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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9年1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2/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意见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久不变。2019年11月27日消息,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要求,为充分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就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久不变提出意见。《意见》强调,要紧扣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稳定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不断探索具体实现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久不变”政策内涵,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要稳妥推进“久不变”实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要切实做好“久不变”基础工作,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政策体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久不变”的重要性、系统性、长期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好“久不变”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在本地顺利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1月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专业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布“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成和“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启动并发布《技术调查官手册(201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1月7日宣布“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成和“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启动,并发布《技术调查官手册(2019)》。这意味着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领域,技术调查人才或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按需调派”“人才共享”。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提升审判质效尤为重要。人民法院经过近五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建成了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石,以技术咨询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五年来,人民法院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队伍建设成果显著。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队伍素质不断提高,队伍来源不断丰富,领域覆盖不断完善。目前已有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360余人,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比达75%,在相关技术领域的平均从业年限达9年。除人民法院聘任和聘用人员以外,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以借调、兼职、志愿者等多种方式参与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已基本覆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主要技术领域。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率先成立技术调查室。2015年至2018年,南京、苏州、合肥、郑州、武汉、青岛、天津等地法院紧随其后,相继建成了各具特色、来源多样的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队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筹全国资源,建成了“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并启动“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至此,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统领,以京津冀、江浙沪、大湾区和中西部重点区域为核心,辐射全国的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队伍分布格局和统筹调派工作机制初步成型。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2017年,《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施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将有关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等分别制定了关于人员选任、参与诉讼、管理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至此,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为主干,各有关单位规章制度为枝蔓,涵盖顶层设计、中层机制和底层细节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规章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同日召开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发展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强调,技术调查官制度是各有关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的重要支撑,有关法院要扎实开展工作,推动中国特色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新时代实现新跨越,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现新发展作出贡献。近年来人民法院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动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取得实效。五年来,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累计参与案件审理3813件,解决技术问题4326个,提供技术咨询6753次,参与庭前会议及庭审2379次,参与勘验、保全375次,出具技术意见1489份,有效破解了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大幅提升了案件审理质效。初步形成了根据案件技术事实难易程度,选择适用简单提供咨询、深入调查事实、多人协同配合不同工作模式参与诉讼的普遍做法,基本实现了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筹建,汇聚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京、苏州、杭州、青岛、合肥、天津、武汉、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360余人,基本覆盖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近30个细分技术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技术调查官和技术咨询专家。“‘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的建立运行,对于实现既有技术调查资源效用较大化具有重要意义,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欠发达地区法院技术调查力量不足、发达地区法院技术领域覆盖不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闯说。此外,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技术调查官工作认知习惯差异大、参与诉讼细节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牵头组织北京、上海、广州、南京、苏州、天津、深圳等地法院编写完成了《技术调查官手册(2019)》。手册全文共79页,约2.9万字,包括技术调查官的指派和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保全和勘验,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技术调查意见撰写指引,技术调查官的考核,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中的技术调查官等六章,另附八个常用工作模板。手册将为技术调查官提供细致、明确、可操作的工作指引,为技术调查室提供简明、实用、可复制的工作范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统一裁判思路 稳定社会合理预期。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今年7月3日至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会议讨论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热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纪要》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期间多次专门调研,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纪要》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实务界素有争议或分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尽可能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符合基本法理,贴近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情况,力求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对各方面的意见争取较大公约数。《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较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较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较前沿理论研究成果。《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纪要》回应了公司纠纷案件中“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争议问题。对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等问题,《纪要》也分别给予回应。《纪要》中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内容,对其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审理好破产案件,《纪要》再次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就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处理、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有关问题、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详细阐释和明确。同时,《纪要》也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关于《纪要》的适用,民二庭负责人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2019年11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较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好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及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打击网络犯罪 维护清朗安全网络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发布《网络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及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孙福辉介绍,本次发布的《报告》数据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分析了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案件数据。《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已结4.8万余件,案件量及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部分案件分布于东南沿海地区,福建、浙江、山西等十地网络犯罪案件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超四成网络犯罪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四分之三的案件被告人年龄在20至40周岁之间,网络犯罪案件中30%以上涉及诈骗罪,占比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诈骗犯罪也是如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及相关的上下游犯罪,坚决净化网络空间。诈骗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之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引发次生危害后果的案件日益增多。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案和被告人陈明慧等诈骗案,犯罪分子实施诈骗造成了被害人徐玉玉、蔡淑妍死亡或者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对两案的主犯陈文辉、陈明慧均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团伙作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化运作的方式更加明显,各环节分工明确,流程化完成诈骗行为,使得各类诈骗迷惑性更强。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陈杰等诈骗案,该团伙成立合法公司,在公司名义掩护下组织上百人实施电信诈骗。该团伙成员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团伙内实行层级管理,甚至还有详细的业绩考核制度,案件规模大,社会危害大。罗国良表示,团伙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也是对此类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报告》显示,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征,即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大大地提高了诈骗得逞的可能性。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是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案的上游关联案件,正是由于杜天禹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非法获取当年考生个人信息,其中就包含被害人徐玉玉申请贫困生助学金的情况,这些个人信息向陈文辉出售后,陈文辉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为名拨打电话,才导致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后深信不疑,酿成悲剧。罗国良表示,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诈骗犯罪分子取款等相关犯罪依法惩处,目的就在于要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铲除其周边犯罪产业链,做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多方位打击。据公安部门统计,各种诈骗类型大概可分为48类共计300余种。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快,新手法层出不穷,且更加隐蔽、更具有迷惑性。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黄国良等诈骗案和被告人童敬侠等诈骗案,就是当前比较突出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案件,诈骗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大肆实施诈骗,甚至煽动群众以领取分红为由进京非法聚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本次发布的被告人朱涛等诈骗案是数年前以“推荐优良股票”为名收取会员费、培训费进行诈骗的变种,这种诈骗手法中的“网上平台”或APP实际上是一个网络投资诈骗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幌子实施诈骗。这几起案件均具有迷惑性、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较其恶劣的特点,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案件体现出人民法院注重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本次发布的《报告》显示,微信已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较为频繁的犯罪工具,超半数网络诈骗案件中均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已成为不法分子使用较为频繁的工具。如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杨学巍诈骗案,此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灰色产业,比如与微信相关的,但微信本身不具备甚至明确禁止的功能软件的开发,而这些功能大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打击此类诈骗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不断净化网络空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的态度。本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一次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促进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每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注重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犯罪,继续做好法治宣传,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电信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加强对这一类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提高办案水平、办案能力。罗国良表示,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升保护个人隐私意识,身份证等重要个人信息不要存在手机里,更不要给陌生人提供。他还建议做到四个“不要”: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要连接陌生的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谨防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坚持问题导向,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刑法规定,对兴奋剂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源头管理。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明确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惩治非法使用行为。明确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压实监管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解释》将为打赢反兴奋剂斗争攻坚战,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提供有力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平台”和“人民法庭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全面推进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承建的人民法庭工作平台和人民法庭信息平台2019年11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人民法庭工作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案件质效等信息深度整合,实现了对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人、案、事”的实时、动态、智能管理。人民法庭信息平台全面展示全国人民法庭的新闻动态、工作成效、为民举措等,鲜活展现人民法庭工作全貌,使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基层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人民法庭工作平台和人民法庭信息平台,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智能化水平,尤其是促进基层、乡村、社区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周强指出,建设两个平台,适应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内在要求,为人民法庭插上科技翅膀,让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基层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人民法庭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原则。通过两个平台,全景式展现广大法官深入基层一线,走进田间地头,为群众提供优良司法服务的风采,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同。周强强调,要突出重点,认真做好两个平台上线后各项工作。要抓好两个平台的推广应用,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尽快让社会公众了解、熟悉两个平台。要充分尊重用户体验,体现人民法庭工作特点,把平台建设得更加方便、快捷,更好服务法官办案,更好服务人民群众。要强化平台应用,加强数据收集、分析和应用,全面掌握法庭工作动态,提高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预见性。要做好平台的维护优化,加大好力度,保持平台平稳运行及数据安全,并不断优化升级。要加强两个平台的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共享互通,做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周强要求,要以两个平台上线为契机,大力提高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要巩固智慧法院成果,将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纳入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推动人民法庭信息化平台建设。要加快人民法庭智能化建设步伐,着力建设“智慧法庭”,完善网上立案、网上办案、在线调解等功能,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优良专业的司法服务。要大力加强司法公开,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法治宣传阵地作用。周强指出,信息化平台只是辅助工具,不能代替深入一线、面对面的司法服务。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工作方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加强区块链应用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周强2019年11月8日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9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并讲话。周强强调,要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周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初步完成,全国91%的法院建成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全国范围内跨域立案基本实现, 移动微法院试点推广有序开展,现代科技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迈出重要步伐,智慧法院顶层设计、审判执行智能化建设、诉讼服务建设、司法大数据管理取得长足进步,各方面工作成效明显。(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0、最高法 央行 银保监会联合印发意见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20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好落实。要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设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2019年11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表示,近年来,最高法不断完善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持续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优化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截至今年9月,各省市区共成立42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各地共出台关于政府法院联动协调处理破产案件的文件30个,有效推进了破产制度实施。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19年初,广东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好。今年以来,最高法继续发力,在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推进专业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和健全配套好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探索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相关制度,成功审理一批有影响的破产案件,有效服务好了经济社会发展。这位负责人指出,破产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完善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强化法律效果;建立破产简易程序,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完善管理人制度,促进管理人报酬合理化;扩大破产制度适用主体,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启动活动2019年11月29日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并讲话。罗东川强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要求,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为法官提供智能服务,保持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建立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央部署,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服务和好“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整合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和国内域外法查明机构的资源,为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提供优良专业的域外法查明服务,有效破解制约涉外审判实践中域外法查明难的瓶颈问题,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检法同堂培训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堂培训班2019年11月18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班。来自全国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199名学员将迎来为期4天的同堂培训。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开班仪式时指出,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堂培训班,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着力形成共识、消弭分歧,共同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司法办案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此次培训形式丰富多样,有两高领导、专家学者为学员专题授课,有一线检察官、法官介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案经验,有赴实地近距离了解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还有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要性认识进行研讨交流等。内容涵盖全面,涉及新修订的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认罪认罚相关理论与实务研讨,量刑规范化及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先进地区的实操做法和经验等方方面面,可谓一场“饕餮盛宴”。童建明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更需要公检法司特别是法检两家密切协作、有机衔接。希望法官学员和检察官学员通过“同上一堂课、同研一部法、同办一个案”,更清楚地了解对方对同一法条、同一案件的把握尺度,进一步更新办案理念,主动换位思考,在法律、政策、理念、实践等层面找到较佳结合点、较大公约数,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实现预期目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75部。2019年11月17日消息,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日前在昆明召开,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75部,其中宪法1部,宪法相关法44部,民法商法34部,行政法89部,经济法71部,社会法24部,刑法1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部。截至2019年10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13件,修改法律60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法律案12件,立法工作呈现分量更重、节奏更快、要求更高等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层级、行政法规层级、地方性法规层级,这三个规范层级。近年来,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加快了法律修改工作的力度和速度,有的是全面修订,有的是部分修改,还有不少是通过打包修改方式进行统筹修改。“法律修改的许多内容都涉及需要地方性法规配套实施的问题。”沈春耀说,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完善,及时跟进国家立法,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大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增强整体实效的内在要求。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从2017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2年在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地方人大的备案审查将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尽快实现上下联通,努力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二是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保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目前,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均已在今年实现了专项报告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19年11月25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为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目标指向,是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政策措施将有力地指导和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意见》立足现实发展需要,从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体系等方面着手,对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具有时代特点的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一是着眼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意见》从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四个方面提出28条重点措施。包括针对侵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提出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加快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针对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滞后的问题,提出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二是着眼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意见》从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支撑三个方面提出13条重点措施,包括:针对部分案件办理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提出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监督;针对社会各界呼吁更加经济便捷维权渠道的诉求,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针对专业技术支撑不够的问题,提出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三是着眼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意见》从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四个方面提出15条重点措施。包括针对电商平台等网站侵权假冒行为易发多发的问题,提出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提高侵权投诉处理效率等;针对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亟待加强的需求,提出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动快速协同保护。四是着眼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意见》从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四个方面提出16条重点措施。包括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等。《意见》强调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保持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司法部发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2019年11月26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发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各地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规范》给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及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和受援人等术语的定义。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确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承办人员,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等服务的法律好制度。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是指依法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是指依法承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受援人,是指已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并提交证明文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批准,接受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等服务的人员,以及免于审查获得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规范》细化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要求。例如,《规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办机构的分布情况、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以及受援人意愿、案由案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首次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告知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等重要事项。如果受援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承办人员可视情提供上门服务。此外,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规范》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案卷或者评定代理质量不合格的,可不发或少发办案补贴或直接费用”,倒逼承办律师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率。(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 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突出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11月19日就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发布通知,明确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应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在立案主体上,通知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取得立案权限的具有设区市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的省直辖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该类案件。省直辖县(市、区)有新增或调整,拟取得驰名商标立案权限的,应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查办时限上,通知要求,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在核查部门上,通知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请示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书面请示,同时报送立案材料及证据材料副本。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通知强调,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具体包括:加强审核。当事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立案机关应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同时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审查并核实。通知要求强化指导。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首当其冲的是及时保护。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案件需要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立案机关应当自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立案机关按时报送处理结果,并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护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通知提出援引保护。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行政保护的,若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时的涉案商品相同或类似,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立案机关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并结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通知强调重点保护。以驰名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各地要对辖区内曾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涉驰名商标案件联系人名单,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首次报送名单后,有情况和信息变化的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面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支撑各地执法办案。通知指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专人专责做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切实好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考核,并适时督查督导。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全国妇联召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全国妇联2019年11月28日在京召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本次发布案例的推选由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联合组织实施。十大案例涉及公共场所性骚扰、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恶意放弃监护权、性侵未成年人、侵犯女性生育权、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等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广受关注的问题。此次发布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例涉及一些新领域新问题的司法应对。例如上海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王某某地铁“咸猪手”强制猥亵案中,王某某在地铁车厢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法院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上海市首例因公共交通性骚扰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充分展示了国家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公共交通工具内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侵害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江苏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蒋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中,蒋某某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与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案示范性地对网络猥亵行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此次发布的案例还涉及到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中的机制创新。如此次发布的上海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系全国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案件。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孩子的抚养无法达成一致,忽略甚至侵占未成年子女利益,此类纠纷在家事审判中具有普遍性。在该案中,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直接参与诉讼,代表儿童表达其身份、财产权益的诉求,制约父母的不当行为,能够好儿童利益的有效实现,促进儿童福利社会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首邀专家论证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019年11月8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日前邀请三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就正在办理的8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咨询论证。这是今年8月省检察院新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邀请专家帮助论证民事监督案件。整场论证会持续8个多小时。此次提交专家讨论的8起案件均为省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涉及撤销权、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当得利、金融借款、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建设工程等民商事纠纷。论证会上,各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介绍了案件主要事实及争议焦点。三位专家认真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并就案件事实问题与各承办人进行深入交流。在此基础上,专家们又分别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逐一发表见解。对于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省检察院还特邀申诉人赵某旁听论证。该起案件的当事人申诉十多年,省检察院曾先后两次提出抗诉,但申诉人对法院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在论证会现场,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三位专家一一予以解答,并进行释法说理。赵某对能够被邀请至现场听取专家们的解答表示感谢,“专家们的很多意见讲得非常到位”。为打造专家“智库”,今年8月省检察院从高校、政法实务部门和资深律师中聘任71人为新一届专家咨询委员。这些委员均是所在单位或所在行业的业务专家、领军人物,他们将参与省检察院组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诊”,为省检察院的重大决策等提供智力支持。(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0安徽:天长成立全省一家诉前和解中心。2019年11月18日消息,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日前正式成立安徽法院一家诉前和解中心。这是该院全力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诉讼服务中心的创新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快捷的非诉纠纷解决渠道。诉前和解中心设有商事、家事、律师、物业、医疗、在线等七大调解平台,其中金桥商事调解室、孝爱家事调解室是该院结合天长市情和地方文化打造的特色调解品牌。诉讼服务中心先征求当事人同意,由调解员对婚姻家事、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21类民商事纠纷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后,诉讼服务中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登录“在线法院App”,实现网上申请、立案、调解、送达一体化,真正实现省时省力省心省钱。(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1安徽: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消费者利益受损,电商平台有权直接使用商家的保持金赔付;商家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平台对商家报送的信息应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2019年11月25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安徽省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着力解决全省电商平台服务合同存在内容不完备、条款不公平、形式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电商市场公平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基本内容有十四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开通、资质资信、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结算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持金、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期,违约责任、保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附则等。这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全国首份电商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成立后,安徽省首份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将供全省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参照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推荐当事人使用,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带来的网络交易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年11月29日通过了《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鼓励和规范全省志愿服务,调动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志愿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具有重大意义。《条例》总结了安徽省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好做法,借鉴了外省的好经验,明确了志愿服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了一系列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促进措施。经费问题是当前志愿服务发展面临的共同难题。此外,《条例》还着眼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出要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志愿服务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开展人才培养、文化旅游推广以及医疗、教育等方面志愿服务合作,实现志愿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合肥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中心揭牌。由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合肥仲裁委共同设立的合肥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中心2019年11月6日揭牌。近年来,合肥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幅提升。2018年,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共办理专利纠纷案件30余起,其中调解结案的占58.8%,但很多案件调解之后,因一方反悔而致调解协议无法执行。为解决知识产权人维权的困境,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与合肥仲裁委共同建立行政调解协议仲裁确认制度。合肥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合肥市建立并形成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专业化、法制化的专业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平台,旨在好行政调解仲裁确认制度得以多元化、专业化、法制化运行,有利于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成本,有利于推动仲裁调解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形成有机互补、相互衔接的大保护工作格局,助推合肥形成快速有效定纷止争的和谐市场秩序,还将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于仲裁调解等维权渠道和纠纷解决方式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4、北京大兴通报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2019年11月17日消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近日召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以案释法,提示公众注意订立有效遗嘱,妥善处理个人遗产,避免产生家庭纠纷。近5年来,大兴区法院共受理继承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共计194件。经调研分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存在以下难点:继承人众多,易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矛盾尖锐,庭审秩序难把控;遗嘱形式不规范,无效遗嘱认定多;遗嘱真实性遭异议,鉴定成功率低;新类型遗嘱多,遗嘱效力难认定。发布会上,围绕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大兴区法院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并提示公众,在订立遗嘱时,要保持遗嘱人具备是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要谨慎选任见证人,建议遗嘱人选择律师、公证人员作为见证人。遗嘱人必须本人签字,并且在签订遗嘱时,较好使用录音录像,辅助佐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要妥善保存遗嘱,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保管。立遗嘱时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份额。同时,还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 网络筹款发起人被判构成违约 返还全部捐赠15.3万余元及利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6日一审宣判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网络筹款发起人莫某因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被判返还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筹公司)全部捐赠15.3万余元及利息。朝阳区法院同时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及公示、第三方托管监督、医疗机构资金双向流转等制度,加强爱心筹款的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28岁的莫某与许某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因儿子出生后身患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征,2018年4月15日,莫某在水滴筹平台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较终筹集款项15.3万余元,捐款次数6086次。7月23日,莫某之子不幸死亡。7月27日,也就是莫某之子去世后的第5天,妻子许某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筹款在住院用掉5.3万元,其中3.15万元是之前社保报销的钱付款的,医院里有个2万元基金那时候也到账了,所以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需要借钱的情况……”8月27日,水滴筹公司正式向莫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某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9月,水滴筹公司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某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万余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之子总计花费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莫某除在水滴筹平台筹得的款项外,还先后在爱佑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筹集救助款总计8.8万余元。其中,莫某儿子病逝后,在医院账户内的3万元救助款结余被相关救助机构收回,故莫某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达5.8万余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平台筹款前,但莫某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法院还查明,莫某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某名下财产信息。莫某通过水滴筹平台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申报填写的内容、妻子许某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为此,法院认定尽管莫某之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发起筹款时也确有求助意愿和客观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时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存在问题。莫某辩称,水滴筹款项用于偿还儿子治疗所欠债务。但是他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用于儿子的后续医疗费。庭审中,莫某承认违背了约定。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某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某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要求返还筹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较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莫某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北京二中院: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请求仅二成获支持。北京二中院2019年11月22日召开追加被执行人案件常见误区提示新闻通报会。会上介绍,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将案外人或第三人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能够将许多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到位。但数据显示,追加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率并不高,仅二成左右。二中院介绍,从数据看,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收案不断攀升,但追加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率并不高。从裁决结果看,356件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145件被驳回追加请求(申请),约占40.73%,75件获得支持,约占21.07%,132件撤回追加申请,约占37.08%,另有4件终结审查,约占1.12%。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多数被驳回或撤回,法院分析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在执行中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案件审查标准严格,申请人存在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一部分申请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情形等缺乏必要的认识,甚至存在理解误区,故请求难以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需坚持事由法定原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执行人。北京二中院介绍,所谓追加被执行人事由法定原则,是指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符合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这里强调是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的。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应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通常的判断标准是,执行实施部门是否已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在此条件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反之,如果执行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完成处置,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尚不确定,法院一般会认定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不能成立。发布会上,北京二中院对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误区,进行了具体阐述。法院以受理的李某申请追加王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为例,李某以张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妻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王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其诉求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不予支持。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后,二中院二审予以维持。该案例表明,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被执行人配偶的变更追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是可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法官建议,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故债权人如认为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信息来源:新京报)
27上海金融法院与上交所签署备忘录 全国首推大宗股票执行司法协作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11月1日签署《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就上交所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执行司法协助达成合作意向。这是全国一个司法机关与证券交易所就大宗股票执行达成的司法协作机制,也是上海金融法院服务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自去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37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案件30余件,涉及处置股票的总市值近80亿元。大宗股票处置具有社会影响大、资金占用量大、较易影响中小散户股民利益等特殊性,目前对民事案件中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明确的处置规范,客观上影响了执行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大宗股票的处置流程,防范因大宗股票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提高执行效率,上海金融法院自今年2月以来,经过对传统处置方式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调研,在原有司法处置模式和交易所大宗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整合询价成交模式,探索一种全新的大宗股票处置执行方式。依据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上海金融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将拟处置的沪市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委托上交所发布司法处置股票公告,并依托上交所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大宗股票处置中的询价、竞价匹配、结果公示等相关协助执行事项。《备忘录》对信息披露、技术协助、实施流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沪苏浙皖司法协作共促民营经济发展。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沪苏浙皖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四省市检察长和司法厅(局)长围绕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主题,共话长三角检察、司法一体化发展大计,共促长三角民营经济发展大业。会上,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服务好长三角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着眼于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现状,从统一区域法律适用标准、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建立跨省协作机制三个方面作了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四省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司法厅(局)长还会签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规定限制影响企业经营发展需求、沪苏浙皖四省市请假标准不统一等现实“症结”,四省市统一了标准,对原来规定的请假理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细化为七大类情形。对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经营外出、检察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江苏法院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聚焦扫黑除恶重点案件 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2019年11月8日消息,为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指南》对需要着重审查的重点案件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防范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指南》规定,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审查。列出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P2P网贷诉讼、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原被告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但原告只截取部分往来凭证主张权利等15种情形的重点案件,应当重点甄别是否系“套路贷”虚假诉讼。《指南》规定,强化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审查。对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等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关联案件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强制检索制度,强制使用“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制度,加强对借贷事实与证据的实质性审查,防止“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指南》要求,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存在“套路贷”嫌疑,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江苏法院重拳出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规范网络借贷案件审理 截断不法分子获利通道。2019年11月17日消息,为有效防范打击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这是继江苏高院前不久制定并印发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后,江苏法院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又一重拳。江苏高院扫黑办主任、刑一庭庭长刘亚军介绍,网络“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套路贷”与线下“套路贷”相比,作案手法更复杂、影响范围更广泛、社会危害性更大。江苏法院将加强对网络借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的审查力度。在立案环节,要看约定管辖是否合法有效,对批量诉讼,从严审查。在审理环节,要加强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执行程序中,对《指南》下发前已经审结尚未执结的网络借贷案件(含终本案件),应中止执行;已经执行完毕但案款尚未发放的,暂停发放;同时将执行依据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甄别。江苏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王蕴向记者介绍,凡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应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应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同时,全省法院将严格把握法律标准,正确区分网络“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与合规网络借贷之间的界限,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刑事案。2019年11月4日消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日前借助区块链加密技术,对一起区块链存证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上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这是全国首例成功审结的区块链存证刑事案件。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13日间,被告人王某在江苏、浙江、江西等地,虚构“找不到老乡、钱包丢失”等理由,以“借款”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76起,共计骗得人民币9993元。因本案被害人众多、分散于全国各地,且单笔犯罪数额小、数量多,如果将相关证据通过传统的光盘形式记录并在公、检、法之间流转,将可能发生光盘毁损导致的数据丢失,或光盘内数据被篡改等情况。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加密存储,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案件办理过程中,上虞区司法机关联合蚂蚁区块链团队,以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并通过后期hash值比对,保持证据的真实性。本案证据的流转和比对贯穿于侦查、公诉、审判全过程,得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致认可。区块链是一种防篡改、可追溯、共享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利用区块链进行加密存证早在2018年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并已有了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运用,但在刑事案件上的运用尚属全国首例。”上虞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的成功判决,对于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数据存证和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据了解,绍兴法院还将与蚂蚁区块链积极探索“IOT+区块链”技术,打造可信数据采集设备,将设备计算的数据实时上链,好存储、传输环节的真实、安全、专业,推动电子数据真实性向源头延伸。(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陕西将统一机动车事故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西法院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分别对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意见施行时间、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规定。在统一赔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的现实情况,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解聘孕妇”保护平等就业权利。2019年11月26日消息,广东珠海一家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近日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今年2月20日,广东珠海这家物业公司女职工钟玲发现自己怀孕的当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这起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赔偿,有力保护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具有示范性意义,同时也警示其他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权益,不要再做类似“怀孕即解聘”违法之事。早在今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青岛中院成立建设工程类司法技术专家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举行建设工程类(造价)司法技术专家库成立暨专家聘任仪式。从全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机构遴选出的28位建设工程类(造价)技术专家受聘组成青岛中院建设工程类(造价)司法技术专家库。建筑工程类案件要求查明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复杂技术事实,在此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需要有力的司法技术支持。成立建设工程类(造价)司法技术专家库能使技术专家直接参与到审判工作中,有效弥补委托鉴定模式的不足,对提高鉴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工程类(造价)司法技术专家库成立后,受聘专家可以受邀对技术案件全程参与,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参与庭审、听证等环节,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及方法提出建议;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等,帮助法官解决技术难题,破解制约建筑工程类案件审判提速增效的技术障碍。构建优势互补、协调顺畅、切实有效的技术专家参与审判制度,促进青岛司法鉴定水平不断提升。(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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