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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0年6月法律信息(1)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7/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执法检查。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了解法律实施情况,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20年6月1日召开,检查组将于6月至7月上旬,分赴吉林、江苏、河南、重庆、四川、新疆6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贵州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将在全面了解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培养农机专业人才,推进农机信息服务,加大科研开发投入情况;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公益性农机技术培训推广情况;完善农机作业服务体系情况;采取财政、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机化发展情况;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情况;农机市场监管和农机性能调查,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草案将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6月20日对外公布调整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对外公布。计划强调,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做好国家重大战略法治好工作,加强重要领域立法。计划提出,围绕构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调专业,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于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计划提出修改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计划提出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期货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有关改革要求的立法项目。根据计划,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12件,包括专利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长江保护法等。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29件,包括国旗法(修改)、国徽法(修改)、行政处罚法(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社会救助法等。计划提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加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按照到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立法工作任务以及有关改革的要求,列入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尚未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立法条件成熟的,适时安排审议。计划还提出,修改职业教育法、铁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等,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律修改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计划同时提出,加强立法理论研究。加强对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评估。强化对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阻断、反制“长臂管辖”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重视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编辑等新技术新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6月20日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织密预防和惩戒职务违法犯罪的法网,有利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专业专业的监督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6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审议通过档案法修订草案,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为我国档案事业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6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审议通过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草案,对于坚持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规范和好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大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内容,建立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法律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要求,即依法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于6月30日下午作出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标志性法律,将切实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好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保持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信息来源:新华社)
7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注册、备案流程,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研究创新,优化企业创新制度环境。二是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了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确立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以及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好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增加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击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法发布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三》聚焦疫情相关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三》共9部分19个条文。在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相关规定方面,《指导意见三》结合2019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无法办理公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质证、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的中止等问题。受疫情影响,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罗东川表示,《指导意见三》明确提出,对于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适用域外法律的,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同时,《指导意见三》还明确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方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这就有利于提示下级法院注意审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规则的具体内容,而不是以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黄进教授表示,《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审判实践中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保持了指导意见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尤其是《指导意见三》关注到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较新保留声明,结合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对具体适用公约提出指导意见,在我国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中,如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平衡,是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陈卫佐教授注意到,《指导意见三》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是,如果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以合理绕行。承运人因变更运输路线导致迟延交付的,只要承运人履行了及时通知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就有权主张免除相应责任。《指导意见三》第10条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定。”《指导意见三》还提出,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指导意见三》执行。罗东川表示,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依法公正专业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和高质量发展,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全球抗疫法治合作,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黄河流域司法好意见和典型案例。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好的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 《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18条。《意见》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服务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三大理念”“三个统筹”与“四类功能”。贯彻“三大理念”,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与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理念。抓好“三个统筹”,即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谋划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发挥“四类功能”,即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与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要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推进黄河流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意见》第4至10条分别从落实严格责任、助推水沙调节、促进绿色用水、支持创新驱动、保护人文资源、强化修复措施、注重分类施策等七个方面,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专业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系统、整体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服务好工作的特点。《意见》中明确提出“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明确提出构建流域司法机制的要求。陶凯元表示,要按照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要求,充分汇聚司法改革成果,总结知识产权、破产、国际商事、环境资源等审判专门化建设经验,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流域司法服务好机制,多方位提升全流域审判执行质效。“对于流域水资源,其上下游左右岸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自然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开发利用需求与保护目标皆不同,要实施跨省区流域综合治理,特别是涉重大跨省行政区水污染案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和实施重大跨省损害赔偿项目,还需强化顶层设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郭军一直关注大江大河流域的综合治理问题,她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于我国其他流域构建跨省区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提供公正专业的司法服务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10个典型案例同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介绍,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鲜明的流域司法保护特征,有涉及林木、动物、古文化遗址保护的刑事案件,有污染水、土壤引发的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还有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相对人起诉的行政案件等。“黄河流域属于生态非常脆弱的地区,对于有些生态破坏,仅仅进行刑事处罚,难以达到恢复生态的目的。”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致公党中央委员、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审判咨询专家林金星表示,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除承担刑责外,还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的司法好作用,展示了黄河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持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2020年6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持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知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各级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各项工作。通知要求,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学习贯彻民法典职责使命。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实施民法典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全过程,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常态化疫情防控、优化营商环境、打赢三大攻坚战、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用法治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要将学习贯彻民法典作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切实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融入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中,不断提升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通知强调,要认真谋划部署,有力推进民法典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突出政治性、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培训质效。要加强对民法典新增制度、重大修订内容的学习,掌握条文新旧变化,将学习民法典条文与审判执行工作相结合,提升依法履职能力。要通过庭审公开、在线直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发布典型案例、参与法治进校园活动等形式,切实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通知要求,要加强审判指导,保持民法典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做好新旧法律衔接适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的办案指导文件、会议纪要、参阅案例等全面清理工作,保持与民法典精神、规定保持一致。各级法院要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职责分工,狠抓贯彻落实,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统一裁判尺度,保持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对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存在出庭比率整体不高等新问题,亟需统一规范。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规定》全文共十五条,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出庭效果好措施、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等作出规定。《规定》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样适用本规定。《规定》在以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了负责人范围,增加了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为好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规定》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出具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多种多样,原告经常就此提出质疑,《规定》规范了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指导人民法院作出正确判断。”黄永维表示,《规定》明确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正当理由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规定》指出,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这将合理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黄永维说。《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保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较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针对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积极、不配合的情况,《规定》列举了五项不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具体情形,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充分发挥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等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黄永维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二巡开出今年首份“罚单”规范诉讼秩序引导诉讼诚信。2020年6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丁俊峰审判团队近日当庭向再审申请人夏某宣读了(2020)最高法司惩1号司法处罚决定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一起司法处罚决定。因夏某故意逾期提交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5万元,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权利。夏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于当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夏某在与刘某、某建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合议庭经审查发现,夏某逾期提供的新证据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属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依法应当采纳。但在原审法院已向其申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要求,并多次要求其提供与诉争工程款数额有关的证据,且释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夏某仍未提交,直至申请再审阶段才作为新证据提出,亦未对其逾期提供证据说明合理理由。合议庭及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一致认为,如对夏某拒不提交证据、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诉讼诚信,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庭决定对夏某提供的新证据予以采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本院院长批准,对夏某故意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予以司法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10件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3日发布10件2019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这些案例包括3件死刑案例,分别是:吴筹、吴海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周新林运输毒品案,张伟故意杀人案。在张伟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张伟明知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医,却仍继续长期吸毒。张伟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较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张伟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另7件案例分别是: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祝浩走私、运输毒品案,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刘彦铄贩卖毒品案,邹火生引诱他人吸毒、盗窃案,陈德胜容留他人吸毒案,吕晓春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近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在2015年达到历史较高点,一审结案数为13.9万件,2016年开始回落,2019年降至8.58万件,较2015年降幅为38.27%。“必须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双重影响,当前我国的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李少平说,“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广西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呈增长之势。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黑”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李少平表示,人民法院要扎实做好以毒品犯罪审判为中心的各项禁毒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禁毒委组织的“净边”等专项行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把好案件事实关、法律关和政策关,保持毒品犯罪分子得到及时、应有的惩处。(信息来源:新华社)
14、最高法发布船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挥海事司法职能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在6月25日“世界海员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4日发布8个关于船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依法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类型丰富多样。其中,既涉及国际远洋船员,也涉及从事沿海内河运输船员;既涉及货船船员,也涉及渔船船员;既涉及中国船员,也涉及外国船员。既有中国船员与中国船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有中国船员与外国船公司之间,以及外籍船员与外国船公司之间的纠纷。就纠纷类型来看,涵盖涉船员纠纷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工资、各类报酬及遣返费用的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等。就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包括了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认定、船员人身损害赔偿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同命同价”、及时专业审理船员产生于域外的薪酬纠纷、保护垫付船员相关费用的第三方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船舶优先权、外籍邮轮被扣押拍卖以偿付拖欠的船员工资等。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备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体现对船员这一群体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平等尊重、平等保护。二是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案例结合船员权益保护的特点析法说理,通过裁判要旨的提炼,填补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空隙,弥补立法缺位和法规规章的不足。三是充分彰显海事司法在好船员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海事司法在船员工资报酬、遣返费用等方面给予的特别保护。“在好船员权益方面,海事司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王淑梅表示,我国既是贸易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涉船员纠纷占较大的比重,法律适用是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我国海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提供裁判指引,有利于消除分歧,促进“同案同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作“人民法院大讲堂”民法典首场宣讲辅导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9日启动“人民法院大讲堂”活动,并举行国家法官学院2020年开学典礼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开班动员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作民法典首场宣讲辅导。周强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民法典核心要义,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周强从世界民法的发展历史和新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历程两个维度阐述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指出民法典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助推器和重要法治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现了制度建设成果和制度自信,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各级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自觉性、责任感、使命感。周强强调,要牢牢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准确贯彻民法基本原则。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准确把握民法典基本精神和内容,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不断提高审判质效。要坚持全面保护民事主体权利,深刻理解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准确适用权利保护规则,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强化规则意识和诚信精神,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全面、正确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制度,依法平等保护产权。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加强对新增典型合同、物权法律制度的理解适用,促进交易发展、实现物尽其用。要坚持绿色原则,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作为基本遵循,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要坚持与时俱进,针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数据和虚拟财产保护等前沿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回应时代需求,促进科技发展进步。周强强调,要扎实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奋力开拓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要切实做到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相结合,旧法和新法相衔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民法典适用与民事审判经验总结相结合。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新理念新精神新原则,主动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要树立民事审判新理念,改革完善民事审判体制机制,做好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清理和制定工作,保持民法典顺利实施、正确适用。要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加强数据中台建设,强化在线服务,深化人工智能应用,强化大数据驱动,为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要全面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培训,做到结合实际学、融会贯通学,加强重点审判领域监督指导和调研,全面提升民事审判质效。要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回升。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后有所回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这是2020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披露的信息。白皮书介绍,2014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45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4082人,不批准逮捕8895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8341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92988人,不起诉58739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31.43%和16.70%,均高于普通刑事犯罪。(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17、最高检公布去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危险驾驶起诉多 电信诈骗增幅大。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日公布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935432件,经审查,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88490人;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413742件,经审查,提起公诉1818808人,起诉人数排在前10位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最高检案管办主任董桂文介绍,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大量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犯罪30547人、涉恶犯罪67689人,同比分别上升194.8%和33.2%,批捕黑恶势力保护伞790人,同比上升127%;起诉1385人,同比上升295.7%。近年来,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数量大幅攀升。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犯罪83164人,起诉94852人,同比分别上升35%、28.9%,其中大部分都是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犯罪,增长幅度远高于总体刑事犯罪的上升幅度。此外,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上升幅度也较大,2019年共批捕2294人,起诉2476人,同比分别上升91.2%、25%。在金融犯罪方面,全国检察机关重点惩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全年对危害金融安全类犯罪批捕29405人,起诉40178人,同比分别上升30.8%、25.3%;对涉“套路贷”“校园贷”“以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犯罪批捕7507人,起诉9178人,同比分别下降33.3%、上升24.5%。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年共起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案件22327人,同比上升48.7%。同时,检察机关全年不批捕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14358人,不捕率29.4%,较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7个百分点;不起诉13025人,不起诉率15.9%,较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高6.4个百分点。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拓展公益新领域,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1725件,同比上升3.4%。立案126912件,同比上升12.1%,占受理数的89.6%,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69236件,占54.6%;食品药品安全领域35778件,占28.2%。开展诉前程序107989件,同比上升4.9%,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103076件,同比上升1.8%。董桂文表示,今后,最高检对外公布季度、半年度、全年主要检察办案数据将成为常态,今后在项目选取上也相对更加全面、更为细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最高检信访服务系统上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访通”信访服务系统于2020年6月8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上线。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检访通”信访服务系统增加了实时查询反馈功能,信访人可以登录12309网上信访大厅查询检察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7日内程序性回复情况(不含举报)以及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信访案件的后续办理情况,并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作出满意度评价。2020年1月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收到群众信访301075件,均做到了7日内“应回尽回”“能回尽回”;先后有40601件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的案件满3个月答复期,答复办理结果或进展的有40470件,答复率为99.7%,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为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全国检察机关于8日至12日开展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除开通“检访通”信访服务系统,检察机关还将组织开放日、公开听证等系列活动,回应群众对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关切,展示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做法和成效。(信息来源:新华社)
19、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通报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情况监督纠正一批“有权人”“有钱人”违规“减假暂”。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3日召开“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得到采纳8万件。“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重点环节。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依法对“减假暂”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保持刑罚变更执行公平、公正。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说,各地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书面检察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相结合等工作方式,全面加强对“减假暂”活动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社会高度关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假暂”,检察机关对这“三类罪犯”有重大立功拟提请减刑或减刑幅度大、间隔时间短、考核计分高、假释考验期长等重点案件,通过调阅材料、实地调查、重新鉴定等方式逐一核实,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监督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严肃查办违法“减假暂”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018年以来,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发布会上说,近年来,司法部从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深化公开、加强监督等方面,相继采取一系列举措,打好组合拳,进一步规范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狱执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截至去年底,全国638所监狱建成信息化办案平台,601所监狱建成狱内法庭,422所监狱能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实现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全程留痕,有效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保持办案过程公开透明。最高检还以此为主题发布了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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