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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1年5月法律信息(1)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6/4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21年5月18日在京召开,检查组将于5月下旬至6月中旬,赴河北、山西、浙江、山东、广东等省份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江苏、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破产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将采取执法检查和修法工作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执法检查与法律评估结合、执法检查与大数据分析结合、执法检查与关联法律分析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组在前期调研听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将重点检查企业破产法的宣传贯彻情况,破产案件审判情况,破产重整制度实施情况,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情况,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实施情况,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情况,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情况。结合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进行企业破产法修改。7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稿;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202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畜牧法执法检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促进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畜牧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畜牧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21年5月20日在京召开,为提高执法检查整体实效,此次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检查与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6月至7月上旬,各检查小组将分别赴内蒙古、吉林、湖南、四川、云南、青海等6省(区)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宁夏、新疆等8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内畜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将重点检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情况、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情况、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畜牧法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等。在组织实施畜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还将同步就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开展执法调研。7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 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规定被叫停。2021年5月26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作为维护业主权益的“法宝”,业委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但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然而一直以来,实践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比例并不高。导致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有公民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答记者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21年5月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有关负责人就两法答记者问。“两部法律修订的亮点很多。”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是内容增加,由原有法律的72条增加到现在的132条,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二是明确责任,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尽量明确。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是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二是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实施分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近两万名未成年人提出两万多条意见,绝大多数都是关于减轻学生负担的要求。“这是孩子们发自内心的呼救,是向立法机关的求助。”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在监护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好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好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关于收容教养制度改革完善的问题,有关负责人解释,收容教养长期执行中存在程序不清、场所不明等问题。改革方面,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个概念,收容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完善则是将收容教养的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对绝大多数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依靠教育,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进行感化挽救。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完成义务教育;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实施职业教育。同时,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改革完善后的专门矫治教育采取闭环管理,但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专门学校学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矫治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5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同时,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现行《条例》也存在着很多不能与法律相衔接适应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对标对表中央精神、细化落实上位法律,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为导向,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本要求。《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学校决策机构组成应当包含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并明确民办学校未好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落细落实。二是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基本原则。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较高限价,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三是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总体思路。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好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好等提供服务。同时,加强规范,包括完善民办学校招生规则,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在线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健全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等,严禁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加强对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办学的监管等。四是坚持公办民办平等法律地位。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规定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五是坚持统一要求和自主管理有机结合。就民办教育基本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明保持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强调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2021年5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反垄断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指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举措。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是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就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他强调,要坚持反垄断与好平台经济发展相统一,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妥善处理加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工作和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妥善处理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各类纠纷,促进民生改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竞争者探索创新、好创新者实现价值、保持消费者分享发展红利,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创造发展。要严格依法制止垄断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加强反垄断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支持、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协调一致、专业有力的执法司法体系。周强指出,数字经济发展给反垄断审判工作带来新情况、新课题,要准确把握数字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提升反垄断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系统观念,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基础上激励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反垄断前沿疑难复杂问题,聚焦司法定位、市场界定、数据权利等基础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完善司法政策,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反垄断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协议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首次集中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案例共十件,涉及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从权力服从关系转变到平等合作关系的重要体现,是满足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重要路径,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审理标准也越来越规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本次发布的案例是第一批,共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多样性。案例既包括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案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案件;既包括征收补偿协议案件,也包括政府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行政协议案件。二是体现了行政协议案件审判理念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始终坚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订立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注重对协议本身的合法性审查,注重对履约行为的合约性审查,有效融合公、私法,彰显行政审判全面合法性审查与合约性审查的优势。三是体现了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的特殊性。案例涉及的行政协议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优先适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鲜明公法特色。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履约的判断标准等方面,也有区别于其他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兑现承诺、认真履行行政协议职责具有积极引导作用。案例的发布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审判经验,有利于不断丰富行政协议案件审判实践积累。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如何在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之间找到较佳的平衡点,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难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公共治理,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其与被征收人是否完成投资额等义务之间没有合理关联。经审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2、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协议订立主体、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既要好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也要避免国家财政资金的非法流失。本案中,涉案行政协议对补偿款项的认定确有错误,但又不足以影响协议效力,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变更判决,既回应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好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又使涉案协议回归合法状态,有效监督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讼累。3、法治是较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较好的招商名片。本案明确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体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同时,一、二审判决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对行政机关的后续履职行为提出明确的司法指引,充分好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作为一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好民营企业参与当地投资建设的安全感,推动当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治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2021年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中,挑战较大、难度较高。面临跨境破产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历经四年充分论证和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是两地司法协助模式的首创之举,为两地进一步深化特殊领域司法合作、实现“一国”之内更紧密、更广泛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再次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推进了“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这必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会谈纪要》作为第九项有关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文件,充分展示了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重要意义,是在司法领域丰富完善“一国两制”方针的创新尝试,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和重整的专业、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内地采用试点方式,划定试点地区。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规定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界定了适用范围。一是关于程序性质,适用于两地之间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其中,内地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香港的破产程序,包括香港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经香港法院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并经清盘进行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二是关于管辖要求,香港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管辖应当符合“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债务人的注册地推定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判定。三是关于连接因素,要求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设有代表机构。《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明确,在内地法院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后、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据香港管理人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不得个别清偿,中止有关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认可程序不产生溯及效力,债务人已进行的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根据《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履职范围限于两地法律规定的交集部分。二是依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由其负责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两地管理人进行较大限度的合作。具体采用何种协助方式,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来判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在两地全面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自2021年5月19日起在两地全面施行。3月17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决议修订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以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有关修订于5月19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21年5月18日分别发布公告,《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于5月19日在两地同步施行。此前,《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有关内容已于签署当日施行。这也标志着自5月19日起,《补充安排》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施行。《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补充安排》还明确了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 《补充安排》的施行,推动两地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多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这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周加海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本批典型案例共7件,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领域,有依法判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的案例,有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例,有从重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案例,有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当执法行为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案例等。包括赵某诈骗案,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逃税案,“和睦家”与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华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罗某等5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长沙盛世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郭锋介绍,本批7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案件,其余4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再审、二审、提审或者进行复议的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下监督和指导力度,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想实招、出实策的态度和决心。“本批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形成以上率下的导向作用,推动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走向深入;有利于促进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郭锋在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加大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积极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申诉案件,不断健全涉企业家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围绕加强产权保护,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好。”郭锋说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北京法院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部署会强调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5月19日下午,北京法院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部署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决策部署,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符合少年司法规律的审判新模式,少年法庭工作起步较早,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涌现出以“法官妈妈”尚秀云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少年审判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为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发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13个法院内设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4个法院人民法庭统一挂牌少年法庭、少年家事法庭。会上,周强等有关领导为上述法院、法庭集中授牌。周强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关心关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人民法院推进少年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于今年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设立少年法庭专门办公室、集中挂牌少年法庭等形式,大力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周强强调,要把少年审判作为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好,不断健全完善少年法庭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新局面。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时代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少年审判工作理念,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审判方式,持续推进改革。要完善少年法庭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守正创新,认真总结少年审判领域特色工作机制,围绕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社会热点、司法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为更加精准掌握案件规律、制定司法政策、完善国家治理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撑。要推动构建少年司法工作体系,强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机关负责、各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年司法工作格局,加强协调联动,大力开展法治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要建设高素质少年法庭队伍,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把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弘扬英模精神,学习先进典型,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锻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且善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少年审判队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为373.10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1年5月20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卡规定》从新发展阶段出发,依法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好持卡人合法权益,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担当。《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银行卡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银行卡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此外,《银行卡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该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卡规定》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还涉及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意见》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意见》全文共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意见》明确了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的行政案件情形,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经诉前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和解协议效力,出具行政诉前调解书。《意见》对简易程序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告知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事项。明确两种简化庭审程序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代替法庭笔录;可以简化裁判文书,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等必要内容。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的情形及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依法快速审理的简单行政案件,庭审笔录可以适当简化,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制作要素式行政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和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5月26日下午联合召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出席有关活动,并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贺荣指出,充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是服务种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具体要求,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各类种业侵权行为,推动解决举证难、侵权赔偿额低等问题,把党中央关于保持粮食安全、促进种业自主创新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为重点,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推动提高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育种创新能力。要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作用,强化审判工作业务指导,促进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创新和加强地方特色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抓好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不断提升专业审判能力。贺荣感谢农业农村部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希望以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契机,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种业监管执法的有机衔接,建立业务交流、人才交流、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的强大合力。唐仁健指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种业创新、推进种业振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聘请邓秀新、王汉中、万建民、戴景瑞、方智远、钱前、张延秋、罗军、吉万全、李菊丹为首批专家。会前,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地方法院对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稿进行了专题研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通告联合开展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2021年5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6月初至9月底,三部门将联合开展清查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统一行动,进一步挤压非法枪爆物品社会存量,全力推动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通告规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通告明确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说。通告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通报互联网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释放加强互联网司法规制明确信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5月31日通报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林广海介绍,2018年以来,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先导示范意义的互联网案件,共新收一审等各类互联网案件21万余件,审结20万余件。此外,其他法院也审理了大量互联网案件,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及诸多新型、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此次公布的10个互联网典型案例,覆盖面广,涵盖了互联网领域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案件、侵犯著作权犯罪等,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前沿性。其中包括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案”等。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严惩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及不诚信行为,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和案件裁判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和行为边界,逐步明确数据产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认定标准。“互联网司法并不是互联网和司法的简单叠加,而是通过案件裁判,实现技术应用创新、规则创新、诉讼模式创新、治理模式创新。”刘峥表示。刘峥介绍,下一步,按照中央对互联网法院的总体定位,互联网法院将在加强互联网案件审判,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法院将加快实现职能定位转型升级,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逐步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等方面拓展提升。同时,积极确立完善互联网新兴领域裁判规则,进一步优化案件管辖范围,回应前沿司法问题。此外,还将延伸审判职能,推动将个案裁判规则转化为立法规范、政策要求和行业自治规则,推动构建网络空间自治和行业自律的治理模式。为明晰裁判规则、统一司法标准,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惩罚性赔偿等方面的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和平台经济规制力度。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问题,林广海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贯彻中央工作部署,加强涉互联网平台案件审理工作,深入把握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此外,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参与法律修订,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规制,进一步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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