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年6月17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对“八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八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如下:在指导思想上,《规划》强调,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目标,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主要目标上,《规划》明确,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在工作原则上,《规划》强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八五”普法规划力求在继承中创新,特别注重思想引领,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主线;注重素养提升,把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作为重点;注重提质增效,把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工作着力点。“八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如下:“八五”普法规划继续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大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强调把以下六个方面作为普法重点内容。一是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二是突出宣传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三是突出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四是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深入宣传党内法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数据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军人地位和权益好法、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印花税法、反外国制裁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数据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军人地位和权益好法、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印花税法、反外国制裁法。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等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栗战书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安排了21项议程,共审议12件法律和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8件,听取审议国务院5个报告和1个执法检查报告,审查批准了2020年中央决算,作出1个决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人事任免案,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栗战书指出,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数据安全法、军人地位和权益好法、印花税法,修改了安全生产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宣传解读等工作,抓紧制定完善配套规定,保持这8件法律和决定得到有效实施。栗战书指出,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情况的监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要始终贯穿讲政治这一要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举措、重大项目等的财政支出和审计监督力度,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穿财政工作和审计监督全过程并转化为具体举措。坚持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思想不放松,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严肃财经纪律、抓好审计整改,切实解决和杜绝屡查屡犯的问题。栗战书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好。各有关方面要全面实施好这部法律,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努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的新格局。栗战书强调,反外国制裁法的制定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加快涉外立法的重要举措。中国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致力于与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但我们决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让中国吞下损害自身利益的苦果。对于各种制裁和干涉,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坚决予以反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外国相关做法,审议通过反外国制裁法,为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法治支撑。要全面、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适时运用法律开展强有力的反制裁斗争。要加快推进涉外立法,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更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批复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原告赔偿被告合理开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3日起施行。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以及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定了权利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的重要举措。该批复的实施,有利于发挥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调节作用,更好地规制权利滥用。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暨年度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为共建美丽家园贡献司法智慧。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以及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党务廉政专员李明义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杨临萍介绍,此次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五次对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2020年,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坚持生态环境的多方位司法保护,强化事前预防性司法和事后恢复性司法的应用,严格落实绿色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5.3万件。其中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2.9%;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2万件,同比下降14.1%;审结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万件,同比上升26.2%。云南、江西、四川等地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五小叶槭”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09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吕忠梅介绍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的主要内容。《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指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建成,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均有提升,环境司法专门组织、环境司法机制、环境司法规则、环境司法队伍、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等五大建设实现新发展。报告还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适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医疗废物处置纠纷等三类案件情况,并对环境司法专门化与案件审理专业化的协同发展提出期待。“两个报告的共同发布,体现了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杨临萍说。回答记者提问时,别涛就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说明。他表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规范,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好、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落地见效。此次发布的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李明义介绍,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坚持以较严格制度较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范围、保护对象和诉讼过程也呈现出要素多元、类型多样、程序复合等特点。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土壤、矿产、古墓葬群、名胜古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诉讼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传统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公益类诉讼,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在已有另案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体现了多种诉讼类型之间的衔接协调,标志着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专门化和体系化发展正在逐渐走向规范、成熟。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立足刑事审判职能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公布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10件典型案例中,2件死刑案例分别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另外8件案例分别为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以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禁毒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断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2020年,人民法院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推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7622件,判决生效90173人,延续了自2015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和判决生效人数的下降趋势。在政策把握方面,人民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2020年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为25.7%,今年1至5月重刑率达26.5%,均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同时,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包括新型毒品在内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研究,持续完善禁毒审判规范化体系,大力推动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2020年以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继续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庭审直播、法治进校园等禁毒宣传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净边”“除冰肃毒”等专项行动和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整治,有力推动了禁毒综合治理。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分别如下:1、我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云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发,是遏制境外毒品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本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走私入境、境内贩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奇峰在境外购毒,指使并伙同他人共同藏毒,安排他人将毒品走私入境,雇用司机运往内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在押人员暴力越狱,且其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堪改造。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奇峰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2、近年来,我国制造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犯罪突出,甲基苯丙胺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较多的毒品,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唐志东纠集多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不仅是制毒原料、工具、核心技术的提供者,还是制毒关键环节的操作者,对毒品的顺利制造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成品达8千余克,另查获毒品半成品近17千克,社会危害较大,且唐志东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志东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类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3、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月东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郭和聪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月东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4、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比特币是一种认可度较高的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毒品交易支付。谢彭、叶楚骏利用网络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使用虚假姓名寄递毒品,隐蔽性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5、氟硝西泮是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俗称“蓝精灵”,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就是一起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地多次出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嘉豪明知吕聪聪等人购买氟硝西泮片剂是提供给酒吧客人饮酒时使用,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陈嘉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6、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与传统毒品犯罪相互交织。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较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易在青少年中传播。本案就是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飞批量制造含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大量销往全国多地娱乐场所,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根据王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7、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铤而走险,暴力抗拒抓捕,既增加了缉毒工作风险,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就是一起毒贩为抗拒抓捕而驾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国龙、李镇为逃避制裁,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肆意冲撞,造成多名缉毒民警受伤,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财产遭受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进行了惩处。8、近年来,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十分严峻。本案就是一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溴素、甲苯可用于制造盐酸羟亚胺,盐酸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均是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马兆云等八人实施制毒物品犯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决惩处。9、成瘾性是毒品较基本的特征。吸食者一旦产生依赖,容易遭受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更易遭受毒品危害。本案就是一起引诱留守女童吸食毒品后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永伟引诱年仅10岁的幼女吸食甲基苯丙胺并成瘾,以此长期控制、奸淫幼女,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林永伟无期徒刑,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10、吸毒会引发神经系统损害,甚至会造成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不仅损害身心健康,还易导致行为失控,诱发杀人、伤害、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因吸毒致幻,杀害亲属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沈立功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多次就医后仍继续吸毒,其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沈立功杀死妻子并毁坏尸体,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还多次容留多人吸毒,但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人民法院根据沈立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吸毒诱发次生暴力犯罪的严惩立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严惩跨境犯罪 突出打击“两卡”犯罪 加强办案程序性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1年6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会议。“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李睿懿在发布会上指出。2016年12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四年来,全国公检法机关适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一》侦查、起诉、审判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95%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二》共十七条,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及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定。《意见二》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在《意见一》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基础上,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李睿懿在发布会上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二》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进行了相应的严格规范,保持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同时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在《意见一》规定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基础上,《意见二》还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保持尽较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李睿懿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这部《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李少平介绍,《规则》的制定印发,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成果,是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世界专业”的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关键举措。《规则》首次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全面总结体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领域探索成果,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对好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推动司法审判模式划时代变革具有重大意义。李少平表示,《规则》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在线程序规则,为各方诉讼主体参与在线诉讼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规则》在内容上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特色和亮点。一是首次确立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则》首次提出,在线诉讼应当坚持“公正专业”“合法自愿”“权利好”“便民利民”“安全专业”五个基本原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根据基本原则的要求,《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适用案件范围,包括各类民事、行政、特别程序和执行案件,对于刑事速裁程序和减刑假释案件等也可以在部分环节适用在线诉讼。同时,《规则》要求,在线诉讼适用以当事人同意、案件适宜在线办理、诉讼主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为基本条件,充分尊重当事人审理方式选择权,保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二是明确了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规则》坚持在安全专业的前提下,明确了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对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必再提交原件,有助于提升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规则》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查和内容真实性认定,分别明确不同的审核规则和要求,促进防范化解诉讼风险,好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三是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规则》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四是系统建立了在线庭审规范。《规则》对在线庭审规则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庭审方式,建立了线上线下庭审转换机制,并对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在线庭审公开、证人在线出庭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好在线庭审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专业性。五是确认了非同步审理机制效力。为进一步增强诉讼便利,《规则》允许各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同时,《规则》针对非同步庭审作出专门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庭审形式,而并非在线庭审的常态。六是细化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规则》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和生效标准,确立了“默示同意规则”,将“同意”形式扩展至事前的约定、事中的行为和事后的认可,推动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规则》明确了电子送达“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两种生效标准,有效兼顾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促进审判提速增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21年6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修改的主要内容为: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原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作为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9、最高检出台相关意见明确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去年3月以来,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北京、辽宁、上海、江苏等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针对前期试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的问题,最高检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出台了意见。意见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将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意见明确,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履行“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履职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个人的财物”等义务。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职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说,通过强化第三方机制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于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法治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最高检还同时发布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行刑衔接相结合,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2、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同时,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在回访中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3、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依法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4、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既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守法经营,又能减少和预防企业再犯罪,使企业更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202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释法说理,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用精准履职深化司法民主公开的生动实践。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找准病根才能开出良方。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通过认真审查案件,找到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在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听证会,由听证员和检察官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解读、人情事理等多角度、多方位深入释法说理,能够有效促进息诉罢访,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2、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从矛盾纠纷根源出发,深入调查核实,细致沟通了解,在纠纷现场组织公开听证会,请听证员现场解答、调解疏导,搭起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好的“连心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3、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大量行政、民事争议相交叉的情形,关联民事争议的解决对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一揽子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全面考量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公开听证会的形式,查明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争议,找准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通过各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搭建当事人沟通了解的平台,由检察官、听证员充分释法说理,消除意见分歧,有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政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1、最高检召开检察听证理论研讨会 要求加强理论实务研究推动检察听证深入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11日召开检察听证理论研讨会,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出席会议时指出,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检察听证释法说理、解忧纾困的本质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陈国庆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紧紧围绕息诉息访、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工作目标,本着“应听证、尽听证”“能公开、尽公开”的工作原则,将检察听证作为常态化办案机制来抓,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工作,促公正、赢公信,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对于下一步工作,陈国庆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领导要率先垂范,深入推进听证工作,创新检察听证方式方法,加大检察听证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检察听证理论研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良的司法产品、检察产品。(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2、最高检等七部门印发《会议纪要》规范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2021年6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共同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就深化实践探索、推动制度构建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会议认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会议强调,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要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会议认为,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认定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可以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测报告等予以认定。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会议指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会议要求,法院、检察院、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可以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院和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13、最高检发布四个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延伸检察办案效果完善禁毒综治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4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是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涉及新型毒品“咔哇氿”(γ-羟丁酸)。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于被告人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对涉毒资产的审查,“打财断血”,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案例二是江苏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涉及新型毒品“LSD邮票”(麦角酰二乙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根据涉案学生的具体情况,延伸司法办案效果。联合制药企业建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开发直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案例三是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涉及新型毒品“神仙水”(尼美西泮)。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依法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认真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对该类毒品常见形态以及滥用的危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案例四是福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涉及新型毒品“聪明药”(莫达非尼)。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已被大学录取的应届高三毕业生,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公开听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督促其回归正途。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形成哪些经验做法?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一是强化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链条,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强化证据审查,推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纠正漏捕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涉毒资产如果不能及时追查收缴,将严重影响打击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毒财产查缴和证据审查工作,彻底摧毁了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二是依法准确认定新型毒品犯罪性质。部分新型毒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类型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与法院、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以及专业机构联动配合,对新型毒品案件准确定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落实从宽政策。注重依法推进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保持办案效果。对于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涉嫌毒品犯罪,检察机关秉持“惩治、教育、挽救”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和公开听证制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四是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针对新型毒品的特性及危害等问题,检察机关延伸司法办案效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针对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监管和环境整治。通过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加强预防宣传教育力度,提升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4、最高检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1年6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联合发布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保安革命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刀靶水红色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木门军事会议纪念馆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4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的红色资源类型丰富,包括各类革命旧址、烈士故居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等。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用的公益保护手段多元,灵活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整改。并且,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文物保护、退役军人事务、环保、民政等部门沟通协作,注重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协同共治。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护包括红色资源在内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方面积极履职。2019年至2021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800余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800余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60余件。2021年4月,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合力。下一步,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与最高检进一步深化多方位协作配合,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推进英烈权益、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共同开展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切实加大英雄烈士保护力度,推动英烈保护长效机制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严防校园电诈犯罪“工具人”变“卡商”。2021年6月26日消息,最高检、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5个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对于从犯罪“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在校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其成为犯罪“工具人”。2、办理涉“两卡”案件,对涉案学生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其学习情况、在校表现,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综合评判起诉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会同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帮助学生迷途知返、走上正途。3、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要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保持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居住社区和家长的联系,跟踪了解学生的日常表现。相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教育挽救,促使涉案学生真诚悔过,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 上一个:2022年5月法律信息(上)
- 下一个:2021年6月法律信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