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18年5月8日消息,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保持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制度好。《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规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坚持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在宪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从源头上保持鲜明的价值导向。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发挥先进文化育人化人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领域立法。四是着眼人民较关心较直接较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以好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健全社会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建立公平、可及、专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社会组织立法,积极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五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制定完善粮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厉行勤俭节约,倡导珍惜粮食、节俭消费理念。六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法律,形成崇尚、捍卫、学习、关爱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风尚。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规划》强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一项艰巨繁重的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支持立法机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要统筹各方力量,加强督促检查,推动规划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需求,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制定好立法规划计划,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修法步伐。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及时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讲阐释。要加强舆论引导,报道典型案例,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正气,鞭挞丑恶行为,引导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各项规定,全力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为健康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8年5月日在京召开,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一个重要执法检查项目,也是继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后,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又一次监督工作。传染病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在全面了解和评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此次执法检查重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普法宣传教育情况,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和工作机制情况,传染病防治能力情况,传染病防治好情况,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疫苗免疫接种情况、疫苗质量监督和管理情况等在内的10方面情况。(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部署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5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就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更好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效果进行部署。《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以《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为契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与分析、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人民陪审员评价管理、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和人民陪审员服务平台功能建设。《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配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如期完成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通知》强调,为保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继续任职,任期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对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通知》指出,《人民陪审员法》仅适用于法律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前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继续有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法院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面向社会公开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2018年5月3日消息,为积极响应世界银行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要求,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公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公开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查询功能进行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的自定义查询。同时,以公开数据为基础,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形成了首期《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报告(2016—2018.3)》,同步发布于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该报告分析显示,2016年至2018年3月,京沪两地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审土地纠纷类案件文书2604份,占全国同期公开的一审土地纠纷结案文书的2.45%,且全部为民事案件。经同比2016年和2017年案件数量,北京和上海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同比2017年1至3月和2018年1至3月案件数量,北京呈上升趋势,上海呈下降趋势。同时,北京和上海案件数量排名第一的民事案由不同,分别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该报告目前已发布于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专题深度研究”板块中的“社会治理”栏目中,后续报告将按月定期更新,建立常态化发布机制,以更好地深化司法公开和提升司法大数据社会服务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5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全面保护,依法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亵渎英雄烈士形象等违法行为,牢固树立鲜明价值导向,以司法手段维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英烈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这部法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对英雄烈士近亲属提出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要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也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按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英烈保护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形象、事迹等商标权、著作权案件。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形象,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要依法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价值认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认的光辉形象,较大限度实现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知强调,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案件。要认真按照法律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根据英烈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知强调,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的指导。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这部重要的法律规定,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研,及时发现和总结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新对策。要高度重视涉及英烈保护案件的审理和舆论引导、宣传工作,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有关部门、媒体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司法应对工作的自觉性、创造性。要通过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维护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通知要求裁判文书要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发生 普及安装文书智能纠错软件。2018年5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针对一些法院个别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低级错误等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切实提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通知指出,个别法院个别裁判文书存在明显低级错误,反映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也集中反映出有些法院裁判文书审核把关机制不健全、文书上网管理制度有疏漏、信息化应用程度不高,必须采取切实有力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个别裁判文书质量不高问题,较大限度减少裁判文书各种错误反复发生。通知要求,要大力推广裁判文书智能纠错软件的安装和应用。要按照智慧法院建设要求,充分发挥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生成、文书智能纠错等软件的作用,从源头发现问题,有效辅助法官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书低级错误。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辖区法院全体法官,对承办的已上网裁判文书进行全面筛查,及时纠错整改。通知强调,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完善裁判文书质量管控长效机制。案件承办法官是裁判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其所在审判团队、所在部门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做到权责归位,有效强化法院内部监督。一经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和低级错误的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协同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问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填补办案和管理漏洞,不断提升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5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规范传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过程中诞生了大量的红色经典,涌现出了无数的英雄烈士,他们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儿女的杰出代表,其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依法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就是维护较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肩负的神圣使命和重大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的必然要求,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好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之间的关系,尊重历史,尊重经典,崇尚英雄烈士。要通过审判工作,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自豪感,坚定“四个自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通知要求,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在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行为时,应当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原则,坚持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利益衡平。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在确定红色经典作品报酬时,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主要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相区别,要综合考量红色经典作品的类型、实际表演或者演出情形以及演绎作品对红色经典作品使用比例等因素,同时充分考量创作红色经典时的特殊时代背景,从有利于传承红色经典和宣传英雄烈士光辉事迹的导向作用,酌情确定合理的报酬数额,防止简单化计算金钱给付。通知要求,要切实好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相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述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其他人未经明确授权不得行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侵权的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而其利害关系人未提起诉讼,或者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而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为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通知强调,要依法正确界定红色经典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要依法正确界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红色经典作品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不同的权利属性和类别。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明确侵害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具体权利范围,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侵害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应当明确侵害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具体权利范围;对于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当明确相应的权益内容。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的机制优势,正确把握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准确确定侵害相关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不断提高对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通知强调,要积极协同推进对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努力。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敏感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保持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既尊重历史、符合法律,又符合国情社情民意,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予以双重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15日发布8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全国法院审理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是从大量的案例中挑选出来的,选取的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具有比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征收拆迁案件常常面临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保护的平衡问题。这次公布的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存在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情形,判令撤销紧急避险决定,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此次公布的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人民法院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为案件处理创造了情理法结合的条件,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在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从多个程序角度,分析了亭湖区政府征收全过程的程序正当性,进而肯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与结果的合法性。有力地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于确立相关领域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标准,维护公共利益具有示范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表示,在审理征收拆迁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审查涉案建设项目是否合乎公益要求和比例原则,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切实好民众的知情权,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依法公正审理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达到通过补偿复原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受损的权益的目的,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84.74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检要求发挥检察职能保护英烈名誉荣誉。2018年5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烈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这份《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严格程序,办理典型案件。要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各级民行检察部门要按照英烈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准确把握侵权行为人、网络运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有针对性诉讼请求,保持法律适用正确。要全面调查收集证据,保持庭审质量和效果。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制度设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法院沟通,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在遵循诉讼基本原则和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延伸和拓展检察公益监督职能。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要注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信息来源:新华社)
11、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2018年5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持续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进一步扩大案件范围、简化操作程序,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是检务公开、阳光司法的具体化,是采用公开办案的方式,让当事人参与其中,请第三方见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在彰显司法人民性、民主性,加强检察监督,化解矛盾纠纷,以鲜活的案例进行法治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通过公开审查,维护司法专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宜公开,尽公开”原则,努力做到以公开审查为载体做好“普法的先锋”,取得公开审查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一要扩大案件范围,刑事申诉、国家赔偿、赔偿监督、司法救助等各类刑事申诉检察案件均可进行公开审查;二要简化操作程序,在适用公开听证程序的同时,要探索其他简便易行、效果好的公开办案的方式、程序,加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三要加强工作宣传,通过公开审查以案释法,宣传法治。《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下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打好基础。各省级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进行具体有效的指导。最高检将适时调研督导,组织交叉检查,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公开审查活动,提升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面对媒体能力等综合素养,努力提升自身业务素质,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12、最高检通报情况: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出现新趋势。2018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介绍,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181人,起诉231人;批准逮捕发生在中小学校园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081人、起诉3923人。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其中性侵害和伤害案件占据较大比例。此外,涉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有增多,大部分未成年人是通过网络结识不法分子进而被侵害。还出现了利用网络而非直接接触猥亵未成年人的新类型案件。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出现新趋势,亟待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主要存在发现难、查证难、指控难等问题。”郑新俭表示,“为破解这些难题,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对一些疑难重大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案件顺利诉讼打下基础。”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推动与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组织,全面加强包括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审判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取得良好效果。此外,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更重要的是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对此,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及当下和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及时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8年5月16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国务院决定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国务院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通知》提出,清理工作要于今年内完成,要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相关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逐项研究清理,保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予以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公安部修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十五项便民利民、透明专业新举措。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好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出台了三项措施。一是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二是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三是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司法部建设的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正式上线运行。2018年5月20日,由司法部建设的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整合了38万多家法律服务机构、139万多名法律服务人员数据,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法律服务指引、法律法规与案例查询等多种服务。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上线仪式上说,要把中国法律服务网建设、管理、运行、发展好,打造成为贴近人民群众的“法律淘宝网”,老百姓身边的免费法律顾问,法治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较专业、较全面的综合性网络平台。中国法律服务网2017年12月上线试运行。司法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19日,网站累计登录130万人次,法律服务总咨询量8万余次。中国法律服务网受到了公众的初步认可,在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下一步,司法部将不断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应用,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工信部印发《通知》九项措施防范打击电信诈骗。2018年5月20日消息,工信部日前印发《关于纵深推进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通知》,通过加强实人认证、加强钓鱼网站和恶意程序整治等9项措施,加大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力度。工信部提出,将切实加强实人认证工作,组织开展用户实名登记人像比对试点工作,强化电话用户信息动态复核。此外,还将着力治理境外来源诈骗电话,加强钓鱼网站和恶意程序整治,依法开展网上诈骗信息治理,着力压缩诈骗信息传播渠道。同时,工信部还将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联动,严控新兴领域通讯信息诈骗风险,不断完善举报通报机制,全面从严监督执法。(信息来源:新华社)
1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划重点 集中整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问题。2018年5月2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表示,2018年5月至10月,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方面,将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聚焦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大集”等地区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重点查处日用品、百货用品、酒类商品等。重点整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在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方面,查处重点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在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方面,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刷单炒信”、虚假的商品或经营者荣誉评比、直销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等也是查处重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018年5月13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通知明确,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根据通知,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通知要求,有关方面要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堵,包括“四严厉、一严禁”: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疏,强调金融行业要切实改进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发放贷款或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知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全国普法办印发首批中央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2018年5月28日消息,全国普法办近日印发第一批《中央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这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有力举措和配套制度,对于推进新时代全民普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明确提出:制定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这次印发的首批中央国家普法责任清单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10个部门,明确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是各部门的共同普法责任。同时明确了各部门负责宣传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重点法律法规规章,并确定了责任部门和普法工作协调部门。这为各部门履行普法责任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全国普法办将结合“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加大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还将陆续公布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调整 三个核心指标适用一票否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8年5月2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升级。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了稳步、有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2017年1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课题组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公布之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顺应执行实践发展、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组通过基层调研、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完成了指标体系的调整修订。此次调整一方面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为执行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例如增加了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建立综合治理大格局制度以及落实联合惩戒失信机制等四项指标;增加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指标,包括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面的指标,增加了申诉信访系统录入情况方面的指标;增加了执行考核的指标。另一方面,更加注重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例如,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办理结果的关切,提高了执行质效指标的权重,并增加了执行完毕率等关键质效指标。针对执行工作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强调:(1)要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合格率不低于90%;(2)要求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3)要求执行信访的办结率不低于90%。为此,课题组确定了适用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囊括了综合治理大格局建设、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执行体制机制建设、执行管理机制变革、法治宣传、执行队伍建设等执行工作的各方面内容。经过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好”“执行质效”4个一级指标构成;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监督管理”“执行好”“执行质效”5个一级指标构成;高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制度机制建设与落实”“监督管理”“执行好”3个一级指标构成。第三方评估将采取多级抽样的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均为评估对象,并在其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中级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所抽取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总数要占据全省、市、自治区案件总数的70%左右;再从所选的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基层人民法院。第三方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案卷评查、系统提取、网站观察、电话验证和法院自报材料等多种方式。还将结合问卷调查和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及律师对执行工作的评价和看法,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据课题组介绍,此次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既强调长效机制建设,也突出新旧案件办理,更加集中体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和“四个基本”目标的内容,更加突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加契合了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律。修订后的指标体系,有助于更加科学全面地评价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真正实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安徽成功执行首起证券资产案强制售卖被执行人股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3日强制将被执行人杨某、汪某所有的5只股票进行售卖,变现27.96万元,用以偿还金融债务。这是安徽法院首起执行证券类资产的成功案例。2016年1月,黄山绿美特有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借款50万元,并由好友杨某某和汪某作为担保人。借款人杨某到期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邮储银行黄山区支行诉至黄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某归还本息共计54.6万元,杨某某及汪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2016年起,黄山区法院先后受理涉及杨某的案件20起,执行标的额高达800多万元。虽然法院已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执行了部分案款,杨某仍有230万元尚未履行,且早已下落不明。担保人杨某某和汪某再三表示自己无力偿还欠款,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2018年3月,执行法官在查控过程中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有西藏天路等5只股票,市值20余万元,遂第一时间将股票冻结。虽然相关法规中有关于证券资产执行的规定,但安徽法院尚无执行先例,相关扣划法律文书亦无范本借鉴,证券营业部更不知具体怎么操作,执行扣划工作又一次陷入困境。执行人员锲而不舍,一方面与上级法院联系掌握证券资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先后5次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多方查询证券资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借鉴南京、无锡等地证券资产执行案例,掌握了一整套证券资产处置材料。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助下,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得以变现,相关案款随即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安徽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8年5月13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约谈、通报和公告等机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强和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九种情形,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案件。意见指出,对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行政机关的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同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安徽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18年5月16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7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4428件,审结12492件,同比分别增长18.72%、21.67%。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608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3528件,裁定不予执行1080件。报告指出,2017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820件,败诉率为21.46%,同比略有上升。针对少数行政机关程序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性较大、担当意识较差、证据意识欠缺、履职行为不当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行政机关应诉中存在举证不按时不充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等问题,安徽高院就坚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工作始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大力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积极打造“阳光政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协力化解行政争议等五个方面,对规范行政执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安徽:多项律师制度改革试点落户 创出特色安徽品牌。安徽省政府新闻办2018年5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徽律师行业改革发展情况。截至2017年底,全省有律师事务所760家,其中合伙所603家,个人所146家,国资所11家,全省有律师9923人,其中专职律师8515人、兼职律师413人、法援律师178人、公职律师802人、公司律师15人,全省县域执业律师为2584人。到今年4月,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的数量达792家,有律师10987人。2017年,全省律师办案223799件,同比增长12.8%,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5970件,全省共建成村(社区)法律服务微信群17542个,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微信群全覆盖。对于数量庞大的律师群体,省司法厅着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律师队伍执业监管,先后制定下发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展律师行业“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示范岗”创建,组织律师集中宣誓,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做到严管厚爱并重。从2014年开始,率先在全国发布《安徽律师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和《安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去年10月9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通知》,将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范围确定为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将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范围确定为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在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且依法与该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有公职律师802名,公司律师15名。目前,全省律师共担任政府法律顾问2898家,同比增长12.9%。这些律师将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参与起草修改或审查规范性文本,参与起草或审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件,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为推进法治安徽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律师制度改革方面,安徽始终走在全国前列,并创出了独具特色的安徽品牌。安徽是省级层面第一个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第一个出台律师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一个制定推进律师执业专业化分工的指导性文件的省份,也是全国同时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律师调解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三项律师改革试点的两个省份之一。去年12月28日,安徽省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律师不再只是原、被告的代理人,也可受理调解各类民商事纠纷。律师调解共有4种工作模式:设在法院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设在律师协会的律师调解中心、设在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工作室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或法庭申请确认效力,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信息来源:合肥晚报)
25、安徽: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人控车。2018年5月21日消息,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效率,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强调,要加大各级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中“查人控车”的力度,安徽高院和安徽省公安厅建立“点对点”专线对接,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对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确有困难需要上级法院、公安机关予以督办、协助的,逐级上报安徽高院,由安徽高院审核并通过专线推送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协助查询,省公安厅逐级下发办理后,再通过专线统一反馈安徽高院。《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人控车”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对潜逃或下落不明的被司法拘留人采取查控措施。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协助查控函、拘留决定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规定》还规范了查控工作的程序以及工作责任的承担。对人民法院送交司法拘留(含异地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收拘条件应当及时收拘,不得推诿、拒绝。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执行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委托公安机关办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6、安徽检察护卫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2018年5月30日消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综合运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手段,加强对长江流域水、土壤、大气污染的整治和修复,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制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长效机制。意见要求,对于破坏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案件,安徽长江流域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做到发现一件、受理一件、及时分流。要着力打造生态保护检察监督“一个通道、两个平台”,即建立办理案件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专人督办;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提供相关案件线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相关案件线索的移送和刑事立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合肥法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2018年5月2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公开发布《合肥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2016年-2017年)》。白皮书显示,合肥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6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997件,2017年受理 2489件、占全省总量六分之一多;案件涵盖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集中涉及民生领域,如土地征收管理、房屋拆迁登记管理、治安管理、社会好、城市规划及建设、民政行政管理、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白皮书披露,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呈现常态化,出庭应诉水平也有所提高,近两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267人次。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县区级政府行政首长副职以上出庭率达100%。对于一些百姓比较关注的、涉及重大民生的、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部分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也能出庭应诉。(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8、浙江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 要求严审起诉条件注重审执兼顾。2018年5月16日消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公正专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推进解决执行难。《通知》要求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起诉条件,统一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加快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进度。符合起诉条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优先安排庭审;开庭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尽快合议,一般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异议之诉案件判决后进入二审、再审的,要充分利用电子阅卷系统,确需调卷的,要把握好送卷、退卷节奏,加快卷宗流转进度。《通知》明确要加强协调沟通,注重审执兼顾。案件审理部门对排除执行民事权益的认定问题上与相关业务部门有重大分歧或者审理中发现执行依据涉嫌虚假诉讼的,要主动报请院领导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类案裁判规则或者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申请继续执行的,对其申请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准许其继续执行申请的,书面通知执行实施机构;对案外人所提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申请执行人是金融机构以及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标的相对于整个执行标的占比轻微,且案外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可以量化为金钱债权的,可以作为准许继续执行的酌定情形。《通知》还对后续救济程序、防范拖延执行、制裁虚假诉讼等方面做出规范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河北法院服务好脱贫攻坚 依法审理涉扶贫案件 助推美丽乡村建设。2018年5月29日消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好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意见》包括7项共计25条,强调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服务好脱贫攻坚的重大意义,加强服务好脱贫攻坚工作的好措施,依法审理在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中的涉扶贫案件,保持服务好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意见》指出,依法服务好脱贫攻坚,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需要。《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涉及脱贫攻坚的黑恶势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危害贫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脱贫攻坚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脱贫攻坚的民生案件、产业发展案件,精准维护贫困群众权益;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脱贫攻坚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准确把握脱贫攻坚政策与法律的结合点,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意见》还要求,要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结合,通过审理涉扶贫开发环保案件和建立重大环境污染索赔案件审理机制等举措,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要依法服务和好民生改善,好贫困群众诉讼权,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措施,精准执行涉脱贫攻坚案件,增强贫困群众的获得感。《意见》强调,全省法院要强化好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行力落实力,压实扶贫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引领社会风尚,不断提高服务好脱贫攻坚的工作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山东法院护航乡村振兴战略 以农业生产农村治理农民权益好为主线。2018年5月29日消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通报了《关于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好的意见》,以农业生产、农村治理、农民权益好作为内容主线,重点就如何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分层次作出具体规定,努力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优良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好。《意见》聚焦农业生产,针对当前农业发展亟需解决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业科技创新和智慧农业的发展应用等问题,及时作出回应,加强规范引导。围绕农村治理,从平安乡村建设、乡风文明培育、家事审判改革、美丽乡村建设、监督行政机关履职等五个方面切入,充分运用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环境资源审判等手段,醇化农村政治生态、社会生态和环境生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从好精准扶贫、维护农民权利、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等三个方面发力,重点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涉农惠农补贴、劳动报酬追索等领域的案件进行依法审理。《意见》瞄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强化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第一线的功能作用,建立针对婚姻家庭等乡村多发案件的审判团队;完善便民诉讼体系,推进建立人民法庭、便民服务站、便民联系点、联络员“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推行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服务;大力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巡回审判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江苏发放全国首份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金。2018年5月30日消息,江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近日向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有功人员发放了一份公益诉讼举报奖金:一位市民因举报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获奖5000元。经办案部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核实,这也是全国公益诉讼举报奖励的第一人。日前无锡检察机关出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通过设立1000元至10000元专门奖励金,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办法》,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12309电话、检察机关官方网站或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检察机关设立的公益损害举报中心统一负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 上一个:2018年6月法律信息
- 下一个:2018年4月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