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回应校园欺凌非婚同居等热点问题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二百七十四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根据会上通报,10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将审议8部法律草案,其中密码法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森林法修订草案、社区矫正法草案是再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档案法修订草案、生物安全法草案是初审。发言人介绍,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界定因疾病撤销婚姻中重大疾病的范围、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即将审议的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吸收采纳了其中有关意见。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性骚扰制度的完善、是否规定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氏的权利等方面。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自甘风险、自力救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制度的完善方面。臧铁伟表示,对于这些意见法工委正在进行认真研究。就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此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主要包括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的措施,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等。针对校园欺凌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臧铁伟表示,这些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将对预防、制止校园欺凌这一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于广泛关注的非婚同居问题,臧铁伟表示,早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立法机关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当时法律针对事实婚姻的问题作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司法解释。对于其他形式的同居,现行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旧维持了这一做法。主要出于如下考虑:一是未婚同居在整个社会上还远未形成共识。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冲击。二是因为同居情况和原因比较复杂,法律难以作出统一规定。三是未婚同居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诸多法律问题,且大多数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发言人还就密码法同等适用内外资企业、国内外产品和服务,物权法就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履职等问题新增针对性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问题等作出回答。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74件,收入2018年版法律汇编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9件。此外,还制定了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好。”臧铁伟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10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参加审议和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主持会议。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张苏军、高友东、李钺锋、鲜铁可、李康、郑功成、叶赞平、刘德培,全国人大代表杨松,围绕如何破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如何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人才培养,如何提升检察机关监督效果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如何与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流域治理方面形成合力,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在整治保健食品市场乱象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如何更好地运用检察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等提出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应询。栗战书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决定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就是要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好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要继续探索完善,健全制度机制,更好发挥公益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栗战书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紧扣服务大局这条主线,行使好检察公益诉讼法定职权,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抓住办案质量这个关键,严把立案关、证据关、检察建议关、整改落实关、起诉关,维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建设,增强一线办案力量,为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要用好社会共治这把钥匙,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调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凝聚公共利益保护合力。发挥好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作用,彰显司法专业,发挥法治威力。张军表示,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将做到全覆盖。其他类别案件只要有线索,也要自上而下指导督促办理。检察机关将规范办案,杜绝弄虚作假,持续开展“回头看”;规范司法解释、证明标准、鉴定工作,为办案提供有力好;规范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规则。把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更紧密融合,努力解决能力素质这个较突出的短板弱项,坚定不移推进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密码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10月26日表决通过了密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会议通过的密码法,是我国密码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要认真贯彻实施,不断提升密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等3项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年10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会议依法作出3项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推动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2019年10月1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好和支撑。《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好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好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六是加强法治好。《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赴郑州勘验减轻当事人负担 现场明理释法促成和解。2019年10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七合议庭近日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现场勘验,在准确查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基础上,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并成功促成和解。这是上述合议庭今年以来进行的第二次现场勘验,共化解四起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这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中,涉案专利为“自动甘蔗削皮机”。专利权人田某发现上诉人郭某长期在一大型水果物流批发市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郭某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经比对是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郭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向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二审中,合议庭发现涉案专利部分技术特征系功能性特征,原审法院未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进行技术比对,当事人对此存在较大争议;而被诉侵权产品体积极大,不便运输,双方当事人均为个体经营者,到北京开庭经济负担较重。为方便进一步开展调查,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合议庭决定赴郑州进行现场勘验。勘验当天,合议庭先就当事人争议的技术事实进行了听证,固定了关于技术特征比对的争议焦点。然后结合涉案专利及相关说明书附图,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一一比对,特别是就其中争议较大的“抱紧装置”“牵引装置”的技术特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比对意见。经勘验,案件涉及的技术事实已经清楚明确,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合议庭当即决定组织当事人现场调解。经合议庭法律释明,权利人理解了侵权并非只是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应的功能来判定,而是必须从手段、功能、效果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认识到自身在专利撰写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身的诉讼风险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作为一名销售商,虽然其主观上并不知道销售的系侵权产品,但也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被控侵权者表示今后将注意留存相关交易合同、单据等材料,规避法律风险。经过与双方当事人长达数小时的耐心细致沟通,双方当事人较终握手言和,本案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8、最高法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揭牌仪式2019年10月16日在宁波海事法院举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内设立的三家国际海事司法基地之一。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坚持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在服务海洋经济、做优审判执行、强化服务便民等工作上均走在全国海事法院前列。连续六年收结案数位列全国海事法院首位,连续三年获得全国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测评第一,全国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审理刑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成功审理了全国首例涉外海事刑事案件,成立了全国一个海事行政争议中心,创造性地开启了高水平建设海事诉讼“三合一”新型审判模式,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2019年10月16日在深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致辞。刘贵祥在致辞中表示,此次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两大国家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召开,顺应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需要,对于解决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挑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刘贵祥指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建设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发力,在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推进专业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应用和健全配套好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地方各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探索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相关制度,成功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破产案件,有效服务好了经济社会发展。刘贵祥强调,在破产制度完善方面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要完善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强化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二是要建立破产简易程序,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三是要完善管理人制度,促进管理人报酬合理化;四是要进一步扩大破产制度适用主体,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出台意见要求服务好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妥善审理涉非首都功能疏解案件。2019年10月1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为深入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能力和水平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指出,服务和好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责任感、使命感,牢牢把握积极稳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围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目标,为全面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科学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审理涉及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相关案件,服务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围绕雄安新区产业发展重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区。落实较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坚持多方位对外开放,加强涉外商事审判,构筑雄安新区开放发展新高地。《意见》要求创新司法体制机制,加快完善京津冀司法协同发展,探索推动司法领域新机制新举措和具有前瞻性的司法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在雄安新区先行先试。加强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推动京津冀法院立审执各环节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等。《意见》要求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和物质好,建立健全雄安新区法院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法院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召开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刑罚,努力用较小的刑罚成本争取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和预防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保持罪责刑相适应。要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保持死刑只适用于较少数罪行较其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对于毒品案件,要坚持从严惩处与精准打击并重。“刑事审判不能对民意无动于衷,搞机械司法,也不能被舆论所左右,搞舆论审判。”最高法提出,必须严格公正司法,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较后一道防线;同时,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最高法提出,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把抽象的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去,实现个案公正与类案公正、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新华社)
12、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2019年10月1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江必新指出,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不断完善配套好机制,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江必新强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切实增强责任担当;以构建健全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为主要载体,着重在专门机构建设、跨区划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上下功夫;以审判协调机制建设为关键方式,打造畅通专业的内部协同和纵横并重的外部联动机制;以有效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为重要举措,健全完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以提高审判队伍的素质能力为不竭动力,全面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江必新还围绕立案受理标准、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管理及环境修复执行等重点问题明确解决思路,部署工作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运用协商争点整理方法审案 当庭成功确认多主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主债务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10月18日依法公开审理尹某红与贵州中诚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主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运用协商争点整理等方法程序,成功地当庭确认了主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该案纠纷始于一枚印章,即中诚宜佳公司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由该公司执行董事樊某加盖,这种情况下该枚印章是否能代表中诚宜佳公司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审理的重点。2014年4月1日,尹某红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贵州壹壹公司、贵州中诚宜佳公司,担保人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曹县德泰置业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实际打款金额为准。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4月2日、11日、13日、15日,尹某红及其委托的案外人尹国某、张晓某向壹壹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共计520万元。2014年4月23日,壹壹公司向尹某红出具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载明收到尹某红的520万元,收款事由为借款。因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未能及时偿付借款,尹某红遂将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德泰置业公司以及担保人东阳三建公司诉至法院。根据中诚宜佳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印文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的贵州中诚宜佳公司印文与样本(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11月14日,中诚宜佳公司原执行董事樊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本人曾作为贵州中诚宜佳公司的执行董事,掌管该公司公章并在该份《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该公章为公司设立时刻制,未在相关部门备案,但对外公开使用。2014年5月31日通过我账户向尹某红转账258266元,系我代表贵州中诚宜佳公司向尹某红支付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由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向尹某红归还借款本金520万元及对应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德泰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对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东阳三建公司对应由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诚宜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高院改判中诚宜佳公司不承担责任,其余主体的还款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等均不变。尹某红、东阳三建公司、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不服,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经审查,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提审后开庭审理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行归纳本案的争点,并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正确行使程序处分权和实体处分权。在法官的引导下,当事人拨开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迅速找到了案件较核心的问题——从证据层面来看,该枚印章是否在代表中诚宜佳公司的其他文本上使用过;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债权人尹某红签署协议时是否有理由相信樊某可代表中诚宜佳公司在协议上签字。在此前提下,各方均同意将与这两个争点无关的其他争议搁置。还将明显不能成立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从而让庭审更加聚焦、更加有针对性。通过争点整理,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测差距也在显著缩小,这就为双方的和解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中,尹某红与中诚宜佳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中诚宜佳公司同意在30天内向尹某红支付300万元,而尹某红也同意在收到款项后放弃追究案涉合同各方责任的权利。在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一达成调解后,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经过一个半小时紧张有序的庭审,第五巡回法庭当庭查明了事实,依法确认了中诚宜佳公司与尹某红达成的和解协议。东阳三建等当事人也表达了接受法庭调解的意愿,本案将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部分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审判长冯文生介绍,本案成功地运用了协商争点整理办案方法。在这一新颖的审判方式中,律师转变了角色,不是法官的“对手”,而是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对抗”来赢得案件,真正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变成了法官的“帮手”。通过将争点整理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这一方式,充分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回归到“法律人”的初心。在庭前会议中,一个又一个的法律问题被各方代理人一一认同。来自各地的31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政协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团结报、中国审判杂志等媒体记者全程旁听了本案。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第五巡回法庭推出的在庭前会议中通过争点整理解决双方纠纷的审判方法,正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审判领域的生动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不断积极探索、完善公正司法的现代法治体系,有力提升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印发意见切实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于2019年10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试行。《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1条,就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出具体要求。《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细化和规范案件办理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意见》强调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规则,除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在办案系统内随机分配。分案后,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符合变更的情形的,需在办案系统内注明原因。《意见》要求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通过对案件的全程留痕、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和提升审判质效。为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意见》规定,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合议庭复议后由承办法官按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并层报院庭长决定是否签发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此规定旨在从制度上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保持监督有序、监督有责、监督留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审理案件类型,《意见》提出,案件审判长一般由二级以上高级法官担任,也可由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来指定。同时规定,对于刑事二审、民事二审、行政二审案件,刑事再审、民事再审、行政再审案件,疑难、复杂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院庭长可以确定由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保持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统一法律适用,保持裁判质量,《意见》强调,在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全面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对已审结或者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合议庭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庭长研究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将具有指导价值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典型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文件整理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商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内网“裁判规则指引”栏目公开,通过典型案例指引,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丰富并细化了提交主审法官会议情形,规定了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决议草拟并层报院庭长签发,从而进一步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主审法官会议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指导作用。此外,《意见》还对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严格审限管理,建立审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审限变更程序;二是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要求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将案件质量评查贯穿到审判执行各环节、全流程,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三是严格结案标准,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四是严格履行卷宗归档、保管、流转及使用的审批流程,妥善保管,保持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担任审判长调处一融资租赁两权相争案 一物两权矛盾尖锐 “重整”企业起死回生。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担任审判长在第五巡回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上诉人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议庭主持下,一起涉及金融借贷、融资租赁、破产重整等复杂法律关系、矛盾冲突十分尖锐的案件成功调解结案,涉案企业起死回生。本案的被上诉人东源煤电和东源煤业系云南煤化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系云南省属大型企业,前些年受宏观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2017年6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对云南煤化工集团进行了破产重整,关闭集团旗下煤矿18家,清理过剩产能357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14552人。东源煤电系云南煤化工集团2007年发起设立的拟上市股份公司,与云南煤化工集团的另一全资子公司东源煤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东源煤电于2012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建设恩洪电厂,项目公司为曲靖电力。东源煤业、东源煤电在岗职工7569人,账面总资产142亿余元、总负债137亿余元,近年来的经营年亏损3亿余元。2019年4月昆明中院成功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目前,仅剩曲靖电力因其发电设备涉本案国开行的抵押权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取回权之争而仍处“僵尸”状态。2013年,东源煤电向本案上诉人国开行贷款12.5亿元,后因未按期偿付利息,国开行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源煤电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等,同时请求判令国开行对93项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被上诉人招银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国开行因未尽到查询义务并且非善意取得抵押权,不应取得其中5项设备的抵押权,请求驳回国开行对诉争设备享有抵押权的主张。2018年9月29日,云南高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东源煤电应当偿还借款本金等,违约金因没有证据而未支持;招银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国开行未按规定进行查询,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对诉争5项设备的抵押权不成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开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受理后,由李少平担任审判长,与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魏文超,主审法官黄年、王海峰、葛洪涛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2019年10月15日,合议庭主持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确定了二审的争议焦点。10月21日上午,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次提出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都同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调解。东源煤电还特别提出,希望得到法庭和相关当事人的支持,通过诉讼和解达成多方共赢。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得到法庭的当庭确认。法庭将在庭后发送调解书。李少平指出,本案能较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调解是高质量、专业益的审判工作;实现了云南“煤老大”的复活、末端企业去产能、设备价值较大化的社会效果,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司法好路径。李少平认为,本案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对生产设备等动产的物权登记未作明确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对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分别作出规定并各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引发不同的登记机关的登记权利发生冲突,既影响了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了社会融资秩序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裁判的普遍性问题,法庭开庭后将依法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内容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力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但实践中存在定罪量刑标准不易把握、法律适用存在认识分歧等问题。为好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交通、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刑法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解释》明确“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解释》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加以判断。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都属“情节严重”。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解释》总结并明确了“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解释》还明确了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要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规定,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针对网络犯罪一定程度存在的再犯现象,《解释》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为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解释》规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10月24日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介绍说,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好,提升诉讼效率。为推动形成制度适用合力,“两高三部”制定《意见》,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等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意见》还明确了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好和被害方权益好,审前程序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等。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意见》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意见》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意见》指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类型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简化。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结构出现新特点,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减少,轻罪案件大量上升。目前,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审结刑事案件约130万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在80%以上。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沈亮表示,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发挥司法审判较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各方参与及量刑建议说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力争每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原则,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等,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以从轻的就从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的,不能因认罪认罚就简单从宽处理。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好,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好的平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维护最高法院司法公信力。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并于2019年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较力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本级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实施办法》全文共计12条,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分歧解决申请、分歧解决工作流程、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实施办法》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需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并负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按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要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发生分歧的,应当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现有部门的职能权限,《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分别负责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的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法律适用分歧的初审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送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负责法律适用分歧的复审工作,按照审判与执行工作职能分工,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送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其中,初审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复审的参考。为保持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结果的专业性,《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的复审意见后,应当及时报请院领导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法律适用分歧的较终解决结果。此外,对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的报送单位,并按照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和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予以落实。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法院: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 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跃升至31位 《报告》记录的中国开展的8项改革措施中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3项。世界银行2019年10月24日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去年的46位跃升至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较大的十大经济体。《报告》记录的中国开展的8项改革措施中,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3项,充分展现了中国法院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的担当作为。《报告》评估周期内,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领域加大改革发展步伐,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中国司法改革成果得到《报告》高度认可。中国在190个评估经济体中,评价民商事司法制度与法院工作质效的“执行合同”指标保持全球专业,排名第5。其中,体现司法制度与工作机制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得分16.5,是全球较佳实践者。世界银行对执行合同指标的考察,深入到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公开的各个环节。在《报告》评估周期内,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明确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情形、程序、时间间隔等,力求提高庭审效率。此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要求上网公开“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单一案件审判流程”等信息,增强司法透明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专业运行,好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报告》显示,在评价市场救治退出机制与质效的“办理破产”指标排名中,中国位居第51位,与去年相比上升10位。其中,考察现有破产法律制度充分性和完整性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得分13.5,高于经合组织高收入国家平均值,处于全球先进水平。为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标世行营商报告评价体系,对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一一回应,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为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2019年初,深圳、北京、上海三地先后设立破产法庭。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为破产审判专业化提供审判管理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实现对破产程序的全程追踪,通过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便利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询,降低企业破产成本。继续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在坚持依法受理和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办案周期。大力推动破产费用好、管理人行业自律等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的优化。截至2019年9月,全国各省市区共成立了42家破产管理人协会,各地共出台关于政府法院联动协调处理破产案件的文件30个,有效推进了破产制度实施。《报告》中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用于评价在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法律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中国这一指标排名第28位,与去年相比上升了36位。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人民法院以拥抱科技提质增效,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法庭,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体验。2018年9月,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全国各地互联网法庭试点陆续开展,多方位探索和完善网上立案、智能化语音识别、在线庭审、示范性诉讼等改革创新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的线上程序,实现当事人“一趟都不用跑”,避免异地往返,降低诉讼时间与成本。(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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