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徽法的决定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0年10月1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生物安全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口管制法、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徽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印发《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0年10月10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17项重点举措。一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支持优良企业上市。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制度,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探索建立对机构投资者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四是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强化风险约束机制。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五是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增加法制供给,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六是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10月28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以及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同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有必要修订现行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38条。《条例》规定,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强调科技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落实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改革报奖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强化奖励的学术性。《条例》完善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明确科技部与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奖种评审标准和激励导向,完善评审办法,明确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条例》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技活动中违反伦理道德或者有科研不端行为的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国家科学技术奖,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条例》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奖励活动各主体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加强和规范重大司法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10月10日消息,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重大司法改革项目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统筹兼顾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对全局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重大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先行试点的要求,先后就一系列重大改革项目开展试点。其中,多数试点已顺利结束,有的改革成果已转化为新制定或新修订的法律,有的改革试点还在不断深化。今年以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正就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在15个省份20个城市开展试点。下一步,还将按照中央部署就部分重点改革项目开展试点。《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开展重大改革试点,必须准确把握试点方向,坚持重大试点于法有据,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健全牵头指导和归口管理机制,严格把握试点要求,科学有序组织实施,适时全面清理规范,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试点工作应当与中央确定的大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为国家战略顺利推进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公安部2020年10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介绍,《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碰瓷”行为的定性处理、公检法办案部门分工配合、加强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定义: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实践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孙茂利表示,《指导意见》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另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保持案件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为此,《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保持罪责刑相适应。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文书样式。2020年10月17日消息,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工作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书样式,提升文书质量,有效好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试点文书样式》在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础上,根据试点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增补修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合计15份。《试点文书样式》含新制作的文书样式12份、对原样式作出修改的文书样式3份,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程序转换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审理、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等实体裁判类文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试点文书样式》的印发,为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规范制作诉讼文书提供了规则指引和统一标准,有效填补了试点工作文书样式空白,有利于提升诉讼文书制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程序选择权,保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在文件中指出,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各试点法院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对于前期各地已经出台的诉讼文书样式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试点文书样式》修订完善。相关诉讼文书的排版印制格式,继续适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10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好义务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好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明确安全好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行为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了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非公共场所造成自身损害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重申了严格正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原则。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明确行为人为维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他人发生碰撞后不要离开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他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对劝阻人的善行和义举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环境下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例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倡导文明交往社会风尚,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示范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 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全国现有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33.6万余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20年10月19日通报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两周年工作情况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决策部署,狠抓法律的贯彻落实,出台配套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好水平,人民陪审员工作平稳推进,进展顺利。从制度建设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联合司法部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及《答复》,依法好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从人民陪审员队伍整体情况来看,全国共新选任人民陪审员22万余人,现有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33.6万余人,与2018年4月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前相比上升了58.1%。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男女比例更加均衡,年龄结构更加合理,职业分布更加广泛,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目标初步实现。从参审理念来看,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实现了从原来的注重陪审案件“数量”“陪审率”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全国各地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民事案件514.2万余件,刑事案件102.4万余件,行政案件42.8万余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1.2万余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履职好情况来看,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过程中,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构建管理好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建立完善岗前培训与任职培训相结合的常态化培训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好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初步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好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理解、支持和拥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答复》是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完善指导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答复》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选任和审判工作实际,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共19个条文,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连任情形、参审范围、参审规则等方面。《答复》坚持依法依规制定,对相关条款予以细化、补充,对相关问题加以明确、规范。《答复》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细化了人民陪审员连任问题,进一步规范参加庭审活动规则,防止把参审数上限定得过高或过低,明确不得对陪审率设定考核指标,不得为人民陪审员配发统一制服等。《答复》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工作大局,以各地反映集中的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础,对现阶段能够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学习好、贯彻好《答复》的各项规定,深入推动人民陪审员法贯彻落实,共同促进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新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携手开发的“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共同推出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携手开发了“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2020年10月30日,商会调解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平台聚焦服务商会和民营企业开展线上线下纠纷调解,配套开发了商会调解App、微信小程序,具备服务管理、在线调解、诉调衔接、统计分析等四大功能。当事人通过平台,可以在线提请调解。商会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分派等方式,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可以通过手机App受理案件,邀请当事人视频调解,在线生成调解协议并由当事人在线确认。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平台将生效的调解协议在线申请司法确认。对于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通过平台在线申请立案,实现诉调有序衔接。工商联通过平台可以为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提供服务指导。目前,平台已入驻各级工商联组织1941家,商会调解组织448家,调解员477名,在线开展诉调对接案件704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最高检与有关部门共同印发意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 加强协作配合好食药安全。2020年10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好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意见》明确,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意见》指出,要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做法,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办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7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被监督行政机关15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经过诉前程序,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1、最高检:认罪认罚案件要善用多用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比例偏低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3日下发4起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分别为邱某某盗窃案,肖某某危险驾驶案,魏某某职务侵占案,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据统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说,从检察机关自身角度讲,由于适用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限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有些轻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谅解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为更好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最高检在各地检察机关上报案例的基础上,选编了4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参考。苗生明说,认罪认罚案件要善用多用速裁程序。要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密切侦诉协作,着力在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求刑,为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础。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注重追赃挽损,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同时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要依法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较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2、最高检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 案件将有终身不变的“身份证号”。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2020年10月14日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推进案件编号终身制,不管经历多少层级、多少环节,一号到底,让司法责任真正落到每一个经办检察院、每一个承办检察官,做到责任分明,可追、能溯。会议指出,推行案件编号终身制,一案一档,其目的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案结事了,促进“案-件比”降低。比如,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到市级检察院也有迹可循,过去很多年都能查到,既方便追溯责任,也有利于上级院通过类案发现办案中的普遍问题并加以解决。会议指出,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关乎法律、政治,都是办理涉案人的人生,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条件,都是“天大的案件”。基层检察院必须担负起“办好群众身边案件”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必须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换位思考,本着司法良知,努力践行“三个效果”统一的办案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会议要求,既要加强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又要畅通三类人员各自的职业通道,重中之重是要把员额动态管理机制落实。让能者留、平者让、庸者退。不能胜任、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退出员额,空缺的员额及时补上,真正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省级检察院要统筹检察官员额指标分配,引导员额空缺较少基层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助理到员额空缺较多、相对落后地区入额。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也要大力推进落实,探索先从地域相近、同一城市的检察院务实推动,原则上市级院每年入额检察官要有50%左右从基层检察院遴选。同时,推动落实上级院优秀检察官助理到下级检察院入额制度。(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3、最高检发布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最高检专职委员万春介绍说,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听证能够充分好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今年1月至9月,最高检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听证规定》明确了听证的范围。一方面,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另一方面,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保密要求,限定在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情形。《听证规定》区分了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按照《听证规定》,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最高检还公布了检察听证5个典型案例。(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4、最高检发布4起涉民企监督撤案典型案例 企业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宜作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9日发布4起“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分别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公司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这批典型案例均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有效保护合法民事权利、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5、最高检出台意见服务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保护制度创新积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良专业的法治服务和好提出了15条具体举措。《意见》要求,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注重对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自贸试验区各类企业共生共赢。《意见》强调,树立宽容谦抑理念,严格司法办案标准。正确把握依法惩治犯罪与全力支持改革的辩证关系,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支持改革、宽容失误,保护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精准度。同时《意见》还要求,树立服务好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注意顾及企业关切,主动听取工商联及企业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检发布四个服务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2020年10月30日消息,两万吨垃圾抛入长江致江苏太仓两个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分别中断48小时45分钟、55小时;443.6吨废水排放至污水井沿管网进入青白江造成水体污染;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案件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4起检察机关服务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立场。(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7、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2020年10月20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法学会建设,团结和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为基本原则,对新形势下法学会的职能定位等作出全面规划。意见指出,要始终坚持党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深入研究阐释、大力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履行维护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职责。意见提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要组织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党中央重要法治建设规划、重大立法事项、重点改革举措等,加强调查研究,集中进行攻关,积极参与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服务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加强对公共卫生法治好、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法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研究解决法学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推动同级法学会深化改革,深入推进法学会组织建设、工作机制、运行方式改革创新。各级法学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法学会自身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0年10月23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对试点工作涉及的报名、考试、申请执业、业务范围、执业管理和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办法》指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办法》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报名人员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发出考试合格的通知。《办法》明确,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办法》提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接受广东省司法厅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办法》强调,司法部负责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做好命题、评卷等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保持考试公平公正和组织严密;指导广东省司法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报名、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具体工作。试点期限为三年,自《办法》印发之日起算。(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公安部全国工商联签署服务好民营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2020年10月30日召开,峰会上,公安部和全国工商联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服务好民营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公安部与全国工商联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进一步强化原有联络机制,及时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磋商,共同制定指导意见,推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联参照建立联络机制。双方建立会商机制,就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反映的共性、普遍性诉求及时沟通交流,践行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公安部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诉求平台建设,全国工商联结合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主流诉求,有针对性地研提意见建议,全力支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协议还明确了双方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重点帮助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增强法治观念,加强问题预警、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公安机关将结合执法实践,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工商联协调帮助下,走近企业、贴近实际,构建亲清的警商关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上线运行。2020年10月9日消息,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日前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线运行。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是根据重组后的司法部“一个统筹、四大职能”中“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工作职责设立的,是司法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执法监督批评建议平台的上线运行,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该平台不同于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平台,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建议的新举措,将有助于提升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征集意见建议的范围,将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方式不文明、存在“暴力执法”,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等六个方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司法部、财政部出台意见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2020年10月22日消息,司法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为各地区各部门依法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根据意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政府为好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师等社会力量提供的带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等。第二类是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主要是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意见强调,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参照市场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同时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书面合同,加强履约管理和绩效评价。(信息来源:新华社)
22、住建部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2020年10月12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保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根据通知要求,落实首要责任要从以下五方面来制约。首先,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其次,保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第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第四,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五,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好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此次通知要求,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好商品住房和好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质量。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与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包括以下工作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加强质量信息公开机制。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对那些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各地要建立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除了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外,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如此才能保持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根据通知要求,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2020年10月18日消息,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近日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意见》是针对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的业务指导。根据中办、国办要求,今年要完成全国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以“修复优先”为原则,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防止“破窗”效应。同时,这项改革整合了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初步构建。2019年6月,在生态环境部推动下,这项改革已被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今年通过的民法典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森林法等专项法律中,也都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畅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途径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好。此外,目前已有14个地方出台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条例,另外,广东、云南、重庆正在编制地方条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取得重大突破。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指出,尽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试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落实改革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这项制度的深入推进。磋商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为防止磋商程序过于冗长,提高磋商效率,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有效办法。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出发点,《意见》也对磋商作出明确规定。《意见》规定,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 次;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等,可以视为磋商不成。对于磋商不成的,《意见》提出,要及时提起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行“损害担责,修复优先”的原则,对不能修复的损害,有的地方积极探索采取修建生态公园等方式的替代修复措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对于需要进行货币赔偿的,各地探索采取分期赔付的方式,减少资金负担。“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可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统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意见》提出,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是履行生效的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是履行义务的情况,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能仅仅止于‘试行’,必须进一步探索如何建立起一套长效制度好机制,推进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从明年开始,这项制度改革要进入制度初步构建之后的常态化运行阶段。从国家层面,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通过推动党内专项立法或者进一步修改环境保护法等形式,将这项改革成果进一步上升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集中整治。2020年10月25日消息,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化解校外培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通知》部署了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工作,重点针对各类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机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要求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度,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形成执法合力,努力提升整治效果,保持高质量完成集中整治。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将集中整治工作与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提升工作效能。(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民政部:推动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互通和功能完善。民政部2020年10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四季度相关工作安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将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互通和功能完善,推动高拍仪、人像采集、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等技术设备的有效运用。李邦华介绍,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民政部扎实推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今年1-9月份全国救助流浪乞讨人员43.6万人次,对11420名长期滞留人员进行落户安置,并将其纳入社会好体系。联合相关部门部署开展安葬(放)设施违规建设经营专项摸排暨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加快推进部省两级殡葬政务信息互通共享,推进解决殡葬管理系统与低保系统对接等问题。李邦华表示,将贯彻落实民法典,启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工作,研究调整离婚登记程序。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国联网互通和功能完善,推动高拍仪、人像采集、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等技术设备的有效运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搭建多层次、广覆盖、便捷化的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服务平台。深入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宣传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积极倡导内涵丰富、特色突出、文明节俭的婚礼形式。(信息来源: 澎湃新闻)
26、安徽高院出台意见推进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2020年10月2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开展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全面建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有效促进行政争议的诉前分流。《意见》共13条,主要规定了诉前调解工作的依据、范围和原则,诉前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调解机制,诉前调解的程序和方法,诉前调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好等4个方面的内容。《意见》指出,法院可以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行政争议诉前调解机制。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在登记立案前,由负责诉调对接的部门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可在登记立案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对于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法院可在登记立案后出具行政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确认裁定、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意见》要求,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27、北京知产法院多措破解专利技术案线上审理难题。2020年10月9日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召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线上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综合运用电子送达、增设技术调查官线上审理端口等多项创新举措,北京知产法院实现了技术类专利行政案件全流程线上审理,今年1至8月,共审结专利行政案件1325件,是去年同期结案数的近两倍。北京知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专利行政案件技术新、领域广、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疫情防控期间,技术调查官“缺席”线上开庭、线上开庭能否查明技术问题、第三人送达难等技术障碍成为推进专利案件线上审判工作必须迈过去的坎儿。第三人送达难长期制约技术类案件审理。考虑到第三人均为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行政程序的参与人,为打破困局,北京知产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沟通,查询提供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预留的代理人信息、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宋鱼水说,通过向行政机关“问路”,有效提升了向第三人送达的妥投率,提高了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审理效率。针对专利行政案件的被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一特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创性采用“列表式总传票”的方式,通过线上共享信息文档,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下一周全部案件的开庭信息。通过打通与行政机关传票信息发送的“较后一公里”,节省了寄送传票的时间和司法专邮费用,大幅提高了线上审理的效率。此外,北京知产法院在“北京云法庭”系统中增设“技术调查官”端口,疫情防控期间让技术调查官也可以参与线上庭审,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北京云法庭”和互联网法庭系统不断优化,增加了文档展示、共享桌面等新功能,当事人可以上传展示PPT、图片和视频并通过共享桌面的方式向合议庭讲解技术问题、陈述诉讼主张,实现了比现场开庭更清晰、便捷的审理效果。“过去那些难以在法庭上展示的大件儿,例如大型产品模型、摊开后面积超大的图纸等,如今都可以通过视频和图片在网络庭审中进行线上详细比对。”北京知产法院法官逯遥介绍,截至9月25日,该院共线上开庭审理1375件专利行政案件,此类案件开庭数量由3月平均每周15件升至目前较多单周开庭可过百件,较大提升了案件审判效率。依托“北京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北京知产法院在应诉环节、证据交换环节和裁判文书送达环节均可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实现诉讼文件快速流转。在原告或第三人不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下,考虑到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据通常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自行提交或已向其交换过的证据,北京知产法院特别规定,今后法院仅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和第三人交换被告的答辩状和证据清单,不再向其交换其余纸件证据材料。(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8、广东省: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2020年10月28日消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做法,虽然杭州、天津等地也有探索,但总体上不多见,尚属新事物。通知明确,败诉行政案件的报告范围包括生效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等7类情况。要求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同时规定发生败诉行政案件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败诉的,将在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通知要求向上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就使得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司法专业和正视行政行为中的错误与不妥,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从而有利于通过行政诉讼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由此堵塞漏洞,避免相关错误重复发生,使相关行政行为走上规范化、类型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专家委员会。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10月30日举行专家委员会成立仪式暨首批受聘专家咨询研讨会。6家单位和14位专家学者受聘成为上海金融法院专家委员会首批成员。此举旨在加大金融审判智力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金融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外脑”作用,深化与金融法律学术界、实务界的深入沟通交流,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此次聘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知名专业院校和从事金融、法律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或实务工作者组成。专家单位为金融、法律领域教学和研究的知名院校,师资力量雄厚,专家委员和实务委员均是来自科研院校、金融实务部门的资深专家。专家委员会作为“外脑”,将对上海金融法院具有规则创设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就金融法院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指引提供论证意见,对金融法院出具的司法研究报告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接受法院委托,对特定项目开展专项研究,参与疑难复杂金融案件的调解工作,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为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支持与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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