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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1年4月法律信息(2)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5/5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8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制定出台《意见》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新发展阶段全民普法的有效途径。从新发展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出发,《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明确提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在法治实践中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交流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八项任务和许多重要举措。特别强调要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要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自主设置法治文化相关二级学科硕士点、博士点。要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改起、从细节抓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规则意识。要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要建立全国法治文艺精品库,逐步实现共建共享。要注重发掘、研究、保护共和国红色法治文化,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要着力提升市县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质量,推动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司法部与全国工商联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 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21年4月29日消息,司法部与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日前下发。《意见》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提出8个方面21项合作内容。健全日常联系机制是合作的首要内容。《意见》明确,司法部与全国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举办部际高层会晤,就双方关注的重要议题、热点问题进行磋商。双方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商,研究需要共同推动落实的合作事宜。双方共同推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工商联建立联系机制,开展日常联络沟通,加强层层协调联动,提高基层法律服务能力。《意见》要求建立联合调研机制。即双方共同围绕服务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问题联合开展调研活动,也可相互邀请对方参加己方的调研,并做好调研成果转化,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在立法中反映意见和诉求的渠道也将更加畅通。《意见》提出,完善立法意见征求机制。司法部在统筹规划立法工作,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时,注重听取全国工商联意见和建议。司法部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为全国工商联深入了解和掌握民营企业关切的立法热点和一些重大问题提供充足时间,双方可以联合或司法部单独委托全国工商联举办座谈或者调研。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承办与民营经济有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征求同级工商联和民营企业意见及诉求,畅通联系反馈渠道。法治宣传合作机制也将更加健全。《意见》指出,在民营经济领域共同贯彻落实国家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坚持基层导向,深入开展“法律三进”等活动。《意见》还提出建立服务法治民企建设机制。司法部与全国工商联共同研究制定法治民企行动方案,探索法治民企建设标准体系。双方共同畅通律师、公证及仲裁与民营企业联系渠道,推动扩大社会化法律服务规模,优化法律服务结构,为共建法治民企提供专业专业服务。双方联合推进在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双方共同推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与工商联联合开展“万所联万会”活动,推动万家律师事务所与万家工商联所属商会建立常态化联系合作机制,搭建律师服务民营企业新平台,更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良法律服务。《意见》明确,支持工商联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为工商联、商会提供律师顾问服务。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双方共同推动在各级工商联普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意见》提出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工商联指导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联合开展商会调解员培训。探索开展商事调解,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便捷、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服务。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工商联、商会在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等工作中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仲裁机构从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专业人士中选聘仲裁员。工商联在民营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将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此外,《意见》还要求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国家安全部以部令形式公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2021年4月26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以国家安全部令形式公布。《规定》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好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严格依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构建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对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责任。《规定》严格依照国家安全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对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过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因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等情形,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及实施表彰奖励等工作机制和要求。对于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存在问题的单位,《规定》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问题、落实责任。同时,对于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是国家安全机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好,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更好地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切实筑牢国家安全屏障。《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文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2021年4月28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长收短付”的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次印发《意见》,就是要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除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之外,《意见》还明确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与此同时,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意见》还提出,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2021年4月15日消息,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版权是卡拉OK行业发展和企业运营的核心要素,卡拉OK场所使用大量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近年来,由于技术迭代更新,市场生态变化,运营模式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卡拉OK领域实施多年的“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出现波动;一些卡拉OK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未经许可使用作品;部分商业机构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不以授权为目的的“小权利人”诉讼多发常发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国家版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实地调研走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卡拉OK经营场所,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相关利益方意见,研究起草了《通知》。制定《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鲜明体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版权授权许可问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着眼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出现的新问题,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三是坚持结合著作权集体管理实际,力求做到精准施策,界定清晰,要求明确,便于执行。《通知》共八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并在卡拉OK领域实施“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二是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合法经营,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三是要求卡拉OK领域相关利益方加强协商合作。四是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开展业务应当公开透明。五是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卡拉OK领域的监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25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办法》提出,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依法开展联合惩戒。(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等问题。2021年4月12日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效和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办法》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突出预防和协商的监督理念,强调工会建立隐患排查、风险研判和预警发布等制度机制,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和多方沟通协商,把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办法》规定,工会重点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对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应当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办法》强调,上级工会要强化对下服务、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办法还总结推广近年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一函两书”、劳动用工监督评估等经验做法,完善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式、程序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监督好等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为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职创造必要条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安徽部署“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年”明确四大目标 提升八项内容。2021年4月1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下发《关于开展“江淮风暴”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意见》,提出今年安徽法院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四大工作目标和重点提升的8项工作内容。《意见》提出四大工作目标:实现执行联动常态化,通过健全内外联动机制,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现执行主体团队化,要进一步聚焦执行团队实战,细化实化岗位职责,增强执行指挥中心服务执行功能;实现执行行为规范化,要巩固一批、强化一批、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统一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办理标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实现执行指标实效化,即执行案件结案率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100%,执行信访办结率100%。《意见》要求在8项工作内容上下功夫,即重点提升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水平;提升外部执行联动水平;提升内部执行联动水平,通过建立立案、审判、破产、信访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内部合力;提升以涉黑恶案件为重点的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水平;提升执行办案机制运行效能;提升强制措施适用经常性、均衡性;提升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水平;提升执行规范化管理水平。《意见》要求全省法院通过进一步强化包保领导督导工作机制和巩固执行工作“一把手”工程,围绕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总结、提炼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实际转化运用,推进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创新完善执行团队、律师参与执行等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宣传力度,保持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年取得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安徽:金寨首例违规报销医保案宣判。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2021年4月13日依法办结一起违规报销医保案,该案在金寨县属于首例。2018年7月,江某(化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江某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治疗。2018年8月9日,在出院结算时,江某通过省异地医保统筹支付即报销了医疗费用4万余元。2019年5月,在隐瞒了报销医保的情况下,江某向金寨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经调解,被告与江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而该案中,江某的医疗费用在其向法院诉讼中已经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赔偿,其诉请医疗费用中已包含了医保报销的4万余元。后经案外人举报,金寨县医保局就江某的违规报销行为多次与其沟通要求返还未果,遂诉至金寨法院,承办法官反复释明相关法律,但江某仍不返还。2021年4月9日,金寨法院作出判决,江某应返还金寨县医疗好局医保统筹基金4万余元。江某在收到判决书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于4月13日及时将案款汇入法院,该案顺利办结。(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5、安徽成立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成立大会2021年4月18日在合肥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和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单位及其代表。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88家成员单位主要来自省内外司法行政系统、教育系统和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今后,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将通过探索建立“订单培养”模式,力求使人才培养、学科专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需求相一致。探索建立“基地共享”模式,建设一批在功能、规模、技术上优势互补的共享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实现资源利用较大化。探索建立“顶岗实习”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学习机会,帮助用人单位培养产业急需、技艺高超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实现集团内部互利共赢。探索建立“挂职互聘”模式,联合组建科研团队,开展课题研究,进行成果研发与推广,实现师资队伍与产学研用水平的整体提升。探索建立“合作培训”模式,实现以课堂教育为主体的教育模式向校企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的教育培训模式转变。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姜明在讲话中指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及时牵头组建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对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司法职业教育发展模式。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法治安徽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创新优良资源开放共享模式,在尊重教育规律和遵从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共享优良资源,做好入警便捷机制人才培养的规定动作,创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自选动作,各级司法行政单位要加大对司法职业教育的支持,早日将集团的品牌擦亮、叫响、打硬。会上还举行了校局合作、校企合作签约仪式,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向24名行业专家颁发了客座教授聘书。(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6、安徽: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意见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2021年4月22日消息,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座谈会会议精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律协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工作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检律深入协作,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构筑良性互动的新时代新型检律关系。《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好律师依法执业,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意见》强调,要不断拓宽检律协作领域,增强检律协作实效。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在加强刑事检察领域检律协作的同时,重点抓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律师代理制度;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推进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平台建设、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信访积案办理等工作中的作用;不断规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认定事实和量刑幅度的意见,对认罪认罚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快研究制定“捕诉审全流程检律协作机制”,有效解决律师参与程度、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工作中的问题;强化公益诉讼等前沿领域的合作互动,在刑事合规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领域充分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专家的作用。积极探索律师参与检察决策论证、检察绩效评价的新途径。建立检律协商机制,构筑彼此尊重、相互监督、平等对待、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进一步解决当前检律之间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不强、深入协作不够等问题。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上门问策、征求意见,定期邀请律师参加检察听证,建立健全检察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为加强检察自身监督,好律师执业权利,《意见》明确,全面落实好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听取律师意见,依法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按照“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扎实办好每一起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加强与律师的走访互动,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对于类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制发典型案例予以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意见》还要求探索建立互派师资机制,用好“检察业务论坛”“疑难案例研讨会”“检律辩论赛”等交流平台,进一步促进业务能力互补;完善便利律师工作的检察服务机制,健全律师预约、接待、阅卷、沟通机制,进一步提供优良检察服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及时通报反馈情况。(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7、安徽省芜湖举办由最高检相关部门主办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监督工作调研座谈活动 涉民企社矫对象外出管理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4月21日,由最高检相关部门主办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监督工作调研座谈活动在安徽省芜湖举办。会议透露,最高检决定,从今年4月中旬起至10月中旬,在京津冀、大湾区、海南自贸区、成渝双城经济圈及该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开展为期半年的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请假管理及法律监督工作试点,以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19年11月,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难等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安徽省及上海、江苏、浙江等四省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四省市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努力破解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其间,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四省市相关经验做法予以转发推广后,辽宁、内蒙古、吉林、河南等地纷纷借鉴四省市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该项工作,成效也很明显。在此基础上,最高检决定在北京、天津、河北等11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于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根据要求,此次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将试点工作列入今年重要工作任务清单,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规划、分步骤开展试点,各试点省份可选择在全省范围内推开或确定部分基层检察院为试点院。同时要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协调沟通,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联系和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最高检还要求各地结合试点工作,持续做好现行的《社区矫正法》普法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典型案件,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场所开展巡回检察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最高检将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在全国推广的意见。(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审知产审判“三合一”后知产行政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天长爱美依服饰加工厂与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著作权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该案是省高院实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以来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天长市爱美依服饰加工厂是登记成立于2018年5月22日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2月9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发现天长市爱美依服饰加工厂未经许可生产玩具“NOK生肖鼠毛绒玩具招财鼠S”。2020年2月25日,滁州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天长市爱美依服饰加工厂作出(滁)文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2962个侵权玩具“NOK生肖鼠毛绒玩具招财鼠S”,并处20万元的罚款。天长市爱美依服饰加工厂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向滁州中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滁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天长市爱美依服饰加工厂的诉讼请求。天长市爱美依服饰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安徽省法院自2020年正式施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即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在安徽省正式实施以来,省高院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合一”运行良好,制度效能得到有效发挥。(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9、合肥市公安局民意中心正式运行。2021年4月1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近日举行民意中心揭牌仪式。这标志着该中心正式进入实体化运行,将依托自主研发“智慧民意监测平台”,开展征集民意、批转工单、督办评价、考核通报等系列工作,着力打造“收集—研判—行动—评估”一体化的闭环链条,保持群众诉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合肥市公安局民意中心在整合12389举报投诉热线、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等基础上,汇聚短信评警、110、网络媒介、新闻媒体、群众来信来访等线上线下渠道,对外增设66110110民意热线,实行一站式受理、分类处置,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分散、多部门分散管理和处置、办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中心广泛收集接处警、案件办理、户政、车驾管等与公安业务相关的群众电话,全覆盖发送回访短信,对不满意评价的群众,集中统一进行人工电话回访,全面了解不满意情况,并随机抽取调查样本,以电话问卷等形式,围绕社区警务、治安管理、行政服务、队伍管理等重要事项,征求群众意见、请求群众评判。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该民意中心建立市、县、基层所队三级承办整改工作机制,将征集的不满意问题、举报投诉事项和相关的诉求,以电子工单形式逐级推送到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到人、责任到岗,跟踪督办、整改落实。自工单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限时整改并及时反馈,一般问题整改由上一级单位审核,疑难或重大事项整改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席联动、集体会商提出整改措施。对反馈报结事项,民意中心将开展二次回访,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评估,分清有责或无责、整改到位或敷衍整改等情况并进行量化区分。民意评价内容将纳入全体民警绩效考评体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合肥法院“十二条”举措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十二条”举措。今年以来,合肥市两级法院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摆在突出位置,从较困难的群众入手,从较突出的问题着眼,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合肥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无案村(社区)”建设,按照政法机关“四员一律”进网格工作要求,广泛开展“法官进网格”活动。法官、法官助理依托法律优势,深入网格协助基层调解,开展精准法治宣传、法律宣讲、纠纷预警,密切联系辖区基层组织,积极促进纠纷通过前端防线有效化解和过滤。同时,两级法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升级改造,畅通当事人诉讼渠道,打通连接当事人的“较后一公里”。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机制,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指尖立案、网上送达、远程调解等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全市法院均挂牌成立“少年法庭”。今年第一季度,合肥法院共受理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案件30407件。在做好“6+N”整治顽瘴痼疾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合肥中院在全市法院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活动,集中整治“乱执行、选择性执行、怠于执行、执行款清理”等突出问题。开展“江淮风暴·法佑民生”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推行执行法官接待日制度,负责接受执行线索、与当事人沟通执行方案、及时告知执行进展等情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合肥中院再推出“十二条”举措,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该“十二条”举措包括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活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发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提示、出台关于企业破产涉税事项的处理意见、开展涉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判后回访工作、开展全市法院“法官进网格,找法在身边”活动、实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轮值制度、开展全市法院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开展全市法院集中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活动、开展全市法院集中清理长期未结执行案件活动等。(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1、合肥法院近三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创新是合肥较突出的城市气质、较靓丽的城市名片。2021年4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合肥法院2018年~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合肥中院副院长、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艳阳介绍,2018~2020年,合肥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059件,审结10308件(含旧存案件)。其中,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231件,审结6140件。审理标的额近亿的案件2件、标的额上千万的案件20余件。在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为9842件、203件、14件。在受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数量分别为2831件、4106 件、1644 件、81件。近年来,“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些情况,合肥两级法院持续加强商标权、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依法对阿迪达斯、斐乐体育、TCL、西湖龙井、景德镇瓷器等知名品牌展开保护,遏制网络或实体市场制假售假等商标侵权行为。妥善审理涉“罍街”“卡旺卡”等具有地方特色自主品牌的案件,对各类“傍名牌”行为加大判赔力度,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创造良好营商环境。该院还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优化司法审判资源配置,通过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力度,提高被告人违法犯罪成本。同时,广泛采取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方式,积极解决知识产权诉讼难、举证难、赔偿难、执行难问题。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开展证据保全200余次,出具调查令500余份,有力缓解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举证困难。开展财产保全300余次,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两级法院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制定《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实施细则》,完善了知识产权证据规则、审理方式、法律适用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同时,选聘覆盖各个专业领域的200名智库专家、50名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截至今年3月,先后有80余件案件使用了技术调查官或智库专家。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凝聚各方合力。合肥法院推动建立全面覆盖、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11家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合肥宣言》。联合市监局、公安局、司法局等10家单位会商签署《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备忘录》及《关于整合组建合肥市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的通知》,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并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诉中化解,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互相协调,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更快速、更低成本地解决。(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32、湖北高院联合长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实施意见 共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2021年4月5日消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单位应准确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聚焦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河湖岸线、重点库区、河湖水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八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加强对查处非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码头建设等破坏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行为的协调联动,及时、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服务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施意见》明确,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行协作、宣传配合、沟通好等五项工作机制,为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提供载体,保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湖北高院将会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省直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长江保护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符合湖北实际的政策措施。通过凝聚各方之力,织密保护之网,保持一江清水东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辽宁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 明确“评估谁”“怎么评”“如何处置”。秉承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2021年4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为使评估更具精准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辽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郑青主持召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就《办法》专门向省工商联、省营商局及企业家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深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当地企业走访调研,深入研究“评估谁”“怎么评”“如何处置”等问题。围绕“评估谁”,《办法》明确了涉企案件逐案评估的要求,并强调对8类案件作出重点评估,即涉企业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对企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案件;涉新技术、新兴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的案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案件;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案件;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领域的案件;其他对企业发展或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围绕“怎么评”,《办法》注重跟踪企业发展,以期对企业影响较小化。将司法行为可能对企业资金的可流动性、企业商誉、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程度,对企业生存发展、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等均纳入评估范围。围绕“如何处置”,《办法》在立案阶段、执行阶段、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方面均作了明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吉林高院发文要求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2021年4月10日消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近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印发全省法院实施。《办法》明确了管理人申报和评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专业能力测试加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其中专业能力测试占总成绩的60%、评审占总成绩的40%,确立了以申请入册机构及人员的破产办理经验为准入的首要考量要素的基本原则。同时,为方便各破产办理法院提升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工作效率,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的要求,入选名册的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使管理人能力与破产案件办理难度相适配。《办法》指出,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应分别从所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中,采用摇号加轮候的方式进行指定。摇中案件的管理人,在本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同级管理人均摇中案件后,方能参加下一轮摇号。同时,结合吉林省各地区破产管理人能力和数量不均衡的现状,《办法》在明确一级机构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的同时,授权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破产案件及管理人队伍情况,单独制定规范,决定本地区受理的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是否在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二、三级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管理人向下兼容执业的模式,上一级管理人可自愿接受下一级案件指定的模式。上述模式的确定,既可以保持管理人有更多的业务来源,激发管理人市场的活力,又可以方便各中院从本地区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有更大的空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青岛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扣押与拍卖船舶流程管理规范。2021年4月10日消息,为持续深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好青岛及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青岛海事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制定实施的《青岛海事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对《规范》制定实施的背景和目的、解决的主要问题作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提问。该《规范》共86条,分别从船舶扣押裁定的作出、扣押裁定的实施、船舶看管、船舶检验评估、船舶拍卖、债权登记与清偿分配等六个方面,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程序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实施主体、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比如:针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的扣押处置这一海事司法难点问题,《规范》规定已扣押的船舶经审查确定为“三无渔船”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依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进行处置。为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船的监管,《规范》规定休渔期内申请扣押渔船的,仅限于位于船籍港的渔船,渔船不在船籍港的,一般不予准许;休渔期前扣押的渔船未在船籍港,需在休渔期内继续扣押的,应通知渔船扣押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执行,同时抄送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为配合《规范》的实施,建立统一的船舶看管和检验评估机构工作管理机制,青岛海事法院还创新制定了船舶看管机构及检验评估机构入册使用管理办法,对船舶看管及检验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入退册程序、权利义务、机构选择方式、收费标准、评分考核等问题作出规定。《规范》的制定实施,对青岛海事法院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公正、专业、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将起到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贵州高院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2021年4月10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将完善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立案的“绿色通道”,优先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执行到位的款物,简化审批发放手续,好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取。《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健全完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机制,及时依法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引导作为债权人的农民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中,各级法院要狠抓财产调查这一核心环节,穷尽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各项调查措施。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的“三优先”原则,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意见》指出,全省法院要适时部署开展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专项活动,以“真金白银”兑现农民工工资。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持金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涉农民工工资专款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措施,重视涉农民工工资“三角债”等复杂问题,经查实执行款项需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落实涉农民工工资执行的相关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增进与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机关、住建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深圳中院受理八件个人破产申请 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问题突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正式施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2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情况。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深圳中院副院长龙光伟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平均每天提交的申请约为8件,较多的一天申请量为19件。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二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三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就债务数额来看,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深圳“个人破产首案”何时诞生,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中院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目前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正在视情况安排听证,在法官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分类处理。8个案件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万元到一两百万元不等,负债在300万元以上的仅1人,债务规模相对较小。曹启选表示,法院将严格适用《条例》,充分保持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目前,个人破产申请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问题突出,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等情况。其次,部分申请人的负债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这些债务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对此,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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