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公布《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1月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好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好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持金等制度。五是强化监管手段,保持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好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好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乱查封 鼓励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善意文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内容丰富、操作性强,对民事执行实践领域的部分问题给予回应。“要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保全,违者一律追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孟祥介绍,《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关于有效防控超标的查封的具体做法,《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也做了详细规定,如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如对于无法分割查封的只有一个产权证书的不动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如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等。《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还对财产变价环节中保持双方当事人利益较大化作出规定,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如直接变卖的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如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评估价过低,通过拍卖方式可能会损害他的利益,而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自行变卖财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也可以准许等。《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还强调,要在网拍环节较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在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方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另外,该意见中的部分规定让执行更具“温度”:如各地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如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近亲属去世等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等。“善意文明执行是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公正的要求。”孟祥表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较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推进律师全面、深入参与执行工作,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共3大部分,16条,从十个方面详述了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应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等。在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好方面,《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要好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要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构建便捷专业的诉讼服务体系,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和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要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要健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财产查控、权利救济、法治宣传等方面的职能和优势,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形成化解执行难的社会合力。”孟祥指出,在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行工作,进一步尊重和好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要严格落实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防范执行廉政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2020年1月7日消息,为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好、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好措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的重要抓手。《意见》强调,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以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专业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为目标,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对接机制,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司法好。《意见》要求,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应当不断畅通调解渠道,建立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意见》强调,切实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检全国妇联联手出台措施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2020年1月8日消息,最高检、全国妇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惩治打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进妇女儿童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根据通知,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其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实行“一站式”取证,好有效惩治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有必要撤销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或追索抚养费的,可以委托妇联组织就监护意愿、监护条件或经济状况等开展调查或者评估工作。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可根据案件需要,委托或者会同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推荐的专业力量开展四项工作: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不宜到场的,选择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工作;提供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缓解不良情绪,疏导心理压力;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创造有利条件。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建立培训机制和人员交流机制,进一步推动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公共政策的完善。(信息来源:新华社)
5、最高法行政案件案由规定调研座谈会召开。行政案件案由规定调研座谈会2020年1月8日在河南郑州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出席并讲话。贺小荣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案件案由体系,可以让当事人、法官、律师等各方通过案由快速了解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和裁判规则,对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梳理裁判规则起到重要作用,满足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新时代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的新要求。贺小荣强调,行政案件案由规定的制定,要解决好传统与创新的问题,站在时代交汇点上看未来,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原则;要处理好案由种类与案件数量的关系,保持每个案由具备分类统计的价值;要建立案由交叉情况的处理规则,防止出现同类案件案由适用标准不同的情况;要协调好开放性和随意性的关系,在确定适当的开放尺度,保留发展空间和灵活性的前提下限制规则适用的随意性;要认真听取和借鉴基层法院的意见和经验,不断完善行政案件案由规定,保持行政案由的实用性和科学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同志以及河南、陕西、上海、江苏、浙江、吉林六省三级法院的部分法官参加座谈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展开热烈讨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5部门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2020年1月9日发布15件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提高食药监管执法司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执法司法的引导规范功能,为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示范和指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优先选择有典型意义、有代表性、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例,同时兼顾新颖性,15件案例均为2018年以来查办的案件,其中8件为食品监管领域案例,7件为药品监管领域案例。案例中既有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假冒坚果、含铝泡打粉包子等案件,也有总涉案金额数亿元的重大案件;既有利用传销手段销售假药坑害老年人等传统类型案件,也有利用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新型案件;既有生产、销售假酒、假药等典型案件,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强烈震慑警示作用,也有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用公益诉讼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能够为今后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积极示范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通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表示,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细化规则引导,依法公正专业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有效服务和好了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会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各1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表示,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推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好的意见》两份司法文件,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各区段重点案件的审理规则,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理念先行,提出“较严法治观”,指导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统筹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落实较严法治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完善审判机制和促进系统治理的关系,发挥司法智慧,更新司法理念,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还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为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长江沿岸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如江苏法院立足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探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湖北发挥专门法院作用,由武汉海事法院统筹管理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他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等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等。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9月,在青海西宁举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集中调研暨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落实框架协议,开创区域司法协作新模式。目前,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沿江省市法院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会商对接机制。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对于重点区域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部司法解释,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保持公正司法。指导沿江各级法院贯彻预防优先和注重修复理念,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工作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人民法院还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大限度好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同时加强环境司法宣传工作,着力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全媒体、立体化信息传播新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印发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充分好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专业、便捷的解纷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按照重大改革先行先试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经扎实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研究起草了《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试点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范围和期限、方案实施、组织好等内容,《实施办法》共30条,对试点方案作了进一步细化,是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依据。两个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文件规定,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及专门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案件,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非诉调解工作,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增强调解公信力。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文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案件,对于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至10万元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充分好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限。规范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文件规定,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庭审和文书简化规则,优化庭审程序和审理方式,推行要素式裁判文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说理。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文件规定,在一审程序中,基层法院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中级法院及专门法院可采取独任制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以及民事裁定上诉案件,实现二审程序繁简分流。同时,建立完善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适用机制,充分好当事人诉讼权利,好案件审判质量。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文件着力明确相关电子诉讼规则,进一步拓展在线诉讼探索空间,为在线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包括:明确电子化材料提交效力,当事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确立完善在线庭审规则,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纳入在线庭审范围;完善电子送达机制,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件还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纳入试点的中级法院、专门法院及其辖区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法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就试点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攻击行为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修改文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2020年1月14日在澳门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修改文本。该修改文本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在内地将转化为司法解释发布。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基本法为依据,先后签署三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实现了内地与澳门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面覆盖。此次对《安排》的修改,系双方首次对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目前,在两地的共同努力下,该平台已基本建成,待《安排》修改文本生效后正式启用。平台启用将实现两地送达取证案件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大大提高两地司法协助的专业性和便捷性。《安排》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省去了过往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和转递的环节,将进一步提升司法协助效率。此外,《安排》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案例专业性强、问题新颖,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旨在明确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相关裁判规则。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要点对于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督促商标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包括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等方面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该案判决标志着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统一上诉机制的顺利启动。同时,该案明确了诉中行为保全的独立价值,对于当事人既申请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保全,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处理。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执行程序是否终结,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23批指导性案例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遴选出来的10个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此次集中发布的10个执行指导性案例,具有实体与程序交织,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共同特点,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二是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三是合理界定执行权的性质与边界;四是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24批指导性案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100多件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中遴选出来的13个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方式上,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三种责任方式的统筹适用;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业、林业、渔业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13个案例均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审判领域特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环境介质可以自净与不能自净、合法排污与非法排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等不同类型环境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和具体适用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等,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截至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先后选取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10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还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其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经济犯罪。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2020年1月18日举行,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经济犯罪。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犯罪和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为保持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提供司法服务。加强对经济金融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妥善审理网络借贷、非法传销等涉众型案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严惩各类环境资源犯罪,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在加强民生司法好方面,人民法院将依法妥善审理就业、医疗、养老、劳动报酬和婚姻家庭等领域涉民生案件,好人民权益。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好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促进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会议还提出,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切实提升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好通道,提高涉诉信访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涉诉信访依法规范运行、群众诉求依法理性表达、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人民法院将以集中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为契机,推进解决执行难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快推动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进程。积极参加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精准实施惩戒,强化善意执行。健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对自动履行当事人的褒奖力度,更好营造尊重裁判、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信息来源:新华社)
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委派调解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制度层面完善委派调解机制,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专业、便捷的解纷需求。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度,坚持依法、自愿、依程序的原则开展委派调解工作。《意见》指出,对于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都可以进行委派调解。充分发挥类型化调解的示范作用,提升专业化调解的水平,积极探索开展诉前鉴定评估,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好作用,不断完善调解与诉讼的材料衔接和程序对接,健全完善结案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司法确认制度。《意见》指出,要发挥诉讼费的调节作用,好当事人诚信参加调解、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调解名册的管理和对委派调解的指导监督,强化平台建设和数据利用。要健全激励好机制,加大委派调解在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调解协议,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数据资源,健全完善委派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强化司法大数据的监测预警功能,健全矛盾纠纷风险研判机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检表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好。2020年1月21日消息,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注较多、而对未成年被害人关注不够的问题。最高检近日表示,将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双向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一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挑战社会容忍的底线;同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引发全社会强烈愤慨。最高检指出,未成年人检察司法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当案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时,无论是惩治还是预防,无论是刑事追诉还是民事处罚,都要注意充分好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最高检强调,要切实提升检察履职能力,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需求的高度,推动党的未成年人检察事业不断深化,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开展,把国家法律保护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用好司法救助,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感受到检察司法温暖,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要进一步推动“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建设,着力解决因询问方式不当或反复询问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问题。最高检要求,到2020年底前,各地市要至少建立一处“一站式”办案区。最高检将会同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单位共同推进这项工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15、最高检下发通知明确严惩隐瞒谎报疫情、产销伪劣口罩、制造传播谣言等犯罪。2020年1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以身作则做好检察机关自身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最高检在通知中强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保持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最高检还强调,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一方面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信息来源:新华社)
16、《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正式施行。近年来,安徽省在打造“四较”营商环境、开展“四送一服”、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与此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短板。《办法》把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做法上升到规章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专业性和法律约束力,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在优化营商环境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服务好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办法》共分7章67条,在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和法治好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明确了保护经营权自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保护知识产权、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内容;在市场环境方面,明确了企业开办、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落实减税降费、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内容;在政务服务方面,明确政务服务以建设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为目标,加快推进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综合窗口集成服务改革、“较多跑一次”改革和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等方面要求,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在监管执法方面,主要明确了监管执法的要求,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面要求;在法治好方面,主要明确了通过法治手段和方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相关内容。(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7、安徽高院发布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3日召开安徽法院2019年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一批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老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获刑1年。2017年6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定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某货款388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之后,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河区人民法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后经邮寄送达和电话联系,陈某某均未履行判决,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限制陈某某高消费决定,同年5月5日将其纳入失信者名单。2018年5月,陈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一处房产出售,5月4日陈某某收到部分房款71万元后,但并未将其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将其中65万元转至其女儿账户,5万元转入其妻账户,另1万元自提。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0日,陈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534209.95元,执行案件结案。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一直拒不履行,在出售自有房屋后,将财产转移至自己妻子和女儿名下,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2019年5月14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老赖”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左某某等四人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左某某等四人借款7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履行义务,左某某等四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吴某某始终不主动履行、不报告财产、拒接法院电话。执行过程中,该院及时进行了财产调查,依法冻结、扣划吴某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与案外人邓某某共有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经查明,2015年8月,吴某某委托他人将共有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7000元;2015年9月,吴某某归还个人房屋按揭贷款4500余元;2017年9月至11月,吴某某从其务工单位领取工资款合计1万元。因吴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7年9月向枞阳县公安局移送吴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枞阳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8年1月12日,左某某等四人以吴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枞阳法院提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吴某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与左某某等四人就剩余还款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四人的谅解。鉴于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枞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18、安徽省高院出台意见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2020年1月9日消息,为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执行工作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意见》。该《意见》围绕金融审判、执行的新理念、新任务提出了一系列的司法工作举措。安徽省高院副院长汪利民介绍,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省高院立足金融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该《意见》,从推进诉源治理,健全金融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审理金融案件,推动形成安全稳定的融资环境;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努力兑现胜诉权益;强化金融案件的监督管理,健全审判执行权运行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16项工作举措。在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方面,《意见》提出司法审判严格规制高息借贷行为,准确认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依法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针对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意见》规定,对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执行过程中,金融资产通常具有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变现难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处置效率。为此,《意见》提出组建金融案件专业化执行团队,或者在普执案件中确定专人办理金融执行案件,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探索财产处置新方式。积极搭建银企对话平台,引导采取债务平移、转贷、分期偿付、展期等措施,减轻偿债压力,实现共赢。面对执转破案件,《意见》要求,对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努力使债权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对没有发展前景,债台高筑的“僵尸企业”,加大执行转破产的力度,化解执行积案,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围绕建立完善金融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纠纷源头治理,《意见》主要提出三项措施:一是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纷平台;二是推进金融纠纷“分调裁审”改革;三是一体化推行线上线下调解。通过这些举措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保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实效。汪利民表示,当前安徽省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结合现实情况,《意见》提出要依法引导金融创新,审慎处理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案件,坚持促进交易、保护创新、规范发展的原则,对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金融监管政策导向的有机衔接。大力推行金融案件集约化审理,针对案件数量大、公告多、集团诉讼频发的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探索建立“类型化”“要素式”审判机制,快审快结。同时,《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金融审判、执行面临的新形势,准确把握金融审判、执行在处理金融纠纷中的基础性、好性、引导性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金融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有效管理,切实履行司法职能,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好和促进金融改革稳定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9、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合肥法院年度典型案例。2020年1月8日消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2019年合肥法院年度典型案例,“侵害科大讯飞公司名誉权案”入选。2018年底至2019年初,有两家公关公司在网上多个资讯平台发布扩散不实文章,对科大讯飞进行抹黑攻击,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侵权人依法提起诉讼。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两家公司应在各自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十五天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科大讯飞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对于此案,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滥用网络监督权较易造成妨碍商家合法经营、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等严重后果。法院准确抓住网络自媒体监督“双刃剑”的本质,重点解决了互联网时代如何依法认定法人名誉权损害这一司法难题,为如何认定法人名誉权损害提供了参考。本案的判决,为规范企业法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和良性发展,规范社会秩序,促进科技创新不断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好。(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0、合肥涉诉商品房预查封在法院即可一窗办理。2020年1月9日消息,合肥市住房好和房产管理局日前表示,该局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涉诉商品房预查封窗口,方便案件执行,协助结案提速。合肥市住房好和房产管理局已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设立商品房预查封窗口,实现“法院线上委托,线下集中办理”。合肥房产交易中心不再受理除查询外其他司法协助业务,简化审核程序,已完成融合交接工作。截至目前,该窗口已受理办结208个案件,涉及3793套商品房。(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21、合肥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电子书面审理系统平台正式上线 金融纠纷的解决有望提速。2020年1月10日消息,合肥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电子书面审理系统平台近日正式上线,今后金融纠纷的解决有望提速。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频频发生。仲裁是解决经济类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但传统的线下仲裁已然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纠纷在线化、批量化、专业化的需求。为此,合肥仲裁委员会建立网络仲裁电子书面审理系统平台,积极探索“互联网+仲裁”,旨在提高仲裁质效,降低仲裁成本。申请人登录网络仲裁电子书面审理平台后,可以在线提交仲裁申请,线上提交申请人信息、代理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仲裁详情及标的信息,同时可在线存证。平台采用加密技术对证据进行加密固化,防止证据篡改,保持仲裁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仲裁员通过“办案端”进入平台,对仲裁过程中各类请求以及相应文书进行审核,进行在线开庭、出具智能文书,并可实现电子送达。合肥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应用情况对网络仲裁电子书面审理系统平台进行优化升级,促使平台更加完善,不断推动仲裁工作智能化发展,逐步将仲裁服务的触角,向科技、外资和民生等领域延伸,充分发挥仲裁在安徽发展、合肥创新中的促进作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江苏出台意见加强金融审判 厘定审判原则 明确裁判思路。2020年1月8日消息,为防控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意见》共二十七条,厘定了金融审判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类金融纠纷的裁判理念思路。《意见》要求,要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审查甄别工作机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加强民间借贷等案件涉“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审查甄别,严格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虽然违法但未构成犯罪的,在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加大民事制裁力度。全力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彻底截断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诉讼掩盖“套路贷”、实现非法利益通道。《意见》强调,要依法妥善化解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引发的纠纷。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因债务涉诉的,要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努力促成企业通过争取履行债务延展期等方式,为企业实现自救创造条件。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因企业互联互保引发的纠纷,强化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加强调解、和解工作。要依法妥善化解高风险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力度,优化审查程序。《意见》还对依法妥善审理涉交易场所案件、规制金融借贷高利行为、审理融资性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金融产品投资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场外配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广东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 针对亟需解决的70余个疑难问题发布指引。2020年1月8日消息,为完善全省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统一破产司法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70多个前沿性司法疑难问题作出规范性指引。《指引》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调整三个层次建立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明确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特别多的市可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案件,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由省高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得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指引》突出对重整程序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的详细条件;规定了重整期间管理人聘任债务人有关人员继续营业的费用,可以作为破产费用处理,所负债务可以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对重整投资人的选定和庭外重整规则予以细化,明确了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提出、表决程序、批准和强制批准的条件;同时赋予了债务人或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以及管理人申请变更投资人的权利。《指引》从便捷公告、压缩期限、运用信息化手段召开债权人会议及送达、适用执行相关措施等方面就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作出创新性规定。《指引》还明确了破产宣告条件,规定了评估、审计、拍卖等破产财产有关中介事项的机构选任、操作规则以及变价、分配方式等问题;规定了破产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的处理原则;对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可适用有关强制措施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 法院首次确认AI生成作品具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2020年1月9日消息,自人工智能蓬勃兴起,开始出现在新闻写作、视频音乐创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学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的一纸判决率先给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一由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为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以腾讯公司胜诉告终。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此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在腾讯公司看来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法院较终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湖南高院发布白皮书助民企防控法律风险。2020年1月13日消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发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和《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通报湖南法院过去两年涉民营企业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白皮书》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归纳,建议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纠纷案件25.3万件,占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8%,涉案总标的额约1000亿元。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行力度,截至2019年底,全省法院共执结涉民营企业的执行案件7.8万余件。湖南高院牢固树立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理念,先后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民营企业“精准帮扶年”实施方案》等文件,并成立了好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从依法定罪处刑、加强产权保护、慎用强制措施等多个方面落实落细司法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全国首例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0年1月23日消息,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对原告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系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是全国首例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15年8月,德骏资管公司与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以其管理的德骏资产管理—中国纳斯达克—新三板2期基金向新绿公司投资630.3159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新绿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兴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海通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报告》,新绿公司于2015年11月获新三板市场挂牌许可。2016年6月,新绿公司更换中兴财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同年,新绿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新绿公司采取责任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年4月18日,德骏资管公司卖出新绿公司股票,得款185406.16元。2019年6月11日,证监会出具【201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绿公司存在披露文件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等数项违法事实。德骏资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兴华所、中兴财所和海通证券公司连带赔偿投资损失6175306.25元。原告认为,兴华所、中兴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给原告造成损失,海通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尽到持续督导责任,三被告应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辩称,三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均无因果关系。中兴财所还认为本案作为新三板市场上发生的虚假陈述纠纷,不适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故三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新三板市场能否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行为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审计、督导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三板市场属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所称的证券市场,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适用《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应综合考量新三板市场特性及案件具体事实。新绿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股权投资行为早于新绿公司新三板挂牌时间,不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关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原告对本案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依据不足,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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