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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1年2月法律信息(1)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4/1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建设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开通 目前收录宪法和法律275件司法解释637件。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开通仪式2021年2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访问,网址是https://flk.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开通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看得见、找得着、用得上的公共产品,让法治服务“飞入寻常百姓家”。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建设,整合各单位和地方的立法信息,收录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是法律法规数据的“国家库”“基础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截至目前,该数据库收录了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75件,法律解释25件,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47件,行政法规609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16000余件,司法解释637件,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较主要的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2月1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医疗好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好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好基金使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好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医疗好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好基金安全,有必要制定《条例》。一是明确医疗好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好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好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好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好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专业的医疗好服务和医药服务。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条例》规范医疗好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好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医疗好、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好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医疗好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好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2021年2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先后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等规范性文件,还先后发布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公正审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系列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好作用,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意见》系统总结各级人民法院有益经验,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意见》全面规范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点案件、范围情形、配套机制等,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有利于指引、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合作协议。2021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代表双方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建立合作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促进黄河流域人民法院与沿黄各省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信息共享,深化合作机制建设,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创新方式、拓宽渠道,积极深化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合作。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较严格制度较严密法治,加大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治理力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司法调查研究,统一流域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增强司法服务好能力水平。加大流域法院司法协作,构建符合流域特征的审判体制机制,深化协同联动,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流域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司法咨询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协调配合司法工作开展。加强与人民法院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流域相关规划、政策和重点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2021年4月30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属于自首。为严厉打击跨境赌博犯罪行为,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涉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202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通报了《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等情况。《通告》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前,犯罪嫌疑人向公检法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自首的绝不姑息。鼓励个人和有关组织积极举报。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从严从快惩处开设赌场犯罪,同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该补充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出了补充、修改。其中,补充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17个罪名。同时,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形成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四级法院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 立案服务到“家门口” 异地打官司少跑腿。当事人再也不用为了异地立案而奔波往返了。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自2021年2月1日起,跨域立案服务在全国四级法院实现全覆盖。当事人可就近选择一家中级、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对四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重要指示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异地诉讼不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跨域立案服务改革,于2019年12月25日在中级、基层法院和海事法院率先实现跨域立案,开启“家门口起诉”新模式。经过全国法院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自2021年2月1日起,跨域立案服务实现四级法院全覆盖、案件类型全覆盖。服务主体从中级、基层法院和海事法院拓展到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军事、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并延伸至1万多个人民法庭。服务范围也从一审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拓展到一审刑事自诉、国家赔偿申请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跨域立案服务类似到银行柜台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介绍,跨域立案服务帮助不会或不便使用信息化手段的当事人在“家门口”法院或法庭立案,打破地域限制,实现起诉材料异地接收、无差别办理,让群众打官司少跑腿。自2019年8月部署跨域立案服务改革以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提供跨域立案服务82022件,88.77%的管辖法院实现30分钟内响应,北京、天津等地法院响应时间在5分钟以内。为保持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依托移动微法院平台建成四级法院统一的跨域立案系统,提供立案材料上传、立案结果反馈、文书材料打印等服务,实现线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与线上立案平台无缝衔接。“全国法院形成一张立案协作网,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大幅减少群众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通过跨域立案服务,在减少人员流动、好群众生命安全的同时,实现了诉讼服务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人民法院下一步将立足群众需求,进一步扩大跨域诉讼服务范围,探索在材料收转、委托送达、视频调解、网上开庭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域立案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增强跨域立案服务质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应用成效暨《中国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报告(2015-2020)》。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应用成效暨《中国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报告(2015-2020)》。最高法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会上介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线以来,截至2020年底,3502家法院全部实现与调解平台对接,调解平台应用率达100%。钱晓晨表示,平台入驻调解组织32937个,调解员165333人,累计调解案件超过1360万件,平均调解时长23.33天。2020年,平台新增调解成功案件519.88万件,调解成功率65.04%。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不见面、一站式的“云”上解纷服务,2020年2月至4月这3个月新增音视频调解量是2019年全年的3.5倍,实现了纠纷化解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他透露,三年来,在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更加畅通,多元解纷的活力和效能明显增强,调解组织数量、调解员数量、调解案件量、在线音视频调解量均呈逐年大幅增长态势。2018年、2019年、2020年调解组织数量分别为1264个、22014个、32937个,三年增长了25倍。调解员数量分别为13791名、85003名、165333名,三年增长近11倍;诉前调解成功的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56.8万件、145.5万件、424万件,三年增长了6.5倍;在线音视频调解数量分别为2917件、16649件、1011181件,三年增长了345.6倍。特别是2020年,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面得到应用,平均每分钟就有66件矛盾纠纷在平台上进行调解,每天有近1.7万,也就是不到2秒钟就有一件案件成功调解在诉前。钱晓晨还介绍,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13.6万件,与2019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85.2万件相比,同比下降5.166%。同时,2019年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共计145.5万件,2020年该数据为424万件。2020年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数与一审新收民事案件量的总和达到了1737.6万件,与2019年实际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总量(1530.7万件)相比,增加了13.5%。“随着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用日益发挥,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越来越多,使得更多的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就在诉前得以化解,大量诉前调解成功案件自动履行。”钱晓晨表示,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充分缓和了社会矛盾冲突,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 改革成效突出 护航创新有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2月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成立两年工作进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年度报告(2020)、《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副庭长周翔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的收官之年。郃中林表示,从两年试点情况看,改革的预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法庭成立后,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实现法庭内部裁判尺度统一作为首要目标。”郃中林介绍,两年来,法庭通过实施“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系统工程”等一系列优化审判管理措施,保持法庭内部裁判标准统一。同时,通过建设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法庭年度案件裁判要旨、下发发改案件分析报告、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对下指导举措,推动条线法院裁判标准统一。两年间,法庭共受理案件5121件,审结4220件,结案率达82%。其中,2020年审结2787件,比2019年增加1354件,同比增长近95%。审判质量效率大幅提高。从审理质量指标看,2020年,法庭审结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742件,调解撤诉率为36%,以发回重审或改判方式结案339件,发改率为19%,高于法庭成立前各高级法院的平均发改率。从审理效率指标看,2020年,法庭法官人均结案82.5件,同比增长110%;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3天,其中,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1.5天,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30.7天。“与法庭成立之前地方高级法院同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在1年左右相比,明显缩短。”郃中林介绍。郃中林表示,下一步,知识产权法庭将在全面总结三年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服务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作出了不少标杆性裁判。周翔介绍,2月26日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既有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有垄断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也有行政案件,以及民事和行政程序交叉案件;既有实体案件,也有程序性案件;既覆盖机械、化工等传统技术领域,也涉及高新材料、芯片技术、无线通信等新兴技术领域。其中,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案,创造性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并首次探索适用日罚金措施,直接促成当事人达成全球范围内的“一揽子”和解协议,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惩罚性赔偿判决,该判决充分考虑了主观恶意、举证妨碍、持续侵权等因素,适用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较高倍数顶格5倍计赔,判赔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彰显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周翔表示。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深入探索符合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审理规则和裁判方式,建立完善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辅助、技术鉴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有效缓解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两年来,知识产权法庭持续深化信息化建设,建成集信息化终端运用、同步圈画技术、AR技术等多项技术于一体的科技法庭,上线我国一个专注于收录、整理、发布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裁判规则库。“新冠疫情对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知识产权法庭先后采用了中国移动微法院、支云庭审系统、‘专到互’庭审系统以好在线诉讼活动。”周翔表示,下一步,法庭将切实提升在线庭审的流畅度和便利性,深入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数据库建设及应用,全面推广集约送达和区块链验证裁判文书。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也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两年来,法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35次,派员参加国际会议19次,受邀作主旨发言16次。“知识产权法庭本身就是改革创新的产物,我们将始终坚持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举措来服务和好科技创新。”郃中林表示,2021年,法庭将继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力度,在年内发布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司法解释,继续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工作力度和司法反垄断工作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宣判史上赔偿额较高侵害商业秘密案 盗用“香兰素”技术秘密判赔1.59亿。2021年2月26日上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敲响法槌,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较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相关香兰素生产技术和工艺曾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奖项。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是全球较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全球香兰素市场约60%的份额。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被告傅祥根从被告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案被告之一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2011年6月起,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短时间内即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2015年,被告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成立,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股权出资的香兰素生产设备生产香兰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2000吨,占据全球10%的市场份额。同时,上述被告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香兰素产品销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场,并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系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没有实质性的研发成本投入,能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国际和国内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2018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害其享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2亿元。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侵犯涉案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同时,一审法院在诉中裁定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并未停止其使用行为。除王国军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将其赔偿请求降至1.77亿元(含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侵犯涉案全部技术秘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较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述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含合理维权费用349万元)。本案因权利人起诉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2017年底,而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故本案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权利人对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续侵权行为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本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赔偿1.59亿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判令以侵权为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有效打击了企业负责人以企业为侵权工具的违法行为,让侵权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此外,因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及典型案例 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和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1年3月1日,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6条。《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实施意见》明确,要落实较严格制度较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实施意见》提出,要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保持长江十年禁渔顺利实施;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保持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实施意见》还对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巡回审判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发布会发布了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介绍,这些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较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李明义表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切实好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发布会上,重庆、江西、江苏三地法院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自法院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相关工作,全面展示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杨临萍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依法好老年人老有所养,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宣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十件典型案例基本涵盖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其中,既有财产权益纠纷,如老年人财产权保护、老年人委托理财,也涉及人身权益的保护,如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遗产分割时照顾老年人利益。既有家庭内部赡养问题,也包括家庭赡养缺失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介入的尝试,如赡养纠纷检察院支持起诉、依法指定福利机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的监护人。既关注老有所住的老年人基本生存需求,如好老年人居住权,也包括丰富老年生活所涉及的老年人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典型案例还包括以房养老、社会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可以说,每一个案例在好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和指导意义。”郑学林表示。据民政部预测,“十四五”时期,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郑学林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服务和好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助力健全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一方面,在民事审判特别是家事审判中,由过去的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与民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伟介绍,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相应的纠纷也有所增加。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6年以来进一步更新审判理念,更多关注当事人的情感利益,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所体现。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刘敏介绍,民法典新设立居住权制度,继承纠纷中侧重保护老年人权益理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依法指定监护人制度等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就是要使上述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这也是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初衷之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别有用心之人借用“以房养老”的名义欺骗老年人,以达到非法侵占老年人房产目的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王丹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注重甄别,对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通过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等方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好老年人享受国家政策红利,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此外,典型案例还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生活、居住这一养老方式上加强司法好力度。强调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提醒子女在将老年人送至养老机构时要尽量详细告知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情况,警示养老机构在看护老年人时应当尽职尽责,加强管理,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27章655条多方位强化人权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较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八次审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三次审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较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较为丰富、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新刑诉法解释》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强化诉权好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依法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好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把尊重和好人权落到实处。例如,在强化诉权好方面,《新刑诉法解释》明确,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应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好律师查阅权;在质证权好方面,《新刑诉法解释》重申同案同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好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针对司法实践中诉讼代表人确定难的现实问题,《新刑诉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进一步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好。《新刑诉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好。例如,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较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死缓二审案件开庭的重大意义,严格依法做好死缓二审案件开庭工作。《新刑诉法解释》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保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例如,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新刑诉法解释》厘清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关系,明确对于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宣布决定、说明理由;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于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财物处理问题,涉案财物的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据了解,《新刑诉法解释》充实完善了对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执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新刑诉法解释》进一步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庭前审查、当庭调查和处理执行等。例如,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移送并列明权属情况,以及是否有证明相关财物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在法庭辩论时,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针对个别案件中存在漏判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李少平介绍,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明确了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新刑诉法解释》还增加了对监察调查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的要求,例如,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以及监察调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等。《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李少平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人民法院服务跨境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水平,支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发布《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规定》共12条,明确了跨境诉讼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载体、跨境当事人身份验证、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网上立案流程等,旨在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指引、查询、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第一审民商事登记立案服务。《规定》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人民法院便利跨境诉讼的方式方法,保持诉讼服务惠及各类当事人。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等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者电脑端进行实名注册并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展立案等相关诉讼事务。除了在移动微法院跨境立案界面显示英语、简体中文、繁体中文外,《规定》坚持从需求出发,对委托代理视频见证作出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法官通过视频确认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此外,《规定》要求,跨境诉讼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如实填写立案信息,并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公证、认证、转递及证据等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及时登记立案;无法即时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跨境网上立案是中国法院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潮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便利跨境诉讼当事人立案所作出的一项创新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立案权利的态度和决心,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服务和好。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研究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司法应对举措,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专业的诉讼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将在“网红代言”“直播带货”涉及食品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20日发布消息称,检察机关将在“网红代言”“直播带货”涉及食品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充分彰显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制度优势和蓬勃活力。最高检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规定了将外卖包装材料安全、“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作为重点监督领域。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线上经济持续火爆,但行业良莠不齐、缺乏监管等多种乱象引起不少消费者吐槽,外卖包装材料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这些伴随新业态发展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潜在侵害风险。对此进行重点监督,旨在引导各级检察院全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胡卫列介绍,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呼声,最高检多次对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作出部署,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办案理念,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地区的指导。下一步,最高检还将持续聚焦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突出问题,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法院、公益组织等单位沟通协作,凝聚共治合力。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办案,不仅使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切实加强,提升了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效激活了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胡卫列表示,当前该领域仍面临公益诉讼缺乏有效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依据、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需要运用更多智慧开展探索。(信息来源:新华社)
17、最高检下发学习贯彻新修订“两法”的通知 明确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大格局。2021年2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法强化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和监督职责。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担当作为,准确把握新修订“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保护和监督职责。以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坚持督导而不替代,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与家庭、学校、政府等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理念,对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该严则严,当宽则宽,重在转化。要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人员积极履行报告义务,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违法犯罪的信息库,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执行从业禁止规定。落实关于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的规定,建设用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落实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规定,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通知明确,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大格局。各级检察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要求,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工作质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最高检发布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典型案例。在新冠疫苗上市初期,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暂时供应稀缺,利欲熏心,通过制假售假、高价倒卖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等手段,牟取暴利,有的甚至将假疫苗走私至境外,严重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败坏国家形象,这种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针对涉新冠疫苗犯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依法逮捕、起诉。截至2021年2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在21起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70名犯罪嫌疑人。最高检2021年2月11日发布依法严惩涉新冠疫苗犯罪4起典型案例。第一起案例为孔某、乔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第二起案例为李某等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案。第三和第四起案例均为涉嫌非法经营案。(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1年2月2日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5起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在这5起典型案例中,有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两件,分别为北京顺义王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和黑龙江李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两件,分别为上海余某、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和江苏刘某等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另外一起为殴打谩骂防疫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案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主题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第26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2016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6万余件2.8万余人,提起公诉2.3万余件4.5万余人。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61件817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1000多件1300多人。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将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办案工作中,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5年间,最高检单独或与相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7起,其中直接参与“快播”案、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2·15”系列专案等重点案件的研究、会商及办理工作。检察机关在发挥知识产权刑事追诉职能的同时,注重检察职能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违法行为。2016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495件,行政监督案件205件。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创新工作举措,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优化整合,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在北京、天津、上海等8省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在北京等6省市三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并决定在全国推行这项工作。孙谦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精准指控,持续做优做强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的综合性保护机制,切实解决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发布会还发布了以此为主题的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8号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要旨为: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保持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检例第99号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的要旨为:在办理注册商标类犯罪的立案监督案件时,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合理使用情形而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增强办案透明度和监督公信力。检例第100号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的要旨为: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应注意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相关电子数据,并围绕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对涉及众多作品的案件,在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应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检例第101号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要旨为:凡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判断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检例第102号金义盈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要旨为: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既要注意审查商业秘密的成立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又要依法排除被告人取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链。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时可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持续开展好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 2020年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1200多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5日发布首批好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多件。其中,已办结1600多件,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多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多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的600多件;反映“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的300多件;反映“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200多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说,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是尊重和好人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和必然要求。然而,目前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值班律师、量刑协商等领域又出现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新老问题交织的律师执业权益好现状与人民群众对法治、人权好日益增长的需求仍有差距。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直面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持续开展好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12309中国检察网”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好专区”,“12309检察热线”开通律师维权专线,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同时,着力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好相关制度,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制定《辽宁省检察机关办理律师异地阅卷工作办法(试行)》等。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律师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均已取消安检,绝大多数检察机关还设置了专门的律师“绿色通道”和专门的律师会谈室。为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切实好律师执业权利,最高检发布了首批好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分别是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其中1、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指导意义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好律师的知情权。2、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指导意义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好律师依法执业。3、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指导意义为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并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办欠薪犯罪案兼顾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经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近3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3710件3805人,提起公诉6077件6644人,不起诉2630件3105人。2019年至今,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共为农民工追讨欠薪3.4亿余元,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民事案件2.5万余件。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说,2020年,检察机关办理欠薪犯罪案件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很大困难,另一方面,劳动者因为劳动得不到报酬也会陷入困难。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兼顾好两者关系,既要求惩治不法,也要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好企业正常经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区分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资暂时拖欠与恶意欠薪犯罪的性质,综合考虑欠薪者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保持案件认定准确,处理妥善。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服务和好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146件2377人,占该类案件总数85.74%,相比去年上升了45.43个百分点。对于已经被立案的涉罪企业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变更强制措施逮捕为取保候审或者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今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不批准逮捕630人,不捕率为45.8%,不起诉1178人,不起诉率40.8%,均远高于其他犯罪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苗生明表示,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加大支持农民工起诉和监督立案力度;联合人力资源社会好等部门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推动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对欠薪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加大支持起诉和精准监督力度,力促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监管手段较大限度解决欠薪问题等,守好基本民生底线,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好。最高检还同时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最高检: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监督虚假诉讼。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2021年2月18日在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透露,目前,“两高”正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编制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业务协同信息化系列标准,规范案件信息跨部门流转和业务协同,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监督虚假诉讼,以达到提升办案质效的目的。冯小光介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其危害性也日益凸显,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必须严厉打击。2019年,最高检召开“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五件虚假诉讼监督指导性案例,扩大了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2020年,检察机关继续加强对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一是为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最高检向最高法发送“五号检察建议”。二是建立执行与监督法检信息共享平台。202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会签《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 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不断提高执行工作与法律监督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目前,“两高”正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编制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业务协同信息化系列标准,规范案件信息跨部门流转和业务协同,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监督虚假诉讼,以达到提升办案质效的目的。三是有力指导地方司法实践,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浙江省检察院与破产管理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处置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加强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监督,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福建省检察院向福建省人社部门发出防范虚假劳动仲裁检察建议,促成人社部门制定防范机制堵塞漏洞。江苏省检察院注重运用江苏省高级法院“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搜集案件线索。(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4、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较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19日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较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包括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假烤鸭”、网络订餐平台不履责等食品领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药、药店销售过期劣药的药品领域案件,不合格化妆品案件以及危害农业安全的伪劣种子案件等。在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较严”(较严谨的标准、较严格的监管、较严厉的处罚、较严肃的问责)要求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整体向好,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和巨大隐患。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上述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吊销食品类行政许可775件,移送公安机关3346件;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责令停产停业2041家,移送公安机关1306件;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1369件149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31件810人;立案涉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5381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0800件,提起公益诉讼1683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三部门从严从重打击制售伪劣防护产品、假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42件涉案金额高、违法情节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用药用械集中整治,积极推动新冠病毒疫苗研发上市,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和医用防护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最高检及时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实现精准打击,依法防控,2020年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涉疫情防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介入侦查682件,批捕400件683人,起诉451件959人。(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聚焦“三农”领域检察助力乡村治理 11个月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2.9万余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24日发布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2020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聚焦“三农”领域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9万余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民事公益诉讼公告2.2万余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37件、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46件,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助力乡村治理。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好。各级检察机关紧盯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农业面源污染、乡镇污水排放、饮用水源地污染等问题,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力度,推动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去年1月至11月,共督促清除处理各类生活垃圾、固体废物630.3万余吨,整治违法养殖场750家,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8.5亿余元。最高检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将“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问题作为6项工作重点之一,切实加大办案力度,督促查处、销毁假冒伪劣食品15.3万余千克,促进相关部门深化源头治理。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土地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来抓,加大对耕地“非农化”等行为惩治力度,落实较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去年1月至11月共督促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7万余亩,恢复被毁损的林地12.4万余亩、草原5.1万余亩。突出抓好扶贫领域国有财产安全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解决农业项目扶持资金、惠农补贴等管理、发放过程中不规范问题,去年1月至11月共督促保护、收回被套取或冒领的社保资金、国家补贴和扶持类资金6200万余元。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三农”短板和突出问题,着力推进耕地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所涉的典型意义主要有:1、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滞后,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聚焦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成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农村食品市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小厕所连着大民生,厕所问题是城乡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惠安县检察院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社会舆论关切的严重公益受损问题,以整治农村旱厕作为“小切口”,以点带面,推动农村旱厕问题一揽子解决,有效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3、面临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导致生态环境难以得到有效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厘清有关行政部门责任,主动争取党委支持,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共同推动环境污染问题扎实有效整改,破解了行政执法难题。4、社会救助和较低生活好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手段。检察机关聚焦该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持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落地。同时以点及面,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得到全面整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最高检部署专项活动——开展司法救助 服务乡村振兴。2021年2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决定自今年2月起至2023年2月止,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因案致贫返贫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等5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主动将自身工作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张某某系某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聘用职工,2010年在门卫值班室拆饮水机时,因用力不当摔倒,导致胸部受伤,被诊断为“食管破裂并破入左侧胸腔,右侧胸腔积液”。2011年,张某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以张某某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随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张某某因不服法院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张某某的监督申请后,通过深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认为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其诉求也并无不当。“对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应当积极协调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该案中,检察机关考虑到张某某的家庭是低保户,其实体诉求有正当性、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对张某某进行了司法救助。“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既化解了行政争议,也传递了检察温度。”杨春雷说。社会救助和较低生活好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手段,然而,有一些人却打上了违规享受低保等政策的“歪主意”。为此,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持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落地。河北省沽源县曾经是国家级贫困县,该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西辛营乡在落实国家社会救助兜底好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中履行职责不到位。沽源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后,通过询问走访发现,有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填报不真实,乡政府在核查工作中未严格履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程序。2020年6月20日,沽源县检察院向西辛营乡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兜底好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的相关人员进行重新审核,严格落实申请审批程序,全面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对不符合政策条件和处于贫困人口渐退期的居民,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应退尽退、应保尽保政策。西辛营乡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对全乡23个村已享受该政策的1819户进行重新审核,取消了3户不符合政策条件人员的资格,并对13户处于贫困渐退期的家庭完善了档案,落实了动态管理。如今,检察公益诉讼正主动融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2020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聚焦“三农”领域问题,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924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民事公益诉讼公告2201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37件、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46件,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助力乡村治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最高检发布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2020年行诉监督案公开听证数量同比增6.5倍。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18日发布3件行政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加强公开听证工作、规范办案提供指引。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说,这批典型案件覆盖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行政争议化解案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借助外力化解双方争议,社会认同度高。3件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为1、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环节多、周期长、矛盾复杂尖锐,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容易“有心结、想不开”。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行政相对人积怨通过公开听证得到了倾诉和宣泄,人格和地位得到了充分尊重,为化解争议打下良好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借助外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纠纷化解途径,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2、检察机关通过网络直播,增强公开听证透明度;同时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由其直接代表行政机关发表意见,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重视,有助于顺畅“官民”面对面沟通渠道;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事实,在分清是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说服申请人放弃不合理诉求,较终促成和解,增强公开听证促进争议化解的重要作用。3、对于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生效的行政行为,在执行监督阶段通过公开听证,既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通过陈述意见、辩论充分表达诉求,进一步明晰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为检察机关多角度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打牢基础,又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当事人更信服检察监督结果,实现案结事了政和。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开展公开听证900余件,同比增长6.5倍,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2%;在为期1年2个月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中,开展公开听证的案件近1200件,占化解总数的18.8%。张相军说,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申请人往往有心结,化解难度较大,而公开听证对于解决这个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开展公开听证,提供各方平等交流对话、辨法析理平台,充分好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促成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张相军说,下一步,行政检察部门将坚持“应听尽听”,对于多年申诉、各方关注的典型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进行公开听证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案件,都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将公开听证作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常态机制来抓,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真正让听证成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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