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2013年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次共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刑事和民事案例各2个。2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界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的具体适用问题;2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审查程序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对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修改。2013年2月18日消息,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05年9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日前印发。《规定》共第2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院公布3起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典型案例。2013年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3起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赵全喜等抢劫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被告人钟韩越盗窃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其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宽、防止和减少社会对抗的刑事政策。被告人杨俊祥故意杀人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则体现了人民法院宽严相济、追求刑罚效果较大化的刑事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解放军军事法院颁发《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2月18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各级军事法院做好新时期军队民事审判工作,解放军军事法院日前颁发《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各级军事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分工。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军事法院负责审理,但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大单位的案件,由大单位军事法院负责审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意见》规定,对军人或军队单位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对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有司法案件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但该军事法院与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原告可以向被告军人或军队单位住所地的大军区系统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意见》还对营区内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协议管辖的军地合同纠纷,以及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并施行修订后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并施行了修订后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实现查询工作规范化,遏制贿赂犯罪。新规定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和新亮点。规定将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限定为10年。最高检要求,单位和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6、最高检修订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2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修订后的执法规范更加注重惩治犯罪与好人权相统一,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尊重和好人权”的表述,将“辩护与代理”规定为单独一章,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等。同时,增加了技术侦查的内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增加了职务犯罪并案侦查的有关规定等。执法规范在体例结构上新增“案件管理”编;将原来的“特殊程序”编修改为“刑事特别程序”,并对其中内容作相应修改。执法规范还将原来第二编“控告申诉检察”分设为“控告检察”和“刑事申诉检察”两编;“死刑复核检察”从原“公诉工作”编中分立出来单独作为一编。(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7、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2013年2月26日消息,最高检已于2012年下半年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8、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布10起产销假药案件。2013年2月22日消息,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联合公布10起产销假药典型案件:铬超标胶囊系列案、福建厦门刘某某等跨境销售假药案、安徽滁州“8·23” 利用电视台广告销售假药案、江苏淮安张某等生产销售假降糖药案、江西万安县方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儿童药品案、山东济南“2·24”生产销售假抗癌药案、甘肃白银罗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案、天津塘沽“6·25”跨境利用互联网销售假抗癌药案、广东陈某等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河南郑州“4·23”生产销售假药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司法部发出通知安徽省司法行政三类技术规范成国标。2013年2月22日消息,司法部日前发出通知,将安徽省司法厅编制的《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印发至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执行,这意味着安徽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标准升格成国家标准。三个技术规范分别规定了公证、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的总体框架、功能要求、流程规范、安全规范和数据的采集、编码、交换规范等。规范的出台,为司法部统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提供规范性的指导依据,避免各地重复投资建设,同时也把安徽省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成果推向全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0、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 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基本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月18日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好民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休假,中小学可探索春秋假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国务院法制办就《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2013年2月26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共分总则、普通学校的教育、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好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章、50条。现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于1994年颁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2、农业部、最高法院、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启动农资打假。2013年2月26日消息,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等九部门日前启动2013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并动员各地立即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夺取全年粮食和农业丰收保驾护航。(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3、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日前公布《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家庭服务合同内容至少包括: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办法规定,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财政部日前制订《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回避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规范》分别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应当(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5、文化部颁布《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12日消息,文化部日前颁发《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将建立筹建娱乐场所行政指导制度、娱乐场所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以及设立娱乐场所听证制度等三大制度。《办法》将于2013年3月1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的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卫生部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2月20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卫生部日前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较长不超过2年。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2013)》发布。2013年2月26日消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编的《法治蓝皮书(2013)》日前对外发布,蓝皮书透露,我国司法公开取得长足进步,多家法院、检察院网站可以查阅“三公经费”等信息。除《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之外,蓝皮书今年首次编入《中国检务透明度年度报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2月20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修订的药品GSP提高了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是我国药品流通监管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此次修订强化了药品监管的两个重点环节,即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以及三个难点,即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修订后的药品GSP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证监会发布“新三板”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消息,为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各参与人提供优良、专业、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根据该管理办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好,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2月19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该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证监会公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21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公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较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较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3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23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公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规定提高了开放式基金的惩罚性赎回费,以鼓励长期投资。(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27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等财产权利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委托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方式进行投资管理,为持有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取得收益。依据《规定》,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除企业应收款外,还包括: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中银协公布《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2月12日消息,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容差容时还款机制,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公约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公约要求成员单位要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完成首次立法后评估。2013年2月18日消息,随着《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结束,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圆满完成。通过评估,全面了解条例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新制定相关法规的意见,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项新举措。(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计划制定、修改法规9件。2013年2月21日消息,安徽省今年将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并认真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全年计划制定、修改法规9件,预备审议法规5件,计划审查和批准合肥、淮南两市的地方性法规7件。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今年拟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学前教育条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林权管理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财政监督条例等6件法规;修改关于律师职业的若干规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3件法规;预备审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5件法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省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3年2月21日消息,安徽省民政厅日前公布了新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其中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办法》,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是首次被纳入其中。(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北京高院出台《电子商务解答》规范审理电子商务知产案件。2013年2月4日消息,为规范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制定了《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这是我国法院一个审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解答》共16条,对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赔偿要件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避风港”。《电子商务解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二是明确了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是否直接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直接从事行为,是交易方还是为交易信息的公开传播提供网络中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然后,进一步判断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要件,即知道侵权事实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知道”是指,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四是细化了通知删除规则,这对电子商务企业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引作用。《电子商务解答》对于通知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的条件以及反通知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和权利人及时、准确地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天津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2013年2月5日消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实施《关于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于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管辖、收费、申请程序、受理程序、案件的审查裁判以及裁定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就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基层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庭审结合的审查方式,围绕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实施意见》还规定,对于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五类调解协议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天津高院还制作了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以及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格式,以方便全市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江西高院规范小额诉讼程序。2013年2月8日消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从操作层面明确了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标的金额、立案程序、审理方式简化、诉讼文书制作和程序转换等问题。《指导意见》以列举方式明确了8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金额根据2011年江西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为不超过1万元的民事案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立案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立案后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告知小额诉讼有关规定。《指导意见》还对小额案件的送达、传唤、开庭程序规定了更加简化和灵活的程序,对答辩期、举证期、开庭公告时间等作了一定缩短,并根据一审终审特点要求在小额案件裁判文书主文尾部应加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字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重庆高院发布第一批参考性案例。2013年2月21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在全市法院推荐的案例中筛选出来的严某等开设赌场案、谭某诉重庆某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作为第一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供全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考。重庆高院要求,全市法院要拿准吃透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参照适用案例,主要是参考并仿照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反映的法律精神、体现的价值取向作出裁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首先应当充分注意有无指导性案例,要认真研究、正确理解,将其释法说理的基本精神转化为对正在审理案件的精准司法裁判。如果必须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处理结论,应当有充分理由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否则,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申诉,上级法院就会参照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对案件作出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庆高院强调,要准确把握案例的参考运用原则。指导性案例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在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和重庆高院参考性案例时,只可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引述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不能将案例作为法律依据直接援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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