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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0年4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5/7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风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近期一些地方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2020年4月10日对此表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湖北人民特别是武汉人民不畏艰险、顽强不屈,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大局需要,主动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付出了较大努力。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好转,各地企事业单位陆续复工复产,广大劳动者逐步返岗工作。”郭林茂表示,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好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明确规定。郭林茂介绍,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国家好劳动者公平就业,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地域不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郭林茂强调,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既不合法,也不利于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针对个别用人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的现象,各地方要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一是按照党中央要求,畅通劳动者就业渠道,切实消除劳动者返岗就业中存在的工作机制障碍,创造良好的公平就业环境。二是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针对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三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招工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国务院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4月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频发态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时有发生,为了好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条例》从四方面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规范。一是明确防治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治相关工作。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防治工作,并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二是健全防治制度。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和信息报告,明确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主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农业农村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储备应急物资,病虫害暴发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三是规范专业化防治服务。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四是鼓励绿色防控。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防治工作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依法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此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4月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方面,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渔礁建造许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和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方面,修改护士条例,将原来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调整为由负责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或者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修改船员条例,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同时为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修改了相关规定。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减少相关证明事项。修改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调节的事项,减少行政干预。关于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比如,取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后,在人工影响天气条例中引入“备案”的监管措施。废止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这10部行政法规有的是制定年代较为久远,属于阶段性工作、在实践中已经不再适用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的是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有的是已被其他法律规定所取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历时近8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我国城市命名的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彰显了我国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力度和决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成绩的高度认可。201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国政府申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正式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根据约定,条约将于30个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后生效。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政府代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批准书,使批准或加入该条约的成员国达到30个,条约由此在今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条约将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伯尔尼联盟”等知识产权体系齐名。条约以北京命名,对于树立首都北京知识产权首善之区的良好形象,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法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2日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论疫情防控还是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都离不开防护用品。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喷布一时成为紧缺的防疫物资,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有的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有的制售假冒伪劣,牟取暴利;有的虚构销售口罩、熔喷布诈骗财物,甚至诈骗驰援湖北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有的冒充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干扰和影响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正常生产活动。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也干扰和影响各地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人民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这些犯罪分子,以儆效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2020年4月6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就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升服务大局工作能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等十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据了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全国法院持续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又一重大举措。《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为依托、以建设过硬队伍为组织好,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意见》指出,要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永恒课题和广大干警终身课题,严格落实坚定维护党中央专业和集中统一领导制度机制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各方面监督,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意见》强调,要着力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能力,积极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放管服”改革、加强产权保护等国家大局和重大战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配套机制。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健全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制度机制,提升人民法院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服务好的能力水平。《意见》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完善公正专业专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依法履职好,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坚持司法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智慧法院建设与应用水平,提升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水平。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完善不能腐的制度、形成不想腐的自觉。《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以求真务实作风和扎扎实实举措,保持各项任务举措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聚焦重点、紧盯实效,深入实施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意见和“五五改革纲要”,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立足司法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营商环境大讲堂上线解读营商环境较新司法政策 介绍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营商环境大讲堂第一期2020年4月13日正式上线。该大讲堂邀请专业人士免费公开提供营商环境较新司法政策解读,精准分析世界银行报告“执行合同”“办理破产”指标评估体系,及时向企业家、司法从业者介绍较新司法政策、改革举措、典型案例等,讲解人民法院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果。此次营商环境大讲堂共分六期,自4月13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中国法院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天平阳光APP等网络平台同步上线。活动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讲述“办理破产”国际先进经验和中国实践,剖析世界银行报告具体评估指标,全面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重点讲解“重整程序启动后的信贷融资有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破产成本”等热点、难点问题。此外,活动还邀请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以“执行合同”中国实践为核心介绍世界银行评估方法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内容,邀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分别就近期出台的“办理破产”“执行合同”相关政策、工作举措进行介绍和解读,邀请北京、上海管理人代表就“办理破产”相关内容从管理人视角分析解读,分享缩短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和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的路径和方法。营商环境大讲堂还将重点介绍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即“一网两平台”的功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目前,通过法官工作平台和管理人工作平台已经实现对全国破产案件统一管理,以及法院与管理人之间专业衔接、协同办公。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现了全国破产案件程序信息公开,并提供网上预约立案、债权申报、投资人招募等功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司法护航 好国家安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聚焦疫情期间因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又拒不执行隔离规定,造成疫情扩散重大风险的刑事案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至关重要。但少数人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的在疫情期间前往疫情严重的多个国家旅行,从境外回国后不如实申报出境信息且不执行隔离规定,有的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自由出入超市等公共场所或者继续经营餐饮店,有的在隔离治疗期间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或者密切接触史,有的不执行疫情期间发热病人收治规定,在村卫生室收治发热病人,并瞒报收治情况。这些人就仅仅为了自己的一点便利,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隐瞒实情,不仅害人害己,而且对疫情蔓延和反弹带来重大风险,容易使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医护工作者付出巨大牺牲,用汗水甚至生命换来的前期疫情防控成果付之东流。因此,构成犯罪的,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当前,在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同时,国际疫情持续蔓延,我国防范疫情输入压力不断加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工作决不能放松。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导致疫情输入和反弹的犯罪行为,为保持我国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截至4月13日,全国各地法院一审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46件2474人,审结1196件1406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4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就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出现的共性问题采用问答的方式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一)》共三十七项内容。通知提到,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知产法庭年度报告、裁判要旨 “知己”裁判规则库上线 最高法知产法庭成立一年实绩显著 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创新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库(“知己”裁判规则库)正式上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以党中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四大职责使命为纲,以法庭一年来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改革、司法公开、国际交流、调查研究、外部合作等具体工作为目,重点突出法庭的案件审理、机制改革与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从36个典型案例中提炼出40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为进一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提供规则指引。这些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的期待。“知己”裁判规则库是我国一个专注于收录、整理、发布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的数据库。首批上线的规则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作出的较具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的一批裁判文书和裁判规则。“知己”裁判规则库的上线与应用,是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的重要举措和提高技术类案件审判质效的有力好。裁判规则库创新绘制了技术类案件审判“规则脑图”,直观呈现规则全貌,方便法官进行“主动式学习”,较快地掌握规则体系,助力实现跨层级、跨区域专业解决类案争议,进一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法庭之间的“1+76”协同化建设取得实效。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制度机制优势和信息化平台优势,积极探索网上办案办公新模式。法庭专门制定在线诉讼指引,保持在线诉讼活动规范有序,深化“最高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应用,切实好疫情期间审判工作高质量推进,保持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要求取得实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推进破产案件依法专业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21日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专业审理的意见》,就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构建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程序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意见》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意见》共22条,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破产案件依法专业审理:一是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二是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三是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四是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五是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意见从重处罚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0年4月23日发布,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介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虽然从整体上看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逐年增长。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2247件180854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46173件135865人,其中涉未成年人3841人,包括涉黑案件392人、涉恶案件3449人。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明确要求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标本兼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意见依法妥善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020年4月25日消息,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意见》明确,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同时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为打击窨井盖销赃环节犯罪,《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是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意见》指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好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好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为依法惩治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意见》明确,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出十条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20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出十条具体措施。《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意见》明确,要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保持裁判标准统一。此外,《意见》还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发布第三批全国法院服务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22日发布第三批13个全国法院服务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这批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实现双赢,服务好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成功实践。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于2020年2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指导全国法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执行工作,各地法院也结合实际情况,转变执行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全面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执行本职工作,积极运用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依托现代信息科技,大力拓展线上执行,审慎开展线下执行,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大力促进执行和解,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执行工作的影响降到较低,保持了战“疫”和执行两不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引导各级法院执行理念,指导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将进一步推动各级法院树立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强化网上执行、远程执行等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应用,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更好地服务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20年4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大举措。《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一系列举措,着力降低权利人诉讼维权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和化解当事人举证难,切实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意见》要求,要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要深化知识产权裁判方式改革,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中止诉讼、发回重审等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要充分运用第三方数据,依法确定侵权获利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意见》强调,要依法制止知识产权领域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加强审判基础建设,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白皮书、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0年4月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白皮书、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闯出席发布会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此次发布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举措新要求。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和10大案件、50件典型案例,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视角,全面介绍中国法院过去一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1793件,审结475853件,同比上升44.16%和48.87%,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江必新介绍,一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取得新的成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进一步健全,已形成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32家高级法院、3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及部分中级、基层法院组成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发布会上,罗东川向记者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年来的“成绩单”。罗东川表示,知识产权法庭工作有四方面的特点:在案件审理方面,把统一裁判标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一年来共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1945件,审结1433件,其中二审案件1174件;在审判机制创新方面,坚持“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不断进行改革探索,如探索建立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协同审理机制、建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建立统筹联动机制等;在好创新方面,有效服务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依法支持权利人诉请的案件占比61.2%;在对外交流方面,加强与国内外各界沟通交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共同体构建,充分展现中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江必新表示,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有效提升了专利授权质量;依法遏制商标注册恶意申请,积极划清商业标志的界限;对恶意取得的知识产权依法不予保护,倒逼知识产权授权质量的提升。谈及疫情期间出现的恶意抢注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林广海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司法政策、价值引领、案件指导、共建共治等措施严格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今天发布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力度。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畅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研究将不诚信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形成共建共治的威慑力。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与科技创新紧密相关,也被称为创新的“晴雨表”。王闯表示,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服务和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加强源头保护、分类保护、市场保护、程序保护,保持授权质量,顺应创新规律,实现市场价值,使司法救济更加及时和专业。2019年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覆盖医药、生物科技、网络电缆、大型机械、智能输入法等技术领域,通过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激励了科技创新。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人民法院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健康中国”战略?江必新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通过创新型国家建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条件。“健康中国”呼唤着更多、更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呼唤着对知识产权更加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一是要通过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激励医药领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跨越;二是要通过商标、竞争类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涉医药卫生恶意抢注商标、假冒商标、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要加强医药领域司法政策研究,为加强和完善药品创新保护、实现全民健康提供有力制度好。“战胜疫情离不开科技支撑。科技创新有知识产权审判保驾护航。”江必新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协同推进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检公安部要求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2020年4月8日消息,最高检、公安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高办案质效,保持公正司法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了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多项原则,包括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工作应当具备可操作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加强沟通协作。同时,《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阐明补充侦查的理由、阐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明确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目录、明确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等7项具体内容。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最高检通报全国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8日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会透露,我国网络犯罪高发多发已成为常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疫网络犯罪突出。近年来,网络犯罪蔓延迅速,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多方位打击,加大对网络“黑灰产”司法治理力度,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2018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网络犯罪嫌疑人89167人,提起公诉105658人,较前两年分别上升78.8%和95.1%。此次疫情发案数较多,主要原因就是涉疫网络犯罪突出。在所有涉疫网络犯罪案件中,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犯罪数量较多,诈骗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截至目前,批捕的涉新冠肺炎疫情犯罪案件数、人数已分别达到“非典”时期的8倍和5倍左右。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化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黄赌毒、网络套路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隐私、危害数据安全、窃取数据秘密以及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网络犯罪等,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犯罪。同时,大力推进网络犯罪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与有关单位在网络犯罪追赃挽损上的协同作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扎实做好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此次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3起案件均为网络犯罪案例,包括:全国首例从境外将台湾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陆进行司法审判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全国首例撞库打码案,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黑客跨境攻击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公安部推出依法打击食药环和知产犯罪十项措施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2020年4月8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公安部日前推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十项措施: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二是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药品领域犯罪。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制售伪劣产品犯罪,重点打击制售伪劣建筑材料、工程机械、消防设备以及非法采砂等犯罪活动。五是依法严厉打击影视、网络培训领域侵权盗版犯罪。六是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等犯罪活动,全力防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七是建立涉企案件快速侦办机制。八是开展涉企积案清理。九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十是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公安部修订程序规定 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处理。2020年4月16日消息,公安部近日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好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民政部等六部门出台意见根治“社区万能章”现象明确20项证明不应由社区出具。2020年4月29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好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意见提出,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意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意见强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明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等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意见要求,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较大程度保持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安徽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2020年4月28日消息,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好力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把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实施意见》提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好、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本地较低生活好标准的2倍以上,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省重大经贸活动和多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进驻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职能,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完善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联动。加快打造集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安徽法律服务网。《实施意见》提出,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好。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常态化、可持续。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好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推动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个性服务方向发展,实现法律咨询、事务办理“掌上办”“指尖办”。(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0日发布2019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多种类型。隐性销售侵权种子。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侵权人为了规避诉讼,常以“白皮包”形式销售侵权种子。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藏友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中,作为“宁麦13”品种权人的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明天公司签订合同,授予该公司“宁麦13”独占实施许可权。2018年9月29日,万隆公司向明天公司代理人出具的舒城县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站物资欠条(第一联存根)载明:欠货单位藏友福,品种“精选红麦”,规格50斤,件数800件,数量4万斤,经办人程勇(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天公司持有欠条(第二联客户)中除上述欠条(第一联存根)内容外,在欠条下方“欠货人签字”栏有藏友福手写的“宁麦13合格”字样。但万隆公司所销售的种子均以“白皮包”方式,产品外包装袋未标注与“宁麦13”有关的任何信息。明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反映藏友福、万隆公司交易被控侵权种子的全过程。万隆公司在微信中有关于“不敢打宁麦13,一打宁麦牌子,马上公司就有人找过来,所以都卖白包”的陈述。二审庭审中,程勇也表示,在当地普遍认为红麦就是“宁麦13”,因其无销售“宁麦13”种子的经营资质,故在涉案条据中开具品种“精选红麦”,系规避检查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实质指代的就是“宁麦13”。安徽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据内容,并结合当地交易习惯,依法认定被控侵权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白皮包”种子为侵权种子,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判令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0万元。及时删除涉诉视频。杭州蜜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一品脱酒吧、北京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是电子商务法生效后,安徽省法院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依法保护网络平台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2016年,杭州蜜獾公司将其独立创作的“一品脱”字样美术作品在重庆市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获得核准,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其中包括在酒吧服务中使用该注册商标。2018年5月,杭州蜜獾公司在北京某公司经营的某手机App上,发现淮北市相山区一品脱酒吧未经其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一品脱”字样,并认为北京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未尽平台审慎义务,不断扩大侵权效果。杭州蜜獾公司遂起诉请求淮北一品脱酒吧、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北京某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某手机App系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公司结合网络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已对用户进行了充分、明确的事前提示,并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在事后及时删除了涉诉视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分析该手机App的经营模式,认定涉案视频系第三方用户自行上传,判定平台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事后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依法判令平台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品脱酒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杭州蜜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安徽省泾县双联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春雅笔刷有限公司均系位于安徽省泾县的笔刷产品生产型企业。2017年8月18日,双联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画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4日,设计要点是产品的整体形状,并请求保护色彩。但双联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春雅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侵犯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向西班牙市场销售,遂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诉讼。春雅公司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并举证证明其至少在2014年11月6日已经开始接受法国客户订单,生产、销售、出口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基本一致的笔刷产品。对此,安徽高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整体形状一致,两者的差异仅体现在笔杆的颜色不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虽请求保护色彩,但其笔杆的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仅起到辅助作用。在不考虑笔杆色彩的情况下,涉案专利形状所显现出的特征已经具有独特的美感,笔杆色彩的改变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实质性改变,春雅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关于春雅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法院认为,春雅公司举证证明其在案涉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已接受法国客户订单,生产、销售、出口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基本一致的笔刷产品,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得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方案,该行为构成使用公开,春雅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案经二审,驳回了双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还入选了全省法院服务和好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合肥高新法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0年4月8日消息,在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该院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海鲜面多了仿招牌。“海鲜遇上面”是原告上海新拍档公司独创的海鲜类面食品牌,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良好的声誉。被告安徽甄旺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其相近的“海鲜遇见面”商品名称,及使用相近的“海鲜遇见面”店招装潢,将其店铺照片直接作为自己的店铺照片使用进行商业推广并招收加盟商。法院裁判:一审判决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鼓励创业、创新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打击市场无序竞争乱象,引导企业提升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意识。同行“借用”宣传画册。被告安徽新安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耿某陈述,涉案产品画册由其制作,其在原告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过,制作中借鉴了金星机电公司产品画册。金星机电公司认为两公司产品画册除公司名称不同外,其余包括产品介绍、图片、技术参数、工艺流程、设计理念等内容是相同,新安合创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一审判决新安合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画册,销毁现有侵权产品画册,一次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典型意义:该案通过发挥司法引导作用,一方面强化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提示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同时也为促进辖区企业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网络盗版读者“热捧”。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许某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租用服务器,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读者点击量,较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先后聘用王某等编辑人员、技术人员十余名,架设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法院裁判:一审判决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赃款5926322.82元依法予以追缴。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该案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我省首例特大网上侵犯著作权案,也是高新法院自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来,涉案金额较大的、涉案图书种类较多的一起案件。通过打击犯罪,对清理鱼龙混杂的网络图书市场起到警示规范作用,对图书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合肥法院推动“无案村(社区)”建设拓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全面加强诉源治理。2020年4月18日消息,近来,安徽省合肥市两级法院积极推动无民事案件、无刑事案件、无行政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无案村(社区)”创建工作,坚持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化解在小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诉源治理,取得良好效果。近年来,合肥市两级法院收案量年均增长30%以上,法官人均结案量达300余件。面对矛盾纠纷数量持续攀升对执法办案带来严峻挑战,全市法院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一平台两机制三加强”工作机制,搭建各类诉调对接平台89个,聘请特邀调解员1094人、特邀调解组织92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便捷、专业的纠纷解决需求。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向合肥市委政法委提出在全市开展创建无民事案件、无刑事案件、无行政案件为主要内容的“无案村(社区)”活动。合肥市平安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印发《合肥市开展“无案村(社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决定将“无案村(社区)”创建活动作为平安合肥、法治合肥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无案村(社区)”创建工作与平安建设考核挂钩。力争通过三年的创建活动,实现全市“无案村(社区)”数达到全市总量的20%。合肥法院加快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新机制,加强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法庭、法官工作站作用,聚合多元解纷资源,积极引导群众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合肥知产法庭试水技术调查官参与解纷助力破解知产案专业难题。安徽省合肥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时,请电子和计算机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调查案件技术事实,当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是该院试水技术调查官参与化解专业难题首获成功。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供应链管理系统软件开发与开发服务合同,约定基于原告基础软件产品为被告开发供应链管理系统,合同价款由软件产品费、项目定制开发费、接口集成开发费组成,共计28.8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软件产品需求进行了细化。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开发义务。2019年1月17日系统正式上线并实际投入使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合同款。原告诉至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合同款23万余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后一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承办法官进行了二次问话,并于2019年12月18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涉案合同及附件及软件需求说明书作为比对蓝本,与2019年1月17日安装在被告系统后台的软件进行比对,对是否所有功能模块均相同并已开发安装完毕且达到约定全部功能进行鉴定,同时请求对已安装软件后登录显示内容与需求说明书中的需求描述、原型图、业务规则具有相同性进行鉴定。案件移送鉴定部门后,由于该案件涉及到计算机软件领域的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较为复杂,鉴定部门无法找到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案件审理陷入困境。为了解决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承办法官张丽红邀请了中国科技大学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熊焰作为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审理。今年3月,承办法官和技术调查官在好疫情防控安全的情况下,共同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原告公司处,就涉案软件的完成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在4月20日的庭审中,熊焰协助法官提炼案件技术争议焦点,就相关的疑难及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帮助法官进一步明确此案技术问题和涉案软件开发完成情况等案件事实,并当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目前,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已经聘请了50名技术调查官、200名智库专家,包括了高校、科研机构等多家单位的研究人员,涵盖光电、通信、医药、植物新品种、材料、机械、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涉及的多方面专业技术方向。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技术调查官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法官破解专业技术难题,为案件的公正裁判奠定基础,更是大大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系列案。2020年4月5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系列案。案件原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为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开发了微信软件,并授权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进行运营。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截图”网站(www.***jietu.com)以及“某截图”“某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软件可以让用户通过自行编辑生成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申请等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辩称,其开发的“某截图”等系列软件是一款图片编辑软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截图”网站及涉案9款应用软件中均提供了与两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是相同或仅有细微差别的图案,使前述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页面,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作为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了一款虚假截图的制作、生成工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严重损害两原告的竞争利益,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侵害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涉案应用软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对应用软件设计元素作品认定的难点问题以及互联网企业经营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新型问题提供了解决范式。微信软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该系列案判决对与现实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为网络黑灰产业链上游治理提供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广东高院发布网游知产案件审判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2日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指引明确,审理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加强创新成果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服务等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衍生产业经营者、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注意参考行业规范和商业惯例,平衡各类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保护和促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创造性提出整体化保护和独立权益客体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并对权益类型确定等作出相关规定。指引强调了行为保全审查中应注意与侵权程度相适应的比例原则,细化了审查条件,明确管辖权异议一般不影响行为保全的审查;人民法院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除了审查权利效力稳定性外,还应审查被申请人侵权成立是否具有较大可能性;对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类型、上线时间、传播速度、传播范围、营利能力、市场份额以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仍在持续、是否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等因素。指引同时对游戏元素作为商业标识的审查,游戏直播画面、涉游戏直播或录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游戏主播违约跳槽行为的审查等多个涉著作权、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问题作出规定。指引还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的参考因素,指出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同时强调应在尊重在先权益的同时,鼓励再生产、再创造,保护网游用户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重庆出台全国一个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指导意见将未成年人及妇女权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9日对外发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拓展办理公共安全,互联网公益保护,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消费者、投资者权利保护等5个“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全国一个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指导意见。在法律已明确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的“4+1”公益诉讼领域的基础上,此次新增5个“等”外领域,也标志着重庆检察机关率先拓展形成“4+1+5”的公益诉讼十大重点领域监督体系。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好公共利益,推动重庆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纵深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9年在重庆调研期间,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等”外案件探索。近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审慎、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北京一中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夫妻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不算共同债务。鉴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家事审判中占比逐年上升,北京一中院2020年4月14日发布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指引》指出,“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判断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要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指引涉及夫妻共债的构成、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类型和判别、主张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如何救济等多个方面内容,对合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指引》明确,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分割的关键。指引指出,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形,已成为新的“家事欺凌”手段,严重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也不乏有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借离婚之名,行逃债之实。“被负债”与“真逃债”的审查判断是当前审判实践的难点。《指引》表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之间形成“共意”,既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包括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不仅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实际履行行为;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指引》认为,对债务真实性的审查是涉夫妻共债案件审理的难点。一是要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在仅有举债方与未举债方参与的诉讼中,将证明债务真实性及用途的责任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二是要强化对借款真实意思的审查。当事人欲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提供借据、欠条、短信、微信记录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借款关系的证据材料,仅有款项流动,不足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此外,准确把握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是审判实践中的另一难点。《指引》指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审理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其中“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应该如何把握,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对于构成‘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虽然强调‘共同性’,但‘共同性’并非是指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处理经营事务,而是指夫妻双方把经营活动纳入共同意志范围,同时经营收益也作为家庭收入来源。”《指引》认为,若夫妻一方隐瞒对方从事经营事务,并且所得盈利也没有作为家庭收入来源的,就不宜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上述司法解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指引》表示,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别,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对外高额借款,借款后自己挥霍浪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指引》指出,法院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不宜一刀切地以债务“数额”为标准,应综合家庭生活水平、借贷目的等因素,妥善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34北京推行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制度。2020年4月15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日后,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而提出异议的,北京市各级法院将不予支持。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企业等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处理。北京高院相关负责人说:“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是北京高院、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而推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5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仲裁委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围绕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和回应。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宋毅介绍,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整体不稳定性增加,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前端矛盾纠纷凸显。为公正、专业处理争议,统一裁判尺度,北京市法院系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解答》。《解答》共22条,不仅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而且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结合疫情期间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解答,厘清思路。比如,受聘劳动者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入职,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方式已经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开始提供劳动之日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方式进行试用考察,双方协商顺延试用期不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等。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处长毕学恭表示,《解答》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克时艰,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复工复产中实现“双赢”。北京高院副院长蔡慧永表示,《解答》紧紧围绕首都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现实情况和突出问题,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索引使用,有利于统一涉疫情劳动争议裁判尺度,不仅是落实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为首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的具体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四川出台意见好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2020年4月10日消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8个行政管理机关日前制定了《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及材料移送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其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或者因行政处罚追诉期届满而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记入相关单位、个人的征信系统或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当事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上报的;用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和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形。(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7江西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发布失信信息。2020年4月18日消息,为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指出即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意见》明确,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请求暂缓发布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三是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四是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五是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二是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三是遵守限制消费令;四是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五是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如果因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意见》还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大连中院发布2019年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针对法律风险和运行不规范问题提出建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向社会发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对2019年度金融商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2019年,大连中院金融商事案件呈继续上升态势,新收金融商事案件1402件,审结金融商事案件1312件,收案和结案数量均创历年较高。证券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仍是金融商事案件的主要来源,分别占收案总数的56.70%和30.39%。白皮书显示,2019年,大连中院金融商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融主体以银行为主,2019年审结的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占总结案数的34.83%,且涉银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信贷纠纷案件为主,收案标的额达232亿余元。二是金融借款纠纷所涉行业集中在房地产、建筑施工、装备制造、化工等实体企业。三是信用证纠纷、银行卡纠纷、典当纠纷等日益增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催收案件、涉及应收账款质押、保兑仓协议、保理合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贵金属递延业务中保持金制度下的平仓责任纠纷等新类型金融案件不断涌现。四是因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在短期内无力偿还借款或提供其他可行担保等原因,导致案件调解难度大。从2019年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情况看,金融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文本、签订及履行不规范;公告送达导致案件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人为拖延诉讼等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金融企业法务人员配置不够,诉讼能力有限等风险。同时,金融商事案件也反映出金融运行本身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的问题。超越金融监管限制,超越经营额度限制行为,超额担保、超额借款现象屡屡出现;新型融资担保不规范,在企业联保、互保借款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担保能力审查流于形式,“新贷还旧贷”现象较为普遍;金融企业提前集中收贷、提高融资成本等行为危及企业生存。针对金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金融运行不规范问题,大连中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构建金融矛盾纠纷防控预警机制,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召集金融管理机构、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执法联动,组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和担保公司、融资公司等金融中介组织,加强信息共享、监督管理。二是提高金融企业信贷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有效的资产风险监控和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负责防范、应对法律风险和作出专业的诉讼行为。三是政府监管部门要协同金融企业为中小企业制定完善的融资制度,拓宽融资途径;金融企业要合理确定金融产品价格,引导社会理性看待金融投资,实现普惠金融。四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融资问题,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做好续贷服务。五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市场整顿监管力度,对涉诉集中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关注,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向金融监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六是健全社会信用监督惩戒机制,加强社会信用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搭建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对于曾经涉诉的逃废债企业将相关人员列入“信用黑名单”,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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