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三季度共起诉一万五千余人 检察机关重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2020年11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表示,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5154人,同比上升66.2%。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6974人,非法狩猎罪3769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007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131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73人。当前此类犯罪交易场所趋网络化,随着电商、微商平台以及快递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逐步成为野生动物地下交易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一些网店披着合法外衣,私下销售鹦鹉、黄金蟒等违禁野生动物及制品,还有商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发布野生动物销售信息等。同时,其犯罪模式也逐渐产业化,犯罪分子在猎捕野生动物后,将其贩卖到农贸市场、野味餐馆,有些案件出现跨区域交易,形成固定的“猎捕—销售—运输”产业链条。涉案人员既有以贩卖野生动物为业的走私商、进口商、源头经销商、分销商,也有串联上下家抽佣渔利的中介、代理人,以及单纯的“异宠”爱好者,形成庞大的地下交易网络。最高检表示,对此类犯罪坚持从严从快惩治,构成犯罪,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坚决打击。特别是严惩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形成强大威慑。强化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等各环节打击力度,突出对物流运输、交易场所、“野味馆”等的查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对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要求。为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精神落到实处,更好服务好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检党组决定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统筹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研究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多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该办公室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负责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监督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围绕如何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下步工作,张军划出四项重点——要在创新履职上下功夫。既要办好涉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也要通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监督,发现、总结普遍性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成本,提高违法侵权犯罪成本。要在综合保护上下功夫。要统筹用好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出发,依法从严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要促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构成犯罪的,不仅要用好自由刑,也要重视用好财产刑,让违法者付出应当、必须付出的代价。要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共同在保护创新上发挥职能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和水平。要学习借鉴运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主动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经贸协议,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共同保护创新。要在指导宣传上下功夫。要及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案例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用好公开听证,这既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也是以案释法,能够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保护更加深入人心。(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严惩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近年来,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6日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彰显依法从严惩治、“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最高检、证监会此次联合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涵盖了财务造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当前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欣泰电气公司、温某乙、刘某胜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是典型的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案。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这家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欣泰电气公司不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还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主承销商先行赔付1万多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2019年4月,欣泰电气公司被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32万元;温某乙、刘某胜被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八万元。郑新俭表示:“一些财务造假案件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显示,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唐某博等人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多元。今年3月30日,唐某博被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追究刑责,所有违法所得被予以追缴。郑新俭表示,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今年1至9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证券期货类犯罪102人,起诉9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5%和27%。郑新俭说:“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或者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零容忍、不放纵的证券期货犯罪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呈现出近年来违法行为的新特点、新趋势:如通过虚构境外项目实施财务造假、“黑嘴”借助互联网公开荐股牟利“抢帽子”操纵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资管产品进行操纵、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介绍:“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通过强有力执法传递出‘零容忍’鲜明信号,为注册制改革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好。”最高检和证监会要求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滕必焱表示:“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与公检法各机关的联动,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诚信惩戒和退市监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唯有这样才能切实把‘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信息来源:央广网)
18、最高检发布刑案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典型案例。2020年11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3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对相关案件办理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及时返还,关系着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推动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依法快速返还,促使扶贫财物发挥效能,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为更好地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今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只要案件涉及扶贫领域财物及其孳息的,办案单位均应依法开展快速返还工作。此次发布的3起典型案例分别是崔某某挪用公款案,徐某、庄某贪污、诈骗案,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依法返还的快速性与有效性。检察机关积极查明权属关系,及时将涉案款物返还给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二是罪名具有多样性。既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职务犯罪,也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等普通刑事犯罪。三是凸显检察职能特色。有的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高度认可;有的通过认罪认罚工作促使被告人退缴赃款进而快速返还给受害人;有的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取得良好效果。(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19、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7日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诉案件4件;二是指导意义典型,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其中,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是关于对暴力传销的防卫。据悉,近年来,传销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从2019年数据看,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683人,位于所办理的刑事犯罪数第30位,略低于故意杀人罪。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非法传销往往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防卫人往往力量对比明显失衡,面对不法侵害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可能遭受严重侵害。对于伴随严重暴力的传销犯罪,一方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案例和普法宣传,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特别是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自救自卫。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此外也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弘扬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提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2020年11月1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专业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意见》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任务。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六是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七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要加强督促检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1月5日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该《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促销活动变得越来越常态化,“双11”网络电商平台就推出了各种优惠券、折扣券乃至“红包雨”等促销手段。促销手段展现出有力刺激的同时,也越来越复杂,套路越来越多。很多折扣规则的背后,附加条件或者参照标准不明。《规定》的出台颇具现实针对性,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新发展格局下全面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提供了又一重制度好。针对促销行为,规范明确不只限于网上,线下促销活动同样需要遵守规则,接受同等约束。这要求相应的监管也应有针对性地跟进。如《规定》明确,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较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较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网络可以“留痕”,这个基准方便确认,但线下促销如何有效执行,考验着监管的智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11月13日通过了《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11月13日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宪法法律专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切实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制发标准,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努力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被侵权人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认真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公益案件线索举报奖励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好。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严格执行生效裁判。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立案受理、公正审判。对于在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存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新的恢复性司法裁判方式,增强裁判效果。加大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执行力度,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诉讼保全等问题建立沟通机制,形成指导性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服务好机制;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增强宣传效果,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关心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要加大司法公开、政务公开力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七、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未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本级人民检察院限期依法履职;拒不依法履职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4、安徽省作品登记服务实现“手机办”。2020年11月12日消息,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近日依托7×24小时政务服务地图推出“作品登记服务”事项“手机办”。作品登记申请人通过“皖事通”App,进入7×24小时政务服务地图,搜索到事项名称,选择“手机办”,即可实现“一键”申请。仅需几分钟,工作人员就能在后台完成审核,并打印作品登记证书,然后通过邮政快递给申请人,整个办事流程从申请到办结做到“零跑路”。自省新闻出版局推出“手机办”服务以来,已有近50位群众通过手机成功办理作品登记业务。下一步,省新闻出版局将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与7×24小时政务服务地图深度对接,实现“手机办”,并不断拓宽服务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北京率先实施电子劳动合同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0年11月10日消息,为服务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便民利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此举标志着继1986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后,延续30多年的纸质劳动合同将逐步进入电子化新时代,在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将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今年初,为做好抗击疫情工作,助推企业复工达产、劳动者就业等民生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推行劳动合同电子化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线上招聘、线上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经请示,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本质上也是书面劳动合同,与纸质劳动合同相比,只是签订方式采取了电子化形式,通过电子签名技术保持签署主体身份真实及签署内容不可篡改。根据电子签名法,专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降本增效,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同时有利于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实现劳动用工管理新模式。随着北京自贸区总体方案的正式公布,推进电子劳动合同也有利于促进北京自贸区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转型升级。《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专业的电子签名。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输、储存等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持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并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签署信息系统来管理。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署系统或采用自建自用签署系统模式。北京将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好监察执法等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领域内共享与应用,逐步推广至全市政务服务、司法与行政执法领域,并逐渐拓展至京津冀劳动关系协同领域。《意见》还明确,在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上,将体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政府定标准,明确相关条件和资质,加强事后监管,优化服务,强化行业自律。实行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纳入劳动合同统计报表调查范围,通过调研、培训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寓管理于服务。同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通过组建诚信联盟等方式,督促和引导第三方签署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诚信义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将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指导服务的原则,探索运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形成“线上签约、链上管理、大数据应用”的劳动合同电子化应用管理新模式,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应用,并逐步提升场景运用规模。(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6、北京公布涉疫情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2020年11月19日发布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试用期延长、居家办公、劳动合同续订、带薪年休假、待岗、轮岗轮休、劳动合同解除、共享用工等疫情防控期间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这是北京市第六次发布仲裁典型案例,为便于理解适用,仲裁机构进行了释法分析和风险提示。根据发布的内容,这些案例都与疫情特殊时期相关。比如,某科技公司通知员工刘某居家办公,随后该公司又以“受市场影响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等由,降低包括刘某在内的居家办公员工月薪为北京市较低工资标准(2200元)。刘某提出支付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较终赢得仲裁委裁决支持。本案中,涉事公司在疫情期间安排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降薪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再比如,孙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受疫情影响,孙某在湖北过春节返京时间推迟,其公司延长了孙某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仍按试用期支付,孙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并要求补齐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较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本案中,属于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因疫情影响无法考察劳动者的期间,即适当延长试用期。(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27、广东高院细化回避规定保持公正廉洁。2020年11月17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审判回避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任职回避、诉讼回避,以及回避的人员范围、决定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应全面落实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有关要求,保持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8类亲属具有律师身份的,要主动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审判和执行岗位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以及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对于配偶、父母、子女在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外以律师身份执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设立人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实施细则要求审判和执行岗位人员实行诉讼回避,包括: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对办案人员认为不需要回避的,实施细则要求应当在履行诉讼职责之前主动报告或说明情况,或履行诉讼职责时知情后立即报告或说明。实施细则明确,对不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由纪检监察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处理,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广东出台意见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2020年11月15日消息,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既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也是考量一个地区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关系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使、执法边界。近日,广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重要抓手,从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弘扬契约精神等八个方面着力,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意见》首次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与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列入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工作要点。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要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意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民法典贯彻实施助推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准确运用民法典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实现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法治好和法律服务力度。《意见》明确提出,抓紧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着力清理不利于好民事主体权益、不利于构建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意见》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组织开展民法典专题学考、旁听民事案件庭审,将民法典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根据《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扎实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工作,把实施民法典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工作,强化监督问效。《意见》同时明确,加强和改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防止违法文件出台。把行政执法行为是否侵犯当事人民事权利,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违反民法典有关规定的执法行为。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意见》重点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弘扬契约精神,以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建设。各级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民事合同。《意见》中提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应当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行政协议,不得“新官不理旧账”,杜绝项目烂尾、恶意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发生。加大对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行为的监督力度,将政府特许、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等行政协议,纳入政府法律顾问的重点审查范围。《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信赖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和侵权编,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相应权益等新权益。对此,《意见》明确,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执法活动时,要防止执法扰民、检查扰企;行政机关要尊重民事主体人格权,注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文明规范使用行政执法用语,防止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信用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对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要进行脱敏处理后再公开、公示,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在准确运用民法典方面,《意见》指出,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专业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运用民法典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了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意见》据此提出,行政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加强好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立法,抓紧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着力清理不利于好民事主体权益、不利于构建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有关制度措施,实现与民法典有效衔接。《意见》还对运用民法典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与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更多运用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离婚、继承等纠纷;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民事案件法律援助;扩大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有效手段,《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结合自身职能、行业特点和公众的法律需求,梳理民法典中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相关的各项规定,制定民法典普法责任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活动;围绕民法典热点难点问题,面向执法对象、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普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四川省首次明确被害人就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交通肇事类案件外,刑事案件被害人就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仅应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向被告人主张权利。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则不在赔偿范围内,被害人提起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四川省首次明确被害人就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的做法,显然有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让其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乌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区别中介责任 统一裁判尺度。2020年11月15日消息,近年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在集中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积累经验,通过深入研究分析运输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进一步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有效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两级法院在执法办案中督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作用,强化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推进货物运输行业诚信经营、有序发展。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主,类型分布相对集中;铁路、航空运输等引发纠纷较少。今年截至10月1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共受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437件,其中涉中介机构案件167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康建强告诉记者,公路货物运输多数当事人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导致法院办案周期长,无法正常开展调解工作。办案中发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中介机构表现出多重身份的特点。多数中介机构同时以运输合同相对人和中间介绍人的身份从事运输活动,赚取中介费和运输合同利益。发生货物损失等纠纷时,中介机构又否定自己的运输合同相对人身份。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内容不够明确。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发生货损,托运人或货主向法院起诉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分三种情况区别责任:若中介机构只收取中介费,并未参与实际运输,运输合同中又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不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若中介机构不仅收取中介费,还实际参与了运输行为或运费的分配,即使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划分,此时中介机构也应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货物丢失,托运人或货主无法联系到实际承运人,则中介机构须承担货物的赔偿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离岸债券“维好协议”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案。2020年11月18日消息,境内母公司针对境外关联实体发债出具“维好协议”,因境内母公司违约,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母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债券投资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生效判决。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该民事判决。哲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源国际”)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是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集团”)的关联实体。2017年10月23日,哲源国际发行了本金为2991万欧元的债券。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时和基金”)购买了哲源国际发行的欧元债券,成为债券的登记持有人。当日,华信集团向时和基金出具“维好协议”,华信集团向时和基金承诺,将采取措施使哲源国际维持合并净值及足够的流动性,以好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华信集团在协议中明确表明,该承诺并非担保,但如果华信集团未能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协议还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2018年7月24日,时和基金以华信集团违反“维好协议”的约定为由诉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华信集团未应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华信集团向时和基金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特定费用。判决生效后,华信集团未履行该判决项下义务,2019年5月,时和基金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审理中,华信集团辩称,“维好协议”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争议的实际联系地均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协议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应属无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未对华信集团进行合法传唤,时和基金故意不向华信集团注册地址进行送达,构成以欺诈方式取得判决;“维好协议”内容本质为担保,该担保行为未依照规定经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将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缺席判决,符合《安排》中所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根据《安排》第九条第一款,无论缺席判决还是对席判决,认可和执行香港生效判决的审查标准限于程序事项,案涉“维好协议”在境内法律效力的实体法问题,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根据“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双方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审理期间诉状已合法送达华信集团,华信集团关于其未获合法传唤以及案涉判决系以欺诈方式取得,均不能成立。该案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区际司法协助的案件,拒绝认可和执行判决之“社会公共利益”应作严格解释,通常仅包括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的结果直接违反内地公共利益之情形。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并不涉及内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原审缺席判决并未违反正当程序好,认可和执行该缺席判决本身亦不构成内地公共利益的违反。当事人在“维好协议”中所约定的准据法并非内地法律,不能以内地法律关于“维好协议”性质及效力的判断作为认可和执行该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而只应考量认可和执行相关判决的结果是否有悖于本案审理之时的公共利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经历了不断变化的过程,华信集团并未证明认可和执行本案所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之结果对当前我国公共利益之违反。据此,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认可和执行该民事判决。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一个由地方人大针对自动履行机制作出的规范性文件。2020年11月21日消息,浙江省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创新自动履行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这是全国一个由地方人大针对自动履行机制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强调,要以“强化强制执行、提高失信惩戒威慑力”作为创新自动履行机制的基础,形成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双向发力、相互促进的司法环境。《决定》指出,一方面,要强化失信惩戒力度和工作协同,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动推送给依法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完善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自动履行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推进自动履行的联合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宁夏高院联合八部门出台意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2020年11月22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盘活存量要素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开展不良资产处置联合攻坚行动,建立法院、公安、金融、税务等单位共同参与的不良资产处置联合攻坚机制,统一排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不良资产状况,建立动态台账、制定处置方案、协同推进解决,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金融环境创建奖评选参考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拓展处置渠道,实现不良资产处置多方参与和信息共享。有效压实银行机构处置化解责任,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意见》要求,要依法优化金融债权的保护与实现,建立金融债权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强制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并执行;推行破产案件简易审机制,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司法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司法拍卖起拍价;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建立司法与金融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坚决严厉打击假破产、假倒闭、刻意脱保、失联跑路、恶意拆毁抵押物、擅撕法院封条、对抗执行、虚假买卖、私自转让抵债资产等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社会治理大数据助力破解执行难。2020年11月30日消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近日表示,该院接入铜梁区社会治理创新中心大数据平台,借助全区近2万个视频监控、749个网格,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车辆踪迹,破解执行中的查人找物难题。铜梁区法院工作人员可通过专用电脑登录平台,将需布控的被执行人信息和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牌号信息录入平台的“被执行人库”。当入库被执行人的标准登记照与人脸抓拍系统的抓取照比对率达到80%,或录入的车牌号与车辆抓拍系统抓拍的车牌号对应成功后,系统将在平台自动报警,并向执行局负责人、执行法官短信推送抓拍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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