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在北京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揭牌。自1月1日起,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相关案件。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释》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规定,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解释》以好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意见 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好力度。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好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同时,要强化宣传警示教育,通过发布案件进展情况、以案释法、褒扬见义勇为行为等方式,向全社会传递公安和司法机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双方在有关文件上签字。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较广、意义较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已基本全面覆盖。《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较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意见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2019年1月28日消息,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促进诉调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发挥司法在商会纠纷化解中的引领、推动和好作用,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规范调解组织运行方式,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支持商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商会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司法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要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商会调解提供效力好。要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探索创新发展,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整合调解资源,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调解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联络沟通机制,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于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意见》共十二条,全面回应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新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就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实体法律适用问题。《意见》指出,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和下属单位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准确把握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意见》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意见》还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对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意见》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要求办案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先后审理了“E租宝”“中晋系”等一批全国性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好。2015年至2018年,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70%,监禁刑率连续四年均超过90%,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2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针对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等行为,《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还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检重新组建十个检察厅正式亮相。2019年1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到第十检察厅等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内设机构日前正式亮相。第一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第二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第三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第四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第五检察厅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第六检察厅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第七检察厅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第八检察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第九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十检察厅负责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优化整合司法资源配置,改革撤销了铁路运输检察厅,其原有部分职能继续由其他业务厅行使。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研究室负责司法改革协调工作。此前,根据中央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检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为同步做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指导推进工作,最高检经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起草制定了《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央有关部门已审批同意。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三定”规定精神,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目前已有3个省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其他地方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部署要求,在抓紧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同时,落实专业化办案和捕诉一体等要求,调整整合人员力量,按照符合中央精神和高检院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开展司法办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9、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年1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外发布了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这批共四个案例围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分别从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区分情形依法从宽等四个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关系的把握。第一,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惩治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还对办案发现的受害民营企业管理制度中的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在帮助民营企业堵塞漏洞、抵御风险、化解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第二,在办案中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在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优先保护被欠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门配合,好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为劳动者全额追讨了欠薪。同时,在对欠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的情况下,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第三,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第四,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在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上下游地位,依法区别对待。鉴于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但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虚开发票过程中没有偷逃税款,案发后均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应上游企业要求实施共同犯罪。经过教育,七家公司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帮助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对于严重破坏合法、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陈某及其经营的三家上游公司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为其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整理发布多种类型的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办案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都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政策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既无不及,又无过度”。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绝不能搞“法外开恩”“宽大无边”。要准确理解法律的原则精神,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其守法经营、有序发展,共同培育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0、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1月25日消息,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日前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协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最高检、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该《意见》。《意见》共21条,从线索移送、立案管辖、调查取证、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提起诉讼、日常联络、人员交流等8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为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在线索移送方面,《意见》完善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意见》还提出建立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在立案管辖方面,《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坚持根据监督对象立案,探索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适当分离。上级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被监督对象的行政层级、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社会影响、治理效果等因素,将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立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意见》明确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应及时向被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要建立专业支持机制,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衔接。在司法鉴定方面,《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探索完善鉴定收费管理和经费好机制,与相关鉴定机构协商,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时先不预交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依法合理使用专家意见等证据。在诉前程序方面,《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尽责的标准,要强化诉前检察建议释法说理,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在提起诉讼方面,《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意见》还就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1月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主要明确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要求,司法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央深改组确定2016年先开展试点工作,并列入当年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试点工作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32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三项制度”对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组织专门力量研究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不同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启动了《指导意见》稿的起草工作。2018年11月14日,《指导意见》经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12月5日正式印发。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较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和程度。《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推广知产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等举措。2019年1月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刻领会和把握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抓手。要着力推进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知》提出,将在全国或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内,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具体内容如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推广“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省级行政区内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跨市(区)审理”“以降低侵权损失为核心的专利保险机制”“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基于‘两表指导、审助分流’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等举措,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推广“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模式”“技术股与现金股结合激励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机制”“‘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等举措,通过制度创新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三是科技金融创新方面,推广“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基于‘六专机制’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综合服务”“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商标质押贷款模式”“创新创业团队回购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等举措,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各类金融工具更好服务科技创新活动。四是管理体制创新方面,推广“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以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推动改革创新的决策容错机制”等举措,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氛围和政策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司法部大力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2019年1月9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部对涉及司法部本级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近日印发了《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取消了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8项。证明事项清理,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群众和企业的强烈期盼。司法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大力削减证明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本次取消证明事项领域涉及律师执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等方面。一是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部门规章设定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等20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二是取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职称证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等8项证明事项,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方式办理。下一步,司法部将及时做好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动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1日消息,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信息来源:住建部网站)
15、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2019年1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广大网民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乱象,四部门决定自2019年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此次专项治理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对用户数量大、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APP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二是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包括责令有关APP运营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开展自愿性APP个人信息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进行明确标识,并优先推荐通过认证的APP。(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安徽省一家建工协会驻法院律师调解室成立。2019年1月5日消息,安徽省一家建筑工程协会驻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庐阳法院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联手打造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驻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意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在化解建筑工程领域矛盾纠纷中的行业优势、职业优势,进一步深化该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现实需要。该调解工作室设在庐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共同派出建筑行业专业人员和专业律师组成调解员,就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建筑工程领域民商事案件以及建筑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企业间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对于诉前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与其他调解工作室的区别在于,该工作室更专注建筑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其独特的专业优势将有助于矛盾及时专业化解,同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该调解工作室还将创新探索矛盾纠纷无争议事项确认制度。即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固定诉讼请求、证据及无争议事项,并及时将结果和材料反馈法院。后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就前期固定的事项无需再行举证,较大限度的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7、全国一家中院巡回庭在安徽宣城揭牌。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保护巡回庭2019年1月7日揭牌,这是全国一家由中级法院派出的产权保护巡回庭,将护航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当企业贴心的“法律管家”。该巡回庭进驻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现场办公。宣城中院选派了3名在破产、行政、经济案件等方面审判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同时配备1名书记员、2名法警和1名人民陪审员。高配的办案团队,将与开发区进行直接对接,从案件审理、法律服务、“僵尸企业”处置到司法建议,形成一条龙紧密互动。目前,依据巡回庭的职责要求,将根据开发区内涉及企业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对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统一由巡回法庭沟通、推动,加速审判和执行。同时,因当前开发区内“僵尸企业”处置也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巡回庭将深度依法介入,进行诉前协调,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指导企业进入司法程序,并协助宣城中院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巡回庭负责人陈前香表示,巡回庭将围绕依法审理全市开发区涉企业物权、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等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僵尸企业”涉法涉诉案件快速审执,并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另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进企业”“进园区”,进行法治宣传,增强企业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好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满足开发区内经济主体多方位的司法需求。(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8、安徽:颍上法院兑现首例执行悬赏保险。2019年1月13日消息,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近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金颁发仪式,现场向举报人兑现执行悬赏金1万元。这是颍上法院推出执行悬赏保险以来发放的第一笔保险金,也是阜阳市兑现执行悬赏保险金第一例。2013年4月23日,原告樊某与被告刘某合伙做树苗生意,后散伙结账,刘某欠樊某74500元。樊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刘某诉至颍上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按期履行,樊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颍上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一直下落不明,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困境。2018年8月30日,樊某申请悬赏执行,向保险公司缴纳1000元保费,投保了“执行无忧”悬赏保险,颍上法院在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等媒体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布悬赏公告。两个多月后,承办执行法官接到群众举报,根据该举报线索,成功控制住被执行人刘某。随后颍上法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发出悬赏结果通知书,请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支付悬赏奖金1万元。目前,被执行人刘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19、安徽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2019年1月13日消息,为巩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对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出部署。《意见》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便捷专业4 项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好”的化解机制,实现小的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乡、复杂矛盾不出县的总体工作目标。根据《意见》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的矛盾纠纷范围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但是农民承包地所有权权属纠纷、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等不适用调解。为了积极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加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建设。乡镇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配备5名以上调解人员,村(居)调解小组应有3名以上调解员。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的人员,或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人员可以担任乡镇调解人员;村(居)“两委”干部,热心调解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以及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村民,可以担任村(居)调解人员。主管部门将力争用3到5年时间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人员轮训一遍,建立一支群众信得过的调解员队伍。此外,乡镇将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 技术,打造乡镇纠纷化解、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村级将综合利用现有场所、设施设备,夯实纠纷调解工作基础,积极争取支持,开展法律政策宣传,体察民情民意,消除纠纷隐患。(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0、安徽省检察院发布2018年十大工作亮点及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全省检察工作十大亮点以及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在十大工作亮点中,“出台系列指导意见,打造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新引擎”排在了首位。去年,省检察院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先后制定出台了《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检察机关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引导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强力推进扫黑除恶,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取得新成效”排在了十大亮点工作的第二位。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841件2691人,起诉470件3072人,累计移送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线索43件48人。其他8个亮点工作为:严惩污染长江犯罪,护航江淮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大力加强公益诉讼,彰显公益司法保护检察新担当;全面推开温暖控申,探索“枫桥经验”安徽检察新样板;积极创新未检工作,好未成年人成长又有新作为;助力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形成高压惩贪肃腐新常态;持续深化司法改革,激发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动力;加快智慧检务步伐,构筑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新支撑;深入推进创先争优,展现五个过硬检察队伍新面貌。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1·26”环境污染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沃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江民等人诈骗案判决提出抗诉案;芜湖市检察机关对高超、钱浩等人寻衅滋事追诉抗诉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胡满根、严智持有毒品案判决提出抗诉案;九成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张礼君报请假释监督案;白湖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徐鹏飞提请减刑不当监督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等97人申请执行监督系列案;滁州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离婚财产监督案;省人民检察院对岳西县国土局与安庆市皖宜公司行政赔偿纠纷抗诉案。(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1、合肥蜀山上线“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 为进一步顺应“互联网”趋势,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合作,于2019年1月10日起开始试运行“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开创了安徽省法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存证取证先河。该平台对于司法电子证据的证据保全、证据核验、互联网取证以及区块链公示的四个方面均引入区块链技术进行革新。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环节——证据的存证和取证做出了新的改变,有效解决了当事人自行收集电子数据等证据存在的困难,节约了庭审举证质证的经济、精力成本。(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淮北查处安徽省违反电商法第一案。2019年1月25日消息,淮北市工商局近日对违反《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的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安徽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处理的首例案件。2019年1月2日,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定向监测时发现,在某团购平台上,大量淮北市本地餐饮商户的所有网页面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餐饮许可信息。经调查,该平台早已将餐饮商户的营业执照录入端口分发给了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负责录入和维护线上商户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并承担不录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截至案发,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录入和维护上述信息,导致大量淮北本地商户经营的主页面没能公示经营资质信息。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未公示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构成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平台内的商户公示主体资质信息行为。对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目前,当地各网络订餐平台、团购平台均已开始采取积极措施主动自查整改,努力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各项规定要求。(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浙江发布全国一个诉讼服务省级标准明确要求立案申请的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这也是全国一个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相关的省级地方标准。该标准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大厅服务、热线服务和网上服务等。确立依法、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明确规定机构设置、服务场所、人员支持和安全好等内容。在大厅服务上,该标准细化了导诉分流、诉前调解、立案服务、立案调解、简案速裁、判后答疑、执行服务、信访办理等内容。比如立案服务,标准明确要求立案申请的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在热线服务上,制定了常用标准服务用语,同时明确配置标准、机构管理、人员要求,细化规定热线服务范围、流程、要求,包括来电接听、来电处理、诉讼咨询、投诉举报、涉诉信访和意见建议等。在网上服务方面,注重突出便利性特质,大力推进智能化建设,加强创新与集聚,有效整合浙江法院网、浙江智慧法院APP、浙江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多种平台功能,协力同心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网上诉讼服务。为全力推进标准在全省法院的实施和落地,全省各中院立案庭庭长都到了发布会现场。浙江高院将把诉讼服务标准的实施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的较重要一环来抓,并制定相应的评价机制、督察机制、考核机制。并组织全省法院对诉讼服务标准进行系统培训,让每位诉服工作人员熟悉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浙江成立全国一家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浙江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推进会暨全省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揭牌仪式2019年1月18日在宁波海事法院举行,会议发布了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规程,并就推进浙江海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海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进行讨论。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作为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机构,主要负责浙江范围内的海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该调解中心实行一个中心多点工作的模式,中心设在宁波海事法院,纳入宁波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规范,并设立调解员名库。可依法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和其他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府院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打造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平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是浙江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成果。2017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开展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试点工作,2018年11月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进。由浙江省司法厅和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设立的浙江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国内尚属首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浙江高院出台意见服务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19年1月28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服务和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服务和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刑事法律政策界限,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安全发展环境。要坚持罪刑法定,保持无罪的民营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的黑恶犯罪案件,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规范刑事审判涉案财产处置,依法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强化产权司法保护,让民营企业安心放心创新创业。要严格实行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利益,充分好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利,支持和好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兑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完善涉民营经济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机制。《意见》明确,要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支持帮扶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要严格依法规范适用司法强制措施,较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案件,促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深圳破产法庭揭牌成立。深圳破产法庭2019年1月14日正式揭牌成立。新成立的深圳破产法庭将管辖以下案件:一是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二是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是跨境破产案件;四是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深圳破产法庭的成立,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以破产法治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高我国破产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7、上海金融法院探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2019年1月27日消息,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受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示范判决机制,制定出台了此《规定》。《规定》共有48条,分别对示范案件的选定、审理、专业支持、审判管理以及示范判决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实现了“两个结合”,即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创新了“三项机制”,即创新引入、探索推行专业支持机制,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明确了“四方面规则”,首次就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为全国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首次用于庭审。2019年1月23日下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伟清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这是全国法院首次运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辅助庭审。目前,上海研发的“206系统”设计有26项功能,88项子功能,其中系统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功能,为办案人员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的标准化、数据化指引,减少了司法任意性,解决了公检法三机关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在庭审中,合议庭、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和旁听席均设有电子屏幕,屏幕上先后显示语音识别区、智能抓取区、庭审示证区,被告人的电子屏幕仅显示庭审示证区。语音识别区,即将语音即时专业准确地转换为庭审笔录;智能抓取区,即根据控辩审三方的发问,通过对语音信息的识别理解,自动抓取和展示相关证据材料;庭审示证区,则是集中展示“206系统”的庭审示证功能、证据校验功能、证据链审查判断功能、言词证据功能,对案件审理中显示的证据瑕疵、证据矛盾等进行重点审查。通过三个区域的即时联动,为庭审全过程提供智能服务。截至2018年12月底,上海已实现“三个100%”的工作目标:证据标准指引覆盖常涉罪名达到100%、本市常涉罪名案件录入系统达到100%、一线办案干警运用系统办案达到100%。上海常涉罪名的刑事案件办理已实现从立案、侦查、报捕、起诉、审判均在“206系统”内运行。公安机关累计录入案件24873件;检察院批准逮捕8811件;检察院审查起诉7442件;法院收案4812件;法院审结3438件。累计录入证据材料1149993页;提供证据指引299137次(依系统点击量统计);提供知识索引6485次。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2018年5月起,“206系统”已经在安徽合肥、芜湖,山西太原、云南昆明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试点应用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重庆高院首次发布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 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力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18年度《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白皮书》和《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的发布在全国高院尚属首例。其涉及面广泛,由十个部分组成,从合同订立到执行、从国际贸易到企业内部管理,各个主要节点均有所涉及,每个部分又根据实际情况细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型,并详列53个具体的风险点。重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唐亚林介绍:“这些风险点主要来源于全市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现实中,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复杂,本次选取的53个风险点,对当前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暂时困难也有一定回应。”(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0、天津出台20条实施细则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依法解决商事纠纷。2019年1月27日消息,为认真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不断优化涉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结合天津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实施细则》,就优化“中小投资者保护”“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三项涉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措施,旨在依法有效解决商事纠纷,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积极稳妥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实施细则》共分20条,内容包括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健全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化解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好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深入推进联合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主体的守约意识及合同履约率;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落实网上办公办案,整合和优化专门的信息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诉讼服务;依法审理公司类案件,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依法确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资格;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促进企业提升创新动力和竞争软实力;科学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建设专业能力强、执业水平高的管理人队伍;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立健全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相结合,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建立破产费用好资金等长效机制,整体降低企业的破产成本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北京破产法庭揭牌成立。北京破产法庭2019年1月30日正式揭牌成立。新成立的北京破产法庭设有3个工作室、4个诉讼服务中心、5个法庭和6个审判辅助场所,其中包括同声传译法庭、重整洽谈室、管理人工作室等。北京破产法庭将管辖以下案件:一是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二是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是跨境破产案件;四是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上一个:2019年2月法律信息
- 下一个:2018年12月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