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28、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3月15日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好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信息来源:新华社)
29、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定规范手机应用程序信息收集范围。2021年3月23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各类应用程序迅速普及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APP超范围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大量APP通过捆绑功能服务一揽子索取个人信息授权,用户拒绝授权就无法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为规范收集个人信息活动,《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发文多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2021年3月23日消息,民政部等22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对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同时,《通知》还分别明确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禁止赠予、出租或出售。2021年3月31日消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明确了有关要求。其中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信息来源:新华社)
32、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发布校外培训风险提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23日发布校外培训风险提示:请家长选择有资质正规培训机构,不一次性缴纳超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近期,仍有部分培训机构无资质、无证照开展培训活动,还有部分培训机构以充值优惠、买多送多等方式,诱导家长一次性缴纳超期高额培训费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醒家长,务必首先确认培训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正规校外培训机构须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并张贴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且按照办学许可证审批的培训项目来开展培训业务。家长可通过“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查询有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名单。同时,不要一次性缴纳超期高额费用。如有机构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此外,尽量选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票据等资料,以作为维权凭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加强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2021年3月20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坚决打击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保持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全面提高专利质量。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办法对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门处理程序,同时为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告知了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办法明确,对于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办法还分层次、分主体明确了对存在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理部门和处理机关。(信息来源:新华社)
34、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自2021年3月起,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助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将严厉打击以下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方案同时设置了违反公序良俗和违背诚实信用两类兜底性规定,并为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专门规定。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注册申请,也将进行整治。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违法个人、企业和代理机构,对情形恶劣者及时移交地方执法部门进行惩戒,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开展创新和自觉抵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营者仅提供扫码点餐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2021年3月26日消息,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反映,到餐厅用餐时,有些餐厅不提供人工点餐,甚至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后进行扫码点餐。对此,中消协表示,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提供现场菜单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一些餐厅不再提供人工点餐,要求现场就餐消费者先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再进行扫码点餐,借此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而且,如果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露、丢失的风险。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就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反映,部分餐厅在只提供扫码点餐的同时,还不向现场就餐者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和菜品价格,消费者只有扫码关注餐厅后才能看到具体菜单,知晓菜品价格。菜单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是否接受餐饮服务直接关联,餐厅应当提供直观可查的现场菜单,供消费者了解菜品和价格,决定是否用餐。不提供现场菜单,扫码关注后才能浏览菜品和价格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中消协表示,餐饮行业组织、餐饮经营者应积极行动,抵制不良手法,杜绝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希望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引导和监管,督促餐饮企业守法经营、加强自律,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法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安徽首部公安队伍管理地方性法规施行。《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是安徽省首部公安队伍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7章43条,主要对辅警的职责权利、招聘使用、权益好、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针对辅警的法律地位,《条例》第七条规定:辅警在公安机关指挥或者人民警察带领下按照规定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职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针对辅警的履职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勤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针对辅警的履职禁止性行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鉴定报告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7、《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新修订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其后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10年进行过3次修改,对繁荣建筑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三五”以来,安徽省建筑业支柱产业作用不断增强,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带动近200万人就业。然而,条例实施以来,建筑市场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针对近年来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串标围标、较低价中标等制约建筑市场有序发展的乱象,此次《条例》一方面从招标人、投标人不同角度出发,理顺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关系,禁止以不合理条件、歧视待遇、相互串通、低价竞标等手段影响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杜绝因招投标埋下的各类隐患;另一方面,从客观情况出发,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异常报价的情况,作出程序性指引,在兼顾市场效率的同时好公平。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分工细、影响广等特点,在建设工程承包单位选择时,需要考虑资质资格、设施设备、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重因素,而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中标后进行转包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条例》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同时,为简化小型工程的报批手续,《条例》一方面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另一方面,重申对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宽严相济,专业监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8、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共同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洗钱犯罪专项打击的通知》。2021年3月15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近日共同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洗钱犯罪专项打击的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开展洗钱违法犯罪专项打击行动,切实加大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力度,有效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通知》要求四部门要深入排查洗钱线索、扎实办理洗钱案件、强化洗钱风险管控、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要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等机制,加强对洗钱犯罪线索的研判分析,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移交合作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要建立健全专业化、一体化、规范化执法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规范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保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此次专项打击行动聚焦多种犯罪类型,全面排查转移隐匿非法资金行为,深入挖掘洗钱线索,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形成打击洗钱犯罪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安徽省32个村(社区)获评全国示范。2021年3月10日消息,司法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决定》,安徽省共有32个村和社区榜上有名。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既是建设法治乡村的重要载体,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2003年至今,安徽省部署开展了8个批次的国家级、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命名活动。截至目前,安徽省共有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31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650个。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过程中,安徽省以点带面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辐射作用,深化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有力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村级组织更加健全、基层民主规范有序、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不断让群众在创建活动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次入榜的32个村和社区,是近年来法治乡村建设涌现出来的典型。肥东县长临河镇四顶社区自“七五”普法以来,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明白人”“法律带头人”等任务,建立起一支素质较高、群众信任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同时,抓好普法阵地建设,打实打牢创建活动的基础。砀山县良梨镇良梨村建设了法治广场和法治公园,开设法治宣传栏,方便群众找法,在完成贫困村“村出列、户脱贫”任务的同时,构建起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以乡村法治为准绳、以德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体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0、《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对招标“门槛”进行了明确。以后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人,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此外,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介绍了安徽全省法院涉消费者权益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2016年至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消费者权益一审案件106427件,其中民事案件104448件,刑事案件1597件,行政案件382件。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消费者权益一审案件14325件,2017年审结19594件,2018年审结21489件,2019年审结24439件,2020年审结26580件,年均增长率17%。二是纠纷涉及范围广泛。既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又有服务合同纠纷;既有大宗消费品引发的纠纷,又有日常基本消费引发的纠纷;既涉及线下实体店消费,又有线上云消费。三是维权重点相对集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消费者维权的重点,主要涉及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等。四是网络消费纠纷案件明显增加。仅合肥全市法院即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1073件。五是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增多。诉讼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诉讼标的悬殊较大。六是消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48件,2020年受理110件,增长129.17%。消费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法院还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2020年判决的59件案件中,支持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案件43件,占总数的72.88%。(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安徽高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揭牌 通报2018年以来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六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2日举行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揭牌仪式,安徽高院院长董开军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省未保委、关工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人大代表出席,共同见证揭牌仪式。董开军表示,2018年以来,安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坚持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远高于成年人犯罪;3个市实行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全省近五分之一的基层法院设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举办讲座、模拟法庭等1000多场。董开军强调,在今后工作中,安徽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一是提高站位,增强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担当作为,推动新时代安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三是强化协作,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合力。仪式后,安徽高院随即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安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以及公布六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安徽省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2021年3月26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是安徽省开展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成果。去年5月28日,民法典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专业,有效好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去年7月,安徽省启动民法典涉及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部门提出的14件民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讨论研究,较终确定安徽省共有《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同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省司法厅随即启动了修改和废止程序,对其中6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一揽子修改,对其中3件地方性法规建议废止,并形成了《关于对民法典涉及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决定(草案)》以省政府名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废止的3件地方性法规,有的其直接上位法已废止,有的与民法典精神不符或者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不相协调。比如,《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直接依据原《合同法》已废止;《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存在与民法典平等好市场主体权益精神不符、内容重复等问题,且民法典对物权、侵权责任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已无存在必要。在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中,《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内容较多。原《条例》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内容与民法典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民法典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都作了相应修改。对于群众比较关注的公共收益、加装电梯等问题,此次修改均作了回应。其中,新《条例》对加装电梯必须满足“双三分之二”的规定作出了调整,降低了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表决门槛,规定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建立全国一个省级层面的“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2021年3月29日消息,安徽省检察院、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对省级层面建立起“林长+检察长”机制作出规范。这是全国一个在省级层面建立的“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双方下发的《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共确立了信息共享、工作会商、“两法”衔接、公益诉讼、联合督办等七项具体工作机制。安徽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介绍,双方信息共享便捷专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得到有力支撑、检察建议刚性足是《意见》的较大亮点。《意见》规定,检察机关通过林长制工作平台与智慧公益诉讼平台的衔接互通,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对重要涉林工作部署、重大涉林政策、重大涉林案事件及涉林执法信息等实现专业的信息共享。为推进涉林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有效衔接,《意见》要求有关成员单位将涉林案件线索移至公安机关后,应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开展监督。对于涉林领域非诉执行案件,有关成员单位可商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以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涉林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意见》明确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检察建议,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尽快修复。必要时,可提前介入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为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意见》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成员单位涉林履职行为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林长制工作机构。对于有关成员单位出现逾期不回复或整改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林长制工作机构,由林长制工作机构配合检察机关督促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对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根据工作安排,今年6月底前,安徽省各设区的市将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到今年年底前,各县(市、区)也将全面建立。(信息来源:人民网安徽)
45、合肥中院发布2020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反映到司法领域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1日发布了该市两级法院2016年以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及2020年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据统计,市两级法院自2016年以来,共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596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237件;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073件;审理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等服务合同纠纷1741件。销售不合格口罩判罚80余万。公共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体的健康权益。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医用口罩需求激增,市场十分紧俏,合肥某便利店与一生物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协议》时,未严格审查公司的相关资质,收取货物时也未查验产品检测报告。随后,将其中26278袋口罩发至所属各门店,以每只1.14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售出后,该便利店陆续接到消费者针对这批口罩的投诉,立即通知各门店下架商品退回仓库,并进行了报案、召回和退赔。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便利店仓库中登记保存的口罩进行了查扣。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案涉口罩细菌过滤效率(BEF)、无菌性不符合标准要求。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合肥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该便利店召回已销售且尚存的不合格一次性医用口罩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销售额3倍的赔偿款86万余元,合肥中院支持了全部诉求。购30瓶茅台假酒获3倍赔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购买高端白酒已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消费行为,市民王某在购买白酒时就遇到了一些麻烦事。据了解,他与安徽某公司订立《酒水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其供应“飞天茅台”酒,单价1499元/瓶,并按约支付了相应货款。可收到货后,王某发现其收到的30瓶“飞天茅台”酒均系假酒,遂找到对方理论。随后,因双方就退款及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退还购酒款及支付3倍赔偿金。该公司辩称其与王某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假酒均系业务人员自行出售,王某应向业务人员索要退款及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王某作为消费者,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该公司向王某出售假酒,应当向王某退还货款及按照3倍货款赔偿。网购二手手机遭受欺诈获赔。网络购物一直凭借其便捷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由于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商家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往往良莠不齐,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2019年8月,赵某闲鱼平台上架了一部二手苹果手机,注明该机为iphone8金色64G,国行专卖店购买。随后,张某委托贺某通过闲鱼平台与赵某多次沟通,达成购买意向,并向赵某支付2295元。8月30日张某收到了由赵某邮寄来的手机,并支付邮费15元。次日,张某以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为由向赵某申请退货,赵某予以拒绝。双方就赵某提供的手机是否为“国行”版本以及是否假货等产生争议,沟通未果。苹果官网查询涉案手机的序列号显示,该机系购自中国大陆境外。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购机款2310元、赔偿手机价款3倍赔偿金6930元及赵某承诺的手机价款7倍的违约金16170元。经法院审理,对赵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及赵某出售案涉手机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行论证,较终判决赵某返还张某购机款2310元并支付3倍购机价款的赔偿金。(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6、广东高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2日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涵盖跨境投资、旅游、房屋买卖、股权转让、公司僵局、不正当竞争、遗产继承、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等内容,为港澳企业及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次发布的20个案例,内容涉及港澳跨境合同效力认定、外商独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认定、跨境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认定、港商股东知情权好、湾区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海上货物运输、民间借贷等常见民事和商事活动。这些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东法院在审理涉港澳案件中,借鉴域外司法协助通行做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权见证和判决效力认定等合理诉求,为粤港澳居民在粤经商、就业、旅游、消费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全国一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同日,全国一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挂牌仪式在深圳市司法局举行。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能够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同时,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对于激发经济活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8、贵州高院出台意见找准司法好乡村振兴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2021年3月23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要求贵州全省法院找准司法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把开展涉“三农”司法审判、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好。《意见》明确,要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夯实乡村振兴基础。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相关合法权益,服务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严厉惩处扶贫领域的腐败案件。加强农村司法救助,落实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举措。建设完善厅网线巡“四位一体”诉讼服务格局,积极推动网上立案、网上庭审等网上服务功能应用,增强诉讼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要依法惩治危害乡村安全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护航打造“平安乡村”。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依法惩治危害农村社会安全犯罪,妥善审理农村日常生产生活引发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乡村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肃处理破坏农村基础设施等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涉“三农”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惩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意见》指出,要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础,护航打造“产业乡村”。依法审理涉“三变”改革案件,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等纠纷,助力推进农业农村改革。主动服务乡村特色种养等新产业,依法保护农户间多样化的联合和合作,筑牢乡村良好营商环境的市场基础。加强涉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涉农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依法审判涉农知识产权侵权和违约行为,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等保护,推动农产品的品牌建设。要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护航打造“生态乡村”。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全面强化农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探索将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失作为定罪量刑情节,探索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坚守耕地红线。《意见》要求,要促进文明和谐诚信友善乡村建设,护航打造“文化乡村”。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维护乡村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等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着力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结合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乡村树立和谐互助、婚姻自由、赡养老人、勤劳节俭的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大对农村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力度,用好失信联合惩戒协同,保持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助力推进诚信乡村建设。要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护航打造“法治乡村”。进一步总结推广重大行政争议诉前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参与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全面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万人成讼率”在全省落地见效。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开展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电信诈骗预防等宣传,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要加强法院自身建设,高质量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水平。坚持强化党的建设,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与党建工作融合起来。坚持强基导向,优化人民法院布局、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建强基层司法品牌,充实乡村法官工作站点的力量,进一步健全覆盖乡村的司法服务网络。坚持全面从严治院,保持队伍忠诚干净担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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