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5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较强烈、较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保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保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保持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较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好。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2018年1月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好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了修订。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好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好食盐供应。《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17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四是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2日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知》指出,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通知》要求,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要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要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要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通知》要求,要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要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同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要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并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好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知》强调,要不断完善好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推动形成依法好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要加大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要大力宣传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洋生态损害司法解释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2018年1月9日消息,为充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如发现同一损害涉及不同区域或者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损害应由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索赔,可以书面告知其他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对同一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定》明确,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请求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预防措施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未来修复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可以根据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确定。难以确定恢复费用和恢复期间损失的,可以根据责任者因损害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所减少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合理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收益或者费用无法认定的,可以参照政府部门相关统计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同期平均收入、同期平均污染防治费用,合理酌定。《规定》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7、最高法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30日发布一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布的案例共7个,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六种类型,分别反映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方面的工作。公布的案例中,有两起是涉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中在某某卫厨(中国)公司诉苏州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屠某某与案外人成立多家公司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某某卫厨(中国)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判赔偿200万元,此案在判决有关公司构成侵权的同时,还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惩治的力度。在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中,区政府单方面终止履行一份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被某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颜茂昆表示,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对待涉案企业与政府,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作为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将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强调惩处黑恶势力犯罪要打准打狠。2018年1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会议指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精心组织实施,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会议强调,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要将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跨国跨境等十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保持打准、打狠。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案件审判质量。要充分好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持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要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人民检察院:13省区市检察机关将试点未成年案件集中办理。2018年1月起,全国13省区市将启动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这13个省区市分别是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宁夏。根据最高检的部署,试点期间,上述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要统一集中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办理。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也可主动开展试点。“捕、诉、监、防”一体化是最高检近年来着力推进的新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 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壁垒,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四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由同一承办人跟进同一案件的全程,进而较大限度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目的是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律,以办案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保护,较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新华社)
10、最高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意见 共推行政公益诉讼 促进法治国土建设。2018年1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这是首部最高检与中央行政机关就公益诉讼制度联合下发的文件。《意见》明确,检察机关要审慎行使权力,严守检察权边界,保持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及合法性审查制度,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按照“谁作为、谁负责”原则,明确承办原行政行为的业务机构为行政公益诉讼承办机构,落实整改或参加诉讼;加强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履职纠错,主动保护公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要积极整改落实。《意见》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参加庭审;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对生效判决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意见》还提出,要通过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合培训制度,联席会议和日常联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1、最高检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 评查结果记入司法业绩档案。2018年1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定义、基本要求、评查方式、评查程序与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旨在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促进公正司法。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规定》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应当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效衔接,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记入司法业绩档案。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的工作衔接机制。《规定》对评查内容、结果等次和评查程序、异议机制等作了规范,要求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评查,并提出了评查的基本标准和评查结果等次。对评查出的具体问题,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开展讲评培训、通报评查结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结论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本院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2、最高检发出通知要求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2018年1月21日消息,最高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办理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等公益诉讼案件时,要重点关注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将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全面获取食药监、质检、工商等行政机关执法信息,并将及时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和群众举报中发现食药领域案件线索,鼓励群众举报公益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重点关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违法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食药监、质检等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信息来源:新华社)
13、最高检挂牌督办纠正7件涉产权案。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30日通报涉产权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情况。自去年5月最高检下发通知对13件涉产权案件挂牌督办以来,截至目前,已办结12件,纠正7件,未结一件系因当事人原因中止审查。检察机关以挂牌督办为抓手,集中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最高检专门设立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案件检察官办案组。各地在办理督办案件中,选派专家和骨干人才集中办理或直接指导办理。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71件,目前已办结64件,纠正14件。为增强涉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实效性,最高检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重点:与国有资产产权、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与民营企业产权、与公民个人财产、与涉案财产等相关的6类案件。如与公民个人财产相关的案件,包括诈骗、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侵占公民个人财产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说,检察机关强化反向审视,注重从源头上防范涉产权领域冤错案件的发生。各地充分发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回看全程、末端检视的优势,对重点案件和已经纠正的冤错案件,逐案进行深度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努力防止冤错案件再次发生。(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4、最高检发布4起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起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贯穿司法办案各环节的努力与担当。(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5、最高检要求从重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2018年1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明确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敢于担当,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打击重点,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保持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一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者、领导者、核心成员、骨干力量以及起重要作用的,要从严打击;对初犯、偶犯以及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保持扫黑除恶打得准、打得狠。依法加大惩处“保护伞”的力度,对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当从重惩处。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二要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把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三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持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通知》指出,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调研指导,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司法部: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门槛提高。2018年1月4日消息,司法部在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提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大幅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近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生了重要变化。为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司法部对原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二是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比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有了较大提高。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两个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新华社)
17、司法部发布涉产权保护公证指导性案例。司法部2018年1月30日发布第二批公证指导性案例(4-6号)。这是继去年底司法部发布首批3个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证指导性案例之后,围绕加强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再次发布公证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共有3个。其中,第4号案例为公司股权激励合同公证,介绍公证参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好员工持股试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平等保护公司、被激励员工以及其他各类股东的产权权益。第5号案例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介绍公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义务,有效防止纠纷隐患,维护集体组织、农民和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第6号案例为知识产权侵权市场调查活动保全证据公证,介绍公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侵权维权方面的独特职能作用,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依法认定侵权事实提供有力依据,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其功能与依法保护产权的需求是吻合。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合同公证等方式,做好产权保护领域公证工作,对于在全社会弘扬产权保护法治理念、宣传公证预防纠纷职能作用,维护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产权保护公证是创新拓展公证服务领域的举措,发布指导性案例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产权保护类公证业务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18、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1月10日消息,为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发生,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等11部门日前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方案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措施。一是学校加强教育。二是开展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三是强化学校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四是定期开展排查。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方案强调,学生欺凌事件须依法依规处置。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教育惩戒工作。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信息来源:新华社)
19、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5日公开发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挂牌督办。《规定》还要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规定》首次对执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权限和执法措施。《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权责边界,完善了执法依据体系,并将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实施停批土地、进行警示约谈等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措施。根据《规定》,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好。(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将施行虚假恶意投诉者列入黑名单。财政部2018年1月3日对外公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办法》规定,投诉人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专业原则。(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1、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2018年1月5日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进一步扩大放宽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期限,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的主要政策包括:进一步扩大人才签证发放范围,凡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标准条件的,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都可申请人才签证,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放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和停留期限,经省区市外专局确认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将可获发5年或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180天的人才签证,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将获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进一步提高人才签证申办效率,采取全程在线、立审立办方式,大幅压缩审核、审发期限,外国人才资质确认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签证申请较短可在申请次日获得签发;免除申请费用,外国人才及其家属免交签证费和急件费,“零费用”办理。此外,实施办法对确认外国人才资质、签发人才签证、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机衔接机制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北京外专局已于2018年1月2日发出全国首张《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2、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要严格处罚到人。2018年1月31日消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并印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较严”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持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格落实自然人法律责任。个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严格实施禁业限制。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期限内的禁业限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国家安监总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较高可奖励30万元。2018年1月31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日前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扩大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额度,较高可达30万元。联合修订的奖励办法,较之原办法,主要突出三方面:一是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在原办法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是提高了奖励额度。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由原办法的1000元至1万元,提高到3000元至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由原办法的3000元至3万元,提高到较高30万元。三是增强了奖励的可操作性。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较终确认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计算。较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安徽:全省统一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上线运行。安徽全省统一政府服务热线平台2017年1月4日正式上线运行。这标志着安徽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迈出坚实步伐。新的服务热线平台全面整合政府各部门的非紧急类政务热线电话,统一为“12345”省长(市长)热线。此外,安徽省全面整合省长(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政务“双微”等网络诉求平台,统一受理群众诉求事项。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不在整合之列,仍独立运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司法等中央部委垂直设置管理的政务服务类热线暂时保留,实行双号并存。该类服务热线受理范围内的诉求事项,群众既可通过原渠道反映,也可向12345热线反映。此次整合后,政府部门一般不再新设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平台受理范围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审批及服务事项等政务信息咨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提供的非紧急类求助和诉求;关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等等。平台提供全天候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第一时间受理群众诉求、办理相关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根据有关规定,热线平台实行限时办结制,结合诉求事项的缓急程度确定具体办理时限,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深化“互联网+政府服务”,安徽省还强化电话受理与网络受理的数据对接,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加强与信访部门受理来访事项的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受理和重复交办;同时,做好与同级110、120、119等紧急类热线平台间的信息衔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流通共享。安徽省建立健全热线运行管理机制,实现统一受理、统一流转、统一查询、统一督办和全流程监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热线办理进行全程监督和过程管控,并将热线办理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此外,完善反馈评价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群众对办理服务情况可适时评价,促进热线办理提质提效,较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合肥仲裁委标的额增近八成。2018年1月25日消息,2017年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再创新高。全年受理案件数874件,标的36.72亿元,比上年同期均有增长,其中标的额增长达79%,创历年年增新高。全年办结案件993件,调撤597件,调撤率61%。本委仲裁员、工作人员自成立至今未在办理仲裁案件中发生任何廉洁违纪案件,合肥仲裁委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合肥仲裁委秘书长徐芳介绍,2017年合肥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与社会经济纠纷热点紧密相连,如案件数激增的二手房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新增了二手车买卖、隐名投资协议、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等。“两化”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仲裁调解确认案件量大幅提高,同时介入了知识产权纠纷领域,受理了知识产权侵权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7、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法院数据信息共享 被执行人在海南不动产登记信息将一键查询。2018年1月17日消息,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日前成功实现与海南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数据信息共享,今后,法院执行人员将实现对被执行人在海南各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便捷及时查询。这是海南法院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协同优势,在破解执行难题上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2017年以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诚信海南、信用海南建设,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与公安、民政、司法、国土、住建、交通、海洋、林业、国税、地税、工商、银监等单位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协调推动海南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交通银行及本地金融机构、工商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信息查询全覆盖,以及交通银行账户、资金冻结,和本地金融机构账户、资金冻结、扣划。同时,秉承全国法院“执行一盘棋”思想,积极协调本地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有关信息系统融入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均可通过该系统查询海南本地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信息,实现对海南本地金融机构账户、资金的冻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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