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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7年11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12/4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下,网购是消费者较关心的问题之一。针对一些网店存在虚假宣传,甚至有组织地进行刷单的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介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了完善,进一步细化了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今后,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也是更好地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为了保持标准的时效性,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作了一系列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好安全和满足经济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标准的制定部门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发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并且赋予了很多社会主体提出标准立项建议;要求制定标准的部门要建立标准实施的统计分析、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另外,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的复审制度,规定了复审周期,如果在复审过程中发现标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共图书馆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公共图书馆法。此次通过的公共图书馆法有四大亮点:第一,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发展方针,有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第三,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着力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比如说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平台,向大家提供便捷的服务。第四,鼓励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明确了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决定,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和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和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依法作出决定将国歌法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附件三,这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本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保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进行。(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7年11月4日表决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决定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9、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30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17年11月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部行政法规的3个条款,取消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2项由地方实施的审批项目。按照“放管服”改革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修改后的法规条款强化了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增加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例如,取消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后,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讨会并致辞。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协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讨会2017年11月9日在广州召开。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界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百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就如何破解“赔偿难”问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路径和方法以及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广东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出席研讨会并致辞。陶凯元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新时代和新论断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提出了新目标和新要求。这次研讨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举措。陶凯元表示,在知识产权领域,当前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探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确定与司法保护间的科学合理关系,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任务与使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率先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探索,基地为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贡献了宝贵的“广东经验”。陶凯元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调研和司法实践应当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要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借助市场力量,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二是要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原则。保持司法确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科学、合理、专业,保持法律严格执行,保持真实反映各类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陶凯元提出,下一步开展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一要坚持理论指导实践,尽快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二要重视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积极进行本土化改造。三要继续充分发挥基地的平台作用,锻造市场价值研究的前沿中心并辐射带动全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签署网络执行查控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签署《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纳税信息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税务领域进行联合惩戒。《备忘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协助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内容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税款、申领发票等相关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相关信息。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包括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案件信息推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共享。共享信息包括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法院关于税收征管罪类裁判文书。《备忘录》的签署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健全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改革,加强部委间合作,加大各领域惩戒力度,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专业,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 试点开展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 2017年11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等14个省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践行新发展理念,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中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分析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充分好人民权益,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网上一体化处理包括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流程。按照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建立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努力实现责任认定、理赔计算、调解、司法鉴定、法院诉讼、一键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及追偿、法律咨询等业务的在线处理与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及保险行业应予积极配合。通知要求,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当事人通过网上一体化调解处理解决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经网上一体化处理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信守。有关调解组织应实时上传调解协议等调解信息。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一体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申请鉴定的,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可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阶段在线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缴纳鉴定费用、传输鉴定检材、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及逐案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价,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评价结果。试点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应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进行理赔,凡在平台上调解或裁判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线发起一键理赔请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期限内进行快速赔付。通知强调,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使用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的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应采取措施保持平台中的信息安全,严禁将获得的有关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2017年11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4件行政案例和1件知识产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旨在明确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明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旨在明确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本案是全国首例机动车驾驶人不服因在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被罚款记分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弥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比较原则的不足,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礼让斑马线”的义务和“行人优先、生命至上”的文明安全驾驶准则,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确立了行为规范,引导了文明礼让的社会风尚,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旨在明确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较好地诠释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如何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认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该案例明确的裁判规则对于理解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提供了科学、准确、清晰的指引,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审理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类似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规范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1月22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复明确,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批复强调,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保持罪责刑相适应。(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正式开通。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2017年11月23日正式开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开通活动并讲话。周强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开通为契机,全面推进减刑假释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周强要求,全国法院要充分利用开通办案平台契机,进一步提升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实现全程、动态、精准监管,扎紧制度和数据“铁笼”,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进一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平台的网络传输优势,加大公开力度,严格落实网上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上网等工作,继续完善平台远程视频庭审功能,不断拓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腐败无处藏身。要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着力推进网上办案,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原则不再接收纸质卷宗,有效利用平台功能,为法官提供智能化服务。周强强调,要持续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平台功能。要按照既定规划,保持圆满完成平台建设任务。要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后,把重点放在完善平台功能上,补齐短板,加快建设,抓紧推进办案平台与四大公开平台及“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的联通,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做到自动提取、一键推送。要抓好应用培训和运维好等工作,一项一项抓好落实,不断改善用户体验,使干警熟练操作运用,让平台真正发挥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公安部出台意见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2017年11月10日消息,公安部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金融犯罪工作出台意见,将始终保持对金融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涉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突出经济犯罪活动。意见强调,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高位运行,打击金融犯罪、防范相关风险的任务艰巨繁重。全国公安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积极参与推动对金融领域犯罪和相关风险的预测预警预防;要结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实现对有关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意见要求,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工作,深入推进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对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法律好,要求进一步强化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惩治金融犯罪刑事法律的修订工作,加强打击金融犯罪专门力量建设,全力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信息来源:新华社)
17司法部:台湾律师在大陆执业代理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司法部发布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取得大陆律师职业资格并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在大陆执业可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范围将扩大至五大类237项。范围扩大是在2008年已开放的涉台婚姻、继承诉讼业务基础上,新增涉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此项开放措施将为广大台湾法律界人士尤其是中青年法律从业者来大陆就业、兴业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深化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治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司法部、住建部联合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2017年11月18日消息,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指出,律师是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促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广东、山东等地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引入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规范文明执法、提高行政处罚执行率、减少暴力抗法和争取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和职业优势,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有利于增强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也有利于引导城市管理相对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规定,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主要采取聘请“律师驻队”的模式。“律师驻队”是指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常驻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执法。“驻队律师”不仅要为聘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还要在聘用单位办公,随队赴执法一线提供法律服务。驻队律师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法律服务协议方式约定。《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推荐和驻队律师的选派、指导、培训、评估和奖惩工作,不断提高驻队律师工作质量和效率。城市管理部门要为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驻队律师提出的意见建议。驻队律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明确职责定位。在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时,侧重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提高城市管理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面对执法相对人时,注重体现中立地位,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和第三方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表达诉求,减少因执法产生的摩擦。《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一是制定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二是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形成长效机制。三是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意见》规定,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更好开展。(信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19民政部:全国首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发出。民政部部长黄树贤2017年11月3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韶九社区颁发了全国首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意味着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式开始获取特别法人“身份证”。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为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可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赋予村(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将为全国10万多个居民委员会、55万多个村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来源:新华社)
20住建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 严禁房企、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2017年11月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是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 “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严禁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二是要求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购房融资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将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列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点对象;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规提供融资行为依法录入征信系统。三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四是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间协作。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有效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五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规范购房款交付方式,报告可疑交易。(信息来源:新华社)
21人力资源社会好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意见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2017年11月1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好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好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好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意见》要求,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特别要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要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程序衔接。《意见》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联合培训等制度,不断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意见》的出台,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提升争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国家卫生计生委: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将无需行政审批。2017年11月16日消息,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诊疗与长期照护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保持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信息来源:新华社)
23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办中医诊所审批改为备案。2017年11月17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第十四号令,印发《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开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该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通知加强信息共享。2017年11月5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深化业务协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信息与涉税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可直接调用共享信息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推行跨部门业务联办,实现交易和办税资料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次办证。此外,税务和房管部门将定期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诚信记录,完善“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必要时依法限制业务办理。近年来,各地住建部门与税务部门积极协同合作,着力解决房地产交易办证办税环节多、负担重等问题,通过推进两部门信息共享,提升了办事效率,增加了群众便利。(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规定,拍卖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不得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同时,《办法》也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26国家旅游局发布《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5日消息,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导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好导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含总则、导游执业许可、导游执业管理、导游执业好与激励、罚则和附则六章,共40条。其中规定了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游客、景区、执法人员等通过扫描电子导游证上的二维码识别导游身份。原IC卡导游证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用,全国全面启用电子导游证。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申了领队的备案管理制度。办法还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11项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需录音录像。2017年11月5日消息,为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中国保监会日前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该《办法》的细则通知,并正式实施。根据《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险产品,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针对消费者关心的信息安全问题,《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安徽高院出台意见服务好金融安全。2017年11月1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提供司法好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积极稳妥地开展金融审判工作,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供有力司法好。《意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提出五大项共计20条意见。《意见》明确,全省法院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融资租赁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紧密结合的金融交易模式,拓宽金融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针对防控金融风险问题,《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加强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力度,规范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有力推进“僵尸企业”依法处置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快速化解机制,探索对金融案件开通“一站式绿色通道”。针对深化金融改革问题,《意见》要求,要审慎认定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以及金融服务方法专利的司法保护;妥善审理金融行政管理案件,积极监督和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沟通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9安徽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统一裁判尺度 推进依法行政。2017年11月17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发布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维权,提高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这次发布的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省三级法院2016年审理的12000余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环境保护、房屋登记、征地拆迁、诉权保护、行政强制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行政机关在承诺行政相对人整改期内对其实施处罚明显有违诚信而被法院依法撤销,也有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被判决违法,还有因违法行政强制拆除被判决赔偿,既有因实体违法被判败诉的,也有因程序违法被判败诉的。其他案件,法院在充分说理论证的基础上,或依法不予立案,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153件,审结10267件,同比分别增长21.48%、21.88%。在已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1310件,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8.37%。(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9日消息,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日前通过《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制度设计、机构准入、结果运用等方面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为促进安徽省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治好。为从源头保持司法鉴定公正,《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多人参加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健康发展,《条例》严格了机构准入门槛。根据《条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登记。为了防止司法鉴定机构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办案机关应当根据鉴定对象专业技术的要求,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编制并公告的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为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条例》要求对司法鉴定“双随机抽查”,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司法鉴定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1安徽省立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2017年11月30日消息,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日前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好公众合法权益。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利于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条例》规定,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价格部门应定期评价对本省的非税收入项目,根据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调整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税收入项目。根据《条例》,各级政府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不得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为防止和及时制止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提高非税收入使用效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使用效益情况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亮出法律“利剑”保护环境。2017年11月30日消息,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日前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较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重大决策确立为指导思想,并将“河长制”“林长制”一并写入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较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不仅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等,还将“河长制”和“林长制”一并写入地方性法规。新《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修订后的《条例》在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活动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其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若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行政法律责任行为,对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新《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八类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安徽省一家公证司法辅助中心入驻法院。2017年11月30日消息,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近日与淮南正诚公证处举行签约揭牌仪式,这标志着安徽省一家公证司法辅助中心在凤台法院入驻,试点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签约仪式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为法院解决辅助力量不足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该中心的建立,加强了法院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实现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人表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在全国推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业务,安徽是试点省份之一。淮南正诚公证处和凤台法院应加强沟通、磨合,向先行试点的地方学习,不断总结经验,争取向全国推广。(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法信微诉平台在北京知产法院启动上线 标志着国内一家为全国法院提供微信端调解、审判和诉讼服务的移动平台正式诞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腾讯公司、北京国双科技公司研发的“法信微诉平台”2017年11月7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启动上线。该平台的上线运行标志着国内一家为全国法院提供微信端调解、审判和诉讼服务的移动平台正式诞生 。“法信微诉平台”是基于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平台(中国较大的法律知识与案例应用平台)与腾讯公司“微信”程序(全球较大的移动互联即时通讯综合应用系统)的应用结合,通过微信小程序为全国法院提供在线调解、远程审判与诉讼服务支持的移动端平台。在诉讼服务环节,该平台可提供包括用户在线身份核验、类案推送、查询案件进展、提交诉讼材料、预约法官以及案后借阅卷宗等服务。在审判业务环节,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远程参与在线调解、庭审,并在线获取庭审笔录、调解协议等诉讼文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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