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2013年6月6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在京举行,正式启动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项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在讲话中指出,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好。这次执法检查要把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法律规定和监督措施等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把影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完善法律、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会议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常委会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质量,按照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的原则,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落实法律规定,严格执法监管,努力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希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继续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服务,加强监管,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更好地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3年6月9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条例》明确要求,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较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较低限额。《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等条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常务会议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其中之一为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把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住、发挥好,合理保持货币总量,按照有保有压、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的信贷支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支持调整过剩产能,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定向开展并购贷款,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新增授信。二是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倾斜。全年“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三是支持企业“走出去”。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推进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试点工作。四是助推消费升级。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支持好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五是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扩大债券发行,逐步实现债券市场互通互融。六是发挥保险的好作用。推广涉农新险种,试办小额信贷保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七是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八是严密防范风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2013年6月23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撤销。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和审议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信息来源:新华社)
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2013年6月9日消息,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共计21条,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就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问题,《解释(二)》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就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就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二)》还具体规范了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中术语的解释,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内容十分丰富,针对性较强,对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3年6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出通知重大生产安全案件可提级管辖。2013年6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好,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依法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法拟出台司法解释认可执行台湾乡镇市民事调解书。2013年6月18日消息,中央台办、国台办主任张志军日前在福建省厦门市举行的第五届海峡论坛大会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作出司法解释,以更好地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随后的政策说明会上表示,为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拟于近期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申请大陆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员会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核定的民事调解书。这对台湾乡镇市调解员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该负责人说,大陆的人民调解与台湾的乡镇市调解都是基层调解,便民、专业、简约,利于减少民间纷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为百姓所喜闻乐见。两岸的基层调解虽然称谓不同,但法源相循。该负责人也希望台湾方面也能本着互惠的原则,承认和执行大陆的人民调解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解释》不一致的,以《解释》为准。《解释》在第一条明确列举了污染环境罪之“严重污染环境”入罪条件的十四项标准。《解释》规定,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全文共计12条,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2013年6月19日消息,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以依法惩治震慑污染环境犯罪,有效指引执法办案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将公布涉家暴案例。2013年6月21日消息,中国和澳大利亚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日前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将继续稳步推进家事审判庭试点,研究制定办理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并准备公布一批涉家暴审判指导案例。2013年3月最高法成立“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将涉家暴刑事案件审判逐步纳入改革进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5、最高法院印发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2013年6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用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办法》是正式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在《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框架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评估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是评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批复内容如下: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通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情况。201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2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情况。2012年,8.1万余名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刑罚,其中被判重刑的达2万余名。今年1至5月,3万余名毒品犯罪分子被判刑罚,其中7393名被判重刑。另外,鉴于犯罪分子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麻黄草制造毒品现象比较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这一文件强化了对麻黄草的行政监管,明确了涉麻黄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从行政管控和刑罚惩治两方面入手,防止麻黄草流入非法渠道,依法严厉打击涉麻黄草违法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蔓延趋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毒品诱发的严重犯罪有关情况。另外,为震慑犯罪和指导相关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向社会通报了孙子尔火等运输毒品案,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俞彬、孙弘贩卖、运输毒品案,石超故意杀人案,宁钢抢劫案等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对一批危害食品安全、假劣药械、农资犯罪案件予以督办的通知》。2013年6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对一批危害食品安全、假劣药械、农资犯罪案件予以督办的通知》,要求从严打击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假劣药械、农资等犯罪活动,并对248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77起假劣药械、农资案件进行督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最高检要求严打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2013年6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维护民航运营秩序,好民航飞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最高检要求坚守法律底线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2013年6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各项工作,坚守法律底线,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为深化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好。《通知》强调,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好人权的关系。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与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守法律底线,坚决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要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最高检通知要求重特大安全事故犯罪依法快捕快诉。2013年6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破坏能源资源以及火灾、矿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及的犯罪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信息来源:新华社)
23、最高检规范铁检刑检工作。2013年6月2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把加强全国铁检机关刑检工作的意见》,以更好地发挥铁检机关刑检工作服务铁路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铁路运输检察处,及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按照最高检“保持质量、提专业率、宽严相济、注重效果”和“坚决、依法、准确、及时”的刑检工作总原则,更新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服务大局意识;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水平。(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通知严禁私自收留弃婴。2013年6月18日消息,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通知强调,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公安部集中打击网络犯罪。2013年6月19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今年6月至12月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要求,此次行动要循线追查犯罪源头,集中打掉一批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输血供电”的网络服务商、代理商、销售商、广告商、黑客程序制作者、维护者以及提供“洗钱”服务的利益链条;同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网络服务平台,整治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屡出问题的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公安部公布四起网络诈骗犯罪案例。2013年6月19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公布了4起QQ诈骗和代刷网店信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提示广大群众,针对亲人、好友通过QQ提出借钱、转账等要提高警惕,务必通过电话等非互联网途径核实,不要轻信QQ视频;上网时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尽量使用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求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国务院法制办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6月4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两个文件均由民政部起草,拟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的设立将实行许可管理。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6月9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及其资金交易、取现等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征求意见稿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此外,与刑法修正案七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另外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商务部就《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013年6月4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公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此外,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能产生收益权的真实租赁物为载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财政部出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6月9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出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保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专业,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文化部将取消和下放部分营业性演出审批。2013年6月18日消息,文化部日前下发《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文化部不再受理相关审批项目。另外《通知》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门对演出经营主体变更的审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可以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发布《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3)》。2013年6月30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日前对外发布《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3)》,报告认为,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立法相继出台,基本法立法有待推进。报告称,2012年,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取得新进展,重点领域关键立法陆续出台,立法技术不断提高。但立法规范整体水平提升不够,基本理念与修法思路略显滞后,需要以更加开放和创新的精神加快对国土资源基本立法及法律体系的修改与完善。2012年,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确认与登记及产权管理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法制化、统一化和规范化的产权管理新局面初步形成。但存在着产权制度顶层设计尚不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相关改革各自为战,现行法律与政策难以适应等问题。报告认为,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两个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透明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体系基本形成,权利救济和行政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但行政复议机构不独立,案件受理、立案和处理标准不统一,难以保持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审理。报告建议,国土资源部应转变制度定位,推行集中审理,增强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扩大适用范围,在制度上进一步好行政复议公正解决行政争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国家工商总局等12部门联手开展打击传销执法行动。2013年6月4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12个部门,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传销执法行动,这也是历年来参与部门较多,规模较大的一次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2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地区明察暗访、实地督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质检总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2013年6月13日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到9月底,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要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突出电梯、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突出氨制冷企业(重点是肉类、水产、蔬菜等食品加工储存场所)。检查范围还包括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质检系统内部各单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家旅游局:全国统一旅游质监执法标志旅游执法人员将统一编码。2013年6月19日消息,国家旅游局日前就全国范围统一规范旅游质监执法标志有关事项向各省级旅游局发出通知,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称,今后,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将佩戴样式统一的胸牌,旅游执法车辆喷涂统一的旅游质监执法标志。(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部署集中清理三类信息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为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从2013年6月27日起将集中清理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三类信息。集中清理的三类信息包括: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开设的博客、微博客等账号;在网上故意、随意发布涉及公民个人通信方式、家庭住址及家庭成员情况等隐私信息以及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的图片和音视频信息;对他人进行毫无事实依据的攻击、谩骂、诽谤等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6月1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办法》规定的情形。支付机构只有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6月10日消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的好范围较原标准有了大幅扩展,将成为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残疾给付的新的行业标准。在覆盖范围方面,新标准改变了原标准以肢体残疾、关节功能丧失为主的情况,增加了神经精神和烧伤残疾,扩大了胸腹脏器损伤、智力障碍等残疾范围,覆盖了包括神经系统、眼耳、发声和言语、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等8大门类。新增了对心脏、肺、肝、脾、胃、胰等胸腹脏器和肠结构损伤的20余种残疾状态条目;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烧伤等皮肤残疾也纳入了好范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13年6月9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改革主要围绕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方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6月9日消息,证监会和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今后保险机构可以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但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1、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2013年6月30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对发布于2012年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2013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调整范围。修改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1亿元成立条件的规定;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删除《管理办法》关于大集合限定性、非限定性的分类及相应客户准入门槛的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2013年6月9日消息,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今后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3、中国法学会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2013年6月26日消息,中国法学会日前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这是中国法学会经中央批准,连续第五年发布关于法治建设的年度报告。报告全文共约3.5万字,系统、全面地反映了2012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报告指出,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继续推进,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更加深入和繁荣,法治文化建设和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更趋良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4、安徽省住建厅印发《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2013年6月25日消息,安徽省住建厅日前印发《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办法》明确,购房人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指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化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代替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不代替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承接查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分别承担相应验收责任。综合查验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5、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立 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又辟新道。2013年6月30日消息,由安徽国元控股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联合国元证券、华安证券等6家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日前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全体出资人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一次足额缴纳,其中,国元集团持股33%,国元证券和华安证券各持股15%,安徽省产权中心持股12%,合肥兴泰控股和芜湖建设各持股10%,蚌埠产权交易中心持股5%。设立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安徽省建设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交易中心的成立,将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从而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6、合肥为民营经济设专项资金。2013年6月14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人大日前召开《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两部法规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者将根据民营企业不同情况设置扶持、优惠以及奖励的政策,同时明确政府部门相应工作和职责;后者重点针对投资者反映较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并从诉求处理、举报投诉的处理等方面详细规定了政务监督内容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合肥出台新政帮扶企业。2013年6月19日消息,合肥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文件,出台今年帮扶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新政在减轻企业负担、帮扶困难企业、帮助企业引进和培训人才等方面较往年有所调整。今年的系列政策可大致概括为“五缓、两降、一调、两补贴”。即:经省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2013年之内允许缓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适当降低人才中心摊位费,2013年常规人才中心摊位费由原来的300元/场次降低至180元/场次;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参保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审核认定后,2013年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经省认定的重点帮扶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调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承诺1年内不进行规模性裁员的,可享受每人每月54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按要求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以及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也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补贴。同时,为帮助企业引进人才,今年对于介绍技能型人才和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就业的职介机构,以及引导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的高校和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8、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将审理由合肥市中院受理的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2013年6月27日消息,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除审理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外,还将审理由合肥市中院受理的部分一审民商事案件。(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49、上海期货交易所修订交易和交割细则。2013年6月14日消息,上海期货交易所日前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信息的披露规则,并新增了涉及连续交易的相关条款,延长了期转现业务的办理期限。修订稿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劳动案诉求复合获支持较少。2013年6月14日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1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透露,随着浦东国际机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涉及飞行员、船员等特殊主体的劳动争议案渐趋增多。诉求复合型案件增加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劳资双方争议请求不再限于相对简单的单项或同一类请求,而是将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不同类请求糅杂在一个诉讼中。2012年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中85%以上属于这类案件,大多数案件诉讼请求在6项至10余项,有些案件劳动者诉讼请求达到20多项。但众多诉讼请求较终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却较少,劳动者积极维权的同时也需理性维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1、上海出台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意见。2013年6月1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了上海近期制定的《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的主要内容,以及近年来上海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意见》要求上海各级法院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好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严格贯彻落实司法解释规定,用准、用足、用好法律,保持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同时,上海高院将对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专题调研,高院和各中院将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指导力度,对于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漏洞,上海法院将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参与好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2、河南公检法分工协作惩“老赖”。2013年6月4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会签《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3家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惩治“赖账户”。通知规定了构成拒执罪的5种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3、辽宁省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标准。2013年6月6日消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辽宁省关于确定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确定辽宁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大”标准。 意见明确,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以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54、温州中院司法好农村改革不轻易判农村房屋买卖无效。2013年6月6日消息,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为温州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好的若干意见》,为先行先试的温州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好和法律服务,助推温州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的形成。意见肯定了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买卖效力。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特殊性,各地法院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基本不予支持,只是对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意见在温州农村综合改革大背景下,“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将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逐步扩大到其他合法主体,法院不因当事人身份不同而轻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充分好农民合法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意见还保护了“农嫁女”、入赘女婿等的合法权益,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司法支持,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系列热点问题,一一作了回应。(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5、重庆北碚推诉前鉴定八类案审理时间均减45天。2013年6月9日消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年初出台《诉前鉴定规则》,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公民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八类案件被纳入适用范围,鉴定在诉前进行。初步统计显示,这八类案件在该院的平均审理时间比推行制度之前减少45天,缩短了近五分之三。为了把诉前鉴定工作办好,北碚法院还专门制作了《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名册》,将评估机构的名称、类别、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详细的罗列出来,方便当事人一次性选好鉴定、评估机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6、杭州中院办结首例台湾被害人财产返还司法互助案。2013年6月14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框架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联络,顺利办结了一起被害人财产返还司法互助案件,向17名台湾居民被害人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237万余元(约合新台币1153万余元)。这是2009年两岸签署司法互助协议以来,两岸按照协议第九条确定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途径办结的首例被害人财产返还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 上一个:2013年7月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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