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3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2020年12月1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意见》确定了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后应如实记录失信信息。二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共享,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不得随意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保持过惩相当。五是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七是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严格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强调,要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要强化追责问责,对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加强宣传解读,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要把握时间节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规范完善已经出台的关于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需付费 滥用申请权有望得到遏制。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2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管理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2020年12月2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部署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指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加强对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办法》强调,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应当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办法》提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办法》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司法部印发通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2020年12月30日消息,针对较少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视法纪,违法违规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等行为,司法部近日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司法鉴定机构从事亲子鉴定有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鉴定活动,切实维护行业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制度规定,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开展亲子鉴定业务。《通知》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程序进行规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利用医院、中介组织或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设立采样点;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应当全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并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而需要现场提取检材的,两名取样人员中至少一名应为承办该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并全程录像,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对检材应当进行一性标识并对流转过程全程记录,保持“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隐私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司法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等。《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梳理、排查和倒查在清理整顿、投诉处理、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逐一进行销号处理。对隐瞒不报、纵容包庇以及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中不履职尽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通知强调,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先暂停执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通知》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施策,严厉打击“司法黄牛”。要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规则,加大对亲子鉴定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坚决禁止“司法黄牛”在单方委托鉴定中的“暗箱”操作;大力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开展集中专项打击和联合执法检查,坚决铲除“司法黄牛”滋生土壤;努力创新司法鉴定服务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通过随机选择方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挤压“司法黄牛”揽案空间;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通知》强调,禁止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司法黄牛”进行接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停执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民政部: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2020年12月4日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信息来源:新华网)
38、农业农村部全面总结植物新品种保护打假维权经验 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机制。2020年12月19日消息,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领域较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总结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打假维权等工作经验成效,全面提升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寒冬岁末,一场围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研讨会日前在山东寿光召开。发布《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植物新品种权复审申请指南》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这场研讨会讨论热烈、成果丰硕。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二级巡视员谢焱指出,23年前,我国正式建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多年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截至去年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近3.4万件,总授权量近1.4万件。谢焱强调,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提升种业监管治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强化品种审定登记事后监管,强化种业创新保护的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打假护权全国联动、信用挂钩。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构建以属地为主、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的监管格局,强化装备和经费好,形成“行业管理+综合执法+行业协会”体系合力。(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9、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做法。2011年,我国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近十年来,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历经大幅改革,特别是今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大幅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同时,为统筹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安审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总结近十年来审查工作实践,借鉴主要国家审查制度成果,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以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安审办法共23条,规定了适用审查的外商投资类型、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监督执行和违规处理等,进一步提高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透明度,尽可能减少对外商投资活动的影响,保护外商投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审办法,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安审办法将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9)》正式发布。2020年12月16日消息,中国法学会表示,《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9)》于日前正式发布,这是我国连续第12年向国内外发布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报告全文共约4.6万字,通篇突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全面地反映了2019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实践成就。报告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政法领域改革,依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等12个部分。根据报告,2019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重要领域立法成果突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16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8件。截至2019年12月底,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74件。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公安机关全年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280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460个,全部刑事案件和八类主要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4.1%、10.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8498件,审结34481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审结、执结2902.2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3146292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126912件。2019年,中国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显著加大。各地各部门全年共取消证明事项1.3万多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结行政复议案件21.1万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4319份。在政法领域改革方面,2019年,各级党委政法委机构改革、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及行业公安管理体制调整等基本顺利完成,政法领域改革向着系统集成、协同专业不断深化,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2020年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2、安徽医保新规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上“紧箍” 较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2020年12月11日消息,《安徽省医疗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近日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较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规则》依据违法违规的不同情形,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同时,对《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进行了细化,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精神,明确了不予处罚和降低处罚档次情形。《规则》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药服务的,将科室或柜台对外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药机构名义开展医药服务的;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诱导医药消费,情节轻微的;住院期间连续72小时无与入院诊断疾病相关检查治疗记录的;未经医保经办机构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擅自修改医保收费系统中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的;其他社会危害后果较重的违法行为等7种情形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对挂名住院、虚假住院的;通过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耗材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全部虚假,虚报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等7种情形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对通过伪造医疗文书、医学证明、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药服务、虚记费用等方式,故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的;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暂停协议医疗机构(药店)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有组织诱导消费,造成基金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被吊销或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7种情形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规则》明确,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等5种情形不予罚款。同时明确以上五种情形,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则》明确,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退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等5种情形可降低一个处罚档次。同时明确,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累计减罚,但处罚金额不得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省确定首批10家立法基层联系点。2020年12月16日消息,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安徽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今年确定了首批10家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首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包括宿州市泗城镇花园井社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当涂县黄池镇人民政府、蒙城县庄周街道办事处、安徽省建筑业协会、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等10家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组织征集对省政府立法计划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建议,组织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施行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其它意见建议;参与省司法厅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省司法厅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工作等;办理与政府立法工作相关的工作事项。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立法联系点不仅依靠自身力量提出意见建议,还将以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作为工作重点,充分收集基层群众的立法意见建议,全面准确反映给立法机关。(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长三角区域首次制定发布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12月20日消息,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表示,该局近期联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长三角区域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这是长三角区域首次联合制定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长三角区域集聚了众多电商平台,对长三角区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长三角区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推进长三角区域网络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战略规划安排,从制度创新入手,通过调研论证、座谈交流、公开征询意见、专家评审等程序,制定了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涵盖了服务内容、服务开通、资质资信、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结算支付、消费者权益好金等十四条内容,充分考虑了电商平台服务的特殊性,既吸收了行业中合理的交易惯例,又剔除了企业自制合同格式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着力解决电商平台服务合同中存在的内容不完备、条款不公平、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内容全面详实,具有严谨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对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带来的网络交易风险,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隐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将供长三角区域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积极推广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并做好相关推行和指导工作。(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5、合肥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揭牌。合肥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揭牌仪式2020年12月10日举行。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一级巡视员李国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军出席揭牌仪式。马军在揭牌仪式上表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可集约规范专业地管理涉案财物,有效规避执法办案过程中财物损毁、灭失等风险,不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效率,较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合肥,聚力打造“五高地一示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李国庆表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创新举措,是依法规范专业进行治安财物管理的必然要求。合肥主动作为、率先破题,为全省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板。他希望合肥认真总结提炼,形成涉案财物管理的合肥样本,发挥省会城市辐射带动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各地涉案财物集中管理迈向新台阶。(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6、南京江宁开发区法院:被保全人申请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诉请法院解封账户 解除财产保全保持保险可以作为反担保。2020年12月2日消息,某被保全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欲以解除财产保全保持保险作为反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定,准许被保全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封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保持保险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方式。今年4月30日,某网络科技公司对某电子商务公司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20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5月,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2060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随后,被告申请法院接受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并请求裁定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7月、9月,法院先后就被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原、被告针对解除财产保全保持保险的效力、以保险保函作为担保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好生效判决执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上述保险产品未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相关信息,应当无法对外使用,且该保险相较于本案中已通过足额冻结的银行账户查封措施而言并不利于执行,不足以好原告合法利益的实现。被告则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保持保险与原告提供的诉责险从本质上来说性质相同,以保险保函置换解封资金是可以满足原告方胜诉后的执行需要,并且更利于经济效益较大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该保险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与其诉讼主张相当,在条件成就时能让受益人迅速获得补偿,较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依据该担保解除案涉保全措施并不会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且有利于被告的日常生产经营,既好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于是,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该换封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附法官说法: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中,被保全人或第三人请求解除保全时往往提供财产作为充分有效的担保。本案中,被保全人以解除财产保全保持保险作为反担保,由于该款保险产品属于保险行业的新事物,司法实践中,此类反担保形式鲜有案例,故此前这样的反担保效力并不明确。江宁开发区法院此次率先以裁定书明确认定,此类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型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该款保单保函虽然不是有形财产,但它属于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比如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担保金额是2060万元,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诉讼主张一致。如果法院较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60万元,而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中即可明确当保险公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民事判决书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即应向法院支付2060万元。因此,解除财产保全保持保险不会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浙江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 建立有效区分机制 实现破产与强执衔接。2020年12月10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并通报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报告和典型案例。《指引》共61条,分为“基本原则”“管辖”“申请和受理”“财产申报”“管理人”“财产调查、核实”“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理”“程序终结”“法律责任”十一部分,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即“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为激励和引导相关利害关系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明确,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的补贴等。《指引》建立的一套流程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充分衔接,将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等引入强制执行程序,或者说是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申报等制度回归到破产制度的本位。通过实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进一步明确两大制度适用的对象区别: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确实诚实而没有履行能力的,可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集中执行,使其能从债务的锁链中解脱出来。《指引》内容除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外,还结合实际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探索创新,如双重表决规则的设立、将债权人会议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范围的结论作为人民法院相应决定的重要依据、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减免债务的承诺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人脸识别第一案”落槌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用户面部信息 采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尊重个人选择权。2020年12月2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此前,该案备受舆论关注,被媒体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以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保持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综上,富阳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9、深圳知产法庭探索较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先行判决+临时禁令”。2020年12月10日消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在审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通过采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方式,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搭配临时禁令措施,探索较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该案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1830345094.5“云台相机”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专利金奖,具有较高的专利质量。新近修改的专利法适应《海牙协定》需要,加大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该案中,按照新修改专利法的导向,加大对高质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保护力度。“该案充分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采取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诉讼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员出具技术咨询意见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这在广东法院专利案件审理中也属首次。”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在查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事实基础上,我们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遂作出先行判决,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由于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尚未生效,所以无法通过执行一审先行判决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在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的情形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创造性地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较大程度上实现先行判决的价值,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查明专利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同时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专利侵权,避免专利权人遭受市场销售份额下降等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有利于促使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和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专利案件审判效率。“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专利裁判方式,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探索建立健全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探索较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的又一重大举措,必将为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添油助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0、北京三中院首创审判阶段公证调查令机制 让打官司取证从今不再难。2020年12月5日消息,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近日带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公证调查令》,就一起执行异议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证据。公证调查令是指在民商事案件审理阶段,根据案件需要,经未委托代理律师的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批准签发并委托为法院提供司法辅助服务的公证机构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目前,相关工作主要在北京三中院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运行。由北京三中院推出的审判阶段公证调查令制度,在全国尚属首创。公证调查令需依照当事人申请提起,申领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中未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签发人为在审民商事案件的承办法官,持令人为经法院审查批准并经公证机构授权、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而接受调查人则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或有义务配合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公证调查令适用于对在审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及其他与案件办理有关的证据的调查收集,但需调查的证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保管的,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除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1、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敲响“第一槌”。2020年12月9日下午两点,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敲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第一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于近期正式启用,成为在地方法院设立的全国一个国际商事法庭。当天开庭审理的是原告韩国某银行与被告常熟某电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是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投入运行以来审理的第一案。经过审理,较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主审法官、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蔡燕芳说:“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复杂,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充分贯彻了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宗旨,庭审的每一个环节都很顺畅。”作为专门审判机构,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主要管辖苏州市辖区诉讼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0亿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具有涉外因素或与开放型经济相关的案件,包括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信用证及保函纠纷案件、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2、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任务已完成 全市共有142家企业参与。2020年12月22日消息,北京市今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目前今年试点任务已完成,全市共有142家企业参与保险试点。对企业而言,处置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可是件棘手的事、头疼的事。由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具有很强的技术和法律属性,且相关的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企业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通常会遭遇举证难、赔偿数额计算难、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等难题,一个专利诉讼经历一审、二审程序,花费三四年时间是常事,而相关的法律费用、维权费用动辄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更高。同时,企业即便胜诉,也还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有关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高、消耗的精力大,让不少企业望而却步。而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出现,则为企业提供了化解维权难题的有效路径,给企业吃下了维权“定心丸”。按照北京市的制度设计,知识产权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把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风险转嫁给保险企业,一旦参保企业遭遇侵权纠纷,由保险企业承担因正常维权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或者赔偿被保险企业因被侵权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北京市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法律团队”全链条服务的知识产权保险“北京模式”,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维权的保险服务和法律援助。这样,企业在维权时就能省不少事,少操不少心,就有了更丰富的手段,有了更强的能力支撑,有了更足的底气和信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试点对象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外资隐形冠军企业、十大高精尖领域小微企业及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其导向意义非常明显,是对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知识产权培育的精准助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向社会释放了清晰的信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3、重庆高院发布《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2020年12月30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以指引人民群众客观对待、理性认识、正确参与民事财产保全。《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的内容包括保全权利、申请保全的要求、诉前保全、执行前保全、保全财产信息提供、保全的解除、保全权利救济等十七个方面。如在诉前保全中,明确指出,利害关系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保全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采取保全措施得当,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良性健康发展;一旦采取保全措施不当,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融资、销售等正常经营,使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高院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发布的《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涵盖了财产保全基本方面和关键环节,市场主体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均能够从这个提示中寻找到答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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