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8年6月25日召开,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执法检查。在全面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此次执法检查将重点突出五个方面: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限量、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标准制修订情况,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修订情况等;二是农产品产地管理情况,包括农产品生产区域分类管理情况、农产品基地建设情况、农产品生产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等;三是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建设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产地准出制度执行情况、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执行情况、农产品品牌创建和管理情况等;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公共财政投入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情况等;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包括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制度的执行情况,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监督性抽查制度和检测救济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发布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安全清朗网络空间。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好意见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4日公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系统、完整地提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的六大原则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为更好地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服务和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好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审判工作需要,针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等理念,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切实好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较严格的制度、较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好水平。《意见》强调,要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服务好污染防治和生态安全保护。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置、噪声与振动污染等相关案件,切实好人民群众在蓝天、碧水、净土、宁静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要依法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依法审理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海洋资源等案件。要全面服务美丽乡村建设,依法审理农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等各类案件。要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推动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要从严好生态安全战略布局,依法审理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案件,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意见》强调,要积极谋划环境资源审判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的时代定位,服务好经济高质量发展。要通过审理节能节水、绿色技术、绿色金融相关案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要通过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节能服务相关案件,促进生产领域资源物耗减量化及清洁生产,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要通过审理涉及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领域环境资源及其他案件,推动生产、流通、回收等环节绿色化,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要通过审理相关案件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意见》强调,要围绕中心履职尽责、服务大局专业作为,服务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依法审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案件,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利用和流转。要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审理省级、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完善审理规则。要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进一步加大长江经济带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重点区域领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要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继续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持续推进环境资源管辖制度改革,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要推动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要完善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好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推动和引导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要建设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服务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4日公布人民法院服务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并通报了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结果。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计十个,涉及非法排放废酸液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失火造成林木损毁、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涵盖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来源于裁判文书获奖的案件,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此次公布的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占荣等污染环境案,法院参考德司达公司逃避支付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和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判令德司达公司承担罚金2000万元,充分体现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则是一起跨行政区划审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判决明确当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后果时,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承担监管职责。魏文超表示,对特定环境资源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诿塞责或者简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亦属于行政不作为,此案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2017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21241件,审结20602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数17965人。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7552件,审结190125件,其中,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纠纷案件2932件,审结2351件,受理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纠纷案件204620件,审结187774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134791件,结案127481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28个高级人民法院选送了裁判文书参加评选。经组织评审,共有106篇裁判文书获奖,其中刑事类文书25篇、民事类文书53篇、行政类文书28篇。此次获奖的裁判文书充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复合性、公益性特点,在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凝聚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智慧,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规范立案、审判、执行协调运行 优化程序衔接机制 提高立审执工作效率。2018年6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的工作职责,促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专业运行,好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就立案、审判、执行、保全程序中的机制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诉讼、执行的立案环节,应发放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提供财产线索,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等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标的物状态。在作出裁判时,应当保持法律文书主文具体明确。在调解时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意见》规定,特定物执行时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当事人可对折价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解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意见。《意见》明确了诉讼前、诉讼中、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等不同阶段财产保全案件的部门分工、职责范围,规范了保全案件的流转程序。《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明确负责立案、审判、执行衔接工作的部门,制定和细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有关制度,并结合本院机构设置的特点,建立和完善本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长效机制。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意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就“先予仲裁”应否立案执行作出司法解释。2018年6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作出批复。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来,大量当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多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对“先予仲裁”裁决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问题各地法院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亟待释明。批复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批复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批复中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好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批复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人民法院公告网全新上线 方便群众诉讼 服务审判工作。2018年6月8日消息,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和前期试运行,集全国法院公告网络发布、展示、办理、查询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平台——人民法院公告网日前全新上线。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一直是法院公告发布刊登的主阵地。作为法院公告的网络平台,旧版人民法院公告网在智慧法院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已远远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为此,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决定重新建设人民法院公告网,将其打造为较专业、较集中、较便捷、较具影响力的全国法院公告网络发布、展示、办理、查询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平台。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和前期试运行,新版人民法院公告网一期建设功能基本完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书记、社长倪寿明在仪式上表示,人民法院诉讼公告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能不能规范及时地刊登发布,事关当事人诉权和诉讼进程,事关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多年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告刊登工作,新版人民法院公告网上线就是公告刊登工作信息化水平提升的重要成果。下一步,将致力于对公告网涉及的公告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形成一个新的大数据系统,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新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意见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2018年6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基础工程,对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专业,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意见》要求,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诉讼各方争议程度、审判程序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文书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并分别提出“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遵循文书制作的技术格式规范、语言文字规范等,从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出发,提出了指引机制、考核机制、评估评价机制、评查监督机制等配套建设要求,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创造“愿说理”“敢说理”“会说理”“说好理”的良好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2015年至今年4月共判处刑罚8687人。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公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些案件中,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较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专业,因此,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在回答追究拒执犯罪中,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上还有哪些难点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目前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决定立案的期限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有部分法院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孟祥表示,打击拒执罪方面,首先是以公诉为主,当事人自诉形式是公诉的补充。为了快速推进对拒执罪的准确专业打击,要发挥公安在侦查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公检法三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打击拒执行为,倡导社会诚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院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6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8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和2件民商事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旨在统一刑法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具体裁判标准,对于被告人行为所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定罪量刑。该案例明确了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念和内涵,明确了审理此类防卫过当案件应当考虑的因素和定罪量刑的标准,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好局劳动和社会好行政确认案》裁判要点确认: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该指导案例明确将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见义勇为受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类似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具有明显指导价值。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较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较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较高额抵押担保的较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较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较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指导案例所涉情形是否需要对较高额抵押权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较高额抵押权制度的立法精神、设立目的和作用,对于依法审理类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指导案例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初始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以及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在企业改制中较为常见,但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精神,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人民法院专家库等三大信息平台以信息化提升司法技术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人民法院专家库信息平台”和“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工作信息平台”三大信息平台2018年6月26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开通上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信息化手段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规范化水平,以公开促公正的又一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按专业机构属地原则,汇集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破产管理人等备选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并对机构、人员选择过程和结果等实行全面公开,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监督。该信息平台整合全国各地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有利于解决地方法院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寻找适格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问题;便于人民法院、律师、当事人等对具体案件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进行在线审查,有效落实鉴定人回避等制度;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委托工作中对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及其实施鉴定、评估等行为,进行全程动态监管,监督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规范执业,好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专家库信息平台”将汇集全国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各类技术专家,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多渠道、多方位地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技术性和专门性问题,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查、组织鉴定等专业技术好工作,组织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工作信息平台”,将汇集与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相关的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组织诊断法医名录等信息,实现全国临床医学和法医学专业人员资源共享,促进组织诊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好刑罚实施,扎紧刑罚执行的制度笼子。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创建的全国性网络平台,主要用于全国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信息公告发布、随机摇号产生机构及处置涉诉资产等。此次三大信息平台开通上线,丰富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功能和内容,迈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关键一步,为实现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奠定了坚实基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司法大数据并公布8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情况,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报告之毒品犯罪》并公布8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32万件,同比下降3.74%,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在2015年达到较高值后,近两年有所回落,但仍处于高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说,当前,毒品走私入境、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零包”贩卖、容留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多发;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初步呈现出海洛因、冰毒、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毒品“三代并存”的态势;广东、四川、湖南、云南等多个省份毒品犯罪数量相对较多。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重点严惩走私毒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并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2017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21733人,重刑率为21.93%,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89个百分点。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何信泽制造甲基苯丙胺成品达37公斤,数量巨大;被告人刘帮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快递方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片剂5000余克,且系毒品再犯;被告人龚金洪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马岩介绍说,为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继续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继2015年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6年制定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之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规则,相关工作进展顺利,文稿已趋于成熟,拟尽快出台。该证据规则根据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职责划分,分别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收集、审查证据的具体要求,对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工作,保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人民法院还切实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积极参与禁毒宣传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和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人民法院将禁毒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督查落实。在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开展“两打两控”等专项行动中,各级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参与,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及时审判、依法惩处,取得了良好效果。报告从案件基本情况和案件特征分析两个方面,对2016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报告主要涉及11个罪名,客观反映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案发趋势、地域分布及犯罪分子的量刑情况,对毒品种类、藏毒方式、特殊群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客观体现毒品犯罪的主要特征及犯罪形态,对全面掌握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和禁毒形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孙福辉介绍说,近两年,毒品犯罪案件呈小幅度下降趋势,2017年较2016年发案数量同比下降3.97%,已结案件同比下降3.74%;2017年生效判决文书认定的犯罪人数为9.93万人,同比下降14.32%,新收毒品犯罪被告人数较2016年下降8.55%; 2017年累犯、再犯人数在全部毒品犯罪被告人数中的占比较2016年略有上升。在毒品犯罪案件类型方面,罪名集中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三种,共计占比98.38%,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为占比较高罪名,达64.78%;毒品犯罪常见的关联罪名包括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冰毒、海洛因、麻古为涉案数量较多的毒品。在案件特征方面,2017年,武装贩毒案件和大宗毒品贩毒案件数都有所上升;网络毒品犯罪发案量较高,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占比增长较快;住所地、酒店、路边、街道成为查获毒品案件数较多的地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组织公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主持质证并当庭调解结案。本案因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还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引发。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依申请查封了轮胎厂土地6宗,嗣后判决轮胎厂向丹东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强制执行期间,因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长办公会决议发布将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丹东中院裁定解除土地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出让,但出让款4680万元均被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医药费及其他普通债务等,未用于清偿对丹东益阳公司的欠款。丹东益阳公司遂向丹东中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丹东中院以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驳回丹东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并组织公开质证。质证期间,合议庭组织丹东益阳公司和丹东中院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中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中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随后,经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当庭宣读赔偿决定,确认双方协议。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司法赔偿纠纷中,约一半为错误执行赔偿纠纷,其中很大一部分赔偿申请因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被驳回。在这些被驳回赔偿申请的执行案件中,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只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未是丧失清偿能力。此种情形下,按照国家赔偿法的制度设计,损害已经确定且已穷尽其他救济渠道被认为是申请赔偿的前提,故对申请执行人所受损害的救济仍应以执行程序为主,国家赔偿不宜“提前介入”,否则会导致两种救济渠道的混同,较终影响整个司法制度的效益。但也有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是丧失清偿能力,执行程序本应依法终结,只是因为此前关于“终结本次执行”以及国家赔偿与执行程序衔接的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个别法院在理解适用时又有所偏颇,导致案件被不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或者长期保持“终结本次执行”状态。这些案件既执行不了,又难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不仅给人民群众留下“执行难”“赔偿难”的负面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专业专业的形象,而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二次伤害”,必须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本案,为处理此类纠纷树立了标杆,具有积极明确的典型示范意义,即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执行行为,确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毫无清偿能力、也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案件,即使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也可以进行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本案,对于全国法院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质效,切实加强人权司法好,倒逼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将起到重要的示范引领和助推促进作用。被申诉人丹东中院院长王玉砚表示,在本案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丹东中院始终在积极应诉,积极促成本案的较终解决。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将深刻反思并吸取教训,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处理和兼顾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关系,坚决杜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开始正式办公。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揭牌,开始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委托出席揭牌活动并讲话,分别与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航伟为法庭揭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六巡回法庭庭长张述元先后主持揭牌活动并介绍法庭组建情况。江必新指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专业司法服务和法治好的重大举措。法庭的成立,是涉外商事审判发展史乃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法院服务好“一带一路”建设进入新阶段。江必新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各项工作。要严格公正司法,把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和展示中国司法文明的亮丽名片。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案件,保持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落实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支持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为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依法提供司法支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良专业的法律服务。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司法国际交流,充分用好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一国际法治合作新模式,推动国际商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进步。要充分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保持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始终绷紧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这根弦,树立国际商事法庭良好的司法形象。裴显鼎指出,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具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特区位优势,是辐射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带。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要发扬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精神,以改革创新“排头兵”的要求建设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不断促进国际商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适应新时代国际商事审判实践需要,创新审理机制,优化审理程序,为跨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贡献“中国智慧”。张述元指出,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古往今来都是融汇东西方商贸和文化的关键节点,又是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落户西安,有着有利的地缘优势和社会环境。要利用好西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优势,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际商事纠纷。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建设好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优势,努力化解商事纠纷,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丰富中外市场主体的权利救济渠道,公平公正、专业专业、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王伟中代表广东省委、省政府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向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说,深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全力支持、配合好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的各项工作,主动做好服务和好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杜航伟代表陕西省委、省政府对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说,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印发以来,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做好支持、好工作。陕西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服务、支持和好工作,为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较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消息,为严惩恐怖活动和较端主义犯罪,最高检日前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较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意见》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制造、购买、储存、运输凶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以当面传授、开办培训班、组建训练营、开办论坛、组织收听收看音频视频资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的,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心理体能培训,传授、学习犯罪技能方法或者进行恐怖活动训练的,为实施恐怖活动,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出入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入境的,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较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以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意见》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作出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较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意见》指出,恐怖活动和较端主义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恐怖活动和较端主义犯罪电子数据量大或者提取时间长等需要冻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冻结。《意见》还强调,办理恐怖活动和较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实行教育转化。(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
16、最高检出台意见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好。2018年6月30日消息,最高检日前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好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提供优良法治环境和司法好。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对金融、环境、扶贫等领域的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了解不深,对一些新型业务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判断不准,个别案件存在瑕疵等问题。最高检出台这一《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主动服务好打好“三大攻坚战”的路径方法,保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意见》提出,要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以及单位犯罪等的界限。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防止机械司法。要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追赃挽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最高检通报打击毒品犯罪情况 五年起诉毒品犯罪案件近六十万件将进一步推进办案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最高检2018年6月26日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时透露,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毒犯和毒品再犯、累犯、主犯,严厉打击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源头性毒品犯罪。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9万余件74万余人,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数的10.8%和9.7%。今年前4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2.9万件3.5万人,与2013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29.7%、18.8%,保持了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此外,检察机关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毒品犯罪案件1.1万件,纠正漏捕8752人,其中16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9万人,纠正遗漏同案犯8686人,其中41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强化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抗诉工作方面,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2950件,其中一批因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甚至无罪的案件得到依法纠正,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最高检公诉二厅副厅长黄卫平介绍,从2016年起,检察机关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毒品犯罪案件总数、涉案人数仍十分巨大,禁毒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近年来以冰毒、麻古、氯胺酮为主的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案件增长迅速,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在毒品零包贩售加剧的同时,呈现出明显的大宗化特征。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零包贩卖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公斤级的案件猛增,如海南谢某等人制造毒品案,制造氯胺酮达1200多公斤;广东姚某等人运输毒品案,查获的冰毒数量高达66公斤。此外,当前网络毒品犯罪高发,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的通信、交通和金融服务体系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查缉、打击难度加大。黄卫平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着力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突出打击重点,强化证据意识,引导侦查方式升级转型,进一步推进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最高检发布6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强化追诉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6月26日发布6起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既涉及毒品犯罪上下家关联犯罪和共同犯罪人的追诉,又涉及证据体系的构建、主观明知的认定、财产刑的适用、新类型毒品的法律适用等毒品犯罪案件常见、多发、疑难问题。最高检有关人士分析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成功追诉遗漏罪犯;通过对错误判决的抗诉开展审判监督,得到法院的改判,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法律适用等提供了有益借鉴,并促进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强化监督纠正漏捕漏罪漏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人贩卖毒品上诉案时,经调查核实发现毒品上家及毒品来源未能查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取被告人的手机通话、短信记录等证据。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人员王某娜(绰号“王小猴”)、许某等5人参与了毒品犯罪,应当进行追诉,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娜、王某琳无期徒刑,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监督,根据蛛丝马迹,深挖关联犯罪,并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跟踪监督,历时三年多,成功追诉多名漏犯及相关漏罪。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杨某因贩卖毒品一审被判处死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其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杨某受周某指使贩卖毒品的线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经查,杨、周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周某提供毒资、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收取货款,杨某负责保管毒品、与买家交接毒品,周某作用明显大于杨某,一审认定杨某单独贩卖毒品并对其判处死刑,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发现并追诉遗漏的同案犯和遗漏罪行,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并使真正罪责较大的主犯受到了严惩,防止对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错误适用死刑,保持了办案质量。强化抗诉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审理郭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时,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某归案后一直否认贩毒,庭审中,直接与其交易毒品的吴某翻供否认侦查阶段辨认郭某及其车辆的辨认笔录的真实性,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郭某无罪。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照地图对交易毒品的位置、郭某汽车的行动轨迹以及抓获郭某所在的公寓位置等证明郭某关于与马某系偶遇而非取毒资的辩解明显不合常理。通过复核证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无罪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在被告人“零口供”,主要同案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复勘案发现场,增强办案亲历性,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并通过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被告人的罪责,抗诉后得到改判。在马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一审宣告被告人马某无罪。平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行为诡秘不符常理,系明知李某去广东购买毒品而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决宣告马某无罪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马亚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案在被告人否认明知是毒品的情形下,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在案的其他证据,并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等,结合其个人情况,如马亚贵本人是吸毒人员等,来认定其主观明知,从而抗诉成功的案例。另一起案件中,倪某受林某委托,帮助运输甲基苯丙胺130余克及其他少量毒品。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倪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原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适当,但“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明显不当,应当对其并处没收财产,依法提出抗诉。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将对其财产刑改判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并对其准确适用财产刑,是剥夺其再犯经济基础的重要手段,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财产刑的处罚不够严格,本案是对财产刑适用不当而抗诉成功的案例。谢某、邹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谢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邹某无期徒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本案的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认为被告人谢某尚不足以适用死刑,对被告人邹某判处无期徒刑,亦属于量刑过重,依法提出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谢某无期徒刑,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本案是针对贩卖、运输氯胺酮案件量刑畸重抗诉成功的案例。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9、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通告 2018年6月30日前主动交出枪爆等非法物品可从轻处罚。2018年6月2日消息,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2018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枪支爆炸物等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通告规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通告要求,广大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今年以来,全国已收缴气枪等各类非法枪支3.2万支、子弹194万发、炸药472吨、雷管88.6万枚,查处涉枪涉爆案件8855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360余人。其中,群众主动上缴、举报查缴占收缴总量的50%以上,已兑现群众举报奖励320万元。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办理案件中,公安机关将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惩处枪爆违法犯罪,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保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公安部严查制售高科技作弊专用器材犯罪。2018年6月5日消息,5月下旬以来,公安部组织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地公安机关采取联合收网行动,对制售高科技作弊专用器材的犯罪团伙实施集中收网打击,成功打掉犯罪团伙12个,收缴各类无线考试作弊器材10万余套(台)。从今年初开始,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对利用互联网兜售各类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的违法犯罪信息进行重点摸排,发现了一批涉嫌生产和销售隐蔽式密拍设备、加密式无线数码信号发射机、暗藏式无线接收机等高科技考试作弊器材的犯罪线索,查明了一批分布在广东、湖北、四川、辽宁、山东和内蒙古等地的犯罪窝点,掌握了其非法建立地下工厂、组建全国营销和培训网络、大肆制售无线考试作弊器材的犯罪事实。5月下旬,公安部统一指挥重点省份公安机关采取联合收网行动,以广东深圳公安机关为主实施集中抓捕,成功打掉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余名,捣毁设备生产线6条、非法销售窝点8个,扣缴各类无线考试作弊器材10万余套(台),涉案金额数亿元,有效震慑了各地涉考违法犯罪。今年公安部部署开展“净网2018”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对利用互联网和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组织考试作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涉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捣毁各类“助考”团伙100余个,抓获涉案嫌疑人500余人,有效好了各类考试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司法部出台七大举措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优良专业司法鉴定服务。2018年6月15日消息,司法部近日下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七个方面的措施,就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部署。2017年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业务量占到全国业务总量的52.5%,今年4月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后,司法部迅速行动,作出一系列工作安排,起草出台《实施意见》是其中重要内容。《实施意见》强调,长江经济带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试验区。要推动鉴定机构合理规划布局,制定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分步编制完成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实现机构数量均衡、分布科学、发展有序。要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准入登记规定,统一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和执业分类,建立跨省(市)评审专家库,在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上实现精准统一,避免差别化对待,实现一个门槛准入。探索建立鉴定人执业能力日常考核和申请审核登记人员准入统考制度。要推动适用统一鉴定标准,加强对鉴定标准和规范适用工作的指导,推动科学适用标准规范。要组织开展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每年选取一个鉴定类别,统一制定量化检查考核标准,组织开展11省(市)司法鉴定联合执业检查和文书质量评查。要建立教育培训协调联动和资源共享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讲师团和继续教育基地名录,共享教学资源。各鉴定机构、鉴定人可自由选择参加外省(市)教育基地主办的继续教育,取得的教育培训学分互认。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业务协作,指导行业协会组建长江经济带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理论研究课题攻关,必要时可组织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跨省专家会商。支持建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执业公约,在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上开展省际协作。要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信息交换和鉴定援助异地协作,实现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统一管理,建立跨省援助绿色通道。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缓解环境损害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为加强省际协同,共同推进落实工作,司法部决定由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牵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司法厅(局)参加,成立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工作组,秘书组设在湖北省司法厅。(信息来源:新华网)
22、司法部发布第3批公证指导案例为摇号类现场监督公证指导案例。2018年6月30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发布第三批公证指导案例(7—8号)。本批两个指导案例分别为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摇号现场监督公证和民办学校入学电脑派位现场监督公证,是继今年1月底司法部发布三个加强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的指导案例后,围绕摇号类现场监督公证再次发布的公证指导案例。住房和教育事关国计民生。商品房和教育资源分配规则公平性、过程透明性、结果合理性是时下社会关注、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为促进房产和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越来越多的地方引入公证手段,对商品住房选房顺序摇号和入学派位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以客观中立身份依法依规对摇号全过程进行监督、证明和公示,可以有效防范暗箱操作,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疑虑、维护政府公信力,同时彰显了公证制度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和价值。公证机构在其证明、监督过程中对交易规则的解释和运用,也是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中办国办印发《意见》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2018年6月28日消息,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好。《意见》指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保持开放包容心态,倡导“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精通国际法并熟练掌握本国法的专家积极参与,尊重当事人选择国内外法律专家解决纠纷的权利,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国际化特征、体现共商共建共享精神。坚持公正专业便利原则。研究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益做法,设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特点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机制和机构,公正专业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协议选择其熟悉的本国法或第三国法律的权利,积极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好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通过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良专业的法律服务。《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本国法的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我国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委员会可就如何适用外国法提供专家意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吸引更多海内外优秀仲裁员,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良仲裁法律服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涉“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纠纷,我国法院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并在便利、快捷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执行仲裁裁决。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国际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际商事调解中的作用,畅通调解服务渠道。“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出具的调解书,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意见》要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相关工作,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和协调,具体工作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参与相关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尽快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数据库及外国法查明中心,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大数据分析,为法官提供智能服务,保持法律适用正确、裁判尺度统一。支持相关单位联合“一带一路”参与国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注重培养和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鼓励精通国际法、国际商贸规则以及熟练运用外语的国内外法律专家参与到争端解决中来。引导国内法学专家加强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探索推进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工作,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和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3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通知》要求,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较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通知》提出,司法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保持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启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程序。《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通过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重点查处投机炒房、黑中介、违规房企、虚假广告。2018年6月29日消息,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建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将于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一是打击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投机炒房团伙;二是打击暴力驱逐承租人、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的房地产“黑中介”;三是打击从事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是打击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保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问责。30个先行开展专项行动的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成都、长沙、重庆、西安、昆明、佛山、徐州、太原、海口、宁波、宜昌、哈尔滨、长春、兰州、贵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国家发展改革委: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者将受联合惩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4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就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等。联合惩戒实施动态管理。失信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
27、国新办新闻发布会透露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知产保护效果明显。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6月28日发表《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白皮书显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多个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构建起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近年来,修订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明确市场混淆行为,引入标识的概念,拓宽对标识的保护范围。目前,正在加快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修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作用,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同时,中国还加强了执法和司法的力量。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南京、苏州、武汉、西安等15个中级法院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的主动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较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较大的激励。中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不仅符合自身发展需要,也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中国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依法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安徽省高院首次发布民事审判监督典型案例。安徽省高院2018年6月4日首次发布了安徽省民事审判监督典型案例。去年,省高院审结的民事审监案件中,有370件案件启动纠错程序,及时纠正了一批错误裁判。省高院副院长徐致平介绍,2017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申诉率仅为0.63%,反映出民事生效裁判质量高、当事人认可度高的良好局面。法院在办理民事审监案件中,对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生效裁判无实质性差错的,驳回再审申请,维护裁判专业;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情形的,坚决纠错,维护当事人权益。2017年,仅省高院审结审监案件中,就有370件案件启动纠错程序,及时纠正了一批错误裁判。经过民事审监程序审查审理的案件,97.5%的案件实现息诉罢访。省高院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法官形成裁判共识,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案例:借款加盖公司印章法院屡判公司共同还款。吴某某向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吴某某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本金和利息若逾期,即逾期当日起每天收取0.5%作为违约金。借款人为吴某某,并加盖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公司(下称分公司)印章,吴某某是该分公司负责人。其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处罚。借款到期后,吴某某、分公司未能还款。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某、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与分公司借款后,未守诚信归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判吴某某、分公司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借条上有“本人吴某某向胡某某借款贰拾万元”字样,但借款人处分公司予以盖章,胡某某有理由相信分公司为借款人,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原二审判决。安徽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借条明确表述借款人为吴某某个人,借款由胡某某直接汇至吴某某个人账户,足以证明分公司不是借款人。省高院再审认为,借条表述的是吴某某个人向胡某某借款,并没有分公司和吴某某共同借款的意思,借款是由胡某某直接汇入吴某某个人账户,且吴某某将该借款用于其经营的担保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用借条加盖公司印章的形式向自然人借款,并要求胡某某将款转入个人账户,胡某某知道或应知道这不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正常的交易形态,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尽管吴某某在借款人处加盖分公司印章,但胡某某没有尽到充分的善良注意义务,法律不应予以保护。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及再审民事判决;改判吴某某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29、安徽省委政法委省高院联合印发意见要求推进涉环保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8年6月30日消息,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涉环保行政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涉环保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环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通知》强调,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党委政法委接到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协调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安徽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深入推进环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依法审理好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推进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提升社会公众绿色环保意识,构建多元共治环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安徽省信访局:信访诉求实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 行政机关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2018年6月30日消息,安徽省信访局日前表示,深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在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础上,在行政机关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行政复议、仲裁、技术鉴定、行政裁决、劳动监察等其他法定途径界限,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保持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今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发出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要求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充分发挥法定途径在处理信访诉求中的主渠道作用,避免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避免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履职行为,避免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各级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诉求,根据不同情形导入相应途径办理。”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答复;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调整范围,能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行政机关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不属于以上情形的,行政机关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诉求,会在信访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对适用法定途径明确的诉求,可提出分类处理建议。”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对已经或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不纳入信访程序办理。对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均可以解决的诉求,根据实际情况甄别处理。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发现信访人诉求应适用信访途径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的,及时予以纠正。(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安徽省健全依法逐级走访机制。2018年6月30日消息,安徽省信访局日前表示,积极健全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机制,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对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事项,信访部门告知来访人不予或不再受理,并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其按规定逐级反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是《信访条例》明确的信访工作原则。”省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应按照这一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国家信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安徽省出台《实施细则》,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根据《办法》和《实施细则》,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省信访局和省直部门对应当但未经市信访局和市直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按规定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反映。”省信访局负责人介绍,已经受理但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等待书面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对县级及以下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引导其走复查(复核)程序。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告知来访人不再受理。对涉法涉诉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辽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意见规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2018年6月9日消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共4章27条,从犯罪构成的把握、移送程序和管辖权限等方面对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作出规范。《意见》指出,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意见》明确,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把握。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在人民法院指令期限内追回或恢复并执行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发现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必要时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对执行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向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侦查或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书面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全国首例检方起诉海洋生态公益诉讼案胜诉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782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广州海事法院2018年6月26日公开宣判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的彭伟权等人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事务费用共计782万余元,袁茂胜在74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该案是2017年7月1日民诉法修改施行后,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提起诉讼的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6年7月至8月,冯喜林、彭伟权、何伟生、何桂森共同商议,联系船主袁茂胜从东莞市中堂镇码头运输废弃胶纸至横门东出海航道12号灯标北堤围垦实施非法倾倒。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垃圾倾倒对土壤和周边的地表水造成严重的污染,垃圾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使得鱼类易于得病和死亡,给渔业造成重大损失,人体若食用此类受污染的水产品,也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巨大风险,垃圾渗滤液进入受纳海水后将对海水造成严重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被打乱。根据鉴定,此次污染事件导致相关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近800万元。此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彭伟权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2016年12月,中山市检察院督促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彭伟权等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牵头中山市公安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联合成立海洋公益诉讼工作小组,多次就案件被告范围、法院管辖、起诉时间等事项进行研讨,形成会议纪要,并应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请求,在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中予以支持。同时,整合内部资源,多部门协同作战,联合公诉部门制订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污染来源、完善责任链条,技术部门利用航拍技术勘查现场。2017年7月,中山市检察院抓住民诉法修法时机,向广州海事法院支持起诉。此外,为避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防止海洋环境受到进一步破坏和次生危害发生,该院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防止和减轻损害的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污染物。该局采纳建议后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清理。今年4月,广州海事法院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中山市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出庭担任支持起诉人,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叶柳东担任审判长,中山市司法局为彭伟权等被告指定了法援律师。为好庭审顺利进行,中山市检察院指派全国民行检察业务能手两次参加庭前会议,协助原告向法院廓清事实,明确争议。庭审中,叶祥考围绕原告是否合格、被告是否遗漏、共同侵权是否成立、损失诉求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较后对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意义作阐述,对被告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庭教育。彭伟权等被告及法援律师对环境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6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4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725589.78元,被告袁茂胜在353297.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伟权等4人连带赔偿环境功能损失费3531748.5元,被告袁茂胜在334915.7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彭伟权等4人连带赔偿鉴定评估费35万元、检测费192800元、律师代理费两万元,被告袁茂胜在53370.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案的成功办理向社会彰显了检察机关在解决海洋突出问题、加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动海洋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6月28日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该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通过相应技术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其特点有去中心化、开放性等。在原理上,储存的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保持了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在通过技术验算确认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专业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因其可以保持数据真实、完整性等特点,成为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揭牌运行为西部一个互联网法庭。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2018年6月22日在该区菁蓉镇揭牌运行。这是西部一个互联网法庭,将集中管辖郫都区辖区内的一审涉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开启了涉互联网案件专业化审判的新篇章。该互联网法庭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发了在线诉讼平台、智慧庭审手机APP和微信小程序,形成PC端和移动终端全覆盖的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体系。当事人不仅可以用电脑登录互联网法庭诉讼平台,在线办理起诉、立案、举证、质证、开庭、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还可以用手机完成身份认证、在线立案、参加庭审和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实现从立案到审理,从举证到质证,从开庭到调解,从判决到执行的全程网络化,即使“一次都不要跑”也可完成诉讼,真正做到省时、省力、省钱、省心。此次该互联网法庭获批揭牌运行,是成都法院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成都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前瞻部署,对互联网和高新技术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将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互联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上海发布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明确法律适用 提升司法公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1日对外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这是上海首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白皮书。自2015年10月起,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上海市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一审刑事案件,以及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二审刑事案件。据白皮书数据,2015年10月至2017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共结案70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仍然频发。白皮书显示,目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大多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较高,共34件,占40.96%。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如何精准打击,提高裁判公信度?上海三中院表示,促进适法统一有助于法律有效实施。“以往,关于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食品药品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系犯罪未遂,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上海三中院院长陈亚娟说,“但如果对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不计入犯罪数额,会影响打击力度,甚至会使犯罪分子想方设法销毁交易记录等证据,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由此,上海三中院明确,为销售而购买、存储是法定的销售实行行为。“法律适用统一,使以往处于模糊地带的问题有了答案。”陈亚娟说。此次白皮书还列出了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其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的,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陕西高院出台《意见》要求司法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18年6月30日消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好的意见》。《意见》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陕西省践行“五个扎实”、实现追赶超越的重大历史任务。全省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司法职能与社会责任共担,坚持审判执行与综治维稳相辅,坚持诉讼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坚持司法规范引导与社会综合治理并重,切实增强服务和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思想认识,明确服务和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切实找准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意见》要求,陕西全省法院要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综合运用审判执行手段,提升乡村绿色发展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要通过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要落实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要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意见》紧密结合法院审判职能,不仅对依法审理涉农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出明确要求,还对发挥司法教育引导作用、促进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作出具体安排;不仅涉及涉农审判机制的创新完善,还涵盖了涉农司法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指导性。(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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