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20、公安部: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全面实施。修订后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推出了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改革措施,在此前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6月30日起全国全面实施。自2020年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5个省(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受到广大驾驶人的积极肯定。6月10日起在山西、辽宁、上海、海南、重庆、甘肃等6个省(市)推广实施,6月20日起在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陕西、宁夏等9个省(区、市)推广实施,6月30日起在北京、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西藏、青海、新疆等11个省(区、市)推广实施,实现全国全面覆盖。随着新规全面实施,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还可以自主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大大方便了驾驶人处理异地交通违法,减少群众两地奔波。当事人明确接受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协助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并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为保持异地处理全面顺利推广实施,公安部交管局已组织升级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培训,部署各地做好实施准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预告登记制度加紧全面实施 防止“一房二卖”。 2020年6月3日消息,为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将加紧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制度。自然资源部获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我国将加紧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网上办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便民利企,防止“一房二卖”,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协同防范金融风险,支撑强化税收征缴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副局长赵燕说,预告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是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二卖”、防范交易风险的法定手段。预告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预售商品房交易实践中,小业主处于弱势,从购房到办理登记领取证书,往往需要3年左右时间,如果开发商不配合,时间可能更长甚至无法领取证书,“一房二卖”、再次抵押使群众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制度,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意见还要求,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拓展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防范交易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为抵押贷款、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制执行等提供便利。(信息来源:新华社)
22、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2020年6月8日消息,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决定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专业、好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好。《通知》明确,提升行动的目标是,通过3年到5年的努力,实现执法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执法制度机制更加完善,执法好措施基本落实,执法办案能力明显增强,为“三农”保驾护航的能力水平显著提升。《通知》要求,整合队伍,完善执法体系。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整合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基本完成挂牌,2020年底前全部印发“三定”规定,由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按照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能、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要求合理确定机构编制,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及时划转现有执法人员,保持队伍稳定,坚决防止因改革出现执法“空档期”。厘清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重点,明确执法责任。《通知》明确,进一步细化、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评价和考核监督等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0年6月18日消息,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一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十一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认为,从家长及学生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学员责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发生。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同时还为家长及学生申请提前退学提供了多种退费选择方案。这些约定,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从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也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应有权利,真正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平等与理性。(信息来源:新华社)
24、住建部部署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2020年6月20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部署自今年6月开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整治重点包括: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知》要求,今年7月至8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县(区)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对行业领域中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有效震慑。(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剑指图库经营单位虚构版权不正当维权等。2020年6月17日消息,为加大图片领域版权整治力度,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进行厘清,推动构建摄影作品版权保护长效机制。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摄影作品在网络传播中大量使用,图片侵权盗版现象较为严重。同时,一些图库经营单位的不合法、不正当维权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回应业界呼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版权问题,为媒体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版权法治生态,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通知》发布对巩固“剑网”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通知》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构成摄影作品的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强调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篡改摄影作品标题或作品原意等问题,强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并重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三是规定图库经营单位义务,特别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虚构版权、虚假授权、不正当维权等行为进行规制,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形成的图库,明确指出图库经营单位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名义收取费用。四是规定网络服务商义务,强调要切实履行好通知——删除义务。五是强调教科书法定许可中摄影作品作者的获酬权。六是鼓励各方开展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摄影作品版权秩序进一步规范。七是重申行政投诉的材料要件,强调权利声明、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以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2020年6月18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旨在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标准共三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做好标准的政策解读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推进标准的实施。同时汇总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做好行政答复等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信息来源:新华社)
27、安徽高院发布司法救助工作分析报告。2020年6月12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安徽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分析报告(2018—2019年度)》,全面总结2018年以来司法救助工作情况。报告显示,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964件,救助人次8955人,决定救助金额12343万元。全省法院以助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为重点,依法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共办理执行类司法救助案件7008件,救助7701人,救助金额10368万元。同时,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全省法院共办理涉及妇女的司法救助案件613件,救助720人,救助金额1975万元;涉及儿童的司法救助案件124件,救助138人,救助金额361.23万元。全省法院坚持“应救尽救、好事办好”的理念,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民心工程来抓,较好发挥了救急救困的作用,有力助推了“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等中心工作,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报告还针对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下一步工作主要应对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安徽发布指引防范制裁虚假诉讼。2020年6月12日消息,为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专业及正常司法秩序,建设诚实守信社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下发全省法院试行。安徽高院自2019年下半年起开展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安徽法院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贯穿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全过程,结合刑法虚假诉讼罪及民法对虚假诉讼的规定,对虚假诉讼的范围予以界定,对虚假诉讼高发类型和具体情形予以重点提示,明确证明标准,并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制裁措施予以细化和规制,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可操作性。安徽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阶段加强警示提醒,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网站设置警示宣传标识、发放风险提示书、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安徽省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2020年6月1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去年全年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6433件,审结15512件;浙江宝勋公司及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入选“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亚兰德新能源公司、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被写入2020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全省法院重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严惩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打击非法采砂采矿、滥伐盗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坚决惩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发挥刑事处罚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全年受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1395件,审结1313件,判处罪犯3012人。同时,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切实好环境民事权益。各级法院严格贯彻损害环境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全年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008件,审结12310件,其中环境侵权责任纠纷111件,审结99件,涉案金额1616.2万元;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8810件,审结8333件;与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4087件,审结3878件。此外,强化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审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全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030件,审结1889件。大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全年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44件,审结130件。(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0、安徽法院开展“江淮风暴”助力复工复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日召开全省法院“江淮风暴”执行助力复工复产行动部署会,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出席会议并讲话。董开军强调,面对疫情带来的人员流动受限、人员接触受限、线下执行活动受限的特殊情况。要提高认识,充分把握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执行工作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快执行节奏、加大执行力度。要强化力度,全力推进“江淮风暴”执行助力复工复产行动。要对照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聚焦攻坚拖欠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债务、小标的、涉金融债权、涉党政机关、涉黑恶财产刑等五类重点案件,逐项狠抓落实。对于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要重点执结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要制定清偿计划。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必须加深认识、更新理念、创新思路,做到线下执行优先向线上执行优先、查人找人向查财控财、单打独斗向协同作战、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要加强好,保持“江淮风暴”执行助力复工复产行动取得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安徽省药监局制定出台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6月23日消息,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安徽省药监局日前研究制定了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共53条,其中涉及《药品管理法》35条、《疫苗管理法》14条、《中医药法》1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条,其他规定2条。裁量基准针对“罚款”及“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两个处罚种类,逐项明确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具体情形。在制定过程中,安徽省药监局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存在法定情形的,明确应予优先适用,并对一些特殊管理药品和疫苗,以及情节严重等情况,限制减轻或不予减轻。同时对基层和企业关注的免责事由等共性问题相应作出了具体制度安排。裁量基准的制定实行,将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基层执法,约束裁量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落实。(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32、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18日消息,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通过《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有: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执行联动工作主体责任,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有关单位的通力协作,推动执行难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推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联动工作,督促执行联动单位依法做好执行联动工作,推动将执行联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房产、税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以及银行、证券、通信运营等执行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协助送达、提供信息、查找当事人、查控财产、督促履行等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执行联动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二)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协助查找和先行控制被执行人车辆;(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查询服刑、强制戒毒隔离被执行人所在监狱、强制戒毒隔离所及剩余刑期、戒治期等信息,提供远程开庭或者听证调查场所;(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不动产查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产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新建商品房的预查封。税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情况和财产信息,对执行处置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及时核税和开具完税证明;(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企业信息查询、股权冻结和公示等,对失信被执行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营运状态、被执行人乘坐公共交通等信息;(七)数据资源部门应当整合集成联动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推动非涉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互联互通;(八)银行、证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手机登记等相关信息;(九)其他执行联动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相关执行联动工作。切实加强执行联动工作财政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财政预算。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依法履职尽责;加强执行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探索建立人民陪执员制度;强化执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单位有关人员违法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及时纠正,依法查处;给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人民法院执行联动的有关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执行联动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保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决定还要求人民法院与有关执行联动单位应当在决定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就上述相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3、合肥警方发布通告敦促买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2020年6月23日消息,合肥警方近日发布通告,敦促买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通告称,买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合肥警方介绍,有买卖对公账户行为拒不投案自首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凡知悉买卖对公账户违法犯罪人员情况等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对于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企业对公账户的,按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通报相关部门对相关个人实施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4、合肥“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正式运行。合肥市林长办与合肥市检察院2020年6月18日会签“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并揭牌“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驻林长制办公室检察工作室”,这标志着合肥市“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正式运行。此举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预防、监督、保护等司法职能,进一步压实依法管林护林责任,较大程度保护城乡森林、绿地、湿地等生态资源。根据工作机制要求,市林长办与市检察院将聚焦行政履职、公益诉讼、刑事检察、案件质量等方面,加强林检联动监督,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监督嵌入式协作机制,为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创新创造出更多的法治举措和制度成果。“今后,我们将通过联合调查、人员互派、信息交换、案件研讨、交办案件等方式,帮助林长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将通过行政加司法的方式,创新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形成依法管理护绿合力。在推进“林长+检察长”中,双方将落实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沟通协作、技术支撑等工作机制,其中,市林长办牵头召开由法院、公安、检察、林业园林、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林长+检察长”联系工作会议,结合案件线索,针对林长履职、林业园林执法、生态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市林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将利用好这一平台,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打造全省林长制改革示范典型,推动“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在管山护林,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中发挥作用。除建立调查取证协作和出庭应诉协作机制外,检察机关将聘请部分林业园林机关骨干任命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案件办理工作,提升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的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室会同林长办、森林公安每半年开展一次巡查督查,及时向同级总林长和检察长汇报巡查检查情况。(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5、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揭牌。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6月28日揭牌。该支队是在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职能和人员进行整合组建而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将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6、江西高院与江西省人社厅联合出台文件 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2020年6月2日消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旨在统一江西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提升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质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已逐步转向多元模式,劳动争议相应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江西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呈持续攀升状态,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亟需加以规范和指引。此次劳动争议裁审标准问题调研由江西高院牵头,专业法官、法学院教授、人社部门专家共同组成联合调研组,历时一年多,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后,归纳出了37个问题解答,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裁审衔接等内容。《解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裁审办案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解答》强调,要采用“合同+人格从属性+要素式”方式综合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明确了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和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裁审中的适用,规定了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并为已付出实际劳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提供了恰当有效的工伤好救济途径。《解答》的出台,有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好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江西高院出台《指引》规范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案件审理。2020年6月16日消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旨在更好地办理开发商逾期纠纷案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判质效。《指引》共9个条文,分别涉及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与接收、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调整、逾期办证的认定等法律适用问题。《指引》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且不允许通过合同随意调低房屋交付条件。《指引》明确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购房人在收房时,除了看房,还要看“一表两书”。若开发商未能出示“一表两书”,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若购房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有明显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使用的,也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开发商维修。《指引》提出,将合同约定的合理违约金标准限定在一个特定幅度范围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合理范围是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合理范围是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万分之一点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此范围内,原则上不予调整,超出该范围的,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调整到上述范围内。《指引》还提出,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的固定金额违约金,属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指引》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可以免除开发商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的情形,同时要求免责情形出现时,开发商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指引》还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江西高院印发《关于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扎实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20项举措扎实推进执行工作。2020年6月30日消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扎实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举措,要求全省法院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和“六保”任务,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切实找准执行工作服务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着力增强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依法执行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规定,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要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畅通财产查控的救济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违法执行或采取过度执行措施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要充分发挥网拍平台作用,推广网络直播“云法拍”、网上VR视频看样等网拍标的物宣传推介新模式,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切实防止执行财产被低价处置。要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要进一步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畅通“执转破”工作渠道,充分发挥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南京破产法庭正式挂牌成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南京破产法庭2020年6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南京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南京市辖区内跨境破产案件、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获得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酒驾醉驾、医闹伤医、逃票霸座、骗取社保、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诋毁英烈等20种严重失信败德行为将纳入失信目录清单,并依法受到惩戒。“该条例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继《南京市国家公祭好条例》之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又一生动实践。”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说,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将进一步推动南京引领诚信风尚,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好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广东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 跨境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6月2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继2019年底发布20个案例后,这次发布的案例仍然围绕跨境交易、股权转让、知产保护、企业清盘、跨境电商、跨境就业、跨境培训等常见民事和商事活动的纠纷,着力为港澳居民在粤经商、就业、旅游、消费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在审判涉香港、澳门跨境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香港、澳门跨境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借鉴域外司法协助通行做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港澳法律查明、民事授权见证和判决效力认定等合理诉求,为港澳企业及居民在粤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环境。近年来,广东法院出台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不断深化粤港澳司法领域的相互合作,通过人员互访、专业交流、高层论坛、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强跨境民事商事纠纷司法保护,积极探索网上办案、多元解纷等便利方式审理跨境纠纷案件,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实体规则衔接和诉讼规则对接,取得了良好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2、江苏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结。2020年6月2日消息,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日前主持召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债务人周某的债务清偿计划。债务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免除,这标志着江苏省首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顺利办结。从包工头到总经理,经过多年打拼,周某终于开了一家装修公司,生意经营得还算不错。经过几年的积累,周某购置了自己的房产,一双儿女也相继上学。2017年10月,周某接到一笔住宅的装修生意,随即找到了工人王某等人施工。2017年11月2日,周某接到工地打来的电话,说王某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摔得很严重。周某赶紧联系人员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6万余元。王某的伤情不断恶化,较终花费了29万元的医疗费才初步治愈出院。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4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先行支付医疗费22万余元。供应商知道周某被起诉后,担心自己的货款会受影响,也纷纷起诉周某要求支付货款,导致周某的资金链彻底断裂,装修公司也关门倒闭。经法院判决确认周某共结欠各类款项150万元,各债权人在判决生效后都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周某名下的一住房被法院查封,执行人员在门口张贴了拍卖公告。周某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提出分期履行的方案。执行人员考虑周某的实际情况,也多次组织周某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履行方案。无奈,周某的执行和解计划没有得到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房子较终被依法拍卖。房屋的拍卖款扣除银行抵押、安置费后,共清偿债务40万余元,还剩110万元未执行到位。2019年10月,吴江法院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关的试点工作”的试点法院。同月,吴江法院便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的适用范围、程序类型、审理流程、债务免除、信用考验等内容。根据该规定,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个人,优先启动债务清理程序。吴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依此筛选符合条件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征询意见,释明法律后果,同时摸底债权人态度。由于周某一直配合法院执行,也未发现其存在不诚信行为,执行法官主动推荐周某进行债务清理,希望这一制度可以帮助其渡过债务难关。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立刻联系周某,向其详细介绍了个人债务清理的适用及审理程序,询问其参与意向。周某表示愿意积极参与。2020年3月5日,周某向吴江法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根据吴江法院出台的规定,破产庭人员征询了所有已知债权人的意见,上述人员均同意法院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周某因生活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出现个人债务清理原因,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已知债权人对其申请亦无异议,故吴江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受理自然人周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通过网络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在裁定受理周某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后,吴江法院破产庭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事项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审理。管理人对周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深度排查,发现周某名下有一辆使用时间较久的现代牌汽车及零星存款。周某现打工每月收入约6000元,租房支出2500元,还需养育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无收入来源的七旬父母。周某还偶尔做一些他人分包的装修工程获取部分收入,但较不稳定。管理人发现周某的收入除维持基本生活外略有结余,便指导周某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尽较大能力分期偿还债务。法院和管理人一方面将案件进展及时告知债权人,同时也与债权人沟通周某清偿方案细节,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2020年5月12日,吴江法院主持召开周某个人债务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内容均表示无异议。周某在承诺台上郑重承诺,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并将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定时向管理人报告财产状况并通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债务清偿计划》,周某将在两年时间内共分期支付13万元,加上执行中已分配款项,总清偿比例达28.26%。此外,在两年清偿计划到期后,其名下工作必要工具现代牌汽车也将交由管理人处置分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周某经济情况和确认其诚信的前提下,一致同意上述清偿计划,并同意在清偿计划执行完毕满两年后,对周某恢复信用。至此,周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顺利办结,周某终于走出了债务泥潭,全身心投入工作,力保按期执行清偿计划。根据吴江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债务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经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吴江法院将终结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在信用考验期届满后,对债务人恢复信用。但若在信用恢复前或信用恢复后两年内,发现债务人存在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等不正当行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3、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报告。2020年6月9日消息,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报告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涉及网络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为基础,通过挖掘利用司法数据,为立法完善、综合治理提供决策参考,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力支持。报告分析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当事人分布广泛;二是商事主体涉诉值得关注;三是年轻被告占比较大;四是影视明星、网络大V涉诉较多;五是未成年人人格权受侵害亟需重视;六是网络平台成为共同被告比较普遍,判决担责较少;七是网络平台披露用户信息不够及时全面;八是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诉求重点;九是诉因复杂多样,个人信息日益成为焦点。报告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对网络平台、网络用户、监管部门提出了建议:在涉网人格权保护中,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守法自律、平台自治、智能排查;监管部门应探索完善治理方式,建议监管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4、海南引进和新设57家律师事务所服务自贸港建设。为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省着力吸引更多具有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来海南执业。海南省司法厅2020年6月5日为引进和新设立的57家律师事务所集中颁证。海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李永利介绍说,这57家律师事务所中具有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41家,两家为香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28家为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分所,新增律所共有律师275人,其中有海外执业经历的11人。为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海南省降低律师事务所设立门槛和放宽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条件;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间;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海南省司法厅借鉴香港等自由贸易港的先进做法,结合海南实际,已完成《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修订,且相继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系列配套制度,优化和完善了高端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海南的执业环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5、湖南郴州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2020年6月17日消息,为规范涉住房公积金执行案件的办理程序,有效构建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在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好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为了适应执行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要求,逐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公积金中心连线,逐步构建“点对点”司法网络查询机制,使人民法院能通过网络查询掌握当事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信息。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进一步细化,确定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在好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前提下,被执行人只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和担保,即可扣划。《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9个中央国家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并结合外地住房公积金执行实践经验以及郴州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内容包括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机制、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机制、协助扣划住房公积金机制、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案件的执行等五个部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6、深圳就个人破产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6月2日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13章157条,包括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等。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都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征求意见稿还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信息来源:新华社)
47、湖北高院一审宣判一起解约案 主播被判赔8522万元 系全国首起由高级法院一审审理的主播解约案也是截至目前同类案件中判赔金额较高的一例。2020年6月18日消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知名游戏主播韦朕合约期内跳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韦朕在合同期内跳槽其他平台的行为构成故意根本违约,判决韦朕向原告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公司)支付违约金8522万元,鱼行公司向韦朕赔偿解约费用损失247万元。这是全国首起由高级法院一审审理的主播解约案,也是截至目前同类案件中判赔金额较高的一例。韦朕是国内知名电竞选手,被粉丝称为“韦神”,在电竞圈拥有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1月1日,韦朕正式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平台)签约直播。在双方合作下,韦朕直播间人气日渐高涨,期间韦朕共与斗鱼平台连续签订了3次《解说合作协议》。2017年9月17日,韦朕与斗鱼平台旗下子公司鱼行公司、上海书殷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书殷文化)三方共同签订了编号为ZB20180918131931的《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朕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斗鱼平台进行独家解说活动,在未取得斗鱼平台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然而,2017年12月6日,韦朕私自跳槽至另一平台进行直播,并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发表有损鱼行公司、斗鱼平台名誉的言论。因此,鱼行公司将韦朕诉至湖北高院,请求判令韦朕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在斗鱼平台直播”和“禁止韦朕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等内容,同时支付违约金约1.27亿元,并承担案件评估费及公证费12.5万余元。对此,韦朕以斗鱼平台在合同期内曾拖欠其工资344.7万元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9月17日签署的《解说合作协议》,同时要求鱼行公司向韦朕赔偿与某电子俱乐部解约造成的247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著作权及肖像权使用费约103万元。法院审理查明,鱼行公司已经履行了向书殷文化支付费用的付款义务,书殷文化也在2017年11月24日向韦朕指定的银行账号打款,付款未成功的原因是韦朕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韦朕本身存在过错。所以,鱼行公司并未出现韦朕主张的违约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朕作为知名游戏主播,应当预见到违约跳槽可能给鱼行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但韦朕依然跳槽至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活动,违背了《解说合作协议》签订的根本目的,构成了根本违约,同时还发布不利于斗鱼平台的言论,造成了对斗鱼平台不利的影响,构成了单项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金额判定上,法院认为,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合同主体之所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其目的是希望合同能够得到履行,防止当事方违约。因此,违约金担负着敦促合同主体诚实守信、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重任,故法院判定韦朕赔偿鱼行公司违约金合计8522万余元。因此前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韦朕继续与斗鱼平台直播的履行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所以法院驳回了鱼行公司要求韦朕继续在斗鱼平台直播的请求。除此之外,法院还判定,鱼行公司需承担因韦朕与其签订涉案合同所产生的解约费用247万元。目前,湖北高院已将裁判文书寄出给双方当事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重庆两江新区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纠纷案 支持铁路提单合法持有人提取货物。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对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并支持其提取货物的诉求。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奔驰汽车在国内销售。就奔驰轿车进口事项,其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重庆,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一凭证;英飒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银行办理托收押汇,物流金融公司为英飒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质押给物流金融公司作为反担保。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奔驰轿车后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英飒公司向银行付清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后,物流金融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将铁路提单背书后交给英飒公司。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骐公司”),并约定交付铁路提单视为交付车辆,后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交给孚骐公司。孚骐公司持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中外运公司拒绝放货。孚骐公司遂以中外运公司为被告、英飒公司和物流金融公司为第三人,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庭审中,提单持有人是否可以提货成为争议焦点。原告孚骐公司认为,铁路提单是一提货凭证,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中外运公司则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其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应对铁路提单背书,且运费尚未付清,因此拒绝放货。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系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即商业主体之间通过交付铁路提单来完成指示交付,从而以铁路提单的流转代替货物流转,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这种预设的交付规则使铁路提单具有了一定的流通性,铁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取货物。本案孚骐公司与英飒公司之间交付铁路提单系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应视为完成车辆交付。结合孚骐公司和英飒公司所建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应予确认。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孚骐公司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法官说法: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陆上贸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中欧班列的开行联通亚欧大陆,扩大亚欧大陆的经贸往来、增加贸易物流总量、铁路在途运输时间变长,市场主体产生了快速实现在途运输货物转卖、实现资金回笼的需求,轻资产企业更有通过在途货物进行融资从而扩大商业规模的需求,他们迫切需要一种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货物而又与货物相分离的运输单证。中欧班列途径多国,沿途各国分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的缔约国,导致中欧班列适用国际规则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两大公约均以铁路运单作为基础,铁路运单只能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不能凭单提货,没有实现货物和权利的分离,不便于转卖和融资。因此,相关市场主体在依托中欧班列(重庆)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时,通过合同约定由货运代理企业(缔约承运人)签发铁路提单,约定铁路提单是一提货凭证,并以此开展运输、买卖、融资活动。2017年3月,发展国际铁路联运就写入了重庆自贸区总体方案,而铁路提单属于自贸区发展国际铁路联运的先行先试举措;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并规划“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重庆作为中欧班列始发站,在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率先探索使用铁路提单。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在此基础上形成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核心在于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司法面临如何认定铁路提单流通效力的法律适用难题。本案判决认可市场主体预设的基于铁路提单的货物交付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给予了铁路提单法律上的肯定评价。同时,倡导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保持其安全性,为铁路提单的流通规则建立提出指引。本案裁判结果既支持了商业创新,又从交易安全角度指明贸易行为规范,契合陆上贸易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既有利于铁路提单相关商业模式的复制推广,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提单的创新实践,防范制度风险。展示了司法对社会创新的开放态度以及对交易秩序的审慎态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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