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 将统筹考虑适时修改慈善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2020年7月17日在慈善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疫情防控和慈善法的特点组织好执法检查,促进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好体系、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王晨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发展慈善事业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慈善事业是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慈善活动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方式,慈善文化是社会文明进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慈善法是促进社会互助、加强多层次社会好体系的支柱法律。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统筹考虑适时修改慈善法,开展慈善法执法检查对于法律实施和下一步修改完善具有重要作用。王晨强调,要严格对照慈善法各项规定,对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拓宽检查渠道,创新检查方式,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推动法律规定切实落到实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条例》。《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获得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又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好,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好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好。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中央政法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剑指”6类顽瘴痼疾。2020年7月13日消息,中央政法委日前表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已启动,将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6类顽瘴痼疾进行集中整治。此外,试点工作将突出抓好清除害群之马、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等任务。其中,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以清除害群之马来维护好政法队伍肌体健康。试点确定5个市本级及4个县(市、区)的有关政法单位,2所监狱作为试点单位,于今年7月至10月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2021年起将自下而上一级一级逐级在全国政法系统铺开;到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任务。(信息来源:新华社)
4、中央政法委印发意见强调依法好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2020年7月22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好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忠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专业能治理。《意见》指出,要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侵害经营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依法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民事纠纷,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意见》强调,要强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好,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推动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执法司法环境。准确界定企业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落实和完善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依法包容审慎监管,推动企业提升科技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切实好科研人员依法享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要求,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力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围绕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立法授权,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协作和法律服务。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意见》强调,要用法治护航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不断充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加快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深挖根治和长效常治,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防范打击脱贫攻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和民事检察工作,增强尊重民事权利主体、保护公民私权的意识,严格落实人格权保护制度,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有尊严、更为体面。推动民法典普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努力把民法典的文本规定变成人民群众的行为准则。《意见》要求,要创新政法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供更多优良政法公共产品。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在交管服务、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服务等领域持续研究探索新的便利政策措施。探索互联网审判机制和审理规则,健全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构建融检察服务、检察宣传、监督评议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公共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保持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 好审判执行安全有序运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2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权相关活动,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好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警察队伍规范执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为切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规定》。《规定》全文共七条,分别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庭审秩序维护、好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安全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司法警察如何履行职权作出规定。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制执行工作警务好等司法改革工作要求,《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新增加“在刑事审判中,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职责。同时,依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处置妨害诉讼活动中具有的采取强制手段、提请强制措施等执法权限,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由“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转变。《规定》对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广泛开展学习《规定》活动,并适时举办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学习贯彻《规定》集体视频培训,教育引导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吃准、吃透《规定》的要求。同时,在《规定》施行前,选取部分法院进行试点,总结出台《规定》的配套文件,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坚实专业的警务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同意研究制定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正式发布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为保护债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约束,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同意,研究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于2020年7月15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债券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根据会议研讨的情况,起草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会议纪要》的及时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金融风险、提升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均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三类债券是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会议纪要》全文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在案件审理原则方面,《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了坚持好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等四项基本原则,既要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保持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方面,《会议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好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投资人推选的代表人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维护投资人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政策依据。在案件管辖方面,《会议纪要》坚持“因同一发行人的债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引发的纠纷尽可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就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债券违约案件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管辖、集中审理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原则上均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债券投资人分头起诉、重复查封所引发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困难,及时解决争议。关于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会议纪要》强调,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好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发行人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会议纪要》将追究民事责任作为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责任,依法打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发行人资产,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行为。对于债券违约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确定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对于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此外,为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会议纪要》还规定,债券持有人请求赔偿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所对应的债券发行利率或者债券估值,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关于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对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增信机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他人员、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债券投资人的权利提供充分、全面的好。对于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会议纪要》在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持续信息披露等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对新型市场主体的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意见》提出,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较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意见》分别从尊重契约、促进金融为实体服务、拓展担保合同范围、规范互联网交易、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三是依法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较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四是有效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正确适用互联网交易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五是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和好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贺小荣说,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也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意见》强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行政案件,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公平有序竞争,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此外,《意见》还紧紧围绕好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民生好五方面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完善集体诉讼制度 夯实证券市场法制基础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强化实体法的实施,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好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规定》提出要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加入诉讼。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规定》明确提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代表人的推选采取诉前确定与诉后推选相结合的方式,既方便双方当事人又利于程序的专业开展。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注重代表人诉讼与非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衔接,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进一步提升了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规定》在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的同时,还注重妥善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退出权和上诉权等。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投资者认为代表人不适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表人资格,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对推选出的代表人不满意的有权撤回权利登记并另行起诉;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代表人放弃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提起上诉的权利;代表人决定上诉的,不影响个别投资者放弃上诉的权利。《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缓解代表人特别授权与投资者诉讼权利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提出权利范围的先行审查,并对代表人选任的监督、调解协议的审查、重要诉讼事项的审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刘贵祥表示,随着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完善,对于推进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证券市场将发挥重大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4起实用新型专利系列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就4起涉“一种一体式自拍杆”(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4案系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分别针对制造者、销售者提起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成立以来,已受理百余件以源德盛公司为原审原告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其中大部分被诉侵权人为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类型的零售商。在此次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案件集中管辖优势,为针对同一专利权而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的民事侵权案件裁判结果的协调统一奠定了基础。1、侵权产品制造者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在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涛的案件中,原审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三、刘涛对上述第二项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品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品创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且品创公司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案专利虽为实用新型专利,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专利权利状态稳定。品创公司不仅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实施了制造行为,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在本案诉讼前,品创公司已经历两次因侵害涉案专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且前案生效判决已明确认定品创公司的相关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在此情况下,品创公司仍继续实施制造、销售侵害同一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制造、销售了多款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故意,且重复实施了侵权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部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2、侵权产品零售商赔偿数额应综合考量。在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分别与被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先锋电器经销部、银川市西夏区宏宇立信通讯店、银川市西夏区金城通讯部的3案中,该3案被上诉人均为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综合考量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时间不长、侵权人主观恶意不大、侵权情节较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实际情况,对原审法院酌定2000元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3、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一方面,专利权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专利权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通知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2020年7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的蔓延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旅游业产生巨大影响。为支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对此开展专项调研工作,梳理总结现阶段旅游合同纠纷化解情况,对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好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较低限度,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通知》要求各部门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好。纠纷处理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通知》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对接顺畅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畅通矛盾纠纷化解的协作对接渠道,各部门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处理好投诉;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支持,通过开辟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绿色通道、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小额速裁程序等,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通知》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依法妥善分担当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遭受的实际损失,妥善认定当事人的通知和减损义务,平衡涉疫情旅游合同当事人利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统一法律适用 促进司法公正。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完善类案检索制度,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于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意见》共计十四条,对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类案识别和比对、检索报告或说明、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分歧解决、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等予以明确。《意见》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现状,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强调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和对其他类案的参考,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意见》坚持司法改革既定方向,既放权于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又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同时,注意与已有的相关改革举措相衔接,包括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制度、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等。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意见》明确了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四种情形:一是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是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是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意见》指出,类案检索的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为充分发挥类案检索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意见》要求,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如果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同时,《意见》明确,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此外,《意见》还对类案检索说明或报告提出要求。一是对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二是强调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做到客观、全面、准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加强产权保护司法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部署,更好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27日首次集中发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案例的发布旨在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产权保护的司法监督,促进提高全国法院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办理质效。该批典型案例坚持对产权的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明确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提示各种所有制主体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途径。通过案例发布,将有效推广相关法院的有益经验,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此外,案例的发布也将进一步促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完善守信践诺机制,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恒心信心,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在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人民法院坚持以平等保护为原则,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的救济渠道,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利益,保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明确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保持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产权保护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黄永维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加大对处罚、没收等行政强制行为和征收征用行为的司法审查,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加大对行政主体不作为的监督,加大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行政行为的审查,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涉军维权“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总结推广座谈会强调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涉军维权“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总结推广座谈会2020年7月29日在河南信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认真总结推广涉军维权“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开创强军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指出,依法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关系国防巩固和军政军民团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防和军队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指导全国法院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军地联动、依法推进、多措并举,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维权工作。河南、湖北、安徽法院结合革命老区特点加强实践探索,形成“信阳模式”“鄂豫皖模式”,取得良好成效。全国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因地制宜做好涉军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周强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强军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发扬鄂豫皖老区革命传统,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周强要求,要加强涉军维权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案件,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巡回审判,畅通诉讼绿色通道,保持涉军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要健全涉军维权工作机制,推进涉军纠纷案件专业化审理,及时妥善处理执行抗击疫情、抢险救灾、重大军事行动等任务的部队官兵及其家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健全军地协调机制,加大物质装备好力度。要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作用,扎实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促进涉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性化解。要强化组织好,努力为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督导、狠抓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0年7月3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企业司法需求,让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更有成效,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指出,2017年以来全国法院通过审监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190件237人,废止了司法解释中一切不平等保护规定。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坚决惩处侵害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坚持善意文明执行,较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努力“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强调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好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2020年7月27日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进一步深入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周强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健全完善保护支持市场主体政策措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保持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当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全社会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坚定信心,为争取全年经济发展好成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指明了前进方向。各级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找准司法工作结合点、切入点,落实好纾困惠企司法政策措施,依法公正专业审理各类案件,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周强强调,要全面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要依法严惩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企业反映强烈的犯罪,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放贷、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要切实实施民法典,废除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依法包容审慎办理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案件,促进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要围绕扩大内需,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领域纠纷,促进繁荣国内经济、畅通国内大循环。要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线上线下融合、优良便捷专业的权利救济渠道和诉讼服务。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有效运用“活封”措施,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较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要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制定涉企政策要多方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努力提供更加优良精准司法服务,同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保持公正廉洁司法。周强强调,要立足司法职能作用,助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为企业家弘扬创新精神,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制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讲诚信甚至违规违法行为,发挥司法裁判指引评价功能,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推动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发展。要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好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推动劳动争议等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稳定就业岗位,敦促企业家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要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等,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规则制定,好企业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服务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要求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2020年7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于今年7月至11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通知》指出,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多发态势,各地要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行为,认真摸排、重点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专案办理、精准打击,严惩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大案要案;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多发势头。《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对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以及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3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回顾,加大远程执法手段运用,强化网络信息平台监控。省级部门要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要强化对地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视情况组成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督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现场督办,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畅通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举报渠道,公开宣传有奖举报制度和举报热线,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和程序关,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保持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集中开展线索摸排、重点企业监管,集中力量破获一批重大、典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整治一批管理不规范企业。及时总结工作成效,适时开展典型案件集中宣传。(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清理监督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2020年7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的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重点涉及7类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权益好和权利救济案件。为服务做好“六稳”工作,助力落实“六保”任务,努力营造非公经济发展较佳营商环境,最高检决定部署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专项活动中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是指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通过信、访、网、电等渠道接收的涉及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权益好和权利救济的各类案件,主要包括请求刑事立案监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控告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提出刑事申诉、申请民事监督、申请行政监督和国家赔偿等7类案件。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办案力度,积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扎实抓好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并按照“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用实打实的监督办案力度,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说,各级检察机关将确定专门办案组或者专人负责本次清理和监督活动,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畅通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来源渠道。各级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核查属实的,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发现相关办案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该专项活动到明年2月底结束。(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重大职务犯罪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202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职务犯罪检察办案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1、直接追加起诉单位犯罪。【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徐某作为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原馆长和副馆长,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有关业务单位所送36万余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本单位其他开支。同时,通过从上述业务单位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采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套取财政资金过程中,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套取3.8万元据为己有。【检察办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赵某涉嫌犯罪案件时,认为还应当追究县图书馆的单位受贿罪刑事责任,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以单位受贿罪对县图书馆提起公诉。同时认为,徐某作为参与研究并负责具体实施的副馆长,也应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发现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线索,遂将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在监察机关对徐某立案调查期间,赵某案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先对图书馆和赵某提起公诉。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徐某案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另行对其提起公诉。【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单位犯罪,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直接追加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遗漏同案职务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追赃追逃。【基本案情】 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9400万元。除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检察办案】 李华波逃往新加坡后,中央追逃办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团与新方进行工作磋商,拟定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骤组织实施。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不能到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法院裁定依法予以没收。之后,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后,上饶市检察院以李华波犯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指导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3、认罪认罚提升办案效果。【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在担任安徽省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建工程项目、销售医疗设备、销售药品、支付货款、结算工程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1.1万元、4000欧元。【检察办案】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但被告人自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全部退赃,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接承办此案,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及时告知金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加强释法说理,充分听取金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监察机关也予以充分认可,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指导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提升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4、提前介入助力证据完善。【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两住宅小区被某街道办事处确定为环卫项目示范推广单位。政府部门按规定给小区选出的项目指导员发放补贴款,由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领取发放。郭某利用担任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代表物业公司领取的指导员补贴款33.06万元据为己有。从物业公司离职后,郭某仍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名义,冒领指导员补贴款6.84万元据为己有。张某接受郭某请托,利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环卫所职员、副所长的职务便利,不严格监督检查上述补贴款发放,非法收受郭某给予的8.85万元。【检察办案】 该案在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对案件定性存在意见分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和证据完善提出意见,被监察机关采纳。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发现郭某除构成行贿罪外,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商有关机关同意后,依法追诉漏罪。【指导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意见可以改变提前介入意见,但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其管辖犯罪时已经查明,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检察机关经商有关机关同意后,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区分受贿罪和贪污罪。(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最高检举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 发布四个有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8日举行“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涉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案件,有效遏制其增长势头,有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说,检察机关积极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监督,有效好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投资企业申请监督一案,审查发现生效判决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让股东承担巨额财产责任存在错误,遂依法抗诉;法院经审查认定股东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股东不承担责任,为股东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增强了投资者信心。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财产受到侵害的一批案件。如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法院明显超标的额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案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解除违法查封的商品房,使该民营企业的商品房得以正常销售,资金得以回流,经营恢复正常,较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最高检还发布了四个有关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案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好“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7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好“六稳”“六保”的意见》。意见强调,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意见要求,依法从严从快追诉,较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突出惩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阻工、破坏交通等扰乱复工复产秩序的犯罪,以及利用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虚假订立公司企业合同,虚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意见指出,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把握好司法政策与法律标准,依法及时处理妨害传染病防治和国境卫生检疫,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等犯罪。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方法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人,坚决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近年来特别是疫情期间网络犯罪数量大幅上升,意见要求,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坚决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此外,意见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等因素,明确要求对“职业放贷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高利放贷债务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不法分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制造“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追诉,加大打击力度。(信息来源:新华社)
21、国家监委、公安部印发通知依法规范做好涉案财物处理中机动车登记工作。2020年7月23日消息,国家监委、公安部近日印发通知对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作出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举措。通知明确,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监察机关对机动车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通知要求,监察机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出具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办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被授权协助处理涉案财物的单位,由其两名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件、委托函、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办理。通知明确,对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依法拍卖,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决定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由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如有相关机动车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其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况,通知明确,监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与上述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机关协商。需要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由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针对协作配合过程中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与同级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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