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座谈会研讨环境污染侵权法律适用。2013年3月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山东省组织召开了环境污染侵权司法解释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关于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解读、讨论,就环境污染侵权的适用范围、管辖、集团诉讼、公益诉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证、赔偿范围等内容达成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最高法院明确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七大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3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心工作是,突出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他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当前要着重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加强专利权保护,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加强商标权保护,着力培育品牌竞争新优势。加强著作权保护,不断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加强竞争保护,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好当事人及早获得司法公正。正确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3年审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5万多件 “诉前临时措施”裁定支持率高达85%。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近3年来,全国法院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积极护卫品牌经济发展,审理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共计50600件;充分发挥“诉前临时措施”独特保护作用,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高达85%。(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较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几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较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体现出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和态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刑事审判提出新要求。2013年3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全国法院涉外刑事审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新规定,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涉外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会议指出,涉外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审判工作。实行外国人犯罪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进一步保持涉外刑事案件审判质量。会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涉外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重要性,牢固树立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前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涉外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切实加强对涉外刑事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通知、安排探视等国际条约义务。要进一步强化质量观念,准确把握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实体公正;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和权利好观念,保持涉外刑事案件的程序合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危害民生犯罪专项立案监督。2013年3月22日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将于4月至12月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对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农、环境资源、劳动好等领域严重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进行立案监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7、最高检:逐步实现执法公开。2013年3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一律公开。(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8、最高检、总政治部下发规定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立案标准。2013年3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修订并下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依据《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也是司法机关查办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的基本依据,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有效预防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教育广大官兵、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具有重要意义。《立案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公安部、质检总局公布建材打假十起典型案例。2013年3月18日消息,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共同公布了2012年打击假劣建材10起典型案例。2012年以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开展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建筑材料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打击了建筑钢材、水泥、人造板、隔热保温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建筑装饰材料领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质检总局共查办建材案件13813起,其中大案要案774起,查获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货值19.4亿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0、国务院办公厅:二手房转让所得征20%个税。2013年3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五项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其中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设立基金为急救费用兜底。2013年3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解决“无主病人”、无钱付费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避免“等钱救命”等情况出现。《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商务部: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办养老机构。2013年3月14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内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商务部公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3月26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公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3月8日消息,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Ⅰ期、Ⅱ期和Ⅲ期干细胞临床试验研究均属于在人体的试验研究阶段,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卫生部发布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3月21日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以下突破:一是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是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三是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四是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住建部专家解读“国五条”细则 意在抑制炒房刚需可享优惠。2013年3月7日消息,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较受关注的是“个人转让住房严格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专家表示,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持金。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禁设壁垒。2013年3月20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要求,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文化部:《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日前出台并公布《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今后将由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并于每年组织2次全国性考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财政部、央行、证监会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2013年3月25日消息,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通知规定,国债预发行,是指以即将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国债招标日前4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1个法定工作日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指定交易场所。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前公布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具体券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教育部就《幼儿园工作规程》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6日消息,教育部日前就《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国家发改委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3月12日消息,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22、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9日消息, 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传统招投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术手段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对于促进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国家发改委、认监委:我国建立起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2013年3月2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认监委共同制定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于日前发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建立起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可为低碳产品的生产、消费和政府监管提供科学的评价与采信依据,促进低碳产业发展,同时提升我国在国际碳排放领域的话语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3月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办法明确,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国税总局公布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3月1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年3月1日消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了“一日游”纠纷易发、多发环节的双方责任,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推广使用。针对“强迫购物”等问题,《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针对“黑社”、“黑车”、“黑导”等问题,《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3月4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规定拟允许证券公司非公开地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不超过200人。(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证监会公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3月7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向社会公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决定修改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法规,扩大RQFII试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2013年3月18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规则明确,基金销售资金监管建立三级监督体系,监督银行负责事中逐笔监督、中登公司负责事后总额对账、监管部门负责事后错账督查,此举将有效杜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修改后的销售办法建立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系统,对销售机构的资质、人员、账户等信息进行公示,充分发挥投资人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作用,增强投资人的信息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非法销售和销售误导成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共同关注的重点,也是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3月18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支持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能力,证监会起草了《管理规定》,拟规范、引导证券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2013年3月23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新办法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证监会:行刑衔接加大打击证券违法犯罪。2013年3月31日消息,证监会日前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代表,就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加大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举行座谈。与会各方认为,目前需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执法合力: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健全沟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增强各执法环节的开放度与透明度。二是通过案件查办过程中的执法协作,就调查取证以及法律适用等事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形成共识。三是进一步突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击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在一些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做好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办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3月21日消息,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较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较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13年3月25日消息,保监会日前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办法》在明确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公司操作的同时,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保险总公司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银监会出台意见鼓励银行服务小微企业。2013年3月31日消息,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对于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较近6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占该行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安徽加强涉军维权案件审理。2013年3月3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军区政治部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建设、军事斗争准备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和案件,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设立涉军维权办公室、涉军维权合议庭,对涉军维权案件落实办案优先。优先立案,法定时限内及时立案,及时移送审判庭;对驻地偏远的部队,法院可以采用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便利措施。优先审理,法定期限内较大限度缩短办案时间。优先执行,对部队或军人军属一方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就《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013年3月12日消息,安徽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一系列规定。草案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依法流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林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农民承包林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流出方可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流转中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公益林流转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流转期限较长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8、安徽省:规范典当行业土地抵押经营行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2013年3月26日消息,安徽省商务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典当行业土地抵押经营行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土地使用权典当融资,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典当行从而获得当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方式。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土地使用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应当随之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属于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用地等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安徽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 2013年3月27日消息,自2010年9月安徽省高院下发《关于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截至去年底,全省16个市有8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共发出29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全部自动履行,均未出现再犯情况。经过调研和总结,按照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关于“试点工作分三步走”的要求,为反家暴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安徽省高院日前决定在全省基层法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全面推行后,全省16市的所有基层法院将开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工作,凡是涉及家暴案件,当地法院都会与公安、妇联、街道等单位密切配合,保持“人身保护令”的落实与执行。(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0、《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通过。2013年3月29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对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等多方面权利,作了规范好。本次修订审议通过的“律师可申请民事调查令”成为较大的看点之一,该《规定》明确: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律师。(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1、合肥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2013年3月20日消息,为创造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环境,合肥实行“四个放宽”:放宽出资条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对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较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次货币出资允许零首付。在企业名称登记上,允许农户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字号,允许组织形式中带有“家庭农场”字样。对于住所登记,设立家庭农场因住所在农村而没有法定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上,减少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法无禁止即可进入。为了创造家庭农场发展的环境,合肥市农委日前专门下发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今后农业部门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将家庭农场纳入奖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土地流转、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给予奖补。在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面,家庭农场的保额标准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在国家、省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对于家庭农场保险服务,做到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理赔。此外,农业部门还将协调农村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强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支持家庭农场以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办理权利质押贷款。(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挂牌。2013年3月27日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标志着安徽省已完成铁路法、检两院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根据安徽省与原铁道部签订的协议,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地方后迁至合肥,更名为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隶属于省检察院,负责办理安徽境内的铁路地区及途经的旅客、货物列车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线路计3000多公里,并延伸至湖北省黄梅县、江苏省铜山县。(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3、深圳珠海实施新商事登记。2013年3月3日消息,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商事登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日前正式实施。新版营业执照与商事登记改革前的营业执照较大的区别是,执照上不再记载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一般经营项目可以直接经营,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拿到营业执照后再去审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办执照时不收取验资报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前,营业执照共有18类。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营业执照类型压缩为7类。目前在深圳开公司只需要一张表格、一套材料、一门申请和一套证照,整个申请、审核流程全部在网上完成,无需提交纸质申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4、天津二中院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 其中司法公正白皮书系全国法院首例。2013年3月4日消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该院《2012年审判工作系列白皮书》,涉及司法公正、金融商事、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知识产权、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审判综合情况等7个方面。其中,司法公正白皮书是针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关注专门制定的,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5、河南高院明确农民工工资案标准。2013年3月4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及相关办理程序,此举标志着河南法院常态化、制度化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6、南宁拟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2013年3月14日消息,广西南宁市市长周红波日前表示,南宁市计划今年成立产权交易中心,以此为平台,全市范围内的农用地流转等权属都可以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从而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村庄整理,实现集约节约用地,增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河北法院司法助力农村农业发展。2013年3月14日消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提供司法好和法律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涉农审判工作,妥善审理农村各类产权纠纷,促进农村产权化配置创新;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及时了解各地政府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部署及推进措施,对可能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为政府提出法律建议,防止出现群体性案件;妥善审理因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流转产生的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中产生的纠纷,维护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中的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案件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按照平等保护原则,尊重农村的善良风俗,较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要妥善审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经营方式改革中产生的纠纷,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保护力度,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和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提高。要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农犯罪行为,健全诉内、诉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助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浙江温州:业主大会成为社团法人。2013年3月19日消息,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日前召开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该小区第一届以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业主大会。33名业主代表,审议并通过业主大会章程草案,随后选举产生了首届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鹿城区民政局宣布对“南塘5组团小区业主大会”准予登记,并举行社团法人资格授牌仪式。受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委托,全国一家“小区联合自治”社团组织、温州市业主和谐生活研究会负责业主大会的业务指导工作。该业主大会是全国一个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9、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建直诉办案区。2013年3月27日消息,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日前对一名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进行提讯,这次提讯安排在该院刚刚建成的公(直)诉办案工作区进行,既保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又保持了被传唤人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直诉”案件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诉讼案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50、山东“民告官”案件将异地审理。2013年3月28日消息,为避开各种地方干扰、保持司法公正,山东省将选择1—2个中级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试点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确定2—3个基层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1、上海发布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013年3月29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金融审判情况通报会暨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发布会,金融商事、刑事审判情况通报全面总结了两类案件的审理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涉银行纠纷等四个分册则针对银行卡发放与持卡人身份审核、银行经营场所与工作人员管理、保险法律理解与适用、保险公司规范经营、信用卡犯罪等审判实务中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向金融机构提出了在功能设置、交易规则、制度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布的2012年度“上海金融审判十大案例”类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无效融资纠纷、保持合同纠纷、保理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此举旨在进一步构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良好的桥梁纽带,强化司法支持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合规化运营的导向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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