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2013年9月3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在京举行,正式启动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此前作出重要批示:要通过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构建便捷专业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2013年9月6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义务教育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在京举行,正式启动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就消法资产评估法两草案征求意见。2013年9月10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向社会征求对这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国务院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9月7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共有8章108条,重点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并对好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高速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条例》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3年9月11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是为了加强对全国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6、国务院发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9月17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1条,分为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2013年9月22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明确以下要求: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的不得投入使用,未达标的必须进行改造。二是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三是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强化窨井盖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四是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地方政府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易涝点治理。五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等行为。对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监管不力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 《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规定》共10条,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另外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该规定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案法律适用。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十条,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且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院公布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债务人财产范围好债权人利益较大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12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48条,分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有关债务人衍生诉讼的审理等多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有效追收债务人财产,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实现债务人财产较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较大化,好企业法人市场退出中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受偿,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要求严查房地产调控下“以房抵债”虚假诉讼。2013年9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为及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审查各类“虚假诉讼”问题,最高法民一庭起草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以房抵债”虚假诉讼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国五条实施后出现的虚假诉讼问题,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案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日前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批复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院公布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13年9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张琬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潘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和熊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等三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犯罪,同时帮助司法人员提高司法能力,提醒人民群众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和避免伤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检下发意见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2013年9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案件质量分析评查通报,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3年9月11日消息,最高检日前下发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加强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这10个典型案例中涵盖了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多项罪名,均是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推荐的案例中选定的。从2008年以来,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3个涉及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文件,指导各级执法司法部门在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公安部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13年9月22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制定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通告》强调,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告》强调,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疑似危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公安部:收买被拐卖儿童将被追究刑责。2013年9月28日消息,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打击,打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反拐工作任重道远,个别地区拐卖犯罪依然突出。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网)
19、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9月6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4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征求意见。(信息来源:新华社)
20、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再次对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审核。2013年9月6日消息,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日前按照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有关规定,再次对2010年9月遴选产生的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认为10家机构相关资质条件均符合《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同意继续授予10家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称号。这10家机构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首发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9月3日消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近年来中国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服务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全国律协首次向社会发布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商务部印发《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3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辖内商业保理公司于相关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商务部等九部门发布外贸企业不良记录办法。2013年9月26日消息,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九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和对外贸易领域如有企业有违反《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办法》明确,经核准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如有不为境内派出人员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工作许可;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导致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不遵守当地生产、技术和卫生标准,导致安全事故;不遵守当地劳动法规导致重大劳资纠纷;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威胁当地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列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办法》规定,已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存在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伪造、变造、非法使用、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保护标志或者虚假标注原产地标记等行为的,应列入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商务部规范网络零售交易规则。2013年9月27日消息,为维护网络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网络零售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商务部拟制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中国首部规范“网规”的部门规章。(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财政部出台《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6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出台《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住建部:审查机构与建设单位禁有瓜葛。2013年9月6日消息,住建部日前新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限定审查机构经营范围,即仅限于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审查机构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9月3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上述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告;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愿登记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家卫计委、财政部提升新农合好水平。2013年9月13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推进新农合重大疾病好工作,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国家卫计委、公安部等部门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2013年9月28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自2013年10月开始,为期一年,分为集中整治和深入巩固两个阶段,主要包括四项工作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等5种形式的无证行医以及假冒军队名义行医的行为;二是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3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四是坚决打击“医托”行骗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9月13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系统将对五大类商品和服务集中开展消费维权工作。2013年9月6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年底之前,工商系统将对五大类商品和服务集中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包括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有关服务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国家安监总局公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6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9月22日消息,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质检总局日前出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9月23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对本辖区之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2013年9月13日消息,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梳理归纳了《旅游法》中旅游者拒绝强制交易权、合同解除权等10项主要权利和文明旅游等5项义务。《指南》指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指南》指出,旅游者还应该履行文明旅游义务,包括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国家版权局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9月24日消息,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原创、演绎作品的稿酬标准及版税率。根据《办法》,原创和演绎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上下限均提高了2—4倍。此外原创作品的版税率调整为5%—15% ,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10%。关于报刊刊载作品,《办法》规定,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办法》特别指出,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证监会印发《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批复》。2013年9月3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批复》,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当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2013年9月6日消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逐步趋于成熟。《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银监会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2013年9月6日消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共提出15条具体措施,这是银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精神,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其中首次提出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0、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试运行。2013年9月7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宣布,即日起开通“12386”热线试运行。该热线可受理的事项具体包括: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投资活动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投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制度或者监管工作政策等提出咨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银监会就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月28日消息,银监会日前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允许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将主要出资人较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同时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允许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为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另外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拟新增12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加上2010年首批试点的4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2、证监会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36家派出机构将行使行政处罚权。2013年9月28日消息,面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呈高发、多发的态势,为快速、及时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证监会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36家派出机构将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授权,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证监会机关负责审理外,派出机构将按照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实施行政处罚,并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备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3、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发布《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9月27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发布《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国债预发行业务即将推出。国债预发行是指以即将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也就是在国债正式招标发行前特定期间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约定在国债招标后按约定价格进行资金和国债交收的交易行为。由于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保持金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它比普通国债现券交易的风险相对较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关于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13年9月2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分别出台关于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内容,安徽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安徽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将从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的配套规定,旨在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通过实施调查令制度,可以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搜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6、安徽省高院出台意见服务“三个强省”。 2013年9月6日消息,为好和服务“加速崛起的经济强省、充满活力的文化强省、宜居宜业的生态强省”建设,安徽省高院再次主动作为,出台了《关于为经济强省、文化强省和生态强省建设提供司法好和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从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审判及执行工作方面,以典型案件审理为视角,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支持我省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妥善处理好企业破产、重组等案件。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进一步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市场经济类犯罪,惩治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依法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好市场活跃。在推进创新驱动战略方面,加强科技类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推动科技创新。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方面,支持小微企业担保方式创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对民营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缓减免经营困难企业的诉讼费。此外,在促进有效需求、好美好乡村建设、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等7个方面,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7、安徽四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3年9月6日消息,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日前联合在全省开展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专项行动,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实施程序不规范、风险评估走过场等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本次行动重点排查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是否依法严格规范,2011年以来已实施的项目是否存在信访矛盾纠纷或违法违规问题;存在问题的,是否及时核实处理、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案件是否查处到位。同时,全面检查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其中,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主要排查各地制定的配套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拆迁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按规定实施信息公开等。在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领域,排查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否适时调整,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安置是否到位,程序是否合法,信息是否公开等。对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采取暴力方式征地拆迁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四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8、安徽全面部署再审审查工作。2013年9月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全省法院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全面回顾总结2011年以来,全省法院再审审查工作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进行部署。此前安徽高院先后出台了《再审审查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再审审查案件合议规程》等多项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9、安徽省将建立完善审判白皮书制度。2013年9月17日消息,安徽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坚日前在全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表示,安徽省将建立完善审判白皮书制度,就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重要数据以及法院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目前安徽省共有24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占到了全省法院总数的将近1/5,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立体化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网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50、《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3日起施行。为规范地方标准管理,省质监局日前批准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3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省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管县)级质监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申请,组织草拟地方标准。(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1、安徽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2013年9月22日消息,安徽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按照《意见》内容,安徽省将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另外将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通过《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林权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从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市场服务及争议处理等方面,对保护林农权益作出了规定。该《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不仅细化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步骤和期限,还规定了抵押登记的程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林农融资贷款的可行性。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森林保险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为林权权利人融资提供服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和森林保险等业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决议。2013年9月27日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关于加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优化刑事审判工作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素质和强化内外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五个方面。(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决议。2013年9月27日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关于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决议,决议包括切实加大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积极营造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着力提升反贪污贿赂队伍素质;加强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监督五个方面的内容。(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5、合肥市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2013年9月15日消息,合肥市日前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进一步规范,对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工伤待遇办理流程都进行了统一。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如果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程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发生工伤后,可以申报的待遇有五项,分别为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补偿待遇、工亡补偿待遇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6、合肥成立安徽省一个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2013年9月30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日前挂牌成立,这是安徽省中级法院一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今后合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都将由该审判庭审理。(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57、张家港法院与相关部门出台《未成年人项下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9月3日消息,张家港法院日前正式公布未成年人名下资金监管制度。此前张家港法院与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出台《未成年人项下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在张家港法院设立与上述四家单位共同组成的“未成年人项下资金监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未成年人项下资金进行监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8、江苏降低敲诈勒索入罪门槛。2013年9月7日消息,江苏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日前执行,该标准明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将“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等7种情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即2000元,降低了该几类敲诈勒索犯罪情形的入罪门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9、河南拟设证券期货社会法庭。2013年9月7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证监局日前联合召开依法建设多元化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座谈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将通过设立河南省证券期货行业社会法庭、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库等方式,鼓励证券期货市场创新,注重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法院和证券监管机关将定期互相通报辖区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和民商事纠纷案件办理情况,共同分析、研究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探讨防范、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的对策及措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60、宁夏高院出台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2013年9月11日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指导意见》日前施行,指导意见明确,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民事案件,应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考虑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对起诉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照顾,受害妇女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裁定责令侵害人依法停止家庭暴力侵害行为或禁止侵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侵害行为,同时还可向辖区妇联、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侵害人依法履行民事裁定书,并及时反馈履行情况。(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61、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辖范围扩大。2013年9月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依法受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上海市公安局交警高架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案件,以及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一审案件;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对上述一审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刑事减刑、假释案件。这是全国铁路法院改制后,全国一家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扩大民事案件指定管辖范围的铁路法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62、广东省佛山市签署全国首份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行动纲领。2013年9月28日消息,广东省佛山市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及法学家代表日前共同签署在全国尚属首份的《佛山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致行动纲领》。行动纲领围绕如何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出8条倡议,强调构建法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行动纲领共有8条,主要强调共同坚持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尊重各自的具体角色和分工,充分好对方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较大限度好法官断明是非曲直从而作出良心判决;在各自工作职业范围内,为对方提供无风险的职业好;构建良性互动关系,相互监督各自有失行为规范、不利司法公正的言行,对于群众不理解的公正判决,共同做好解释工作,真正树立裁判公信;主动避免熟人社会的不当干扰,自觉消除社会民众对司法的负面评价。(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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