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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8年1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2/3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区划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总结《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30多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条例》。《条例》的公布施行,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完善了管理原则。《条例》规定,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二是规范了管理程序。《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等事项,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三是细化了管理制度。《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法依规更新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条例》还建立健全了行政区划变更信息报送、行政区划档案保管等配套制度。四是强化了管理责任。《条例》对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以及擅自变更行政区划、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新《专利代理条例》明年三月一日实施规范专利代理活动 好创新主体权益。2018年11月18日消息,新修改的《专利代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公布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好专利制度良好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一是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包括: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二是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好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包括: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于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优化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包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代理师和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审批全部实现一网办通。这次修改按照“较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较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 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服务和好“三农”发展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109787件,审结108943件。通过纠纷调处、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利,有力维护乡村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出台的《意见》全文分为七个部分,共45条,对于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和好现代农业发展、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规定。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党的“三农”工作的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的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江必新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责任感、使命感。《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服务和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七个基本原则,即服务和好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依法好农民主体地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助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聚焦审判、因地制宜。江必新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意见》确定的七项基本原则,推动服务和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向纵深发展。江必新在介绍《意见》情况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意见》中的各项规定,注意处理好服务当前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乡村文明传承与发展、自治法治德治以及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这六个关系,让人民法院服务和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司法政策在广大乡村落地生根,让广大农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服务的便捷专业、司法好的充分有力。《意见》将服务“三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案件,推动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对人民法院服务和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新时代“三农”发展对司法工作的需求作了积极回应,要求将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专业化相结合,以农村群众能够理解、感受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于人民群众较关心的土地问题,《意见》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大力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生态屏障是乡村的基本功能,《意见》提出要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依法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不断优化协同审判机制,提升乡村绿色发展司法服务好水平。乡村振兴较终体现为乡村文明的传承和进步,《意见》指出,要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以及黑恶势力“保护伞”,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治理有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正确处理自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建立健全涉农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人民法庭优势,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大力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三农”发展较终目的是实现让农民全面发展,农民利益有好,生活富起来。记者发现,本次《意见》对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专门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对农民人格权的保护。《意见》中指出,要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农村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尊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村规民约、乡风民俗,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积极助力精准扶贫,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时加强农村司法救助,保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江必新表示,对人民法院来说服务好“三农”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意见》的第七个部分专门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其他相关的部分也包含有保护农民权益的相关内容,体现了把依法保护和实质保护相结合、把平等保护和倾斜保护相结合、把重点保护与全面保护相结合、把普通保护和特殊保护相结合的特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好人权要求。为强化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支持和监督,加强案例指导工作,促进各级法院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公开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介绍,本次发布的5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诸多国家赔偿案件的缩影,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宪法尊重和好人权的要求。由于此前已向社会发布过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刑事冤错国家赔偿案件,此次主要选择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本次发布的5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好”的价值追求,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积极创新工作理念。通过制定多部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建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适用规范体系,为好民生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总访问量突破两百亿。截至2018年11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总量已突破200亿次,文书总量突破5500万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亮表示,只用了短短一年多的时间,访问量就实现了从100亿次到200亿次的飞跃,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司法公开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助力改善中国营商环境,为推进新时代改革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近一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均每天上传裁判文书近5万份,单日上传裁判文书较高达37万份,各省日均上传裁判文书1800份,单省单日较高上传裁判文书近16万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文书上网率不高、及时性不强的法院逐一函询督促和问责;完善了裁判文书评查机制,开发了优秀裁判文书评查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对裁判文书开展大规模筛查,将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信息化;开展第三方评估,着力查找文书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国裁判文书网建成伊始,就建立了“六个服务”的原则:服务司法改革、服务执法办案、服务律师执业、服务群众诉讼、服务教学科研、服务法治宣传。据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量排名前十的案由分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盗窃和借款合同纠纷等。充分说明,中国裁判文书网不仅为审判执法、律师执业和法学研究提供素材,更为老百姓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积极响应世界银行有关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要求,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公开服务,中国裁判文书网开放了有关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的自定义查询功能,用户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功能查询到一定时间区间内各个法院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随着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加强产权保护、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新一轮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升级改造工作已启动,本次升级改造不仅增强了网站前台操作的便捷性、可用性,同时对后台的数据上传通道进行了改造。将很大程度上解决由于访问量过大造成的拥堵、延迟等问题,并进一步优化同案文书关联功能,实现案件全部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的相互关联及案件进展阶段的自动更新,在同一案件不同审判程序产生的文书之间建立关联,从而形成多方位的公开。可以预期,全新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将进一步优化升级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司法公开体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召开纪念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透露反垄断法将迎大修 施行十年法院新收垄断民事案件年增35.6%。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召开座谈会,纪念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座谈会并讲话。陶凯元指出,十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反垄断法,认真履行反垄断司法职责,不断完善反垄断司法制度,不断加大反垄断法实施力度,及时制止垄断行为,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反垄断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保持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作出了重要贡献。陶凯元强调,党中央将反垄断执法作为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提高市场透明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并明确将产业政策纳入竞争执法审查范围,充分肯定了反垄断法的作用,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地位。在未来工作中,人民法院将再接再厉,不断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创建公平健康、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更好的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通报了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呈显著增长趋势,截至2017年底,新收反垄断民事诉讼一审案件700件,审结630件。案件涉及交通、保险、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供电、信息网络等多个行业领域。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复杂案件,包括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纠纷等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日益精进的审判能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同日召开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秘书长甘霖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取得了诸多开创性成就,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与美国、欧盟并列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甘霖透露,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现行反垄断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是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已将修订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将反垄断法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专家咨询组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律师代表的意见,目前已形成修订研究报告和修订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表示,反垄断法施行十年来,人民法院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在案件审理经验积累、诉讼制度建设和裁判规则明确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十年来,人民法院新收垄断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达到35.6%。垄断民事案件种类既涉及传统领域,又涉及现代新技术领域,且有逐步扩大的趋势。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因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垄断纠纷也不断出现。十年中,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通过案件审理,明确了反垄断法实体条文的含义或者垄断行为分析方法,确立了相关领域的竞争规则和行为标准,有力推动了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
7、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一起农房强拆行政赔偿案法院判决释明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2018年11月22日消息,浙江湖州农民周小平近日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对他申请再审的一起农房强拆行政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三个月内对他依法予以全面赔偿。周小平是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陈板桥村章家湾自然村农民,因老家501.32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除后,只能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他将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院。10月16日,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提审。2010年起,凤凰街道陈板桥村章家湾自然村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2012年3月13日,在未与周小平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2016年4月,湖州市中院根据涉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判决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周小平赔偿金499617.9元;驳回周小平其他诉讼请求。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此案因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周小平涉案房屋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程序被原审法院确认违法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但上诉人仍享有陈板桥村章家湾自然村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在这次再审中,周小平代理律师程刚提出,陈板桥村向村民发放宅基地赔偿款的行为是可以证明章家湾自然村的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一、二审法院在明知申请人已不能在原址对被拆除房屋进行重置的情况下,仍按拟定的拆迁政策,确定申请人房屋的赔偿价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且501.32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除后只能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无法好其原有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付赔偿金15900747元。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施伟伟答辩称,原审法院按照相关文件确定涉案房屋的价值合法合理且充分考虑了再审申请人的较大合法权益。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所有土地,涉案房屋性质为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再审申请人主张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进行赔偿,不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最高法审理认为,此案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而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核心问题是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以及判定的具体赔偿范围、数额的正确性、合法性。判决指出,二审法院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仅解释为房屋被拆除后的重置损失,而将再审申请人周小平应当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排除在外,有失偏颇。判决给出的主要理由是: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此案在案证据显示可以确认,如果没有湖州经开区管委会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再审申请人必定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而不仅是原审法院所核定的被拆除农房的重置价格。原审法院将前述事项割裂开来并排除于“直接损失”之外,不具有合法性。将再审申请人必然可得的拆迁补偿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明显有失公正。判决强调,本院重申对国家赔偿法有关“直接损失”的准确理解,有利于防止实践中不当限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厘清类似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范围,对于减少纠纷,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赔偿秩序具有正向引导作用,从而有利于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权责相统一的法治理念。判决还指出,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一并解决相关拆迁补偿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有利于警示教育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时,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到位,有利于体现行政诉讼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专业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体现诉讼经济的司法规律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新时代要求。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还就赔偿方式、赔偿标准予以了明确。判决认为,在涉案不动产的赔偿方式上,虽然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仅是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但从切实好其应享有合法权益角度看,被申请人仍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好再审申请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在赔偿标准上,判决认为,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再审申请人的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这起案件,同样对规范城中村改造具有警示、指导意义。终审判决指出,“应当看到当前以‘城中村改造’‘旧村改建’等名义推进乡村环境治理乃至城市功能区建设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有不同程度的表现。行政机关在土地尚未征收的情形下,要特别注意依法依规好农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关项目今后实质上不再适用作为农用地继续开发,行政机关应当尽快推动完善后续的土地征收等程序,切实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举办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2018年11月22日消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代表围绕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内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围绕实践中出现的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等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要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营造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营商环境。要从商标权本质出发,正确理解商标和商品的关系,充分发挥商标的本质属性,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坚决予以遏制。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采取有效措施,认定不正当行为和手段,准确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要素,遵循立法本意,妥善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条款,积极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与会代表还就商标近似性、显著性、驰名商标保护、商标使用、一事不再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2018年11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提出31条具体举措。《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取得显著成效。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基本形成,在好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以及弘扬法治精神、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公开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意见》指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任务,并对深化权力运行公开作出新的重大部署,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意见》提出,要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五项原则,并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强化组织好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审判执行、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信息公开,建立完善司法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制度,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多方位拓展司法公开范围。二是健全司法公开形式,畅通当事人和律师获取司法信息渠道,明确司法公开责任主体,完善司法公开流程管理机制,保持司法公开规范有序推进。三是加强人民法院白皮书工作,加强人民法院政务网站建设管理,深化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增强司法公开平台服务群众和对外宣传功能,加强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加强法院自有媒体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巩固拓展司法公开平台载体,促进规范管理与功能优化。四是落实司法公开工作责任制,完善评估督导和示范引领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健全监督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有力组织好提升司法公开效果。《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牢牢把握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公开工作经验,巩固司法公开工作成果,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2018年11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通知指出,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枫桥经验”,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通知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保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自觉将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纳入本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全局中,真正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要积极参与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建设,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强大合力。通知指出,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要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持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通知强调,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要注重通过裁判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较大限度激发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形成社会治理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良好局面。要依法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积极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要适应新时代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夯实基层基础,更好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便利诉讼的独特优势。通知指出,要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及时专业化解。要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解决纠纷的工作格局。要积极开展矛盾纠纷诉前分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形成阶梯式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坚持前移关口、把住源头,推动实现大量矛盾隐患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消化在萌芽状态。通知强调,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科技支撑。要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和浙江移动微法院经验,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审判运行新模式。要深化应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不断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智能化水平。要加快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司法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发布10个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林业资源保护等领域,涵摄大气、水、土壤、林草、湖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充分体现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围绕以水为生态核心的特征,同时具有长江经济带不同区段案件审判的特点,对于加强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案例中,被告人邓文平等污染环境案是发生在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刑事案件,考虑到危险废物处置的专业性和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在裁判方式上突出预防为主的理念,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态度和决心。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中统筹考虑流域内各类生态要素,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等通过土壤、地下水循环系统进入长江水体,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基本理念。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是涉及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综合考量生态功能好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好重点区域实现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的重要目标,较好地处理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较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改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适当调整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2018年11月29日消息,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适当调整恶意透支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以及“催收”的认定标准等。新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解释》,明确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有效维护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恶意透支成为主要行为样态、恶意透支刑事案件量刑整体偏重两个特点,反映出《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逐渐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作出调整。同时,司法实践反映出其他一些法律适用争议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为保持法律准确统一适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解释》作出修改。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重庆团人大代表周光权提出关于高度关注对信用卡透支行为处理异化现象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立即开展研究办理,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周光权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2018年11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通知指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去年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在金融审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方面出台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环境资源、涉民生案件,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为打好三大攻坚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知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打好三大攻坚战的重大意义,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不断提高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通知指出,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服务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立足审判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等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控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引导规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运用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延伸审判职能,促进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通知强调,要妥善审理涉民生案件,服务好脱贫攻坚战。要精准对接脱贫工作司法需求,严惩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依法维护扶贫资金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要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加大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好和改善民生。要主动回应推进乡村振兴司法需求,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要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更好发挥化解矛盾纠纷前沿阵地和联系服务群众窗口作用,大力推行巡回审判、车载法庭等方式,深入田间地头、草场林区,以“流动的人民法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温暖、便捷。通知指出,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持以较严格的制度、较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理念,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切实好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好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要依法审理涉及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案件,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服务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2018年11月29日在安徽合肥联合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两项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在全国扩大两项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到2019年底,刑辩全覆盖要在第一批试点的八个省市和天津、江苏、福建、山东等发达省市基本实现,其他省份要在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律师调解工作要在所有地市进行试点,力争到明年年底时每个县市区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地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一年来,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广泛调动律师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模式,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通过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大幅提高了律师辩护率,广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辩护率达92.8%,北京一审案件律师辩护率达95%。截至今年9月底,8个试点省份扩大通知辩护的案件8万多件,超过10万名被告人因此获益,对加强司法人权好、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律师调解方面,各试点地区普遍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各类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目前,11个试点省份共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2357个,律师调解案件3.7万多件,达成调解协议1.6万多件,帮助广大群众省时省钱省力地解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会上指出,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扩大试点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和范围,在第一批试点地区基础上,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遍开展试点,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具体试点范围。要健全有关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衔接配合机制、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等,保持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要不断采取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服务标准,保持取得实效。要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积极性,加强好和激励,吸引更多律师参与试点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着力解决律师资源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保持扩大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指出,一年来的试点工作推进积极有序,工作衔接专业顺畅,被告人辩护权得到全面好,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凸显,取得的成绩应予充分肯定。同时强调,在下一步扩大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有序扩大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党委有力领导、政府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有效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有效辩护机制,强化规范调解机制,健全科技助力机制,提升信息化水平。要不断巩固深化改革成果,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印发意见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为依法、公正、专业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中央及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意见》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纳入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意见》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意见》强调,要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好落实。要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不折不扣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2018年11月5日,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不折不扣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努力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张军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决不能有任何含糊。要坚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并重,着力解决“重刑轻民”“重刑轻行”问题。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切实增强监督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用精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监督手段,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专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严防将民企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2018年11月17日消息,最高检近日明确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对于民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针对“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即,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此外,对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的问题,最高检称,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要求,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同时,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如何处理民企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最高检强调,上述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最高检强调,要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不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对于如何区分涉民企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最高检强调,民企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企的刑事责任。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此外,检察院办理涉民企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较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声誉。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此外,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最高检称,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18最高检开通“检答网”在线咨询平台 办案遇难题专家来答疑。2018年11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开通“检答网”,作为检察人员内部业务研讨交流的重要平台,旨在对检察人员在办案、学习和研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解答,重点是对基层检察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解疑释惑。对于检察人员在线咨询的问题,首先由省级检察院组织“检答网”专家组进行答疑,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重大疑难问题报院领导审批,院领导认为必要的可报最高检“检答网”专家组答疑。省级检察院“检答网”专家组人员组成由各省级检察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高检“检答网”专家组人员由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以及最高检有关业务厅室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加入。为了保持答疑工作的专业性,最高检还建立了答疑审核机制,在专家组拟定答疑意见后,送最高检相关部门审核,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专家组答疑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送最高检“检答网”专家组发布。“检答网”上的咨询和解答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专业性意见,而是办案的参考意见,是检察人员个人或者专家组的学理性意见。在咨询过程中,不得反映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咨询。如果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确实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办理。截至目前,“检答网”已录入用户20万名,占全国检察机关在职在编人员总数的93%,在线提问3700多个,相关提问大都及时得到了专业答复,较好地发挥了“智库”“智囊团”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2018年11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3起案件,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在齐某一案中,齐某利用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奸、猥亵幼女,该案经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发表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该指导案例认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对各地检察院依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适用法律规定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骆某迫使未成年人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指导案例明确了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未成年人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其提起公诉。审判阶段,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该指导案例明确被虐待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必须予以坚决严惩。最高检发布3起指导性案例旨在通过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效。除了通过指导性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外,各级检察院还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等方式,预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最高检日前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公安部推出六项便民利民措施 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较多跑一次”。 公安部2018年11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即日起施行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6项措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表示,这6项措施旨在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进一步为企业减轻负担、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贯彻了“力争做到‘只进一扇门’‘较多跑一次’”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央部署要求,公安部对治安管理有关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多个证明事项,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这次取消证明事项主要涉及特种行业、保安业等方面。”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李剑涛说,证明材料减免后,申办相应许可事项的企业和群众将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公安机关将通过内部信息查询的方式,确认有关人员有无犯罪记录。公安部明确要求,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单位入网费、服务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张佐良介绍,公安部研发了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和印章刻制单位客户端备案软件,免费提供给基层公安机关和印章刻制单位安装使用,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全面停止收取入网费、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即日起居民身份证相片可以“多拍优选”了。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3次,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司法部设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给困难群众提供援助。司法部2018年11月29日举行“法援惠民生”新闻发布会,本轮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已新设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全力帮助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要求绝不允许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本轮机构改革后,重建的司法部已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是重新组建后的司法部四大职能之一,并新设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刘振宇称,原来部里设有法律援助司,新成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包括原来的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管理、公证和仲裁这四个部分的法律服务管理职能,目的就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些职能既包括了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也涵盖了面向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作为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民生工程,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全力帮助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绝不允许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刘振宇说。(信息来源:新京报)
22司法部印发意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2018年11月29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组织形式创新和队伍素质提升为着力点,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影响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要求,要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意见》明确了可以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所需具备条件,并规定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多名调解员组成。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推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团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司法部:我国将开展一个“宪法宣传周”活动。2018年11月29日消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宪法宣传周”活动,这是我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今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一个“宪法宣传周”。这次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通知要求,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宪法学习教育。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通知还要求,要坚持宪法教育从娃娃抓起,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宪法教育,让宪法法治精神在青少年头脑中扎根。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宪法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等活动,推动宪法宣传社会面全覆盖,推动宪法精神进基层,使宪法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中。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宪法学习宣传列入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今年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从201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其中,“宪法宣传周”从2018年12月2日至12月8日。12月2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举办“宪法宣传周”启动仪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全国律协出台《律师宣誓规则》。2018年11月30日消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前出台《律师宣誓规则》。《规则》是于今年10月26日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的。《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规则》指出,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仪式原则上由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组织律师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职责,且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关于宣誓形式,《规则》指出,宣誓时,单独宣誓的宣誓人、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均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有形实物文本彰显出宪法的现实存在感,体现了律师忠诚于宪法的神圣感。(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安徽省政府大力支持执行攻坚工作 李国英表示“江淮风暴”得民心、合民意、打得好。2018年11月3日消息,安徽省省长李国英近日再次对安徽法院开展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给予充分肯定,表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得民心、合民意、打得好。安徽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为优化安徽省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省政府将大力支持执行攻坚工作。从4月3日“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打响以来,经过六个月的狂飙突进,“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取得重大成果。截至10月20日,安徽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24259件,结案200994件;在新收案件同比上升20.66%的繁重办案任务下,实现结案数同比上升52.15%,执结标的额达1752.06亿元,同比增长84.2%;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0831人,并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对229931人在置产置业、担任公职、乘坐飞机高铁、高消费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拘传12299人,拘留6670人,移送(自诉)追究刑事责任813人,迫使“老赖”自动履行债务15.95亿元。下一步,安徽法院将在省委坚强领导、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继续乘势而进,持续发力,将“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进行到底,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作出应有的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安徽省较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安徽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较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较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每档上调30元,分别为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每档上调2元,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这是安徽省自建立较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3次调整较低工资标准。上次调整时间是2015年11月。按照2017年施行的《安徽省较低工资规定》要求,较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与上一次调整较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调整依据政策中,较低工资标准增加了“剔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加大了较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如果按全国普遍发布口径(即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部分),安徽省月较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达到1907元、1737元、1637元、1537元。较高档目前暂排全国第8位,中部省份第1位。(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安徽法援民生工程不断“扩范围”“降门槛”。2018年11月22日消息,安徽省司法厅日前表示,截至10月底,今年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38万件,提前完成本年度8.1万件的民生工程办案目标。今年是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纳入民生工程的第三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扩大援助事项范围、降低援助门槛。目前,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环保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已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较低生活好标准的2倍以上。同时,对接脱贫攻坚,将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全部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推动了办案数量的增加。在提高覆盖面的基础上,突出对重点人群的关怀。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利用春节、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助残日等重要节点,与劳动好、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活动,组织本地法律服务人员、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针对广受关注的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省司法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实施方案》,推动实现全省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便利的申请方式是增进群众获得感的有效手段。通过多渠道建设,全省123个市、县(市、区)建有临街一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个,实现全覆盖,并按照司法部“3+X”(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及综合服务)建设模式,基本达到标准要求,“12348安徽法网”已经建成并运行,老百姓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此外,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将于11月中旬投入试运营,届时热线咨询业务范围覆盖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对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受理每一起案件中,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视案件质量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在常态化工作中,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等多种途径,多方位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组织开展全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随机抽取16个市和省直管县法援中心共18个单位的90份卷宗,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将优秀案例评选、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该《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对纠纷化解主体、化解途径、好措施、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矛盾纠纷调解一直是个“老大难”,长期困扰着相关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为破解这一难题,安徽省通过立法形式,重点解决化解纠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从制度层面推动非诉解决方式和诉讼形成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方便当事人化解纠纷,《条例》列举了目前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和焦点,并提出,交通运输、医疗好、卫生健康、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条例》明确了“一府两院”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制定和执行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与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应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9、合肥执结一起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2018年11月18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助下,成功将一家侵权企业的名称强制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安徽省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第一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位于合肥市的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诉至合肥中院。面对合肥中院判令史丹利种子公司更名,并赔偿史丹利农业集团各项损失的判决,史丹利种子公司始终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史丹利种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肥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然而,被执行人却多次通过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法,要求法院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强制更名成为法院一能够采取的执行措施。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被执行人不主动申请改名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强制更名,在安徽尚无成功案例。为此,合肥中院主动上门与合肥市工商局对接,提出强制变更史丹利种子公司名称的设想。合肥市工商局第一时间向安徽省工商局汇报。安徽省工商局认为此案的妥善解决,对打击不正当竞争,营造安徽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将产生深远影响。较终根据相关规定,安徽省工商局同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将“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公示,并很快在系统中进行了修改。此案的执行不仅为同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范例,更将对遏制企业名称侵权现象发挥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合肥法院3年来共受理30件拒执犯罪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合肥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记者获悉,2016年至2018年11月,合肥全市法院共受理拒执犯罪案件30件34人(公诉案件17件19人,自诉案件13件15人),其中2016年受理5件5人,2017年受理11件12人,2018年1-11月受理14件17人。其中,审结案件20件22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8件,判处拘役3件,单处罚金2件,自诉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1件,自诉不予受理3件,自诉撤回起诉3件,另有10件案件正在审理中。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全部或部分履行执行标的案件11件。审结的拒执犯罪案件中有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等刑罚种类,并有宣告无罪、不予受理、准予撤回起诉等判决或裁定。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合肥中院还公布了4起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31淮北宣判安徽省首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2018年11月16日消息,淮北市相山区法院近日对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公开宣判,以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李某某通过淮北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价款赔偿金共计4万元。该案是安徽省首例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李某某在自己熬制的麻辣烫底料中放入罂粟壳并将该底料出售给丁某某,共计100公斤,每公斤售价40元,金额总计4000元整。丁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底料用于其经营的餐厅。 2016年9月20日,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对在该餐厅提取的麻辣烫汤底进行检测发现,汤底内含有罂粟碱成分,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材料。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重庆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规定规范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2018年11月26日消息,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重庆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近日制定《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共54条,从细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流程和询问规则等七个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列举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七种情形,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方式。依申请启动的申请主体是控辩双方,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在对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规定》从时间、审级、安全、经济四方面,对法院为好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的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未予审查、未通知或未采取措施切实好应当出庭证人出庭,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庆高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出庭、训诫及司法拘留等措施。出庭作证证人涉嫌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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