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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1年1月法律信息(1)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4/1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表示,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党中央多次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要求,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了动物防疫工作中长期目标、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策略。这些部署和要求都对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创造了条件,指明了方向。实践中,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级部门制定了不少动物防疫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在实施中积累了经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动物防疫法。本次动物防疫法修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王观芳认为这次修法的亮点是:动物防疫的方针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责任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补上缺失制度,进一步完善已有制度,加强薄弱环节。本次修法强化好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强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时,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有很多亮点,较大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行政执法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改革成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听取各方意见、多次展开调研的基础上,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以及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等。袁杰还强调,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好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为切实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网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海警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好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好。该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海警法共11章84条,重点规定了海警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好和协作、国际合作以及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事项。海警法明确了海警机构的组成、各级职责和管辖区域的划分,确立了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由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专业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依照海警法规定,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海警法规定了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的权限、措施及程序要求,以及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的经费、场地和设施建设等好机制,赋予了海警机构紧急履职情况下的优先使用权和征用权,规定了涉案财物先行处理制度。海警法明确了国际合作事项。授权中国海警局在规定权限内组织或者参与有关海上执法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商签海上执法合作性文件,规定了海警机构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的任务、领域和方式。海警法明确了监督与法律责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结合海警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属性,设置了执法公开、表明身份、执法过程记录等制度。同时,为好海警机构依法履职,提高执法专业,规定了组织或者个人阻碍海警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二、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三)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四)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金融案件。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三、北京金融法院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四、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1月2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保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规定》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登记规则。三是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3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三是加强排污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四是严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出台意见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2021年1月8日消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做好司法过程中困难退役军人救助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意见》明确,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意见》强调,党委政法委应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应积极与同级有关办案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引导并帮助其落实待遇好和帮扶援助政策。公安机关在办理落户、流动人口登记等行政事项时,为退役军人申请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提供便利条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运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律师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待遇好和帮扶援助等相关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未成年人审判更专业 司法保护更严格。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2021年1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此次发布的《意见》分7个部分,共30条。姜启波介绍,《意见》重新界定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并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等新要求。为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厘清未成年人审判与刑事、家事审判的分工,《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姜启波介绍,由于未成年人案件多数在基层法院,《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保持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庭配备专门的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意见》提出,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新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要求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要求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的关切。周加海介绍,人民法院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多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树立正确理念,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强化专业审判,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力度。此次发布的《意见》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周加海介绍,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好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尤其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大完善。周加海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开展调研,通过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文件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执行的具体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办案指导。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保持法律准确、统一实施。刘敏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对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织细织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召开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引导作用。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现场或网上“公众开放日”活动,举办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优秀微电影评选等,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宣传,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协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对单亲、离异、留守家庭的孩子和事实孤儿的好政策。结合案件办理,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漏洞盲区和薄弱环节,有建设性地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意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021年1月21日消息,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好。《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持“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组重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规范对外交往。要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督察部门或承担督察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内部通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记录报告平台的维护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督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核查,及时作出处理。要压实内设部门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对本部门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文平,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宇飞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学院教授秦飞,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首席合伙人阎建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沈四宝受邀列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陶凯元表示,人民法院承担着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重大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人民法院服务好海南全面对外开放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本《意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大意义,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坚持法治先行,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为对外开放新高地、探索实践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路径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发布的第一份司法文件,分七个部分3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总体要求及重点领域的具体举措。《意见》全面把握人民法院服务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国内国际形势,遵循“三个坚持、一个借鉴”的基本原则,积极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三步走”发展目标实现。推动制度集成创新,完善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体系。在重点领域强化审判职能,推动构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意见》强调,要加强旅游纠纷审判机制和审判能力建设,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智慧海南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参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着力提升司法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国际化能力和水平。“《意见》紧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求和发展目标,具有突出的针对性、创新性和国际性。”陶凯元介绍,《意见》凸显制度集成创新,推动完善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体系;体现了海南特色,为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建设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好;对标国际一流,提升了服务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陶凯元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情况,她表示,公正专业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好,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国际商事法庭已经进入实质化运行阶段,受理了18起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案件,与国际商事法庭形成仲裁、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的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利、专业、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意见》就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我们期待,海南能够尽快启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工作,为我国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提供有力好。”《意见》对海南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较大调整,特别是对海事审判、行政案件管辖提出了一些机制创新。王淑梅表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一项国家重大战略决策,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政策制度体系和环境,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跟上海南自由贸易港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交通运输审判专业化优势,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意见》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对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沈四宝表示,《意见》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司法好的一个重大举措,相信《意见》的发布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好。“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号文的形式发布《意见》,足以表明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视。”秦飞表示,《意见》立足海南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必将有力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提升海南法院司法能力和诉讼服务水平,为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支持和好。作为律师界的代表,阎建国一直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他表示,《意见》中提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国际商事调解和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创新发展,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举措,对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良纠纷解决资源,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合力将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司法部发布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并上线律师服务平台。为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便捷专业、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可以为律师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王学泽、信息中心副主任姚雄森,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意见》共十八条,对为律师提供诉讼服务的基本要求、身份核验、大厅服务、热线服务、平台服务、组织好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对律师服务平台各项功能作了细化规定。钱晓晨介绍,起草《意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律师执业不便利、诉讼服务不到位、沟通衔接不顺畅的具体情形和主要症结,反复听取意见建议,保持《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长期困扰律师的排期冲突问题,《意见》提出依托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在全国法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诉讼活动提供排期避让提醒服务。为方便律师阅卷,《意见》不仅要求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已归档案件提供网上阅卷服务,还推动审理中的案件档案同步推送,供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随时查阅。为方便律师管理其名下代理的全部可公开诉讼案件,《意见》提出在律师服务平台建立个人案件空间,集中呈现案件信息。为方便律师联系法官,《意见》提出律师服务平台支持律师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在线联系法官,并提供满意度评价服务,律师可以随时留言,随时评价。《意见》既遵循诉讼服务统一性要求,也针对律师群体执业特点,提供特色化诉讼服务。考虑到律师工作习惯,不仅开发律师服务平台小程序端,还开发了电脑端,方便律师使用电脑开展工作。除了服务依法执业的律师外,《意见》还提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助理依法提供相应诉讼服务,充分好各类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更好发挥他们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王学泽介绍,《意见》在总结好律师执业权利经验做法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好律师执业权利、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意见》对建立律师履职好机制作出部署,要求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律师通过使用律师服务平台,可以实现诉讼事务在线办理、网上流转、全程留痕。《意见》还重点好了律师知情权,提出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功能为律师提供查询、咨询、诉讼事务办理等服务。律师可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查看立案、开庭、结案等节点信息,一键获取诉讼案件信息。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意见》提出,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律师在线调解工作力度,打造律师调解品牌。律师依法按程序出具的调解协议可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这对深化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具有积极意义。”王学泽表示。“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同时也是一名行业管理的参与者,我认为《意见》的出台和平台的上线使用,确确实实解决了过往难以解决的一些痛点、难点问题。”在蒋敏看来,通过使用律师服务平台,可以解决在线立案、在线阅卷等问题,尤其是长期困扰律师的开庭排期问题,方便诉讼律师更好服务当事人。蒋敏表示,随着服务要求的提升,律师团队化作战比较普遍。律师服务平台使得每一位律师都可以在系统中同时录入三名助理信息,协助专业律师完成工作,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钱晓晨介绍,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一站、一网、一号”通办工程,让老百姓打官司只进一个门、较多跑一次、可以不要跑。此次上线的律师服务平台是智慧诉讼服务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目前已经在四级法院实现网上立案、调解、申请退费、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等事项、智能辅助工具、评价建议、律师一码通等26项功能。以往各级法院开发的诉讼服务或者律师服务平台,入口大多为各自法院,功能上各具特色、存在差距。许建峰介绍,律师服务平台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基础,实现了全国统一门户、统一入口。目前,律师服务平台对接司法部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对经过核验的律师,提供“一次核验、全国通办、全网通办”的诉讼服务。姚雄森介绍,“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是律师执业资格、执业状态核验的一数据来源,在线对律师执业身份进行“实人、实时、实证”的核验。有关部门的律师服务系统可以通过本平台接入律师身份核验服务,保持律师执业身份信息的专业性、真实性、可信性。使用过程中,律师只需要在微信小程序中检索“中国律师身份核验”,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律师身份后,即可获取律师执业证的虚拟数字凭证——律证码。律师通过“亮证”功能,出示“律证码”,可完成一键核验。“对于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的建设,我们特别强调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安全。”对于公众关心的网络数据安全问题,许建峰表示,律师服务平台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网络安全。一是身份认证。信息来源于专业的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好身份认证专业性。二是应用管控。律师服务平台的应用功能会根据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角色得到合理有效的管控,好安全性。三是整体防护。中国移动微法院具有较强的整体防护能力,运用到多项防护措施,进一步保护信息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 加强审判制约监督 保持法律统一适用。2021年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这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又一制度化建设成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就健全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等方面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系统总结各地法院有益经验,重点强化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审判监督管理平台、意见分歧解决平台的功能作用,与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不断激发制度整体效能。《指导意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规定了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讨论范围、召开程序、议事规则、衔接机制、配套好等,优化调整了部分政策要求,有利于各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规范运行。《指导意见》印发实施后,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报告 全面回顾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创建历程。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赵向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司艳丽介绍,《报告》全面回顾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创建历程,全面分析了区际司法协助安排执行情况。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共签署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通过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实现两地审判程序的相互衔接,大大减少了跨境民商事案件程序障碍,有效解决了送达难、取证难。通过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实现了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通,减轻了当事人重复起诉之累。其中,《婚姻家庭判决互认安排》被誉为两地司法协助领域较聚焦民意、较贴近民生、较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全面覆盖的目标基本达成。通过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支持仲裁在化解跨境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其中,《补充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依据《送达安排》,内地与香港相互委托送达案件从1999年的359件到2020年的2382件,20年间增幅超过6倍,累计已达2.9万余件。司艳丽介绍,由于两地法律制度差异等原因,协助送达成功率仍有待提升。基于此,两地现已开始就《送达安排》的修改完善进行磋商。近五年来,内地人民法院依据《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安排》共办理案件57件,鲜有驳回申请或不予执行案件,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保全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至2020年10月31日,内地人民法院即办理申请协助仲裁保全案件32件,所涉财产价值总计113亿元。《报告》还介绍了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工作机制完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多项司法解释全面落实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并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司法协助安排的重要补充,为落实落细司法协助安排提供全面好。通过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在全国法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保持司法协助工作规范专业。通过建立全国法院区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在司法协助领域推进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为两地民众提供便捷专业的司法好。“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实践,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有效维护了香港基本法专业,有利于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增进香港同胞切身福祉。”赵向阳表示,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方面以增进百姓民生福祉为出发点,全面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两地司法协助取得长足进展,成果丰硕,成效明显。司艳丽表示,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法系,在法律制度、司法理念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地法律人秉持开放思维,从程序性协助到实质性互信,再到相互提供保全协助的突破性创举,为“一国”之内开展司法协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也为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借鉴。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丰富和完善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全面服务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继续研究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新路径新举措,推进信息化与区际司法协助的深度融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第26批指导性案例。2021年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近日讨论通过了4件刑事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6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性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旨在明确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对类似案件中如何认定特殊防卫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例曾被评为天津法院2018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指导性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案例对于依法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准确地区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具有较为显著的价值和意义。指导性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当前,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日益多发,借助互联网披着期权交易外衣进行赌博,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对经济秩序危害较大。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办案指引,有利于打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引导公众依法进行投资、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指导性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旨在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可以依法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因损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而入刑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攀岩活动在国内越来越普及,但社会公众对法律边界还不是清楚。本案的正确处理不仅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办案指引,也有利于引导公众合法参与攀岩等户外探险活动,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2021年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日前共同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专业便捷的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知明确,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推进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通知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全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知还明确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确认、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和加强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建立工作机制,持续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下发提示要求加强检律协作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2021年1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检律协作推动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的提示》,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与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合力促进新时代检律良性协作互动。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律协作;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召开座谈会。会后,最高检、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签发了会议纪要。此次会议决定做好6项重点工作:强化检察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引领,继续推动建立公检法律同堂培训长效机制,增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邀请律师广泛参与各项检察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不断提升“四大检察”工作质效;常态化开展好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及时制发典型案例,切实依法好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检律互督互评工作机制,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探索检律深度交流合作模式,推动解决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资源短缺和经费好不足等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最高检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定期联系会商机制。最高检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主动登门问计,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携手共进,在检律协作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落到位。目前,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已抓紧落实《提示》各项要求,与司法厅、律协积极对接,梳理突出问题,拟定会商主题,共商具体举措,并对下级检察机关落实《提示》作出具体部署。山东、浙江等省检察院检察长已率队赴律协座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4年检察起诉危害生产安全刑案1.3万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2348件3909人,不批准逮捕1729件3025人,不捕率为43.6%;提起公诉7978件13205人,不起诉1686件3283人,不诉率为19.9%。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说,这类案件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受案数量下降外,每年受案量总体稳定,罪名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主要有三大特点:罪名集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较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多为过失犯罪,且多因一果,除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为故意犯罪,其余均为过失犯罪;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2020年浙江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重庆吊水洞煤矿安全事故均造成20多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元明说,检察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涉事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从重量刑建议,发现漏罪漏犯的,依法及时追诉。强化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针对审判机关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等问题,及时提出抗诉和检察意见,保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企业和个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力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最高检还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为主题发布了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最高检发布五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四案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8日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在被告人董某明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案件中,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在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持准确定罪量刑。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明确办理网络犯罪案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5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说,规定立足于网络犯罪的特点,从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对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作了全流程规范要求。规定明确,经公安机关商请,根据追诉犯罪的需要,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公安机关未能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存在灭失、增加、删除、修改风险的电子数据,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的”“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补充侦查要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行侦查。规定突出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的规范要求,设专章列举了电子数据的常见形式、梳理了取证方式,并对不同形式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进行细化规定。规定提出,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有其他无法保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但经司法鉴定、当事人确认等方式确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未发生变化,或者能够还原电子数据原始状态、查清变化过程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高度重视检察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办案的专业辅助作用,在各个办案环节就技术辅助办案设置了具体规定。根据网络犯罪跨域性特点,规定设置专章对统筹协作办案进行规定,分别从人员调配、信息互通、代为取证、协助取证四个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打击合力。(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5日发布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说,希望通过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正告犯罪分子,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心存侥幸;提醒普通社会公众,在网络活动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网络平台切实强化平台治理主体责任,尤其要强化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保护,切实有效防控网络犯罪。(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国家监委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意见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21年1月20日消息,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这是进一步推进法法衔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新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先后单独或会同司法机关出台了多项法法衔接制度规定,对推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化,法法衔接工作面临现行规定已不能是满足工作需要、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需通过完善制度规范予以解决、部分地方探索制定的规定需总结规范等问题。同时,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订,现有法法衔接规定需要与其进行对接和完善。为此,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起草了《意见》。《意见》共9部分69条,涉及管辖、证据、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审判、从宽处罚、涉案财物等方面问题。《意见》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将法法衔接工作放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法法衔接关系,对于促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衔接顺畅、专业专业的工作机制,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执行,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并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要加强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支持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贯通融合,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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