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大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等。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这两个决定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分别根据这两个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年3月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75、7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3月1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条例》。《条例》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好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3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年来,随着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订,以法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促进行业创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期待。《条例》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条例》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鼓励行业创新发展。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优化审批、备案程序,对临床试验实行默示许可,缩短审查期限,实行告知性备案。《条例》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丰富监管手段,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条例》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加大对违法单位的行业和市场禁入处罚力度,大幅提高罚款幅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旨在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解释》的发布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 内容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3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27批共9件指导性案例,内容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了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司是经济活动中较常见的交易主体,其对外诉讼的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权利。但对于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股东不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故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了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公司法人是否具有对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该案例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了在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与否,以及范围大小,对于抵押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认定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例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了在破产管理人因出票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六个月内依约向设在承兑银行的账号存入资金、银行据此兑付到期汇票的行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并获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汇票的保持人对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了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该案例对于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中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正确理解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功能及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对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条件中如何认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起算问题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未受影响之前,不得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期间起算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明确了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有利于各级法院准确把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救济程序的区别,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明确了在抵押权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房屋买卖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与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此情形下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而非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该案例对于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关系。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该案例解决了实践中的分歧,对于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的有关情况并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何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杨万明任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沈亮任常务副主任。杨万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是一项层级高、职能实、成员相对固定的重要工作机制,主要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成长壮大,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自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120多万件,充分好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各方关切、影响深远。”杨万明说,“针对近年来社会关切的杀害、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杨万明表示,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将坚持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切实强化对全国少年法庭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少年审判问题研究,充分发挥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等平台的作用,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力量,努力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为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作出应有贡献。发布会发布了4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刑事案例,其中既包括人民法院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轨的案例,也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未成年人等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何莉表示,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绝不动摇。典型案例里还包括一起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女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现实生活中,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也会给男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对采取恶劣手段长期猥亵男童的,应当依法严惩。”何莉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起草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的司法解释。”郑学林介绍了本次发布的3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民事案例,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的监护权及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郑学林表示,法院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对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郑学林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要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服务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任务书”14条具体意见多方位加强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公正专业审理相关案件,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召开4次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牵头起草,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分三部分,共14条。第一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立足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从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环境资源审判、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九个方面明确工作重点,保持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三部分强调成渝地区法院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通过进一步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区域司法协同、加大人才交流培养力度等工作,建立健全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相适应的司法工作机制。《意见》突出强调了多方位加强审判工作,助力“两中心两地”建设。其中,强调加强对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等两地多发案件的审理,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协助成渝地区共建高标准市场体系,助力富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建设;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助力两地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进一步加强对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知名品牌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对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保护、促进作用,助力西部科学城、重庆两江协同创新区、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坚决执行较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跨流域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助力重庆重塑“两江四岸”国际化山水都市风貌、成都形成“一山连两翼”城市发展新格局;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充分发挥两地自贸区法院职能作用,助力重庆、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区域司法协作。《意见》强调推进两地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强化跨域指挥、管理、协调的执行指挥体系建设,完善跨域司法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实现两地当事人诉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派驻重庆的区位优势,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意见》还就加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提升司法服务好能力和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推进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涉外商事海事等领域的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积极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意见》是人民法院全力服务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动员令,是人民法院推进成渝地区‘两中心两地’建设的任务书,是人民法院唱好区域司法协作‘双城记’的路线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永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在接受采访时介绍,截至目前,两地高院就多个领域签署司法协作协议,指导中级、基层法院共签订相关协作协议60余份,推动实现两地法院执法办案“同城效应”。在跨域诉讼服务领域,2020年川渝两地法院相互协作,开展跨域立案、代为送达、异地取证等200余次。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实现跨区域巡回审判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两地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联席会议,加快推动两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发展。在执行联动领域,完善跨区域执行联动机制的协调配合,强化异地执行统一协调指挥管理。李永利和王树江表示,下一步,重庆法院、四川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与好,努力让两地群众享受到更多司法协作红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六个巡回法庭挂牌“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护航少年儿童成长。202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正式挂牌“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各项工作也已启动。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成长壮大,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作出了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过去一年多时间里6次专题研究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的改革发展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并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综合统筹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少年审判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2021年3月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驻地,当地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以及部分学校有关负责人,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挂牌活动。部分巡回法庭还组织了公众开放日活动,召开座谈会,就推进少年法庭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交流。与会代表在座谈会上表示,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和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意义重大,是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与会代表们就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六个巡回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家门口的最高法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切实增强做好少年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紧密结合巡回区少年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好,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为推动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推进巡回区少年儿童事业实现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宣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诉讼服务迈入现代化发展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在深刻分析新时代矛盾纠纷成因特点、全面总结司法改革经验基础上,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确立为人民法院一项重点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到2021年初,要基本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钱晓晨介绍,两年来,各级法院通过深化改革,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途径、专业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解纷格局基本形成。在线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四级法院100%应用,平均调解时长只需23天。工作日平均每分钟有66件矛盾纠纷在平台上调解,每天有1.7万件成功调解在诉前。在线下,各地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城乡治理体系,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2020年通过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693.27万件,平均审理周期36天,不到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的一半。一站式建设使在线诉讼更加便利。全国3501家法院上线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当事人可通过这一入口完成立案、查询、交费、调解、庭审等29项在线诉讼服务。四级法院全面应用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人民法院保全、委托鉴定等系统也已建立,推动诉讼事务“一网通办”。为解决群众异地诉讼不便问题,人民法院完成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提供“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立案服务。2020年,全国法院接收网上立案1080万件,占一审立案量的54%,立案服务实现“不打烊”“指尖办”。“一站式建设的核心是较大限度消除当事人诉讼不便。”钱晓晨表示,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审判四种渠道相互融合、连为一体的诉讼服务格局基本形成,努力让老百姓打官司“只进一个门、较多跑一次、可以不用跑”。在诉讼服务大厅,法院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设立绿色服务窗口,做好诉讼指引。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不断丰富,响应时间在25秒以内。在乡村、社区等地,法院普遍建立诉讼服务站点,加强巡回服务、送法上门。钱晓晨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央各项部署要求,继续提高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能力,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向着全面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目标迈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促进农业高质专业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2021年3月20日消息,春光不负,农时不误。当前,春耕春播已经进入关键期。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为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专业,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提供有力的司法好,进一步做好2021年“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三件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伟、项某忠销售伪劣种子案。2017年春,被告人李某伟在吉林省将自己购进的原产地南方的商品花生米(外包装无任何标识),在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未到农业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对外出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项某忠约22万斤,销售给李某文(另案处理)和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均已另案判刑)共约11.92万斤。项某忠明知从李某伟处所购种子无正规标识,且缺乏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重要指标,为牟取利益,冒充“山东种子”或者“通榆四粒红”,一部分转售给徐某兵,另一部分由杨某祥、郑某红、周某琼、张某宝等人(均另案判刑)帮助销售给农民,李某文将所购假种子转售给付某(另案处理)。项某忠、付某、徐某兵、张某详、孙某伍等人将该假种子销售给黑龙江省肇源县、吉林省通榆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共322户农户,销售金额共计约238万元,种植面积共计约1450公顷,均不同程度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1448万元。经鉴定,涉案种子为假种子。一、二审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判处被告人项某忠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案例二:刘某、周某、刘某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设立“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注册),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兽药活动。2015年3月初至案发前,刘某在郑州市金水区一美食广场租赁两间简易仓库,组织生产假兽药,雇佣被告人刘某凯为公司经理,具体负责假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兽药原料后,交被告人杨某、袁某掌加工生产,即在兽药原料中随意添加葡萄糖等原料,制成十几种假兽药,假冒“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盐酸多西环素、粘杆菌素”等兽药并粘贴“四川康威”或者“康威牧鑫”的商标,由周某和刘某凯负责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对外销售。周某在生产繁忙时,还曾指使其弟被告人周某兴帮助生产或者发货。被告人方某成、范某凯明知刘某、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为牟取利益,仍违反规定帮助其印制假兽药包装袋。经审计,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7日,“四川康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总业绩(银行收入并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约为1080.15万元。经鉴定,涉案兽药为假兽药。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凯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案例三:王某春、王某辉、王某勇、毕某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4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春投资购买设备、原料、招聘工人,分别在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独山村附近废旧厂房内、梁山县杨营镇侯寺村某养殖厂内、梁山县黑虎庙镇吴楼村某养殖厂内,伙同他人私自生产多家品牌的假农药并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偶尔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王某勇、毕某环等均参与了部分非法生产、销售假农药的犯罪。在犯罪中,毕某环在杨营镇、黑虎庙镇租赁两处厂房并负责管理该处工人,间或运输货物;王某勇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代收货款;被告人毕某存、王某灵、杨某云、薛某香在杨营镇、黑虎庙镇两处厂房内帮助生产假农药。经查,王某春和王某辉生产、销售假农药金额为218.99万余元;王某勇参与销售假农药金额为65.94万元;毕某环、毕某存、杨某云、薛某香、王某灵参与生产的假农药销售金额为35万余元。毕某环、王某勇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一、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毕某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被告人亦被判处相应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表示,2020年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较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将在年内出台新的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2021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2021年3月20日在三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大会致辞时表示,当前我国种业已进入以自主创新为驱动力的新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年内出台一部新的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严格依法保护种业自主创新。贺小荣说,人民法院将与有关部门推动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更强合力,并将加大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作为重点领域。一是进一步明确植物新品种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听取业界、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在年内出台一部新的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二是进一步促进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人民法院将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机制性的人才交流和业务培训,完善植物新品种鉴定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创新中国特色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三是进一步发挥专门人民法院特色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探索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大对“南繁硅谷”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从源头上增强种业自主创新的内生驱动力。 贺小荣说,过去二十多年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植物新品种审判水平,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施行以来,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各级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植物新品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了2个植物新品种审判司法解释和3件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一系列裁判规则。(信息来源:新华社 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3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发多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完善质押股票处置变价流程,对于维护当事人、质权人合法权益,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保全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果该股票已质押给他人,为好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往往会尽量多地冻结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以在实现质押债权的基础上尽可能清偿案件债权,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风险。与此同时,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后,质权人无法按照协议自行对质押股票进行变价,也容易使其错失商业良机,不利于质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发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中提出了构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思路。因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涉及协助机关冻结系统的改造,《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即与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技术等部门就新型冻结方式的技术实现路径进行反复研究,并较终确定了《意见》规定的方案。同时,虽然《意见》仅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相关工作,但为避免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其他冻结质押股票的有权机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冻结质押股票的主要部门进行会商,并以联合会签的方式印发该《意见》。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一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在执行质押股票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同时,也要尽可能降低对债务人、质权人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对证券市场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是服务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意见》出台过程中,一方面,我们着力解决质押股票冻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好股票质押权利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质押市场化运行规则和有关行政监管规则。《意见》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质权人处置变价股票时仍然要遵守证券交易、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质押股票超标的额冻结、被冻结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质权人无法自行变价等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着力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尽可能释放冻结财产的经济功能,不断增强证券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四是依法公正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执行程序也不例外。一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许质权人自行变价实现质押债权;另一方面,质权人也应当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变价,防止质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案件债权人合法权益,这是公正司法在执行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意见》共 第十三条,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明确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发挥专业审判职能 好金融战略实施。为服务和好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3月1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的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调研北京金融审判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部等国家部委和法院系统进行了多轮次的交流沟通,完成了《规定》的制定工作。《规定》共十三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规定》的主要创新之处有: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制度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中,2018年9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甄别发现不及时、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相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对虚假诉讼犯罪的惩治力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意见》,对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犯罪惩治配合协作和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意见》包括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九条。《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从严打击通过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好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探索建立民事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逐步实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所需书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限要求。《意见》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内容,《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诉讼,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二是确立了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侦办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与办理相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针对存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四是为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虚假诉讼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已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规定拷贝电子卷或者查阅、复制、摘录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人民法院予以配合。针对较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参与虚假诉讼问题,《意见》规定了对上述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总体原则。《意见》强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意见》还明确,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引导相关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思想认识,及时对实施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此外,《意见》还就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外延、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等内容作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发布侵害知产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保持正确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15日发布六个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六个案例包括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其中,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该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侵权为业、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较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较高倍数(五倍)的赔偿数额,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全面分析阐述了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恶意”“情节严重”要件以及确定基数和倍数的方法,既考虑到被诉侵权商品销售特点,又全面分析了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程度、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赔偿数额,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导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为北京“两区”建设提供“全覆盖”法治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凤德,北京市“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刘梅英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何福胜,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纪格非受邀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北京“两区”建设为新时代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也为充分发挥首都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战略支撑。陶凯元表示,服务和好北京“两区”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最高人民法院经实地调研、政策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两区”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该《意见》。《意见》分六个部分,共26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和好北京“两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领域的具体举措。“要坚持较高标准、较严要求、较好效果。”陶凯元介绍,《意见》紧紧围绕北京“两区”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等主要特征,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涉外商事等重点领域审判机制创新、审判能力建设,推进审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加强诉源治理,服务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为建设首善之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此次发布的《意见》吸收了多项各地法院服务好对外开放国家战略的经验做法,如探索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鼓励外籍调解员和港澳台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等。同时也对北京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审判工作创新发展提出多项具体举措。“人民法院服务和好北京‘两区’建设,必须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打造亮点。”陶凯元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要抓住服务好科技创新的重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好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优良法治环境;要突破好服务业开放的难点,找准服务好金融改革的着力点,精准发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落实国家金融战略;要打造服务好数字经济发展的亮点,加大数据权利保护,加强前沿问题研究,完善权利保护规则,助力北京打造数字经济发展高地,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赋能。发布会还透露,北京法院将探索在重点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探索开展北京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商标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非常及时,内容全面、准确,意义重大。”何福胜表示,《意见》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创新作为的意识,必将为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增添新动能,为北京“两区”建设提供司法智慧和力量。纪格非表示,《意见》站位高、举措实,既有远景规划,也立足于法院的工作重点,同时精准把握北京“两区”建设的司法需求。例如《意见》中提到的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建设,既涉及专业人才的培养、审判机制的创新,也有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设。期待各项举措能够落实落地,为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规定和申请再审规定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 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有效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确定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特别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不仅是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需要,也是及时切实有效准保持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就起草两部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充分论证研讨的基础上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明确了四类情形下被告的资格确定规则,并明确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申请再审规定》全文共六条,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案件的基本类型、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具体案件类型、迳行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的情形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被告资格规定》明确,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贯彻“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下,以较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被告资格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被告资格规定》还分别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申请再审规定》明确,在全国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等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查核后,发现一些案件由下级法院审查处理更能有效化解矛盾的情况,《申请再审规定》对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处理作了进一步细化。两部司法解释在起草的过程中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三大原则,解释的出台将对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2021年首张“罚单”严惩不守诉讼诚信原则滥用权利行为。2021年3月2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开出了2021年度首张“罚单”,对一起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阻碍法院勘验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三项处罚,合计罚款20万元,并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屹成公司起诉主张新辉公司制造、销售的绕线机设备侵害其专利权,要求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官到被诉侵权设备存放处进行现场勘验。然而,新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设备开机密码,还专门指示工作人员将密码远程作废,并在法院工作人员准备采取其他替代方式开机时,该公司人员继续阻挠,较终造成一审法院未能勘查到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还明确要求新辉公司就其绕线机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新辉公司亦拒绝提交。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屹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新辉公司收到对其不利的判决后,为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视频作为新证据,屹成公司对此视频内容亦表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重新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新辉公司在一审中阻挠法院通过勘验查明事实,又在二审中才提交其原本就已持有的、涉及案件基本事实且一审法院明确要求提交的重要证据,属于故意逾期举证,也没有给出合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已就该两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罚款等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新辉公司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并就新辉公司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严厉制裁不遵守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202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当庭宣读和送达了罚款决定。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尊重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技术比对工作,现场勘验则是人民法院查明技术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重要手段。激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以罚款方式对当事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是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共同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法发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王振宇介绍,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遵循依法赔偿、规范裁量、合理衡平等基本原则制定了这一《解释》。《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一是《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即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二是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三是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四是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好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检解答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有关法律政策问题 对个人偶尔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慎用刑罚。2021年3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解答》明确,要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方面从严惩处有组织的、经常性的或者形成产业链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另一方面,对个人偶尔实施的不具有生产性、经营性的非法捕捞行为慎用刑罚,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在处罚时应与前一类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为了更好地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解答》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重点做好五项工作:加强“行刑衔接”,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双向衔接。加强立案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现象。加强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在“捕、运、销”形成链条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意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各环节实施犯罪的证据,查明犯罪团伙各成员的地位、作用,准确判断共同犯罪故意。加强审判监督,重点加强对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诉判不一、量刑畸轻畸重、判处缓免刑不当的监督。加强执行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保持刑罚(包括财产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到位。《解答》指出,检察机关要顺应公共利益代表的时代需求,不断增强系统思维,在办案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制度作用,建立健全涉渔案件、事件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提高协同协作质量效率。通过发布声明、公开道歉、现身说法、公益广告等方式,积极消除违法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解答》还针对准确认定“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以及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深化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10个月督促整改涉窨井盖安全隐患17.6万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自2020年3月最高检针对窨井盖治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四号检察建议”以来,截至2020年12月,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走访调研中发现的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000余件,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约17.6万余件,推动相关部门更换智能井盖4.1万余个,安装防坠网、防位移改进装置15.8万余个。近些年,“窨井吃人”现象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据不是统计,2017年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多达70余件,“井盖安全”问题令公众忧心。为此,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制发“四号检察建议”。《指导意见》出台后,涉窨井盖刑事犯罪打击力度明显加大。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34件38人,起诉49件55人,开展立案监督8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数量约是过去两年多办案数量的两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窨井盖犯罪案件罪名由盗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变更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对盗窃、破坏窨井盖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四号检察建议”发出后,住建部高度重视,推动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部际工作协调小组,部署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定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指导意见文件,推动建立健全窨井盖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各地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数,精准发力,积极督促相关主管单位全面履职,有效减少窨井盖使用、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安全隐患。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持续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立足办案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贡献检察智慧、检察力量。最高检还发布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3月20日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了当前多发、常见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新型犯罪手段。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人民银行积极发挥反洗钱监管职能,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2020年,人民银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反洗钱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好等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检察机关将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委、法院、公安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检察履职,根据办理洗钱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从多方位多层次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是用于指导基层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部分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检察机关办理涉黑案件时,要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进行深入审查,深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打财断血。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遗漏应当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2、本案被告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实践中,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3、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4、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时,应当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针对毒资毒赃清洗家族化、团伙化的特点,要重点审查家族成员、团伙成员之间资金来往情况,斩断毒品犯罪恶性循环的资金链条。穿透隐匿表象,准确识别利用现金和“投资”清洗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本质。办案当中要通过审查与涉案现金持有、转移、使用过程相关的证据,查清毒资毒赃的来源和去向,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最高检发布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3日发布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指导性案例。5件案例中,既有考验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的案例,也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例;既有异地协作开展考察帮教的案例,也有对涉嫌数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说,筛选法律适用准确、办案效果好、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例,对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办案规则予以明确,供各地参照适用,引导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良性运行,依法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部分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好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2、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持帮教取得实效。3、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9日举行检察机关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启动仪式,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并开通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最高检已选取上海、安徽、重庆三地开展试点。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启动仪式上指出,推动律师阅卷从“现场阅卷”到“网上阅卷”,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以“三个自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切实尊重和好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的时代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最高检检察长张军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特别提到“构建规范有序的检律关系”,强调“促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等好机制。”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就是对这一报告内容的具体践行和落实措施。万春表示,最高检与司法部加强协作配合,组织研发了检察机关律师互联网阅卷系统,将原来的“较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万春强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律师申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卷宗推送工作。同时,要采取严密的系统加密防护措施,保持电子卷宗的数据安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最高检发布“3·15”典型案例督促整治直播中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15日发布8件“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盯食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的新问题,其中,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监管指导意见,协助构建销售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批典型案例倡导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较佳司法状态。在本次发布的4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其中3件为诉前程序案例。对民生热点问题,典型案例突出检察机关抓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共性问题,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力。在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较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最高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应急管理部2021年3月23日联合发布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当前,安全监管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监管缺位、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有利于破解安全生产执法困境,促进各相关主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规程,较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部分案例的典型意义为:1、在互联网时代,移动扫码支付已成生活常态。许多加油站推出手机扫码支付服务,虽然给人们生活出行带来便利,但是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手机扫码支付,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以专家论证、技术实验为支撑,组织召开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进一步论证公益受损事实,消除人们认识误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充分发挥办案一体化优势,省、市院通过挂牌督办、跟进指导,以点带面同步开展专项监督,有效推动全国多地叫停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移动支付业务。2、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及时调查取得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一方面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既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检察建议的刚性,也增强了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另一方面着眼于违法施工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在15天内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整改,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介入,综合运用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等监管手段,在短期内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系统治理,全面辨识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多方位治理安全隐患。3、本案中所涉尾矿库为危险等级较高的“头顶库”,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露、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生态环境问题,会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嘉陵江下游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沿江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能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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