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任务部署会: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明确98项任务。2018年9月29日消息,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任务部署会日前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98项任务,分解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4个协调小组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98项工作任务中,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成果形式、月度安排、完成时限等,既是“任务书”,也是“施工图”。立法协调小组,承担工作任务29项。重点研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深化“三大攻坚战”、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深化改革等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法协调小组,承担工作任务14项。重点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重点领域执法工作,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司法协调小组,承担工作任务15项。重点研究制定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文件,深入研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承担工作任务12项。重点研究开展好宪法宣传教育,推广“枫桥经验”,创新人民调解,严格“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支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工作任务28项。重点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制定督察工作规则,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等。会议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抓落实,保持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工作任务清单确定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任务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同向发力。各协调小组要加强对本领域承担工作任务的督导检查、跟踪问效,督促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工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2、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9月1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好医疗安全,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从制度层面推进医疗纠纷的依法预防和妥善处理,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条例》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2018年9月29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提出,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方面,通过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戒毒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相关条款,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整合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通过修改反兴奋剂条例1个条款,使其与相关法律中卫生行政部门的现有监管职责相一致。在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方面,通过修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个条款、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1个条款,将原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在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方面,通过修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5个条款,将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的相关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方面,通过修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8个条款、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4个条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5个条款,将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管理相关职责整合到中央宣传部。此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相关规定,并与其他法律的表述保持一致,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予以修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 健全完善网络诉讼规则 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一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为保持三家互联网法院公正专业审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案件管辖范围。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二是确立在线审理机制。《规定》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较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三是搭建在线诉讼平台。《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好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四是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立足于互联网技术较新发展和电子诉讼基本特点,探索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紧跟时代潮流的网络诉讼规则,在在线审理方式、电子送达方式等方面有诸多重大创新,为互联网法院深入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大数据报告网络诈骗占比显著上升。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3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该报告是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依托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聚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以2016年至2017年已结一审刑事案件为数据范围形成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呈上升趋势,2017年,全国已结一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较2016年上升70.34%。在诈骗方式方面,电信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有所下降,但仍为主要诈骗方式。2016年至2017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排名前五的诈骗方式为电话、短信、木马病毒、钓鱼网站、QQ,其中电话占比超过一半,短信占比超过三成。网络诈骗作为新兴的诈骗手段,占比显著上升,2017年达60%以上,其中通过改号软件、微信进行诈骗的案件增幅超2倍,通过木马、钓鱼网站、语音平台进行诈骗的案件增幅超100%。让受害人充值或刷单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一大典型骗术,在2017年全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占11.78%。犯罪分子还通过欺骗受害人中奖,发布虚假广告,冒充领导、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关系或公检法和军人等特殊身份人员等骗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报告还显示,2017年,被告人为累犯或再犯的案件占全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比例有所上升。2016年,已结一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为累犯或再犯的案件比例为6.38%,2017年这一比例升至7.19%。此外,2016年至2017年已结一审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46.96%为初中文化,2017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为本科及以上的占比有所上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司法解释规范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专业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解释》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实践中综合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解释》共十二个条文,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定罪量刑标准、数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辖的确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广泛关注和存在争议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解释》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也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解释》还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保持此类案件公正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25条,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持续增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为保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进一步发挥“赋强公证”在纠纷预防方面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在与立法机构及司法行政部门反复沟通并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较终出台《规定》。《规定》对有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如何把握、申请执行期间如何计算、执行内容如何确定、错误如何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依据进行了明确,即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鉴于执行证书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实债务履行情况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故《规定》同时明确,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应一并提交执行证书,作为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证据。《规定》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应当具备的内容,以及立案受理的基本要件要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严禁“当立不立”“应执未执”,保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执行,支持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办理“赋强公证”;对于存在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以及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等情形的执行依据,通过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杜绝不规范甚至虚假、违法的公证债权文书随意进入执行程序。《规定》明确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起算以及时效中断情形,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纠正实践偏差,明确人民法院根据执行依据即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据此发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对超过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救济途径设置较为笼统、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规定》依照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此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并裁定不予执行。同时明确规定了不予执行的申请、审查与认定程序,填补了规则空白。《规定》设置了完整的救济路径:首先,对于无法进入执行程序的公证债权文书,包括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以及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第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第三,存在特定实体争议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提起诉讼。针对实体争议诉讼,《规定》对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进行了合理安排。尤其是为保持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防止债务人滥用诉权阻碍执行程序,《规定》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情形都作了明确限制,且在判决不予执行之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不停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工作规划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9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今年5月,中共中央正式向全社会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研,根据中央文件要求和全国人大对有关司法解释审查的建议等,制定了前述《规划》。《规划》共七部分,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价值引领、统筹推进等五项原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保持司法解释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制度好。《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爱国、敬业、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修订完善有关名誉权、荣誉权司法解释,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案件纠纷的指导力度;修订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等司法解释,进一步优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切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等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修订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生存发展。《规划》强调,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修订完善有关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平等好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力度;及时研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案件裁判规则,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出台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保护个人信息权;进一步修订完善涉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相关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修订完善执行司法解释,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规划》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规划》强调,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及时研究出台有关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修订完善合同法司法解释,在全社会倡导讲诚信、重规则的契约精神;修订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维护市场秩序;尽快出台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修订完善政府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相关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促进政府守信践诺;修订完善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富强、开放、创新、绿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发展理念。要修订完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司法解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修订完善涉农案件司法解释,服务和好乡村振兴战略;修订完善房地产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保持国家房地产政策的有效执行;完善金融犯罪、金融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修订完善破产法司法解释,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修订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服务创新驱动战略;修订完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修订完善涉海事案件司法解释,服务和好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规划》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将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司法解释立项、审查的重点内容,强化宣传教育,把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变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宣传过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联合公安部、司法部、银保监会发布工作规范共同推进道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2018年9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以四部门办公厅名义下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共45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交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的总体指导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分工、信息共享、业务流程、组织好等,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范》要求,开展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用大数据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保险机构、鉴定机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工作格局,实现理赔计算、调解、鉴定、诉讼、理赔等业务的信息共享和在线处理,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全程信息化快速处理与化解。根据《规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进入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使用理赔计算器等,也可以在线直接提起调解申请或者诉讼;调解组织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发起的调解申请时,进入平台在线调解,以实现平台资源较大化利用,有效化解纠纷。《规范》要求,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建立鉴定前置机制,实现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依法组织当事人申请在线鉴定。鼓励探索将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与移动客户端连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便捷化处理。《规范》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信息系统间对接互通,实现多部门多环节信息共享,保持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有序运行。人民法院负责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等协助完成系统对接,共同好平台良好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与处理。《规范》详细规定了当事人身份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等七类需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调解组织以及保险公司等上传至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规范》要求,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工作应建立先行调解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未按规定一致申请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使用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发起调解。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除不适宜调解的外,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根据《规范》,达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或者在线诉讼完成后,可由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帮助当事人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在线申请保险公司一键理赔,保险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司法建议,由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检下发通知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2018年9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出通知,印发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今年7月,最高检组织开展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评选工作。经评审,确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邹某容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等22份文书为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最高检要求,要把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要求落实在办案一线,结合重点案件和重点办案环节,讲究方法,创新方式,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地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公安部:公安机关对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集中网上登记。为进一步做好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力保护相关案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回应投资人的关切,根据公安部部署,公安机关2018年9月10日开始对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开展集中网上登记。首批上线登记的网贷平台案件有50起。相关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ecidcwc.mps.gov.cn,按照案件公告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可随时查询公安机关发布的较新办案消息。各办案单位将通过该登记平台及时公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释法答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深入推进“阳光办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全力追赃挽损,希望有关投资人及时进行网上登记。下一步公安机关还将启动更多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网上登记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公安部出台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规定。2018年9月18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2016年8月,公安部联合12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类事项予以规范,并配套提出了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执行效果较好。近期个别地方又出现了群众开证明遇到困难的情况,并且仍有少数单位违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已取消的证明,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指定格式”开具证明,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对此,公安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出台《规定》,对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责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证明的告知方式等作出细化和具体规定。“五个一律”即:一是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二是一律实行限时办结。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群众办结时限;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较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三是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四是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五是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通知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2018年9月5日消息,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这就意味着,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如果需要实验室出具酒驾检测数据、DNA检测结果等作为依据,这些实验室必须通过认证认可,以好数据的专业性。认证认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市场运行工具,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在服务市场、服务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在北京等6省(市)部署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2012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有力提高了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水平和鉴定机构执业能力水平。《通知》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目前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规定期限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司法部开通监督平台:“奇葩证明”有了投诉窗口。司法部2018年9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为接受群众对地方和部门设立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的投诉,找到涉及群众利益的堵点、痛点,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正式开通“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群众可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对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进行投诉。为了保持投诉、举报工作能够落地,司法部组织了专门人员,每天接收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也都设置了专门的管理人员。收到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后,司法部会及时在线转送相关地方和单位予以处理。各地方各部门收到投诉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意见提请人进行反馈,同时也要向司法部在线反馈处理结果。司法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定期统计汇总投诉意见情况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情况,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向社会公布。司法部作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积极部署开通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在“减证便民”方面将发挥四大作用:一是接受投诉;二是听取群众对于“减证便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听取群众对“减证便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创新尝试,对重大工作司法部要尝试接受群众监督批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司法部印发意见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年底实现全覆盖。2018年9月20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作出部署。《意见》要求,司法系统要在全面建成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基础上,推动三大平台服务、监管和好的融合,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全国大部分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建成实体平台,各省(区、市)均建成热线平台,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全部省级法网初步实现互联互通。随着平台建设的推进,发展不平衡、建设管理分散、便利性不够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意见》明确,2018年年底前,实现普及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各省(区、市)热线平台实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部省两级网络平台全面联通,部分地区建成双语公共法律服务网,司法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2019年年底前,实现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基本融合,全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可通过网络平台办理,汇聚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2020年年底前,实现精准化。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全面融合,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通过大数据为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意见》要求完善三大平台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举措。推行“一窗办多事”,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转办”。引入“全科医生”接听热线,推行“一键上网、便利入网”服务,开通语音咨询、视频通话等功能,实现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办理“掌上办”“指尖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卫健委发文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9月14日介绍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文件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服务。文件还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和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焦雅辉说,文件的创新点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分类管理,针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出台了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信息来源:新华社)
17、安徽:严格禁止“奇葩”文件维护百姓合法权益。2018年9月10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日下发,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权限、发文数量、文件质量、制发程序以及备案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保持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制定程序正当,防止“奇葩”文件产生,维护百姓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也不得相冲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设定撤回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未经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不得设定事业性收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18、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9月5日消息,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增强法治观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发布全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省三级法院2017年以来审理的2.7万余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涉及房屋征收补偿、规划许可、工商登记、强制拆迁、行政协议、公益诉讼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的是因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被拆房屋按实际情况并结合类似房屋价格予以赔偿损失,充分彰显行政诉讼好合法权益功能;有的是因为行政机关不受理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被判决撤销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的救济权得到充分保护。另外,针对以日照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情况,法院通过对相邻权人的范围的合理界定,对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原告主体资格的依法驳回起诉,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规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通过审判,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7374件,审结22948件,同比分别增长26.75%、28.93%。案件类型不断拓展,涉土地资源、城建规划、治安处罚、食品药品、劳动和社会好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60%。司法审查力度加大,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21.46%,同比上升2.57%。(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安徽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2018年9月25日消息,安徽省食药监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较高将给予50万元奖励。与过去实施的奖励暂行办法相比,较高奖励额度大幅提高,由过去较高20万元升至50万元。规定鼓励内部举报,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规定明确指出,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药监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食药监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刑事判决的;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的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至6%(含)给予奖励,较低2000元;二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至4%(含)给予奖励,较低1000元;三级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至2%(含)给予奖励,较低200元。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元至2000元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食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0、安徽首份公益诉讼白皮书发布 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25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4日发布全省检察机关首份公益诉讼白皮书。白皮书指出,自2015年7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法律规定,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2015年7月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起225件公益诉讼案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98件,民事公益诉讼37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0件。突出环境资源领域公益保护。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主动加入生态环境保护联动系统,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共摸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线索 1879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216件,提起公益诉讼148件,均占全部数据的60%左右。突出食品药品领域公益保护。全省检察机关高度关注食品药品领域案事件,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手段督促监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全力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共摸排线索655件,提出诉前程序230件,提起公益诉讼35件。突出长三角生态保护发展大局。省检察院制定 《关于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与沪苏浙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积极开展长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共提出诉前程序49件,并对备受关注的“10·12”“1·26”长江安徽段污染环境案的34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突出公益诉讼实际效果。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共督促修复被损毁林地、耕地、湿地2028.9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8012.7万元,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101家,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147万吨,督促收回被欠缴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4.4亿元,督促保护、收回国家所有财产和权益的价值2.3亿元,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5.4万千克、假药和走私药品3种。(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1、安徽法律服务网上线运行。安徽法律服务网即“12348安徽法网”2018年9月29日正式上线运行,该网站将通过资源整合,建立多渠道的线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打通服务群众的“较后一公里”。“12348安徽法网”上线后,将作为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进驻安徽政务服务网的“便民服务”窗口。网站采取“1321”服务模式,即1套智能问答系统,3种服务方式,2类信息支撑,1个投诉、建议渠道,共有16个法律服务机构和32名法律服务人员在线提供咨询服务。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功能,主要有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信用信息公开等;面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网站还会提供监管功能,主要采用社会化运行机制对法律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延伸和补充司法行政管理手段,同时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12348安徽法网”在功能设计上突出便民化措施。把公共法律服务细分为自助式、电商式、互动式3种方式。全省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利用平台提供的电商服务功能,建立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店铺和产品,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集中在一个平台展现,让社会公众更加直观、方便、快捷地选择服务内容。网站还开发了一套智能问答系统,将全省近5年来的“12348”热线语音数据和近百万条法援咨询内容进行语音转写和语义分析,并将结果进行诉求标准化梳理,不断完善智能问答系统自我学习,提升法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2、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广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广东省委、广州市委高度重视,以及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两个多月时间完成了新设互联网法院临时办公场地选址、人员选任、信息化建设等筹备工作。广州中院面向全市法院遴选组建起一支年轻化、专业化、多元化的互联网法院审判团队,首批入额的13名法官中硕士以上学历约占70%,院领导、员额法官平均年龄分别为45岁和36岁,是全国三家互联网法院中人员平均年龄较年轻的法院。就受理范围而言,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互联网案件,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分别由广州中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广州互联网法院着力打造“六个一键”办理,即“一键立案、一键调解、一键调证、一键审理、一键守护、一键送达”,使诉讼各环节在线完成,并充分运用大数据、司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设智慧审理平台,为当事人带来较简化诉讼服务体验。其中,“一键调证”将解决当事人网上纠纷举证难题,审理平台通过对接互联网平台原始数据,可自动调取货物清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等,通过区块链技术保持证据来源可溯、过程可查、结果可信。此外,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均可灵活选择微信小程序、WEB页面、手机APP等方式在线视频交流辩论、举证质证,实现在线“一键审理”。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官方网站已上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 上一个:2018年11月法律信息
- 下一个:2018年10月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