宣传、“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创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施汉生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指导,抓好贯彻落实,保持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6月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近日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共8章、63条,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谈恋爱等行为。《规定》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1年6月6日消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通知称,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根据通知,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保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通知明确,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专业”原则确定。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业内人士表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一大重要内容。此前,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完成划转之后,将更好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优势,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信息来源:新华社)
20、文旅部司法部开展旅游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试点 搭建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平台 鼓励仲裁机构下设“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2021年6月25日消息,为持续推进旅游投诉处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提升旅游投诉处理效率,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与司法部办公厅日前就开展旅游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试点工作发布通知。通知要求,搭建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平台。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平台由设立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共同协商后联合搭建。鼓励仲裁机构下设“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负责专门处理旅游投诉纠纷仲裁案件,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为“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经费等支持。鼓励充分利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仲裁衔接工作。通知提出,明确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平台工作职责。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平台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宣传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旅游投诉纠纷的特点和优势,鼓励和引导旅游市场主体在合同中明确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拓宽旅游投诉纠纷处理渠道,不断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力;二是研究制定适宜旅游投诉纠纷处理的仲裁规则,提升旅游投诉纠纷仲裁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三是代表仲裁机构受理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商事投诉纠纷而提出的仲裁申请,提请仲裁机构组庭依法依规公正及时对旅游投诉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裁决;四是出台《旅游纠纷快速调解仲裁规则》,引导旅行社规范旅游合同适用该规则。明确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平台运行机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旅游投诉后,依其职责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旅游投诉调解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可告知当事人直接进入仲裁程序的快速调解流程,以提升旅游投诉调解的专业性和成功率。对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仲裁协议,通过旅游投诉纠纷仲裁平台进入仲裁程序进行快速调解,达成调解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或者按照协议的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仲裁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仲裁庭依法依规进行裁决,出具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通知提出,探索对旅游投诉纠纷标的额不高的案件和困难群体建立优惠减免政策,较大化的减免或降低仲裁费用。要根据旅游投诉特点,较大化缩短仲裁时限,做到快审快结。探索仲裁庭对简易案件当天出具调解书或一周内结案,对一般案件在一个月内结案,对复杂案件原则上结案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基于旅游投诉纠纷的案件特性,提倡通过网络仲裁平台进行线上处理,实现案件的申请、受理、送达、选(指)定仲裁员、仲裁员组庭、审理、调解、裁决等一系列流程,打破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便于各方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安徽开通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2021年6月1日,安徽省暨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自当天起,合肥等全省16个省辖市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同步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接下来,合肥市还将陆续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营造关爱未成人成长的社会氛围。合肥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合肥市将12349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线受理时间为全天24小时,范围覆盖合肥市辖区。为做好该热线服务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还编制了接线工作手册、未成年人维权案例精编、问题解答等。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事项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求助、投诉、举报;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等问题线索;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求助受理;其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项。“热线与合肥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实行联动,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合肥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合肥市民政局不断完善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孤儿兜底好工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立健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合肥市民政局牵头将部门联席会议调整为困境儿童好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截至目前,合肥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已出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好、孤儿基本生活好等4项政策。同时,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好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662元,散居标准为每人每月1262元,孤儿基本生活好标准实现了全市统一,好标准位居全省第一。合肥市各级民政系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实现了无户籍儿童入户率100%、辍学儿童100%复学的目标。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定期入户走访、能力评估、结对联系帮扶等工作,为每名农村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同时,对排查出来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存在的监护不力的问题,通过部门协调、多方施力,有效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22、安徽发布7个“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项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4日举行“检察为民办实事”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为“紧盯群众急难愁盼 真情办好为民实事”。会上向媒体通报了省检察院“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全省检察机关7个“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项目。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最高检的决策部署,省检察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与“检察为民办实事”相统筹,实施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的“10+20+N”工作方案。“10”就是省检察院制定的首批为民办实事的10个项目,包括推进律师互联网阅卷、强化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开展涉民企“挂案”集中清理、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便捷管理,以及今天会上发布的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革命文物项目,都是从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职能出发而确立的。“20”就是落实最高检“检察为民办实事”指导方案的20个项目,主要是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好基本民生需求、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展开的,具体包括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工作、常态化开展检察信息公开、持续深化普法宣传教育等等。“N”就是实行滚动推进为民办实事项目,一边落实既定项目,一边研究提出新的项目。目前,全省已形成了一批可看、可学、可感的“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事例,会上共发布了7个“检察为民办实事”典型项目。具体是:“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项目;“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专项监督”项目;“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回头看’专项活动”项目;“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项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项目;“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革命文物,维护人民群众食药、生命安全”项目;“‘国际爱鸟日’公益直播普法宣传”项目。为了保持能把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好,省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武担任组长的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并坚持将项目推进落实情况纳入每月检察长办公会重点督办调度事项。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着力优化“案-件比”,努力减少或解决群众诉累。全省检察机关“案-件比”从2019年的1.87,降至今年4月份的1.17,成效明显。在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方面,省检察院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办案要求,积极主动化解一个个重难点案件。今年1至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486件,采纳多数听证员意见的案件406件,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案件417件,同比大幅上升。下一步,省检察院将不折不扣落实好既定的“10+20+N”服务项目,及时滚动确立和推进新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努力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让“学史力行”在检察实践中得到充分彰显。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深化党史学习教育、自觉为民办实事的新气象新成效。(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3、安徽:三级法院环资审判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发布《安徽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2020年,安徽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730件,审结15048件。全省法院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强化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妥善审理长江(安徽)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相关案件,运用司法手段推动改善乡村环境质量,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安徽法院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专门机构建设和归口审理工作,在原有74家中、基层法院单设或加挂环资审判庭外,经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安徽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优化人员配置,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充实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倡导重大环资类案件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选任具有专业知识或业务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安徽:省长王清宪主持召开省政府第一百四十二次常务会议 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审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2021年6月8日下午,安徽省省长王清宪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审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会议邀请了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作了题为《我国的行政执法与监督制度》的专题讲座。会议强调,要以举办这次法治专题讲座为契机,更加自觉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以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成效助推法治安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新进步。会议指出,当前安徽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只有发挥好法治的引领、规范和好作用,才能营造更为专业、更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能边界,以政府的有为促进市场的有效。要加强行政执法与监督,深化政府系统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行政执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依法推进公共政策兑现,树立“政策不兑现就是公共欺诈”的意识,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法盲现象,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强调依法依规将由省政府审批的有关用地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和县级市、省直管县政府批准,是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要强化培训和监管,保持受委托市、县(市)政府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实现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出尽出”,出庭、出声、出解,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持出庭应诉率达100%,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与专业。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安徽省首次对外发布检察听证5件典型案例 2020年1275件案件开展公开听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8日正式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听证5件典型案件,这也是安徽省首次以检察听证为主题对外发布典型案例。这5件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检察机关上报的近50件案例中评选出来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其中,涉及被不起诉人不服相对不起诉的刑事申诉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民营企业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件、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涉英烈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刘某合同诈骗刑事申诉听证案即是一起申诉人反复申诉5年之久的案件,通过听证,检察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化解了一起信访积案。朱某学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证案、英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听证案、李某莹与姚某兴、牛某松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听证案均是通过检察听证,较好解决了是否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当事人均认同处理结果,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怠于履行英烈设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听证案就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听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打造阳光检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的成功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省检察机关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目标,转变司法理念、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充分运用听证开展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矛盾化解和息诉罢访工作的经验做法,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2020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按照“应听证尽听证”,扎实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听证案件1275件,在全国率先实现三级检察机关、“十大业务”和案件类型的“三个全覆盖”。今年1-5月共开展听证709件,继续巩固2020年各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各案件类型“三个全覆盖”的基础(去年以来至今年5月,全省三级检察院共对1984件案件组织开展检察听证)。从层级来看,省检察院听证27件,市级院听证307件,县区院听证1650件。听证案件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其中审查逮捕案件38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3件,拟不起诉案件1058件,刑事申诉案件61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365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45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1件,国家赔偿案件10件,单独申请司法救助案件76件,信访案件42件,其他类案件126件。在继续巩固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安徽省检察院进一步提出新的“三个全覆盖”,即全省各级院检察长主持听证全覆盖、各市开展听证直播试点全覆盖、听证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的目标任务。2020年1月至今年5月,各级院检察长主持听证153件,每市均安排至少一家听证直播试点单位(共19家检察院),听证案件按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规范开展。在推进听证工作的过程中,安徽省检察院细化推进举措,不断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引领,省院带头开展听证。同时,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让听证工作有章可循,依规而行;强化设施配套,借助信息化手段促进释法说理;创新听证形式,积极探索“进村下乡”“田间地头”等听证形式,让听证工作更加贴近群众生活,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关怀和检察温暖。(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6、长三角“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合作签约仪式在安徽芜湖举行。2021年6月10日,由司法部组织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参与发起的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芜湖举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长三角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将不断健全政策制定协同机制,推进政策互认和政策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涉及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标准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加快形成科学专业、好有力、协同运行的一体化审核机制,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法治好。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作为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将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展开合作,主要包括:选择市场准入、要素流动等已有一定基础的领域推进政策互认,在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准入标准等方面,推动政策协同;研究建立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审核工作程序,根据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研究调整本省(市)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的程序要求;分类细化审核标准,结合区域特点,探索研究与一体化发展相适应的合法性审核标准;强化结果实际运用,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的专业性,研究制定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标准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形成大数据库,保持数据内容准确、更新及时、方便查询。(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省司法厅:在长三角地区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信息的场景中实施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互认应用。2021年6月10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表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部署,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司法厅(局)、市场监管局、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长三角地区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信息的场景中,实施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互认应用。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互认应用是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制度创新,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管局、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络会议,加强对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工作指导,协调推进长三角地区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互认应用工作。通过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在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信息的场景应用设计,加强跨省市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深化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应用,以电子证照取代实体证照使用, 实现实体证照免带免交。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执业律师通过上海“随申办”APP、江苏“江苏政务服务”APP、浙江“浙里办“APP、安徽“皖事通”APP进行电子证照申领、亮证及备查。司法行政部门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调查函,把律师执业证相关要素嵌入律师调查函,用于核验电子证照并存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律师调查函,查验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或使用相应APP、扫码设备,对律师出示的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二维码进行扫码核验),不再要求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将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工作。(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8、安徽省高院发布2020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发布2020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发布内容显示,2020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730万件,审结1.5048万件。在加大审判力度的基础上,法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护航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和经济发展,推动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加大环境资源法治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全省法院2020年共受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1466件,审结1399件,判处罪犯2631人;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1916万件,审结1.1378万件,涉案金额46.77亿元;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348件,审结2271件。法院依法支持社会组织行使环境诉讼权利,好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好水平。全年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35件,审结306件,其中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02件;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4件;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创新修复方式、执行方式,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引入第三方等修复方式,有效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力促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全省法院共有161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生态修复措施。为进一步推进专门机构建设和归口审理工作,2020年我省法院在原有74家中、基层法院单设或加挂环资审判庭外,经省编办批复同意,省高院民一庭加挂环资审判庭牌子,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安庆中院在刑三庭加挂环资审判庭牌子,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在广圩法庭加挂环资审判庭牌子,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成立生态环保旅游巡回法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同时,积极推动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层报最高法院批复,集中管辖合肥市辖区范围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安庆市迎江区法院集中管辖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办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另外,法院系统加强与检察、公安以及林业、国土资源、水务水利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深化部门协作,合力好生态环境。省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会签《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安徽省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理顺衔接程序,加大惩处力度,统一法律适用,合力打击涉林环境资源犯罪等。2020年,全省法院积极推动长江流域司法协作,共筑长江生态司法屏障。全省法院按照省委、省政府长江安徽段生态环境“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纵深推进的要求,妥善审理长江(安徽)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相关案件。2020年1月1日开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省高院积极履行省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参加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对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跟踪指导。安庆、铜陵等沿江法院一方面重点惩处非法捕捞长江鱼类行为,保持“禁渔令”铁令生威,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捕捞方式对长江生态造成的破坏后果以及责任人经济能力,积极探索实施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达到生态修复和惩罚犯罪的统一。马鞍山中院和当涂县法院共同成立全省一家长江生态司法保护增殖放流基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同时,全省法院认真落实《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宣城中院与上海三中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湖州中院、嘉兴中院共同签订《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建立司法资源共享、突出问题同治、协调机制同立、工作举措同商的生态环境审判新模式,打造环境资源保护“长三角”司法品牌。安庆中院、池州中院与九江中院、岳阳中院、武汉海事法院、黄石中院联合签署《长江中下游环资司法协作机制合作协议》,六地市法院还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关于建立长江中下游生态修复协同机制的战略合作意向书,探索委托第三方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管理和监督使用生态修复资金新模式。(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安徽自贸区合肥片区仲裁中心揭牌。2021年6月11日上午,合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仲裁中心揭牌仪式在合肥经开区举行。这是安徽省仲裁工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拓展国际仲裁市场的重要尝试。仲裁在处理民商事争议中具有灵活、专业、专业、便捷、域外执行力强的独特优势,合肥片区仲裁中心成立后,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以此为契机,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推出四项创新举措,做好法治好。制定适合自贸区的仲裁规则。引入涉外纠纷临时措施,防止仲裁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导致难以执行,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创设紧急仲裁庭制度,使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能够获得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性救济,保持自贸区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和充分好;确立开放式仲裁员名册,满足自贸区内当事人更为多元化的需求。组建服务自贸区的专业化仲裁员团队。目前,合肥仲裁委员会正在面向全国选聘一批精通外国语言并拥有丰富专业经验和公道正派的仲裁员,为自贸区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良专业的涉外仲裁服务。建立自贸区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仲裁+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自贸区“先行先试”的制度优势,助力自贸区营造公平、开放、统一、专业的市场环境。提供特色仲裁服务。合肥仲裁委员会将推出节假日庭审“不打烊”、“专员驻点”服务、线上预约、“仲裁送法上门”等特色服务。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于2020年9月24日揭牌,总面积64.95平方公里,涵盖合肥经开、高新、蜀山三个区块,是合肥经济发展较活跃、创新资源较丰富、产业基础较雄厚的区域。(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费某。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安徽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2021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合谋贩卖毒品牟利,费某典当一条金项链获取6500元作为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三人向吸毒人员张某、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贩卖毒品前期,犯罪嫌疑人费某每次收取毒资后大部分转给杨某某、王某某,后期因担心二人无法存钱供其赎回被典当的项链,自己保管毒资又怕被发现其有异常收入,费某找到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求其代为保管。自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在其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立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并删除相关微信收款、转账记录。费某用款时再让程某某通过微信“小额多笔”转回。经统计,费某分四次向程某某转移、隐匿毒资共计6800元。程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费某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化整为零进行回转。《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自洗钱”犯罪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将“自洗钱”案件查办作为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一个着力点,专门组织学习培训,重点部署安排。蜀山区检察院在了解到公安机关侦办的费某贩卖毒品案件存在“自洗钱”犯罪情况后,立即派员介入并及时向上级院汇报。省、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专门组织召开案件推进会,分析、研讨案情,对侦查取证提出指导意见。蜀山区检察院跟进落实,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自洗钱”的犯罪构成侦查取证,快速查明了主要犯罪事实。该院在对本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了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31、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英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听证一案在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听证典型案例。过检察公开听证,让案件办理的过程变成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论明天理的过程,以执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近年来,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目标,转变司法理念、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充分运用听证开展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矛盾化解和息诉罢访工作。2021年6月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其中,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英某公司申请执行监督听证一案均在列。2017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对丙公司负有1520万元金钱给付义务,裁定强制执行乙公司财产。因乙公司承建了英某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区项目,法院遂于2018年初向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乙公司在英某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及保持金。英某公司随即书面回复法院称:“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和结算,较终应付款项尚不确定。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如有应付款项,将配合法院协助执行。”2019年1月,法院获悉英某公司擅自向乙公司转款,遂向乙公司发出限期追缴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起五日内将该款项追回并转至法院账户。同年4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认为英某公司在未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且收到法院限期追缴通知书后,未能将款项追回,裁定强制执行其价值853万元的财产。英某公司先后向蜀山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均被驳回。在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高院要求合肥中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协同执行法院依法自行纠正本案执行中存在的错误。后合肥中院裁定蜀山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案。同年5月,蜀山法院召开听证会后重新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英某公司的执行异议。2020年3月,英某公司认为法院执行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该公司主张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在收到法院履行通知书后提出异议,法院就不得对公司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划拨其公司存款违反法律规定。为提升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专业化水平,扎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2020年6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申请监督人、被执行人、受邀专家、学者等均到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法院执行情况和法院、原案申请执行人意见,英某公司充分表达了申请监督理由,被执行人乙公司也发表了意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员围绕争议焦点,即执行法院能否对第三人英某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理由。听证员分别就有关问题向承办检察官、申请人英某公司、被执行人进行了提问和了解。通过当事人陈述、证据展示、听证提问,在充分论辩基础上,逐渐明晰案件争议焦点。经过两个小时的听证,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法院执行裁定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对收入执行的有关规定确有瑕疵,但法院依法向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款项,英某公司收到后仅发函表示该债务并未到期,后期又擅自转款给乙公司,违反了协助执行人的义务。如英某公司因擅自转款无法保持继续履行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则法院据此认为英某公司妨害执行无误,按照法律规定,英某公司应当承担妨碍执行的后果,包括罚款等。检察机关采纳听证评议意见,认为蜀山法院向第三人英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协助义务人英某公司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向乙公司支付款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蜀山法院据此裁定英某公司在支付数额内承担责任未违反法律规定。较终,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当事人对于该结果也表示认同。(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新疆高院发布2021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新疆高院2021年度执行审查类案件典型案例”。新疆高院此次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涉及申请人须取得明确的执行依据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优先受偿权须有生效裁判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限限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否能够冻结,超标的保全可否申请法院解除等类型。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其主要目的是迅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还包括执行实施环节和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作为嵌入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目的是解决执行过程中衍生的程序和部分实体争议,是为执行实施提供监督和好的程序。部分典型案例的主要观点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两个条件。无明确给付内容的判决,不具备可执行性,当事人如果需要申请执行,可以通过另行提起给付之诉、取得生效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若在审判程序中未经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夫妻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3、建设工程合同涉及诸多实体问题,施工人仅凭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或结算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存在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可能。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申请人若主张优先权需向法院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需要经过诉讼取得执行依据后,再申请强制执行。4、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虽多年未申请恢复执行,但并未作出免除被执行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其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5、合并执行不能损害轮候查封人的权利。6、不得超标的保全。超标的查封和超标的保全是两个不同阶段的强制措施,超标的查封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时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需要考虑该财产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能存在的流拍情形以及查封顺序等因素。”王瑾介绍,“而保全行为是在诉前或诉中为好生效判决的实现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时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人民法院无须过多考虑执行中的相关因素,而应当以保全裁定确定的金额为限。7、根据行政法规要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信息来源:法治周末
3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 以司法之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上午9时,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章某停止为未成年人文身,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更是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国司法判决第一案,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评价,该案系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结的全国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多重开创和示范意义,展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作为新担当。被告章某自2017年开始从事文身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中包括未成年人。章某累计提供文身服务的消费者总数约几百人,其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约七成。2018年至2019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章某仍然向已存在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章某确认为本案所涉4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为7名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涉案文身未成年人陈述,章某在提供文身服务时不核实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陈述,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专家辅助人沭阳县中医院美容中心主治医师刘厚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狄小华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刘厚生介绍: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颜料进入人体后着色。临床上清除文身病例较多,一般是成年人,大部分成年人病例陈述是因年幼不懂事而文身。而文身并不能是清除,当前比较好的清除方法是激光清除,但效果不太理想。激光清除是一种有创行为,如果感染会在身体表面遗留疤痕,且过程痛苦,一般需要4至5次,考虑到皮肤的恢复时间,每次间隔时间为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需以年计算。狄小华认为,文身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体现在五个方面:文身容易被认为是不学好的表现,导致社会公众的排斥;文身具有身份认同作用,未成年人文身后更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拉拢对象;文身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外界排斥时,容易被动形成自我认同,从而与社会主流观念偏离甚至对抗;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文身是出于好奇,一旦后悔,会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文身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中产生模仿效应,容易互相效仿。由于案件系未成年人文身消费服务,涉及准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适用难度较大;而未成年人文身现象较为常见,作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一旦判决,不仅将影响文身行业的发展规范,更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落实。鉴于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等相关规定,法院从700余名人民陪审员中抽选了来自教育、卫生、基层社会治理等行业领域的4名人民陪审员;面对新类型案件,宿迁市中院院长金飚担任审判长,率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精心审理,全程直播,用公正公开的审判将司法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鲜明导向传达给全社会。金飚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公共利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较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明确国家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提升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法院根据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和不减损被告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开创性地适用新法。肖建国认为,在事实查明层面,法官精准归纳争议焦点,平等好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手段,并通过援引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进行说理,提升了裁判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在法律适用层面,在现有法律规范对未成年人文身合法性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突破成文法的局限性,正确解释和适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与规范目的,将较为抽象的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具体化,认定被告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由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社会效果层面,该案判决贯彻了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较大化原则的理念,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该案裁判结果树立了正面的司法导向,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4、江西高院出台新标准规范交通事故案件审理 保险、理赔、调解和审判赔偿有了统一尺度。2021年6月15日消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标准(试行)》,旨在为全省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提供统一的参照标准,并为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提供赔偿计算标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理赔、调解和审判赔偿标准的尺度统一。两个《标准》对以往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裁判思路不同的赔偿项目,如非医保用药费用扣除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可以支持扣除一定比例的非医保用药,并明确了扣除的具体规则。对审判实务中因地区差异出现的计算标准不统一问题采取定型化方法处理,统一了相应的计算标准。对司法实践中部分赔偿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操作性等问题细分了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情形,并配合相应的举证规定,使得赔偿更具有针对性,更加细致、合理。对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两个《标准》为了便于计算,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对此进行了相应合理量化。此外,两个《标准》还在结合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各方责任程度划分的基础上,按照侵权归责原则,固定不同情形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不同事故责任程度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两个《标准》以表格要素的形式,将赔偿项目进行细分归类,分为14个人身损害赔偿小项以及6个财产损失赔偿小项,并充分考虑了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制度要求,不仅将所有法定赔偿项目覆盖到位,又便于快速检索参照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案件。2021年6月30日消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案件,亦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该类平台性质进行认定的一个司法案例。原告赛饰公司诉称,其通过阿加莎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获得“AGATHA”和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一弘宇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的账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该行为侵害了赛饰公司商标权;被告二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商,对弘宇公司前述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弘宇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弘宇公司辩称,其销售涉案商品系取得案外人合法授权,同时因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判断销售涉案商品是否为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且已提供了涉案商品来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弘宇公司另称,抖音平台未能保持用户有效阅读和理解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内容,且未提示用户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后果。微播公司辩称,赛饰公司可通过涉案商品落地页展示的卖家信息进行维权,微播公司亦已将涉案抖音用户的信息披露给赛饰公司;抖音平台用户协议已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此外,微播公司在接收此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实涉案抖音用户信息和涉案商品,现涉案商品已下架。抖音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并非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且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及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赛饰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授权给第三人等事实,以及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权。关于抖音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海淀法院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当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电子商务为其主营业务的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也逐渐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对于后者,如其为交易各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本身符合前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则亦应认定其所运营的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据此,综合此案中抖音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抖音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账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抖音平台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时,该案亦详细论述了直播带货类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义务边界,认为此类平台中电商活动具有其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而应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了直播营销管理规范或平台公约,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综合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据此认定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较终,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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