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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0年5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6/1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其中,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时,民法典再次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此外,民法典回应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信息来源:新华社)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2020年5月30日在京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好的重要指示要求,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健全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筑牢织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栗战书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强化公共卫生法治好。此次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刚刚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强化公共卫生法治好的具体行动。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推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落实;立足于体系建设,全面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修法工作提供依据。栗战书说,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1988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改。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对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一并开展执法检查,要侧重五个方面内容:一是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落实情况,推动禁食野生动物的红线落到实处、深入人心。二是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的情况,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斩断非法利益链。三是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管理情况,保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四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情况,为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五是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治意识的情况,推动政府、组织、公众共同行动,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栗战书强调,要精心做好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紧扣决定和法律,以法律为依据准绳,督促有关方面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既了解决定和法律实施的全面情况,又善于抓住影响法律实施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真正形成监督压力。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改进作风,完善方式方法,保持检查取得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及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绿皮书)及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陶凯元介绍,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具体展示中国环境司法年度发展状况。2016年和2017年发布的白皮书英文版已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今年白皮书改变了以往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陶凯元表示,此次白皮书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充分契合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和归口审理机制改革,满足了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收结案数同比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吕忠梅表示,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特性更加明显。绿皮书显示,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行政案件保持增长势头,刑事案件保持稳定上涨,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逐渐丰富。陶凯元介绍,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完善配套机制,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白皮书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陶凯元介绍,人民法院推进集中管辖机制建设,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在坚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完善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衔接与协调机制,环境司法机制改革创新、多方联动格局基本形成。”吕忠梅表示。绿皮书显示,全国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从高速增长趋向平稳。甘肃、江苏、江西、湖南省高级法院积极打造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升级版”。法检联动、诉行联动、检行联动、审调联动、审执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今年绿皮书首次关注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情况。吕忠梅回应,绿皮书将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状况作为特别关注内容,为下一步制定完善法律发现司法需求。绿皮书显示,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作用明显,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有较大增长,案件的“涉水”特征也比较明显,但“流域性”不强。需要在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方面继续探索。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典型案例。王旭光表示,本次发布的40个年度典型案例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集中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坚持以较严格制度较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王旭光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对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对于超范围探矿、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依职权认定无效。此次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允许企业以部分赔偿款用于完成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和升级改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年度案例还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修复性等特点。王旭光介绍,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人民法院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去年以来189人因杀医伤医等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1日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员明军故意杀人案(甘肃兰州杀医案)、孙文斌故意杀人案(北京民航总医院杀医案)、柯金山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李苏颖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等。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对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及时审判。自2019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去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医务人员不顾自身安危,奋战在抗疫第一线。但个别地区却发生了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挟持医务人员等案件。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好医务人员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于今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好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好民生的责任和使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发布七起典型案例 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必重判。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8日发布七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并介绍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的情况。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近年来,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深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大力推动少年审判、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将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贯彻到各个审判领域。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共计713671件,同比增长34.18%。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织细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落实落细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筛选了近年来审理的七起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七起案例中,既有强奸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也有撤销监护权、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权、侵犯受教育权等民事、行政案件,还有对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开展跨省司法救助的案件。有三起强奸案件,尽管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但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仍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是要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三百四十六点七五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如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本《意见》。《意见》共十条,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立足点,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切入点,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好。刘贵祥表示,《意见》充分利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实招”“硬招”,帮扶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纾困解难、渡过难关,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的生存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持和好。《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要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集约式执行和解、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帮助被执行企业及时走出困境,恢复生产能力。《意见》强调,要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好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尤其是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进一步强化对下监督管理,严防在疫情期间消较执行、拖延执行及乱执行。同时,大力开展网络查控、网络询价、网络司法拍卖等线上执行措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立案、线上谈话、线上和解等便民服务,有效满足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意见》特别指出,要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借助网络司法拍卖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响小的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尽快将真金白银装进胜诉当事人的口袋。同时,也要结合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适当选择自行变卖、融资等灵活变价方式,防止查封财产在疫情期间被低价处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如租金减免政策、防疫物资好政策等,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切实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意见》还对合理减免对被执行人的加倍罚息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带有惩罚性质的加倍罚息,依照公平原则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将自2017年11月以来在14个省市联合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以及调解组织、鉴定机构、保险机构形成协同工作新格局,通过建立并利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实现此类纠纷责任认定、理赔计算、调解、司法鉴定、法院诉讼、一键理赔等一体化处理,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源头治理和公正专业便捷化解。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受案数量较多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人逃避责任、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规则不清晰等问题长期存在并影响着当事人的司法体验,制约了纠纷的专业化解。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公开的程序、可预测的标准、智能化的计算,快速公正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较大限度地促进类案同判,并通过规则和技术的双重保持,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开创互联网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2017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视频工作会议,正式启动在全国14个省市开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三部门召开视频工作推进会议,加大试点地区改革推进力度,并将改革工作扩及11个非试点省区市。截至2020年4月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已在全国27家高级人民法院试点上线1380家基层人民法院。该平台已全部对接公安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信息共享,对接25家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系统,实现调解数据与办案数据共享,对接13家财产保险公司,实现85%机动车车辆保险一键理赔。全国27家高级人民法院共计确认13066名专业法官、10672名调解员,受理调解申请32万余件,调解成功22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82.19%。“两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对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源头治理、公正专业便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扎实开展调研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下发《通知》,将联合开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广,这有利于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使改革红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使机制优势充分转化成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0年5月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23条具体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指导意见二》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把服务好“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着力点,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保市场主体。二是依法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产业链供应链。三是依法审理教育培训、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回应民生需要。四是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进一步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更加突出企业破产挽救理念,密切关注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加强对企业营运价值、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困境企业的救治力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此外,《指导意见二》还对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进行了具体规定,避免单个执行案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延误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同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价值,有效保护和挽救困境企业。刘贵祥还介绍了人民法院持续提升审判质效,致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件、制定司法政策,统一涉疫情纠纷案件处理的裁判尺度,引导和稳定社会对司法的合理预期。1月15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今年一季度,各试点法院在线立案率达36.8%,在线庭审适用率达30.7%,庭审平均时长33.1分钟,案件平均审理期限31.9天,二审改发率仅为0.8%,审判质效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如何认定?疫情期间没生意,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因疫情隔离在家,教育培训从“线下”改成“线上”,预交的培训费能否返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打赏”,产生高额费用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指导意见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选择受疫情影响大、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教育培训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几类典型合同纠纷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减免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如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到第四条用了四个条文做了规定,总的要求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针对餐饮业等服务行业无法开展经营,或客流减少、营业额下降,面临缴纳租金压力的问题,刘贵祥详细介绍了《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他表示,解决这类纠纷要把握两点:第一,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要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第二,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受疫情影响可能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纠纷等,《指导意见二》均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幼小衔接”“艺考”等培训课程,变更培训方式或期限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存在较大影响,在具体相关情形下,允许解除合同。“要保持国家信贷支持政策真正落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刘贵祥表示,为切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实施,《指导意见二》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对国家专项贷款利息的司法保护标准。如果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二是服务好各项金融服务优惠政策落地。例如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指导意见二》明确证券公司应就其违规强行平仓导致客户损失扩大部分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今年以来,杭州中院、南京中院陆续对一些证券纠纷案件采取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些案件的审理进展十分顺利,提供了实践经验。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采用“默示加入”的方式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没有申明退出的投资者发生法律效力。这为人民法院下一步完善相应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刘贵祥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争取实现证券纠纷从立案、审理到赔偿款项的执行,都能够在线上操作。“这个系统一旦建立起来,再加上代表人诉讼制度,一定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制度优势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专业、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刘贵祥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郑学林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服务水平,在民事审判领域充分发挥“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涌现出许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和赞誉的案例,分别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10件典型案例中,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和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首批适用该法、通过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案件。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是首例通过互联网审理的涉英烈保护案件,裁判结果传承爱国主义精神,有效保护英烈尊严,释放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三案,通过司法裁判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等五案,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制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方式聚焦英烈权益保护,对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人格,丑化英雄人物形象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引发社会良好反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检: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截至2020年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2020年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狠抓 ‘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过问案件的占多数,主要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案件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潘毅琴说,2019年8月,最高检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信息来源:新华社)
12最高检和中央军委政法委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公益诉讼协作 维护国防军事利益。2020年5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当前,破坏国防设施、危害军事安全、侵占军用土地、侵犯军队军人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和制约部队战斗力建设。这些问题多为军地互涉,权益受损方和损害结果在军队,部分问题责任主体在地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发挥协作优势,联合执法办案,形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整体合力。《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全面、深入、专业开展,形成共管、共治、共护国防和军事利益良好工作格局。《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18项内容,提出了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范了军地协作7项主要内容,建立了开展协作5项工作机制,明确了提高协作工作实效的具体要求。《意见》提出,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检通报五起典型案例 严惩盗抢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2020年5月20日消息,最高检近日通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统计数据显示,3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共12883件16795人,其中,抢劫案件298件402人,盗窃案件2292件2631人;4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6810件38670人,环比上升约108%和130%,其中,抢劫案件613件951人,环比上升约106%和137%,盗窃案件5574件6786人,环比上升约143%和158%。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随着生产生活秩序逐渐恢复,经济社会生活日益活跃,一些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有抬头之势,特别是盗窃、抢劫等犯罪出现上升趋势,检察机关必须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大惩治盗抢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此次最高检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包括2起涉嫌抢劫案和3起涉嫌盗窃案。这5起典型案例利用疫情防控措施降级下调的机会流动作案,甚至跨省作案特点突出,利用疫情防控措施漏洞实施犯罪特点突出,且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一年收到信访九十七万件做到应回尽回、能回尽回。国新办2020年5月14日召开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的有关情况。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要将心比心地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收到人民群众信访971400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信访188755件,“收到的这些信访我们在7日内都做到了‘应回尽回’‘能回尽回’,先后有139900多件符合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我们在案件满3个月内进行答复,答复率为99.3%。”在推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落实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将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整体检察工作的突破口,建立健全群众信访件件审查、办理和答复机制,案件质量好机制和答复办理的监督机制。通过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压实属办责任制和信访工作责任制,推动形成规范务实的领导亲自办案机制,切实将这项民心工程落实落细,真正取得实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表示,浙江检察机关通过积极介入该省便利群众矛盾纠纷化解的“较多跑一地”改革,接受群众来访的效率、速度,以及检察机关和有关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群众诉求的效率大大提高。针对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已依照程序回复、答复,但信访人还不满意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一方面要充分释法说理,坚决杜绝不说理的一句话简单答复;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公开听证工作,按照最高检要求,将公开听证作为办理申诉案件的一个常态化办案机制来做。陈国庆介绍,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信访积案清理活动。检察机关还要通过压实办案的首办责任制,强调领导包案化解,“同时要全面推开检察长接访,要求各级检察长,尤其是大检察官接访,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做好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检发布军地协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烈士纪念碑杂草丛生军地检察机关合力整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发布军地协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7件,涉及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系列案1件、军粮差价补贴国有财产保护1件、军事安全与军事设施保护3件、军用土地保护1件、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1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案情】河南省是革命老区、兵员大省,全省有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133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621处。但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存在管理不到位、碑体破损、杂草丛生、垃圾成堆、被非法侵占、商业经营不规范、埋葬非英烈人员等情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解放军郑州军事检察院于2019年2月在全省开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情况专项调查监督活动,军地检察机关共走访调查烈士陵园123个,其他纪念设施290处,零散烈士墓79座;共发现问题线索104件,立案10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1件,行政机关已整改86件。为提升全省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河南省检察院将此次专项活动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专报形式呈报河南省委、人大、政府、政协,并联合郑州军事检察院向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进行座谈。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制定下发《加强和改进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并召开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当面下达《交办通知书》及问题清单,要求限期完成整改。2019年7月,退役军人事务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全省22个市、县投入资金2162万元修缮英烈纪念设施;60座零散烈士墓委托保护管理协议得以签订;多处烈士陵园完成了商业活动的整治等。【典型意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为褒扬烈士而修建的永久性纪念设施,是寄托哀思、传承爱国精神的重要场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到位,同样有损英烈荣誉尊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南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办理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对英烈纪念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河南省检察院与郑州军事检察院密切协作,在2018年出台的《深化军地检察协作,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座谈会议纪要》基础上,不断完善协作机制,联合会签文件,共同开展业务指导,向省级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促成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源头性、长效性解决了全省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消除军事飞行安全隐患【基本案情】2019年7月,合肥军事检察院接到某部队反映:根据《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和测绘数据统计,该部所辖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存在两座超高通信信号塔,分别是肥东县石塘镇马集卫生院通信信号塔、肥东县包公镇净住村通信信号塔。经核查,上述两座超高信号塔建设时均未办理规划及土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履行对超高信号塔的监管职责,但该局怠于履职,导致超高信号塔对机场运行环境造成持续性影响,部队夜航训练和低空航线受到严重限制,严重制约部队战斗力生成。合肥军事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召开专案协调会,明确该案由肥东县检察院立案,合肥军事检察院协助。军地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和讨论研究,于2019年9月联合向肥东县城管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限期对涉案两座信号塔的不合规情形进行纠治。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肥东县城管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勘验检查,约谈涉案两座信号塔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令其对涉案信号塔限期拆除或整改。2019年10月,该局书面回复军地检察院,涉案两座超高信号塔中,一座已拆除,另一座降低高度至规定范围内并安装航标灯,经部队勘察测量,该整改结果符合规定。经现场查验,相关整改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影响部队飞行训练安全的因素消除。【典型意义】超高通信信号塔严重影响部队飞行训练安全,制约部队战斗力生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办理,是检察公益诉讼在军事安全保护领域的有益探索。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国防军事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表现出军地互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特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相互协作配合。本案线索由合肥军事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并移送安徽省检察院,省检察院迅速成立了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及合肥军事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共同办理此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军地检察机关分工负责证据收集,共同研究确定监督对象,合理提出整改要求,联合发出检察建议书等,较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维护军人出行优先权益【基本案情】浙江境内存在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在铁路交通中落实不到位问题: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军人依法优先范围认识不够准确,对于军人证件种类不够了解,个别工作人员认为军人依法优先仅为购票优先,不包括退票、改签优先;有的站点重点旅客候车区军人依法优先标识不够明显;个别军人候车室日常上锁,不利于军人候车室的便捷使用等。2019年8月,杭州军事检察院接到官兵反映有关案件线索。鉴于铁路检察院对涉及铁路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应监督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杭州军事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军地检察院组织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售票窗口、安检口和检票口等方式,对浙江省内多个铁路站点进行专项调查,核实了各铁路站点落实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益不到位问题。2019年10月,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向上海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杭州站、嘉兴车务段、金华车务段、宁波车务段4个铁路站段一并发送检察建议。各铁路站段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完善措施,加强管理。如杭州东站完善引导标识设置,保持军人候车专区的方便快捷使用;宁波车务段重新设定候车专座数量和位置,强化对专座、引导标志维护等。经现场查验,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典型意义】好军人出行依法优先权益,是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军地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具有法定职责的相关铁路站段依法履职,维护了军人权益,提高“双拥”工作水平。杭州军事检察院与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密切配合,开展联合调查、联合取证、联合发送检察建议,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为办理军地互涉案件进行有益探索。军事、铁路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并采取邀请相关方面代表进行座谈探索的形式,共同研究整改举措,赢得各方理解和支持,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最高检出台办法监管认罪认罚案办理扎紧制度“篱笆”防止检察官被“围猎”。 2020年5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扎紧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篱笆”。针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权力扩大,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增多,导致容易被“围猎”的情况,《办法》对检察官如何接触案件当事人、办案中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的情形,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对检察官履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加强约束和规范。《办法》要求,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办公场所接待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在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裁量权方面,《办法》明确,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开展控辩协商,依法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应当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均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官可以区分情形作出调整。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办法》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出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冲突;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十种案件情形的,办案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根据《办法》,对于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当事人多次涉诉信访,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等5类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办法》还明确,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检察官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最高检等九部门:九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须立即报案。2020年5月30日消息,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近日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机制,保持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报告责任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另外,最高检还同时对外发布了5个强制报告典型案例,案件类型包括严肃处理瞒报行为,医务人员履行报告职责,教师依规报告公检合力严惩,及时干预救助严惩监护侵害等方面。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18、公安部部署开展昆仑2020行动 严厉打击食药环和涉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2020年5月12日举行视频会议,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食药环和涉野生动物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昆仑行动”暨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共侦破案件3.9万起。公安部要求,要强化情报线索搜集研判,加大破案攻坚力度,针对本地问题突出、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食药环犯罪,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侦办,把重点放在捣窝点、打团伙、摧网络上,力争多破获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多惩治一批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和主要获利者。要坚持“打大、攻坚、惩恶”,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打准打狠重大案件,打全、打深、打透跨区域、系列性案件。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应用,不断提升打击犯罪能力水平。要强化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人民群众对食药环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要依法狠打重罚那些罔顾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要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银保监会出台信用保险和保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5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持保险业务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出台信用保险和保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办法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办法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等要求。办法设置弹性承保限额,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同时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为稳妥有序化解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信息来源:新华社)
20、国家知识产权局就2020年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发文 加强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整治。2020年5月15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就2020年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发布通知,明确继续加大打击恶意商标代理行为力度。加大排查力度,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监管查处,依法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加强对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伪造变造公文等行为的整治。通知提出重点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加强网上涉嫌无资质代理广告信息监控,全面核查企业名称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专利代理”等字样企业的专利代理资质,扩大对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联系人信息的核查范围,全面筛查无资质专利代理线索,及时转送各地。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围绕转办线索认真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积极引导网络平台依法规范从事知识产权服务。要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网络平台规范经营的引导,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价值导向,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网站展示内容。要依托互联网广告监测等机构严格监控不规范经营行为。对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及时整改约谈,促进良性发展。持续整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延续2019年“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持续打击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追踪2019年开展约谈、整改的代理机构、代理人,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置。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建立专利代理公示制度,依法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对比;健全专利、商标代理信用档案,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开展本地专利、商标代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发现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及时列入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积极主动查处和惩戒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及时作出惩戒,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非会员单位依规依职责予以曝光谴责。积极配合支持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工作,开展规范经营自律倡议活动。加大对规范经营代理机构的宣传推介,树立正面典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安徽:12348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上线运行。2020年5月10日消息,12348安徽法网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日前开始上线运行。下一步,省司法厅将积极推动各市、县政府开发相应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争取实现全省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全覆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省政府、各省辖市政府以及省政府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直接登录“安徽12348法网”(网址为http://ah.12348.gov.cn/),点击“行政复议”栏目,填写“网上行政复议申请表”即可提起复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司法厅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人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目前,该平台仅受理由省政府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下一步,省司法厅将积极推动各市、县政府开发相应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争取实现我省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全覆盖。(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22安徽省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2020年5月10日消息,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针对网上订餐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就问题食品如何处理,《条例》在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中增加“依法召回”的要求,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生产、销售、购进或者依法召回相关食品和食品原料。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条例》提出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安徽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上线。今后律师们在手机上打开“皖事通”App,身份验证成功后,即可显示个人持有的律师执业证相关信息,持有电子证照的律师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或线下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就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出示通用核验码即可。随着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2020年5月9日在“皖事通”App上正式上线,标志着区块链应用在安徽政务服务领域正式落地。全面建设司法行政系统电子证照,打造智慧政务新模式,是安徽省司法厅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通过电子印章用章系统,加盖电子印章或加数字签名,实现互信互认,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材料、证明多等问题。而且,采用二维码核验、电子印章等多重数字防伪技术,电子证照规避了纸质证书难保管、真伪难识别等问题,可实现随时随地调取信息,杜绝假证、伪证等乱象。截至去年年底,安徽实现了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律师执业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等8类证照电子化。在此基础上,安徽省司法厅搭乘全省建设统一区块链平台的东风,率先推动律师执业证电子证照在区块链平台上运用。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可追溯等特性,可以实现查看使用记录功能,所有使用行为皆可溯源,防止他人盗用,增强了电子证照安全性与可信度。目前仅限于省级事项办理,其他事项陆续开通中。(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安徽高院自我检视商事案件“发改提指”审判情况梳理突出问题明确裁判思路。2020年5月25日消息,根据对2019年商事案件“发改提指”情况进行分析,安徽高院相关业务部门近日对发回、改判、提级指定法院审理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提炼,并结合具体案件,详细阐释裁判思路和法律依据,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参照作用,不仅为各地法院答了疑、解了惑,还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出现,促进商事案件的裁判水平得到不断提升。以安徽高院民二庭为例,过去一年,该庭共立案876件(含旧存29件),其中一审立案52件,审结44件;二审立案210件,审结182件;申请再审案件立案592件,审结589件;提审收案20件,审结20件。在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占比为56.04%、11.53%、6.59%、3.29%。在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院提审、准予撤回再审申请则分别占到94.73%、2.54%、2.71%。在民事提审案件中,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再审1件,发回重审5件,改判10件。据此,从起诉和受理、送达、事实和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梳理提炼了33个审判难点和问题。通过结合具体案列,分析报告具有了“把病脉开药方”的功能。对于在起诉和受理环节,还存在涉及执行和解协议另诉、第三人起诉解除合同、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民刑案件交叉等问题,明确了今后审理把握的重点和思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案件审判的法定原则。如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有“摇摆”,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针对一些商事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报告进一步明确裁判思路,明晰事实和证据问题以防“摇摆”,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分析报告聚焦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深入剖析了19个突出问题和“解题思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记者注意到,这些问题多体现在借贷和工程结算类案件上。在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少借款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诉讼当事人会将微信、支付宝转账作为证据提交,但如何证明是借款而非投资款等其他性质款项,往往给审判带来难度。对此,分析报告进行梳理明确,对于转款方以转款凭证、微信记录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收款方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款项性质进行认定。对于借款本金的认定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设工程的结算涉及多方利益,容易扯皮导致“糊涂账”。分析报告在结算单签字证明力上,明确承包方提供的结算单上有发包方现场施工员的签字,且发包方两名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发包方对结算价款的认可。在判断结算书备注的意思表示上,明确需依据工程结算书的内容、备注时间等综合认定,实际施工人单方在工程结算书上所做的备注是单方意思还是双方合意。关于结算款项的认定,各方共同签字的结算协议效力高于结算前形成的单方工作人员意思表示。通过对这类案件裁判思路的明晰,让工程结算“不难算”。此外,报告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对补充协议是否作为守约方放弃原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等进行案例解读,为各地法院提供参考借鉴,从而正确适用法律,真正解决争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安徽省首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7日首次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批捕、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司法救助等职能手段,积极推进双向保护、综合保护、全面保护,较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较大限度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较大限度预防、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87人,起诉1221人;批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55人,起诉1974人。目前,全省共有23个检察院专设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50%以上的未检检察官拥有市级以上业务标兵、业务能手荣誉称号,打造出“红霞工作室”“沐新工作室”“童心驿站工作室”等一批未检工作品牌,涌现出多个全国或省级“青少年维权岗”,融取证、疏导、救助于一体的“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已在全省推开,在企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建立了43个观护基地,45个检察院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为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安徽省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全年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612所,发现问题125个,已督促整改116个,批准逮捕性侵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教职员工69人,提起公诉62人,结合案件提出检察建议74件。截止去年底,全省检察机关共有528名院领导及检察干警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省检察院还与团省委签订了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推进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至去年底,全省已有14个市级检察院和团市委签订了合作协议。(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安徽发布行政案件审判报告 就四个领域行政执法提出建议。2020年5月31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9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安徽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7161件,审结16371件,同比分别增长10.08%、13.29%。报告分析了安徽全省法院当前受理的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收结案数由高速增长转入平稳增长。二是新收案件数地域分布不均衡。三是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领域呈不断扩大趋势。四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更加多元。五是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上升。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增长明显。报告指出,在土地资源、城建拆迁、环境保护、行政协议等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存在较多薄弱环节,败诉案件较多。为此,报告分别具体分析了这四个领域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五方面建议。一是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注重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二是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同时注重遵循法定程序,三是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同时注重守信践诺,四是在增强行政管理灵活性的同时注重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五是在强化出庭应诉能力建设的同时注重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合肥中院发布2019年度知产典型案例。2020年5月12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19年度合肥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下为其中三起典型案例:1、山寨“李鬼”碰瓷知名品牌。原告是一家主要生产各种饮料及饮用水的公司,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其商标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上半年,原告推出一款的含有“π”符号的茶饮料。2018年,被告生产了一款“果π生榨山楂”,该公司不仅采用了原告开创性使用的“π”的标识,同时无论从整体还是从要部观察,两者在视觉上均相近似。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专利申请及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对含“π”饮料瓶子包装、瓶贴装潢享有了相应的专利权和著作权。被告主观上存在借助原告产品特有的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消费者会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源于原告,或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官点评:该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后,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未获授权提供热剧点播。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于2016年制作完成,该剧由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全部著作权。经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涉案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经调查,原告公司发现,某通信公司安徽分公司开发运营的电视业务的超级影院专区中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北京某公司作为内容提供方,两被告公司均未获得其授权。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其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因涉案作品每集均为独立播出单元,原告购买版权时亦按照每集单独定价,涉案电视剧分集播出,因此应当认定每播出一集即完成一个侵权行为,故原告将涉案电视剧共计58集合并起诉并主张按照每集单独计算赔偿额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官点评:随着我国信息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往往表现为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交织,因此,新问题不断出现,也加大了审理难度。该案涉及的IPTV业务是一种新兴多媒体业务,涉及三方主体。权利方起诉运营商和内容提供方共同侵权,对内容提供方的侵权责任较易判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判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和难点。3、高度模仿蹭热度引争议。原告是某白酒生产企业,其产品在一定区域的相关群体中建立了广泛的知名度。2018年上旬,在某酒厂大规模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产品名称字样,与原告某产品的注册商标近似,导致消费者将被告产品与与原告产品混淆,误认为系原告公司产品,同时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也具有高度相似性。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市场主体,明知、应知原告的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品,以及其市场声誉及影响力,故意对其商标、驰名商标进行摹仿、仿冒,使用与其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较其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相关公众,已在市场上构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官点评:知名商品具有较高的识别度,具有较强的商誉,针对目前在白酒行业广泛存在的侵害商标权及包装装潢上的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该案的处理在维权方式、赔偿额度等方面为商标权利人的合理维权提供了案例参考,特别是不正当竞争方面,通过在庭审现场拍摄正品及侵权产品的包装并经当事人确认、照片录入判决书的方式将侵权包装特征加以固定,为判决书的履行或执行提供直观形象的标准。(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贵州高院出台措施坚决落实司法责任制。2020年5月4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规定》要求贵州高院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认真做好“由裁判者负责”,坚决打通司法责任制“较后一公里”,真正实现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规定》明确,将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本院依职权再审后改判的案件、驳回再审申请后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改判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有重大错误以及其他应当列入违法办案责任审查的案件等7类案件,作为违法办案责任案件的线索来源。同时,《规定》对遵循司法规律不得认定为违法办案的如专业认知、证据规则、出现新证据、当事人诉求变更、法律修改、生效裁判改变等8种情形予以明确,对审查、调查过程中法官及有关人员享有知情权、辩解权和举证权等一切必要权利作出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广东发布涉疫情劳动纠纷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5月11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好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化解劳动纠纷,好承担疫情防控任务企业管理自主权、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合法权益等共6大类、20余种纠纷的审理标准进行统一。《解答》指出,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照常支付,企业不得终止其间到期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或者缴纳社保费,如劳动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且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答》,劳资双方应协商处理薪酬、休假、岗位等问题,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可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相关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生活费及经济补偿。(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北京市二中院通报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2020年5月11日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外通报该院调研涉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审理情况。2015年至今,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结涉银行业劳动争议案件70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为当事人的案件数为34件,股份制商业银行为当事人的案件数为25件。调研发现,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导致银行之间不断合并、分立、划转及组建,但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能及时调整,逐步形成了银行业劳动用工方面的一些遗留问题,如劳动关系确认、住房补贴、人事档案等。调研还发现,银行业依照劳动法律法规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但部分银行劳动管理不规范,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认知,导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市二中院建议,面对劳动争议历史遗留问题,银行应主动作为,以人为本,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健全职工维权机制,保持劳动者反映问题渠道畅通,发挥工会及行业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尊重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14日公开宣判一起涉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境外自然人虽为外籍,但确系境内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回股权,且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取消了原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外方与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该外籍“隐名股东”变更为境内公司股东并无法律障碍。该案系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2009年,程岸和张严因创业相识,经过一番讨论,两人决定一起在上海新设一家贸易公司,为程岸在国外设立的公司提供进出口服务。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关规定,拥有外国国籍的程岸和作为中国公民的个人张严无法共同创办合资企业。为解决这个难题,程岸让有中国国籍的弟弟程晓参与进来,把自己的投资资金分在程晓和张严两个人身上。2009年11月3日,程岸通过程晓向张严打款45万余元。程岸和程晓表示,其中26万元系程岸以张严名义缴纳的出资,程岸另有25万元出资在程晓的49万元出资中。张严和程晓于同日向上海俊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分别缴纳了51万元和49万元出资。2009年11月5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俊达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全体股东首次出资资金全部到位。该《验资报告》附件《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张严出资5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程晓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2009年11月10日,三人签订《股份协议书》,约定“先期以张严、程晓两人名义成立公司,等条件成熟后,程岸与该公司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协议载明“程岸为外国籍,目前无法与国内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同时明确实际投资比例为“程岸51%、张严25%、程晓24%”。俊达公司成立后,张严一直通过邮箱与程岸、程晓联系,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汇报俊达公司的运营情况、办公室账目及分红方案等。2012年10月29日,三人又签订一份《股份协议书》,约定:“……俊达公司以股权收购形式购买超越公司100%股权,根据三人分别拥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三人对超越公司股份的实际拥有比例如下:程岸拥有公司51%股权,张严拥有公司25%股权,程晓拥有公司24%股权……。”2018年8月6日,俊达公司向程岸出具一份《出资证明书》,载明:程岸于2009年11月3日向公司缴纳出资51万元。公司运营后,程岸提出希望张严将其代持的26%股权转让给程晓,但张严一直拒绝,并自称从未代持过股权,自己就是公司51%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无奈之下,程岸只好将俊达公司和张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严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中有26%系程岸所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俊达公司将张严名下的俊达公司26%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程岸名下,张严应当予以配合。俊达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俊达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两份《股份协议书》的意思表示,2009年的《股份协议书》意指未来俊达公司与程岸之间再成立一家合资企业,而非成立俊达公司本身,2012年的《股份协议书》系对俊达公司借款购买超越公司股份所作的担保。程岸提及的涉案电子邮箱也并非张严所有,一审法院仅以程岸单方主张作出认定有失偏颇。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两份《股份协议书》文义内容清晰并无歧义,可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三人当时均确认程岸系俊达公司股东;二是程岸拥有俊达公司51%的股权,且协议均未载明俊达公司和张严所谓的借款担保事项。此外,根据《出资证明书》的记载,程岸系俊达公司的股东,已于2009年11月3日缴纳了51万元的出资款。关于电子邮箱的归属,上海一中院认为,可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判断,涉案邮箱的核心字段均为“zhangyan”,与张严的拼音字母一致,且这些邮箱中的发件署名亦为“张严”,与张严同名。同时,涉案往来邮件的内容涉及俊达公司的日常运营,如月度账目明细、财务报表、厂址选择、结汇时间表等,若非负责俊达公司的日常运营,则难以掌握如此翔实细致的内部情况。而俊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恰恰就是张严。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上述邮箱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由张严实际使用,并无不当。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全国首例涉证券领域犯罪人员适用“从业禁止”案宣判被告人因内幕交易被判三年不得从事与证券相关职业。2020年5月30日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内幕交易案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这是全国首例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成立,并当庭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三至五年内从事证券行业。辩护人则以所起作用较小、知晓程度较低、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偶犯等为由,请求法庭对二人判处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作出前述判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预付卡消费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评价其为在全国尚属首例。2020年5月22日消息,“检察机关能够代表国家去支持起诉预付卡纠纷在全国尚属首例。”3名来自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的全国人大代表日前在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联名信中,这样评价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预付卡消费民事支持起诉案件。预付卡消费是指消费者先付费后享受服务,是商家以信用为担保的一种变相融资行为,消费者面临着利息损失、限制选择范围、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经营者半路关门等诸多风险。商家玩“消失”,消费者维权难的事件屡见不鲜。2019年7月,向阳区一家健身中心突然关门停业,不继续提供服务,还拒绝退还会员剩余卡费。崔某某等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和行政机关投诉无果后来到向阳区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为他们提供法律和证据帮助并支持其进行民事诉讼。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以商家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向阳区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对原被告开展诉前调解,阐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及法律依据。健身中心与会员较终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9月至11月,分3次向32名消费者退费共计1.7万余元。通过对案件的办理,检察官进一步认识到预付卡消费纠纷的普遍性。结案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提出的“小切口、大作为”工作要求,突破就案办案思维,本着延伸检察职能、推动综合治理的办案理念,佳木斯市、向阳区两级检察院组成工作专班,对近年来预付卡消费纠纷情况展开专题调研。检察官走访了税务、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抽样10多户商家分析预付卡消费纠纷频发的原因。发现预付卡消费所依据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存在监管漏洞——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规范调整范围内,但个体工商户和健身、洗车、美容、教育等行业领域却不在范围内。今年3月27日,向阳区检察院向行政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相应的预警和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辖区预付卡消费乱象。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全部采纳,结合疫情后复工复产开展了辖区预付卡专项治理活动。明确落实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责任;推广使用预付式消费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建立消费维权行政约谈制度;与法院联合制定出台《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引导受害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消费纠纷。截至目前,专项治理活动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两家餐饮企业因预付卡消费引发的百人以上的群体事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多万元,推动行政监管部门对预付卡消费领域的规范整治,降低了消费风险。全程参与检察机关预付卡消费调研的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润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鲍文波告诉记者,他将依据佳木斯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果,联合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立法的建议》,从根源上解决群众的烦心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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