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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2年1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2/12/3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重点解决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电子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好法.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好法,这次修改亮点很多,一是“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二是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三是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四是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这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五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本次会议作出的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强调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业法的决定,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为: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有关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持服务质量。”第三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服务可以为防范信用风险、好交易安全创造条件,促进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戒的社会环境。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草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草案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年3月起挂车不投保交强险。2012年12月28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从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交强险。修改后的交强险条例明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2年12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的通知》,通知指出,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现行宪法施行30年来,以其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好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地位,始终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专业、捍卫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要求规范司法警察建设。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现场会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立足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好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坚持以“推进改革、提升能力、规范执法、完善管理、改进作风”为抓手,全面加强司法警务工作,为好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2012年12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近期在藏区发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连,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当前藏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并且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意见》明确指出,对幕后组织指挥策划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煽动、胁迫、引诱、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自焚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于自焚者本人,在明确其违法属性的前提下,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以上法院要建新闻发布例会制。2012年12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司法作风。通知强调,要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中级以上法院要建立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司法信息。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依法公布相关情况,切实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建立健全法院开放日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批复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十条,该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消息,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涉及了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审结首例对赌协议案为PE正名。2012年12月23日消息,最高法近日对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无效案件,即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做出终审判决。最高法的判决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但认可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维护了作为投资者的海富投资的合法利益。最高法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为日益增多的PE投资行为提供了一个法律样本,同时,该判决也表现出最高法“鼓励投资、禁止投机”的导向。对赌协议就是投资者与企业或大股东约定,当企业的业绩(一般是税后净利润)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者就要追加投资或赠送股权;反之,如果没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企业就要向投资方支付现金或是赠送股权。因此,对赌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期权,由于形式上是双方以某种结果是否出现作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的条件,与“赌”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通常称之为“对赌协议”。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是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较多、篇幅较长的司法解释。《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好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好庭审活动顺畅专业;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保持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好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保持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专业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好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保持相关案件处理的合法、稳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2012年12月26日消息,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共十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2012年12月27日消息,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3年1月1日实施。该司法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严格依法办案解决官官相护问题。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上就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做讲话时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要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告状难”问题,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解决“官官相护”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年12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共十一部分4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就刑事诉讼管辖,该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根据涉嫌主罪确定谁管辖谁配合。就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就刑事诉讼证据,该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1998年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法发布民诉法新旧衔接适用司法解释。为推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顺利贯彻实施,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共8条,主要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以下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了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三是明确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原则。但是,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应当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四是明确了申请再审期间确定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该司解释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计算到2013年6月30日。但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所进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等事项的效力、诉前保全措施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详细规范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十三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还对“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数额,多次行贿,数罪并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检:坚决纠正民事诉讼中违法执行等问题。2012年12月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强化敢于监督的理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民事诉讼中裁判不公、审判人员违法、违法执行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和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最高检拟修改民行检察办案规则。2012年12月3日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日前在杭州结束,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讨论稿)》和《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讨论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而且规定了检察机关拥有提出检察建议和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权力,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这为检察机关转变单一抗诉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最高检: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对反渎职案件干扰。2012年12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就中央纪委《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发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和处理涉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绝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通知指出,《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的五种情形十五类表现,指出,准确把握依法依规、科学界定、服务实践的精神,正确区分非法干预查办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监督指导查办案件的界限,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故意干预与决策错误和一般打听案情的界限,是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重要武器,对好反渎职侵权工作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正确适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最高检起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讨论稿)》。2012年12月22日消息,为全面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讨论稿)》,规则将分九章112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调查核实,抗诉、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十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12年12月4日消息,在首次“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并逐案剖析事故教训。十大案例中的多个案件与今年交通安全日的主题“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相关。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这些案例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公安部要求严格执行规章不准以罚款代记分。2012年12月11日消息,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日前表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规定。对已查实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及种类依法处罚,不准以罚款代替记分,或违规变通执法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公安部公布五起网络犯罪典型案例。2012年12月22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公布侦破的五起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透过这些案例不难发现,网络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活动的产生,同时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清网络犯罪的危害和常用手法,从而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这些案例是:QQ视频诈骗案、网络盗窃案、网络贩枪案、网络雇凶杀人案、特大盗窃机动车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公安部发布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27日消息,为保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14章,376条,其中新增107条,修改244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实施。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全面落实“尊重和好人权”原则,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规定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公安部发布《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31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发布《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好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根据办法,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办法明确,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办法规定,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多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司法部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2月8日消息,司法部日前对外发布《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章,并明确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国务院法制办就《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2月20日消息,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算);(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四)录音制品:每首50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商务部:药品流通行业五项标准开始实施。商务部消息,《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五项标准的公布填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标准的空白。商务部将根据《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和《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两个标准,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分级评定结果将作为行业准入和退出、药品招标配送、定点医保药店选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商务部就《餐饮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12月6日消息,为规范餐饮企业服务市场消费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商务部在2012年10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餐饮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及结账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6、商务部公布《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12月7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防范行业风险,商务部日前对外公布《典当行业监管规定》,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各级商务部门在面对典当企业发生发生:引发群体事件;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非法集资吸储行为;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六类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报告商务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7商务部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12月18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对外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交接记录应当列明回收产品的来源、类别、品牌、型号、数量、回收价格、交接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违反该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记录不清晰,流向难以追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8、商务部就《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2月18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就《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应为中国境内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意见稿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如对商务主管部门使用企业备用金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9商务部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12月25日消息,为实施《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保护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商务部日前公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作为认定部门,负责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的管理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0、财政部修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12月13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审议通过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规则是本着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同时体现财政改革方向的原则修订的,其中收入和支出管理作了重大的修订。新规则扩大了原规则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各级各类行政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纳入规范范围,新增了行政单位决算的编制和管理内容。新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1、财政部出台《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5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出台《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明确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办法指出,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经集体协商确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新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国土部: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正在修改当中。2012年12月4日消息,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两部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均正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日前提出,在两法的修法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将加快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法规供给。(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3、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2012年12月7日消息,农业部与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将成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有效解决了之前农药残留标准并存、交叉、老化等问题,实现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合并统一。新的《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标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较大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将同时废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4、卫生部正在起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3日消息,中国CDC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研究员李涛日前在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就职业病诊断程序的问题指出,正在制订中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方便了劳动者,将规定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以及户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李涛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为了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而起草的, 目前该办法的突出特点是方便劳动者:一是方便了受理的门槛。劳动者要求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不得拒绝。二是消除了受理的门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以及户籍所在地都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5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明年有望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2年12月19日消息,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工作会议日前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部长尹蔚民表示,目前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明年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推动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奖励、考核等单项配套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6、民政部印发《较低生活好审核审批办法(试行)》。2012年12月20日消息,民政部近日印发《较低生活好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办法,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7、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目录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对外公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界定的0、Ⅰ、Ⅱ类民爆专用设备,以及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实施目录管理,不定期发布《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8、国家发改委修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5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比照2001年9月20日发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版规定增加了“没有法定依据”项。此外,规定还新增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9、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12月9日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质检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规定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0、国家邮政局下发通知 严查非法泄露快递用户信息。2012年12月12日消息,针对媒体报道的快递单号信息大量泄露,甚至存在非法交易的问题,国家邮政局日前下发《关于严密防范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的通知》,要求全行业迅速开展寄递企业信息安全检查工作。《通知》指出,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均属违法行为。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对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非法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快递服务信息查证属实的,要依照《邮政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1、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发文 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2012年12月28日消息,为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处理、涉案物品的处置、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通报等进行了明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2、证监会出台规定销售荐股软件不得误导客户。2012年12月8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荐股软件”的界定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强调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规定明确,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3证监会拟设机构参与公司治理。2012年12月11日消息,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调研时透露,证监会正在研究,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由其出面购买一些上市公司一定数量股份,代理个人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治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4、证监会: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2年12月15日消息,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证监会注重用法律推动和好改革创新,努力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刑法和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抓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完善。仅今年以来,证监地先后制定出台了有关发行体制改革、退市制度完善、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债券市场、引导长期资金入市和机构创新发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65件。截至目前,现行有效资本市场法规文件已达527件,加上大量的自律规则,资本市场的法律规范超过1200件,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5证监会发布指引 适当放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2012年12月24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指引适当放宽了募集资金用途,为上市公司留出空间,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监管指引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同时,为了保持资金安全,增加了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等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6、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2月28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务指引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结算资金、销售适用性、信息披露和信息管理平台等监管要求,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对其经营者提出了网站接入地、电信业务经营期限、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接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7、上海证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2012年12月3日消息,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相关业务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建立起从公司股票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退市整理和退市股份转让等环节,再到重新上市的相对完整顺畅的机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8、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储备资本达标设六年过渡期。2012年12月8日消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过渡期内银行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通知》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59、《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2012年12月2日消息,安徽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流动人口界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条件,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社会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待遇作出一系列规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60、安徽省首现民办法律援助机构。2012年12月13日消息,安徽省首批设立的两家民办非企业法律援助机构——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正式挂牌,这标志着安徽省社会力量投入法律援助迈出新的步伐。致诚、惠民两家民办非企业组织,分别由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发起设立,于今年10月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安徽省司法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在具体业务上,两家机构各有侧重。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重点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公益类民间组织免费担任法律顾问;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则侧重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设立工作站和在仲裁机构、省总工会派驻值班人员等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6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12月15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院2003年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日前下发全省法院参照执行。修订后的《意见》共七个部分36条内容,从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观念;依法惩处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及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正、专业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民商事案件,维护平等、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不断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外部环境的优化;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审判作风,进一步提高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修订后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各类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情况的调研;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商会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6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按上位法规定组建救援队伍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给予适当补助。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救援时,受援方应给予适当补偿。(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63、合肥:涉外刑事案由庐阳法院一审。2012年12月26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涉外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文件。文件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合肥辖区范围内的涉外刑事案件指定由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管辖。这意味着,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将集中审理合肥市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64、《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发布。2012年12月4日消息,海南省政府日前正式对外发布《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据悉,从省级政府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行政审批“人员、地点、权力”的“三集中”,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在各省还属首次。(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65、四川执行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2012年12月8日消息,为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的若干意见》,将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意见》规定,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60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案件有关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6、深圳中院完善仲裁司法审查。2012年12月9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将国内和国际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归口涉外商事审判庭管辖,实行全面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对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对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应如何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应如何进行,只有仲裁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由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要求。基于此,深圳中院统一对这三类案件规定采用法庭询问程序,即通过传票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接受询问。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接受询问,则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径行作出裁定,既保持司法审查质量,又保持司法审查效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7、上海出台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细则。2012年12月26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下发《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确定了一个总的标准。即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上海高院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1年上海市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的数据,公布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为15000元人民币。同时,《实施细则》明确,涉及身份关系、确权、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等9种情形,排除适用小额诉讼。《实施细则》确定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包括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原则上一个月内审结并且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等。对于此类案件的庭审过程,《实施细则》要求更加注重实质,在形式上采用相对灵活的办法,以突出其便捷、便民的优势和特点。《实施细则》还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即此类案件的纠错救济同样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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