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9月13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专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夯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二是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各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三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四是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五是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责任落实,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加强法治好和监管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9月20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决定》明确,在近年来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基础上,今年再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推动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经调整,继续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24类减少至10类。《决定》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约束手段,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保持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决定》强调,要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二是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三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保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法发布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航运秩序 加强案件审理。2019年9月11日消息,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提升新时代海事司法理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航运秩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案件类型丰富,法律适用问题突出,社会示范效应明显。一是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有涉及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有涉及银行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的诉权及索赔范围的问题;有涉及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保险事故时界定保险责任的问题;有涉及从事沿海货物运输船舶、内河船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问题;有涉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后适用实际承运人制度的问题;有涉及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规则的问题。二是在规范航运秩序方面。有涉及为提高内河航行安全意识,认定船舶未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构成船舶不适航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问题;有涉及为规范无船承运人市场管理及航运交易安全,依法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持金责任保险格式条款无效的问题。三是在加强新类型案件审理方面。有涉及为保护国家海洋环境,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采取“裁执分离”方式恢复海域原状的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举行。2019年9月10日消息,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互联网领域的多个热门话题成为百余位法学专家、学者、产业界代表的研讨对象。互联网法治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当前网络社会面临个人隐私受侵犯、知识产权受威胁、网络攻击和恐怖主义等问题,这也对全球互联网治理提出新要求。在研讨会的分论坛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成为专家热议的话题。近年来,电商限定交易,即互联网行业的“二选一”问题频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认为,目前“二选一”问题较为突出,平台经济中的限定交易现状令人担忧。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说,针对这种损害商户、消费者和损害竞争的行为,应依法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海事法院全面实现跨域立案。2019年9月10日消息,随着较后一个调试单位武汉海事法院的数据请求模块与中国移动微法院系统成功对接,全国海事法院日前全面实现跨域立案。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以实现跨域立案为突破口,推动跨域诉讼服务全面铺开,推动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切实解决好异地诉讼不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特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法院试点跨域立案后,于7月底选取全国海事案件实现跨域立案为新突破口,探索全国统一的跨域立案机制。仅一个月的时间内,全国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成功对接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并在全国10家海事法院之中的8家海事法院之间完成8件案件的跨域立案,海事审判跨域立案工作初显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较其他案件,海事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纠纷涉外性强,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广,当事人异地诉讼情况多,海事案件跨域立案的需求更强烈、更迫切。同时,针对海事诉讼特殊性,全国海事法院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已基本上实现海事法院本部与其派出法庭之间审判管理的互联互通。各海事法院基于专业相同、业务同质的原因,相互间已经建立较为紧密的工作联系,跨区域协助工作起步早,建立全国海事案件跨域立案机制也具有先天便利条件。跨域立案只是海事诉讼服务中的一个环节。今后,海事审判将在跨域立案的基础上,完善海事跨域诉讼服务机制,实现快速办理委托送达、委托调查、委托扣押船舶等诉讼委托事项,提高海事法院之间协作效率,进而提高海事审判执行效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对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广受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他指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易把握、存在认识分歧。为此,《解释》从六个方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考试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二是行为后果。《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四是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五是数量标准。《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六是违法所得。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从实践来看,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为有效打击再犯,《解释》专门规定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同时,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姜启波表示,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并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 对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好监督等予以明确。2019年9月2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好监督等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等,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明确,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意见》强调,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胡云腾强调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为促进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依法公正稳妥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19年9月26日举办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本期大讲坛由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主持。胡云腾指出,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引领,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要严肃惩治故意从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和威慑功能;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推动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先,尽可能防范此类行为发生;要推动有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固定案件证据,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打好基础;要注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形成纠纷解决合力,落实源头治理要求;要配合检察机关并发挥行政审判在解决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并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研讨会紧紧围绕对区分抛物和坠物及其不同法律规则适用问题、查找直接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及有关部门查找直接侵权人的职责确定问题、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问题、健全国家防范和救助责任并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利用社会保险分担风险等高空抛物坠物司法实践与社会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16个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这16个案例是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700多件 “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备选案件中遴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该安排作为司法解释将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此系内地首次签署向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文件。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人员交往日益频繁密切,经贸合作不断拓展深化,由此产生了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日益多元的两地互涉法律纠纷。深化两地之间司法协助、发挥仲裁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合作、健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也是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高质量司法服务和好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018年6月启动《仲裁保全安排》的磋商。双方历经三轮会面磋商、数百次沟通、数十次资料交换,在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的基础上,将互信合作、造福于民的原则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制度规范,于2019年4月2日签署《仲裁保全安排》。《仲裁保全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该安排对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了全面规定。《仲裁保全安排》施行后,两地法院将可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的相互协助促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仲裁保全安排》生效施行,是支持香港发展法律服务业和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务实举措,是“一国两制”方针下开展更加紧密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具体体现,是为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丰富“一国两制”实践贡献的司法智慧。《仲裁保全安排》在香港亦将于10月1日生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检发布新规作出具体规定 调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2019年9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因此,规定与以往历次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有着根本性不同,本质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好、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信息来源:新华社)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和6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25日举行以“加强案例指导,做实行政检察”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和6起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这次发布的最高检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是行政检察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均为“两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领域案件,其中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例1件,非诉执行监督类案例2件。发布本批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原因有:①回应社会热点问题,8件案例涉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②突出理念变革和引领,通过鲜活的行政检察实践,诠释新理念。③注重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微博)
12、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工作推进会 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公安部2019年9月3日在河南郑州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工作推进会,对全面推进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并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的十起典型案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侦办“套路贷”团伙案件18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65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790起,查扣涉案资产161.76亿元。(信息来源:新京报)
13、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惩戒严重违法失信服务机构。2019年9月6日消息,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意见》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劳动好监察执法力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四个方面,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12条具体举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依法管理,以深入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为统领,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要求各地切实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行为。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在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完善报告公示制度、持续开展清理整顿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等方面细化实化具体措施,构建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格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招聘活动管理、劳务派遣规范等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领域和对象,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预防预警、行业自律、应急处置等措施,防范化解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失范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12315平台上线 畅通消费者投诉。2019年9月2日消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2019市场监督管理论坛日前在天津举行,全国12315平台在论坛上亮相并正式上线,消费者投诉举报统一使用12315热线号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全国12315平台将原工商12315、质检12365、食药12331、知识产权12330、价监12358五条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统一整合,为投诉举报提供统一、全天候的服务,这标志着“互联网+监管”取得了新的突破,更好地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在论坛上表示,通过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能够引导消费预期,让人们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不断扩大消费规模,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扩大国内市场,夯实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信息来源:新华社)
1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配套规章公布施行统一反垄断执法模式细化互联网垄断认定标准。2019年9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3部反垄断法配套行政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正式落地施行。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由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此次实施的三规章在业界获得高度期许,认为这是机构改革后,配合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而出台的重要行政规章,为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好,在反垄断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于互联网经济在市场垄断行为方面的认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难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6、安徽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2019年9月2日消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将四类行为纳入“黑名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7、安徽省一家知识产权纠纷律师调解中心成立。2019年9月10 日消息,安徽省一个知识产权纠纷律师调解中心在安徽省天禾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这是安徽省建设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又一探索。调解中心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秉承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鉴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调解中心配备了4位省律师协会在册律师调解员,还聘请了5名兼职调解员,他们分别来自高校、科技创新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调解中心主任陈军律师介绍,调解中心已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接,重点分流有意向进行诉前或诉中调解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减轻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工作压力。同时,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省工商联、省电子商务协会、省软件协会等组织,进行深度交流与合作,力求通过为知识产权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的方式,尽可能将知识产权纠纷消化在诉讼前。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现实背景下,调解中心的成立将有效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好,促进创业创新。(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8、安徽省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2019年9月10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省法宣办近日印发《关于在全省农村实施“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的意见》,就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队伍作出部署。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行政村辖区内的每个自然村(村民小组)至少培养1名“法律明白人”,全省所有的行政村每村至少培育1名“法治带头人”。到2022年底,全省所有行政村辖区内的每个自然村(村民小组)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全省所有的行政村每村至少培育2名“法治带头人”。按照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从选拔范围、选拔程序、考核上岗方面规范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选拔程序;从实施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培训、线上远程培训“三大培训”方面,加大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育力度;从搭建工作平台、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考核奖罚方面,加强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把“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开展情况,作为“七五”普法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落实具体任务,加强考核评价,促进“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不断向纵深推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19、安徽:砀山首次送达公益诉前检察建议。2019年9月10日消息,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会日前在该院检务工作区检察建议工作室举行。该县检察长向县公安局和教育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部分学校门口未规划人行横道线、未设置减速带、未设立限速和注意儿童等标志,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该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县检察长审批,向砀山县公安局、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此次公开送达,扩大了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影响,凸显了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通过交流搭建会商平台,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使被监督的行政机关更易于接受,真正把公益侵害问题解决在诉前,让检察建议产生更大的法律监督实效。(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0、安徽一家:肥东法院“上线”全流程外包审判辅助事务。肥东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举行司法辅助事务项目启动仪式,率先在安徽全省法院系统“上线”司法辅助事务全面外包。肥东法院经过前期调研,引进外包公司,量身定制了司法辅助事务全流程外包程序,探索购买社会服务与集约化管理、信息化有机结合的司法辅助外包模式,将法官从立案到归档繁杂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法官大包大揽问题,为法官减负,同时解决管理模式和工作手段滞后问题,有效提质增效。从而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应对“案多人少”矛盾。肥东法院院长曹海清介绍,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机制有利于提升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水平,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人民群众将是较终受益者。外包公司进驻肥东法院后,以信息化为依托,与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全流程集中办理可剥离的审判执行辅助事务性工作,目的就是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法官将专注于审、判、写,法官助理集中做好管、核、写。其他的事务性工作全部交给外包公司来做,包括文书送达、庭审排期、案卷流转、材料收转、解答咨询、接听12368、诉讼引导、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等。材料转发、扫描、案卷流转情况实时记录、全程留痕。(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团省委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安徽省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推进会暨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2019年9月25日在合肥举行。会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与团省委共同签署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安徽省委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立足各自优势,按照职责分工, 深化业务合作, 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促进司法专业办案与社会综合保护的良性互动。各级检察机关要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切实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工作需求和服务标准,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社工机构、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搭建有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社会组织的协调联动平台,提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能力。协议约定,双方将在3大领域展开合作。在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具体合作内容有:深入开展未检转介工作,对接专业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支持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和提升社会观护基地工作。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方面,具体合作内容有:突出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重点,丰富法治教育内容,推动专门教育工作。在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具体合作内容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帮扶救助,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和“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工作。(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2、安徽省高院省检察院“两长”首次同庭履职。2019年9月19日,夏某涉嫌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上诉一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作为此起案件的承办人,二级大检察官、省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二级大法官、省高院院长董开军担任审判长。大检察官和大法官同时出庭履行检察、审判职责,这在安徽省尚属首次。今年3月28 日,淮南市中级法院就夏某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判处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夏某不服,以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上诉。在案件管理部门,薛江武随机抽取了该案。在审阅全部案卷过程中,薛江武发现,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证据存在3 处瑕疵,遂及时向原侦查机关提出补正意见。今年6月,薛江武前往寿县看守所提审上诉人,全面听取其上诉理由。针对上诉人的辩解,薛江武对相关物证作了进一步辨认,将现场获取的物证一一比对,保持每一个物证从证据来源到相互关联都环环相扣。此后,又通过补充侦查、法医鉴定等手段,进一步补强证据,使得原本认定事实存在疑问的问题迎刃而解,保持案件证据不留一丝疑点。在9月19 日上午的庭审中,薛江武紧扣关键事实进行了讯问,讯问简洁有力。为增加庭审的实效性,薛江武通过智慧检务系统,向二审法庭出示了该案的主要证据和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获取的4 份新证据,还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控辩双方对该案证据发表针对性的意见,全面开展质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薛江武一一给予了有效的答辩。合议庭当庭宣布对这些证据全部予以采信。“法律的公正,不仅在于它能衡量出何种行为是犯罪,还在于它能衡量出被告人应有的制裁。”在法庭辩论阶段,薛江武在全案同时存在从重、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分析全案量刑情节,条分缕析地发表了精准的出庭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薛江武还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对上诉人开展法庭教育,并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法治宣传。庭审进行了三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3、不动产司法业务 “落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司法业务登记服务窗口近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启用。这一服务窗口由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住房好和房产管理局联合设立,实现不动产司法业务在法院内“一站式”办理。全国各地法院均可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合肥中院查询、查封、解封合肥市的不动产业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浙江高院联合13个部门出台行动方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2019年9月10日消息,为纵深推进“较多跑一次”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委改革办(省跑改办)、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省检察院等13个部门近日共同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方案》要求,浙江高院要尽快制定专门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简便快速功能,探索执行程序替代简易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探索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案件;探索破产办案平台与执行办案平台的对接,通过执行办案平台查询、控制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处置,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探索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作和深度融合。积极争取在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破产审判探索新的制度通道。《方案》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破产案件特点的财产网络拍卖方式,单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板块,适时研究制定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鼓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债权人参会。进一步优化浙江法院办案工作平台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的对接,通过网上预约立案渠道探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降低立案成本。通过“一网两平台”同步生成破产审判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优化破产管理人考核机制,制定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强化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运用微信小程序以广告形式在微信特定朋友圈投放执行悬赏令尚属浙江首创。2019年9月21日消息,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近日运用微信小程序以广告形式在微信特定朋友圈投放悬赏令,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予以失信曝光的同时,引导有关财产线索知情人进行有偿举报,较高奖赏可达886万元。该做法在浙江尚属首创。该做法是有法律依据。首先,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的义务。其次,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中要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特定条件下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等内容。江干区法院推出的执行悬赏令正是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做出的,只是创造性地运用了微信朋友圈,加大了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的震慑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在线宣判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2019年9月5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一审在线宣判,判决两“微商”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该案不仅是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是自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全国首例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案件。2016年至2018年间,李某、刘某两被告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以“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等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加价出售。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两被告销售的减肥胶囊27瓶,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机构检测发现,这些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西布曲明、酚酞对人体具有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两被告购进的减肥胶囊共13万余颗,绝大部分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市场,其中流向市场的3.4万余颗无销售记录保存,难以核查销售对象的身份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众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产品,其中大量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流向市场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经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故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61万余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浙江:湖州吴兴启动职业放贷人征税工作单例征税近9万元。2019年9月30日消息,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的推动下,税务部门近日首次对职业放贷人郑某利息收入39万元征收税费87632.64元。2018年5月9日,郑某就其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湖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26120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还款。截至2019年9月4日,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款6921205元,其中包含利息390000元。吴兴区法院审查发现,2017年初至年末期间,郑某在该院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7件,标的额共计1781.1万元,符合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故将其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该案执行到位后,吴兴区法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的规定, 9月17日,向税务部门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告知案件情况。9月23日,税务部门回函,明确该案需征增值税11359.22元、建设维护税397.58元、教育费附加170.3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3.59元及个人所得税75591.86元,共计87632.64元,并请求协助扣缴。当天,吴兴区法院即从执行款中扣缴税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9月26日分别在海南海口、三亚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指出,批准设立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高度重视和最高法院对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大力支持。希望海南各级法院坚持党的领导,保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国家战略,为海南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树立精品审判意识,传递清晰明确的司法价值取向,给投资者稳定的心理预期,引导市场竞争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的衔接,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打造法治新高地。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法院批复设立的第20家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是全国首次设立省级跨区域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专门法庭,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两类专门法庭的设立对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重庆举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就征地行为复议诉讼审查标准达成共识。2019年9月30日消息,重庆市机构改革后首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席会议近日在市司法局召开。会议研究了当前相关征地行为复议诉讼审查标准等问题。为好新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2016年10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统筹管理,各级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自2016年建立市级联席会议机制以来,重庆市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已连续召开7次,形成会议综述或会议纪要,供各地区、各单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把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席会议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指导、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为主旨,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强调,机构重组后,新的司法局承担着“一个统筹、四大职能”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政治站位,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系沟通机制,切实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重点问题的研讨,以好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优先考虑,进一步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职责不同,审理范围和审理程序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也有区别,对实务中出现的分歧和不同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统一认识和裁判尺度,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会议研究了当前相关征地行为复议诉讼审查标准问题。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征地拆迁矛盾突出,申请人因不服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征收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征地类案件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资格、申请期限以及衍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认识不一,审查标准不一。针对征地批复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主体资格、农村集体征地公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施行前申请人超过一年申请协调是否受理、已与征地实施机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了补偿安置费用的被征地农民是否可就补偿安置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等问题,会议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共识。会议还研究了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是否应依职权决定追加第三人、机构改革后部分区县部门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征地补偿案件中补偿是否到位的认定、征地补偿程序完成后被征收人就已征土地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行政机关是否受理等问题。(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 上一个:2019年12月法律信息(1)
- 下一个:2019年10月法律信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