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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2年1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2/12/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2012年11月6日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日前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新版条例赋予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明确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等期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新版条例增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2012年11月17日消息,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日前决定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决定废止5件行政法规。2012年11月17日消息,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日前决定废止5件行政法规:(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批准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012年11月17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 2012年11月17日消息,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评选工作日前圆满结束,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在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内已生效的案件中,经过逐级推荐和严格审核,评选出“全国法院十大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和100件“全国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优秀案例”。这些优秀案例,是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审判实践和司法智慧的结晶,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对引导、规范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工作实践,意义重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将出台破产案件受理具体问题司法解释。2012年11月21日消息,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破产法实施五年从总体情况讲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破产法制对于市场秩序的积极调整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启动难的趋势仍然存在,今后最高法还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采取零售方式,不再搞统一批发,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的具体问题出台针对性强的司法解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应对草原生态恶化。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有7个条文,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亩以上。即毁坏草原20亩以上,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司法解释采取了“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2年11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条例》共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好、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新颁布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好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检要求全程监督相关行政执法案件。2012年11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该移送不移送、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的,要“一盯到底”,保持对案件移送、受理和立案等情况的全程监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1、最高检下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2012年1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决定指出提高侦查监督能力应加强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法律政策适用能力;监督纠正违法能力;文书制作和案件汇报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和做群众工作能力;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7项能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保持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除通则、管辖、回避、刑事司法协助、附则等章修改较小外,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3、最高检公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2012年11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案例指导工作,保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此次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包括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陈某等三人滥用职权案等五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010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国务院法制办增设社会管理司。2012年11月9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新公布了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原来的政法劳动社会好法制司被分拆为两个司,分别为政法国防司和社会管理法制司。此举有利于加强相关立法力量,政法国防法制司承办政法、军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内设一处(综合)、二处(政法)、三处(国防)。社会管理法制司承办民政、人力资源社会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制工作。内设一处(综合)、二处(社会组织)、三处(社会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5、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1月23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分包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其他单位不得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额度或者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或者劳务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用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月足额支付劳务费用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应付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2012年11月15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暂行制度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交通运输部起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1月29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起草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交通运输部公布《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邮政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办法明确,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行业安全作业、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好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邮政业其他技术与服务性要求的标准,应当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办法还强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包裹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单式上标明或者在服务承诺中声明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商务部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16日消息,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商务部日前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征求意见稿》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明确,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商务部公布《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17日消息,商务部日前公布《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重要节假日和大型公共活动前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预警等住宿服务信息。《征求意见稿》规定,住宿企业实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资格等级与劳动工资挂钩,并纳入住宿企业等级评定条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1月21日消息,人社部日前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职工个人不缴费。另外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好的公平性。(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人社部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27日消息,人社部日前公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民意。《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首先参考职保缴费年限,职保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待遇较高的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则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国土资源部颁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8日消息,国土资源部日前正式颁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明确了“两类四级”规划体系,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类,国家、省、设区的市、县四级,明确了各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规划编制权限与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相一致,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确权进入收官阶段。2012年11月30日消息,按照2012年底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进入全面验收阶段。按照要求,凡今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地方,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等将不予立项。(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财政部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7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1月23日消息,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提出的8项禁止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12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不得进行豪华装饰或者改装,不得豪华装饰办公场所,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0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省(区、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设台审批。办法禁止业余无线电台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好档案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住房好档案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该办法将取代此前建设部印发的《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市、县级住房好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好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好档案信息,为住房好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且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好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好住房好对象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教育部就《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2012年11月17日消息,教育部日前就《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规定》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在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还要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学生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规定》还特别强调,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卫生部就《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1月21日消息,卫生部日前公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保护其个人隐私。(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司法部决定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消息,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司法部日前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国家发改委公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2年11月30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由其和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办法明确5种费用不得计入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与基本收视维护经营无关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或者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证监会发布新规严防上市公司重组中内幕交易。2012年11月17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规定将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根据规定及沪深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同时将存在异常交易的结论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推进重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重组的,应同时作出股票异常交易的风险提示。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暂停后,相关方可以根据涉嫌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重组进程,进入行政许可阶段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改后,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等,范围扩大的则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以及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投资范围。另外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也得到明确。根据决定,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2012年11月21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对外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重点及职责体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及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重要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6、证监会就《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2012年11月21日消息,证监会日前就《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时,如果仍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准入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较近3年连续盈利等。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要求是: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7、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成立。2012年11月21日消息,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正式成立,新设立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要职能包括: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战略、政策法规;协调推动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统筹策划、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等。(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8、国家工商总局就《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2012年11月15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就《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现场监拍作了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上位法的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9、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可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2012年11月30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诉讼、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商标代理法律事务。这意味着,律师事务所将全面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商标法律服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管理办法共5章,分别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范围及备案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为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6日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生产销售假劣药等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和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界定将更清晰。(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1、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2年11月21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就《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4种情形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二,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 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2、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11月27日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品质量申诉由被申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置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人员统一受理产品质量申诉。此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并将重大产品质量申诉信息及时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3、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30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4安徽省一家保险理赔司法鉴定所成立。2012年11月23日消息,中衡司法鉴定所作为安徽省一一家专注于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所于日前正式成立。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就是当保险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就赔偿范围、赔偿程度等问题产生分歧时,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给予专业的解释。(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45、安徽高院制定意见服务好文化强省建设。2012年11月3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安徽法院工作实际,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进一步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司法好的意见》,供全省法院参照执行。《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依法惩治犯罪、规范行为,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加大保护力度,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好文化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把握发展方向,不断深化法院文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保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等六大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三十五条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6浙江:我国一个司法透明指数诞生。2012年11月1日,我国一个评估法院司法公开程度的司法透明指数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诞生。2011年8月,在浙江高院召开的“阳光司法”专家意见征询会上,浙江大学教授钱弘道提出制定司法透明指数,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当即予以积极回应。此后,司法透明指数成为2012年浙江省高院的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并在吴兴区法院正式展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广东新规统一医疗鉴定标准 认定20家机构。2012年11月9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外通报称,该院已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2012-2013年度),20家机构榜上有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机构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入选的20家机构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两种鉴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云南出台办理减刑假释案细则。2012年11月25日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和云南省司法厅日前联合会签通过了由云南高院主导起草,四家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实施细则》共分为五章五十三条,依据法律对被判处各类刑罚的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条件、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监督机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尤其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增加了减刑规定,填补了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的空白,成为《实施细则》中的一大亮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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