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工作,围绕转变政府职能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日前国务院分两批共取消和下放了133项行政审批事项,颁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有16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法律,117项涉及需要修改行政法规。为有序推进这项工作,把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会议讨论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草案。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次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时,进一步健全了有关监管制度。会议强调,在推进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始终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会议决定,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院公布五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013年5月4日消息,为编织严密刑事法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王长兵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陈金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件),范光非法经营案(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李瑞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袁一、程江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地沟油”案件)等5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解释》共计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质的行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虚假广告犯罪,从严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等11个方面的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批复内容如下: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拟建立全国统一平台规范裁判文书网上公开。2013年5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司法公开调研会,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成为会议热点。最高法正在着手依照专业、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实现上网文书种类齐全、更新及时、分类清晰、检索科学、统计便捷、自动分析等综合效能,充分实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各项功能。最高法司改办将根据本次调研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方案,力争推动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年内投入运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国家赔偿标准。2013年5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82.35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资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院公布三起典型案例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2013年5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这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李艳勤故意伤害案(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和邓家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其中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检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 防止轻罪案件“以捕代侦”。 2013年5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6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侦监厅负责人表示,附条件逮捕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因此只能适用于确有逮捕必要但证据相对薄弱的重大案件。意见对“重大案件”予以明确,将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排除在适用附条件逮捕范围之外,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问题,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打击犯罪、好人权具有现实意义。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一旦经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5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条例明确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主体,增加了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等职责。明确司法警察是维护检察工作秩序的重要力量,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职责,赋予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对涉诉信访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置权。最高检1996年公布的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最高检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2013年5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要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此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共3个,都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案件,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以及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3个案件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认定,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规则。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责任意识,遏制“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的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检: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2013年5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日前强调,检察机关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专业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信息来源:新华社)
12、公安部要求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弹”行为。2013年5月27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5月4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居留。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居留:(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二)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三)外国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5月27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涉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且冻结当时无法分割或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予以冻结;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等冻结、查封、扣押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重复冻结。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同时决定冻结与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配合,并不得在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前通知当事人。除另有要求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客户或委托人,并说明冻结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冻结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因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过错,导致对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冻结发生错误,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消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5月8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共12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等级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方面分解细化了16个大项、48个小项考核计分内容。这是首次提出每年考核省级政府消防工作,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人力资源社会好部等4部门: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2013年5月4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好部等4部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要求扩大工伤预防的试点范围。2013年5月4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扩大工伤预防的试点范围。试点城市在保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为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主要用来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民政部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3年5月10日消息,民政部日前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旨在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 规程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除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外,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参加选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民政部发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2013年5月27日消息,民政部日前发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养育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全防护等方面,对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环保部:《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已经初步形成。2013年5月4日消息,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目前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成立了由环保部牵头,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农业部、住建部、科技部、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等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以及由环境法和土壤环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初步形成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交通运输部就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013年5月10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就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较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较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体育总局、人社部等公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2013年5月4日消息,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公布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指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包括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2013年5月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防范因关联关系产生的税务风险。企业名册管理是指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集团总部定期报送本级及其成员企业名册,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信息,开展企业名册核实,反馈名册核实结果,正确建立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树型管理体系的业务处理过程。办法明确,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的报送内容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关联关系以及组织架构等涉税信息。该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消息,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根据该办法,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同时,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售汇和偿还等手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2013年5月4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就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将保护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要求,既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又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在修订内容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如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完善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等;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如提高对股票型基金仓位下限的要求、强化对基金分散投资的要求、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等;三是进一步放松管制,拓宽行业创新发展的空间,如取消拟募集基金不得与基金公司旗下现有基金雷同的规定、优化发起式基金通道并引入种子基金模式、进一步丰富基金的类别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2013年5月27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办法根据新基金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5月5日消息,保监会日前出台《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办法》加强了对电话销售主体的资质管理和销售环节的细节管理,以解决销售误导、电话扰民、落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呼出地保监局负责电话销售中心批设及委托代理项目备案等事项,呼入地保监局负责对辖内电话销售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为保持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平稳过渡,保监会表示将给予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6个月的改建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2013年5月10日消息,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对保险业务范围重新进行划分,并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资质条件。《办法》将统一适用于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的业务范围主要指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等3个文件。2013年5月27日消息,保监会日前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资质、分支机构设立等问题发布《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等3个文件,并全面恢复2012年暂停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安徽交流再审案件调解经验。2013年5月8日消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全省法院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安徽高院院长张坚要求,全省法院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要牢牢坚持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理念,纠错是成绩、维持正确生效裁判也是成绩的理念,把调解作为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要途径的理念,努力推动审监工作再上新台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2013年5月1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认定层级数量和人数的证据应确实充分,“虽无30名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辞证据,但依法获取、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层级数量和人数的,可以结合已获取的言辞证据,认定层级数量和人数。”《意见》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认定传销犯罪的标准也进行了规定。(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认真贯彻“新国五条”精神的通知》。2013年5月2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认真贯彻“新国五条”精神的通知》,就“新国五条”实施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提出司法建议。安徽高院经过分析研究,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可能会集中出现以下一些民事纠纷:当事人主张因新政出台不能办理按揭要求解除合同;因新政导致房价涨跌引发原购房合同履行争议;恐慌性购房造成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引起的履行合同纠纷;为规避政策规定假离婚而产生的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纠纷;中介机构不规范操作引发的与委托人之间的居间纠纷;以提高房屋租金为目的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借名购房引起的房屋权属和变更登记纠纷;以房抵债等虚假诉讼行为引起的纠纷等。《通知》对上述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司法应对措施,并提出司法建议,同时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国五条”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注意将新政精神融入到案件审判中去,保持国家政策能够通过法院裁决得以实现,让裁判结果既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又能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知》中对房产新政实施后出现的借名购房、虚假诉讼、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引起的诉讼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应对措施。《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判,及时与房产、金融等部门沟通,有效采取司法应对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安徽高院司法建议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省委书记张宝顺充分肯定并要求认真研究。2013年5月27日消息,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从民间借贷案件看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困境及司法破解》的情况专报作出重要指示,对安徽高院所提的建议予以肯定。该报告从三个方面深刻分析了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困境: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狭窄、方式单一;融资风险大、隐患多。该报告提出了五项司法举措:着力提升工作的前瞻性;审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因案制宜做好执行工作;积极参与顶层设计。该报告提出了五项司法建议:一是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二是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三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四是制定出台地方法规;五是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安徽省委、省政府收到这份专报后高度重视。张宝顺在批示中要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而民间借贷引发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省高院所提建议值得认真研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合肥市出台行政处罚文书及程序规范地方标准。2013年5月4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合肥市政府法制办与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联合发布《合肥市行政处罚文书及程序规范》,作为合肥市地方标准执行。《规范》由合肥市依法行政研究会组织编写,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立案、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终结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结案报告等文书及程序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规定。(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5、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房屋基准价”按照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确定。2013年5月10日消息,合肥市好性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日前介绍,合肥合肥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房屋基准价”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予以确定。按照《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按照房产证的时间计算),允许上市交易。经适房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出售,购买人也可以获得经适房的所有产权。按照要求,经适房上市交易,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后,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按照购买住房时间不同,房主须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也有所不同。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期间所买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该住房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向政府缴纳收益金,即房屋基准价×建筑面积×15%。2008年1月10日(含)以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差价的40%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即(房屋基准价-购房价格)×建筑面积×40%。截至目前,合肥的经适房项目共有3个,分别为同和·民康、滨湖惠园、丁香家园。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36、四川高院与银监局共建执行查控“网络快速通道”。2013年5月5日消息,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专业,积极构建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的意见》。按照《意见》,四川各级法院将与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多家在川商业银行共建司法协助网络查控平台,设立查控终端,搭建对接专线,以电子数据传输的形式开展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集中查询和协助查控业务。网络化的“点对点”查控模式,使执行法官足不出户,便可获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控制措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2013年5月8日消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会同江苏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江苏团省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各界公布《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内涵、对象以及封存的程序、具体做法等进行了明确。《实施意见》作出原则性规定扩大记录封存范围,即不仅将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记录、不起诉记录以及刑罚执行记录,相关机关亦应采取措施予以封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内蒙古规范征拆案件审理。2013年5月8日消息,内蒙古法院征拆迁案件专题研讨会日前通过《全区法院规范征拆迁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本着“服务大局、合理补偿、形成合力、依法拆迁”的原则,妥善处理由征拆迁引发的各类矛盾。凡涉及征拆迁案件,立案庭对起诉人提交的各种材料审查后通报行政庭协商立案,并在3日内移交行政庭。要正确区分征收补偿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对于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若该房屋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广州取消城乡户口划分新户口簿统一为“居民户口”。2013年5月8日消息,广州市公安局日前宣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更换统一的广州居民户口簿工作,这一工作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新更换的户口簿首页户别项目中的内容,由原来的“非农业家庭户口”或“农业家庭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集体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浙江网络司法拍卖标的额创新高。2013年5月8日消息,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宣布,将在2013年5月20日至21日对淳安千岛湖一旅游度假酒店进行网上公开司法拍卖,拍卖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该酒店起拍价两亿元,增价幅度为100万元,参加竞买需保持金1200万元,这是浙江去年试点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标的额较高的一次拍卖。201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支持网络司法拍卖试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中取消了“委托”二字,明确法院可以直接拍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温州速裁20万以下金融案。2013年5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缩短金融债权案件审理周期,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温州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对20万元以下的金融债权案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保持一个月内审结相关案件,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同时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山东企业不履行法律文书将无缘信用称号。2013年5月27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公布: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就有可能在省工商局每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评定和年审时被一票否决,这是山东高院加强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河南省高院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标准。2013年5月27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确定了恶意欠薪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增强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4万元以上的行为,即可入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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