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46个国家和地区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这一公约。该公约此后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在通过公约的决议中,联合国大会表示,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具有独特价值,公约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调解是专业灵活的争议解决程序,比起诉讼和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更具成本及时间优势。《新加坡调解公约》将允许在国际商业纠纷中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缔约国一方的法院,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信息来源:新华社)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会议审议通过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指示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假药、劣药、药价高、药品短缺等突出问题,把较严谨的标准、较严格的监管、较严厉的处罚、较严肃的问责写进法律,进一步健全了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法律制度。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宣传,严格执行法律各项规定,保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会议统筹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好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资源税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资源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会议审议通过资源税法,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渔业法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渔业法贯彻实施情况,深入查找影响法律实施的症结问题和深层次原因,督促法律实施主管部门落实法律责任,保持渔业法全面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渔业法执法检查。这是1986年渔业法制定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渔业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9年8月26日在北京召开,检查组将于9月至10月,分赴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海南等8省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等7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将在全面了解渔业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水产养殖业法律规定落实情况;捕捞业法律规定落实情况;渔业资源利用保护法律规定落实情况;渔业监督执法、依法维护渔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渔民持续稳定增收等情况;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修改完善渔业法的意见和建议等。11月,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12月,检查组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解决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专业利用,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9年8月28日在京召开,检查组将于会后至10月,分赴新疆、吉林、甘肃、青海、宁夏、河北等6个省(区)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等12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将在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情况,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总量目标、发展规划、科技和产业发展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再生能源全额好性收购制度和上网电价、电价附加征收、发展基金、税收优惠等经济调控制度落实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意见和建议等。11月,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12月,检查组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2019年8月10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2011年7月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施行以来,在宣传和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营造全社会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整烈士评定程序,增加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二是彰显烈士荣誉属性,将烈士证书改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三是体现对烈士及其遗属的敬仰和尊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文——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2019年8月23日消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近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差距。为此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大执行公开力度,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程序。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意见还要求,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完善市场退出工作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完善责任保险体系,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好大规模受害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意见强调,要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彰显法治专业,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的浓厚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两个‘一站式’建设目标,旨在打造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介绍,围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制度、诉讼服务体系、跨域立案服务等司法改革要求,《意见》以两个“一站式”建设为主线,分三部分共计27条规定了推进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措施和组织实施。其中,第二部分为核心内容,提出16条工作措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基本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成。《意见》第7条至第12条重点围绕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从“走出去”和“引进来”两个维度四个层次提出工作要求。“走出去”强调主动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司法好。“引进来”是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类型多样的调解平台,引入各类调解人员,配备速裁法官或团队,按照自愿、合法原则,为当事人提供解纷方案和解纷服务。四个层次是从源头到诉前再到诉讼前后端的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多元解纷体系。此外,《意见》还强调推动建设应用在线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线上一站式解纷服务。《意见》第13条至第22条对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作了规定,可以概括为“三化”“四立”“一平台”。“三化”是诉讼服务立体化集约化信息化。“四立”是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相结合的便民立案模式。“一平台”是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意见》明确,建立诉前调解案件管理系统,做到逐案登记、全程留痕、动态管理,并将诉前调解工作量纳入考核统计范围。《意见》除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原则上当场立案外,还对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两项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做到凡是能网上立案的案件,应上尽上。对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除确有必要现场提交材料外,一律网上办理。对当事人选择现场提交立案申请的,不得强制网上立案。普遍推行跨域立案服务,设立专门窗口,建立就近受理申请、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的联动办理机制,实现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钱晓晨表示,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是今年全国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除了《意见》要求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为推动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给全国法院下发了工作规范和技术规范,对工作开展和技术架构提出了要求。《意见》明确,扩展网上服务功能,全面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打通当事人身份认证通道,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厅网线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自动关联。开展全数据分析,科学研判各类矛盾纠纷发展态势和审判执行质效情况。加强诉讼服务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实现内外网信息专业交换与安全共享。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是推动两个“一站式”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亮点工作,通过建立质效评估体系,实现对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的大数据管理。上级法院可以自动监测、全程监管和评估分析下级法院诉讼服务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知识产权庭首派技术调查官支援地方法院。2019年8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调派本法庭机械领域技术调查官丁雷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调派技术调查官支援地方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是技术调查官调派制度的一次生动实践。涉案发明专利涉及一种具有旋耕、开沟、整形、铺膜、覆土、镇压、打孔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农业机械,技术方案复杂,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接受调派后,丁雷多次通过远程文件传输、音视频通话等方式与银川中院办案合议庭沟通相关技术问题。因被诉侵权产品的内部结构和部件细节等关键技术特征无法远程查明,丁雷于8月8日赶赴银川协助办案合议庭现场勘验了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作业状态,迅速查明了有关技术事实。此次技术调查官调派尝试,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西部民族地区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对农业农村问题的高度关注。为实现技术调查官队伍效用较大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一方面将大力建立健全京津冀、江浙沪、大湾区等临近区域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助力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另一方面将加大发达地区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技术调查官人员调派支持力度,有力推动欠发达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发展,服务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出台规定好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是刑法所规定的较严厉的刑罚,被称为“较刑”。我国司法实践中,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法律武器的同时,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时,以“死刑复核”程序来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8月9日向社会发布,9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发布的《规定》,首先明确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依据《规定》,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法提交有关手续,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信息来源:央广网)
12、最高法知产法庭首次进行巡回调解 通过一案调解实现多案撤诉。2019年8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日在山东省济南市、泰安市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元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促成涉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实质化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进行巡回调解工作,是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方式创新、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的又一次有力实践。因同一专利权纠纷,案涉当事人先后相互提起两起民事诉讼及专利无效申请,矛盾交织复杂,且当事人地处山东各地。为此,知产法庭第七合议庭决定进行巡回调解。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到泰安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后,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座谈。通过座谈调解,三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上诉人南通二建公司撤回上诉;专利权人汇星公司撤回另一起民事诉讼;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对专利权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南通二建公司、巨野公司向汇星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获得专利使用权。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深感如释重负,对优良专业司法深表敬佩满意。近一个月内,知产法庭已开展3次巡回审判,先后深入江苏、广东、山东等省就地办案。本次巡回审判与调解结合,通过对一案调解实现了多案撤诉,实现了民事和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实现企业互利共赢,且从立案到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仅历时1个多月,纠纷解决周期短。这充分展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一并管辖的优势。知产法庭成立以来,对先行判决(部分判决)、巡回审判、技术调查官等制度进行积极探索,致力形成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新格局,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且已初显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召开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平台视频培训会加强海事审判信息化建设 助力海事审判质效提升。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28日召开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平台视频培训会,对该平台的使用进行培训。这标志着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平台建设的完成,也是全国海事审判系统围绕 “一带一路”、海洋强国建设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提高海事审判信息化水平取得的又一新成果。海事审判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这几年也一直在不断努力和进步。中国海事审判工作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我国海事审判管理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实际需要,在四级法院内网为全国海事法院搭建的信息平台。功能包括海事审判多维度统计分析、船舶动态查询、查扣、海事审判资料库等。平台较大效用是利用大数据汇聚分析功能,全面提高海事审判质效。利用海事审判业务辅助功能,查找海事审判文件,进行类案检索,实现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利用平台的海洋地图,采集船舶信息,实现对船舶的实时监控定位,主动掌控船舶扣押时机。利用平台的即时消息通讯系统,实现各海事法院之间的协助,提高办案效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将开展司法巡查 努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执行工作指明了前行方向,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人民法院将推进执行信息化向智能化升级,提升查控系统智能化水平,完善“1+2+N”执行信息化系统;积极推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画像构建智慧执行模式;不断深化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探索执行团队化办案新模式。最高法院将通过司法巡查的形式,把各级法院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作为巡查重点,及时通报,加大问责。各地法院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的督促检查,加大考评问责力度,不断加强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力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努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首部《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出炉。2019年8月18日消息,司法存证领域第一本白皮书——《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近日发布。《白皮书》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多省高院、互联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等25家单位共同参与编写,介绍了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特点和系统设计原则。2018年9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对以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出司法解释。该规定实施之后,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确认。《白皮书》显示,电子数据存证是潜在区块链技术重要应用落地领域。区块链技术具有防止篡改、事中留痕、事后审计、安全防护等特点,有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区块链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可以降低电子数据存证成本,方便电子数据的证据认定。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已有吉林、山东、天津、河南、四川省等12个省(直辖市)的高院、中基层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已上线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作为一个将区块链司法存证运用于遗嘱订立全过程的专业机构,中华遗嘱库已将关于社会存证场景遗嘱案例中的相关标准落实到遗嘱登记过程中。经过存证的遗嘱内容,可在法院官方电子证据平台进行查验,一旦涉及诉讼,与案件相关的遗嘱订立时间、立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等信息,都可通过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进行查验追溯。法官可当庭在电子证据平台对遗嘱存证保全证书上的哈希值(一种从任何一种数据中创建小的数字“指纹”的方法)进行校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公安部2019年8月22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介绍,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坚持整体谋划、分步推进、深度打击、有效治理,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对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打击。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案件3.2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万余人,捣毁制贩假证窝点1900多处,缴获一大批伪造居民身份证,发现清理网上涉居民身份证违法信息4460多条。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介绍,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居民身份证的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出身份证异地受理、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等一系列便民举措的同时,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身份证错号、重号、造假等突出问题,下定决心,持续狠抓打击整治。2018年以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全链条、全环节精准打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李京生通报,居民身份证服务管理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行政管理工作。近年来,公安部突出问题导向,着眼群众需求,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技术升级,全面提升居民身份证服务管理水平:一是全面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指纹比对,实现人、证同一性认定,更好地防范冒用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二是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汇集群众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换领新证后的原居民身份证信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向社会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服务,为防止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提供了重要辅助核查手段。三是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群众可以就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手续。四是会同社会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联合工信部、司法部、人社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下发通知,进一步要求社会相关用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司法部推荐首批58家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全力协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2019年8月15日消息,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为什么很高?有没有收费标准?能不能先鉴定后收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司法部坚决把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始终,以检察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积极推动制度创新,组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工作。目前共推荐首批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效解决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的问题。司法部日前印发《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司办函〔2019〕993号),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政法各单位以及生态环境部,供各级检察机关选择委托,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下一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地尽快出台收费标准,补齐收费标准缺失短板。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中,安徽省为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下发通知 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2019年8月3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日前共同下发《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将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好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集中限时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将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这位负责人指出,将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强化案件审判、执行和保全,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及时给予执行救助等;将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19、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2019年8月17日消息,人社部日前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人社部指出,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有关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随着国务院第174号令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为工作五天、休息两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有关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清明节,放假一天;劳动节,放假一天;端午节,放假一天;中秋节,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有关年休假标准: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探亲假标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有关婚丧假标准: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天至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发文治理“校闹”。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2019年8月20日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意见借鉴治理“医闹”做法,结合教育领域特点,遵循客观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原则,围绕依法治理“校闹”,构建了从加强预防、减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到严格执法、依法惩治“校闹”行为,再到多部门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意见突出“预防为先”,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意见》对“校闹”行为做到了“坚决打击”。《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意见》还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8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光荣牌相关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印发《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悬挂工作规定》是对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落实和细化。国务院部署悬挂光荣牌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落实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共为3958万余户对象家庭悬挂了光荣牌,有力弘扬了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了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但在悬挂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异地悬挂如何办理,对不珍惜荣誉恶搞光荣牌的行为如何处理,工作部门在悬挂光荣牌过程中的职责等等,需要从政策层面予以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全面梳理,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悬挂工作规定》。《悬挂工作规定》包括总则、悬挂范围、组织实施、生产制作和分发、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明确了给谁挂、谁来挂、怎么挂、怎么管等具体问题,规范了光荣牌制作、新发、补发、更换、收回、取消和恢复悬挂等全部工作流程,细化了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9年8月23日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规定指出,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根据规定,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好措施;拒绝的后果;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规定还提出,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违反该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中国法学会召开法治工作座谈会 应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2019年8月23日,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来自各方面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会发表意见。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问题,与会者一致认为,应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都要充分认识这种危害,对违法犯罪者严加惩处。会议建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明确处罚措施,对高空坠物情形,有关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应明确予以相应处罚;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会议建议,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调查、侦查力度,依法及时准确查明相关案件的责任人,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快“雪亮工程”建设,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技防入户”工程,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做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证据固定、留存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安徽规范涉“套路贷”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助力扫黑除恶 构建长效机制。2019年8月1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就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中排查和处理“套路贷”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省法院,指导涉“套路贷”民商事审判监督工作。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况,《会议纪要》明确了在民商事审监工作中排查和处理“套路贷”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任务,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统筹刑民案件,正确履行审监职责;注重长治根治,构建长效治理机制。《会议纪要》概括了“套路贷”的性质、特点和常用手段,部署重点排查六类民间借贷案件,要求严格实施一案三查:要件式审查原审认定民间借贷的事实与证据;实质性审查涉嫌“套路贷”线索与材料;依职权调查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形。《会议纪要》还就刑民衔接处理相关案件、构建治理“套路贷”诉讼长效机制等提出了要求。安徽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做好民商事审监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对接工作,准确把握审监纠错与专项斗争惩处的结合点,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套路贷”民事与刑事、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实体法律规范,以及“先刑后民”“民刑分离”等刑民交叉案件诉讼规则,保持相关刑事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协调,诉讼程序衔接。以此推动构建长效治理机制,提升审监程序对“套路贷”诉讼模式的识别能力、制裁力度和裁判水平,有效纠错防错,切实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安徽:芜湖50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2019年8月17日消息,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该市近日在全省率先出台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首批梳理了不予处罚的50项轻微违法行为,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首批50项免罚清单涵盖广告监管、证照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计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等多个领域。如广告中使用“国家级”“较高级”“较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场所,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芜湖市出台轻微违法违规经营免罚清单,将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改错、纠错的机会,也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提升了执法效能。(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安徽高院出台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8月2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安徽法院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方案》共七个方面,措施明确具体,好有力。《方案》要求,全面应用“全国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通过与诉讼服务数据的汇入对接,形成全省三级法院内部之间贯通和多元解纷力量互通的纵横联通系统。推动实现长三角地区跨域立案,同步实现全省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和网上申诉、远程接访等。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推动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方案》指出,今年8月底前,全省中基层法院将实现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录入率及调解案件上网率“两个100%”的任务,年底前分步全面完成《方案》的要求。落实上,《方案》提出,建立中基层法院与案件数量相匹配的四个不同标准的调解队伍。研发“智能化+人工”繁简分流软件,制定程序转化机制、诉裁案件审限规则、要素式裁判文书模块等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措施。为推进《方案》落实,将“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大对诉讼服务场所升级、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好力度。对内建立业务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制度;对外,依托全省多元化解纠纷大格局,创建“季度民商事案件万人成讼率”通报制度,积极推动把“无讼”社区创建纳入地方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安徽现有公证机构85家 4年办理公证事项超172万件。2019年8月30 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表示,截至去年年底,全省现有公证机构85家,82家改制为事业体制,并采取新设立和整体转制方式设立3家合作制公证机构,顺利完成司法部确定的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改革任务。过去4年来,全省公证行业办理公证事项172.7万件。其中办理国内公证事项147.4万件(涉港澳台公证事项1.1万件),办理涉外公证事项25.3万件,公证类型发展到100余种,公证文书发往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过去4年来,全省公证机构办理金融风险防控公证事项12.5万件,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事项4.7万件,有效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在服务改善民生方面,公证机构4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53件,涉老年人公证公益服务10918件,涉妇女儿童公证公益服务9269件,为他们减免公证费近千万元。(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8、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2019年8月28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强调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保持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实施意见”从严格落实工作措施、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好力度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专业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保持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专业。“实施意见” 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实施意见” 强调,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保持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同时规定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协助审核作用。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津沪两地海事法院携手 全国首例海事诉讼跨域立案。2019年8月17日消息,为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全国首例海事诉讼跨域立案近日在天津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之间完成。当天下午3时30分左右,两位律师来到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大厅,向立案法官递交了起诉状等材料,称其所代理的中菲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为某模具公司三次办理货物出运的租船订舱、陆路运输等代理业务,模具公司到期未付相关代理费用,请求法院立案。立案法官经过审查,发现该案争议管辖法院应当为上海海事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案法官当即进行跨域立案。天津海事法院将相关材料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向上海海事法院推送。收到立案申请后,上海海事法院跨域立案专员立即进入“法官工作平台”,接收起诉文件。经审查,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很快,当事人的立案信息全部上传至上海海事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立案专员完善相关信息后予以正式立案,并当场制作《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回证》。法律文书经电子签章后,通过系统返回至天津海事法院。之后,天津海事法院立案法官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海事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以来,京津冀三地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跨域立案”全覆盖后,全国首例跨域立案的海事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江苏省高院出台意见:不安排年假 单位得赔3倍工资。2019年8月17日消息,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好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江苏省高院近日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公众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但是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31、浙江建立一个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浙江首张自动履行证明书2019年8月8日被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领走。8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意见》,在浙江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除了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还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的诚信履行名单库,探索以诚信履行换来良好的社会信用评价。《意见》一经公布,当天便有当事人打电话过来要求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意见》出台是源于当事人需求。葛某因民间借贷被诉至镇海法院,调解达成33个月分期履行债务的协议后,承办法官每月短信提醒敦促其履行,还清债务后,葛某提出想要履行完毕证明。对于葛某这样积极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镇海法院认为值得正向激励。镇海法院此次发布《意见》,旨在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加强执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意见》要求,在诉讼各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承诺书、提示书、催告书、证明书,宣传引导自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后果,明确“不履行即违法”。同时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引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打消债务人逃避履行债务的侥幸心理。针对调解案件,倡导调解即时履行,强化履约好机制。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履行条款,让不履行调解协议者付出违约成本。此外,镇海法院还建立“谁办理、谁负责督促履行”的督促履行机制。案件承办人要做到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案件,将“协议履行完毕”作为以案定补奖励的依据。对于诉讼案件,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折算一定的办案工作量;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案件数、案件自动履行率等绩效指标纳入考核,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依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天津高院破解执行车辆查控难题 与交管部门合作快速准确查找查封控制被执行人车辆。2019年8月18日消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近日联合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车辆查控协作机制的协议,携手共破执行车辆查控难题。根据协议,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将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四项工作。在市公安交管局协助下,全市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找、查封、控制更快速、更准确。与以前相比,法院现在只需将已依法查封车辆底档的信息通报给交管部门,在其协助下,即可对被执行车辆进行现场扣押。这对于查实车辆线索、缩短执行工作周期,特别是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天津高院与市公安交管局就被执行人车辆查扣开展了多次成功合作。2017年6月两单位曾开展“联合控车月”行动,扣押车辆28辆,社会效果良好。2019年,在市公安交管局的协助下,仅用不到3天时间,天津法院就实现了对“穆嘉”涉黑案6辆被查封车辆的实际扣押。这次协议的签署,是两单位将以往执行扣押查封工作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的重要举措,彻底改变了过去查控过程中一事一议的工作方式,也将推动天津法院与市公安交管局的执行联动向信息化、常态化转变,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重要制度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被告被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赔偿优酷3万元。“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8月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优酷网络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辩称,图片属合理引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第二,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第三,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并且图片集仅涉及剧集的第一集,对58集的总剧集来说是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在案证据显示,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优酷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观看量6.9万。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三、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原告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二、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一)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图解电影”是静态图片,两者分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但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二)被告是否直接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经公证可见,在被告运营的网站上提供有涉案图片集,被告抗辩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交的后台记录仅载明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上传终端手机IMEI号等信息,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三)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三、被告如果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典型意义:第一,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第二,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全国首例沪粤、京沪跨域立案完成 上海实现与京津苏浙皖粤六地跨域立案全线贯通。2019年8月26日,全国首例沪粤跨域立案和京沪跨域立案同日办理完成,京沪粤三地跨域立案的成功打通,标志着上海与京、津、苏、浙、皖、粤六地跨域立案实现全线贯通。8月26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起由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协助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完成立案,这是上海与广东两地首次实现跨域立案。8月26日,原告代理律师一早来到龙华区法院办理跨域立案,跨域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迅速开展材料审核工作,打开“中国移动微法院”系统的跨域立案平台页面,逐项输入案件相关信息。远在浦东新区法院的法官助理刘玉洁在收到立案申请后,立即审查,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当场予以受理,并同步将案件专属二维码、诉调通知书等材料推送给龙华区法院,整个跨域立案流程用时仅15分钟。8月26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也协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完成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下午2时30分左右,原告代理律师来到闵行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法官助理提交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的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法官助理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页面,在系统中选择朝阳区法院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片刻后,法官助理在平台上收到了朝阳区法院“已立案”提醒,并查看到已加盖该院电子签章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将上述材料打印出来给当事人签字,协助朝阳区法院完成立案送达。全部操作在跨域立案专属平台上完成,全程可见,立等可取。“北京和上海是大量诉讼的优选地、聚集地,也是我们律师经常奔波的两点一线,跨域立案让我们看到法院在工作机制上的变革,更友好、更人性、更贴近。”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表示。随着此次京沪、沪粤跨域立案成功实现,上海法院已经实现与京津苏浙皖粤六地跨域立案全线贯通。截至8月26日,上海法院已完成21起案件的跨域立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沪苏浙皖实现长三角跨域立案全部打通。2019年8月26日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近日签收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系统传送来的立案受理纸质材料。此前,上海法院与江苏法院、浙江法院的诉讼服务已经实现跨域立案,这一沪皖首例跨域立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上海与苏、浙、皖三地法院的长三角跨域立案已全部打通。当日,代理律师黄承浩走进上海浦东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其代理的案件管辖法院应为安徽合肥中院,因是跨域立案,上海浦东法院作为协作法院,帮助办理相关工作。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快速审核好材料后,进入“移动微法院”系统的“跨域立案”平台页面,根据系统提示,输入案件相关的信息材料。很快,立案申请提交到了安徽合肥中院。收到申请后,安徽合肥中院跨域立案专员立即审查材料,并当场予以立案。15分钟后,上海浦东法院的平台页面审核进度上显示“管辖法院已受理”。此前,上海徐汇法院、上海金山法院已成功协作办理沪苏、沪浙案件的跨域立案。“跨域立案案件在上海浦东法院双向成功办理,标志着沪苏、沪浙、沪皖均已实现跨域立案,自此,上海与苏、浙、皖三地法院的长三角跨域立案已全部打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陈佳玉说。为加快推进上海移动微法院建设和试点应用工作,上海高院成立了联合项目组,目前基本完成上海移动微法院建设。“这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法院‘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理念。”陈佳玉表示。截至目前,上海法院已完成13起案件的跨域立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青岛首次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19年8月27日消息,一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日前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生效,这是青岛首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2018年,经有关部门查证,高某在经营石子加工点过程中对山体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经评估,仅森林资源资产损失就达231.9万元。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经多方协商,黄岛区政府同意高某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高某承担包含318.8万元修复预算在内的赔偿责任,并自行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由黄岛区政府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2019年6月12日,黄岛区政府、高某共同向黄岛区法院申请就《黄岛区张家楼镇西安子石子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法院受理后,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为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黄岛区法院对双方合同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媒体、法院和政府网站、涉案镇街、村公告栏等进行公告,会同双方到修复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并录像,广泛收集听取当地村镇的意见,全程未收到案外人对合同的异议。在审核完所有案件材料后,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双方、当地党委政府就修复方案的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询问。较终,黄岛区法院确认,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沪苏浙皖高院签署知产司法保护合作协议。2019年8月30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表示,沪苏浙皖四地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联合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协议》,共同构建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依据协议约定,四地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在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法院信息数据、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区域服务好大局经验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在远程办案、案件保全、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并在此基础上强化与法院外相关主体的协调联系,进一步增进区域知识产权司法、行政资源共享。协议还决定设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审判联席会议办公室,确立联席会议机制,并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会商机制。此次协议的签订是沪苏浙皖四地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同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兄弟省份的信息融通、协调合作,在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发展的同时,对标对表沪苏浙,扬皖所长、补皖所短,不断壮大自身、提升实力。(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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