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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9年12月法律信息(1)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1/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证券法,为推动证券行业和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会议审议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要认真学习宣传法律,全面落实法律责任,多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森林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森林法,更好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社区矫正法及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社区矫正法及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审议通过社区矫正法、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有利于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保持台湾同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红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授权最高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需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3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法规,细化法律确定的主要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好法律有效实施。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此外,《实施条例》细化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保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批复 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诉前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批复》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批复》针对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告知人民检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诉前公告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诉前公告程序不仅有利于实现民事公益诉讼应有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功能,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充分彰显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作用。与此同时,作为一项新类型诉讼制度,检察公益诉讼程序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告程序,实践中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进行诉前公告,存在不同认识。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批复》解决了上述争议。与此同时,为保持刑事诉讼程序依法顺利进行、避免超期羁押,便于民事公益诉讼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民事责任,《批复》同时规定,“因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相关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批复》,亦表明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遵循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以外,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成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释明其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诉讼请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宣判周开幕首次探索同步审理涉及同一专利的确权行政案件和侵权民事案件。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这一年,知识产权法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营造良好法治氛围。12月9日至13日,知识产权法庭举办集中宣判周活动,对部分有标杆意义的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2月9日公开宣判了两起涉及同一专利的民事、行政案件。经审理,两案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起案件分别为:(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上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万昌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的分立长期以来是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主因。中央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了所有专利权无效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二审的集中统一管辖,为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提供了组织基础。知识产权法庭在这两起案件的审理中,首次探索同步审理涉及同一专利的确权行政案件和侵权民事案件,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能作用,实现专利行政和民事诉讼程序及裁判标准的对接作出了有益尝试。由于专利行政确权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按照传统方式审理仍然会出现两案程序不能协调、庭审效率低下、相同实体问题分别审理的情况。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及行政诉讼法部分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创新地采取了民事、行政两案合并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进行审理,将两案中均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前置于庭前会议中,打通了专利行政确权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壁垒。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采用类似“圆桌会议”的方式,让居中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当事人的中间位置,让真正形成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分居两侧。庭前会议由两案的五方当事人共同参加,针对两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允许当事人对两案中争议的以权利要求解释为核心的技术事实查明和专利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由于当事人不能再在不同的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发表不同的意见,原本上诉时当事人之间很大的一点分歧通过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逐渐趋于一致。两案的裁判文书中不仅体现出民行交叉程序,增加了另案相关审理情况的介绍,而且对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在两案判决中进行了基本一致的论述。裁判文书内容有助于全面了解涉案专利的确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有全面的认识,也可以使今后涉及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和侵权程序统一尺度、减少纠纷。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以专利号作为关键分案筛选字段的立案、分案机制,可识别涉及相同专利号的案件,并尽可能分配给同一个法官。针对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管辖专利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职责,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加强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识别。对于不同法院审理,不同时间移送上诉的案件能够识别关联性,对民行交叉案件实现了组成相同合议庭,指派相同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为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同步审理提供了审判组织基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 确立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2月10日公开宣判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昊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敦骏公司系ZL02123502.3号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Web认证上网技术,提出了一种基于Web虚拟服务器的强制登录认证网页(强制Portal)的方法,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路由器。腾达公司是国内一家规模较大的网络通信设备及方案供应商,路由器是其主要产品。2018年7月,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3款路由器产品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并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济南中院一审认为,腾达公司未经敦骏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能够提供产品的来源,其赔偿责任予以免除。2019年5月6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各自的侵权行为,腾达公司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腾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敦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的3款路由器产品在“Web认证开启”模式下的使用过程,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腾达公司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的基础事实,致使对专利技术贡献度的考量缺乏精准计算依据,对腾达公司二审中关于赔偿额过高的各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于今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在该案中确立了如下重要规则:一是,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二是,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的,侵权规模即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事实。专利权人对此项基础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新技术领域的行业特点,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谋求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同时,进一步强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突出侵权规模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首要地位,引导和促进诉讼双方就侵权赔偿计算形成实质性抗辩。该案裁判对于统一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公平合理拓展专利权保护空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确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1日公开宣判(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审查认定,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植物新品种权人蔡新光起诉超市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蔡新光的诉讼请求,蔡新光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认定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对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了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合议庭立足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本身,在判决书中阐述了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对长期困扰实践的所涉植物体既属于繁殖材料也属于收获材料,如何审查被诉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梳理了规则,明确和统一了长期存在争议的裁判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对于既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被诉侵权方往往抗辩行为所涉植物体是收获材料,试图逃避侵权指控。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进行判断,不去审查分析交易的真实意图。对于未经过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权方以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抗辩不侵权。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也是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不同认识,裁判标准不统一。针对上述两种侵权认定中较为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对于在侵权纠纷中所涉植物体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该繁殖材料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植物体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若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的,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将其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对于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何定性,明确了裁判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二审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和审理思路,对目前仅以行为人购买或销售植物体的主观意图,以及忽略被诉侵权植物体繁殖特性,错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裁判思路进行了纠正,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案判决立足于目前我国法律仅保护繁殖材料的立法实际,对本案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基于蔡新光提出依据细胞全能性理论,对果实的汁胞是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亦进行了分析。采用专家辅助人以及合议庭进行技术咨询等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较终认定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以及汁胞均不属于该品种繁殖材料的事实。二审判决书系统梳理了繁殖材料法律适用问题的各个环节,为业界深入理解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这一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标杆判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宣判涉“肝病无创诊断仪”专利的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2月12日公开宣判上诉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原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中日友好医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弹性测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弹性测量公司系专利号为ZL00805083.X号、名称为“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2016年2月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中日友好医院使用的“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产品系由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该产品及海斯凯尔公司的多款产品技术方案均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中日友好医院停止侵权,海斯凯尔公司停止侵权、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承担合理开支166.0582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海斯凯尔公司三款型号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判令海斯凯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6.0582万元。海斯凯尔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弹性测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该案,于2019年7月8日组织了庭前会议,并于7月9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现有证据,涉案专利采用的是“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方案,“在切变波发出的同时通过接收到的超声回波对其进行观察”,同时,“对于发出的每一束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束回波”,其技术效果在于完整地观察并记录切变波在粘弹性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方案,其作用机理在于“保持采集到的超声波数据的参考点是静止的,进行计算时可以无需进行超声探头运动补偿”,该方案的技术效果在于可以减少计算时间并降低系统复杂性和成本。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缺少一个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以及继续强化的裁判规则有以下几项。一是明确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问题。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以及作用来看,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害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保持公众享有使用技术、通过其他方式创新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所记载的内容。在解释时不能脱离上述内部证据而进行,并且解释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二是明确了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专利权时,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及涉案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和关键;技术特征比对的结果也是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以技术特征比对结果作为裁判的基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举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存在的效果,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该项主张没有得到证明,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三是明确了专利侵权相同和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问题。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知产法庭集中宣判周收官 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2月13日对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申请复审行政案件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集中宣判周”正式收官。作为“收官之作”的本案判决涉及名称为“结合分子”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单克隆抗体基因技术领域,是当前国际科技前沿研究热点,市场潜力巨大,目前已经成为众多医药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并修改了其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维持了原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判,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质疑说明书是否公开了已经制备上述抗体,并以此为由脱离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来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方案是错误的。这种做法既否定了区别特征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又在客观上混淆了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不同法律标准。判决还指出,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脱离申请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际认知,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审查一直强调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审查重点,限制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专利授权条件的适用,导致审查实践中出现创造性的法律标准被异化的现象。本案判决对于纠正这一审查偏向,使各项审查标准重回正轨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判决对于厘清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误区、充分尊重专利申请的实质贡献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判决对于保持确有创造性贡献的发明创造获得授权、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和研发动力,将产生深远影响。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表示,本案是瞄准了“创造性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法律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梳理理清,为人民法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来在审理这类发明创造案件时提供了依据,为一审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经验,也明确了认定的标准,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开展试点刑事申诉律师代理。2019年12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在山西省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试点一年多来,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由山西省律师协会遴选产生的50名刑事值班律师,共接谈刑事申诉来访1300余人次,向第四巡回法庭出具建议立案意见64件,第四巡回法庭决定立案复查42件,已审结34件,对其中6件决定指令再审。同时,第四巡回法庭接待山西刑事申诉来访量明显下降,占比由2017年的15.09%,逐年降至2018年的13.93%和2019年的10.60%。刑事申诉案件多数申诉人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很难准确合理表达诉求。为推进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改革,2018年初,第四巡回法庭制定出台了对山西省刑事申诉试行律师代理的实施细则及9个配套文件,明确规定申诉人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驳回申诉、不予立案通知和生效再审裁判不服,向第四巡回法庭提出申诉的,应当委托律师代理。同时明确,第四巡回法庭对律师建议立案审查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负责人介绍,从试点一年多的实践情况看,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的示范效应已经开始显现,第四巡回法庭认真总结在山西省开展试点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将改革试点引向深入。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地处河南省郑州市,辖区为河南、山西、安徽、湖北四省,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已接待人民群众来访6.2万余人次,其中刑事申诉案件来访约占24.3%。(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五方面展示中国法院互联网司法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4日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这是中国法院发布的首部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也是世界范围内首部介绍互联网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白皮书。《白皮书》为中英文双语版,中文全文约1.6万字,由前言、正文、结语、附录4个部分组成,从5个方面充分展示中国法院互联网司法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其中,正文包括总体发展、专业审判体系、便民利民机制、在线诉讼机制、智能化应用、司法协同治理及裁判规则体系7个版块;附录从第七部分裁判规则体系的案例中,精选了10个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白皮书》从5个方面反映了人民法院推进互联网司法的核心举措和主要成效:在机构职能创新方面,中国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开辟了互联网时代司法发展的全新路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司法探索实践正式制度化、系统化;在司法裁判规则树立方面,互联网法院利用管辖集中化、案件类型化、审理专业化的优势,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规则示范意义的案件,促进了网络治理法治化;在诉讼规则探索方面,三家互联网法院和各地法院陆续制定出台各类规程、规范,推动建构现代化诉讼制度;在技术应用方面,各地法院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科技,推动诉讼模式深层变革;在司法便民方面,中国法院依托互联网,大力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着力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打造立体化诉讼服务。《白皮书》图文并茂地反映了中国法院互联网司法发展的基本路径、价值取向、主要举措和重要成果。《白皮书》显示,互联网司法已从早期的单点突破、各自为战,转向顶层规划、整体推进。应用广度从单一领域向多方位拓展,探索主体从互联网法院向全国法院延伸,变革内容从数字化向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工作重心从机制创新向规则确立演进。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落地场景越来越多,与诉讼制度和审判模式实现了有机融合。《白皮书》附录中的10个典型案例,立足互联网审判,以期为同类型互联网纠纷提供可借鉴的审判思路,为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从业者行为提供指引,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临港新片区意见》为更开放的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指出,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是保持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专业执行,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提供优良专业法治服务和司法好,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多年来,涉外的商事审判一直在打造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司法的优选地。我昨天专门查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也反映我们对外开放在这方面的发展,从2009年以来,每年超过1万件。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的1至11月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印证了我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还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罗东川说。合同效力是对交易和投资至关重要的基础问题。罗东川介绍说,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解释》充分贯彻了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人民法院在投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除了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之外,要尽可能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尽可能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筑更高质量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体系和营商环境。”罗东川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为更加开放的中国提供优良专业的司法服务和法治好。《“一带一路”意见二》突出“五个亮点”,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罗东川介绍说,为落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制定《“一带一路”意见二》,作为今后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全面服务好“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一带一路”意见二》共计六部分39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一带一路”意见二》突出“五个亮点”。一是坚定支持多边主义,对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适用有关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二是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探索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好“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三是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四是支持信息技术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在内的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五是服务好创新驱动发展,专业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等案件,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此外,《“一带一路”意见二》还提出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建设,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参与国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进一步推进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罗东川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一年多来的主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受理了13起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规范国际商事法庭的运行;首倡建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初步构建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数据表明,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罗东川说。《“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罗东川介绍说,《临港新片区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聚焦与司法服务好相关的重要方面和重点领域,大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动对接临港新片区扩大开放、制度创新、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为相关制度创新工作提供配套机制。《临港新片区意见》共计四部分18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好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在推动完善临港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方面,《临港新片区意见》展现出“三点创新”:一是加强临港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二是支持经登记备案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三是着力推动临港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在为临港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临港新片区意见》展现出“四个亮点”:一是为好临港新片区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人民法院对临港新片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管理措施依法提供支持;二是为好临港新片区实施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临港新片区建设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发展跨境数字贸易,支持建立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兴起;三是为好临港新片区国际互联网数字跨境安全,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专利、版权、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及数据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临港新片区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提供司法好;四是为拓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枢纽港建设,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审理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在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权开放等方面加大司法好力度,提高上海对国际航线、货物资源的集聚和配置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中基层法院开启“家门口起诉”新模式 当事人可就近选择法院实现跨域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召开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发布会上表示,全国中基层人民法院已全面实现跨域立案服务。“跨域立案服务旨在让人民群众在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都能够获得与管辖法院同品质的立案服务。”钱晓晨介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到中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一审民商事、行政和强制执行三类案件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管辖法院收到后,及时响应,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构建起“家门口起诉”新模式。跨域立案服务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实现全国范围诉讼服务事项跨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构建起四级法院一体化诉讼服务体系。移动微法院提供一站式移动电子诉讼服务,具有网上立案、多元调解、网上送达、线上质证、移动庭审、见证执行、司法公开等核心功能,为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提供有效支撑。跨域立案服务在以往网上立案基础上,拓展了立案渠道,采取线上线下协同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钱晓晨说,由于个人知识结构等差异,部分群众不善于使用网络,更愿意到法院与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法院经验,推出跨域立案服务模式,当事人可酌情选择诉讼服务实体平台或者网络平台进行跨域立案。自今年7月启动跨域立案服务改革以来,截至12月23日,人民法院共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9471件,其中,提供省级行政区内跨域立案服务15810件,跨省级行政区服务3661件。73%的案件管辖法院实现30分钟内响应。钱晓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提高跨域立案服务质效,进一步增加跨域立案服务协作法院入口,推动有条件的人民法庭提供跨域立案服务,拓展跨域诉讼服务功能,让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红利惠及更多群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 更好好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老百姓常说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密切相关,在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更好地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18年。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说。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0条。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规定。同时,通过《修改决定》第一百一十三项“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二是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不再考虑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特别授权,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二是适当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对于当事人因胁迫或者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不再要求当事人证明自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同时,《修改决定》还对共同诉讼人的自认、附条件自认和限制自认作出规定。三是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一方面,《修改决定》对于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具结和证人作证时具结的方式、内容进行完善,增加规定了鉴定人签署承诺书的规定,以增强其内心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以及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四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修改决定》在第十五项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十六项、第二十五项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在第一百零五项、第一百零六项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修改决定》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答记者问时回应,在审判实践中,审查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的方法,由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出具专业的意见,对法官审查判断提供辅助。江必新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修改决定》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行使、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加强释明权的行使,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行使举证的权利。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要准确把握《修改决定》适用与《民事诉讼法解释》、原《民事证据规定》的衔接问题,做到准确理解、正确适用。对于《修改决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修改决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修改决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 推进执行法律文书跨区域送达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3日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推进执行法律文书跨区域送达等工作。根据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建立“总对总”送达平台,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各地法院跨区域送达的执行法律文书电子版,通过平台统一推送至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由其通过自己的业务专网分送至送达地分支机构进行落地打印、封装,然后进行同城送达。这种新型的信息化送达模式,一改异地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坐车乘机、翻山越湖的传统做法,较大地减少了法律文书的运输环节,实现了“邮件网上跑,跨域变同城”。根据战略合作备忘录,除执行法律文书跨区域送达之外,还包括法律文书打印、封装等执行辅助性事务合作,通过邮政平台电子送达,以信息化手段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等内容,是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健全完善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的有益尝试。双方同意以本次战略合作为起点,进一步探索在法院执行和邮政速递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新模式,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专业、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审结首批5案。2019年12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近日表示,第一国际商事法庭2019年2月受理的首批5件案件,分别于同年9月18日和10月25日作出裁判。现裁判文书已送达当事人,上述案件均已结案。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结的5件案件均为提级管辖。当事人有日本、意大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公司以及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和个人。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国际商事法庭提级管辖,并认可一审终审制。此次结案的5件案件中,有3件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这3个案件的相关裁定明确了几个重大法律问题,进一步确定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这3个案件在仲裁界引起较大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沈四宝告诉记者,这3个关于仲裁条款成立的判决,解决了长期以来司法界和仲裁界对该问题产生的疑惑。“这些裁判有力地统一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思路和标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组建的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的决心和实力。”沈四宝说。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还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和一起合同纠纷案。其中,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贝斯迪大药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是国际商事法庭作出实体判决的第一案。该案明确了双方在未成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作为已经履行了召回义务的销售者,应可根据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判决充分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该案的审理展现了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国际商事纠纷处理上的能力和水平,该判决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明确了裁判规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通过裁决,有效规制了“存在仲裁条款情况下,当事人采取增加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达到规避仲裁条款的目的的行为”,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与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单文华表示,该案的裁决对于在诉讼中故意规避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以及其他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启示意义。据国际商事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专业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显著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一审终审制为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审理案件提供了基础,上述几个案件均在几个月内结案。另外,当事人可直接提交英文证据材料,无需翻译,法官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质证,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在审理案件时,法庭还会向多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出咨询意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运作时间不长,但从迄今为止的运作中可以清楚看到,其受理案件非常慎重,会选择对中国相关法律发展产生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常驻知名学者Susan Finder表示,从首批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明显看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来说,可能是重要的“软先例”,即专业性的裁判。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13起国际商事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对于已经作出的裁判,社会反响良好。有商界人士反映,他们已经或将在合同订立时增加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的条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资本市场繁荣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2019年12月24日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债券市场和司法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强调,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为人民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加强债券市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深刻认识构建符合债券市场发展规律的债券纠纷司法救济制度,加强债券市场司法好,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要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周强强调,目前,我国债券市场风险形势总体稳定,违约率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要准确把握原则要求,依法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好国家金融安全原则,正确处理好债券市场风险处置平稳有序和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系,坚持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理,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依法公正妥善审理债券纠纷案件。要坚持以统一法律适用落实中央监管政策原则,辩证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依法支持行政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保持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与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原则,协调多种司法救济手段间关系,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依法促进企业起死回生,稳妥有序引导没有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做到化解风险、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周强要求,要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用足用好现有制度,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安排,好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贯彻落实诉讼经济原则,促进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要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上的第一责任、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坚持权责相一致原则,促使责任主体尽责归位。要全面加强债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强化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专业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债券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拓宽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推动形成投资者保护工作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2019年12月3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相关工作。通知指出,切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立案件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一站式诉讼服务。要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办理等便民方式,较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和门槛,坚决杜绝拖延立案、人为控制年底不立案等现象。通知强调,要公正专业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对适合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综合运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多种方式,将法律宣传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督促企业及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对群体性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统筹处理,防范引发重大风险。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对恶意欠薪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惩处。通知指出,要切实提升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成效。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用足用好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依法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好农民工及时兑现权利。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保持专款专用。确需依法进行冻结、扣划的,应首先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对于执行到位的款物,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要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纳入社会好、脱贫攻坚需要特别关注人群的范围。通知要求,要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协同处置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增进与行业协会、工会、劳动仲裁等组织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机关、住建部门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职能部门提出预防、解决欠薪问题的意见建议,加强源头治理,促进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要充分运用新闻宣传手段,加大典型案例宣传,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 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永维表示,《规定》的发布,将对切实好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为重要目标,坚持以强化产权保护为根本目标,坚持以好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为重要职责,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使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9条,主要明确了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规定》第一条界定了行政协议的概念,即“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明确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规定》明确,行政协议的范围包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还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好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明确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明确了公平竞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三是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行政协议诉讼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诉讼,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规定》针对不同的诉讼请求,确立了不同的审理规则。在明确行政协议诉讼种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诉求,结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地位,《规定》第十条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四是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使优益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并且《规定》还明确,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五是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规定》根据行政协议的特点,结合行政诉讼法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解除等具体情形,并对相关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六是坚持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为了保持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的给付判决、违约责任以及诉讼类型转换等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保持行政协议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七是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和“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两种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行为合法有效、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黄永维表示,人民法院将公正审理好行政协议案件这一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当赔则赔 应救尽救”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正与温暖。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表示,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好民权、监督公权的主要功能,平冤理直、扶危济困的价值承载,重塑正义、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将持续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本次发布的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中,包括5件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和5件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例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产权以及企业家权益的刑事赔偿案件,分别涉及刑事追诉程序的多个环节,赔偿义务机关涵盖公、检、法机关,案件类型集中于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侵犯财产权赔偿,以及对民营企业家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侵犯人身权赔偿,侵犯的财产权涵盖物权、债权、经营权等类型。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案例主要集中于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损害赔偿诉讼救助等,本次案例的选择,更加突出了被救助对象的特殊身份情况,同时结合救助标准、工作方式、办案效果等因素,立足于案例的准确性和典型性进行筛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布关于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刘竹梅表示,通过发布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例,将会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对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产权的平衡,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发布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案例则充分体现了救济、救助措施的及时性、充分性和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好”的价值追求,既彰显党和国家的民生关怀,传递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示范样本。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权利救济、公正客观、能动司法理念为统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顶层设计,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依法妥善办理相关案件,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国家赔偿审判取得长足进步,司法救助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是依法妥善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好人权和民生的作用更加凸显、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2014至2018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3315件,其中司法赔偿案件22954件;2015至2018年,各级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6.65万件,发放救助金37.47亿元,救助涉案困难群众逾30万人。二是基本建成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规范体系,初步形成司法救助规范体系,加大典型案例指导作用,法律适用规范体系更加完备、监督指导力度明显增强。三是树立“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旗帜鲜明地讲救济,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从优用足各项法律政策,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刘竹梅表示,通过此次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例的发布,期望使全社会更加了解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也期望各级人民法院以中央关于加强人权、民生和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为基本遵循,牢固树立“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质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推进第三次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会议暨第一次全国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认真将“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新时代工作理念落实到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各项工作中去。同时,继续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精细化,对现有的较分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难点问题予以汇总研究,切实推动和完善国家赔偿审判的精细化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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