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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7年12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9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表决通过,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更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烟叶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两部法律草案,将相关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重要步伐。(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计量法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计量法的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现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限届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两个重要规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党中央要求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发布两个重要工作规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这两个工作规范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已经11月20日召开的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两个工作规范旨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位负责人介绍,起草两个规范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妥善解决、处理立法中遇到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避免立法决策失当、失准和久拖不决;二是把多年来法律立项、起草、审议工作中形成的有益做法,结合新形势下加强改进立法论证、咨询、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吸收和体现到文件中;三是积极运用专门、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力量和科学规范的方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畅通多种立法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着力提高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中,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代表、军事机关和军人军属代表、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基层工作者和群众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利害关系的设定、变动等调整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和咨询的活动。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根据法律草案所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进行。立法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风险评估的,明确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法律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益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和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明确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开展专项研究。法律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可以就特定问题或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等进行咨询。法律草案在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前,在对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提供论证咨询情况。根据工作规范,论证咨询后形成的论证报告、听证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咨询意见书等立法论证咨询报告和材料,应当作为研究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中,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利益利害关系方以外的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在调整范围、主要制度等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第三方应当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专业性,社会信誉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益利害关系。根据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研究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全面清理。2017年12月4日消息,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今年5月,来自全国二十多所大学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收到审查建议后,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在审查研究中,法工委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还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湖南、重庆、黑龙江进行实地调研,并召集专家进行研讨。较终,法工委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这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地方立法也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致函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信息来源:新华社)
7《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公布。2017年12月3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较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对于推动构建统一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大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既为当前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今后持续发展增添了强劲动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依法巩固和扩大营改增大幅减税成果,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考虑到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决定》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12月31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好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最高法发布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规定 好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规范行政申请再审工作。2017年12月2日消息,为依法好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再审申请应当符合条件包括: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规定》明确,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诉讼代理人应为下列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规定》要求,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以及一二审起诉状、主要证据材料等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规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明确,应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院发布加强长江流域生态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好意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同时公布。在2017年12月4日举行的“12·4”公众开放日活动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覆盖11个省市,是我国综合实力较强、战略支撑作用较大的区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的发展,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长江流域则是一个区域概念,还覆盖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外的青海、西藏等8个省、自治区。考虑到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意见》将生态环境司法好的涵盖范围定位为整个长江流域。《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主线,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结合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提出了加强司法好的重要意义、基本理念和具体举措。《意见》明确提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好应遵循四个基本理念即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和注重区域协同,并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要求审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以及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等四大类十个方面的案件,强调要根据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突出重点,因地施策,其中,长江上游地区是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应依法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呈恶化趋势,应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意见》就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依法审理好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打赢蓝天保卫战;审理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审理好生态补偿案件,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审理好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公布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江必新表示,期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深化《意见》的落实,为各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可供遵循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专业委员会暨2017金融中心建设司法论坛并讲话加强金融审判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有力司法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专业委员会暨2017金融中心建设司法论坛2017年12月6日在上海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会议并讲话。杜万华指出,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服务和好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着力点。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正确处理实体经济与金融的关系,依法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而不懈努力。杜万华强调,要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审慎对待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放松对放贷风险的评估和分析,过度依赖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保持,导致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转化成实践中的股东个人无限责任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和应对。杜万华要求,要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关注重点。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起科学防范、早期识别、依法处置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累积和防范。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金融风险防范,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要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累积和引发金融风险,依法支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杜万华强调,要把深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改革作为加强和推进金融审判的着力点。通过探索和推进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建设,提升金融案件质量和效率。要探索建立金融审判的信息化管理机制。通过对金融案件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及时研判金融案件特点和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应对。积极推进和完善金融纠纷案件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化解矛盾纠纷,防范金融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 强调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7日在河南省新乡市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杜万华指出,婚姻家庭的和谐幸福,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较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杜万华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将家事案件审判由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权益;充分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实现对尚未破裂的婚姻和问题家庭的救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切实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杜万华要求,要全面推进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改革汇聚各方力量;大胆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为改革贡献规范经验;大力推动家事审判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为改革培育智库资源;着力推进机构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大众化建设,为改革厚植人才基础;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为改革打通重要节点;不断提高审判装备水平和经费支持力度,为改革提供物质好;科学考核家事审判工作,为改革“量身定制”评价标准;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提升新闻宣传水平,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制定并发布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重要论述,依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助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有力举措。《解释》共二十六条,分为适用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附则等六部分,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界定了《解释》的适用范围,即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同时明确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提供基本遵循。二是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涉及到的举证证明规则。《解释》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明确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是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明确了患者仅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四是基于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重要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五是对医疗损害责任承担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较为关注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应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2017年12月25日在广东深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要求,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补齐短板,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好,努力提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精准识别,分类施策,让无营业价值和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及时市场出清,推动无清偿能力但仍有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实现破产重整,鼓励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部分营业价值且未出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要进一步推动完善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研究建立简易破产程序、预重整制度,推动做好破产制度的顶层设计。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做到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法院率先组建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组建相应的破产合议庭。要进一步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继续完善升级、推广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现信息互通互联,推动人工智能在破产审判领域全面应用,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大数据作用,加强深度挖掘和运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强调,当前破产审判要重点抓好几项工作:要抓好破产审判专业化,进一步加大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加大破产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全面引入竞争机制;要构建和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程序;要较大程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价值,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重整来挽救困境企业;要建立常态化的“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平等保护各方权利;要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作用,提升破产审判的信息化水平;要审慎处理互保联保情形下的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引导金融债权人采取对优良企业的债权转换为股权等方式简化债务关系,维持优良企业的继续经营;要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集中破产以及关联债权衡平居次等制度,平衡关联企业破产时各方利益的冲突;要加强跨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积极服务和好“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50%开庭案件当庭宣判 向社会发布当庭宣判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自2016年12月28日揭牌以来,始终牢记司法改革职责使命,大力推进当庭宣判,在开庭审理的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中,50%得以当庭宣判,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当庭宣判,已成为四巡一张亮丽的“名片”。为形成具有约束性和可操作性的机制,四巡研究制定了《当庭宣判规则》,从总体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宣判方式、效力、程序、送达、例外情形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成立一周年之际,四巡向社会发布当庭宣判十大案例,这些案例主要考虑在当庭宣判方面取得的经验,并兼顾实体价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三项规程”深入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2017年1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保持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为保持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有助于解决庭审虚化、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三项规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对刑事审判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三项规程”过程中,立足现有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为着眼点,认真总结传统审判经验,充分吸收前期改革成果,注重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庭前会议规程落实中央改革文件关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的要求,保持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规程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得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打好基础,不能因庭前会议而弱化庭审,更不能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是新时期加强人权司法好、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助推作用。规程对中央改革文件进行了细化,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规范庭前程序和庭审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和诉权好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保持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为充分检验“三项规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6月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其间先后在浙江湖州、广东广州召开试点法院工作座谈会,到吉林松原、浙江台州、湖北黄石等地听取意见并观摩庭审,征求了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完善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试行“三项规程”,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做好2018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2017年12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2018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把治欠保支工作作为春节前的重要民生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保持让广大农民工拿到工资返乡过年。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及时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对追索工资农民工当事人,要积极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救助措施,较大限度满足农民工群众的司法需求;要重点排查建设工程纠纷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纠纷等案件以及涉及部分政府项目纠纷中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相关案件要及早应对,并在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结;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强化执行措施,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保持执行到位。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强化组织好,压紧压实责任,各种预案要及早制定,各项措施要及时跟上;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畅通、有序、有效的预警机制、协同联动机制、风险化解机制;要及时总结辖区法院在审理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典型做法或案例,加强正面引导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 两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8日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0万元。原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监字第1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2016年10月,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李美兰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股权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等其他事实亦有待进一步查清,且再审期间出现了关联案件仲裁裁决被撤销、法院立案受理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之诉等新情况,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对于张文中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对于顾雏军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述两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个司法解释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及报核程序。2017年12月31日消息,为进一步明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切实有效地规范案件审查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明确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执行和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等。就案件的管辖,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管辖,如该法院为基层法院,则由其上级法院管辖,如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仲裁司法审查司法解释要求,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报核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和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报核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须按照规定逐级报核,待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工作。2017年12月19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好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要求,健全磋商机制。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较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是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方案提出,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各地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方案强调,各地人民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可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鼓励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予以明确。同时,方案要求落实好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对各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指导地方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 全面维护儿童权益。近期,多地发生儿童在幼儿园遭受侵害的案件,给被害儿童及家庭造成重大伤害,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最高检2017年12月1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通知指出,当前,发生在幼儿园的侵害儿童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触碰幼有所育的底线,危害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充分履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维权、办案、监督、预防等各项工作,严厉惩治侵害儿童犯罪,较大限度维护儿童利益,积极促进校园安全建设,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发展目标作出贡献。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对于侵害幼儿园儿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形成司法震慑。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要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具备老师等特殊职业身份的被告人,建议法院判处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要及时介入侦查,就侦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建议,保持案件顺利诉讼。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畸轻等问题,保持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维护司法公正。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持办案质量。既要重视相关舆情,倾听群众呼声,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但同时要向涉案儿童的监护人以案释法,充分说明理由。必要时,要向社会公开说明。要认真研究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办理这类案件的指导,对于重点案件要进行督办。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办案,加强对幼儿园被害儿童的关爱和救助。要及时告知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在检察环节落实到位。对于侦查、审判机关侵害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诉讼权利的,要依法纠正。要依法保护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及时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开警车、着制服到被害儿童家中调查取证。要推动侦查、审判机关对被害儿童实行“一站式”询问。询问要以一次为原则,在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区进行,采用适合儿童身心的方式方法,并同步录音录像,避免因反复询问或者不当询问给被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要联合民政、团委、医疗、妇联、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与办案同步为被害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干预、身体康复、法律援助、司法救助、陪伴倾听等支持,尽量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恢复身心健康。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维护幼儿园儿童民事行政权利。在办理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案件的同时,要加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于幼儿园、行政管理部门等侵害儿童民事、行政权利的,可以依法支持受害儿童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权益。对于因幼儿园食品安全、教育设施质量等问题,需要维护儿童群体利益的,要依照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对相关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抗诉。对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可能侵害幼儿园儿童利益的,要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违纪或者构成犯罪的,要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预防,积极推动幼儿园儿童伤害防范体系建设。要结合办案,对侵害幼儿园儿童案件的原因、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对发现幼儿园在管理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堵塞管理漏洞,加强源头治理。要进一步深化“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把幼儿园作为巡讲重点,研发完善高质量有针对性的法治课程,提高幼儿园老师、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儿童权利意识,增强家长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教授儿童必要的自护知识。要积极参与本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关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秩序等集中整治工作。同时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平台、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相关行业入职强制查询制度等长效防范机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微信平台等开展预防和宣传,定期发布此类案件办理情况,以案说法,以事说理,延伸预防触角,提升预防效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2017年1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根据规定,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最高检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这五种情形是: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规定》共15条,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信息来源:新华社)
23最高检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规范自身司法行为。2017年12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通知》坚持罪刑法定,强调在涉企业家案件的办理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和运用。同时,对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通知》还从企业家被侵害和涉案两个维度,强调对其合法权益的充分好,一方面要求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出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好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好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 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及侦查措施。2017年12月26日消息,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共计10章,80条,此次修订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立案撤案中的刑民交叉,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同时,新《规定》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专业。《规定》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以妥善处理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例如,《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文中提出的“调查性侦查措施”指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侦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意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击犯罪的职责,又要慎重选择侦查手段,较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正常秩序的干扰。《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重申和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较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公安部经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贯彻落实了“强化主动进攻、实施遏制战略”的指导思想,以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为此,《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四十六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同时,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旨在既要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的执法理念,如第五十条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规定》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需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在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完善了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二是规范了涉案财物和实物证据的移交;三是强化了案件侦办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之间的衔接;四是建立了民刑交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五是建立了跨区域性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通报制度。为防止侦查权滥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方面,主要从以下八个方面着力强化:一、《规定》第二十七条强化了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久拖不立的监督。二、强化对违法立案情形的监督,在《规定》第二十八条体现。三、强化“另案处理”的监督,在《规定》第二十九条体现。四、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根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五、确立检察机关派员适时介入的相关制度。《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听取检察院意见,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六、强化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七、强化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好。根据《规定》第七十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经审查情况属实后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纠正。八、强化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当行为的监督。《规定》第七十四条明确,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情况。“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强奸、猥亵、拐卖、故意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嫌疑人3.14万人,起诉4.24万人。对于提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还建议判处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加大指控犯罪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2017年加强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情况。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表示,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较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主动协调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和其他司法机关力量,共同构建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凝聚全社会力量保护未成年人。近年来,发生在幼儿园、校园以及家庭中的虐童案屡屡见诸媒体,社会反响强烈。“这类案件虽然绝对数量不多,但社会危害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坚持不论是谁,不论是犯什么罪,只要触犯了法律,侵害了幼儿园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们就严厉打击,绝不手软。”郑新俭表示,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幼儿园工作人员侵害儿童案件69人,提起公诉77人,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强奸、猥亵儿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等犯罪。2017年12月1日,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严厉惩治侵害儿童犯罪,较大限度维护儿童权益。各地检察机关迅速落实,对幼儿园校车超载案、性侵幼儿园儿童案等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就案件侦查取证、法律适用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等提出建议,有力打击了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我国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十分重视。2015年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把校车超载问题纳入危险驾驶罪,还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今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这些法律规定散见在法律之中,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郑新俭表示,此外,法律法规对事后惩处打击的多,规定健全防控机制的少,对幼儿园普遍存在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进人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立法还有所欠缺,“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全面系统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429名涉案未成年人经过检察机关帮教后,考上了大学,回归正确人生轨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有利于教育挽救出发的角度来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捕2.61万人、不批捕1.31万人,起诉3.9万人、不起诉0.88万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33.4%和18.4%。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普遍引入人格甄别和心理矫正等措施,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成长经历、心理状况和犯罪原因等,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提高帮教矫治的针对性有效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公安部部长赵克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共同见证《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签署仪式。《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17年12月14日在京签署,将于2018年2月1日起生效。公安部部长赵克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共同见证签署仪式。2001年,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正式实施相互通报机制安排,相互通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以及非正常死亡情况。16年来,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不干预执法的精神,相互通报机制落实顺畅,对于维护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跨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经多轮磋商,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安排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按照“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好人权,坚持求同存异,坚持双向互惠,坚持相互支持”的原则,进一步就通报的时限、内容、范围、渠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新的相互通报机制安排。新安排将更有利于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更有利于维护内地和香港社会繁荣稳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司法部印发《意见》司法鉴定实施严格准入严格监管。2017年12月5日消息,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整顿司法鉴定执业不规范行为,在全行业形成从严治鉴、严格监管的态势,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意见》强调,司法鉴定实施严格准入,从准入范围角度,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从准入条件角度,申请人必须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要保持鉴定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辞职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退休的,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鉴定机构的聘任。在严格管理方面《意见》强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既要防止一个地区鉴定资源不足,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又要避免鉴定机构过多,导致恶性竞争。支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立集教学、科研、鉴定于一体的鉴定机构的发展。支持大、中型鉴定机构加大投入、扩大规模、做大做强,大幅度降低鉴定人数小于5人的鉴定机构数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司法部印发并施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2017年12月11日消息,司法部日前印发并施行《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根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与此前施行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出台新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好更为全面。新规出台后,该暂行条例已同时废止。新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这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形成呼应。在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上,新规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此前的暂行规定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监狱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投诉。新规对此规定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新规还在律师会见时间、人数等方面作出了便利化修改。(信息来源:新华社)
29人社部废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文件。2017年12月12日消息,人社部近日对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被废止。(信息来源:工人日报)
30、人力资源社会好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24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好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好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好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是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较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是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较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信息来源:新华社)
31国家工商总局不再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相关管理权全面下放。自2017年12月1日起工商总局不再办理具体的企业登记业务,原登记企业已全部下放至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工商总局把下放工商总局直接承担的企业登记管理权作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予以落实,日前已全面完成登记企业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截至11月30日,工商总局已经将原登记的2037户企业和已被工商总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617户企业,全部下放至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专家表示,下放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利于工商总局从具体的企业登记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履行中央机关职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安徽一家法院驻税务联络办成立 探索构建税费执法好新机制。2017年12月3日消息,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派驻税务联络办日前在该市地税局揭牌成立,这是安徽省一家法院驻税务联络办,为进一步化解涉税风险,好税收执法提供了实体化的支持平台。新成立的联络办,派驻人员不仅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创新机制,共同预防化解涉税纠纷,打造依法治税新模式;协调解决案件执行中产权过户有关税费征收;协助开展欠税费清缴,好税费征管;统筹全市非诉执行案件,建立健全税收司法好机制,落实执行协作互助机制,开展申请非诉执行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等。“联络办的成立,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法院税务协作,密切税务执法和司法衔接。 ”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耿璐莹表示,联络办成立后,将进一步拓展法院、财政、税务间的合作,更好地发挥税收司法和执法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欠税清理一直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大“顽疾”。 2016年3月,在马鞍山市税源办的牵头下,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探索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近两年来,该市法院协助税务征收税款、清理欠税近4000万元,法院与税务协作机制逐步完善。(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黄山仲裁委员会旅游仲裁院揭牌。2017年12月4日,由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黄山市政府主办的全国旅游普法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黄山市举行。启动仪式上,黄山仲裁委员会旅游仲裁院暨三个旅游纠纷调解中心揭牌。黄山旅游仲裁院将组建旅游专业类仲裁员队伍,引入先行调解、引导书面审理等仲裁特别程序,专门负责旅游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同时在黄山风景区、黟县宏村、屯溪老街等重点旅游集散地,设立旅游纠纷调解中心,方便游客就地就近申请仲裁。这是黄山市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方面的又一创新,将有效促进该市构建“旅游+警务”“旅游+法庭”“旅游+仲裁”有机结合的旅游纠纷大调解体系,推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近年来,黄山市先后入选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全面推进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等各项工作。去年以来,黄山市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上,积极探索旅游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旅游领域行政执法由多部门间外部循环变为旅游综合执法机构内部循环,全面提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涉旅投诉受处理效率,切实提高游客满意度。(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4安徽高院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 近五年全省受理破产案件736件结案375件。2017年12月12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安徽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情况,并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从2013年1月至今年10月,安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736件,结案375件。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其中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重整案、滁州“霞客系”企业破产重整案等,社会影响巨大,安徽法院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运用市场化方式推动企业重整,探索线上线下模式拓展司法公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安徽法院积极探索破产企业分类识别机制,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综合利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多种法律程序,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加减法,用破产审判衔接社会经济的破与立,保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高度重视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政府与法院联动的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发挥政府在安置职工、维护稳定、引入战略投资人、政策帮扶等方面的优势,较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安徽一个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上线。2017年12月17日消息,安徽省一个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日前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正式上线运行。该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畅通纠纷化解互动渠道,能够实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统一计算、数据信息联网共享、保险公司一键理赔等各项功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这是马鞍山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打造道交纠纷平台升级版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改革试点省份,马鞍山法院在原有“六位一体、四调联动”道交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互联网+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新模式。马鞍山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积极整合了122事故处理大队、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鉴定和评估机构、法律援助部门及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等六部门的职能优势,为“六位一体、四调联动”道交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科技信息好。公安交警的责任认定、相关主体的理赔计算、调解组织的调解、鉴定机构的在线鉴定、法院的在线诉讼、保险行业的在线一键理赔,都可通过平台在线处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安徽发布第五批参考性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等9个案例作为全省法院第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公布。本次发布的9个案例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参考价值。如冉昆峰、辛莉莉私分国有资产案,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问题;锁必运合同诈骗案,旨在明确涉及合同纠纷中的民、刑交叉及界定问题等。二是在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方面有参考价值。如马汝民故意伤害案,旨在明确刑事诉讼中,对前后不一的证人证言等言词性证据的认定;孙某某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且有罪供述亦不稳定的情形下的证据认定问题等。三是在宣传和弘扬法治,引领正确价值导向方面有参考价值。如贾元武、张莉等职务侵占案,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私自设立的“丙类户”,通过“闭环”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行为的认定;徐发前诉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旨在明确行政机关在实施征地并给予相对人补偿的情况下,应否再行赔偿行政相对人问题等。截至目前,安徽高院已发布五批共计33个参考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各个审判领域,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持类似案件裁判尺度的一致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7合肥市推广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合肥市工商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的《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12月25日正式向社会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权属情况、居住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房屋的交付及腾退、房屋维护及维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合同示范文本特别设置了“说明”,提醒租赁双方要对彼此身份证明、产权来源证明“验明正身”,以避免因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真实性而引发的纠纷。此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用来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转租房屋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上述规定从源头上严防“二房东”和群租乱象。该合同示范文本还对房屋维护及维修的主体和责任进行明确,避免了责任主体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促使租赁双方共同好租赁住房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明确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体及方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以通过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房屋租赁各方应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变更或撤销手续。(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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