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提出了工作建议。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认真听取了他的讲解,并进行了讨论。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好。习近平强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开始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行动、规划,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习近平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保持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习近平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在严格执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同时,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增强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习近平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专业配置。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习近平强调,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要继续抓好落实。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习近平指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要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习近平强调,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要形成专业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习,熟悉业务,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0年12月8日消息,中共中央近日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纲要》提出,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纲要》共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阐述法治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主要从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加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举措;第七部分是加强组织好,主要就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健全责任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等方面作出安排部署。(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长江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订的国防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长江保护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订的国防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12月1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的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1部行政法规。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的实际情况,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内容。二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中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三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据此对旅行社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分类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四是对涉及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的个别条款一并作了修改,取消有关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统一适用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再需要保留单独的管理办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印发《决定》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0年12月30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12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好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要求政府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和实施主体。政府督查重点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条例》对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规定。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可以采取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互联网+督查”等方式。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以及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工作的好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条例》强调,政府督查要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相关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副庭长刘敏,审判员高燕竹、谢勇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会长刘俊海,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受邀列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郑学林表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好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以维护和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深入调研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出台了本《解释》。《解释》共14条,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姚辉表示,《解释》对食品安全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统一了裁判尺度,对法官裁判提供了指引,有助于实现类案同判,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依据,同时对社会行为规范的形成也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解释》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四个较严’的要求,也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杨松说:“《解释》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社会食品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消费者维权常会遇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推诿的情况,以及找不到负责人、理不清维权对象、举证困难等问题,即使劳心费力打了官司,较后还是得不到赔偿。全国人大代表张燕表示,《解释》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了明确,是以有利于人民群众维权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司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解释》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要求生产者赔偿还是要求经营者赔偿,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都必须赔偿,不能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拒赔。张燕说:“这就避免了消费者被生产者和经营者“踢皮球”的情况。”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较为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张燕关注到,有的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和消费者玩“躲猫猫”,导致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解释》强化了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任,有了这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就不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不敢在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和消费者玩“躲猫猫”了,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陈剑表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投诉当中,食品类投诉38788件,其中食品安全类投诉1913件,食品安全类投诉占食品类投诉总量的比例略有下降。她认为,《解释》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纠纷,严格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强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解释》第六条明确了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作出兜底性规定以免遗漏,有助于让经营者切实为消费者把好流通销售环节的安全关。对于消费者协会这样的公益组织,《解释》也为我们更好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指引,比如明确了此类消费者投诉的调查重点和调解要点。”“《解释》第十三条还明确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陈剑说,“这一规定有助于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有力震慑不法经营者,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较常见的消费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来,外卖餐饮等空前活跃。”郑学林说。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食品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情形。老百姓网购食品维权时,即使找不到网店和店主,但能够找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标准物质与标准化管理中心主任肖新月说:“这两条规定还能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保持平台上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老百姓就能更加放心地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食品了。”肖新月还提出,按照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仅符合地方标准的食品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如何对这类食品的网络销售进行监管尚不明确,希望可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持续优化食品网购环境。制售食品的“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这些年曝光的‘黑作坊’制售食品案件,让人触目惊心。” 全国人大代表伍新滨表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黑作坊”食品更为泛滥,危害较大。郑学林表示,实践中,“黑窝点”“黑作坊”“黑市场”往往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对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力求斩断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前后端链条,从外围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解释》还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郑学林表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持食品安全,好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解释》第十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学林说。伍新滨表示,《解释》从“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入手,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头,也打其生产经营链条,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这对从源头上消灭制售不合格食品具有重要作用,也将助力打掉‘黑作坊’食品市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 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日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通知强调,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更新观念、努力克服困难,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一律敞开大门,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增强。通知指出,较近,个别地方法院以影响年终结案为由控制立案。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直面问题,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主持召开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推进会强调严肃治理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公平正义。2020年12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近日主持召开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推进会,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院党组部署,扎牢制度笼子,多措并举严肃治理虚假诉讼,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会议指出,要深刻认识虚假诉讼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性,加大治理力度,稳定行为预期,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会议强调,治理虚假诉讼,重点在源头预防,难点在精准识别,关键在信息共享。要全面提升治理虚假诉讼能力水平,完善制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制度规范,明确滥用诉权认定标准。要创新治理手段,依托大数据探索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新模式。要正确把握好当事人诉权与惩治虚假诉讼的关系,加大审查力度,保持正确甄别、及时清查制裁虚假诉讼行为。要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防范机制,各诉讼环节各司其职,铸牢防范链条。要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治理虚假诉讼合力。要强化司法示范,曝光一批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权,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导向。会议要求,人民法院内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调,抓好落实。压实主体责任,加快进度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防止因司法作风不实不廉助长虚假诉讼之风。巩固和扩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成果,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制造虚假诉讼的害群之马。完善配套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畅通虚假诉讼举报渠道,严格落实相应惩戒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较端重要性的认识,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近年来审结的涉耕地保护的典型行政案例,于2020年12月14日正式发布。该批案例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占农民承包地的赔偿方式、耕地保护公益诉讼、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查处不同类型非法建筑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对耕地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进行了阐释。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作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耕地保护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也已拉开帷幕。此次案例发布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耕地红线的责任和使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部署全国法院切实保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 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2020年12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以视频方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扎实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决不允许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变相不立案,决不允许搞“结案指标美容”,坚决防止“立案难”问题回潮,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切实好当事人诉权。针对年终岁尾地方法院容易出现拖延立案、拒绝立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姜伟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及时立案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持之以恒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群众立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会议强调,要切实落实周强院长要求,突出问题导向,保持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地见效。要畅通立案入口,充分尊重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立案需求,完善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立体化诉讼渠道,设立特殊群体立案窗口,为不会、不便使用网络技术的老年人提供窗口立案服务。要严格规范流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坚决杜绝各种增加群众诉累的不合理要求,坚决杜绝以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要优化立案服务,加强对跨域立案服务跟踪督导,探索拓展跨域诉讼服务事项,完善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功能,完善评价投诉机制,提升立案服务的针对性、精准性。会议强调,要压实主体责任,扎实有效做好及时立案专项工作。要将抓好及时立案专项工作列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查自纠,协同推进登记立案与审判执行工作,决不允许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变相不立案,更不允许搞“结案指标美容”。要加大指导督察力度,上级法院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各高院要对辖区法院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进行摸底调研、跟踪检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督察局将加大对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的督导督察,对群众立案投诉较多的重点地区加强监督。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有案不立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允许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群众、律师或者代表委员反映的违规行为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完善配套机制,加快改革优化考核标准,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防止因法院内部结案率问题影响正常立案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立案工作的评价,开门接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要强化队伍建设,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针对不立案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加强立案信访和诉讼服务人员专业能力建设,打造过硬立案队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召开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宣判处理新闻发布会 “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与巡回区各级法院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郃中林、黑龙江高院副院长陈喜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王富博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发布会上,郃中林介绍了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对涉及虚假诉讼的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合计罚款6300万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较大“罚单”。同时,法院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虚假诉讼行为,坚决‘重拳出击’。”郃中林表示。“我们将始终秉持公平公正、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陈喜平介绍,在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以雷霆手段,对有关组织造假的失信企业开出巨额罚单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正是为了厉行法治、刮骨疗毒,树立诚信交易、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针对该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为何没有能在执行异议审查或者一审审理时发现这一疑问,王富博回应,精准识别一直是虚假诉讼的治理难点。民事诉讼中,法官没有侦查权,只能对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这批系列案件中行为人对证据进行了全面造假,包括出具了假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缴费证明等,法官进行常规审查难以及时发现虚假。“逐步发现真实符合案件审判规律和认识规律,案件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去伪存真、深化认识的过程。”王富博表示,今天发布的系列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并非全都是伪造的,存在相当一部分真实的购房者异议人,在审查初期,材料积累不够的情况下,较难发现自相矛盾之处,随着案件累积,越来越多的破绽漏洞显现,虚假诉讼被识破甄别出来的概率自然就会加大。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郃中林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自建庭以来,将“恪守诚信诉讼”作为庭训之一,强化防范惩治意识,积极依职权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审理了包括上海欧宝与辽宁特莱维借款纠纷案,夏某在与刘某某、某建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虚假诉讼案件。“这些案例体现了第二巡回法庭一以贯之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诉讼案件程序正义的态度,坚决让不守诚信、不遵规则的当事人自食其果。” 郃中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将继续把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作为服务和好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多方位振兴的重要工作,与巡回区地方各级法院一道,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专业,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防范机制,提升甄别能力。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立体防范机制,研究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规律,加强对下指导和审判指引。同时积极探索在巡回区内建立虚假诉讼人名单制度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通报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二是严格依法办理,惩治救济并重。严惩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施以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关口前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同时,积极研究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联通共享,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四是广泛宣传教育,引导诚信诉讼。大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集中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制作普法短视频、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危害的认知,引导教育人民群众依法诉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启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动员部署会。2020年12月28日下午,全国法院启用“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为加强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在各级法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信息专库进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联通四级法院的“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将于2021年1月起上线运行。会议指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工作的具体抓手。“三个规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研究制定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实施办法,基本建成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两个专库,严肃查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在全国法院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回头看”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良好效果。会议要求,要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加强“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明确政策界限,真正做到全员覆盖,及时、如实登记记录;要建立月报告制度,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做到一事一报,随时填报;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强化部门联动配合,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在各级法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会议强调,要构建长效机制,以完善的制度机制好“三个规定”落地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要强化如实记录意识,务求报告事项应报尽报。要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完善常态化制度机制。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司法廉政防控体系。要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履职保护和正向激励机制,倒逼“三个规定”落实落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执行APP(当事人 公众端)正式上线 为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多元执行诉讼服务。为了让人民群众更深入、更直观、更全面地了解执行、参与执行、监督执行,让当事人更加便捷地获取相关执行节点信息、联系执行法官,获得更多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了智慧执行APP,面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智慧执行APP(当事人 公众端)2020年12月25日正式上线。智慧执行APP主要包括执行干警端、当事人 公众端、代表委员端等功能模块。执行干警端已于今年6月上线运行,代表委员端正在研发中。智慧执行APP(当事人 公众端)综合运用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新技术,与法院专网、执行指挥GIS可视化实战管理系统、智慧执行APP(执行干警端)等互联互通,面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各项功能服务,包括执行头条、执行指南、服务台等三大服务板块。执行头条板块提供法院执行新闻、执行工作动态、执行经典案例、反映执行工作的微电影,以及和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内容。执行指南板块提供多元执行诉讼服务,包括法律问题咨询、执行信息查询服务、文书制作以及其他智能辅助等模块。其中,法律问题咨询模块,引入智能问答机器人,为公众咨询提供拟人化的、具有针对性的对话服务。执行信息查询服务模块,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效对接,方便公众在手机端查询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文书制作模块向社会公众提供执行文书智能生成模板,公众可以通过填空方式完成执行法律文书制作。服务台板块专门为执行当事人提供相关诉讼服务,包括案件进展公开、执行互动、当事人文书制作服务等功能模块。其中,案件进展公开模块,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案件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和执行法官案件执行记录,方便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展,监督执行工作。在执行互动模块中,当事人可以留言、提交执行线索、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与法官交流,畅通了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推出智慧执行APP(当事人 公众端),就是要充分利用移动端服务执行当事人,切实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执行领域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实现执行公开,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专网+互联网”全覆盖的执行信息化工作模式。依托执行指挥GIS可视化实战管理系统、智慧执行APP(执行干警端)等,法院可对内进行较为专业的执行管理和执行调度,服务执行干警移动办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意见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2020年12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意见》明确了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意见》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意见》还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要求各部门在加强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打击治理合力。(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文严惩非法购买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24日公布,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这份意见共10条,其中明确提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意见明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意见同时提出,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保持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出台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12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就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及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案由作出相关规定,并就准确适用《案由暂行规定》下发通知。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案由暂行规定》设置了三级行政案件案由:一级案由1个,二级案由22个,三级案由140个,对常见案件案由进行了列举。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和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案由暂行规定》既适用于包括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在内的行政案件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裁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结案案由。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案由暂行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八类特殊行政案件的案由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并指出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并发布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副院长杨万明、贺小荣,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开展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贺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中,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工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我们将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紧紧围绕民法典的分层次、多元化的民事司法解释框架体系。”贺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多措并举保持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贺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局谋划,整体推进,不断加强重点领域审判指导和监督,持之以恒抓好民法典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对于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对民法典施行后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多方位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为保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附:9号指导性案例为“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20号指导性案例为“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主要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21、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七个典型案例 中国法院作出知识产权领域一个禁诉令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12月24日举行“走进知识产权法庭”主题活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科技界、法律界相关专家,媒体工作者等走进法庭,通过参观法庭设施、旁听庭审等形式了解法庭工作,并参加座谈。活动中,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介绍了法庭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公布了七个典型案例。如何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推动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在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领域一个禁诉令,审慎探索了日罚金制度,即对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积的罚则,为中国禁诉令制度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针对“自拍杆”“打火机”等批量性维权案件,如何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在相关案件中,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区分侵权行为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推动溯源维权,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共受理案件5104件,审结4124件。其中,受理民事二审案件2905件,审结2277件;受理行政二审案件908件,审结614件。迄今为止,知识产权法庭累计召开111次专业法官会议,形成了418个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建成“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包括360余名技术调查官,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调派技术调查官支援地方法院审判工作,有力缓解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座谈会上,各方代表高度评价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各项工作,并从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提高诉讼效率、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对法庭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知识产权法庭将紧紧围绕党中央设立法庭重大决策的战略意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依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 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姜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审判员马东旭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承杰,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姜丽丽受邀列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当事人自治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报告》包括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发展概况、2019年度全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综述、国内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思路与裁判标准等三大部分,全面展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取得的成绩。王淑梅表示,《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并以中英文双语版的方式发布,便于国内国际社会了解人民法院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加强仲裁法治的国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旧存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649件,新收20528件,审结20513件,结案率92.6%。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受理高级法院报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04件,审结201件,结案率98.5%。全国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量持增长趋势,案件呈现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充分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立场,报核制度统一裁判尺度效果明显,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特点明显,如“比特币案”等新情况新问题较为突出。“《报告》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法院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两办意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整体部署所采取的各项司法好措施,以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积极成果。”王承杰说。《报告》根据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办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报核案件,结合全国高级法院选报的典型案例,对审查思路与裁判标准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了国内、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总体原则。姜晶表示,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职能,支持和监督仲裁制度实施,为仲裁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监督环境。”“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开启了中国仲裁司法审查研究的新起点,对于中国商事仲裁的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法治宣传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姜丽丽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法发布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案例共25件,以时间先后排序,概括反映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及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这25件典型案例,是25年来国家赔偿审判事业这棵大树结出的较具代表性的25颗果实。”陶凯元介绍,此次评选主要选取了在好人权、规范公权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标志意义,或者对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案例。透过这些案例,可以从人民法院审判实务的视角,看到国家赔偿制度从落地生根到发展完善的过程。其中,包括目前能够确认的较早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秦德义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王建中案,较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赔偿案件——佘祥林案,发生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正后、实施前的赵作海案,首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朱红蔚案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以中央关于加强人权和民生司法保护的要求为基本遵循,加大人权好和涉产权保护的力度,妥善审理了“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赔偿案件,以及沈阳北鹏公司、泸州天新公司、丹东益阳公司等涉产权保护赔偿案件。这些标杆性案件均入选此次25件典型案例。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提出“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入选的黄凤亿案就精准诠释了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各级法院推荐的基础上,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等参与评选,较终筛选评定。25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约22万件(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是1995年的约11倍。党的十八大后的近8年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占25年来审结案件总量的一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最高检发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性案例 2020年前十月刑案涉案人员认罪认罚适用率83.27%。2020年12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力挽回被害人损失。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两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不断提升,并保持在较高水平。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人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结人数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审结的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9.52%。其中,今年以来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3.47%。(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最高检:加大支持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群体诉讼维权力度。2020年12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近日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表示,对未成年人、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应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要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体现司法温度。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把“较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将落实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要求,创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检负责人指出,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司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推动治理利用网络、手机应用程序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最高检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机制以及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0年12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9起行政公益诉讼案。这10起案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龙南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嵊州市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从所涉的文物类型来看,包括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传统建筑、传统村落等;从监督的具体情形看,包括法人违法施工破坏文物、文物被违法改建或占用、文物被盗掘受损、产权人擅自修缮或无力修缮致文物受损等;从被监督对象来看,包括地方政府、文物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破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等。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公益诉讼办案使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得到切实加强,增强了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效激活了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同时,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协作联动,推动完善了文物和文化遗产长效保护和利用机制,解决私有产权文物保护难题,提高文物保护综合治理水平,更注重兼顾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当前,检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保护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难题:总体法律依据不完善,以致在监督范围、立案标准、调查取证、诉讼等环节缺乏有效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依据,易产生分歧,影响办案效果;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文物及文化遗产的损害认定、修复等缺乏科学评估方法或者可参照的标准,增加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确定诉讼请求、执行监督的难度;不少文物保护涉及历史遗留民生问题,如何在经济建设、文物保护、民生好等方面有效协同多部门执法整改,助力地方党委政府解决文物保护中的疑难杂症,需要更多检察智慧、监督智慧。胡卫列表示,最高检将与相关立法、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增强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加强理论研究,推动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检察机关对妨害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7、最高检出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十八条贯彻落实意见 嫌疑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的依法不诉。2020年12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明确,要遵循司法规律,实事求是,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要求一再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专业。意见指出,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宽办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慎重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意见要求,着力在好当事人权益上下功夫,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违法情形,防止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情形发生。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依法好被害方权益,依法听取被害方意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意见要求,着力在精确量刑建议上下功夫,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量刑实施细则,统一量刑方法与裁量幅度,形成共同遵循的量刑规则。健全量刑建议程序规范,保持量刑建议尺度的统一、规范、透明,实现量刑均衡、同案同判。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在起诉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加强量刑建议说理,体现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的依据、理由,主要的量刑情节及其对应从宽幅度等内容。意见还提出,着力在促进认罪悔罪上下功夫,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着力在加强与律师沟通协商上下功夫,提升制度适用效果;着力在防范廉政风险上下功夫,保持制度廉洁适用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8、最高检发布依法履职促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4日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为:刘远鹏(化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盛开(化名)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治理二次供水安全公益诉讼案。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这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供水安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案件的发生,反映了当前社会治理中的短板和弱项。检察机关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过程中,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提起公诉、不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开展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等手段,结合案件办理,查找社会治理漏洞,督促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在服务好大局中的积极作用。高景峰表示,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扬“工匠精神”,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坚持问题导向,聚力解决突出问题,依法规范履职,提升工作质效,强化协作配合,增强社会治理合力,以促进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服务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目标。(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7日发布9起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拓宽相关领域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规范办案提供指引。自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2万余件,督促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125亿余元,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85亿余元。国有财产、国有土地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这两个领域的法律制度和管理规范越来越完善,相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被侵害的形势依然严峻,需要加强对这两个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侵害公益问题的监督,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最高检第八检察厅透露,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核心,以公益保护为目标,不断加大这两个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努力当好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的守护人。在国有财产保护方面,检察机关监督的具体违法情形包括:低价、变相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国有经济资源;违法违规少征、免征税款、行政收费、罚没款以及擅自决定税收优惠;违反规定发放各类奖金补贴;违法乱发社会好、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捐赠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检察机关监督的具体情形包括:违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怠于履行土地出让金征收义务;怠于处理闲置土地违法行为;怠于处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违法行为;违法审批等。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将问题解决在诉前阶段,对于行政机关不按照检察建议依法履职的行为,则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倒逼行政机关履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将统一集中办理。2020年1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这标志着全国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将由分散办理平稳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说,新颁布的民法典、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新时代未检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整合各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职能,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是较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有助于切实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未检部门将全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等工作。同时,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新任务新要求,主动推进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动对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全、娱乐游戏以及其他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方案,避免“一刀切”,分类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1、最高检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加大刑事立案监督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2日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说,近年来,从检察机关接收的群众控告申诉案件类型看,反映涉非公经济纠纷的案件呈递增趋势,而其中反映对涉非公经济案件越权管辖、违规立案、违规干涉民事裁判执行等问题又相对突出,还有一些企业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但是报案不立案或者遭遇推诿。这类违法违规办案行为对当事企业伤害很大,有时甚至难以弥补,严重损害司法专业和司法公信力,破坏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也影响和动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检察机关有必要立足监督本职,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及时予以监督纠正。2019年7月至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专门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特别是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347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77份,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监督撤销案件和监督立案1150件,监督纠正率55.4%。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57份。为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切实做到严格区分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界限,对不该立案的涉非公经济案件依法监督撤案,对侵犯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监督立案,最高检对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中总结的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和筛选,编制了这批指导性案例。四件案例分别为:1、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指导意义为对企业的经济行为,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充分考虑其行为动机和对于社会有无危害及其危害程度,加强研究分析,慎重妥善处理,不能轻易进行刑事追诉。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串通拍卖行为,不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如果在串通拍卖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刑法、拍卖法等追究相应责任。2、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指导意义为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当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发现公安机关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进行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挂案”,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现侦查环节“挂案”的,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3、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指导意义为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通知立案的涉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指导意义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售假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发现制假犯罪事实,强化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制假犯罪与已立案侦查的售假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跨地域实施的关联制假售假犯罪,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并案管辖。(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2、最高检废止部分司法解释。2020年12月3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规范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程序,保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检对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最高检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以及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最高检单独制发的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不服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经征得最高法同意,废止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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