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这次是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该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20年9月11日在京召开,执法检查组将赴北京、黑龙江、上海、湖南、广东、四川等6个省(市)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海南、贵州、甘肃等8个省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方法将采取实地检查与委托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面上检查并行,同时积极开展法律实施情况评估。执法检查组将全面了解有关地方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关情况,深入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实施情况,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情况。重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配套法规政策的修订情况;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作用发挥、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情况;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坚决制止浪费、厉行节约的有关情况。执法检查组将着重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中的难点和问题,特别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务求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着力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12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印发《决定》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2020年9月14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是补齐监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决定》明确,已具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印发关于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2020年9月22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中国(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方案》指出,在北京、湖南、安徽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方案》提出,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深入开展差别化探索,加大开放力度。《方案》明确了各有侧重的改革试点任务。北京自贸试验区围绕助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打造服务业扩大开放先行区、数字经济试验区,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提出了营造国际一流创新创业生态、创新服务贸易管理、探索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湖南自贸试验区围绕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开放新高地,提出了打造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实现湘粤港澳服务业联动发展、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安徽自贸试验区围绕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策源地建设、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形成内陆开放新高地,提出了推进科技金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布局未来产业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围绕打造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基地、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数字经济发展示范区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提出了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方案》强调,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切实加强自贸试验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各地方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立法,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保持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实施。要加强试点任务的总结评估,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鼓励见义勇为 弘扬社会正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2020年9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反映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期待,也暴露出当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急需在司法理念上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进一步明确。为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配套发布7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22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涉正当防卫具体案件依法妥当处理,关键在于办案人员要吃透法律精神,树立正确理念,把握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准确判断。”姜启波介绍,《意见》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和意图等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意见》明确,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对于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见》指出,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十分必要。但“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防止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强调防止权利滥用。《意见》明确,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姜启波表示,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则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对于特殊防卫的认定,《意见》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20年9月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能力水平。周强要求,要围绕更好服务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一站式建设,增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实效,推动在线解纷和智慧诉服现代化转型,加快形成符合中国国情、满足人民期待、体现司法规律、引领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到明年初,要基本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实现主要服务事务100%全流程在线,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应用率达到100%,跨域立案服务覆盖率100%。另外会议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实质性化解纠纷数量达到一审民商事案件60%以上,审判质效明显提高,源头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健全,案件量增幅逐渐放缓。要坚持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地方实际,立足群众需求精准施策,分地区分层级明确建设要求。要坚持聚焦主线与配套好相结合,围绕实现一站式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组织好,强化部门协作和技术支撑。要加强精准指导,发挥上级法院政策主导和本级建设主体作用,自觉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宣传,讲好中国法院一站式建设故事。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保持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要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牢固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推动学习贯彻不断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要依法服务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大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精准服务“六稳”“六保”,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全力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审判攻坚、执行攻坚,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要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深刻领会民法典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清理和制定工作,做好旧法和新法衔接配套工作。要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依法履职好,坚持向改革和科技要效能,保持完成好全年审判执行任务。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扎实开展改革“回头看”,着力破除体制性、机制性、政策性改革堵点,巩固拓展疫情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果。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新规强化值班律师法律援助。2020年9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强化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此次出台的办法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对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好等内容作出规定。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细化。办法明确,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的职责内容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等;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办法对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好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解决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卫跃宁说。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制度发展迅速。司法部统计显示,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9月12日消息,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水平。案例中,两艘外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发生碰撞事故后,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并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外国银行在有权向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起诉的情况下,自愿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诉讼,均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扣押外轮后准许继续到目的港卸货,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便利化。典型案例的发布还将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一是正确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关系,厘清有关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调整边界,明确船舶碰撞事故中非漏油船一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规则。二是准确界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财产保全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明确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是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适用标准。四是针对南美国家港口进口清关政策的调整,合理分配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海事行政审判,坚决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航行安全。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排除其他具有相应渔船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认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并已实施捕捞准备并存在多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下,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没收渔船;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源头治理,认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托运人未如实申报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行为进行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9月13日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出台新规加强对涉及网络侵权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3日发布《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制定的一种司法解释。此次发布的《网络知产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网络知产批复》明确规定,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电商平台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一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电商平台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政策的指导功能。如第二条关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认定、第六条关于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等,旨在细化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同时,《电商平台意见》也注重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如第五条关于通知内容、第七条关于声明内容等规定,就是通过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网络知产批复》和《电商平台意见》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心和决心,也将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和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两项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特别是对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保护创新创造,鼓励正当竞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公正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具有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意见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2020年9月1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探索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安排,《意见》的出台有力提升了执行法律监督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建立监督工作系统并进行对接,搭建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工作平台建成后,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案件信息的传输等均通过工作平台操作和流转,有关统计分析数据从工作平台提取,实现执行法律监督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应当突出重点,着重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针对具体案件的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办理,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参加听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前原则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外,《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的规则和程序,填补了部分环节的制度空白。《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将检察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加强执行工作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工作平台的建设分阶段开展。目前,“两高”正在抓紧开展各自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工作,为下一步系统对接和运行奠定基础,力争实现2021年在全国实现部署使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新修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9月1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新修订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对2000年制定、2006年修改的《法官培训条例》进行再次修订。《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要求,适应新时代人民法院发展形势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充分吸收法官教育培训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是做好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推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政治统领、按需施教、分类分级、从严管理,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目标,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本,以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司法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效果。《条例》共8章57条,详细规定了法官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机构、培训师资课程教材经费、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召开周强出席座谈会强调 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 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2020年9月9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指出,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安吉余村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十五周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重要的发展理念,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为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指明了新路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各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两山”理念,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审判体制机制日益完善,审判规则体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司法研究持续深化,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补短板、强弱项,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准确把握“两山”理念基本要求,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司法职能,好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切实好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要坚持较严密法治,依法履职尽责,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持系统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服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周强要求,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把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切实把“两山”理念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各方面。要坚持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总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智慧法院为依托,以过硬队伍为好,全面强化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构建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要强化制度建设,坚持改革创新,构建成熟、科学、系统的审判规则体系,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狠抓人才培养,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要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讲好中国生态环境法治故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4日印发《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规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以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意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级法院注重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配合衔接,全面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举证妨碍制度在被诉侵权产品所涉侵权事实查明中的适用,从高法定赔偿以及依法从重刑事处罚的情况等。《意见》规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又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及时审查;对于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除特殊情况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应当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和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意见》集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的救济措施,在强调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的同时,对于侵权获利和律师费用的确定等方面提供了举证指导,有助于权利人依法专业维权,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周强出席会议强调勇于改革创新 努力把互联网司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召开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深化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努力把互联网司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周强指出,设立互联网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牢牢把握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积极进取、大胆创新,开创了全流程在线诉讼的新模式,探索了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发展的新路径,确立完善了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新规则,为司法审判模式转型升级和互联网治理体系深刻变革作出积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受到人民群众肯定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决定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决策是是正确的。周强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互联网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要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大势,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司法模式转型升级,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专业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职能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周强要求,要勇于改革创新,坚持机制变革和技术变革双轮驱动,以更大力度树立互联网司法模式新标杆,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加强机制创新,着力构建成熟定型的在线诉讼新模式和电子诉讼规则,打造互联网司法模式“样板间”。要推进技术创新,深化云计算、区块链、5G传输等前沿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对接,深耕科技融合应用“试验田”。要强化规则创新,工作重心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方向转变提升,建设网络空间治理司法“新高地”。周强强调,要深化系统集成,强化改革配套,以更宽广视野不断拓展互联网法院发展路径。要完善互联网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依托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管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要积极创制技术应用规则,合理划定技术边界,坚决防止技术过度使用损害司法基本价值,决不能搞所谓的“机器审判”。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各类平台和子系统的融合集成,把各类信息系统用好用到位,真正做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要大力加强互联网司法人才建设,健全科技人才和法律人才融合培养机制。要深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交流合作,促进科技研发与转化应用相互促进、良性互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分为10个部分,全面归纳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个路径与方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条具体措施。《意见》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融入到人民法院审判整体工作之中,从完善规范依据、健全分歧解决机制,到指导审判组织,再到加强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较后到类案检索、科技辅助、人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清晰的导向和路径。“平等、统一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要实现公正司法,就必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重要内容。杨万明表示,从未来发展看,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将主要精力放在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上来。《意见》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时,《意见》还对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辖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表示,推动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本院及辖区内法院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是《意见》的一项创新和亮点,也是推动四级法院职能调整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基础在于发挥法定审判组织和院庭长的职能作用。”杨万明介绍,《意见》强调各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形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机制体系。《意见》要求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基础作用,发挥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职责;要求院庭长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铮表示,《意见》分别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以及院庭长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就是为了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各自的制度功效,要求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审判管理的重点,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作用,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信息化好。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为审判人员办案、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提供决策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等平台,提高法官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类案检索和案例研究的能力,加大对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曹士兵介绍,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积极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等的建立,致力于为审判人员办案、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服务于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客观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通过信息化来好。”左卫民表示,人民法院在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他同样认为,目前《意见》指明的发展方向是好的,但是落到具体实践中,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和变化。在他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该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内,不能僵化地适用法律,法律也要通过实践而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法律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步,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标准也会不断发展。”杨万明表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是制定僵化的裁判标准,而是为法官适用法律建立一个规范的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保持司法公正专业专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五巡开庭审理地质灾害治理纠纷案地质灾害谁之过 政府煤矿均担责。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依法审理并全程通过网络直播张习亮等91人诉贵州省织金县政府、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织金县政府和兴荣煤矿被当庭宣判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法院查明,兴荣煤矿的陆续开采导致煤矿所在的贵州省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发生部分村民房屋开裂受损以及地表出现裂缝、下沉或隆起,地下水干涸等地质灾害。经村民向兴荣煤矿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后,织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制定地灾处置方案,明确对村民房屋的处置原则为受损程度“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此后,织金县人民政府协调兴荣煤矿向相关村民发放了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荒芜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等。但对于已经达到应当采取搬迁避让标准的Ⅲ、Ⅳ级房屋,织金县人民政府并未组织受灾村民进行搬迁避让,而是由兴荣煤矿根据房屋受灾程度支付房屋赔偿金,由村民自行选址另建房屋。兴荣村村民张习亮等91人认为织金县人民政府、兴荣煤矿未采取实质性的治理措施,遂以织金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织金县人民政府采取搬迁避让措施。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贵州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驳回张习亮等91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张习亮等91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第五巡回法庭依法派员赴兴荣村进行了实地察看,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认真审查,第五巡回法庭依法作出行政裁定提审本案。9月21日上午,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法庭确定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分别是再审申请人是否已经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织金县政府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兴荣煤矿在本案中是否属于责任主体及如果属于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经过半天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较后分别进行了总结陈述。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认为,虽然织金县政府采取了部分防治措施,但对于已经符合搬迁条件的村民,未组织搬迁避让。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未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协调兴荣煤矿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工作;考虑到煤矿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织金县政府应当对兴荣村的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对于后续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064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兴荣煤矿承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发布七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将收集整理的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于2020年9月24日予以公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中,包括1件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3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案例从多个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处置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服务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郭晓梅,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发布会。杨万明表示,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较新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六个部分17条,为人民法院以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好,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明确了目标要求。国家战略部署到哪里,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好就到哪里。《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司法服务好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要求人民法院深刻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主动融入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好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外商投资法等涉外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及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杨万明表示,《指导意见》在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保持一致的同时,从更高层面加强了人民法院服务好对外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其他司法服务好国家对外开放重大决策、重大战略和重大举措的司法政策文件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司法服务好对外开放的工作体系。郭晓梅从外交部条约法律工作角度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将更为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形成,促进国际规则的实施,更为积极地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体现了人民法院致力于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高水平服务好。杨万明指出,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适应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对涉外商事海事、行政、知识产权、跨境破产、金融、执行等涉外审判重点领域,以及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涉外审判人才等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是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加强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等“三大原则”,加强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优势、推动涉外审判与互联网司法深度融合、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四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应对后疫情时代妥善化解涉外商事争议的挑战。王淑梅表示,“三大原则”是我国制度型开放政策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外国投资者深耕中国市场注入了信心,有助于推动外贸外资发展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扩大开放。今年以来,全球疫情蔓延对外资外贸发展带来严峻挑战,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商事纠纷不断增加。《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支持地方创新,服务好对外开放新格局。蒋成华表示,商务部配合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大幅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为外商投资营造良好法律环境,持续推进外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改废”,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当事人跨境诉讼司法需求,王淑梅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要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为域外当事人提供专业、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中。同时,要推动涉外审判与互联网司法的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法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及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好。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南京市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及长江流域水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已经连续四年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白皮书。“但这是第一次就专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布白皮书,因此,今天发布的是中国法院首部关于流域司法保护的白皮书。”陶凯元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展现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服务好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工作成效。白皮书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责任担当;二是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四是坚持多措并举,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好水平。为切实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相关工作,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10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以及在刑事公诉之外另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在责任承担上,均涉及对非法捕捞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王旭光表示,典型案例所涉水域涵盖了长江上中下游全流域,包括鄱阳湖、洞庭湖、赤水河,以及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水域。保护对象除中华鲟、胭脂鱼等珍贵、濒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还包括螺蛳、白鱼、鲫鱼等常见长江水生生物品种,以及相关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此外,典型案例还展现出人民法院在护航长江司法实践中依法严惩非法捕捞行为、重点打击黑色利益链条、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等三方面特点。据白皮书显示,2016年1月以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较严格制度、较严密法治要求,正确把握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和要素复合性,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91件。发布会上,陶凯元从四个方面介绍了人民法院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所作出的不懈努力。一是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白皮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483个、合议庭(团队)468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52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二是完善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沿江法院围绕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分别签订司法协作协议,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三是完善集中管辖机制,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四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陶凯元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船员总量超过14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仅每年外派海员就超过14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海事司法如何更好地好船员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7日公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对涉船员纠纷的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即争议不涉及船舶优先权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按“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法定程序处理。而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因不属于劳动争议,依照司法解释,仍由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受理。关于船员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未请求扣押船舶的请求,司法解释规定,海事法院对船员不要求扣押船舶、仅请求确认船舶优先权的申请,应予支持。同时作出规定,船员所要求的期限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以一年为限。在违法作业情形下对于船员的工资报酬是否应予支持?围绕这一海事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为平衡船员权益合法好和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司法解释规定,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而违法作业,船员主张相关工资和其他报酬的,对船员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请求不予支持。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启动了司法解释的前期工作。“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不仅是解决审判实践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引导船员市场、航运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对于服务和好我国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海洋强国战略及‘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检印发文件要求加强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2020年9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监控要点》,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刑事案件办理的监督管理,深化流程监控工作,促进严格、公正、规范司法。《要点》共11章274条,围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从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管理等方面设置重点监控事项,涵盖刑事案件办理的主要流程和关键节点,除一般性监控事项外,突出细化了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流程监控重点事项。《要点》的起草坚持以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充分吸收借鉴各地检察业务监管经验。《要点》从检察业务监管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案件办理中的突出程序性问题,有机整合散见于85部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与刑事案件办理有关的程序性规定,细化了监控内容,明确了监控标准,使得监控更加体系化、标准化。《要点》充分尊重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明确流程监控的对象为案件程序性内容,重点解决办案流程不规范、不完备、不及时等问题。对属于实体性事项,如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不作为流程监控的内容,防止流程监管活动对正常办案造成不当干预,注重好办案部门、办案人员的司法主体地位。(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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