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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1年1月法律信息(2)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4/1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22、安徽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2021年1月18日消息,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日前牵头建立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研究,更好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重大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6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制度规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可视情况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区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部署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共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等。2020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强化对生活消费、“保健”市场、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要素市场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重点查处社会关注度高、民生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020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78件,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罚没金额1200余万元。(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3、安徽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2021年1月20日消息,安徽省近日出台《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在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较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尽快推行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对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作出明确规定,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告知承诺制推行的时间表,各地区、各部门1月底前制订细化实施方案;2月底前公布本地区、本部门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4月底前依据公布的目录和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6月底前开展督促检查。(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4、安徽一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落户庐阳。2021年1月28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战略合作启动仪式,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在北京分会场和合肥分会场举行。同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室正式挂牌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庐阳法院调解室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安徽设立的一家调解室,主要为民商事领域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搭建诉讼与调解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在坚持合法、便民、自愿、效率、保密等原则的基础上,主要采用法院委派调解的方式,将此类纠纷推送至调解室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截至目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已在国内外设立有73个调解室,拥有各国调解员476名。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中心受理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056件,调解成功2012件,调解成功自动履行率100%。仪式后,合肥分会场与会领导还参观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庐阳法院调解室以及庐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律师驿站、审判法庭等场所。(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25、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精品案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1月8日举办2021年首场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精品案件,其中刑事检察类5个、民事行政检察类5个。案例一A园林绿化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该案例主要阐明:检察机关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控告渠道,“一把手”检察长带头接访民企负责人,带头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上级院及时认真审查下级院作出的检察监督决定,确有不当的及时指令下级院纠偏纠错,依法保护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例二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上诉案,该案例主要阐明:检察机关坚决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一把手”检察长阅批来信后主动约访民企负责人,听取意见和诉求;并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形式,发表检察意见,监督审判机关及时依法审结案件,让涉案民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诉累。案例三安徽A园林有限公司、张某等串通投标案,该案例主要阐明:对于民企涉罪案件,检察机关坚持审慎处理原则,依法予以分类处理,该严惩的严惩,该从宽的从宽。对行业监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活动,推动检察建议落实落地,助力开展行业治乱。案例四京A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久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例主要阐明:在办理民企及其经营者涉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大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不诉的坚决不诉。在不起诉决定前,召开公开听证会,以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探索建立涉民企案件“一案一回访”机制,开展入企普法,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促进依法规范经营。案例五社区矫正对象倪某某请假外出监督案,该案例主要阐明:认真落实党中央服务“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对于社区矫正期间的民企经营者,考虑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支持司法行政部门为民企经营者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宽松司法环境。案例六滁州市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该案例主要阐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既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者共同借款行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要精准监督,及时纠正法院错误裁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例七鲍某明等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该案例主要阐明:国家好农民工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当事人利用这一惠民政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农民工身份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发挥刑事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主动监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案例八安徽乙建筑公司与董某某劳动争议执行监督案,该案例主要阐明:当事人已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执行法院不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未经核实,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纠正对被执行人违法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案例九安徽丙食品公司与赵某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该案例主要阐明:在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且不影响保全效率和效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检察机关对影响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不当诉讼保全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予以纠正,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案例十A公司诉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抗诉案,该案例主要阐明: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要本着全面落实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原则,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审查其合理性,避免“限期一天拆除”这样的不合理行政决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在抗诉环节中,检察机关不能“一抗了之”,而应与法院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跟进案件走向,较终促使人民法院再审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将保护民企落到实处。(信息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26、合肥市中院发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十大案例包括“黑救护”恶势力违法犯罪案、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案、宣铝公司破产重整案、“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高空甩锅”危害公共安全案、肥东某新材料公司善意执行案、“假培训”合同诈骗案、伪装头像微信群诈骗案。(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7、合肥市人社局:共享用工不改变原劳动关系 不得收取管理费。合肥市人社局2021年1月18日表示,该市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顿,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肥市人社局介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台账,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以“临时工协议”“劳务协议”“小时工协议”等方式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控制劳务派遣用工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派遣和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不得实施派遣和接受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应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好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收取管理费用营利,进行违法劳务派遣。为了好劳动者权益,合肥市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同工同酬,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等权利。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支付社保补贴”等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未在用工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28、合肥蜀山:“建筑工程调解室”揭牌。2021年1月2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与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合作共建的“建筑工程调解室”近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正式揭牌成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是蜀山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吸纳的第13家调解单位。“建筑工程调解工作室”将由建筑行业专业人员和专业律师组成调解员,就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建筑工程领域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院在诉调对接方面的经验优势及建筑工程协会的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提升调解工作力度和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江西景德镇浮梁县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2021年1月4日,江西景德镇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该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法院管辖,系景德镇市首例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涉及污染环境犯罪已由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结,依法对被告海蓝公司主管安全生产人员、无废物处理资质人员以及具体实施运输、倾倒行为的人员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为彰显重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照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的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条款,明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以较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遂依法判处被告海蓝公司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案件宣判后,被告海蓝公司认识到由于自身环境保护观念的淡薄给浮梁的绿水青山造成了巨大损害,给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表示真诚悔过道歉、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全部支付修复性费用及惩罚性赔款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3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案 对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行为进行有效规制。2021年1月20日消息,因认为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将子乐公司及其产品销售商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子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原告百度在线公司诉称,其是包括“小度在家1S”(以下简称小度智能音箱)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在线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长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在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对此进行宣传,上述行为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子乐公司辩称,其不存在对“小度”商品名称和“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的突出使用;其使用“杜丫丫”名称及“小杜小杜”语音指令具有合理依据;双方产品的外观、功能、目标用户是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等。被告经纬公司辩称,其仅销售一台设备给百度在线公司作为本案证据,知晓本案诉讼后亦及时删除产品链接。二被告均不同意百度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百度在线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 xiaodu”是用户在使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结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导致混淆。子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条之规定,对百度在线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亦缺乏合法依据。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目前,双方当事人尚未明确是否上诉。主审法官表示,在人机交互过程中,具有唤醒和操作产品功能的语音指令,对人工智能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和普及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全国首例涉智能产品语音指令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通过裁判引导市场经营者以技术创新等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相关产品在革新、发展过程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宣判,也是对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推进智能化、数字化健康发展,助力提升新兴产业现代化水平等政策的积极响应。(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1、深圳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0日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全面回顾深圳法院劳动争议专业化审判的发展历程,展现其在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以及促进劳动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探索。白皮书总结了15年来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的特点:诉讼案件总量仍保持高位运行;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仍较突出;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愿高涨;用工管理不规范现象仍然较多,劳动者胜诉比例较高;案件审理难度大,诉讼调解较为困难等。白皮书介绍,15年来,深圳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改革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在2005年,全国法院系统第一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审判庭;坚持“绿色通道”审理制度,自2006年开始,对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宽(时效从宽)二不(不预交受理费、不预交执行费)三快(快立、快审、快执)”审理制度;推行标准化办案,统一裁判尺度;构建包括劳动纠纷在内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对简单案件推行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裁判,当庭宣判、制作和送达裁判文书;与深圳市劳动仲裁机构建立法律适用及疑难问题研讨机制等等。2005年1月至2020年10月间,深圳两级法院依法公正专业化解了大量劳动纠纷,共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368686件、审结346231件。其中,深圳中院受理二审劳动争议诉讼案件118221件、审结101193件,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8749件、审结7916件;各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241716件、审结237122件。生效裁判确认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等共计193.32亿元。下一步,深圳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机制,如继续探索繁简分流制度;探索追索工资报酬、医疗费用、工伤赔付等民生类案件简化审判;探索完善平衡保护劳资权益,好企业正当合理用工自主权,激活企业人力资源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引导劳动者忠诚勤勉履职、诚信维权的裁判规则和导向机制;探索促进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发挥仲裁前置审理效能,减少进入诉讼案件数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上海一中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公开宣判 供货商、淘宝公司、网店分担责任。上海一中院2021年1月19日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公开宣判。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规定其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当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侵权通知后,平台应对被投诉人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当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是错误的时候,权利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电商平台未终止该错误投诉,而继续采取断开链接、删除商品等措施,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2021年1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判赔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持金。2019年3月15日,某淘宝网店被供货商投诉出售假冒商品。淘宝公司收到投诉后,通知网店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材料申诉。后淘宝公司以网店超时未申诉为由,对网店作出立即删除商品、搜索屏蔽店铺等处罚。其后,网店向淘宝公司申诉,并提交进货发票。淘宝公司以发票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开票时间晚于投诉时间为由,认定申诉不成立。同年4月30日,供货商则再次以相同理由向淘宝公司投诉该网店,淘宝公司通知网店限期申诉。此后,网店申诉并提交网店购销合同、发货单、发票。淘宝公司以购销合同不完整、发票显示的购买方非网店经营者、发货单未盖章为由,要求网店补充提交材料。5月6日,淘宝公司对网店再次作出处罚。两次处罚后,淘宝公司对网店实施在线商品不超过5件的措施,并以售假为由罚没网店淘宝消保保持金2500元。网店认为,淘宝公司的不当处罚导致网店排名大幅下降、网店浏览量大幅减少,销售额也因此大幅减少,故起诉要求淘宝公司撤销对网店的处罚,恢复网店商品销售链接,并与供货商连带赔偿网店经济损失120万元等。一审法院认为,供货商的投诉存在重大过失,与网店受处罚而遭受损失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淘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申诉材料转送给供货商或其已收到供货商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淘宝公司并未及时终止处罚措施,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供货商撤销投诉,淘宝公司撤销处罚并恢复网店积分及保持金,共同赔偿网店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供货商负60%的责任,淘宝公司负40%的责任。判决后,网店及淘宝公司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供货商投诉时存在重大过失,应对网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淘宝公司在证据审核方面存在过错,导致错误未能及时纠正,对网店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网店售卖涉案投诉商品存在不当行为,且在淘宝公司给予第二次补正机会时未积极维权,直至诉讼,才提供进一步补强证据,可适当减轻供货商和淘宝公司的责任。供货商对网店连续两次投诉导致网店仅能销售5件商品,使其基本处于“关店”状态,造成营业额大幅减少,是考量损失的因素之一。因网店对其年营业额60万元的主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淘宝公司调取的网店销售情况、处罚措施持续时间等因素,上海一中院酌定网店损失为20万元。1月19日,上海一中院对该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供货商、淘宝公司和网店分别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网店积分和保持金。■规则阐释:电商平台未履行法律规定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担责,应以电商平台在投申诉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为前提。由于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投申诉过程中,实际承担着“裁判者”的角色,因此对电商平台是否具有过错的审核重点在于其在投申诉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有违程序正义。电商平台的反通知程序以收到有效不侵权声明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电商平台是否转送不侵权声明及终止措施以收到不侵权声明是否有效为前提。为此,可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声明进行审核:1.申诉是否符合程序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因此,权利人和被投诉人原则上应遵守电商平台所确立的投申诉流程来维权,除非投申诉流程不合理地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2.申诉材料是否构成初步证据。法律并未对初步证据的具体证明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争议多为民事纠纷,立法也鼓励通过电子商务争议处置机制诉前解决纠纷,故有关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具有参照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但该机制毕竟不是诉讼程序,故宜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也就是说,不侵权声明包含的证据首先不能是明显不能证明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比如与投诉产品无关的购销合同、发票等。其次是初步证据应可令一般理性人相信存在不侵权的可能性,即内心对是否侵权存疑。满足程序和内容两方面要求的不侵权声明应认定为有效,电商平台依法应履行反通知程序。电商平台未履行反通知而担责以过错为前提。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都未对未履行转送、告知、终止措施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系通过程序设置甄别出可能的错误通知并及时予以终止,以平等保护权利人和被投诉人的利益。因此,若电商平台依法履行转送、告知、终止措施,自能避免错误投诉的发生,其不须承担责任。但电商平台未履行反通知程序,易导致错误的投诉无法得到及时终止,进而对网店造成损害。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电商平台未履行反通知程序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例如,其收到双方证据后发现均不完善,在要求权利人提供投诉真实性保持后,未履行反通知程序。另一种情形可能是,其未要求权利人提供投诉真实性保持,在对双方都不是很确信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原有的处罚措施。这两种情形下电商平台的责任是一样的。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则应按侵权构成的一般规定进行判断,因此电商平台对其未能及时终止错误投诉的行为承担责任,尚须满足其主观具有过错这一条件。电商平台在投申诉处理中应秉持中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电商平台在处理平台知识产权投申诉时亦应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平等地对待权利人和被投诉人,对知识产权和经营权施以同等保护,使得处于两端的主体利益得以平衡。这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投申诉处理过程中是否存有过错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淘宝公司在处理投申诉时有违程序正义,具体表现为:1.淘宝公司告知网店应进一步提供证据,但未明确给出二次补正的时间,随即在次日即实施处罚措施。2.淘宝公司作为纠纷调处者,基于一般注意义务,当双方就侵权和不侵权都能够提供证据时,为解决纠纷,其理应促使供货商再行核实投诉是否准确,从而避免本案投诉材料的瑕疵一直未予发现。淘宝公司主张转送申诉材料后其让供货商选择是否让淘宝公司工作人员介入,但供货商是可以在不核实的情况下要求工作人员介入,故上海一中院认为该举措尚不足以促使供货商再行核实投诉的准确性。在工作人员介入后,淘宝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供货商核实过申诉材料的真实性。淘宝公司理应预见到侵权或不侵权都存有可能,但却以不作为的方式继续维持已采取的措施,具有过失。3.网店提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后,淘宝公司因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审核标准对此未予采信,而其在对供货商侵权通知所附证据的审核中,并无对投诉商品与检测报告应有关联性的基本要求。两相比较,淘宝公司对不侵权声明证据的审核标准明显高于侵权通知证据。法律并未因权利人与被投诉人的角色不同而对“初步证据”作出区别规定。淘宝公司对供货商与网店采用标准不一的证据证明标准,有违公平。淘宝公司所持审核标准实际对网店依法维护权利设置了不合理的条件,亦有过错。因此,淘宝公司对其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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