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高等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法律实施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各项规定,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创新,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等教育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9年6月19日在北京召开,现行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制定,2015年作出修改。本次执法检查,是高等教育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首次执法检查,旨在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办好高等教育,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本次执法检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要求,在了解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法律实施总体情况基础上,将重点聚焦六个方面:即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情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推进“放管服”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本次会议共审议9件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2件。较为重要的议程,就是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党中央部署,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这一决定,有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展示了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展现我国人权司法好水平,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要认真贯彻习近平主席特赦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特赦决定,准确把握特赦基本原则和范围,坚持审慎、公平、公正、依法办理,保持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保持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疫苗管理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6月29日表决通过疫苗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会议表决通过的疫苗管理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回应社会关切,全面严格法律责任,为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6月11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问题。《条例》在1998年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施行经验基础上,从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合理利用、加强规范、优化服务监管等方面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作了规定。一是加大保护力度。《条例》规定,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安全审查。二是促进合理利用。《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好能力,提升人民健康好水平;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生物科技和产业创新、协调发展;对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成果的产业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三是加强规范。《条例》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临床试验,应当遵守有关生物技术研究、临床应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例》对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等审批事项,明确了审批条件,完善了审批程序。四是优化服务监管。《条例》要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事项等方面优化和改进服务,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人民法院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若干规定》共二十三条,以“试行”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该解释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在审理规则方面,《若干规定》还明确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这样的诉讼中,政府一方拥有更多调查取证的权力,把责任分配给政府一方,更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恢复和查清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若干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方面作出若干创新规定,例如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等。《若干规定》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等。为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和完善,对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相应的示范和指导,教育引导企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五个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既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案件,也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试行后的案件,涵盖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裁判方式涉及判决、调解以及经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资格、管辖法院、诉讼程序、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对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截至2019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审结9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审结16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司法好和实践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在华东五省(市)行政争议化解府院联动座谈会上强调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府院联动 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2019年6月6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华东五省(市)行政争议化解府院联动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并发表讲话。江必新指出,“府院联动”的根本目的是以人民为中心,保持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保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同时要通过“府院联动”有效地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公正审判。开展“府院联动”工作,应着力于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江必新强调,行政关系的和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做到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才能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官”民和谐。“府院联动”是实现“官”民和谐的重要机制,要通过“府院联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案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江必新强调,要把行政异议和行政调解挺在前面,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可由该行政机关进行首次救济;要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促进行政执法内部救济机制的完善;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调处相关民事争议的权力,力求行政及相关争议的就地化解;要正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的内涵,对不应该进入行政诉讼的争议应尽可能在立案环节予以排除;要高度重视行政行为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审查,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不正当时要坚决予以撤销变更;要高度重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对于疑难点要及时报送有权处理机关确认;要加强行政诉讼中附带的民事争议的解决,从而在实质上化解纠纷滋生的根源;要高度关注行政裁判的说理性、精准性,既要保持依法裁判也要做到充分说理;要高度关注行政裁判的执行问题,避免造成当事人来回跑的诉累;要探索构建裁判后的跟踪机制,保持行政裁判得到履行和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确定十个方面53项主要任务 推动法院执行工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前进。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的情况。《纲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三部分组成。主要任务包括十个方面,每个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共计53项。《纲要》的总体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主要通过保持“五个常态化”工作要求实现目标,即: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状态和“3+1”核心指标高标准运行常态化;“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机制常态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工作模式常态化;对消较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严肃整治常态化;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的高压态势常态化。“3+1”的“3”是指三个90%,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90%以上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符合规范要求,执行信访案件90%以上要得到化解或者办结。“1”是指一个80%,即“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年间执行案件的整体执结率要超过80%。《纲要》另一个方面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制度化机制化,把执行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框架,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二是进一步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执行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逐步形成成熟、稳定的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执行机制和执行模式。三是进一步推进现代信息科技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度应用,全面提升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执行管理监督模式、执行好模式、执行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现代化。四是进一步转变执行理念,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行,更加注重执行方法与执行效果,切实提高执行公信力,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进一步优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综合应用,努力实现专业、精准、精细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及惩戒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比例。六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升执行队伍“四化”水平,锻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勇于担当、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执行铁军。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上述六个方面针对的是执行工作的源头性、制度性、根本性问题,是执行工作长远科学发展必须要加强和完善的方面,是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的总体目标”。会上,孟祥通报了《纲要》中的五项重点工作。包括强调综合治理,从源头解决执行难;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实现执行模式的现代化;继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对消较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零容忍”;深入推进执行改革;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从《纲要》发布之日起,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就紧锣密鼓展开,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好、加强执行机构建设和加强执行宣传。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院案例大讲坛剖析十大互联网案例网络平台自治创新探索获认可。2019年6月20 日消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近日举办并剖析了十大互联网案例。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已在努力通过技术治理、市场约束机制等手段对平台自身进行治理;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互联网平台治理和竞争中相关案件时,也在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好和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并主动赔付消费者的案例为例,入驻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自主经营的商家与拼多多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商家售假需按涉假商品历史销售额的十倍承担责任,平台有权自商家账户扣款赔付消费者。但在商家经营过程中,拼多多抽检商家货物时发现其售假货,随即以协议规定处理。商家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平台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抽检鉴定过程合法有据,商家利用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按约自商家店铺扣款并赔付给消费者于法不悖,该“消费者赔付金”属于平台治理措施,是平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售假商家,维护平台管理秩序设定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与传统意义上用于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金有所区别,对平台约定的赔付标准可不予调整,较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本案中涉及平台创设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模式存在区别,系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消费者保护模式的创新探索。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和重要板块。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案例大讲坛”上指出,互联网的优势在于不断创新,因此,相对于法律的滞后性,必须充分发挥网络空间的自治管理,发挥网络空间规范作为软法对社会管理和法律规制的必要补充。“案例大讲坛”剖析的十大互联网案例还包含打击电商平台虚假交易诈骗案、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案、侵犯平台名誉案、虚构网约车行程消费欺诈案等。“案例大讲坛”参加人员认为,本次“案例大讲坛”的案例选取具有典型性,这些裁判规则既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又因应了互联网平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提倡了诚信经营的基本理念,又较好地平衡了各方之间的关系,规范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优秀的司法裁判。胡云腾指出,此次研讨的典型案例中,第一类是电商平台协议中创立的消费者赔付金条款,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不诚信商家、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很好地平衡了互联网企业、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和权利,对于维护各方的权利平衡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尊重并发挥互联网企业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这种自我管理的理念和规则,对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类是惩治网络虚假交易诈骗、打击网络黑灰产案件,这对于维护平台交易秩序、打击此类跨行业跨部门的集团犯罪行为意义重大。第三类是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最高法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出台综合性司法文件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好的若干意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意见》从依法好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提出了17条举措。“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第5条、第9条根据科创板信息披露特点,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意见》第10条对“同股不同权”纠纷、不当关联交易等公司类案件提出了处理原则。《意见》还对侵犯科创公司知识产权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专门从多个方面对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进行了规定。《意见》明确了证券公司诱使不适格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意见》还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在完善现有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证券民事诉讼配套程序、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司法能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以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意见》还对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进行了配套司法程序安排。《意见》第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刘贵祥表示,《意见》将着力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刘贵祥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政策引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继续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同时,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从支持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发挥司法好作用,专门出台意见,对于科创板注册制实施落地、及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科创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好科创板的顺利运转都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019年6月27日消息,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日前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18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3件是死刑案例,分别是:施镇民、林少雄制造毒品案,赵云华贩卖、运输毒品案,李华富故意杀人案;另7件非死刑案例分别是:杨有昌贩卖、运输毒品、赵有增贩卖毒品案,李军贩卖毒品案,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庆贩卖毒品案,谢元庆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李德森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李建贩卖毒品案。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也阐述了人民法院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9年6月13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全面建设集约专业、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周强要求,要围绕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纠纷解决方式。要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立体化服务,建设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促进纠纷一站式快速解决。要持续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有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要以电子诉讼服务为核心,推动形成一网贯通全程各项业务的 “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 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28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历时近两年,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好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案件),《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相关规定着力强化了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具体包括:明确了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明确了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明确了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表示,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相关规定,包括:明确“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恍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六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四种“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明确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和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也是《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点和亮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公安部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2019年6月27日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今年1月至5月,全国共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5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00名,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3800多个,有力震慑了犯罪活动,巩固了食品安全持续稳定向好的态势。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也首次亮相发布会。2019年初,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中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公安部整合多个业务局相关职责,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职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鉴定可后收费。2019年6月5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先鉴定后收费。通知要求,要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是制约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瓶颈”问题。对此通知要求,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通知还明确,要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失信情况进行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来源:新华社)
15、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6月10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此前,被继承人意外亡故后,经常会出现继承人不知道留有存款的事情,或是找到银行卡却不知道取款密码。这时需要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公证机关开具《存款查询函》,再拿着查询函去各家银行逐一查询。《存款查询函》通常有有效期,继承人办理查询函时需要带齐所有材料,并缴纳一笔公证服务费。公证的目的是查询继承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是否与公安机关留存的信息一致。《通知》出台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的死亡证明、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比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而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则需要携带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除了存款余额外,家人还能查询到银行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比如理财产品和基金。银行审查完相关证件后,会通过书面形式告诉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于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会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通知》指出,对于符合委托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存款查询,而且还可以多次查询。银保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免公证提取问题,在保持存款安全和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今后,还会通过推动公安部门与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进身份、户籍、婚姻等信息的在线核实,进一步减少证明文件、简化办理程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2019年6月3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指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意见》强调,行政裁决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为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好。《意见》指出,要切实履行裁决职责,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创新工作方式,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要适时推进行政裁决统一立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裁决制度进行规范。要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要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在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要大力宣传行政裁决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司法部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适时组织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行政处罚相关指导意见裁量有公式 执法更公平。2019年6月3日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惩治违法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系列文件,地方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较大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指导意见明确了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配套制度,文件之外,还提供了部分已在一些地方应用成功的标准化基准及计算方法,供各地参考。意见中,对企业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按照要求,今年9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完成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生态环境部还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供各地参考使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生态环境部要求环境执法全过程记录。2019年6月12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意见》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并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农业农村部:全国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场会召开 23个省份已明确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农业农村部2019年6月25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全国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各地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开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农业农村部立即对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先后赴四川、黑龙江等10个省(区)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多数省份已基本完成省级改革任务。截至今年6月25日,已有25省(区、市)印发全省(区、市)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23个省(区、市)明确了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其中,江苏、广东、江西、河南、河北、重庆、海南、北京、天津、上海10个省(区、市)在省厅单独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甘肃、陕西、山西、内蒙、西藏、宁夏、山东、黑龙江、浙江9个省(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局(处)与厅法规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合署办公。此外,市县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已经有138个市(州)印发全市(州)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占地市总数的40%,595个县(区)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山西、甘肃、广东、福建、甘肃、江苏、黑龙江、山东、青海、江西、贵州等省市县改革进展较快,其中甘肃市县两级已全部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山西地市一级全部完成机构挂牌工作,贵州9个市(州)已有8个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6月25日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应脱尽脱”的原则全面推开脱钩改革,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一是实现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取消行政机关与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协会依法直接登记,行政机关依法监管并提供服务。二是实现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剥离协会现有行政职能,同时鼓励行政机关向协会购买服务。三是实现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协会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取消财政直接拨款。按规定腾退行政办公用房,实现办公场所独立。四是实现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行政机关不再推荐、安排在职或退(离)休公务员到协会兼职、任职,协会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五是实现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全国性协会党建工作分别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领导,外事工作、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协会住所地政府进行属地化管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安徽:沿淮七市检察机关建立司法协作机制。2019年6月3日消息,淮南、阜阳、蚌埠、淮北、宿州、滁州、亳州等沿淮河七市检察机关日前在寿县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建立服务好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专项检察活动司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好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新格局。按照会议要求,七市检察机关将组织一次专业化培训,强化检察队伍素质竞争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创新能力;建立七市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七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分别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以及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开展淮河沿线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三个专项检察活动;由七市检察机关分别报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骨干各一名,并在此基础上组建四支专业化办案团队。对于各市检察机关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办案团队集体把脉会诊,提供咨询意见;与此同时,搭建专家咨询、鉴定机构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调查取证信息共享、建立案件台账信息共享五个平台,从而加强七市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和办案信息的交换、互通;每年由七市检察机关各推荐1件富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活动(不限于公益诉讼案件),同时邀请省院和其他地市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对庭审活动进行观摩、评议;七市检察机关还会重点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积极办理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沪苏浙皖高院建智享平台促进跨域立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联合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长江三角洲地区智慧法院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协商会议,共同推进长三角智慧法院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促进实现跨域立案。智享平台主要供长三角各地法院干警使用,用于各地法院的信息共享,能够满足用户查询共享数据、点对点交换共享数据的需要,包括两大子平台——法官工作子平台和诉讼服务子平台。其中,法官工作子平台由上海高院负责牵头建设并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各法院负责各自相关配套建设与维护。首批法官工作子平台将共享7大事项、26类数据,涵盖重大案件信息、执行联动协作、司法服务、法律适用等内容。诉讼服务子平台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入驻长三角“一网通办”,首批诉讼服务子平台涵盖诉讼费用缴纳、网上立案、个案智查、文书送达、联系法官、材料递交等服务内容。(信息来源:新华社)
23、安徽省高院聘任66名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8日聘任66名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员,安徽省法院专家库(知识产权类)再添新力量。这66 名专家是从200 多名备选名单中选择出,专业领域涉及材料、电子、工程、计算机、商标、专利、医学、化学、生物、历史、美术、数学等30多个类别,主要来自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农业科学院、安徽医科大学等院校以及电科集团三十八、四十三所,电力、通用 机械研究院等科研单位。省高院副院长周榕介绍,专家咨询是知识产权审判中审查专业技术证据、认定专业技术事实的重要方式。技术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涉及技术问题复杂,一直以来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较难啃的硬骨头。为有效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科学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问题,2005年,省高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专家咨询员制度,出台了《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员管理办法》,连续聘请了两批20余名专家咨询员。十余年来,这些专家咨询员充分 运用专业优势,在疏理、判断专业技术问题上发挥了独特作用。目前,省高院已经构建了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专家咨询等“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其中,技术调查官在技术水平上被定位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主要解决较为普通常见技术问题;司法鉴定主要用于解决需要借助设备仪器等检测分析比对的技术问题;专家辅助人则在诉讼中代表一方当事人,诉讼中的陈述视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其客观性、中立性需要质证、审查。而专家咨询作为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重要一元,主要解决的是诉讼中的重大、疑难、复杂、尖端的技 术问题,是在其它辅助机制不能够是查明技术争议问题,或者不能够使法官形成内心确认的情况下,法官求助的对象。这种情况可能不多见,一旦出现,往往涉及基础、核心技术领域,专家意见在技术分歧上的“一锤定音”,可能从此树立一项规则,左右一个企业命运,影响一个行业发展,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三年来,安徽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626 件,审结18044件,年均上升28.86%、32.41%。其中,专利等技术 类案件增长迅速,特别是以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为节点,2018 年技术类案件增幅达到109.64%,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需求进一步凸显,对技术事实查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周榕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专家咨询制度工作各项规 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专家履职提供必要资料和信息,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尊重专家劳动成果,保持专家咨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与专家联系沟通,主动邀请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参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文件制订, 在更大的范围内、更高的层次里拓展发挥专家作用途径,与咨询专家形成良性互动。(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4、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审批时限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内。2019年6月26日消息,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6月底前,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市在保持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根据实施方案,安徽省将对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改革,开展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6月底前,初步建成省和16个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省和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四个“统一”是此次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词,具体包括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监管方式。其中,统一审批管理体系要求,“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根据要求,6月底前,安徽省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同时,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安徽高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案例。2019年6月27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发布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2017年以来审理的3万余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涉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协议、物业行政处理、信息公开、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近年来,安徽法院行政案件收结案数量持续攀升,所涉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扩大。针对一些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复杂、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纠纷无法一次性解决等特点,安徽高院着力健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制定《关于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依法裁判、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全省法院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安徽高院联合省工商联、省司法厅印发实施意见部署推进全省商会人民调解工作。2019年6月25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联、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全省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见》指出,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对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商会人民调解范围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矛盾,会员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者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协作配合,在商会组织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发展调解员队伍。共同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一使用司法部印发的调解格式文书,规范管理台账,不断强化调解工作规范性。人民法院要将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诉调对接平台建设,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确认效力;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审理裁判,推动商会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完善“以案定补”工作机制,好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前,建成覆盖全省的商会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安徽行政调解任务较重部门建立调解组织。2019年6月20消息,安徽省调解工作会议近日召开,按照“五落实、六统一”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立足各地各部门实际,对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进一步加大对调解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健康发展。安徽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要切实把握新时代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姜明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人民团体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着力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以及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积极参与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加强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建立综合性、“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力量,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合肥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2019年6月3日消息,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日前成立,标志着合肥市破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道路。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不断推进,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破产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不同的社会中介担任,无法实现统一的行政管理。实现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行业自我管理成为现实需要。合肥市破产管理人行业顺应发展趋势,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将有效搭建起管理人、破产企业、政府和法院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充分发挥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优势,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为好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山东规范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 给滥用管辖权异议戴上“紧箍圈”。 2019年6月5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依法审查、规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和尽量简化审查程序的三个基本原则,从管辖权异议受理、一审审查处理、二审审查处理、送达要求等五个方面,规范和简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此举将从根源上减少各级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的发生。《通知》明确,对发回重审案件、指定管辖案件、裁定移送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同时,明确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四种情形即针对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申请中虚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但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通知》提出,审查管辖权异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审查,应当在收到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听证审查的,较长不超过三十日。一审审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可以只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的,裁定书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山东出“新招”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 全省建立“和解中心”并配套衔接审判机制。2019年6月25 日消息,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若干意见》,推动全省建成“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以下简称“和解中心”),建立健全与“和解中心”配套衔接的新型审判机制,创新监督方式,防止程序空转,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司法好。《意见》指出,和解工作一般实行属地原则。对于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其他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等六类行政案件,可以委派“和解中心”先行和解处理。《意见》还对委派和解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较长不超过二个月。委派案件达成和解的移交法院进行审查,未达成和解的另立案号转入审理程序。二审、再审审查、再审程序中的审前和解工作参照一审案件和解程序。对经“和解中心”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分别作出认定和解协议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或行政补偿调解书,裁定准予撤诉等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北京西城法院剖析涉网约车事故保险案例 私家车变网约车 车主面临拒赔风险。有了网约车平台后,不少私家车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起了外快。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北京西城法院2019年6月19日在金融街人民法庭召开“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介绍,“私家车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包括:私家车车主在滴滴平台上的注册记录、接单数量等。即便车主在非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但因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理赔。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在发生事故后都面临被商业保险拒赔的风险。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一般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得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全国首例利用较限词敲诈勒索案件。2019年6月20日消息,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近日就全国首例利用较限词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宣判。陈某一审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成为用较限词讹网店入刑第一人。陈某未提起上诉。较限词是一种表较限的词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较高级”“较佳”等用语。陈某从中竟然嗅到了“商机”,他的赚钱套路是这样的:利用网上搜索来的所谓“较限词库”,其后在各大网购平台上不断“物色”合适的商家,一旦匹配到商家页面上的“纯天然”“较”等商品描述,就以商品虚假宣传、存在违反广告法有关较限词规定为由,对商家进行投诉。如果陈某也就止步于此,对其显然无可指摘,但陈某接下来的行为就踩红线了。他伪造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材料,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暗示商家“价格可谈”。不少商家遇上这种情况,既怕投诉影响商品的销售及店铺的信誉率,又怕被投诉到监管部门会引来“巨额罚款”,较终讨价还价,被迫向陈某转账10元至1000元不等的钱款。陈某从2018年3月至8月,共敲诈勒索上百名商家,非法获得3.6万元。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明确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意见》的出台表明,国家对于恶意投诉非法牟利行为终于亮剑,诸如利用广告法“较限词”、消费者权益好法等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将面临依法制裁。(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上海高院发布29条意见好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7日对外通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情况。此次发布的意见共29条,内容涵盖司法服务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意义、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及具体措施等。意见指出,上海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探索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将依法惩治涉科创板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涉科创板证券交易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切实好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上市制度;将依法好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明确涉证券交易所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尊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规则。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的纠纷,引导当事人穷尽证券交易所复核等救济程序,减少司法的直接干预。同时,规范证券中介机构依法履责,明保持荐人与各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针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经营方面的特殊性,意见强调,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及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依法妥善处理因红筹企业及存托凭证带来的跨境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执行等问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江苏高院聚众力又狠又准打击“套路贷” 加强借贷案件审查甄别 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2019年6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依法加强对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的界限,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甄别过程中,要加强关联案件查询。意见指出,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法官对借贷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要加大原告的举证责任。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法院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裁判的,要及时将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反馈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0日发布《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试行)》,并公布了全市首批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傅雄智等91人“榜上有名”。中基层法院两级联动建立虚假失信人名单制度在浙江全省尚属首次。首批名单均为近三年来在台州市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人员。其中30人已被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惩戒措施,52人被认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还有9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初,台州中院专门部署开展全市法院“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的“双打”专项行动,重拳直击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就是落实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今后,不仅案件当事人会因虚假诉讼被纳入该名单,参与虚假诉讼的证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员、公证人员、案外人等也会在名单范围之内。台州法院表示,对外,将定期更新名单,并通过诉讼服务中心、法院自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众曝光,通过社会关注对潜在的虚假诉讼行为人产生威慑作用,同时将名单信息抄送给发改部门、人民银行等征信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多家部门单位,迫使其诚信诉讼;对内,法院将名单数据嵌入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实现电脑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并对承办法官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促使承办法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如果虚假诉讼失信人再次到法院诉讼,将无法享受到诉讼费减免、司法救助和“较多跑一次改革”中涉及的便民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太原迎泽法院初试网上拍卖股权成功 为财产处置提供新路径。2019年6月27日消息,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首例股权拍卖案件近日在网络平台上顺利完成,买受人以1357600元竞拍价取得了太原市某冶金科技公司55.02%股权。这是该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进行的一次新的探索和新尝试,为未来财产处置多元化提供了新的可借鉴的经验。2005年初,山西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山西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房地产公司交付转让金后,研究所向房地产公司移交土地,研究所提供该土地的合法手续并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申报有关土地建筑规划手续。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研究所转让金,但因研究所的原因该土地迟迟不能交付,更未协助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无奈,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研究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地产公司转让金4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研究所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提交了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2日,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迎泽区法院依法向研究所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然而多次查询均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法院派干警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多家协助单位进行传统调查,较终发现被执行人持有案外人太原市某科技公司55.02%股权,随即对该股权进行了查封冻结并通知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针对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的情况,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进行拍卖。此案中股权拍卖的形式在迎泽区法院尚属首次。为此,法院多次召开合议庭会议,探索股权拍卖的法律途径和具体实施细则,并鉴于股权拍卖需要被拍卖股权公司主动配合法院,提供公司账册、债权明细、固定资产明细等相关材料,且本案中待拍卖的股权为案外人公司股权,所以案外人是否配合决定了股权处置能否顺利进行。针对这一情况,法院执行干警数十次前往案外人公司,耐心细致地向案外人释法明理告知其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同时享有的权利,案外人的态度由一开始的消较应付逐渐转变为主动配合,较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历年来的财务报表及拍卖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为下一步评估拍卖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9年5月7日该股权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拍卖,买受人以1357600元竞拍价取得了该股权。现该笔款项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上一个:2019年8月法律信息
- 下一个:2019年5月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