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所事务所 崔伟律师)
28、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2月10日消息,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5年,原农业部、中央农办、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政策法律确立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并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入监管制度。“从农业农村发展的新情况看,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需要及时修改。”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完善。新《办法》立足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延续了中央一贯的政策基调,遵循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新《办法》“新”在哪儿?一方面,落实“三权分置”制度,采用了新名称。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另一方面,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作出了新规定。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新《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好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好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分级审查审核严防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好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保持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重要力量。”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后,加剧“非粮化”倾向等问题,有的甚至存在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情况。新《办法》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规定了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新《办法》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审查审核的实施细则。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好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受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近年来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导致一些经营主体因亏损而毁约。为了更好好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好的相关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好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好金。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好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好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极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好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办法》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保护广大承包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制度好,而不是限制流转、捆住守法遵规经营主体的手脚。在要求地方建立健全准入监管制度的同时,新《办法》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则,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引导和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手续。2021年2月6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通知明确,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鼓励银行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具体确定免公证提取限额。通知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存款人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的材料,并作出承诺。银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在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两部门表示,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流程由原先“继承公证+银行审核”简化为仅由银行进行审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公证费用支出,使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便利。(信息来源:新华社)
30、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21年2月7日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针对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同时,指南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指南专章对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细化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要求对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指南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提供了科学有效、针对性强的制度规则,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深化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和认识。(信息来源:新华社)
31、重庆高院建成全国法院一个民事财产保全评估体系 推动保全管理向“精准精细”升级。2021年2月1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建立了科学完整的民事财产保全评估体系,推动保全管理从“粗略粗放”向“精准精细”升级。这是全国法院一个民事财产保全评估体系。重庆高院建立的民事财产保全评估体系包括《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评估办法》)《全市中级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评估指标体系(2021)》(以下简称《中级法院评估指标体系》)和《全市基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评估指标体系(2021)》(以下简称《基层法院评估指标体系》)。其中,《中级法院评估指标体系》《基层法院评估指标体系》从制度建设、联动机制、保全行为、保全服务四个层面创设了对民事财产保全工作的评价指标,引导全市各级法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较佳服务。《财产保全评估办法》规定了建立民事财产保全评估工作申辩制度。中级、基层法院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评估责任部门提交申辩意见。经审查申辩理由成立的,评估责任部门及时修正评估结果,以较大限度保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重庆法院上线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2021年2月22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与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启动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建立覆盖省域范围的不动产线上查控机制。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是一套涵盖不动产信息查询、查封(解封)、裁定过户等功能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对原有“点对点”不动产网络查询系统的升级和完善。目前,根据“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该系统针对全市法院开放“不动产查询”功能,“不动产远程查封”和“裁定过户”等功能在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试运行,逐步向全市全面推广。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开通后,执行干警可以足不出户实时查询到当事人的不动产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快速实现对不动产的查封、解封、续封以及司法过户,大幅节约执行时间,提升执行效率。在开通仪式上,执行干警现场演示了不动产远程查封,从发起查封申请到收到查封回执,全程耗时不到10分钟。重庆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的开通是推动执行联动大格局建设的创新实践,将较大地提高执行办案效率,助力重庆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接下来,重庆高院将继续加强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联动协作,进一步优化完善不动产远程查控系统,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坚强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浙江法院推广应用“云上物证室”。2021年2月18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云上物证室”现场会。浙江高院要求,全省法院要以无纸化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发展新路径,打造全流程在线诉讼新模式,向社会输送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2020年10月,嘉兴中院首创3D+AI+区块链“云上物证室”,依托全景智能物证扫描技术和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创新数字化智能物证管理应用新模式,有效解决法院物证存储难、管理难、查找难等痛点。平台运行以来,嘉兴法院累计腾空物证仓库5个,涉及面积500余平方米,释放库存物证3000余件,相关工作经验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推介。现场会上,工作人员打开嘉兴中院自主研发的E嘉区块链物证管理平台,拿起“3D+AI”物证手持扫描仪对准一款双肩书包进行360度扫描,几秒钟后,书包的3D影像就清晰地展现在显示屏中。“今后如果再次开庭,法官可以直接通过审判系统调阅物证,共享给当事人查看和比对,不用再人工移送。”工作人员介绍。据悉,“云上物证室”应用结构光技术、激光探测技术、三维视觉算法记录物证外形全貌,实现秒级数据采集,毫米级尺寸精确计量,较终在电脑中重构物证虚拟模型。杯子、玩偶、雕塑等体积极小的物品,可以直接在屏幕上3D呈现,房屋、汽车等较大的物品甚至场景,还可以用VR技术一比一还原。“物证扫描完成后,将上传到区块链平台固证,当事人可以把物证领回自行妥善保管,如诉讼时有需要再提供。”工作人员介绍。同时,平台会自动生成一二维码,方便法官和当事人随时扫码查看,突破了过去物证只能当庭查看的限制。另外,为保持物证信息存储安全,该平台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浙江法院审判信息系统等无缝对接,数据不能篡改,也不会丢失。(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浙江高院出台制度规范执行审计。2021年2月5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补强审计调查权限,强化审计报告运用,畅通多种机制衔接,推进“审计执行”机制常态化、规范化开展。2018年开始,浙江法院探索将审计调查机制引入执行程序,授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试行“审计执行”新模式。2019年至2020年,温州全市法院已对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超过105375.85万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亿余元。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加强源头防范,在执行立案阶段,向被执行人送达适用执行审计告知书,释明执行审计将作为财产查寻方式的“备选项”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增强执行审计威慑力。2019年以来,已经在415起执行案件中进行告知,促成62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936万余元。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问题,浙江高院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同时,浙江高院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明确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登记所有、直接占有的动产、实际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确认归属等四种情形,执行法院可进行处置,提高了审计执行的效能。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融合联动,浙江高院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新疆建立不动产、矿业权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源头治理执行难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2021年2月22日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近日协商达成协议,合作建立数据共享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开展被执行人不动产、矿业权登记信息网络化查控;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源头治理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协议约定,两部门合作建立数据共享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不动产、矿业权登记的网络化和自动化查控,合力推动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协助网络查控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包括诉讼保全)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查控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不动产、矿业权登记信息。以系统自动、交互实时、数据不落地为原则,全程进行网络电子公文交换,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网络执行查控机制要求,携手建立诚信记录,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新疆高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公布、屏蔽、撤销、纠正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专线推送给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矿业权登记系统失信目录清单,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用机制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治诚信缺失,倡导诚实守信,营造重信守诺的良好风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贵州高院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典型案例规范用工行为 促进就业环境和谐稳定。2021年2月10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人社厅从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着手,在贵州省精选出8个典型案例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务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几个方面的劳动争议。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普及了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就业环境和谐稳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向社会明确了大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尚未领取毕业证即参加工作时,若其学习经历等不可能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的,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在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等;部分自然人注册多家企业,各企业间存在关联,而其聘请的劳动者与各企业轮流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上,不宜仅以双方所签协议的名称进行判断,而需根据实际履行情况,从劳动者取得的收入是否是其劳动收入的主要来源等方面来判定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湖南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裁判指引 提高办案质量 统一裁判尺度。2021年2月28日消息,为依法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保持裁判尺度统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裁判指引》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案件,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裁判指引》明确了原告资格、行政主体资格、起诉期限、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是否具备、补偿决定内容、补偿方式选择权、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房屋价值确定是否合法、房屋性质用途及面积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否妥当、补偿决定程序的审查条件等内容。《裁判指引》明确,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对被征收房屋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行为或者占用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生产经营的权利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均具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般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同时满足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经营用房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以及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具有纳税凭证,且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在持续经营三个条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具体,并明确其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湖南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协联合印发意见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2021年2月5日消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会同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意见(试行)》。《意见》共22条,旨在好律师依法执业,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依法规范司法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意见》明确,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可以围绕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要素检索类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类案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湖南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四类。《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进行类案检索,并把类案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要把诉辩双方就类案辩论的情况记入笔录;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诉辩双方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的辩论意见进行审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要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参考或参照适用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提出是否采信的意见及其理由,并记入合议笔录。诉辩双方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要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要依托网上法院、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平台,向律师和社会公众发送《类案检索情况登记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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