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陪审员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4月27日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该法为我国首部人民陪审员专门法,为人民群众以参与司法的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提供了有效法律支撑。人民陪审员法共计32条,从选任机制、参审范围、管理奖惩、履职好等方面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法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下限确定为28周岁,文化程度下限为高中;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常住居民中选任,采取“随机抽选”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以“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五分之一,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在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同时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判。关于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分离,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履职好方面,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4月27日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经过深入调研起草和审议,制定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依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在全社会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4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4月27日表决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统计法执法检查。为全面了解统计法实施情况,监督和促进政府依法加强统计工作,进一步落实法律有关制度和规定,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统计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8年4月23日在北京召开,这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一项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贯彻实施统计法、发挥统计作用、保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专业可信的主要措施,本部门承担的统计数据指标的主要类别和数量情况,特别是经济发展主要指标、民生主要指标统计核算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建议;二是统计体制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的情况,统计工作在助力推进“三大攻坚战”方面的情况,统计调查项目及制度方法科学设置、统计在机构协作、信息共享方面的情况;三是统计数据质量和源头数据的情况,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情况,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落实统计调查任务方面的情况;四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好统计工作的情况,统计监督职能发挥情况,统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监测评价作用,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五是统计法本身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和相关意见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2018年4月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方面,通过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的19个条款,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等16项行政审批项目,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方面,通过修改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取消了相关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初审,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审批,以减轻管理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效率。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通过修改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将可以申请免除担保的主体确定为经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的作用,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简化流程、提专业率、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加强后续监管方面,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一是规定了备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删除了相关事项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引入备案的监管措施。二是规定了信用监管措施。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三是修改了相关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5部行政法规。这5部行政法规有的是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有的是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已有新的更具体的规定;有的是调整的对象已消失;有的被现行有效的法律替代;有的实践中已不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联合印发意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2018年4月28日消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近日联合印发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要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指出,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等。《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法民政部将共享当事人婚姻信息。2018年4月4日消息,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和涉婚姻案由的案件信息的共享机制。最高法将通过网络专线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涉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婚姻自主权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等案由的已结案件信息及时交换至民政部,完善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人民法院也可通过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号码到民政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今后,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时,可直接通过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涉婚姻案由案件中的当事人信息。(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法院、中国侨联在11省区市联合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2018年4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侨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吉林、上海、江苏等11个省区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就健全涉侨调解组织建设、吸纳律师参与、鼓励横向合作、提高科技应用和强化司法好等试点工作提出13条措施。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能够有效发挥各级侨联组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纠纷解决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对于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试点工作也是拓展司法为民机制、提升我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系统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
10、最高法向“执行难”发起全面攻坚。今年是最高法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督导会2018年4月8日召开,最高法将从强化责任监督、建立长效机制、转变执行作风等方面攻坚发力,保持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2016年,最高法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引发社会热烈反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过去5年间,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224.6万件,执结2100万件,执行到位金额7万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已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最高法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场攻坚战,尽管取得一定成绩,但任务依然很重,形势依然严峻。根据部署,全国各级法院今年将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依法执行和队伍建设,保持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会议指出,解决“执行难”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各级法院要推动形成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各部门有效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要聚焦“基本解决执行难”中的问题和短板,把解决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会议强调,对“执行难”问题要精准发力、精准施策。各高院要加强分类指导、因类施策,各基层法院要因案施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进一步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迎着困难而上、奔着问题去,切实将执行工作落实到位。(信息来源:新华社)
11、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签订合作协议周强强调加强司法文物保护利用 强化文物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2018年4月17日签订《关于加强司法文物保护利用、强化文物司法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并举行司法文物保护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司法文物保护利用,强化对文物资源的司法保护,与文物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周强指出,文物是国家和民族珍贵的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在国家文物局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文物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司法文物保护利用,取得积极成效。今后要以合作协议为基础,不断完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资源、平台及人才优势,合力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周强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审判工作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强对司法文物的保护,不断提升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全国各地司法文物抢救工作,不断丰富法院博物馆馆藏资源,让体现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变迁的重要实物留得住、管得好、用得活。要推进司法文物的合理适度利用,发挥法院系统文博场所的作用,运用丰富的司法文物资源和现代科技手段,生动展示中华法治文明成果和司法智慧,全面展现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取得的成就,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要加强对司法文物的分析研究,挖掘重要史实、重要案件、重大典型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推动司法文物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中华司法文明的国际影响力。周强要求,要切实加强文物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文物案件,严惩盗窃、盗掘、损毁、倒卖、走私文物犯罪。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大力追缴流失国外的文物。强化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以案释法,促进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密切关注文物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各类涉文物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完善相关司法政策,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健全预防惩治文物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2、最高法: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产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陶凯元说,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日趋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公正专业地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2017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7242件,审结225678件(含旧存),比2016年分别上升33.50%和31.4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增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人们对时尚的追求和对于文化娱乐生活的重视,涉及尖端、前沿疑难复杂技术的专利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纠纷不断增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白皮书),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同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说,2017年,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著作权案件大幅增长。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商标和专利案件分别为137267件、37964件、16010件,同比上升分别为57.80%、39.58%、29.56%。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法院收案数量占全国法院案件总数的70.65%。宋晓明介绍说,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增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保护力度,积极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科学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类推适用相关法律条款等法律手段,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同时,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明确行为规则,为社会公众提供指引,同时借助各方力量,促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尽其能,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明显提高。加多宝王老吉“红罐之争”、“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件入选了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另有“汇源”商标侵害案件、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案件被评为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宋晓明介绍,这些案件都具有典型意义。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加大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彰显了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体现了对在华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在“汇源”商标侵害案件中,二审法院将赔偿数额从一审判决确定的3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典型案例 彰显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的决心。2018年4月15日是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张某某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案,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等3起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等犯罪,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工作成效。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基本案情为: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张某某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案基本案情为:2016年年初,张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张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供他人浏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较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为: 2014年5月28日,“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张某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在山东招远一家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某拒绝,张帆、吕迎春遂共同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并伙同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及张某将吴某某杀害。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处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航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张巧联有期徒刑七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 好律师诉讼权利 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2018年4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好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通知》着眼于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重点对庭审阶段的律师权利好和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使律师参与庭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好律师诉讼权利是《通知》的重点内容。《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好律师诉讼权利,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通知》明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原则上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在好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通知》也对律师在参与庭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通知》规定,律师认为法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通知》明确,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通知》对律师和法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也分别作出了规定。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律师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应当公布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移交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调查取证工作。《通知》还确立了律师维权和违法违规事件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律师协会之间,以及跨区域之间的工作衔接和配合,以保持律师维权和违法违规事件得到快速、专业、公正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上线运行。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2018年4月13日正式上线运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讲话强调,要切实加强网站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网站平台阵地作用,为全国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有力支持。为全面展示全国法院决战“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需求,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开通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网站全面汇聚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司法政策、工作信息,为各级法院宣传执行提供一体化平台,为广大群众了解执行、监督执行提供一站式服务,是全景展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执行工作的重要平台。(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当庭裁决 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2018年4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近日对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人寿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决,认定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代持君康人寿公司股权协议无效。本案中,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于2011年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有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寿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伟杰公司股份额为4亿股。2014年,天策公司向伟杰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伟杰公司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并结清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之间的信托报酬。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发出《催告函》,确认双方就君康人寿公司股权代持等事宜签订了《信托持股协议》,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双方产生纠纷。天策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信托持股协议》终止,并判令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立即过户给天策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为讼争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伟杰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故判决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户给天策公司,并配合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伟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福州开发区泰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孚公司)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天策公司、伟杰公司讼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中的2亿股系其所有,因被伪造转让协议于2011年登记至伟杰公司名下,现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虽签订有《信托持股协议》,但双方是否存在讼争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方可作出判定。但无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理由是:首先,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再次,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可见,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天策公司依据该《信托持股协议》要求将讼争4亿股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策公司可以在举证证明其与伟杰公司存在讼争股份委托持有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主张相关权利。为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并考虑追加当事人之必要,充分好各方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当庭裁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对全国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提出要求 加快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 促进破解执行难。全国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推进会2018年4月26日在广东深圳召开。会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对执转破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较后一公里”,保持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周强指出,在全国法院众志成城、全力投入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推进会,总结交流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解决面临的问题与困难,部署下一阶段执行转破产工作,对于保持如期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周强强调,“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两年来,各级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攻坚克难、顽强拼搏,“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应当看到,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困难依然不少,任务依然繁重,离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还有差距,尤其是执行转破产机制尚未形成,通过破产化解执行难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加快完善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打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较后一公里”,让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彻底清除执行积案,是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一项重要举措。周强强调,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多次作出部署,各级法院必须咬定目标,苦干实干,以敢打必赢的决心和信心投入到这场战斗中。要充分认识执行转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对于破解执行难的独特价值和功能作用。要将执行转破产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必须坚持重要举措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商、落实情况亲自督查,做到敢于拍板、敢于担当、心中有数、落实有力。要打通制约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所有环节,健全考核机制,完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加大配套好力度,加快实现执行与破产审判的无缝对接和资源共享,促进执行转破产工作顺利推进,共同推动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国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迪奥尔公司胜诉。2018年4月26日是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迪奥尔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机关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也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故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本案,并于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径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充分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表示,在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作为审判长公开审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一方面说明中国政府和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也对涉外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保护,整个过程公正严谨,对全社会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产生积极影响,并且让企业感受到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更加重视创新发展。该案强调了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而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迪奥尔公司代理人、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凤仙表示,由于本次涉案的商标是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对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方面有很大的意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可以看出我国在履行国际义务上非常积极的态度,对保护国际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对整个市场竞争环境有积极影响,对整个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有积极作用。本案的当庭宣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庭审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表示,一定会尊重和履行判决结果。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该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都将大有裨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表示,通过这个判决,法院认为基于国际公约,是要给申请人提供方便,使其可以在国内及时获得商标的注册等程序上的好,该案体现出在商标领域目前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存在一个衔接问题,可以修改商标法或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等,使衔接变得连贯通畅,该案也可能会使公众对立体商标更为关注,进而推动相关审查规则变得更加完善。“我个人觉得这个判决合理,体现了司法的态度”。该案庭审以“全媒体”方式进行了全程直播,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部分驻华使节以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审理过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 努力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2018年4月30日消息,为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法律规定,规范延期开庭审理,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就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作出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我国从1991年开始创造性地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历经二十余年不断完善和加强,在迅速处理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解决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提升诉讼效率,人民法院要深化改革,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还要不断强化对审判流程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提升办案效率。《规定》注重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这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规定》的发布实施,符合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形势下加强审判监督的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如何在“充分放权”的同时,又能保持“有效监督”?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拖延办案的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通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报批手续,保持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强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开,并且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内自我革新的勇气和魄力,也反映了人民法官“宁让自己不舒服一点,也要让老百姓满意度高一点”的责任与担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检规范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办案。2018年4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专业能力的其他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规定》明确指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勘验、检查、鉴定等工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国家司法救助做到及时应救尽救。2018年4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明确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更好地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担当拥军优属政治责任的重要方式,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拥军优属。贯彻落实最高检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推进活动的一个专项任务来抓。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好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强调,要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实现“三个全面”的目标:全面实现工作经常化,推动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在人权保护、民生好的大局和格局中找准位置,发挥重要作用。全面扩大救助规模,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强化主动救助意识,从主要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主动关怀,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全面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救助申请审批机制,建立健全救助资金预算和好机制,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和外部衔接机制等,实现工作持续发展。通知指出,在专项活动开展中,基层是重点,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作用,形成响应及时、工作有力的司法救助体系。首办是关键,要把群众的救助诉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公正是根本,要准确把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条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合理救助。规范是保持,要根据所办案件和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审查决定。(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3、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监督纠正一批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2018年4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对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采取挂牌督办、甄别纠正、异地审查、公开审查、反向审视等方式,监督纠正一批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当前在办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全面梳理,筛选一批有冤错可能的重大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同时要强化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跟踪督促与办理。通知强调,各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审查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和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相关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集中攻坚、优先办理,突出强化对定案关键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甄别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力争在10月底前监督纠正一批案件。通知要求,各省级检察院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管辖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督促办理,发现有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者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要及时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最高检在督查活动中发现有符合异地审查情形的,依照规定决定指令异地审查。通知强调,各省级检察院要选取一批涉产权且有纠正可能的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在开展专项督查活动中,要注重发挥反向审视回看全程、末端检视的“反光镜”“显微镜”职能作用,集中力量、深度剖析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经依法抗诉或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改判的冤错案件,找出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司法不规范、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等突出问题,及时反馈原办案部门并督促改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形成新的错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4、最高检:监督纠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违法行为。2018年4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人权司法好的要求,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突出问题导向,精准、有力监督,坚决监督纠正和预防减少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好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监狱、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好力度,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促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专项活动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依法维护监狱罪犯等在押人员获得刑事奖励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会见权等法定权利,促进提高监管改造质量。着眼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依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会见律师权等诉讼权利,积极探索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坚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二是依法监督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被监管人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切实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三是加大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力度,较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梳理在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向同级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反馈,加强沟通协调,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同时,要认真剖析自身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是否到位,梳理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解决。(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5、最高检发布2017年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国内首例用云存储侵犯著作权刑案办结。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25日发布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介绍,在这些案例中,既有保护国内品牌,如“海鸥”手表、“徐福记”酥糖、“大白兔”奶糖、国产化肥的案例,也有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如德芙、特百惠等案例,彰显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检察机关工作的力度和水平不断提升。在这10起案件中,有6起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江苏省无锡市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孟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被告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美国玛氏公司的“德芙DOVE”注册商标、意大利费列罗集团的“FERRERO ROCHER”的注册商标,生产、制作巧克力并进行销售。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情况通报后,第一时间选派“知识产权办案专业小组”业务骨干迅速介入引导侦查,针对不同罪名提出如何重点取证的建议,提出对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进行鉴定的建议,提出雇员行为如何认定的建议。较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85万元、174万元、163万元、35万元。在这10起案件中,有两起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海淀区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案,四川省成都市林文勇、马骏、张翔侵犯著作权案。宗冉、陈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权案,系国内首例利用电商、社交、云存储多平台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3名被告人借助互联网技术,通过云存储平台存储侵权资源,利用通讯协议端口搭建社交平台与侵权资源的联系,后在电子商务平台向互联网用户销售获得侵权作品的“通行证”激活码,实施的是一种利用多平台领域相互关联作用的侵权行为。此案涉侵权的文字作品共计700部,作案手段隐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在案件受理之初,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即利用专业化办案优势,组织骨干办案力量,向前延伸引导侦查,传导庭审证明标准,促使提高侦查质量;向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就“作品数量的认定”“涉案淘宝店铺销售金额”等核心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答辩,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保持法庭公正裁判。较终,法院判决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判决两名被告人各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福建省宁德市张五堂、钟开富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两名被告人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系校友,先后供职于福建省宁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德时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在任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公司保密制度,将时代新能源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时代新能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案件初期,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探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对案件构罪起关键作用的证据材料。案件进入检察院环节后,指定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负责审查批捕、起诉工作,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和集体讨论的方式,从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层层剖析,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较终依法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此外,蕉城区检察院针对新能源公司在员工法制教育、保密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向该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这10起案例中,有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支持起诉系列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吉园娱乐城、黎庆,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刀马旦》《真情人》等200首M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其合法权益且自身维权受阻,拟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并申请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天心区检察院向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出庭支持起诉。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KTV行业流动性大,有些经营者经常更换营业地点,有些营业周期短,很多情况下,KTV负责人玩“躲猫猫”避而不见,一些KTV经营者采取转承包、再承包等方式,导致难以查清实际的经营者,而经营者也常常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推卸责任,这些都给当事人维权带来了困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从证据的调取、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到案件的较终处理,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好。同时,提高了经营者的法治意识,维护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6、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2018年4月13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分别为同卵双胞胎的DNA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属于常见但相对疑难复杂且易引起争议的鉴定事项。这三个指导案例紧密结合当前舆论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着眼司法鉴定科技前沿,既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实际,又诠释了司法鉴定工作严谨、规范、科学的专业特色,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中的作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好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选编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对于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执业,宣传司法鉴定业务和法律知识,帮助群众理解和获得司法鉴定服务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司法部将遵循司法鉴定科学规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选择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案例,在保持专业无瑕疵的前提下,大力宣传司法鉴定工作和普及司法鉴定法律知识,更好地满足公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司法部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2018年4月29日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定于2018年开始实施。实施办法共7章28条,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明确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组织实施、违纪处理、资格授予管理等内容。并对新老制度衔接、放宽政策、港澳台居民和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信息来源:新华社)
28、全国工商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18年4月25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预防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工商联、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为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好。通过大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商会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打造有影响的商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商会人民调解成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意见》指出,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是工商联加强法律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举措。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升商会服务能力,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要求,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以基层为主,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对矛盾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商会组织有好能力的,及时推动设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指导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商会服务窗口或吸收商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在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联络站,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商会人民调解员要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意见》要求,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商事调解规则、惯例,不断增强商会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要通过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行业专业领域重大纠纷调解。要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意见》要求,商会组织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好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积极争取把商会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高经费好水平。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等人财物支持。有条件的商会,对律师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员的,可给予适当的案件补贴。《意见》强调,要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联要切实履行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要加强宣传表彰,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9、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核定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27920元。2018年4月25日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日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核定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27920元。这一标准在全国统一执行,无地域之分,无户籍之别,全国统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应当予以赔偿。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因此,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20=727920元,比2017年增加了556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工亡劳动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前述工亡赔偿。工伤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727920元计发。2018年1月1日后至调整前发生工亡事故且已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按新标准补发差额。(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联合惩戒。2018年4月3日消息,为了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进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近日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是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备忘录》指出,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相关部门获取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8年4月7日消息,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等28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包括失信家政服务企业、失信家政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惩戒措施包括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对惩戒对象政策性资金支持等。国家发改委随后发布的《2017年中国居民消费发展报告》,也对此予以强调。报告披露,我国家政从业人员将达到2800万左右,供给数量与市场需求严重不平衡;家政服务企业管理水平与行业发展要求也不平衡,家政服务市场监管不充分等问题。“下一步将着力加强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推动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立家政服务员跟踪和评级制度、信用管理制度。”(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特定严重失信人将限制乘坐火车。2018年4月22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好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做出规定。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限制乘坐火车范围包括两类:一是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二是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行为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范围第一类“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具体包括: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来源:新华社)
33、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发文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九种行为将限乘飞机。2018年4月22日消息,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七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主要对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员范围、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名单的移除、权利救济和相关宣传等事项等进行了规定。《意见》规定,对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九种行为的旅客采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措施,这九种行为包括: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意见》高度重视保护民航旅客的合法权益,严格认定标准和程序。《意见》将实施上述九种行为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作为限制对象。名单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公示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意见》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机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4、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部署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4月11日在京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任务。四部门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在进行工作部署时说,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实施骗税和虚开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顺利实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必须毫不手软地实施打击。四部门要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跨部门、跨区域专项行动,联合查处重大骗税虚开案件,对骗税虚开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重点专项整治,严惩专业骗税虚开团伙,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规范经济和税收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规范名称登记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冠以“中华”字样。2018年4月25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好部近日发布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通知要求,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筹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报送审批。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海关总署公布去年我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海关总署2018年4月26日公布2017年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深圳、天津、北京、大连等海关“龙腾”行动查办侵权系列案;福州、合肥、成都、武汉等海关区域合作查办侵权系列案;南京、济南、哈尔滨、重庆等海关查办跨境电商领域侵权系列案;广州、杭州海关在中美海关联合行动中查办侵权系列案;上海海关查办进口专利权侵权纠纷设备案;拱北海关查办出口著作权侵权纠纷蚊香案;厦门海关查办出口侵权香烟案;青岛海关查办出口侵权汽配案;宁波海关查办出口侵权眼镜系列案;黄埔海关查办出口侵权杀虫剂案。2017年中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25万余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91万余批,涉及货物4094万余件。海关扣留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其中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达4031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48%。(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2017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发布。2018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2018年4月26日在京召开。会上,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2017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联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选定了“2017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涵盖侵犯网络文学、影视、音乐、游戏作品著作权案件,通过网络平台制售盗版制品案件,以及传统制售盗版图书案等案件类型。(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安徽省工商局下发通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管。2018年4月3日消息,安徽省工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力度,切实增强格式合同提供方依法备案的意识,有效解决“应备不备”等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当备案经营者的名册、台账,全面梳理排查是否存在应备未备的情况,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备案,做到合同格式条款应备尽备。同时,要积极探索与网监部门协同开展网络交易平台、网店合同格式条款的收集整理工作,开展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推进线上线下格式条款备案一体化。根据安徽省出台的合同监督条例相关规定,房屋买卖、住宅装修装饰等9种类型的合同需要备案。对此,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应备未备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其处罚信息要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较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局面。(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9、安徽启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重点完成“八个一批”任务。2018年4月6日消息,为全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4月份起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在召开的动员部署会上,安徽高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指出,要举全省法院之力,紧盯目标对好标,奋力推动安徽法院执行工作迈入全国第一方阵。本次“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的主攻任务、工作重点是“八个一批”,即突破一批重点案件,标定一批执行不能案件,移送一批“执转破”案件,发布一批失信名单,拘留一批、移送(自诉)追究刑事责任一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化解一批信访积案,开展一批特色执行行动、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各地法院“一把手”要亲自参战、亲自督战,把“八个一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加强物质好;要引导社会理性认识执行难,厘清“执行不力”与“执行不能”的界限,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目前,安徽高院已经成立了由董开军任组长的“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领导小组,实行院领导包片督查。对开展执行攻坚战期间发现的不规范执行、工作懈怠、数据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法院,适时约谈主要领导,必要时通过组织程序调岗换人;执行攻坚战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开展不好的实行一票否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0、安徽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要求宽严相济重拳打击拒执罪。2018年4月22日消息,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并就三家单位在共同打击拒执罪过程中的管辖权限、办理期限、材料移送、联系机制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意见》规定,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12种情形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予以重点打击。《意见》规定,在侦查过程中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此外,《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过程中,消较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1、安徽省一个旅游法实施观测点落户黄山。2018年4月25日消息,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近日在黄山市建立旅游法实施观测点。该观测点系安徽省一个、全国第二个。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杨富斌介绍,建立旅游法实施观测点是为了推进旅游法治事业,强化旅游法实施,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选择黄山市作为旅游法实施观测点,不仅因为黄山是中国乃至世界知名的热门旅游城市,还因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起点在黄山。自去年起,黄山市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展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组建旅游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8个部门的88项行政处罚权,构建起“规范协调、精简专业、好有力”的旅游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旅游法实施观测点将结合黄山市开展旅游综合执法,及时了解旅游法的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为下一步推进和完善旅游法实施,推进旅游法治事业,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数据、理论支撑和经验借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2、安徽一家合作制公证处揭牌成立。安徽省一家合作制公证处合肥市庐州公证处2018年4月18日揭牌成立,与国家编制的公证处不同,该公证处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自愿发起并出资,自主开展业务。设立试点合作制公证处,是司法部在全国公证体制改革会议上提出的会议成果,通过设立合作制公证处,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公证领域,给群众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与传统的体制公证机构相比,合作制公证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共同出资,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43、安徽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开通。由省高级法院和安徽新媒体集团联合建立的安徽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2018年4月17日开通。开通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是安徽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曝光台具有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宣传信用惩戒、接受公众举报和在线监督、发布悬赏公告、典型案例和执行工作动态等功能,融合了网站、移动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介形式。近年来,安徽省不断加大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工作力度,在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出境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面限制,推动解决执行难。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法院累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4.1万人次,8.8万余名被执行人因受到信用惩戒,主动履行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法院首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2018年4月2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2017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备受关注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肖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详细案情。此案是安徽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适用被控侵权人获利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判赔1300余万元刷新了全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记录。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关联案件还在审理之中。2014年2月春节期间,金某与肖某商定,由肖某从许某处收购用金六福白酒灌装生产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后,通过他人运输发货至上海,由金某出售给唐某,并在上海地区销售。同年2月至2015年5月,许某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向肖某销售了15000箱假冒五粮液白酒,肖某以每箱1150元至1200元的价格向金某销售了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金某又以1450元的价格向唐某销售了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五粮液集团公司系中国驰名商标“五粮液”的权利人,其授权许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案涉商标。宜宾五粮液公司遂向芜湖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宜宾五粮液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1400万元。2015年6月18日,肖某、金某等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芜湖警方刑事拘留。2017年3月2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肖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某等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可知,肖某向其下家金某以1150元至1200元价格出售的2万多箱假冒五粮液白酒,由于对于出售价格,宜宾五粮液公司和肖某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准确金额,法院酌定以上述价格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即为1175元,合计出售金额为2388万余元。肖某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中,1.5万箱系以500元的价格购进,其余的价格宜宾五粮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以肖某自认的580元每箱价格予以计算。肖某购进假冒五粮液白酒的成本合计为1058万余元,与售价总金额的差值仅为其所获利益,金额为1329万余元。由于肖某主张在制售假酒过程中支付他人10万元工资,有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肖某等人供述为证,从获益金额中予以扣除。故肖某因案涉制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金额为1319万余元。芜湖市中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被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判赔数额确定的依据,故判决肖某赔偿宜宾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1319万余元。安徽省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获赔数额低是目前维权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该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立案、保全后采取了暂缓审理的方式,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较终根据刑事案件相关证据确定的假酒贩卖数量、单价、支出,计算出肖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并作为该案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5、安徽省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去年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同比均超三成。安徽省高级法院2018年4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7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等。这是该院连续12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相关情况。省高院发布的信息显示,去年一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04件,审结 5797件 (含旧存),同2016年 相 比 分 别 上 升 32.58%和32.5%。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393件,同比上升33.9%,案件类型仍集中于著作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但与新技术新业态相关的著作权案件日益增多,以商标权诉讼为手段维护商誉和市场份额的趋势明显,围绕原创性外观设计等设计类成果、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类成果所发生的纠纷有所增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328件,商标权案件占比较大,达42.99%,著作权案件增长较快,同比增长39.73%。安徽省各级法院将“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任务,坚持做到明晰市场规则,昭示司法导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并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和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发布的10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9件为民事案件,1件为刑事案件,旨在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提供示范和参考,彰显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6、合肥市法院系统曝光一批“老赖”。 2018年4月13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两级法院近日统一曝光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全社会参与监督。此次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共2205人,市两级法院除了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告栏等自有手段发布外,还与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三大通信运营商及各类新闻媒体通力合作,通过手机APP平台、报纸、网络电视、城市公共区域LED显示屏等进行统一曝光。曝光的信息除案件基本信息外,还包括“老赖”的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有利于公众锁定“老赖”身份,增强曝光措施的威慑作用。(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7、合肥中院配备技术调查官辅助案件审理技术审查意见不受干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9日对外发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法院内部配备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负责技术调查事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辅助法官审理好技术类案件。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客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不受干涉。2013年以来,合肥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幅增加,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专业性强、技术事实查明难等瓶颈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合肥市中院出台该办法。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分为在编式、聘任式、交流式和兼职式4种,必须满足具有大学理工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5年以上等任职条件。技术调查官不得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私下接触,接受吃请或财物。其客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不受非法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辞退或者处分。(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48、合肥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发布。合肥中级法院2018年4月19日公开发布合肥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及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近年来,合肥全市法院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构建立体化、多方位保护方式,依法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在民事审判方面,该市2013年至今年3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52件,去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同比增长了60.8%,其中商标案件和专利案件增幅分别高达86.5%和70.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结案率达83.6%;在刑事审判方面,2013年至今年3月共受理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案件180件,审结172件,生效判决人数342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附加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行政审判方面,坚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执法并重,坚持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全面审查,不断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提升了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公信力。(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9、安徽:蚌埠专利权质押贷款规模全省居首。2018年4月13日消息,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日前表示,蚌埠市作为全国一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示范城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探索和试点以来,已为81家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212笔,贷款金额共计9.6亿元,专利权质押贷款规模在全省位居第一。蚌埠市人行、财政、担保、银行、评估等机构通力合作,形成联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目前该市有4家评估机构、6家担保公司、10家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业务。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重点服务对象,大多是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企业研发投入占比在4%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该市财政设立年度额为10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如果专利权质押贷款出现了代偿,给予担保公司代偿额50%的补助,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提高了担保公司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积极性。自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近4年累计兑现市级政策补贴1100余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拓了新的渠道,有效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紧缺问题,盘活了企业的“专利资产”,实现了专利的市场价值。(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0、广州规范家事案件审理工作 “一规程三指引”制度体系落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3日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近日印发的《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家事调解工作指引(试行)》《家事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家事心理疏导和干预工作指引(试行)》,构建两级法院家事审判一体化格局。《规程》针对审判组织、家事调解、开庭审理、证据规则、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联动保护等内容作出专门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制度好。《规程》明确了家事审判“调解为先,贯彻全程”的全程调解原则,要求发挥审判对家事的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好功能与社会治理功能有机结合。《规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应当进行离婚财产申报,法院亦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对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双方有和好可能的情形,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一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六个月,二审案件冷静期不超过三个月。为好《规程》能够不折不扣有效执行到位,“三指引”专门对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三方面工作进行规定,明确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疏导员“三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规程、奖惩措施等,为全面系统构建广州法院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1、北京:160条指南规范著作权审理。为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升北京法院著作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推动首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20日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总结整理以往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各项指导文件,并梳理汇总了实践中的各类问题。《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问题。《指南》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案件的审理原则,总结案件的审理思路,提出了“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的基本审理原则,并对侵害著作权案件程序问题审查、诉权行使方式及实体问题审理的规范思路进行总结;二是规范客体审查标准,统一署名的认定规则,《指南》明确提出了作品审查的四要件,针对著作权案件近年来的新情况予以回应,厘清了互联网技术发展下的署名认定规则;三是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提出类案的审理规则,对侵害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以及邻接权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并确定了实践中常见的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四是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细化了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计算依据,回应了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并针对“恶意侵权”行为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思路。此次《指南》的发布,是对北京高院以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补充、汇总与完善,系统研究了著作权法立法者的相关释义,总体上是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具有共通性的问题,作出了结论性或指引性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2、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首例跨自贸区临时仲裁案例落地。2018年4月25日消息,首例跨自贸区临时仲裁案例试验近日正式落地,整个调解过程只用了一天时间。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介绍,该案的当事双方分别是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A公司和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B公司,B公司持有A公司约1.79亿元的银票,到期后找A公司承兑,但A公司因为资金链问题没有办法及时承兑。今年4月3日,B公司就这起银票兑付争议向银调中心特定人员提请临时仲裁申请,同时,A公司同样表达了由上述特定人员按照特定规则进行临时仲裁的意愿。当日,仲裁庭组织双方在银调中心开庭审理。A、B双方较终达成了一个“以债抵债”的意向,即A公司转让给B公司一部分优良债权。A、B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了《仲裁调解书》。在银调中心看来,《仲裁调解书》的较终生效标志着这一跨自贸区临时仲裁案例试验正式落地。此次案例试验充分发挥了临时仲裁意思自治、程序简易、便捷专业的优势,与当事人快速化解纠纷的需求相契合。(信息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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