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4月25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法律信息

2019年5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6/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有关制度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9年5月6日在北京召开,检查组将于5月至6月,分赴内蒙古、江西、山东、广东、云南、甘肃6个省(区)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西、重庆、贵州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将在全面了解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情况,配套法规制定情况;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重点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情况;公平就业情况;乡村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2、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5月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条例》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明确了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是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四是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5月1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办法》适应发展循环经济需要,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消除了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同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办法》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5月1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保持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保持政府投资科学决策。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保持落实到位,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5月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依法促进和好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总体架构。国家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二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好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安全好和运营管理。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四是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另行提供;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企业和群众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五是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专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全面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施行技术调查官制度。《规定》将于2019年5月1日施行。《规定》共15条,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明确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身份定位,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点,针对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庭审、评议等审判流程的各主要环节,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职责、程序给出指引。关于技术调查意见的效力,《规定》强调,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承担责任。为强化技术调查官的责任,《规定》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出具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责任追究也作出相关规定。《规定》的发布,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5月6日消息,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自2018年4月开始,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修改,较终于2019年4月联合印发《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法》对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总体形成了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程序“闭环”,强化了事故调查中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责任追究等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办法》还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和事故调查组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办法》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本单位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上网公布生效判决、裁定并送达有关部门。四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好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情况。《办法》还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双向咨询制度,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315.94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各级检察机关从15日起执行这一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法三巡协调化解一起行政申诉案件 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政治、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19年5月30 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王岩审判团队近日赴江西宜春实地调查询问,成功化解一起由房屋征收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申诉案件。再审申请人杨某以“涉案信息已实际获取、行政争议已实质解决”为由,当场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7年3月12日,杨某以其祖籍属于X村,对案涉祖屋拥有继承权为由,向江西省樟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其祖屋所在集体土地片区的“征地审批文件”和其祖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樟树市政府查明杨某户籍不属于X村后,以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符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后宜春市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杨某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樟树市政府限期重新答复。一审审理期间,樟树市政府主动告知杨某“征地审批文件”的查询途径。一、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申请获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杨某要求获取“征地审批文件”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判决确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判团队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杨某曾因案涉房屋征收提起大量诉讼,并长期信访,缠诉、缠访情形较为严重,本案一裁了之效果不佳,更宜通过协调手段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此,团队积极与一、二审法院联系沟通,了解杨某在当地其他案件情况,后赶赴江西宜春组织杨某与樟树市政府、宜春市政府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团队了解到杨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日后进行相关民事诉讼收集证据。对此,针对杨某主张“征地审批文件”无法从官方网站获取,主审法官要求樟树市政府现场上网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后向杨某提供;针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鉴于该协议的签订主体系杨某的近亲属,经主审法官释法明理,樟树市政府亦将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当庭提供给杨某。在当庭获取两份政府信息后,杨某与樟树市政府、宜春市政府达成和解并撤回再审申请,对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表示心服口服。本案协调化解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效果,还为当地法院更好地处理杨某的其他涉诉案件奠定了基础,同时体现了第三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的部署要求,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担当和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校园欺凌、幼儿园虐童、黑恶势力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套路贷”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广泛征集、深入研究,从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大量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中精心筛选出的优秀案例。十起优秀案例中,既有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案例,也有对受害未成年人给予司法救助、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等案例。其中不少案例是全国首例,如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全国首例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全国首例跨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案例等,相关案例对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能够反映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新动向,如校园欺凌、幼儿园虐童、黑恶势力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套路贷”案例、以招聘童星为名利用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例等,值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集中发布案例旨在向全社会进一步宣示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严惩不贷、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遗余力的坚定立场,希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关心重视,增强广大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为每一名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保驾护航。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保护,立足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少年法庭为依托,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要求,依法严惩了大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通过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创立了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构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为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治体系贡献了司法智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年5月30日消息,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共七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取得的压倒性胜利成果,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新期待,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补充规定》,作为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补充规定予以下发。《补充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二是明确了对上述罪犯假释从严的原则;三是规定了对拒不认罪悔罪或者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上述罪犯,不得假释、一般不予减刑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了从严减刑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五是规定了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可以不受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六是规定了《补充规定》的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分别制定了减刑假释实体性和程序性司法解释,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工作举措,成效明显。《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形成更加严密的制度体系,促进减刑假释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检印发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涉群众利益的司法解释可公开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13日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从一般规定、立项、起草、审核、检察委员会审议、发布、备案及清理等方面,对最高检司法解释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司法解释工作的职责分工,研究起草工作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分别负责,立项、审核、备案、清理等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地方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各检察厅做好司法解释有关工作。《规定》明确了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立项程序,以及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等问题。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人民群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享有知情权,明确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报送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的有关情况 发布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22日通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其中提出抗诉114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86件,民事监督和刑事惩治双管齐下,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捍卫了司法专业公正。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成诉的证据要求低,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3927件案件中,借款纠纷就有2199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56%。此次发布的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共5个案例,均为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虚假诉讼的根本成因在于诚信缺失,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目的也是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今年,检察机关将结合三大攻坚战,重点发力攻坚,同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在与黑恶势力相关的套路贷等领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造假者的制裁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念好“五字诀”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9年5月30日在第二十九次检察开放日座谈会上表示,要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紧扣“惩、防、教、治、责”五个字,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张军要求,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要坚决严格依法惩治到位,对能够从宽的要做到精准施策。要注重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积极参与富有成效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要教育成年人尤其是家长、老师,使他们真正承担起抚养、教书、育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要加强管理矫治。要把法治要求变成刚性责任,检察机关不仅要自己首先尽到责,还要督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司法部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司法部2019年5月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加强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加强各类调解衔接联动,积极主动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会议还指出,要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建设,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强化工作好、信息化支撑和制度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司法部颁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年5月20日消息,司法部近日颁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此次修订对原体例结构未作调整,通过增删和修改,增加了7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如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规定了便民利民措施,如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并处理;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权利。二是进一步增强对投诉人的权利保护。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并完善投诉材料补充程序;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规定各项告知必须书面作出;明确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可以对投诉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进一步增强投诉针对性。明确投诉人的范围是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区分并好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四是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依法直接处理;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三项新功能正式上线运行。司法部2019年5月20日就“中国法律服务网上线一周年”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宣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加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的重要指示精神,司法部开发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网上绿色通道,开通了中国法律服务网英文频道和全国法律服务电子地图,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周岁”之际,三项新的功能在中国法律服务网正式上线运行。中国法律服务网成立一年来,司法部持续优化完善中国法律服务网功能,先后开通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设立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栏目,扩充智能咨询业务类型,建成藏汉双语法网,增加在线办事功能。截至目前,中国法律服务网累计访问1.7亿人次,注册社会公众600多万,在线办事70余万件,法律咨询500万人次,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75万余份,按每份意见书500元计算,为人民群众节省法律咨询费用近3.7亿元,案例库访问量164万余次,用户满意度达到90.8%。(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论坛在北京举行 发布国内首份仲裁公信力评估研究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和法制日报联合主办的中国仲裁公信力评估报告发布会暨第二届仲裁公信力论坛2019年5月31日在北京举行。国内首份仲裁公信力评估研究报告在此次会议发布。本次评审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黄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社长倪寿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等25名专家组成。通过选择确定调研评估对象、设计发放回收调查问卷、搜集公开数据等多个环节,确定评估结果。较终,本次评估方公布了50家代表仲裁机构的评估数据。法大仲裁研究院研究人员分别从整体报告发布、互联网仲裁公信力专项研究,以及对评估报告的解读等角度呈现了本次评估的成果。报告公布,通过评审专家讨论权重和赋分计算得出,我国仲裁公信力的综合指数平均分为73.5分,有27家机构的分在平均分以上。其中,较高分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87.9分。评估结果表明中国仲裁公信力整体合格,发展较好,但尚有进步的空间。本届评估对涉外仲裁公信力指数进行了专门评估发布。当前正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一带一路”倡议正在推进,仲裁国际化服务能力是中国仲裁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基础。此外,中国互联网仲裁公信力分析报告显示,金融类互联网仲裁案件占据了互联网仲裁案件类型的绝大部分,而互联网仲裁案件自2016年出现以来,案件量逐年激增,在整体仲裁案件数量占比逐年提高。可以预见,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下一届仲裁公信力评估中,互联网仲裁案件将成为仲裁公信力评估的重要内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登记要实名验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决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切实保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注册登记违法行为。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后,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需要先行验证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实名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暂不纳入本次身份管理验证对象范围。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验证,需登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扫描二维码下载“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在APP依次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证件有效期开始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实名登记手机号、密码等信息完成用户注册,进行刷脸比对,完成本人实名验证。实名验证通过后,在APP的“账号管理”界面对“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有效期”选项进行设置。对选择设置为“是”,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登记机关受理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如确因技术问题造成的个人身份无法通过系统验证的,相关自然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关,由窗口业务人员通过现场人工验证并记录业务台账等方式完成实名验证。(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0安徽妇联联合省委政法委省高院强化源头维权服务 七成县区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平台。2019年5月10日消息,近年来,安徽省妇联组织不断强化源头维权服务职能,联合省委政法委、省高院部署推进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建立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全省70%以上的县区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平台,有效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安徽省妇联根据全国妇联和省委政法委平安建设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指标,将“平安家庭”创建项目更名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细化健全34项指标体系。各地妇联组织积极与当地政法部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制定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制度措施,为开展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供政策好,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在源头。安徽省妇联还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调研,起草安徽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报告,推动《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立法的相关工作。在省及16个市全部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咨询机制,参与14件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保持地方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修订和实施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原则,更好地从源头上好妇女合法权益。此外,安徽省各级妇联组织还积极推动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写进省、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安徽省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好状况调研,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写入省妇联《乡村振兴巾帼行动》方案,多措并举推动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安徽全面公示“执行不能”案件 严格规范终本程序 充分好公众知情权。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终本”程序,努力使“执行不能”案件办理真正让当事人信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成安徽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公示平台。自2019年4月16日上线运行至5月16日,全省法院累计公示“执行不能”案件13100件。今年2月,安徽高院出台《关于巩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成果、加强执行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宣传“执行不能”案件的法定条件,公布“执行不能”案件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财产线索的举报。安徽高院在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上建立了全省法院“执行不能”案件公示平台。要求全省法院完善“执行不能”案件认定程序和审批制度,凡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的,一律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过滤,一旦发现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凡向社会公示的“执行不能”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法院已通过执行查控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二、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可能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对被执行人做过调查笔录或协调公安机关查找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四、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进行了核实;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其他调查事项。社会公众在该平台上,不仅能查询执行案件公示信息,还可以举报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和财产线索,充分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持执行公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5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将加强中小企业促进领域的互动合作,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鼓励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等。(信息来源:市场星报)
23安徽启动“江淮风暴”夏季统一行动。2019年5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第二季度执行工作调度会,学习贯彻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视频会精神,部署“江淮风暴”夏季统一行动,安徽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出席会议并讲话。董开军强调,启动“江淮风暴”夏季统一执行行动,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要持续抓紧抓好“一把手”工程,各级法院“一把手”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深化长三角区域执行协作,聚焦发力重点任务,集中攻克超期未结案件、集中攻克涉党政机关案件、集中攻克跨区域系列关联案件,巩固执行攻坚成果。要充分借助主流媒体开展执行宣传工作,营造强大宣传声势。要突出加强执行团队建设,突出抓好执行联动机制落实,突出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执行长效机制建设35条意见落实落地,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为持续推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安徽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春、夏、秋、冬四次统一执行行动,此次夏季统一行动从6月1日开始,为期30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合肥出租房屋不备案或被罚款。2019年5月9日消息,合肥市住房好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住房租赁合同要实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进行备案登记,逾期不备案将被罚款。《通知》明确了租房备案的责任主体。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租赁企业是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市民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备案。线下,合肥市公布了几十个办理地址,基本分布在各个社区街道物业办,将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线上,租赁双方可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录入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含同住人)等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如果不及时备案,相关责任主体将被追责。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知》还明确指出,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租金补贴申领、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事项,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政策。(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5合肥市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2019年5月31日消息,合肥市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日前在房地产大厦举行。市房调委的成立,对于化解全市房地产领域突出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中立第三方,市房调委不仅有社会公信度高、灵活便民、成本低廉等优势,更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下一步,市房调委将加大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力度,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严格履行职责,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房调委设在庐阳区房地产大厦A座七楼,旨在有效预防和处置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保护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房调委采取调配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了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调解员队伍。目前,市房调委首期聘用了6名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的退休公检法和基层服务工作者为专职调解员。同时,市房调委还建立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专家库,组织专家定期入驻市房调委值班,为房地产领域(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提供政策咨询,实现专家咨询和法律援助无缝对接。此外,市房管局将该局信访工作人员和市房调委工作人员有机融合,按照“访调对接”的原则,创新人民信访和人民调解“一窗受理、分类办理、分级处理”的新工作机制。来访群众无论是选择信访方式还是申请调解方式,都统一在大厅接待受理、登记分类。(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6福建高院与省工商业联合会出台意见 打造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2019年5月9日消息,为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出台《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发挥商会调解的独特优势,强化解纷功能作用,坚持以用户体验为导向,打造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跨域解纷、全流程解纷、指尖解纷。此次出台《意见》,是福建高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帮助民营经济纾困解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在《意见》中,福建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坚持在商崇法与在法言商相结合、法律规范与商业规则相结合、民间智慧与专业力量相结合、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相结合,在完善以商缘、地缘、人缘为基础的传统商会调解模式的基础上,打造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商事调解新模式,创新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强化解纷功能作用。针对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的便捷性、多元性和专业性,福建高院将积极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在线平台建设,完善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等功能,增强线下与线上功能的互补联动,实现调解组织“跨域”精准匹配和立案、调解、诉讼、执行各环节的融合贯通。对标的额较小的民商事纠纷,且当事人住所地不在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行动不便无法到场参加调解的,引导当事人使用“在线法院”APP进行调解,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家对诉讼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福州中院发布商事审判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消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这也是福州中院自2015年以来连续第4年发布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危困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及营业模式的创新、“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投保人如实告知与承保人诚信询问及审慎核保的认定、预查封商品房之变价款的执行清偿顺位、VIE(协议控制)模式的基本法律架构及投资人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的责任认定、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保护、公司章程规定系公司内部治理合法性的主要依据、股东配偶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公司以股权激励名义引进的特定投资人的权利界限等新型疑难或热点纠纷,与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执行合同时间、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办理破产案件”紧密契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8广东高院与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通知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2019年5月9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总工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要求6月底前各市县(区)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部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全面推广“法院+工会”调解模式。广东法院近五年来年均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超4万件,其中2018年审结数为42213件,今年第一季度审结7081件。近两年来共调处各类劳动争议46265件,调解率为65%。近年来,广东法院着眼依法构建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注重在“快”“合”“新”字上下功夫。全省法院均开辟了劳动纠纷化解“绿色通道”,借助互联网技术,大力构建劳动争议一体化在线平台,打造立案、庭审、在线调解等网上办案新模式,实现了“快立、快调、快审、快执”。2018年至今年3月,全省法院共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5.23亿元。2017年4月起,广东珠三角地区法院开始试点“法院+工会”诉调新模式,形成纠纷化解合力,该模式试点以来共移送调解案件71099件,调解成功46265件,成功率达65%。2018年7月,广东高院会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就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险等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切实贯彻“双保护”原则。下一步,广东法院将不断创新劳动纠纷化解的模式与方法,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版,创建社会治理新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华为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调解结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4日表示,经诉讼调解,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达成全球和解,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达成框架性的《专利许可协议》。双方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的有关诉讼得到一揽子解决,并已于近日陆续启动各有关案件的撤诉等后续工作。2011年以来,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就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进行多轮谈判,但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此后,双方先后在我国和有关国家分别提起诉讼共40余件。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两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星公司在我国生产、销售的4G智能终端产品侵犯华为公司的两项专利权。三星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广东高院多次主持调解,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在专利技术许可谈判中取得重大进展。不久前,双方在广东高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按照《专利许可协议》履行相关约定,并妥善解决诉讼争端。广东高院多方开展工作,妥善化解了矛盾,有效推动了当事人在全球通信领域的合作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北京海淀法院发布“首审责任制”案件 对涉案孩子负责到底。北京海淀法院2019年5月9日发布“首审责任制”典型案件。该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员额法官自动成为初次在该庭立案审理案件的“首审法官”。未审庭还将首审案件中所涉未成年人登记造册,日后如有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权益案,无论刑事或民事案件,均由首审法官负责到底。“首审责任制”体现了儿童利益较大化原则,实行以来便于法官专业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信息来源:北京晚报)
31北京高院出台破产财产网拍办法 节约交易成本 提升处置效率。2019年5月24日消息,近日,由北京破产法庭审理的北京弘天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部分财产通过网络拍卖成功成交,成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北京市首例以管理人名义独立在破产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并且成功拍卖处置破产财产的案件。北京高院民二庭庭长薛强表示,此次出台《破产网拍办法》,使得长期困扰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处置问题迎刃而解。《破产网拍办法》是一个由北京高院出台的关于破产网拍的规定,全文共26条,明确确立了债务人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尽量扩大网络拍卖的范围。同时规定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同时,《破产网拍办法》突出管理人作为财产出卖人的主导作用,强调其调查和披露义务,并且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决策作用,使破产网拍在起拍价、保持金、拍卖次数及降价幅度的确定等方面相比司法拍卖更为灵活便捷。《破产网拍办法》还确定了由管理人独立发拍的模式,法院不再就管理人拟公示的拍卖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由管理人独立履职,法院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协助。薛强表示,这样不仅有利于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督促债权人会议充分行使监督权,还有利于合理划分管理人履行财产变价职责与法院监督之间的界限,使各自权责一致,角色定位回归到符合破产立法本意的合理范围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出新举措 实行预登记破解涉外当事人起诉超期困境。2019年5月20日消息,涉外或港澳台当事人对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决定、裁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时,往往面临着难以按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难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出新举措,给涉外当事人3个月办理公证认证的“宽限期”,对仅缺少公证认证手续而其他起诉材料齐备的案件,可先行办理预登记,待原告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并提交法院后,法院再正式立案。根据法律规定,涉外或涉港澳台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或专利行政决定、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裁定之日起分别在30日或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包括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在近日召开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及诉讼服务工作”主题开放日暨新闻通报会上,该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张天浩介绍:“以商标法为例,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是30天,但我们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单纯办理公证认证的时间就超过了30天。因此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办完公证认证手续并成功立案比较困难,而无法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意味着原告将面临直接丧失诉权的严重法律风险。”针对上述困境,北京知产法院推出新举措,对仅缺少公证认证手续而其他起诉材料齐备的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原告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办理预登记,法院对收到的预登记材料进行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后,原告即可把起诉材料原件取回。在起诉期内预先确定起诉的时间点,待原告在3个月“宽限期”内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并提交法院后,法院再正式立案。“为涉外或港澳台原告留出合理的时间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于好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至关重要。”张天浩说,涉外或港澳台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受和中国大陆当事人相同的待遇,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这也是该院探索预登记的主要动因。(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3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 合同无效 非法获利全部收缴。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5月23日当庭宣判一起暗刷流量案件,通过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的方式,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玩家的“灰色产业链”浮出水面。原告常某诉称,被告许某通过其微信向原告寻求“暗刷流量”,双方就“暗刷流量”达成一致,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统计链接、结算方式、单价等内容,并确定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双方合同履行共进行过三次结算,结算单价从0.9元/千次UV改为1.1元/千次UV。原告较后一次为被告提供“暗刷流量”服务发生费用30743元,经原告欠款催促,被告迟迟拒绝付款,故原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被告则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暗刷流量”的受益方为被告上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并且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CNZZ、js暗刷、UV……本案大量名词涉及“暗刷流量”的相关技术性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特地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参与了本案庭审。根据“技术调查官”的陈述及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大量走访调查,“暗刷流量”的技术操作进一步得到明确。UV又称“独立访客”,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一天内同一访客多次访问网站只被计算1次,堪称“优良真量”。js暗刷通常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置入暗链,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这种点击带来的用户量是真实的用户点击,但是因为是暗链,用户并不知道点击了,用户并无感知,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而点击。而机刷是机器实现的模拟用户的访问,一般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增加流量,比如编写个小脚本,不停更换IP进行点击,这种方式不是真实用户点击。本案双方正是因为机刷和js暗刷技术方式的使用上,产生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系在常某和许某之间缔结,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达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关于实际需求方为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合同双方主体的认定,被告许某为合同相对方,为本案适格被告。关于合同效力,该院认为,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了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即常某因涉案交易非法获取的服务费16130元,许某通过涉案交易获取流量利益,拖欠的服务费用30743元,均予以收缴。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对于网络乱象,甚至一些大家所谓习以为常、不以为是错误的行为,要通过司法判断“坚决说不”。本案的裁判,从法律层面上给互联网领域通过非法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网上浏览量等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她希望通过这一司法裁判,让每一个人都明白超越法律是不允许的,应当在法律的规制下工作和生活。“下一步,我们将发出司法建议,用联合方式来共同关注、共同推动解决这一‘流量’乱象,营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这是网络治理法治化的方向,更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社会承担。”张雯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上海海事法院发布船舶碰撞案件白皮书 为航行安全提供法律引导。上海海事法院2019年5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外发布《船舶碰撞案件审判与航行安全情况通报》白皮书,通报相关案件审判情况和工作机制,总结归纳涉案船舶碰撞事故的特点、主要原因和法律问题,并对航行安全提出了司法建议。为提高审判效率和妥善处理纠纷,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设立专业合议庭,聘任专家陪审员和特邀咨询员,设置海事评估鉴定机构名录,组建青年翻译员团队,研发“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打造出一套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的审理模式,并通过加强与辖区政府部门、海事主管机关、保险公司、保赔协会联系等方式,以多元化手段推动了船舶碰撞纠纷的妥善化解。此次发布的白皮书重点阐述了多船碰撞事故的定性和因果关系判定、严重违法航行者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未尽安全管理义务的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在VTS中心指令下船长仍应使用良好船艺、肇事逃逸构成责任判定的加重情节等五个常见法律问题,并从落实航运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船员避碰能力、构建安全预防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航行安全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河南高院十项措施助推乡村振兴。2019年5月9日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十项措施,要求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公正专业审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典型案例引领等,以高质量司法产品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三农”工作。这十项举措包括:专业审理乡村发展中的纠纷,依法规范乡村发展、经营中的各种行为;定期走访企业,有针对性提供司法服务,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用足用活法律政策,妥善审理涉及“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土地流转、农用地“三权分置”纠纷;加大涉农知名品牌保护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恶意侵权赔偿标准;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严厉惩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加大对违法占用、买卖耕地行为的制裁力度,依法审查相关非诉执行案件,推行裁执分离;坚决斩断伸向“三农”黑手,严厉惩治“三农”领域高发犯罪,从严从快惩处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横行乡里等黑恶势力;坚持“四快三优先”模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定期开展为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保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人身安全;强化裁判引领促进乡风文明,引导摒弃索取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培育文明乡风;依托698个人民法庭,运用微信、微博等现代科技,建立覆盖到乡镇、延伸到村组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国一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2019年5月14日消息,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日外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成果,制定出台了全国一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台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中毅向记者介绍说,“一个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能制度化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也能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受到全面调查,同时发挥债务清理机制预防和警示风险作用,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情况发生,同时彰显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据台州法院执行数据统计分析,2018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39.97%,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当前,这类涉及个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实际上却无法终结执行,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司法资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台州早在2011年就开始了探索。第一阶段,台州探索了将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的处置机制;第二阶段,台州在执行程序中试行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第三阶段,台州探索了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执行中形成法院强制执行与管理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自去年启动债务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能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原案件执行部门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予以实质性退出,成为经“个人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第一人。其余两起案件,经管理人调查,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或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教授刘静评价说,台州法院较近启动的债务清理机制,具备了个人破产的制度要素,尤其是关于自动冻结程序的设计,可以保护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摆脱不良暴力催收的纠缠,使其他追讨债务的程序暂时停止,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探索,将会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包括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管理人的职责、破产衍生诉讼等重要问题,提供宝贵经验。(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7重庆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 23家法院被纳入试点单位。2019年5月14日消息,为缓解执行工作中的案多人少矛盾,推进案件执行集约专业,重庆高院近日出台《关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将部分执行辅助事务委托给符合资质的社会力量。目前,重庆市已有23家法院被纳入这项试点。人民法院以外的部门、单位、个人等适格主体均属于被引入的社会力量范畴。具体来看,既包含公安、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也包括拍卖辅助机构、资产评估公司等符合资质的社会单位以及律师等个人。他们的加入,有助于扩宽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渠道及方式、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等,推动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指导意见》规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须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认真甄别案件执行中的各种措施,合理区分执行核心工作和执行辅助工作。执行核心工作必须由政法编制人员或聘任制工作人员承担。《指导意见》明确,要探索通过相关大数据平台服务机构,综合分析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信息,进一步扩宽财产线索发现渠道和方式;要重点引入公证机关核实财产线索、开展传统调查以及文书送达,就当事人婚姻状况、房产信息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司法询价、评估、拍卖运行机制,构建专业专业的工作管理平台,切实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管理,保持司法拍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深圳前海探索国际化多元纠纷解决新路径 为当事人提供联合跨境调解服务。2019年5月14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创新设立联合跨境调解机制,通过与境内外专业组织机构合作建立国际化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将受理案件委托给成员单位及特邀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调解地点的选择,在香港成功开展联合跨境调解。在一件涉港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公司,法院立案时,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前海法院多元纠纷解决平台便捷专业地解决纠纷。因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前海法院通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启动联合跨境调解机制,将本案委托于诉调对接中心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及特邀律师调解员承办,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将调解地点选择香港。另外,本案调解员还采用了香港促进式调解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陈述各自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整个调解过程中,双方调解员不替当事人作任何决定,不从法律角度对案件作出评判,仅从总体上推动调解进程,避免相互的僵持,较终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18年1月,前海法院联合30多家境内外专业组织共建多元纠纷解决平台,聘任77名外籍和港澳台籍调解员,成立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致力于联动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前海法院充分发挥跨境多元纠纷解决平台的资源优势,加强与境外专业机构的合作,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提供联合跨境调解服务,调解员、调解时间和地点都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探索出国际化多元纠纷解决新路径。2018年,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共接收案件3824件,成功调解1583件,其中港籍调解员成功调解166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营造公平公正、专业透明、便捷经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9山西构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新格局 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统一适用裁判尺度。2019年5月24日消息,为了共同推动、完善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构建劳动人事争议多方位、多角度的多元处理新格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厅、省总工会建立四项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山西高院、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要成立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工作小组,就劳动争议多元化处理重大事项进行定期沟通、协调。联席会议要逐步邀请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参加;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人民法院要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各地市要设置劳动争议案件专管员制度,负责信息、统计数据的整理、编辑、报告工作。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各级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门、工会要建立疑难、重大、涉众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及时沟通交流制度;三是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案指导制度。针对目前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庞杂繁多,难以把握,再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统一适用的裁判尺度等现象,建立典型案例参考指引制度,选择疑难复杂案例进行分析研判,作为参考案例为仲裁和审判提供指引;四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人民法院要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门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云南公检法联发通告打击校园欺凌 严打四类侵害行为 合力维护校园安全。2019年5月24日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要求严厉打击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侵害校园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通告》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扰乱校园公共秩序、校园欺凌等四大类违法犯罪,并从严整治校园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通告》将打击校园及周边“校霸”、“街霸”、“村霸”、“校园贷”、“套路贷”、性侵害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点。《通告》明确规定,对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殴打,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对校外成年人、辍学人员、社会人员直接参与或者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的;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属于校园欺凌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实施欺凌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场所开展教育矫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江苏高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2019年5月31日消息,江苏高院日前发文正式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对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建立名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同一出借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将被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管理。该规定对虚假诉讼、“套路贷”、涉执行案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且放贷行为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情形,借贷合同将认定为无效;放贷人的放贷行为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