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8、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2日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好行政管理申诉案件800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当前,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法律适用要求高,非固定工时制、居家办公等,工伤发生的情形更加复杂、千差万别,给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带来新的挑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有个别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缺失,发生事故后首先考虑如何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特别是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否定工伤认定,导致一些本来不争的工伤认定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相对较弱,劳动者一方因法律知识欠缺,对工伤认定标准、程序、时限等把握不准,再加上有时不能及时完整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诉求又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根据个案实际,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以及促成关联民事争议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争议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化解行政争议意识,着眼案结事了政和;更加注重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好乡村振兴大局;更加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凝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检察院办理涉工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引导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对于发现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推动解决。3、检察院办理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件,应当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调查核实,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4、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通过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促成关联民事赔偿纠纷和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5、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当事人诉求具有正当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应当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综合施策,促使问题解决。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在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可以协调相关单位合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最高检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破解“执行乱”。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0日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说,此批指导性案例重点关注实践中的常见高发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如涉及对“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分认定;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重申在执行程序中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冯小光说,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将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用好“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监督理念,持续关注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克服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切实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提高执行监督精准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指导性案例指导意义如下:1、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办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2、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3、质权人为实现约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措施,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持,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执行其财产。对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5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5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发布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引导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这6起案例中,有3起为虐待案,虐待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有两起因虐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均作出不起诉决定;有1起因虐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两年多办案80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43件 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无障碍环境建设。全国助残日即将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14日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披露:2019年至2021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案件803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0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43件,诉前磋商结案29件。我国目前有8500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还有2.6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全社会成员对无障碍环境有着巨大的需求。无障碍环境建设虽然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却是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检专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从特殊群体权益好等新领域切入,找准违法点和治理共识,积极稳妥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探索实践。各地检察机关探索无障碍环境建设系统治理的新路径,有力地推动了高铁站、客运码头、廊道、电梯、停车位、图书馆等重点场所和区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同时,针对不断延伸监督领域,构建更加完善的信息无障碍环境机制,使任何人都能平等、方便、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以钉钉子的精神,打好持久战,啃下硬骨头,去存量,控增量,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立法完善后的良法善治夯实基础。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10起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日常生活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中的“数字鸿沟”问题,以专项行动推进系统监督,综合运用圆桌会议、问卷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出行、办事、文化等公共场所信息无障碍水平提升,助力信息障碍群体与智能社会无障碍。2、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提升监督水平,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系统综合治理,较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填补监管漏洞,激活配套机制,顺畅衔接机制,实现无障碍立体化改造,为推进城市综合治理、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法治建设大局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方案。3、青海省检察院牵头直接办理公益受损面大、社会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的残疾人群体权益好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交企业消除分歧、增进共识、达成一致,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同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国有企业”良性互动的新型协作机制,协调、督促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履行扶残助残责任,积极争取财政补贴资金,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4、当前,我国城市无障碍指引标识有较大改进空间,标识设置的不规范问题降低了特殊群体生活便利性。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无障碍标识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特殊群体生活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市域范围形成规范管理使用无障碍标识的共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检工作 3年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7万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2018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2.7万人,起诉17.1万人。针对反复询问容易造成“二次伤害”的问题,推动建立集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区1029个。2020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4338件,同比上升2.6倍。在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少捕慎诉”,依法宽缓到位,做好后续工作,促其健康成长。2018年至2020年,不批捕4.7万人,不起诉2.8万人;对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宽容不纵容,批捕涉罪未成年人8.4万人,起诉11.6万人。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446件,同比上升3.1倍;支持个人起诉202件,支持单位起诉109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取得明显成效,案件涵盖领域和监督对象多样化,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作用突出,2019年至2020年,共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032件,以诉前检察建议结案1987件,占比达97.8%。目前,最高检已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注意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社会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保持把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最高检还发布了10起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2021年5月22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准确掌握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不断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与反腐“拍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好、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断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持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重点对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信息网络和社会治安等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进行标本兼治,不断夯实基层组织,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严重等问题。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从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领域等排查研判涉黑涉恶线索,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纪法协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持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中央定期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督导督查,全国扫黑办每年挂牌督办一批涉黑涉恶大案要案,保留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专员队伍并持续优化结构,省市县三级结合实际组建特派督导专员队伍,机动式开展特派督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让广大基层干部把更多精力投入到一线工作中。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倾听群众评价,致力问效于民,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加强综合好,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意见》强调,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斗争,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直接责任人,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斗争的督导检查,强化指导协调和支持帮助,保持各项工作方向正确、落到实处。各行业各领域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业本领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行业领域治理要全程领导、全面把关,推动完善落实行业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坚决防止行业领域乱象演化成涉黑涉恶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2021年5月31日消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护义务作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以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按照要求,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在旅馆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旅馆经营者遇到以下可疑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一是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二是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三是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四是其他可疑情况。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除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外,还要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在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旅馆经营者应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如违反有关法定义务,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希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共同入住人、访客等给予更多理解和配合,其他入住旅客也应加强监督和提醒,共同构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机制,共同防范和杜绝发生在旅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信息来源:新华社)
25、司法部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5月30日消息,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二是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等。三是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放宽公证执业区域、均衡配置服务资源、持续深化“较多跑一次”改革、提升窗口服务效能、优化涉企公证服务、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四是推进公证信息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五是强化公证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公益服务、强化执业监督、强化质量与服务监管。六是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狠抓责任落实、持续深化改革、加强宣传引导。(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中宣部、司法部等九部门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2021年5月11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5月28日迎来颁布一周年。日前,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国法学会联合下发通知,印发《“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方案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民法典普法作为“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融入民法典实施全过程、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融入基层依法治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促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促进人民高品质生活,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方案要求,要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宣传民法典在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深入宣传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使全社会了解熟悉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关于主题宣传的工作措施,方案要求以5月28日民法典颁布日为契机,在每年5月份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打造民法典学习宣传品牌,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宣传局面。结合组建“八五”普法讲师团,做好民法典讲师选聘工作。针对不同人群需要,选聘不同层次的讲师团成员,分层分类开展民法典普法活动。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法律职业者在民法典宣传教育中的作用,经常性组织讲师团深入基层广泛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民法典。方案还要求,加强领导干部民法典普法,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普法,制作高质量民法典普法宣传品,建好用好民法典普法阵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民法典普法中的运用,加强以案普法,组织开展民法典知识竞赛,广泛开展以民法典普法为重点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民法典普法与基层治理有机结合,推动民法典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网络。方案强调,主题宣传要突出思想引领,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全过程。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热”在基层、增强实际效果。10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启动仪式在湖南省汝城县文明瑶族乡沙洲村举行。活动主办单位向村民赠送了民法典法律读物,举行了民法典讲座和以民法典为内容的法治文艺演出,组织了专家、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现场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成立了民法典宣讲小分队深入农村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担刑责。2021年5月8日消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明确除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统一违法情形的判定尺度、明确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针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办法明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归集到企业名下,以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提出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便利机构的具体措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资质认定许可整体由80个工作日压缩至52个工作日;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信息来源:新华社)
2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正式落地。2021年5月26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进行了规范,以有效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技术支撑,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将从过去的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扩大到知识产权技术类型案件的行政裁决案件中,解决了曾经作为难点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为依法处理技术类侵权案件提供重要好。《规定》共20条,分别对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遴选范围、管理办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选任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技术调查官。根据《规定》,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的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规定》明确,其职责包括: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组织鉴定人和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等7个方面。《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开展上述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专利审查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同时,对于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根据《规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应告知当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技术调查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对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首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推荐工作,建设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根据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实际需要,指派相关领域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证监会: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赔偿基金。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2021年5月15日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适时研究启动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赔偿基金。阎庆民指出,要进一步健全“一竿子”到底的投资者维权机制。发挥投资者行权维权“机制群”效应,推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充分发挥投保利器作用。提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总结先行赔付等机制成功经验,丰富支持诉讼实践案件,推广有益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同时,要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切实回报投资者。坚持“零容忍”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违规乱象,持续优化市场生态,增强投资者信任和信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推动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努力提升专业能力与合规管理水平,更好发挥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为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维护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好。阎庆民说,要加大科技手段在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运用,用好投资者服务热线、办好投资者自己的网站,逐步建立全国投资者数据库,推动完善在线法律援助等工作,使投资者维权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证监会信息显示,我国资本市场拥有全球规模较大、交易较活跃的投资者群体,截至目前,A股投资者数量已超过1.8亿。(信息来源:新华社)
30、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2021年一季度话务量超19万。2021年5月12日消息,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日前表示,一季度,安徽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来电话务总量达190624通,其中有效接听181593通,接通率为95.26%,满意度为99.85%。根据话务量统计报表分析,12348平台月度话务量增长势头强劲。其中1月话务量超6.8万通,达到平台运营以来的历史较高峰,按照目前的话务模拟数据分析,月度话务量将继续保持高位运转,屡创新高将成为常态。一季度话务量与2020年同期相比呈现几何倍数增长趋势,同比增长达126%。其中1月增幅为110%,2月话务量增幅较为明显,高达268%,3月增幅为76.4%,话务量同期涨幅明显,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复苏,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复苏中稳步提升。从各地市话务量分布情况来看,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与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呈现正相关的联系。合肥市作为全省的经济、社会、政治和人口中心,法律咨询需求量较大,话务量较高,占比 25.16%,;宣城、铜陵、池州、黄山等地受人口、经济等多重因素影响,话务量相对较低。此外,一季度12348热线平台还处理了安徽法网问题499单,中国法网880单,共计发送“法律援助机构信息查询”短信5252条、“回访不成功信息提醒”短信 1431条。未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将进一步强化监督与管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创新发展理念,围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要求,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进一步转变理念、改革创新、扎实工作,加快建设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31、安徽省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9月底前基本完成任务。2021年5月21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表示,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决定对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清理工作任务。近年来,安徽省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好。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领域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部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了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需要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范围、主体、标准、时限等要求组织实施,全面摸清底数,逐条对标对表,严把时间节点,提高工作效率,保持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对决定废止、修改或宣布失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清理完成时限,倒排工期,按法定程序推进。突出抓好生态环保制度的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工作,迅速启动依法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争取尽快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要求,各清理主体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持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清理工作任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安徽:2021年度“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发布。2021年5月23日消息,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组织实施2021年度十项“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十项“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打造专业便捷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掌上办事;实施法律联动服务惠民生活动,不断满足困难群众的多元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开展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滞拨闲置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改进和提升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开展虚假诉讼深层次违法专项监督活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开展诉讼源头治理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依法公正专业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成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馆,提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深入开展“昆仑2021”专项行动守护百姓安全,切实好民生、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制定《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推动就业创业提供法律支撑。(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安徽省打击经济犯罪绩效全国专业。2021年5月24日消息,安徽省公安厅近日通报了近期全省经济犯罪总体形势及2020年全省公安经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去年安徽省经侦综合打击绩效位列全国第四,“猎狐2020”总缉捕数位列全国同组第一。从去年打击经济犯罪整体情况来看:全省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四升二降一持平”的趋势,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职务侵财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四类案件同比分别上升32%、18%、12%、6%;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两类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1%、6%;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案件同比持平。去年,安徽省在打击涉疫突出经济犯罪上取得新成效。疫情期间针对防疫用品的侵权假冒及金融诈骗等突出经济犯罪活动,全省公安经侦部门先后侦办危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打掉犯罪团伙15个,捣毁犯罪窝点23处,缴获假劣口罩180余万只及大量酒精、无纺布等物品,涉案总价值1300余万元。持续开展打击地下钱庄、涉税犯罪等专项行动,成功打掉16个地下钱庄团伙,先后侦办宣城“12·31”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工作成效先后受到公安部3次通令嘉奖。强化风险综合处置,有效化解了一批经济金融风险。先后清理办结2018年以来立案尚未侦查终结的非法集资案件87起,组织对“北京银谷”“中永诺信”“动物世界”等案件开展跨省联动查处,实现了“以打促稳”。在纵深推进“猎狐”境外追逃行动上取得新突破。以“压存量、控增量,追逃追赃并举”为目标,依托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机制,积极通过边控、缉捕、劝返等方式,逐一对61名境外逃犯开展实地调度,成功抓获34名境外逃犯。(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安徽:少审机构全省覆盖。2021年5月25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机构单列、改造、加挂或集中管辖等方式,目前已实现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全覆盖。安徽高院党组把少年法庭建设列为省高院、全省法院和司法改革工作要点,要求全省法院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在5月20日前实现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全覆盖。安徽高院率先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5家法院单列少年法庭机构;合肥、宿州、马鞍山等13个市在中级、基层法院加挂少年法庭牌子;安庆市指定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市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铜陵市指定铜官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市域、县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蚌埠市指定龙子湖区、禹会区、淮上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市域(含县域)的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保持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安徽高院统一了全省少年法庭名称标识、全省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实现了统一审判管理,完善评价考核标准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安徽出台全国首部省级林长制法规。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年5月28日通过了《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这是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林长制法规。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林长制改革试点,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广,2019年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林长制正式从安徽推向全国。在先行先试过程中,安徽省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成果。此次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出台林长制条例,用法制方式巩固提升林长制改革成果,推进林业生态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必将为进一步发挥全省生态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安徽样板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注入新的动力。条例共二十一条,深入贯彻“五绿并举”林长制工作要求,规范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立及其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其中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好工作经费。省、市、县(市、区)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为好林长制的有效实施,条例提出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6、安徽省修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年5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去年10月和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通过有关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作出修改,明确了代表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适当增加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等规定。为保持相关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适当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由此前的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由此前的40名提高至45名。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可弥补撤乡并镇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的减少。同时在分配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加以倾斜,以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也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坚持党对选举工作领导的内容,同时就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驻皖武警部队选举工作、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根据较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7、安徽检察4年办理民事支持起诉4355件 撑腰弱势群体 传递司法温度。在民法典正式颁布一周年之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检察长陶芳德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201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始终将做好支持起诉工作作为打造安徽“民生检察”品牌的重要载体和关键着力点,推动未成年人、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利,体现司法温度。截至5月20日,全省检察机关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4355件,涉及金额达8700余万元。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职能之一,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支持起诉,即检察机关认为民事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制度。陶芳德介绍,支持起诉工作涉及对象包括方方面面,但重点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护权。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力度不断增加,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也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数逐年上升。其中,农民工讨薪案件占比大,2017年以来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的4355件案件中,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案件3060件,占比超过70%。建筑、制造、快递等员工需求大、准入门槛低、人员流动快的行业发案率相对偏高,占总数的80%以上。检察机关还突出专项引领,连续4年在每年农历新年前后组织开展助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欠薪的支持起诉专项行动,帮助农民工讨要“血汗钱”,依法督促劳动好部门加大涉及用工密集型行业的欠薪预警和专项监察力度,保持企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加强与人民法院、劳动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化解农民工群体欠薪矛盾。此外,安徽省检察积极拓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努力推动更多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外,全省支持起诉案件还涉及人格权、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众多方面。由于老人妇女儿童法律意识不足,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侵权行为仍需高度关注。2017年来,全省共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支持起诉案件182件,适用特别程序受理支持起诉案件4件。上述案件中,检察机关支持提出离婚诉讼17件,抚养纠纷61件,赡养纠纷84件,另有5件案件因存在监护人性侵或猥亵被监护人等情形,检察机关支持申请撤销监护权或者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时,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多措并举,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积极采用调查核实措施,查清案件事实,保持检察履职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检察监督专业。2017年以来,全省共对2352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积极探索推进当事人和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同时注意通过检察听证等方式,听取双方意见,邀请有关人员共同推动和解,全省共组织听证6件。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须协同各方共同研究解决。安徽省检察机关既发挥刑事、民事检察内部协同作用,相互移送案件线索,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等群体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对外部沟通,协同各方共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支持起诉督促好效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8、合肥两级法院全部设立少年法庭。2021年5月31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2018年以来,合肥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327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4417件,截至今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全部设立少年法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肥两级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分案审理方式。2018年,在合肥市委政法委组织下,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合肥市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和分案审理的规定》,明确合肥市各县(市)、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当由合肥中院审理外,统一指定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分案审理则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案件诉讼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分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制度。为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多方位保护,合肥两级法院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形成社会调查、圆桌审判、犯罪记录封存、回访考察等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分步骤、有区别地进行耐心教育和真情感化,较大程度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引导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合肥两级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按照“跳出案件看矫正、走出法庭谈预防”的工作思路,合肥两级法院加强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的协调合作,积极探索“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青少年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在校园法治宣传方面,全市两级法院选派法官、法官助理担任“法治副校长”,发挥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作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9、安徽舒城县法院:印发“发改提指”案例汇编统一裁判尺度。2021年5月22日消息,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发改提指”案例汇编,供院领导、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参阅,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案例汇编从安徽法院系统1152件被“发改提指”案件中选取229篇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主要由案例索引、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部分组成,重点分析“发改提指”原因。舒城法院要求员额法官结合承办案件的工作实际,认真查找案件审判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该院印发案例汇编指导审判执行工作,是加强顽瘴痼疾整治、下大力气抓好案件质量的积极尝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安徽:蚌埠检方系列公益诉讼守护底栖动物 此类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2021年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日前,蚌埠市检察院、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共提起6件掠夺性采捕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作出了贡献。此次检察机关就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提起公益诉讼,在全国尚属首次。2021年5月11日,该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较后一件,经淮上区法院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至此,经法院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6起案件全部结案,6名被告共需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并赔偿66400元用于修复水生生态。2020年5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房某军等6人分别于2019年11月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北淝河宋岗段,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摇蚊科幼虫(俗称“红虫”)。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现场共查获摇蚊科幼虫46.5斤,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咨询专家等方式调查核实,摇蚊属双翅目昆虫,已知5000余种,目前淮河流域有20余种,摇蚊科幼虫系变态发育中的水栖阶段,体内富含血红蛋白呈红色,俗称“红虫”,依附于水生植物或淤泥,以有机碎屑等水体中的有机物为食,处于底栖动物食物链的底端,对于净化水质、为肉食性水生物提供天然饵料、维持河湖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作用。北淝河系淮河的重要支流,有底栖动物70余种(属),其中“红虫”的生物量占底栖动物总量的50%以上。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房某军等6人利用拖曳泵吸耙刺的机械方式掠夺性捕捞,不仅直接损害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而且扰动水体,破坏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的繁殖、生长、栖息等,严重危害案涉水域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认定,房某军等6人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摇蚊科幼虫,严重破坏水生物资源和河湖生态,依据捕获物市场价的40倍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人民币66400元,建议采取放流鱼苗、螺狮等水生动物和补植湿地水生植物方式修复水生态环境。今年3月5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房某军等6起案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共计承担损害赔偿金66400元,鉴定费3000元。4月7日,淮上区法院就此起系列案开庭审理,并先后作出调解或判决。审理结束后,蚌埠市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会同当地农村农业等部门,在位于三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北淝河沿岸放流鱼苗1万元余尾、螺蛳200余千克,种植水生植物1000余棵,以促进生态修复。2019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围绕生物资源保护工作,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开展监督,共立案365件,发出检察建议57件,提起诉讼168件,为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好。(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1、山东法院维护劳动者权益有妙招 健全多元解纷机制 探索跨域集中审理。2021年5月12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维护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公布八起典型案例。近年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多发。劳动争议纠纷呈现纠纷类型多样、群体性纠纷敏感度高、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加大等特征,围绕职工加班费、年休假、社会保险金、下岗失业待遇等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案件有所增加,涉及互联网新兴产业、新行业、新业态的劳动关系认定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山东法院强化劳动者人身权益保护,坚持统一裁判尺度,突出权益保护,严格贯彻落实较低工资标准、法定节假日、较长加班时间等制度,通过依法裁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手段,不断加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益的保护。同时,山东法院不断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完善工会调解、劳动仲裁、行业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增幅收窄。目前,山东高院正在推动全省法院探索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工作,今年上半年将指导和支持济南、青岛等有条件的地方,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跨域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强化诉调对接,快速办理案件,妥善调处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山东挂牌成立两家劳动法庭。2021年5月31日消息,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劳动法庭、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法庭近日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山东法院有了首批劳动法庭。两家劳动法庭分别设在历下区法院姚家法庭、济南高新(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位于劳动用工密集、劳动争议较为集中的济南中央商务区和汉峪金谷金融区。劳动法庭将坚持“国内专业、对标一流”标准,积极探索实行跨区域管辖,集中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好市场主体用工稳定;同时,加强与工会、人社、司法、仲裁、公证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打造“多位一体”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促进纠纷诉前化解,实现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较佳效果。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年均受理一、二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6000件以上。两家劳动法庭的成立对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营创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上海金融法院宣判首起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315名投资者获赔1.23亿余元。2021年5月11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前夕,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原告人均获赔39万余元。2020年8月,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魏某等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魏某等诉称,其系飞乐音响(股票代码:600651)的投资者。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629万余元。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被告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损失并非均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法院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案件进行损失核定,该中心派员出庭接受双方质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主文中还列明了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投资者维权成本大幅降低。为便利投资者诉讼,上海金融法院自主研发了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中小投资者保护舱、智慧法庭在线庭审、电子示证系统等一系列信息化应用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在线司法协助机制,实现立案受理、权利人范围审查、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再到案件审理以及后续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全在线进行,方便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参加诉讼,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透明度,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真正驶入“快车道”。该案的审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对于构建公正专业便捷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4、江西发布司法好乡村振兴典型案例。2021年5月18日消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着眼于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和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判指导,于近日对外发布了司法服务好乡村振兴的10起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参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成效。江西高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因农资经营店将甘蓝杀虫剂当作水稻杀虫剂卖给农户导致减产,严重损害农户经济利益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承包村民耕田却拒不支付租金,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及时为村民兑现合法权益的执行案;因倾倒废液危害群众饮用水安全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的挪用公款案,还有扫黑除恶等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江西法院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全力服务和好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鲜明态度,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近年来,江西法院将审判执行工作置于做好“三农工作”、推进乡村振兴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推动,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发布了多批涉农典型案例,指导和督促全省法院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协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提供优良、专业、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取得了显著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5、湖南出台19项措施引导律师参与执行。2021年5月21日消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的意见》,提出19项措施,积极引入律师专业力量参与执行、辅助执行,推动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和创新好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要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金融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完善律师调查令实施配套措施,依法增强律师调查令的调查广度和深度;畅通与律师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全面落实执行公开要求,通过“智慧执行”APP、微信小程序等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网上执行局”,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智能化执行事务服务。《意见》要求,律师参与执行中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集约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明确在参与执行过程中从执行法院或持律师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及衍生诉讼案件使用,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泄露。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执行课题研究,组织专家法官、专业律师联合开展调研,共同推进执行理论研究发展,引导律师深度参与执行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6、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 为相关实务部门办理业务提供参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21年5月27日举办《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发布会。该《指引》为相关实务部门办理遗产管理人业务提供参考,弥补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促进发挥制度的社会功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首先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若无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指引》主要适用于遗嘱或者相关文件中提前确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依其他方式产生遗产管理人在履职中也可以参考适用本指引。从整体上看,《指引》涵盖了遗产管理人产生与履职的全过程,全面梳理相关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实践面向与较高的可操作性。从具体内容上看,《指引》将遗产管理人的操作流程划分为被继承人生前与生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指引》主要就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体作出限定,并提出建议内容,以明确受托人职责及其履职过程中可采取的手段措施。在后一阶段,《指引》对被继承人死亡情况核实、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查明、遗产的收回与管理、遗产债权债务的清理、遗产分割方案的形成与确认、遗产转移和过户的协助、遗产管理清算报告等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操作提示,在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履职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相应说明。民法典生效不到半年,重庆、南京、天津等地便相继出现了确认遗产管理人的判决。此次《指引》的发布是继今年3月“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成立后,学界与实务界沟通互动推进我国法治进步的又一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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