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四部行政法规关作出修改。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四部行政法规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修改,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2013年1月17日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前在北京揭牌,这个系统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场所,俗称“新三板”,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自此,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小范围、区域性试点将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为主体和以京沪深三地格局构成的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新阶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正式运营后将承担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设立,将为全国中小企业发展搭建新的股权交易转让平台,拓宽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月30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在部分地区试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32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作为试点单位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通知强调,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应遵守依法公正、专业便民和积极稳妥等三个工作原则。(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升级版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5日举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升级开通仪式,此举标志着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整合工作基本完成,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将进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社会信息互联对接的新阶段。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是执行联动机制的基础性信息支撑平台,目的是通过发布或使用被执行人不良信息记录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守法守信,可谓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本次正式开通的这一升级版信息系统,分为供法官使用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供公众自由查询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并新增了六大辅助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久的将来,人民法院将积极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联动合作,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的信息链接,力争彻底解决执行难顽疾,有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共21条,将于2013年1月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的处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如何界定我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如何界定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人的“登记地”;如何界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及涵义;涉港、澳案件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等。根据司法解释,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多数高级法院设立民事再审审查专门机构。2013年1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两年来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机制逐步理顺。全国绝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民事再审审查专门机构。全国法院普遍建立了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通报制度、再审结果反馈制度,强化了民事再审审查的监督纠错功能。民事再审审查是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审判工作,也是好当事人诉权的法定手段,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8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全文共10条,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首先,该司法解释细化甚至量化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为贯彻惩防并举方针,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予以加重处罚。其次,该司法解释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明确规定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而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个别案件的“抓小放大”现象。为有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特别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渎职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13年1月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积极推进涉诉信访工作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 在部分中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2013年1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通知》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兵团分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至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至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最高检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决定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该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决定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日前发布,决定指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该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决定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共九条,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较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签署备忘录推广网络执行查控机制。2013年1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日前签署《关于推广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备忘录》并就深入推广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工作进行座谈。《关于推广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备忘录》以明确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支持人民法院开展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鼓励各高级人民法院与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建设“点对点”网络查询专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其总行深入探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逐步实现查询、冻结、扣划多业务功能的网络执行工作机制。中国工商银行是目前国内存贷款业务量较多、交易占比较大的商业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其率先签署《关于推广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备忘录》,将对其他商业银行的协助执行工作起到表率作用,并为这项机制在全国各商业银行深入推广运用奠定坚实基础、发挥指导作用。下一步,双方将在会签备忘录的基础上分别下发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也将继续推广与其他商业银行间的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四)》全文共15条,主要包括裁审衔接、调解、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涉外劳动关系以及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首次提出推进检察微博建设。2013年1月17日消息,全国检察长会议日前召开,网络反腐、微博举报成为与会者提及频率较高的热词。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检察微博建设,并表示2013年检察机关将更加重视正面积极地回应网络反腐。(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最高检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2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二、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单位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决定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检:刑事申诉管辖范围将明确。2013年1月18日消息,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会议日前召开,最高检将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研究明确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执法标准、办理程序、监督手段等问题,实现各项执法办案工作规范化。(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2013年1月26日消息, 2013年1月21日至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要求不得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对依法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做到全部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解决看守所将罪犯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自2013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5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发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适用条件、审批和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界定。《规定》要求,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公安部:严打团伙性流窜性犯罪。2013年1月18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盗抢保民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命案等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严重暴力犯罪和以“两抢一盗”为主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对系列性、团伙性、流窜性犯罪集中进行规模化打击。同时,部省两级公安刑侦部门将直接组织指挥侦破一批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件、跨区域系列性案件和跨国跨境案件,保持打深、打透、打彻底,彻底摧毁犯罪网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人社部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2013年1月4日消息,人社部近日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明确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按照规定,社保工作人员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督查 恶意欠薪可吊销执照。2013年1月11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已进入关键阶段,六部门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市督促检查。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人社部、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召开会议 10人以上欠薪当天立案督办。2013年1月13日消息,人社部、发改委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防欠薪反弹。会议明确,欠薪案件要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要当天立案并加快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人社部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1月25日消息,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操作问题,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人社部日前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人社部将部署专项行动 保持劳务派遣同工同酬。2013年1月29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规范劳务派遣,并将部署专项行动,保持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专项行动的重点是,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中,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人社部将督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调整。(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人社部将研究出台工资支付规定 赋予劳动监察查扣权。2013年1月30日消息,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日前表示,人社部将积极研究出台《工资法》、《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赋予劳动好监察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和措施,好拖欠工资违法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 严禁地方政府吸收公众资金。2013年1月2日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财政部新规规范文化央企资产评估。财政部制定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并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暂行办法,中央文化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论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联合修订《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013年1月15日消息,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联合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严禁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新制度在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内,增设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财务监督”两章,增加了三十二条,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条。(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财政部修订5个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013年1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文化、广电、体育、文物和计划生育5个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交通运输部公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年1月10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收件时,快递企业应在填写快递运单前,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在分拣作业时,快递企业应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办法》还强调了快递企业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工信部:个人信息保护国标2013年2月1日实施。2013年1月22日消息,我国一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有标可依”阶段,使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工信部日前举办“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宣讲会”对《指南》进行了详细介绍,标准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特定、明确和合理的目的,应当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在达成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之后删除个人信息。标准较显著的特点是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并提出了默许同意和明示同意的概念。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个人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收集和利用。但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的授权。标准还正式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较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持、安全好、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划分了收集、加工、转移、删除四个环节,并针对每一个环节提出了落实八项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部委联手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2013年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12家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和农业产业化等九大行业和领域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指导意见与以往类似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准则,尊重企业意愿,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自主地开展兼并重组。同时,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服务管理体系,努力消除制约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规范行政行为。(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6、农业部近日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1月5日消息,农业部近日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该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船舶、设施在我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在我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均适用此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7、教育部开通全国青少年普法网。2013年1月7日教育部举行全国青少年普法网(www.qspfw.edu.cn)建设及开通座谈会,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是由教育部全国教育系统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北京外国语大学承办,专门针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专业化、公益性网站。网站集合图片、文字、视频、动画、课件、电子书、游戏学习、社区及管理系统等新媒体优势,旨在为中小学师生开展法制教育提供多方位的支持和帮助,力图成为贴近学生、服务教师、协助学校、帮助家长的法制教育资源中心和学习平台。(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8、商务部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1月15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明确,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9、卫生部等四部门就《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2013年1月23日消息,卫生部等四部门日前对《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新增为职业病。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名称进行了调整。(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0、住建部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2013年1月24日消息,住建部日前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规程明确,住建部应当在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事故情况。省级住建部门应当在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住建部上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住建部门每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1、国家发改委对境外企业首开价格垄断罚单。2013年1月5日消息,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这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较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瀚宇彩晶六家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2.08亿元。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深化这些液晶面板企业与中国彩电企业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并惠及消费者。(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即将出台。2013年1月19日消息,商业银行征信工作座谈会日前召开,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会议中指出,《征信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人民银行将配合《条例》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征信监管。央行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评级工作,为商业银行提供决策参考,防范银行及两类机构相关业务的顺周期波动风险,建立两类机构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3、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3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即将施行的办法针对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拍卖市场乱象,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严禁违规操作,完善备案制度,同时进一步简化了相关程序。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4、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30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为适应市场监管实践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规范行政指导行为,好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总结各级工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规则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年来创新的监管方式如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有了明确的规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5、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2013年3月1日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3年1月10日消息,《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保健品台账等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产经营企业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保健食品即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6、安监总局要求深化行政执法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2013年1月10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下发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安监部门按照规定,主动商请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7、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3部门联合出台政策保护职务发明人权益。2013年1月15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3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一个针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出台的专项政策。《意见》提出8项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具体措施,即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支持职务发明人受让单位拟放弃的知识产权、鼓励职务发明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等。《意见》提出,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8、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月15日对外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都要遵守这项规定。根据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经销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按照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此时既不需要支付材料费用,也不需要支付工时费。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如果一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就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的交通费补偿。(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9、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3年1月16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财政部日前联合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等级。一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是相符。二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办法》规定,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视具体情况另定。《办法》规定,有4种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奖励,按照各省(区、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规定执行。2003年11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0、证监会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2013年1月9日消息,证监会日前正式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2号——申请文件和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信息披露指引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较低标准,要求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申请文件指引主要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1、保监会就《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3年1月16日消息,为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设专岗专人,负责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管理、办理、统计和分析工作。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2、保监会颁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1月17日消息,保监会日前颁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办法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允许保监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调整。《办法》加大了对保险销售人员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销售人员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违规销售行为,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较高不超过3万元;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3、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2013年1月17日消息,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正式发布实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标准突出了对重点违规行为的监管,按照违规行为类型设定不同的处分标准。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处分标准,突出监管“高压线”,保持监管威慑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4、保监会发布较低服务水平标准。2013年1月22日消息,保监会日前对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三类机构发布了基本服务标准,要求各机构遵守“较低服务水平”,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发布的三个基本服务标准,没有做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可能受损,所以是行业内所有机构必须遵守的较低服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5、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2013年1月3日消息,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前组织制定完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国标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6、安徽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2013年1月7日消息,安徽省日前公布十余年来范围较广、审查较严、力度较大的一次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省直45家单位现实施的707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保留320项,取消、调整(包括下放管理层级、合并事项、转变管理方式、冻结)387项,减少事项达54.7%,保留事项办理时限平均压缩51.2%。另外行政审批项目将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分办、限时办结、统一送达、全程监督”。省直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原单位一律不再受理。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省直部门将在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真正建立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为主导的审批运行机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7、安徽省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2013年1月13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确定安徽省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为10011.6元,待安徽省2012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布后,按公布的数据重新调整,以后该上限随安徽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而变化,每年度的具体标的额上限和调整时间以安徽省高院的通知为准。(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58、安徽省司法厅率先在全国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2013年1月13日消息,为促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安徽省司法厅率先在全国出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明确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民间纠纷较多的地区应当建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和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59、安徽:公民旁听庭审将在全省推广。2013年1月30日消息,安徽省高院、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今年起各级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凡具有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向所在市、县(区)司法局提出旁听申请。(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60、海南提高四项侵财型犯罪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1月16日消息,海南省高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提高了这四项侵财型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新规定结合当前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不仅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予以相应提高,而且不再对地区予以区分。个人盗窃、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但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而敲诈勒索25万元以上,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则分别以5000元、5万元和50万元为起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较前三项罪名低,仅以500元为起点。抢夺公私财物500元就构成“数额较大”;5000元达到“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抢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1、深圳一家民商案件速裁法庭落户宝安。2013年1月20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一家民商案件速裁法庭日前在宝安区人民法院设立,民商案件速裁法庭拟配备6名法官以及相应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事务官和陪审员,专门负责审理小额速裁案件和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简易民商事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2、湖北出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办法。2013年1月22日消息,湖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分为六章68条,旨在统一减刑标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程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3、厦门中院成立涉台案件审判庭。2013年1月30日消息,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涉台案件审判庭揭牌仪式,标志着该院涉台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合一”的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上一个:2013年2月法律信息
- 下一个:2012年12月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