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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0年8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9/14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8月11日表决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契税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8月11日表决通过契税法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8月1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因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决定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这是维护香港市民生命健康安全、好立法会选举参与度和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十分必要,合理合法。国务院对此表示支持并提出了相关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决定,对选举推迟情况下立法机关空缺问题进行妥善安排,为维护香港法治秩序、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常施政和香港社会有序运行提供了宪制依据和法治好。希望香港社会各界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带领下,早日打赢疫情阻击战,为尽快恢复经济、改善民生创造良好条件。决定的主要内容为:2020年9月30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依法产生后,任期仍为四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8月1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主要内容为: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三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期间,国务院要依法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 积极研究高考冒名顶替入刑问题。近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种行为,现行法律中是否有针对性规定?立法机关下一步会不会在刑法修改中对此作出回应?2020年8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回应称,近期在个别地方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教育公平底线、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臧铁伟说,处理这类事件总体上有法可依。有关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既要严格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依法充分保护被冒名顶替者合法权益。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参与冒名顶替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以下民法责任: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权行为;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向其赔礼道歉;各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其次是行政责任。根据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较后是刑事责任。冒名顶替上大学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中相关规定惩治该种犯罪。比如,“盗用身份证件罪”“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臧铁伟说,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高考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还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公共文化服务好法执法检查。为深入了解公共文化服务好法实施情况,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好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公共文化服务好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共文化服务好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20年8月28日在京召开,检查组将于9月至11月上旬,分赴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青海6省区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吉林、上海、浙江、海南、甘肃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好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将在全面了解公共文化服务好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政府好职责落实,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化城乡文化资源配置、推动基层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面和增强实效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建设等情况。11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12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8月2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保持公共财政资金节用裕民。《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二是强化预算公开要求。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等。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四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六是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开设、变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核准,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事项、超收和短收的处理、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范围等作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公布。2020年8月1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李克强总理强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规定,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此外,根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一是鉴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作了相应修改。二是为了明确向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情形和程序,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三是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表述等作了修改;考虑到此种情形下移送案件的依据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补充了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就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2020年8月6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实施意见》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紧紧围绕中央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文件部署的任务和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举措,结合前期改革进展,就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资源优化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需要完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实施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推进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作为,杜绝“等靠要”思想,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等各方面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基础性工作,配套完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改革督察,充分调动辖区法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推进落实法院自身可为的改革措施,保持各项具体改革任务抓实抓细抓落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交通肇事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案件量连续两年下降 万人发案率男司机为女司机的8.8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发布“交通肇事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以2016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新收、审结案件为数据范围,介绍交通肇事罪概况,就行为人、案件特征等进行分析。报告显示,交通肇事罪案件量自2017年呈小幅上升后,2018、2019年呈连续下降趋势。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交通肇事罪案件较2016年增长3.67%,2018年较2017年下降7.72%,2019年较2018年下降2.77%。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年龄集中在29岁至49岁之间,占比超六成。未成年被告人占比为0.22%。被告人为男性占比为94.60%,女性占比为5.40%。女性驾驶人2016年至2019年平均万人发案率为0.25,男性驾驶人平均万人发案率为2.2,是女性驾驶人的8.8倍。在全国交通肇事罪案件中,94.389%的案件出现了被害人死亡情节,超九成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早6时及晚18时至19时为交通肇事罪案发高峰期,秋冬两季交通肇事罪案件频发。国道、省道为事故高发路段,合计占比近七成。从案发车辆类型来看,小微型客车占比较高达49.26%,货车占比32.04%,摩托车占比13.88%,电动车占比4.61%,校车占比0.11%,大中型客车占比0.1%。据公安部发布数据,截至2019年6月,载货汽车保有量达2694万辆,占汽车总量的10.71%。报告指出,货车涉案量占比远高于其保有量占汽车总量的比例。此外,货车超速、超载、车况等问题较为突出,合计占比近三成,货车交通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报告显示,农村地区摩托车的案件量占比达15.34%,城市地区摩托车案件量为8.14%。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比达70.98%。被告人为年龄在60岁以上老人的案件中,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占比为42.11%。(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修正并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正式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应邀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较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正。合理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此次《规定》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贺小荣介绍,近几年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可以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实比较复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融资困难。此次适当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相对比较合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确认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此外,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借贷成本降低是否会导致资金供给方出借意愿不足?“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利率过高超过债务人的承受能力时,违约风险就会提高,呆坏账比例、追债成本都会提高,从经营上讲会导致资金周转率降低,利率过高对资金供给方也并非都是好事。”王卫国表示,应寻找利率的合理区间,使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严格落实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原则。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正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较初借款本金与以较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委托鉴定促进司法公正。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六部分17个条文,分别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是对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等不予委托鉴定。为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保持鉴定人的适格性,《规定》明确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作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三是明确了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四是明确了鉴定时限要求。五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交纳或减免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六是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相关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各级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审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知产法庭妥善化解21起涉专利侵权关联案件 同步消除数十起后续维权诉讼 促进纠纷实质化解。2020年8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在审理3起上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时,妥善处理当事人长期维权不利、企业诉讼负担较重等问题,经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成功化解双方21起专利侵权关联案件,同步消除数十起后续维权诉讼,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质化解。涉案当事人均为从事教学仪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间引发的关联诉讼。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张山东栋梁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教学仪器设备同时侵害其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对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涉案专利、销售对象的不同,分别提起多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构成复杂,同时涉及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价达到数十万元。专利权人就各专利分别起诉,但难以证明遭受损失金额、侵权获利,尤其是无法证明各专利对侵权获利的贡献度,导致双方对相关事实认定争议较大。专利权人自2016年提起诉讼,至2019年一审判决已近3年,且因认为判赔金额过低均提起上诉。同时,专利权人还有数十起关联案件准备提起诉讼,牵连诉讼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双方诉讼成本负担较重,疲于应诉,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受理案件后,合议庭全面审查关联事实,细致梳理当事人长期维权不利及纠纷难以化解的深层原因,并就案件涉及重复诉讼、个案判赔金额较低等问题报请法官会议准确定性。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较终依托知产法庭的制度优势和平台作用,在较高司法层面,以解决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为牵引,指导当事人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及尚未起诉的侵权案件整体达成和解协议。专利权人对于未生效案件撤回起诉,对于已生效案件不再申请执行,对于未起诉案件不再提起诉讼,被诉侵权人已经根据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双方就被诉侵权产品再无其他争议。由于案件涉及北京、浙江、山东三地,当事人应诉成本较高,受疫情影响,如等待现场谈判、签署协议将进一步延长审理周期。合议庭经与双方沟通联系,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系统,远程在线询问,推动形成和解方案,较终促成当事人在线签署和解协议。该处理结果不仅妥善解决21起专利关联案件,还同时化解了后续数十起维权诉讼,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好民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取得较好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规定 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2020年8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规范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调查、审查权属关系;认为涉案财物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返还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规定》指出,对于同时符合六项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六项条件分别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规定》同时明确,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规定》还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保持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应当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好。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好的若干意见》,于2020年8月18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好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就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好的自觉性、依法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提出了10条举措,重点体现为三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配套司法好意见。为好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意见》还提出,证监会、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时参照适用。二是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处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就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司法改革举措。《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立足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意见》还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进一步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落地生根,努力推进证券民事诉讼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证券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切实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去年以来共制发检察建议27万余份。2020年8月6日消息,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日前揭晓。“北京市检察院就艺术品评奖和会员发展方面的管理漏洞向某联合会制发检察建议”等12份检察建议入选。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277482份,已收到回复192939份;已收到的回复中采纳检察建议的186544份,采纳率为96.69%。下一步,最高检将进一步完善实名通报制度和典型案例引导制度,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提高检察建议的制发质量和效果;督促各地检察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统管工作机制,指导各地有效推进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完善送达程序,提升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加快落实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抓实业绩考评、深化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电视电话会议指出,今年上半年民事检察发展平稳,行政检察办案数量大幅上升,要加快落实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所办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被评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办理产生良好示范效果的要加分,对司法理念具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就要倍加。会议强调,在业绩考评过程中,要坚持严管厚爱,尊重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业绩考评从方案设计到具体实施都要引领检察官积极主动参与,实现从“要我做”与“我要做”的转变。要完善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故意枉法办案责任,严追责与重好都要到位。对检察官的负面评价乃至追责,首先要看部门领导是否尽责、院领导是否从严履职。负面评价领导首先承担,以上率下,严格管理才能服人、服众。会议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健全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办案、挂名办案的员额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评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领导干部交流轮岗机制。完善检察官员额省级统筹、动态调整和交流退出机制,落实检察官常态化增补和跨地域遴选机制,实现人案匹配、有序流动。会议要求,健全司法辅助人员招录、管理、待遇好机制,保持队伍“招得来、用得好、留得住”。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将司法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健全对记录违规过问案件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完善落实督办追责机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最高检修订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规则明确 6类重大疑难复杂案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0日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细化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明确了检委会会议制度、会议程序、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等具体问题。工作规则明确,6类案件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包括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拟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等8类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工作规则修改了检委会组成人员,规定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并对委员讨论的顺序进行了完善,明确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和主持会议的委员。工作规则明确,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委会表决案件和事项,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如实记录,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检委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级检察院检委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书面报告,但是不能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公安部、人社部、国家林草局要求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做好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2020年8月6日消息,公安部日前表示,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沿江各级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主动作为,侦破了一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掀起第一轮集中打击攻势。为深入推进专项行动,有效震慑此类犯罪行为,公安部决定将100起非法捕捞案列为专项行动第一批部督案件。公安部要求,要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突出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过渡结合地带,重点打击、从严惩处组织团伙作案、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恶劣手段方法作案,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以及涉黑涉恶、妨害公务等犯罪活动。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渔民个人实施且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活动以教育引导为主,保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现上岸转移就业,人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将长江流域退捕渔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免费培训范围。《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应培尽培,应补尽补”的原则,将长江退捕渔民作为就业重点人群,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确有培训需求的退捕渔民,至少提供1次职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要充分考虑渔民沿江分散居住、不习惯固定时间工作等现实因素,结合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为退捕渔民提供全天候、可居家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长江流域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落实好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任务,配合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完成好为期10年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任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求,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强化执法监督,全面彻底打击非法捕鱼行为。实施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要做到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做到严格执法监督。好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日常野外执法巡护人员力量,配备野外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自然保护地不具备执法权的,及时将线索移交渔政、公安等部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住建部启动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取消较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规定。2020年8月10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北京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较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同时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为了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方案》要求,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取消较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方案》同时提出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其目的就是,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计量和计价规则,增强我国企业市场询价和竞争谈判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走出去”。《方案》提出,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较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住建部强调,要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 疏堵结合遏制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2020年8月5日消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疏堵结合采取措施,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当前还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急需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好。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立足“耕地”和“建房”2个关键,明确禁止8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形,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为切实好农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关于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5个方面政策措施,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细则。5项措施包括:一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二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各省可在下达指标范围内依法委托县级政府批准。三是加强规划管控,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四是耕地占补平衡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过多种途径予以落实,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五是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两部门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较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信息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22国家网信办等8部门推进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 引导理性打赏 规范带货行为。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2020年8月3日联合召开工作部署会,通报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进展,对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进行再部署,着力推动研究制定主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引导用户理性打赏,规范主播带货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网信办负责人介绍,专项整治开展2个月来,各部门依法处置158款违法违规直播平台,挂牌督办38起涉直播重点案件,督促平台清理有害账号及信息,封禁一批违法违规网络主播。但直播行业诸多痼疾顽症并未彻底消除,高额充值打赏冲击主流价值观,网课直播间推送低俗内容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违规直播带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必须彻底加以解决。根据部署,下一步将全面排查清理未持有准入资质或未履行ICP备案,以及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内容,净化网课直播生态;全链条打击网络直播违法犯罪行为,挂牌督办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一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违法案件。此外,还将研究制定主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明确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我国乡村治理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积分制助力解决乡村“关键小事”。 2020年8月5日消息,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日前在京召开全国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积分制视频会议,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乡村治理方式,运用推广积分制,推动解决乡村“关键小事”,取得良好成效。各地对积分制的探索形式多样、亮点纷呈。在宁夏固原,以各行政村家庭为单元,将脱贫攻坚、移风易俗等十二大类51项内容,按基础积分、民主积分、贡献积分3个层面进行量化赋分,村民持卡按1分兑换1元标准,在爱心超市选购生活用品;在湖南津市,51个村和农村社区里建起“绿色银行”,对垃圾分类量化积分,为每个农户发放“绿色存折”,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率达到100%。许多乡村以积分管理为主要形式,从村民较关心、较迫切的身边事入手,将乡村重要事务量化为积分指标,对村民日常行为进行评价积分,并根据积分结果给予相应激励。积分制切合农村实际、简单易行,凸显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培育了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提高了乡村治理效能。目前,我国乡村治理政策体系已初步建立,协同推进机制不断健全。7月初,全国建立了由中央农办牵头、15个部门组成的全国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已有21个省份成立了地方联席会议等协同推进机制,并将乡村治理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开展定期会商。此外,去年在全国115个县(市、区)启动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也在有序推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安徽省检察院强化监督解民企“三难”。2020年8月15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工商联近日联合举办《案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行政篇)》新书发布会,今年上半年,省检察院部署开展服务民营经济“351”工程,不断强化检察监督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服务民营经济“351”工程即:开展涉民营经济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虚假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执行监督3个专项工作;组织学习研讨、开展专题督导检查、出版风险防范丛书、召开现场推进会、开展精品案件评选5个系列活动;建立1套涉民企案件投诉控告办理协作机制。实施此项工程中,全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民企及其经营者权益犯罪,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犯罪1827人,并立足安徽科技创新策源地战略定位,与省高级法院会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促进办案专业化。同时,坚持少捕慎诉理念,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涉罪案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今年上半年,对非公经济人员涉罪案件依法不捕91人,不诉342人。为推进3个专项工作,今年上半年,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涉民企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56名被羁押的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部署开展了涉民营经济虚假诉讼和民事行政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挂牌督办12件虚假诉讼系列案件,发布10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办理虚假诉讼民事抗诉案件11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94件,同比上升39%;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811件,提出检察建议396件,采纳217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劳动争议仲裁服务有“新招”。2020年8月20日消息,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日前走进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活动中,仲裁员们分析了企业近年来仲裁案件情况,通过讲述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仲裁机构由原先的‘要你来’转变为现在的‘我主动去’,定期上门联系服务企业,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增强仲裁员的仲裁服务意识,让争议调解更为顺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学明说。有企业员工表示:“劳动争议案件走到劳动仲裁阶段,对企业来说是事后补救;仲裁员走进企业现场说法,则是事先预防,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是基于争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定专门机构居中作出仲裁的一项准司法制度。近年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新”“难”的特点。“多”是指争议案件数量多、争议类型多、劳动者诉求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企业经营困难增多,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多起来。争议类型虽集中在劳动报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待遇等传统类型,但股权激励、风险金奖励、同工同酬等类型也逐渐增多,劳动者诉求已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新”是指案件类型新、用工方式新。随着新业态、新就业模式的出现,在网约车、外卖等领域也产生了新型的劳动争议;人力资源市场不断壮大,催生了劳务外包、加工承揽等多种新用工形式,疫情防控期间,还出现了“共享员工”。“难”是指案件调解难、法律适用难。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加大了案件调解难度;面对一些新案件类型,劳动关系立法存在“空白地带”,导致案件裁判依据欠缺。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逐步搭建起调解仲裁“四化”机制,即“争议案件调解常态化,指导企业用工规范化,仲裁案件办理程序标准化,仲裁服务延伸化”,好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仲裁的社会公信力。此外,仲裁机构也积极更新手段,采用“要素式”办案等新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围绕案件争议要点进行庭前指导、审理和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有利于提升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沪苏浙皖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服务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2020年8月10日消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仪式日前在上海市司法局举行。该委员会由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三省一市司法厅(局)联合组建,主要任务是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同时,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专业咨询范围还将扩展至长三角区域,通过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以“同案同判”为目标,不断推动三省一市行政复议机构案件审理标准的统一。今后,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将根据需要为长三角区域重大决策和行政执法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推动三省一市的法治协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符合改革方向与法律规定、不破行政隶属、不动机构编制、积极探索跨区域合作”的原则组建,依托现有行政力量,不另行设立专职人员和常设机构。考虑多地协作实际,示范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采取召开咨询会议、组织委员书面提交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案件咨询讨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安徽省统一规范县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2020年8月10日消息,安徽省委编办近日印发通知,在全省全面推开县级权责清单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工作。这是继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类权责事项后,打造“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的又一重要进展。县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的目标,是实现全省各县(市、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要素统一、标准统一、数量相当,较大限度减少不必要执法事项,进一步厘清部门间职责,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果。统一规范工作注重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五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与明确部门权责边界、理顺工作关系、推进业务融合相协同。县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遵循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总结完善全面推开的路径。在深入试点和研究论证基础上,编制印发《县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统一规范指导目录》,共涉及31个县级部门(单位)、2259项权责事项,其中行政处罚2152项、行政强制107项。各县(市、区)对照《指导目录》,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根据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保持县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要素统一、标准统一,县与县之间、相同类型的区与区之间事项数量相对平衡。县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任务完成后,按程序公布实施。各市组织开展统一规范工作情况将作为2020年度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省委编办将适时开展《指导目录》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建立《指导目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启动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统一规范试点,结合基层减负研究拟订乡镇权责清单指导目录,全面深化“全省一单”建设,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全流程基础性作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安徽省清理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20年8月底起,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部署,安徽省将组织开展全省民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是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重要准备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专业的重要举措。本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省、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对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对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修改。对于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也可提出具体建议,研究后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安徽省选任534名人民监督员。2020年8月30日消息,安徽省近日选任534名人民监督员。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5名;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509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是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按照《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自6月3日省司法厅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以来,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以及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拟任公示等程序,共择优选任出534名人民监督员。本届人民监督员任期5年,自2020年起至2025年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安徽省是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全国首批10个试点省份之一。(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出台实施意见推进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2020年8月15日消息,安徽省高院日前出台《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全省法院全面实施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通过合理调配和专业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意见》确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的含义和原则,界定了简单案件的范围,除了以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这三类行政案件以外,还新增了五类一审案件属于简单案件,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程序性驳回的;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与已审结案件属于系列性案件的;起诉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滥诉的;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此外,还首次明确了两类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简单案件。另外,《意见》明确了如何分流简单案件,并从举证答辩、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简转繁、系列性案件的示范诉讼、审限、诉讼信息化等各个环节具体规定了如何简化程序审理简单案件。安徽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5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增长,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于专业、便捷、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更加强烈。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有效缓解行政诉讼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具有重要作用。(信息来源:安徽网)
31安徽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年8月30日消息,为了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法治乡村建设11个方面62项措施,明确了安徽法治乡村建设的“任务书”和“路线图”,勾勒出江淮法治乡村建设的新蓝图。《实施意见》明确,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法规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的。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队伍建设实现数量和质量双达标,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实现全覆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乡村。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好、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意见》从完善涉农领域地方立法、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强化乡村司法好、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深化平安乡村建设、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强乡村法治队伍建设、加快“法治+智慧乡村”建设、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等11个方面,对法治乡村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并逐一落实责任单位,保持按时完成。同时,《实施意见》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命名及动态管理办法等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要落实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区域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加强法治乡村经费好,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为全省法治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信息来源:安徽网)
32、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落户合肥 相关产业领域专利审查周期将大幅缩短。2020年8月15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该中心建成后将大幅缩短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的专利审查周期,如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将由平均30个月缩短至10个月。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开展集知识产权(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导航运用于一体,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功能性平台。“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的安徽省一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既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合肥市优势支柱产业。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已全面启动保护中心各项建设。建成后的保护中心,立足合肥、辐射全省、融入长三角,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形成以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服务为核心职能的知识产权快速保护工作体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合肥三类案件交同一法院集中管辖。自今年9月1日起,合肥市部分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破产等三类案件,将统一交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就三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7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此类案件易受地方因素影响,交由同一法院集中管辖,这在安徽省法院历史上尚属首次,也意味着安徽省法院跨行政区划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甄说。合肥将集中管辖的三类案件,分别是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依法应由部分基层法院(包河区法院、庐阳区法院、蜀山区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及相关破产衍生案件。赵甄介绍,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又提出“要优化专门法院建设”。合肥作为安徽省省会,辖区内的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是安徽省一一家专门法院,今年3月,经前期充分调研和论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定三类案件集中管辖方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并于7月获批。“作为铁路运输法院,一直有跨行政区划案件的审理经验。2018年至今,我们发挥优势,主动受理一些地方法院审理困难的跨行政区划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为迎接管辖调整,还配强了刑事审判团队、民事审判团队,配齐了相关硬件设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杨艺介绍说。新闻发布会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海青还介绍了案件集中管辖的范围以及立案、上诉、申诉的途径。(信息来源:人民网)
34安徽省亳州市:全流程无纸化律师预约会见平台试用系全国一个依托“区块链+电子证照”技术实现律师预约会见全流程无纸化的服务平台。2020年8月30日消息,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携带一部绑定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的智能手机,即可进行会见。近日,全国一个依托“区块链+电子证照”技术,实现律师预约会见全流程无纸化的服务平台,在安徽省亳州市上线试运行。该平台集律师预约会见、看守所后台审核、自助核验律师电子证照信息等功能于一体。去年以来,在完成全省1万多名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制作的基础上,于今年年初由亳州市司法局牵头试点建设。平台主要由律师会见申请系统、律师会见登记系统、排队取号系统及数据对接服务等组成。平台引入预约机制,律师通过预约合理规划会见,让看守所工作人员根据预约提前准备会见,减少律师会见等待。同时引入介绍信电子签名功能,绑定授权委托信息后可上传或生成介绍信,发送律师事务所进行云签,形成电子介绍信。针对频繁出示纸质证件和看守所存档难的问题,会见登记系统应用前期已经建设的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代替纸质证照;针对工作人员手动登记会见记录的情况,会见登记系统可结合电子证照实现系统留档。该平台的应用,不仅使律师能主动安排会见日期,少跑冤枉路,而且能较大限度地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提升律师会见效率。该平台在亳州市看守所试运行后,下一步将在全省看守所进行推广。(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5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对“天价彩礼”说“不”。 2020年8月10日消息,为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切实发挥司法审判对治理高价彩礼问题的价值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近日制定出台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对审判实践中的重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为两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依据。《指引》明确规定,返还彩礼时,对超出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比例返还。《指引》规定彩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对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小额财物及特殊意义的金钱等则不认定为彩礼。针对彩礼的返还比例,《指引》规定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特别是对一些给付金额较大的彩礼,划出上限,超过一定金额的,超过部分要全额返还,有效遏制“天价彩礼”。《指引》还明确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彩礼返还的形式等。作为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单位,商丘中院一直致力于家事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和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慎处理,有效发挥了“为家庭疗伤、为法院减负、为社会减压”的作用。此次出台新规,既是对婚约财产纠纷统一裁判尺度,也是想进一步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引导婚约男女双方提高法律意识,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经营和睦融洽的家庭关系,减少因彩礼问题引起的矛盾纷争。(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36北京昌平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 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信用卡纠纷占七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发布金融审判与金融风险防范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在该院近5年审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中,金融担保类案件、涉银行金融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位列前三,总占比达82.88%。其中,信用卡纠纷在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较为突出,纠纷占比高达71.8%,此类案件多为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后不能按期还款引发。白皮书基于该院对近5年金融商事案件的专题调研,提出了防范风险建议。白皮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昌平法院共新收涉保险、银行、融资租赁、金融担保、企业借贷等金融商事案件2659件,占全院商事案件的14.22%,总标的额81亿元。在较为突出的信用卡纠纷中,部分持卡人利用自身前期较好的信用记录,在多家银行办理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利用不同信用卡还款日期的差异不断拆兑,以实现融资或套现,较终引发多笔信用卡逾期,产生诉讼。此外,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因网络投保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近5年来,昌平法院受理的网络保险案件已经占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30%,且在此类案件中,保险条款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免责条款,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同时,融资租赁提供方强势缔约地位明显、案件公告鉴定比例高等也是金融商事案件的显著特点。昌平法院副院长潘幼亭介绍,近年来,金融商事案件纠纷多发,主要原因包括金融机构管理不规范,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针对这些问题,白皮书提示,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加强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追踪,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审查和落实。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机制。而消费者则要理性投资,增强风险识别能力。(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吉林高院出台意见服务好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决定〉为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好的意见》。《意见》共三部分12条,围绕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健全完善服务好机制。《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服务好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法严惩涉及脱贫攻坚领域刑事犯罪,妥善审理民生领域案件,全面开通涉及贫困群众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坚决防止因案致贫、返贫问题。要全面落实涉贫案件专项台账管理,坚持立案、审判、执行“三优先”政策。要服务好农村土地改革,坚决落实较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妥善审理土地权属流转纠纷案件,依法依规认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效力。要服务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服务好“三农”领域创新发展,严厉打击涉农知识产权犯罪。要服务好农村生态人居环境整治,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服务好法治乡村建设,严厉惩治涉农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鼓励支持各地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无讼村屯”建设。同时,加快推进全省人民法庭布局优化调整,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建设。要服务好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欠薪案件的执行力度。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合力推动吉林省加快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广东司法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及时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加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好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好实施意见》,要求省高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好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行提供有力的司法好和服务。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对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依法按欺诈发行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厘清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惩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构建“民行刑”三管齐下的立体化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依法好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实施意见明确,要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依法合理界定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权力边界,依法好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审慎认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促进良性发展实施的激励机制。实施意见强调,维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依法支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履行创业板证券监管职责,对违反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支持对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掏空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当履职。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建立适应资本市场特点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诉讼、仲裁”多元一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倡导以非诉方式化解各类证券纠纷。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妥善化解各类证券纠纷,加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制裁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双区”建设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湖南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好裁判尺度统一协调类案审理 明确类案检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以线上形式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制定出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 好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情况。《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湖南实际,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好裁判尺度统一。《实施意见》共二十二条,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承办法官审理个案时,存在刑事案件中本案证人与另案被告人相同、指控罪名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本案一方当事人与另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以及案件性质不同但所涉基本事实相同等几种情形的,应当通过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发现关联案件后,审理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审理关联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协调。《实施意见》对承办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检索到类案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相似性进行识别和比对,并对类案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意见》强调,湖南高院各审判庭设业务指导团队,负责全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条线裁判尺度统一工作,全省各中基层法院负责辖区内裁判尺度统一工作。各法院业务部门之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应建立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共同研究案件审理中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上海金融法院十大创新交出亮丽成绩单。2020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两周年。两年来,该院聚焦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发展目标,立足高起点、高速度、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公正专业审理各类金融案件,服务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以十大创新交出成立两周年的圆满成绩单。上海金融法院首创全国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示范判决确立裁判标准,推动平行案件快速得到裁判或调解,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好机制;发布全国一个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优化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配套制度,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模式;首创“中小投资者保护舱”,在群体性证券纠纷全流程诉讼程序中,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的诉讼服务;制定发布专项服务好实施意见,创新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司法好机制,前瞻性地探索建立了扩大申请调查令主体范围、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引入“法庭之友”专家意见等一系列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机制,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营造优良司法环境。上海金融法院还制定发布专项举措,服务好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优化跨境金融审判机制,探索建立“测试案例”机制等,为新片区提供更加公正、专业、便捷和可预期的金融司法服务;首创大宗股票司法执行新机制,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实现场内大宗股票强制执行,充分实现大宗股票处置价值、效率以及便利程度的较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研发具有创新性的金融审判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审判大数据进行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与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合力,维护金融安全;聚焦诉源治理,构建智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证券期货、银行、保险金融纠纷全领域诉调对接合作,创建“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创新“一站式”智能诉讼服务,实现诉讼业务一窗受理、多元解纷一站通办、辅助事务一键委托、文件材料一柜收转、诉讼服务一屏通览、诉讼风险一次告知;研发“AI智审传译系统”,提供庭审实时翻译和互联网直播功能,方便法官办案和中外当事人参加诉讼。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引导金融交易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判决全国首例互联网虚假刷量服务案件。2020年8月6日消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腾讯公司诉数推公司及谭某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此案成为全国首例对互联网虚假刷量服务行为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的案件,对规制互联网“灰黑产”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被告数推公司及谭某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点赞量、浏览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借助他人网络营销平台,针对腾讯公司提供的包括“天天快报”“腾讯视频”“腾讯微视”“QQ空间”“QQ名片赞”“微信”及“微信公众号”在内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有偿销售的刷量服务。原告腾讯公司作为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旗下服务产业众多。原告认为虚假刷量行为不仅会导致为产品播放量虚高支付额外的分成或付费,同时也影响到产品服务的经营策略。较重要的是,虚高或虚假的数据会给用户错误的信息,严重影响用户使用体验。如果不加以制止,会导致以数据流量为运行标准的网络市场从用户到经营者的一系列规则崩溃。因此,在固定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获利情况后,腾讯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并消除影响。被告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被告主要从事的是网络推广,其经营模式、经营范围、盈利模式与原告是不同,故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更不涉及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被告认为其“刷量”业务属于网络推广的一种,它与排名广告、头条、置顶等作用相同,都是互联网时代为了提高产品业务关注度的正当宣传手段。同时,关于谭某是否应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方提出两项抗辩理由。第一,数推公司为一人独资公司,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此法,被告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数推公司。第二,本案被告数推公司及谭某只是代理方,实际推广业务的实施者为彩虹网站系统以及与彩虹网站系统捆绑合作的JQ等业务平台。此类平台网站在各大知名网站上均有服务和链接,被告难以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即便法院判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委托代理的一般担责原则也应当是被代理方彩虹网站系统承担责任。较后,被告认为其既未破坏原告盈利模式,同时自身利润来源属代理销售利差而非刷量行为的直接效益,故未侵犯原告权益。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即便委托其上游利用技术来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其行为也妨碍、破坏了原告经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较终判定两被告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2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案有两大争议点,一是被告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被告的代理身份是否能使其免于赔偿责任。重庆五中院认为,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规范,同时也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要求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颁发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理,通过有偿刷量服务提供虚假的数据就是在以非正当的手段制造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商机。刷出来的假数据在交易中会成为错误的导向,让在网络两端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蒙受欺骗。当数据造假泛滥,法律束手旁观,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自然也难以为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关于经营范围与原告的不同,以及其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不正当竞争情形的抗辩,也不成立。不正当竞争并非仅限于同业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的行为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即可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本案承办法官黄键表示,司法审判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一旦出现了法律没有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兜底性条款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有利于应对不断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本身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虽为彩虹网站系统的代理,但是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声称自己仅为代理方,且在现实情况下难以辨明刷量行为是否违法,所以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上,在没有互联网经营者允许的情况下,为故意躲避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采取互联网领域链接或劫持等技术手段暗中实施刷量行为的现象客观上大量存在。而且,被告的陈词中也有提到其知晓原告有设置相应系统甄别刷量行为,所以被告无法辨明刷量行为的合法性一说难以令人信服。法院认为,该案的判决对于互联网时代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借鉴意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2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案。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8月18日受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该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依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在起诉状中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申请启动代表人诉讼。原告魏某等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股票代码:600651)的投资者。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共计人民币629万余元。其中,廉某等4人被推选为拟任诉讼代表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中关于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条件,遂予立案。《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该司法解释全面规范细化了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本案的受理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较新实践,中小投资者诉讼维权有望驶入“快车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广州中院上线全国一个“区块链律师调查令”线上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让取证更专业便捷。2020年8月25日消息,全国一个“区块链律师调查令”线上办理平台近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该平台实现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批、签发、使用及反馈的全流程在线办理,且保持调查令可溯、可验,有效防止伪造或篡改。律师在广州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覆盖范围广,应用场景多,包括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数量较多,内容涉及工商、民政、税务、房管、银行等领域信息,如:公民身份信息、出入境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及微信账户流水、婚姻登记状况、税务资料、社保记录、房屋查册信息、车辆信息、病历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4深圳市公布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0年8月26日审议通过《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条例》是国内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特区国际仲裁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为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好。《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圳经济特区充分发挥先行示范作用,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同时也必将促进中国仲裁进一步国际化和现代化。(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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